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一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河东“品质教育”“品质体育”发展战略,大干快上、奋勇向前,全力提升河东教育体育品质,涌现出一批成绩显著、影响力强的名师工作室。根据《河东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评选方案》,经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织考察和社会公示无异议,评选临沂第二十四中学张连春高中物理名师工作室等10个工作室为第七批“河东名师工作室”,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河东名师工作室”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名师团队的专业引领和骨干带动作用,继续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提升我区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质量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七批“河东名师工作室”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七批河东名师工作室名单
河东区高中物理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张连春(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高中体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李 斌(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高中数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于佃稳(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初中语文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郭焕如(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河东区初中化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刘广美(临沂汤河中学)
河东区初中英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周磊(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河东区小学语文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李英姿(临沂九曲小学)
河东区小学综合实践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张凤洁(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河东区小学数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李秀萍(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河东区学前教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陈艳(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东政任〔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杜娟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荧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学斌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
马颖颖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豪的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临东政任〔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王颖为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广为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恩朋为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刘敦锋为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万沛安为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周志广为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玉栋为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海涛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丁洪岩为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艳芳为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云艳为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李卫华为区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朱孔胜为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单茂盛为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加荣为区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国栋为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寇勇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汤头执法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钟晓翠为区大数据局副局长;
刘红为区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范艳华为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罗民辉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曹娇为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琳为区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孙涛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发展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徐磊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张九龄为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贾丙辉为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张树腾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免去:
王颖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广的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恩朋的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万沛安的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玉栋的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海涛的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艳芳的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副科级干部职务;
朱孔胜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钟晓翠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李琳的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何兆营的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职务;
王兆莲的区财政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时玉强的区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柯良的区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刘淑军的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副主任职务;
朱孟彪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张文博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西芝的区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职务;
夏培可的区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丁华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庆娟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临东政办字〔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贯彻落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贯彻落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责任分工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闭环管理
严格落实人工费、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源头支付“有钱发”、中间治欠“有保证”、末端问题“有兜底”的闭环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分账制管理要求,书面约定工程款计量办法、人工费拨付方式、比例和时限,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于每月10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房建项目23%,市政、水利项目12%,交通项目8%),足额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商品房建设项目发生人工费拖欠时,住建部门可动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拨付时间不受监管资金控制节点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1%-3%的比例,采取差异化存储方式,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于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社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由财政和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内欠薪风险和上年度应急周转金使用等情况,储备应急周转金,按规定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二、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是加大平台管理项目实名制管理。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工程造价大于300万元且工期大于3个月的项目全部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应录尽录”的原则,将所有进场施工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省监管平台,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每日进出场落实实名制考勤,每月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落实平台外项目实名制管理。对不符合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条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台账,督促总承包单位线下建立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实名制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力度。人社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每日通过监管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在建项目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压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无法垫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清偿。(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压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农民工欠薪。(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四、严厉打击违反建设市场秩序行为
二是突出专项检查重点。以查处“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违规招标投标、无证施工、支解发包、无(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无(超)资格执业、不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加大专项检查惩处。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认定违法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五、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
