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查看详情→答: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
查看详情→答:不同年龄段的人办理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间不同。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查看详情→答: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查看详情→答: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查看详情→答: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查看详情→答: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查看详情→答: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查看详情→答:可以,身份证业务已实现全省通办
查看详情→答:不可以,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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