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查看详情→答:《国务院关于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国粮粮规〔2021〕250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新任统计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查看详情→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查看详情→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查看详情→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查看详情→超标粮,是指粮食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严禁超标粮食加工成口粮进入口粮市场
查看详情→(一)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
查看详情→(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可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二)初步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
查看详情→(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
查看详情→答:不能。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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