一是建立公开集中联合接访制度。将每月9日作为集中联合接访日,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在区信访大厅集中公开接访,接访时间、地点、部门及人员于每月5日前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提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建立全区欠薪维权电话导图,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告示制度,主动公开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欠薪投诉举报电话,规范接访应答用语,并对首问首接负责制落实情况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结果纳入月度通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着力提升市“欠薪码上办”平台应用质效。在加大宣传推广的同时,对市欠薪平台线索实行优先办理、重点核处,提升办结时效和办结质量,让群众切实感觉到市欠薪平台“更管用”“最好用”,推动市欠薪平台应用质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强化基层欠薪源头治理
要压紧压实镇街清欠责任,借助综治中心载体,设立服务窗口,每个乡镇、街道明确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民工欠薪问题线索主动摸排,建立线索台账,积极协调化解。对经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人社或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妥善处置化解,切实打通欠薪源头治理“最前一公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健全欠薪案件快办快结和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全口径台账。统筹全国欠薪平台、12345·临沂首发、市欠薪平台、窗口受理、上级督办转办、网络信息舆情等渠道,由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分别建立本行业领域欠薪线索全口径台账,实行简单线索24小时内处结,重大复杂案件部门联动、专班专办。(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健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联动机制,设立“农民工速裁庭”,对存在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裁快决。建立行政执法与公安侦查联动机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侦办;对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行刑联动和府检联动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欠薪问题,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侦办,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争取快立快结。建立重大欠薪犯罪案件部门联动机制,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
三是开展欠薪形势分析研判。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信访等部门,每季度对涉及人数超过30人、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欠薪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欠薪隐患,提前介入处置,严防问题发酵上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网信办、河东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
八、加大欠薪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一是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要求,对于发生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经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是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发生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依法将该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开公布并同步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
三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于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执法检查必查对象,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九、建立周通报和月调度制度
一是坚持周通报制度。对全国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省监管平台预警处置情况、市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和上级督办转办案件处置情况,坚持每周调度,量化打分排名,通报呈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是实行月调度制度。由区级领导召集,每月中旬和下旬分别召开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场攻坚推进会,推动工作落实。深化专项督查制度,每月调度督查次数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问效
一是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分别向区政府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是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部门考核分值,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4个部门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内容,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临东政任〔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杜娟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荧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学斌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
马颖颖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豪的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临东政字〔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田婷婷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联系河东区税务局。
巩学全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田婷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电业、节能、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城发集团、临沂东城建投集团、山东东城环卫集团、临沂恒大项目管理公司。
联系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
刘刚同志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城管执法、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邮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路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邱燕楠同志(挂职)负责区委分工的工作。
孙泉城同志负责科技、通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红十字会。
联系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区科协、区残联、河东移动分公司、河东联通分公司、河东电信分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铁塔分公司河东办事处,联系汤泉区。
张选同志负责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供销、烟草、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供销社、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农发公司。
联系河东烟草专卖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城区水文中心,联系农高区。
高仁彬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金融、招商、商城、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城管委会、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联系河东经济开发区。
李青飞同志负责司法、公安、交警、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河东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分管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局。
联系河东交警大队。
张立伟同志(挂职)协助孙泉城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协助高仁彬同志分管金融工作。
协助分管区科学技术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协助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卫俊岩同志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临东政办字〔202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字〔2023〕13号)要求,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以政策服务“免申即享”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数据赋能,强化流程再造,滚动推出更多“免申即享”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群众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河东区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条件要求 |
咨询电话 |
1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
0539-8388015 |
2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0539-8388015 |
3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0539-8388015 |
4 |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0539-8388015 |
5 |
河东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0539-8099955 |
6 |
河东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0539-8099955 |
7 |
临沂市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
河东区医保局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 |
0539-8391078 |
8 |
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 |
对纳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2年版)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
0539-7117558 |
9 |
河东区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
参保单位 |
全区参保单位 |
0539-8383613 |
10 |
河东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
0539-2109761 |
11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河东区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0539-8381003 |
12 |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
河东区科学技术局 |
当年新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区三级累计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内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修订版)》临东政办发〔2023〕1号 |
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
1当年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
0539-8382436 |
13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
河东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具体每年的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
河东区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
0539-2930265 |
14 |
临沂市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2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
0539-2932113 |
15 |
河东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0539-2932501 |
