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答:(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而造成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水体旁的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畜禽粪便;(5)森林砍伐,水土流失;(6)因过度开采,产生矿山污水
查看详情→
-
【文字】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查看详情→
-
【文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
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
查看详情→
-
【文字】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工作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国早已通过立法制定系列标准防治大气污染。国家优化产业结构,针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强制要求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动煤电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并着力发展清洁能源。不仅如此,国家及各级政府还专门优化运输结构,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同步优化用地结构,综合治理城市扬尘。同时不断加强督察巡查,严格依法监督...
查看详情→
-
【文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
查看详情→
-
【文字】臭氧污染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答:具体的综合治理,精细管控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工业源管控方面,先要实施源头替代,从源头减少前体物VOCs的产生;其次是加大工业过程中,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的全过程管理,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最后还要优化交通结构,实施公转铁,提供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车辆、工程机械的排放监管
查看详情→
-
【文字】关于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哪些要了解?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企业新建、迁建或者改扩建项目时,未等环评批复下来,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涉嫌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二)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导致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在滴、漏、渗、溢的现象。涉气企业常见的问题包括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序废气收集效果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
查看详情→
-
【文字】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哪些重点应关注?
细化了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新增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延长了环境执法的脸及办理期限。新增了请求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协助的内容。细化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关的记载内容新增了监测(检测)报告的告知义务新增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等相关规定明确并统一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期限新增了法制审核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相关要求...
查看详情→
-
【文字】新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事不二罚”如何适用?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一事不二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是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在适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两方面。(一)“一事不二罚”仅限缩于“罚款”类行政处罚。(二)需要准确区分“两项处罚”和“两次处罚”
查看详情→
-
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环境的影响?
答:根据《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年)》数据统计,2020年,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2)、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分别为16.3万吨、42.5万吨、478.2万吨、23.7万吨。其中,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排放的碳氢化合物(HC)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8.2%、48.0%;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分别占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总量的31.3%、34.9%;排放的颗粒物(PM...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