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正文
【文字】建筑垃圾的处置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