16 |
河东区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政策 |
河东区水务局 |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
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
0539-2932611 |
17 |
河东区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
0539-2932501 |
18 |
河东区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19 |
河东区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供地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在全市各省级和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对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标准地”出让,是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2号) |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0 |
河东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先进制造业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1 |
河东区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2 |
河东区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惠企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3 |
临沂市市区公交车分时段、特殊天气免费乘坐政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继续实施公交车早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全天免费乘坐政策。2023年继续实施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即正常情况下每天市区所有市公交集团运营的公交线路首班车至上午9:00、下午17:00-19:00以及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市民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其余时段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
《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2号) |
自然人 |
无 |
0539-8088008 |
24 |
临沂市市属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
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区财政局 |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0539-8386177/0539-2932501 |
25 |
临沂市市属企业降低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 |
0539-2932501 |
26 |
河东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1.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
中小微企业 |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0539-2932501 |
临东政办字〔202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加人才住房供给,完善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措施,建设筹集一批租赁型人才公寓,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更好地满足人才居住需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建设筹集600套租赁型人才公寓。首批计划为任务量的50%,于2022年启动,三年内完成;后续计划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适时启动。
三、保障范围
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我区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和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分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租赁型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方式。以集中新建为主,可委托企业代建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目录,确需划拨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做好衔接,符合条件的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新建,也可通过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建等方式建设筹集。
(二)建设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职住平衡。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户型按照建筑面积分50-70平方米、7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三种标准,其中120平方米以上户型占总套数的比例不超过10%(购买存量房屋作为租赁型人才公寓使用的,面积不受比例限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应面积管理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人才公寓要合理布局公共空间,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家用电器和家具,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金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租赁型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的价格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具体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政策支持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统一进行支付。
(四)房屋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根据人才数量和住房建设筹集情况,综合人才层次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前要根据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
可供分配的房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应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确定的选房结果办理房屋交付。
承租房屋后,不再具备人才公寓承租资格需退出的,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房屋清退,并将退出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退出的房屋统一纳入分配房源重新分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人才公寓保障的个人,一经查实即取消承租资格,收回房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运营单位负责,费用通过租金收入等渠道解决。
租赁型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租住,周转使用。人才公寓项目运营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修、设施维护、日常巡查、定期核查等。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和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配合管理。对擅自改变用途使用、违规转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等违规违约行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时退房和缴清各类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重点做好用地供应、规划建设、资格审查、房屋分配、运营管理、审批服务和资金支持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
(三)强化政策支持。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可用于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用地收储、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和房源建设筹集等。在政府债务限额内,研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运用PPP模式投资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人才公寓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按有关规定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附件:1.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沂市河东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刚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冠军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恩朋 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东民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武江霞 区发改局党组成员、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洪强 区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贺 飞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袁分分 区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
刘淑举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张 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于 扬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科级干部
刘阳强 区大数据局三级主任科员
郑洪峰 河东区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文瑞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东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相关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实施人才公寓项目建设,牵头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房屋分配和房源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和资金支持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资格人员名单,参与制定人才住房分配政策和人才公寓建设计划,配合做好人才数据信息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市局落实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供应、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的办理工作。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和金融优惠支持政策的协调工作。
区大数据局牵头协调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工作,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及人才住房数据信息管理工作。
河东区税务局负责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人才公寓项目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附件2
临沂市河东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运营租赁型人才公寓,加快聚集符合河东区发展建设的各类优秀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扎根的良好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在河东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轮候分配”的模式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租赁以人才所在企业(单位)名义申请入住。
