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次修改在原《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3条,删除4条,修改24条,修改后的《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对原办法第6、7、8条进行修改,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停车设施管理的职责。二是挖掘停车资源。针对全市停车泊位紧张的问题,在第28条中,对林荫...
查看详情→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建城管字〔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鲁建城管字...
查看详情→(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查看详情→(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四)挖坑、采石、取土;(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查看详情→答: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查看详情→答: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
查看详情→答: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运、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查看详情→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限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查看详情→答: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构服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查看详情→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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