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粮,是指粮食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严禁超标粮食加工成口粮进入口粮市场
(一)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可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二)初步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
答:不能。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
答: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变更备案
答: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答:不需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答:不需要,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需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