在河东区内工作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入住流程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配租分批次进行,采取“先申报、后入住”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入住的人才和企业应当向河东区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证明其人才类别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3)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审核。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分配、入住。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分配结束后7日内,申请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三方租赁合同需交区住建局备案。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作为运营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负责人才公寓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收入由运营公司收取,政策支持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统一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入住协议应载明公寓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责任、合同终止等条款。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审核承租人是否继续满足条件。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区人社局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核,用人单位应对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主动向区人社局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公司做好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支付政策支持费用。运营公司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自办理退租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后,在不超过本文规定居住面积上限的前提下,因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可向区人社局申请退房重选。符合条件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的,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原件核实。
(2)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提供人才资格认定证明原件核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个人或企业(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隐瞒情况、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经查实,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并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离职且不在河东区工作的。
(2)承租人违约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人才公寓、擅自改变该公寓居住用途或公寓结构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4)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其他违反公寓入住合同约定行为的。
(5)承租人在临沂市五区内购买住房的。
(6)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承诺书
2.河东区人才公寓入住审批表
3.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4.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1
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已完整阅读《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本单位(本人)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有造假,无论情节,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入住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单位(本人)注册地点或工作地点出现变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河东区人社局报告。如逾期不报告、存在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情形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不符合入住条件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信息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照片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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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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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全日制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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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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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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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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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人才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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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河东工作日期 |
年 月 |
临沂五区是否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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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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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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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本地缴纳:□是□否 ;本单位缴纳: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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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和本人 意 见 |
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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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河东区人社局 意 见 |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4
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学位/ 职称 |
所在单位及 职务 |
入职河东区 日期 |
五区内 是否有房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注:五区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
临东政办字〔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打造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教育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深化乡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建强优秀教师队伍,关爱特殊儿童群体,提升教育内涵质量,加快推进教育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区。
到2027年,城乡一体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全面建立,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条件全面改善,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乡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城市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之比降至1.05以内。到2035年,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乡村教育独具特色,服务引领乡村振兴的功能充分发挥,形成覆盖城乡、普惠共享、公平持续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1.深入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全面加强党对乡村学校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带团建、队建,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乡村学校“一校一案”制定全环境立德树人实施方案,并报区教体局备案。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责任,突出学校、家庭、社会、网络、心理五维协同,推进德育队伍梯级培养,丰富德育体验载体构建,打造特色德育品牌活动,实现“一月一主题、月月有活动”。开展乡村文明校园、绿色校园、书香校园、温馨校园创建活动,以办学理念为核心,因地制宜改造提升校园文化建设,使校园更加规范标准、安全卫生、温馨舒适,持续强化校园环境育人功能,让校园处处成为德育场所。加强乡村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标准化建设,发挥区级家校共育示范学校带动作用,适时遴选推荐优秀家长学校及优秀家长学校课程。依托文明实践所(站),普遍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充分利用乡村自然人文资源,组织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致富能手、乡贤名士进校园,以校本课程、课后服务等形式,开设特色课程、丰富课堂内容,不断挖掘乡村育人元素,形成育人合力。〔区教体局(区委教育工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妇联、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2.全面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实施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系列工程,2027年所有乡镇驻地学校均达到省定II类以上办学条件标准。全面改善乡镇驻地学校寄宿条件,支持有需求的地方在乡镇驻地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小学。实施乡村幼儿园规范化建设系列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补齐乡村幼儿园游戏场地、保教设施、幼儿书籍、玩教具等短板,2027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校车接送和午餐标准配备等服务的基础上,稳妥撤并办学质量低、生源持续萎缩的小规模学校或教学点,妥善处置撤并学校或教学点资产。(区教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优化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实施乡村教师配备工程,加强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区委编办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及时核定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偏远山区等生源少、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或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的农村学校、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教职工编制。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配齐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区内教师“走教”制度,在考核评价、绩效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走教”教师倾斜。持续落实公费师范生培养制度,为乡村学校培养优质师资。深入实施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全面落实“县管校聘”改革,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实行新任职教师前两个聘期城乡学校捆绑聘用制度,自2023年起,新招聘教师应优先满足乡村学校需求,原则上到城区学校跟岗锻炼1-2年后返回乡村学校任教。新任职的省属公费师范生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其农村服务年限可分段合并计算。(区教体局牵头,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4.着力建强乡村教师队伍。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学历提升计划,2027年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学历普遍达到本科层次。切实发挥县域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试点县作用,抓好乡村教师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在“三名”工程建设等评比表彰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每年遴选推荐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参与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严格落实省、市关于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有关规定,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区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实现城乡之间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区教体局牵头,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5.加强乡村教师关爱激励。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开展乡村教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根据需求持续推进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满足乡村教师居住和生活需要,力争覆盖到小学、幼儿园等各个学段教师需求。落实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教体局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在最美教师、特级教师等各级各类宣传选树、资质评定中向乡村教师予以倾斜。落实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提高教学实绩权重。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和社会救助。(区教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6.培育配备乡村优秀校长。实施乡村校长培养工程,加大乡村优秀校长培育配备力度,严格校长选任条件,遴选一批政治素质好、教学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城区年轻(专业化)校长后备干部到乡村担任校长(副校长),到2027年底,县域内45周岁以下乡村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原则上达到50%以上。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城乡定期交流轮岗机制,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任期的校长或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城乡学校交流,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实施乡村校长市级专题培训,新任职校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前任职资格培训,5年内实现校长轮训全覆盖。(区教体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7.持续推进强镇筑基改革。全面增强镇域驻地教育公共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创建省级试点,“十四五”期间争取创建1个市级试点乡镇。完善农村学校管理机制,结合义务教育学区制度,选优配强乡镇学区(联区)主任,主任由乡镇驻地的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兼任,教育指导员由乡镇驻地的中小学相关人员兼任,负责学区(联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实现学段衔接、贯通培养。推进乡村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学段整合为三个或多个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一校多区、一园多点”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效益。(区教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8.构建城乡协作发展共同体。实施强校扩优梯次发展行动,以集团化、联盟化、结对帮扶等方式,通过“1+N”托管、挂牌等方式推动城区优质学校与乡村学校结对共建,签订协议、捆绑评价,2023年实现乡村学校强校扩优全覆盖。完善城乡学校一体化教研制度,支持城区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在乡村学校建立工作室。以城区优质学校为龙头,建立城乡教研共同体,推广乡镇间联片教研模式,提高乡村学校教研水平。全面落实区教研员定点联系帮扶乡村学校制度,区教研员每人至少帮扶2所乡村学校,每学期到联系学校指导教学、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积极推动全区网络教研对乡村学校的全覆盖。(区教体局牵头,区科技局配合)
9.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计划,深化高中招生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提升高中教育质量。实施普通高中强科培优计划,支持普通高中建设省、市级学科基地,深化特色高中建设,促进特色多样办学。条件具备的乡镇可优先建设高中阶段学校。探索(区教体局牵头)
10.创建乡村学校特色品牌。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实施乡村学校美育体育“一校一品”行动计划,指导乡村学校开发田园课程、田园游戏,开展耕读教育,组建体现区域风貌、彰显当地特色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实践活动社团,择优推荐参选,至2027年,每年择优推荐一定数量乡村学校特色精品示范课程。发挥好乡村“复兴少年宫”作用,每年择优推荐一批乡村学生研学基地,推动基地、学校联合开发乡村研学课程,支持每所学校建设至少1处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学校开发“责任田”“农事园”,设立集体劳动周,将劳动教育课堂延伸到大自然。发挥“流动少年宫”作用,省市区级青少年宫与乡村学校建立定点联系机制,将优秀师资及特色艺体、科技课程送到乡村学校,合力推动学校特色课程和社团开发建设。实施“乡村学生进城拓展视野计划”,建立城乡协作校际联盟,组织乡村学校学生进城开展研学旅行、志愿服务、职业体验等校外实践活动,引导乡村学校学生开拓视野、发奋图强。发挥乡村学校小班化优势,开展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鼓励乡村教育改革创新,支持乡村学校争取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区教体局牵头,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11.加快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乡村数字校园建设攻坚行动,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推动乡村学校网络提速扩容,支持乡镇驻地学校录播室建设,2025年基本实现“千兆进校、百兆进班”、乡镇驻地学校录播室全覆盖,及时更新维护教室多媒体设备和信息化教学设备,夯实乡村教育信息化基础。推进乡村学校“互联网+”教与学模式改革,加强以同步课堂应用模式为基础,促进“三个课堂”(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等模式在乡村学校普遍推广应用。依托现有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平台,分层分类汇聚优质学习资源,供乡村教师使用,推动乡村地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常态化应用,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区教育局牵头)
12.优化乡村特殊儿童关爱服务。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保障乡村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依托设在乡镇的小学和初中实现乡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指南,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动态完善留守儿童台账,实施“希望小屋”“希望学堂”等公益项目,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全面成长发展。健全乡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失学辍学常态监测机制,“一人一案”跟进即时劝返措施。建立乡村学困生成长档案,健全个性化帮扶机制,保障学生完成学业。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学前教育阶段,免除困境儿童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发放生活补助,确保困境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关注孤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群体,确保乡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区教体局牵头,团区委、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
三、组织保障
13.强化统筹协调。将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区级层面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编制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区教体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区委区政府已把推进乡村教育振兴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务求工作实效。(区教体局牵头,区委农办、区发展改革局配合)
14.加大研究推进。增配专业力量对乡村教育发展重点问题开展研究,设立乡村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对乡村学校和幼儿园质量发展、队伍建设、课程教研进行诊断、评价、指导。(区教体局牵头)
15.严格督导考核。将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纳入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将城乡间优质均衡综合差异系数作为对镇街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学校单独评价体系,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区教体局牵头,区委农办配合)
临东政任〔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张昂为区商务局副局长。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临东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级水务、河道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1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或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地镇街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公路、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区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人武部等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派出区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在属地镇街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镇街政府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公路、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区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市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区减灾委同意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区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镇街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灾区镇街政府或应急部门、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待上级资金拨付后,区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上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支持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启动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镇街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需要区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和灾害综合民生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镇街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区财政局对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应急办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局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逐步建立区、镇街、社区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镇街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沂沭河水利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教育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奖励惩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附 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截止到2023年7月30日,未收到关于《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河东区司法局
2023年7月31日
临东政办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河东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镇街公办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即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招生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工作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区教体局及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办法说明: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止2023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城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原则上期满6个月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父母在河东区有稳定住所。
(2)报名所需信息:①身份信息:原籍户口簿(包含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3年7月10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录取至满额→区教体局复审确认→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可继续申请区内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入学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招生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2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一份报初中学校备案。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2.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3.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4.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等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于10月1日前书面报区教体局。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集中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入学生名单后附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区教体局审核后确定最终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工商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倡树教育形象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依据推进河东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格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编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因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充分发挥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六)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区教体局将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把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规范办学、综合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中小学招生工作日咨询电话:8383236、8388117。
附件:
1.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2.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4.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5.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附件1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小学阶段 |
初中阶段 |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2 |
河东区汤头小学 |
22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2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9 |
河东区林子小学 |
4 |
临沂桃园中学 |
18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含北校区) |
34 |
河东区五湖小学 |
4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8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临沂陶然路小学) |
6 |
河东区葛沟中学 (小学部) |
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0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3 |
河东区葛沟小学 |
9 |
临沂启航中学 |
12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1 |
河东区八湖小学 |
11 |
临沂汤头中学 |
20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0 |
河东区太平小学 |
9 |
临沂汤河中学 |
12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1 |
河东区长春路小学 |
4 |
临沂郑旺中学 |
14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6 |
河东区郑旺小学 |
12 |
临沂八湖中学 |
6 |
临沂幸福小学 |
10 |
河东区洪瑞小学 |
6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2 |
临沂桃园小学 |
12 |
河东区汤河小学 |
9 |
临沂太平中学 |
10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 |
河东区信合实验小学 |
8 |
临沂葛沟中学 |
4 |
临沂九曲小学 |
11 |
河东区刘店子小学 |
16 |
临沂育杰学校 |
8 |
河东智星学校 |
5 |
临沂育杰学校 |
4 |
||
小学合计 |
308 |
初中合计 |
206 |
附件2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实施步骤 |
日程安排 |
工作任务 |
备注 |
宣传 准备 |
6月下旬--7月中旬 |
1.编制、公布《2023年河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社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 |
招生准备 |
招生 报名 |
7月21日8:00- 7月25日20:00 |
1.开放入学服务平台报名系统;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陆平台注册登记入学信息; 3.常住人口注册登记时,同时按学校招生片区申报志愿学校。 |
网上入学申报 |
7月26日-30日 |
1.汇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予以比对审核,建设区级义务教育阶段生源信息资源库; 3.招生学校审核相关信息,按批次录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需实地考察的,予以入户走访核实)。 |
数据联网 比对核查 |
|
7月31日8:00- 8月3日20:00 |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登录平台选择志愿学校; 2.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随迁子女予以审核,监护人登录平台查看、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 入学申报 |
|
8月4日-9日 |
1.招生学校审核随迁子女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核实的入户走访,并根据入学条件依次录取随迁子女;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学位。 |
||
现场 确认 |
8月10日-14日 |
监护人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分批到申报学校或调剂学校现场审核确认。 |
现场确认 |
新生 报到 |
8月下旬 |
1.区教体局复审,确定招生录取名单; 2.打印、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3.各招生学校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新生报到时间。 |
发放通知书 |
注: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3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小学阶段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2、8081198 |
南校区:8810108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本部:13791559828;15376075182;5721612 |
南京路小学:2930303;15589086626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087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本部:2932655 |
北校区:6376997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15092932369 |
||
临沂幸福小学 |
2658980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2930087 |
||
临沂桃园小学 |
8380226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2930202 |
||
临沂九曲小学 |
本部:2930031 |
坡埠小学:5257611 |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8721559 |
东校区(斜坊小学):8389765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8669509025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5721252 |
||
汤头 街道 |
汤头小学 |
2055505 |
龙车辇小学:2937389长沟小学:5257821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18053920878 |
巩头小学:15953989181 三联小学:15244364091 |
|
葛沟小学 |
16678066627 |
沙汀小学:18053920930 王家堰小学:18054581117 崔家台小学:13869931823 |
|
五湖小学 |
15064931212 |
白塔小学:15863953963 |
|
林子小学 |
19862132776 |
郑庄小学:15153976682 |
|
太平 街道 |
太平小学 |
5252321 |
东南白塔小学:13563925275 太平二小:18265940661 |
长春路实验小学 |
17865051333 |
东张屯小学:13792986538 |
|
八湖镇 |
八湖小学 |
2109785 |
育才小学:18265127570 育晨小学:18396799695 古沂庄小:18253915985 五湖小学:13678691439 |
刘店子小学 |
8731095;18053923972 |
坊上小学:13792407078 石拉渊小学:13686391414 柴河小学:15562970793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郑旺镇 |
郑旺小学 |
本部:8810129 |
常旺小学:5721130大尤家小学:5721131 新庄小学:5721160兰埠小学:5721133 |
洪瑞小学 |
5721663;15864878897 |
大官庄小学:5721129;15064907332 湾林小学:5721136;15553977008 邵家湾小学:5721135;15305399079 |
|
汤河镇 |
汤河小学 |
13754703619 |
汤河镇中心小学南校区:13290218109 汤河镇大南庄小学:15905493751 汤河镇楼子小学:15053933828 汤河镇故县小学:13869935038 |
信合实验小学 |
15192989158 |
程子河小学:13176090409 坊坞小学:15963981288 曲坊小学:18205392016 |
|
初中阶段学校 |
|||
城区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0 |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7116346;7116232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1929 |
||
临沂第三十五中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8388137 |
||
临沂启航中学 |
5721626;15969953189 |
||
汤头 街道 |
临沂汤头中学 |
5721375;13954450482 |
|
临沂葛沟中学 |
18053920878 |
||
太平 街道 |
临沂太平中学 |
13563933703 |
|
八湖镇 |
临沂八湖中学 |
2653582;13869982207;13792979583 |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932861;13013546175;13792961822 |
||
郑旺镇 |
临沂郑旺中学 |
5721283 |
|
汤河镇 |
临沂汤河中学 |
17853993590 |
|
民办学校 |
|||
学段 |
学校名称 |
咨询电话 |
学校地址 |
初中、小学 |
临沂育杰学校 |
2935888; 13581064388 |
河东区正阳路中段 |
小学 |
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 |
8751150、18853912719、13853967585 |
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北500米 |
附件4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含南校区)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凤仪街、北至南京东路;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北到凤仪街、南到中昇街。 |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彭家于埠、王家于埠、耿家斜坊、尤家斜坊、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 |
|
南京路小学 |
寇家屯、甘家屯、范古墩、陈家庄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杨庄、幸福花城、盛世花城、杨庄社区滨河金苑、杨庄小区、东来尚城、君悦兰亭、风景嘉园、宝德和园、东兴花园、泰鲁禧玥、临商银行家属院、农行银桥支行家属院、医药公司家属院; 张庄、东旭第一城、东旭星河港湾、沂河金苑、张庄小区、顺和园; 巩村、格瑞斯小镇、水岸澜庭、房源·印象东城、沂河一英里、香悦东城、巩村皇山社区。 |
||
临沂幸福小学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启阳校区) |
启阳社区(沭埠岭社区)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九小本部 |
东到正阳路,西到东兴路,北到凤凰大街,南到解放东路(汇银苑、汇财苑、汇宝苑、褚庄高层、银桥金居、凤舞明珠、文心园、交警队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 |
|
人民路小学(九小北校区) |
东到华阳路、西到东兴路,南到凤凰大街、北到北京路(和谐家园、卫计局家属院、瑞祥花园、贵和花园、乐泰花园、泰和花园、如意家园、天亿居、财政局家属院、农行河东支行家属院、工行家属院、豪森华府) |
||
华南师大附属临沂小学与临沂九小本部公共片 |
东至陶然东路,西至正阳路,南至解放东路,北至凤凰大街(褚庄汇金苑、技术监督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家属院、九建家属院、财源财富广场小区);银丰家园;村居:小李庄。 |
||
华南师范大学 附属临沂小学 (临沂陶然路小学) |
北至解放东路,东至铁路,西至正阳路,南至金雀山东路(万科新都会、李庄福园);九曲供销社家属院。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东到智圣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桃园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智圣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三官庙(滨河新苑、御景东方、颐和嘉园、开元阳光水岸、华信浅水湾、集贤花园、建设局家属院、御鸣家苑、智圣花园、食品公司家属院、24中家属院、农业局职工住宅楼),钟庄、王庄(慧谷领御、聚贤居、工商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九曲店(三江领秀、奥德滨江湾、城市花园、天翔花园、天翔雅苑、安居小区、国税局家属院、河苑小区、吾悦华府、河东区医院职工宿舍楼),胡庄(和美苑、正直花园),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小学 |
临沂九曲 小学 |
郁九曲(九曲花园及A区6号楼、河东区建委宿舍、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家属楼、河东区医药家属楼、滨湖花园、领秀豪庭、天弘苑、新东方花园、新城花园、银河别墅、九曲街道家属院、九曲小学家属院、邮政局家属院、河东烟草公司家属院、农业银行银桥支行家属院、临商银行沂河支行家属院、河东有全商贸大厦)、赵庄(怡海国际)、刘村(水景明珠、土地局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坡埠小学 |
坡埠、杨家岭、新添河、刘瓜屋 |
||
城区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范家于埠、府东花园、府东家园、中兴花园、职业中专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季山官庄、蒋家庄、陶然雅苑、奥德公寓、天使文化小区、璀璨熙园、世樾城、泰鑫御园、豪森铂悦。 |
临沂斜坊小学 |
张家斜坊、朱家斜坊、王家斜坊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至长春路(高庄、前河湾、尤庄子、后河湾、柳杭头) |
||
汤头 街道 |
汤头 小学 |
汤头小学 |
东北村、东南村、西北村、西南村、坊沂庄、西山东、东山东、薛家店子、公安岭、杜家岭、后湖崖、前湖崖、华店子、官庄、董家官庄、袁家庄、后西沂、前西沂、汤坊崖、上郑庄、泉沂庄、乔家庄、小王庄、尹家寨。 |
长沟小学 |
西岭、逯长沟、观音堂子、小碾子、石良崖、许长沟、浅堂子 |
||
龙车辇小学 |
隆沂庄、龙王堂子、辇沂庄、塔桥、红埠岭、沟南、车庄 |
||
林子 小学 |
林子小学 |
前林子、后林子、东大沟、西大沟、贾官庄、集沂庄 |
|
郑庄联小 |
前篆注、后篆注、下郑庄、北尤庄 |
||
五湖 小学 |
五湖小学 |
石五湖、朱五湖、大徐五湖、王五湖、刘五湖、小张五湖、盖五湖、李五湖、泉上屯 |
|
白塔小学 |
解家庄、沙岭子、新兴村、毛官庄、谢庄子、白塔街、东王庄 |
||
葛沟 小学 |
葛沟小学 |
葛沟前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葛沟北村(葛沟一村、葛沟二村)、 薛柳村(薛家庄子村、柳汪村)、于家庄子、大墩庄、小康村(西安乐村、陈家庄子)、里甲官庄(里甲庄子村、庙前官庄村) |
|
沙汀小学 |
沙汀、崔家庄、寇家疃、刘王小岭(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 |
||
王家堰小学 |
陈家堰、王家堰、朱家堰、居泉村 |
||
崔家台子 小学 |
张家庄、李家寨、崔家台子、孙家庄、福利庄 |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三联小学 |
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巩头小学 |
西巩头(穆家巩头、张家巩头)、东巩头(刘家巩头、王家巩头)、黄屯、石泉 |
||
太平 街道 |
太平 小学 |
太平小学 |
光沂庄、郭街、申太平、王太平、徐太平、郭太平、罗官庄、八间屋、沙岭子 |
太平第二 实验小学 |
大太平、亭子头 |
||
东南白塔小学 |
东南白塔、前姚庄、大姚庄 |
||
长春路小学 |
长春路实验 小学 |
大刘寨、大张寨、沙岭官庄、大徐寨、尹寨、郭寨、小张寨、小刘寨、小徐寨、葛寨、西水湖崖、东水湖崖 |
|
东张屯小学 |
东张屯、得胜庄 |
||
八 湖 镇 |
八湖 小学 |
八湖小学 |
边圪墩、窦家岭、管仲河、郭圪墩、邵八湖、小蒋庄、新八湖庄(小新庄)、徐八湖、张八湖 |
育才小学 |
东南角村、王圪墩村、谢圪墩村、张圪墩村、驻马滩村 |
||
育晨希望小学 |
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
五湖小学 |
蒲沂庄村、小徐五湖村、大张五湖村 |
||
古沂庄小学 |
古沂庄村 |
||
刘店子小学 |
刘店子小学 |
宋十二湖、王疃、王十二湖、史宅子、吴十二湖、沂自庄、刘店子、树沂庄、丰赤坡、朱赤坡、付赤坡 |
|
坊上小学 |
大十六湖、坊上、星移庄、小十六湖 |
||
石拉渊小学 |
西石拉渊、大梁家、前石拉渊、东石拉渊、新莲 |
||
柴河小学 |
张柴河、岳柴河、高柴河、窦柴河、李位林、解位林、魏位林、田位林、铜佛官庄 |
||
郑 旺 镇 |
郑旺 小学 |
郑旺小学 |
朱家郑旺、林家郑旺、杨家郑旺、郇家郑旺、郑旺新村、古墩庄、宋家场、赵庄子、谭庄子、宋庄村、邱官庄 |
常旺小学 |
大赵家、向阳村、刘官庄、常旺、东张岭、朱庙子、大王家、小王家 |
||
大尤家小学 |
大尤家、宋家、薛家、小尤家、段家、石汪崖、大巩家、小巩家、小梁家、沭河村、桑家、季家 |
||
新庄小学 |
北官庄、芦沟崖、前新庄、后新庄 |
||
兰埠小学 |
前兰埠、后兰埠、张埠子、季家楼 |
||
洪瑞 小学 |
洪瑞小学 |
何家戈、贾家宅、躲水庄、仁里村、扈家戈、双胜庄、王家戈、后洪瑞、前洪瑞、王洪瑞、高洪瑞、墩子 |
|
湾林小学 |
林家湾沟南、林家湾沟北、郭家湾、杨家湾、何家湾 |
||
邵湾小学 |
张家湾、邵家湾、久沂庄 |
||
大官庄小学 |
大官庄、门庄子、大沟崖、解家湖 |
||
汤 河 镇 |
汤河 小学 |
汤河小学 |
旦彰街、沟崖、后踅庄、后张庄、前踅庄、前张庄 |
汤河小学 南校区 |
禹屋、管岭、李湖、邢湖、南新庄 |
||
楼子小学 |
朱楼子、桥头、小南庄 |
||
故县小学 |
张故县、王故县、赵故县、周故县 |
||
大南庄小学 |
大南庄、前东庄、前西庄 |
||
信合实验小学 |
信合实验小学 |
东洽沟、中洽沟、西洽沟、周官庄、洽沟社区、洽沟新城、汤城华府一期 |
|
曲坊小学 |
曲坊、前朱井寺、后东庄、后西庄 |
||
坊坞小学 |
大坊坞、后坊坞、西南坊坞、西北坊坞、后朱井寺 |
||
程子河小学 |
大程子河、小程子河、东岭、西岭 |
附件5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城区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 |
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临沂东兴实验 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九曲街道边界、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凤凰实验 学校 |
1.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第三十五中学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到长春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
临沂启航中学 |
1.东到九曲街道东边界、西到东兴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九曲街道北边界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镇、街初中 |
1.初中招收本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汤头街道:葛沟中学招收葛沟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汤头中学招收汤头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八湖镇:刘店子中学招收刘店子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中学招收八湖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镇柴河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就近原则可到临沂八湖中学、临沂刘店子中学报名入学)。 3.汤头街道白塔小学为汤头中学、太平中学的公共招生片区。 |
临东政发〔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燃气专项规划(2022-203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燃气专项规划(2022-2035年)
文 本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6
第一条规划目的6
第二条规划任务6
第三条规划期限6
第四条规划范围6
第五条规划依据和执行标准规范7
第六条指导思想9
第七条规划原则10
第八条规划目标10
第二章燃气供应现状11
第一条燃气供应状况11
第二条现状存在问题11
第三章天然气需求预测12
第一条各类用户用气指标确定12
第二条各类用户不均匀系数确定13
第三条天然气需求量预测13
第四章气源规划15
第一条气源规划15
第五章燃气输配系统规划16
第一条管网压力级制的选择16
第二条天然气输配系统流程框图16
第三条天然气门站、调压计量站17
第四条天然气中压管网规划17
第六章储气调峰设施规划18
第一条应急储气量18
第二条调峰储气量18
第三条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规划18
第四条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措施19
第七章智慧燃气系统规划20
第一条运行调度系统规划20
第八章液化石油气供应规划20
第一条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20
第二条液化石油气站规划20
第九章天然气加气站规划22
第一条规划原则22
第二条汽车加气站规划22
第十章近期项目及建设时序规划24
第一条近期项目规划24
第二条建设时序规划24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25
第一条投资估算编制依据25
第二条工程量及工程造价25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专篇26
第一条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26
第十三章消防与安全措施28
第一条站区总图布置及建筑消防28
第二条消防设施28
第三条运行管理及消防措施30
第十四章职业安全卫生31
第一条主要防范措施31
第十五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32
第一条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32
第二条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33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全间距的确定33
第四条燃气设施防护要求36
第十六章节能篇37
第一条节能措施37
第十七章燃气供应安全保障措施38
第一条按以下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制定应急预案38
第二条成立天然气产供需保障机构38
第三条重点用气单位保证顺序39
第十八章规划结论及建议40
第一条主要规划结论40
第二条实施规划的措施与建议40
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临沂市河东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为贯彻“碳达峰”、“碳中和”、清洁取暖政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河东区城镇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统筹燃气供需平衡及清洁利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指导河东区燃气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任务是分析现状,对现有燃气设施可利用价值作出评价,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地预测规划期内各类用户用气规模;考虑区和乡镇燃气骨干管网,对远期管网敷设预留管廊和管位;合理规划布局各类燃气场站,远期实现燃气自动化管理,推动河东区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本规划自河东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成为指导河东区燃气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近期:2022年—2025年
远期:2026年—2035年
(二)河东区镇街
包括太平街道、汤头街道、八湖镇、汤河镇、郑旺镇,共计2个街道、3个乡镇。
(一)规划依据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山东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
5.《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
6.《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改委2012年15号)
7.《临沂市河东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过程稿)
8.《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9.《临沂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10.《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1.《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指导意见》
12.《山东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30年)》
13.《临沂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14.《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6号)
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4〕16号)
17.《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
19.《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
20.《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1.编制过程中对河东区的其它调研资料等。
(二)执行标准规范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
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7.《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1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13
11.《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23257-2017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
1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7.《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升级转型、区域协调、创新驱动”等方针,构建“安全、经济、高效”多气源、多方向的外部供应保障体系,打造科学合理、职能高效、精细化的燃气运行建设分级体系以及功能明晰的区域性管理体系,创新燃气市场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天然气在城市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接气、统一调配”的方式,着力构建统一协调、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调度有序、结构合理、安全稳定的天然气供需体系,为实现“绿色、现代、开放、和谐、奋进的新河东”做好能源保障工作。
1、贯彻国家和山东省能源产业、节能减排、“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以国土空间规划和能源规划作为依据,遵循“近期与远期结合、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原则。
2、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突破气源瓶颈,建设储配设施,调整城市燃气管网格局,实现气源、输配系统、储气调峰协调发展。
3、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约用地”原则,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
4、充分考虑现状,利用现有燃气设施,合理规划各类场站及管线路由。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向智慧燃气方向发展。
至2025年,河东区城镇居民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至2035年,城区及各镇街均使用上游管道气,城镇居民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98%以上,农村居民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
河东区内特许经营管道燃气企业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总供气量为13415万立方。
1.随着河东区的发展建设,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需进一步整改、调整运行压力;
2.河东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工商业迅速崛起,清洁供暖政策的实施,用气范围扩大,用气量急剧增加,现有管网结构已不能够满足未来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
3.辖区无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设施,随着天然气用气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用气量的持续增长,需建设应急调峰储配站,提高供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部分加气站点布局不够合理,随着工商物流业的发展,需合理调整站点,满足车辆的用气需求;
5.部分液化石油气站安全间距已经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第三章天然气需求预测
1.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的用气指标如表4-1所示。
表4-1城区及各镇街的居民用户用气指标
年 限 |
用气指标 |
|
城区 |
镇街 |
|
2025年 |
1675兆焦/人•年(40万千卡/人•年) |
1884兆焦/人•年(45万千卡/人•年) |
2035年 |
1491兆焦/人•年(35万千卡/人•年) |
1675兆焦/人•年(40万千卡/人•年) |
2.商业用户
商业用户的用气指标如表4-2所示。
表4-2商业用户用气指标
类别 |
单位 |
用气指标 |
|
高级宾馆 |
兆焦/床·年(万大卡/床·年) |
8400(200) |
|
普通宾馆、招待所 |
有餐厅 |
兆焦/床·年(万大卡/床·年) |
5040(120) |
无餐厅 |
兆焦/床·年(万大卡/床·年) |
1050(25) |
|
餐饮业 |
高档 |
兆焦/座·年(万大卡/座·年) |
8400(200) |
一般 |
兆焦/座·年(万大卡/座·年) |
5040(120) |
|
大中专学校 |
兆焦/人·年(万大卡/人·年) |
2100(50) |
|
托幼 |
兆焦/人·年(万大卡/人·年) |
1470(35) |
|
职工食堂 |
兆焦/人·年(万大卡/人·年) |
1890(45) |
|
医院 |
兆焦/床·年(万大卡/床·年) |
3350(80) |
3.天然气汽车用户
天然气汽车用户的用气指标如表4-3所示。
表4-3天然气汽车用户用气指标
车辆类型 |
用气指标 |
出租车 |
8.5Nm³/百公里 |
公交车 |
25Nm³/百公里 |
私家车 |
8.5Nm³/百公里 |
客运车 |
20Nm³/百公里 |
货运车 |
30Nm³/百公里 |
4.工业用户
工业用户生产用气指标一般按所调查的工业企业工艺设备实际燃料消耗量进行折算。
5.采暖用户
采暖用户的用气指标如表4-4所示。
表4-4河东区办公建筑及居民建筑用气指标
类别 |
既有建筑(W/m2) |
节能建筑(W/m2) |
居民 |
60 |
32 |
公共 |
80 |
48 |
6.空调用户
河东区办公楼、宾馆建筑全年平均冷负荷指标为60W/m2。
各类用户的不均匀系数如表4-5所示。
表4-5河东区各类用户不均匀系数
类别 |
月不均匀系数 |
日不均匀系数 |
时不均匀系数 |
|
居民与商业 |
1.2 |
1.05 |
3.0 |
|
工业 |
1.1 |
1.0 |
1.0(三班制) |
1.5(二班制) |
采暖 |
1.2 |
1.1 |
1.3 |
|
空调 |
1.15 |
2.0 |
3.0 |
中心城区各类天然气用户的用气量如表4-6所示。
表4-6河东区中心城区天然气需求量预测
项目 |
2025年 |
2035年 |
||
用气量 |
比例 |
用气量 |
比例 |
|
(104m³/a) |
(%) |
(104m³/a) |
(%) |
|
居民 |
1156 |
9.8% |
1461 |
8.7% |
商业 |
520 |
4.4% |
730 |
4.3% |
工业 |
8000 |
67.6% |
11500 |
68.2% |
燃气汽车 |
649 |
5.5% |
429 |
2.5% |
采暖 |
850 |
7.2% |
1785 |
10.6% |
空调 |
65 |
0.5% |
108 |
0.6% |
未预见量 |
592 |
5.0% |
843 |
5.0% |
总 计 |
11832 |
100.0% |
16856 |
100.0% |
各镇街天然气需求量如表4-7所示。
表4-7河东区各镇街用气量预测表
名称 |
2025年 |
2035年 |
年用气量(104m³/a) |
年用气量(104m³/a) |
|
居民 |
1298 |
1550 |
商业 |
389 |
697 |
工业 |
2319 |
4148 |
汽车 |
397 |
250 |
采暖 |
2288 |
3456 |
未预见量 |
352 |
532 |
总计 |
7043 |
10631 |
河东区天然气需求量如表4-8所示。
表4-8河东区天然气总用气量预测
名称 |
2025年 |
2035年 |
天然气耗气量(104m³/a) |
天然气耗气量(104m³/a) |
|
中心城区 |
11832 |
16856 |
各镇街 |
7043 |
10631 |
合计 |
18874 |
27487 |
作为城市燃气气源,可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近年来由于天然气气源较为充足,而且天然气具有投资小、运行成本低、无污染、气体热值高等优点,是最理想和最优质的城市燃气气源,本规划河东区拟采用天然气作为主气源,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
1.规划保留中石油枣庄分输站气源,由枣庄分输站供气,近期供气量25万方/天,远期供气量30万方/天;
2.规划保留中石化日照分输站气源,由中石化日照分输站供气,近期供气量30万方/天,远期供气量50万方/天;
3.规划保留中石油罗庄西磊石分输站气源,由中石油罗庄西磊石分输站供气,近期供气量15万方/天,远期供气量20万方/天;
4.规划引入中俄东线气源,由中俄东线坊上分输站供气,近期供气量50万方/天,远期供气量100万方/天;
5.LNG气源:中石化董家口LNG码头液化天然气气源、烟台西港区LNG码头气源、龙口港LNG码头气源、龙口南山港LNG码头气源、日照港LNG码头气源等作为车用液化天然气气源及应急气源等;
6.本规划对于城乡结合部、农村以及城区等不具备管道供应天然气条件的用户可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补充。
规划河东区区域天然气管网采用高压A-次高压A两级系统,城区天然气管网仍采用中低压两级系统,主管网采用中压一级系统。
天然气输配系统流程框图
第三条天然气门站、调压计量站
河东区现状门站、调压站及整改计划见表6-1,规划新建门站及调压站见表6-2。
表6-1现状门站、调压站及整改计划
场站名称 |
位置 |
设计供气能力(万m3/年) |
整改 计划 |
奥德公司调压站 |
中昇街2347号 |
3511 |
近期撤销 |
表6-2规划新建门站、调压计量站
名称 |
设计供气能力(万m3/年) |
占地面积(亩) |
位置 |
建设 时期 |
启航路调压站 |
30000 |
2 |
启航路与中昇大街交汇处西北 |
近期新建 |
规划门站 |
30000 |
10 |
八湖镇小新庄南 |
近期新建 |
1.近期2022-2025年
(1)河东区中心城区
规划将原有中压管网成环敷设以及新建主干道燃气管线。管线主要沿凤凰大街、利源街、凤临街、凤鸣街、军部街、柳杭街、温泉路、智兴路等主要道路敷设主干管,由主干管接出支管敷设至各用户,保障事故状况下供气的稳定性。
(2)河东区各镇街
河东区用气镇街主要有太平街道、汤头街道、八湖镇、汤河镇、郑旺镇。规划利用现状中压管线沿镇街主要道路沿伸至用气区域,并为新农村社区预留。
2.远期2026-2035年
(1)河东区城区
远期,随着用气范围的扩大,在近期管线的基础上向外延伸敷设,将利用近期规划启航路调压站,接出中压干管沿规划路敷设至北部用气区域。
(2)河东区各镇街
本规划应急储气量依据《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中储气量指标计算。
规划2025年应急储气量1099万Nm³;2035年应急储气量1600万Nm³。
本规划确定河东区2025年储气系数为35%,计算每日调峰储气量为18.1万Nm³;2035年储气系数为30%,计算每日调峰储气量约为22.59万Nm³。
规划河东区辖区新建设1座LNG储配站,远期不再新增建设LNG储配站,详见表7-1。
序号 |
应急储气量(万m³) |
项目名称 |
规划储配站规模(m³) |
储气能力 (万m³) |
占地 |
站址 |
1 |
1600 |
规划八湖LNG储配站 |
5000 |
300 |
60 |
八湖门站东侧 |
2025年购买储气服务799万方,2035年购买储气服务1300万方。
规划河东区采用多气源供应天然气,规划仍然保留中石油枣庄分输站气源、中石化日照分输站气源、中石油罗庄西磊石分输站气源供应,并建设配套输配系统,当其中一条管线出现意外状况无法供气时,将利用其他天然气管线进行事故工况供气,优先保证居民、商业、采暖用气,多条管线互为应急气源。
2.LNG应急气源
规划近期在河东区建设LNG储配站1座,储配站设计供气能力30×104Nm³/d,应急状态下可保障河东区各类用户用气需求。
3.大用户调度
当城市主气源供气发生故障,上述措施还无法满足供气需求时,可将一些大的天然气用户作为调度用户,该工业用户在应急状态时可暂时停止生产,解决气源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居民及商业用气的问题。
规划河东区近期建设智慧燃气系统,其中包括SCADA系统、GIS系统、MIS系统及应急保障系统等,该系统由一个调度中心,若干个有人值守监控站及无人值守站组成,包括整个辖区燃气输配系统及所有场站的监控与调度。
根据河东区居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消费现状,确定居民液化石油气用气指标为48公斤/户·年(按1季度1瓶考虑)。液化石油气用气居民数包括城镇和农村人口中的管道天然气未气化人口数,近期2025年河东区液化石油气用户按照3.3万户考虑;远期2035年河东区液化石油气用户按照2.2万户考虑。商业、工业用气量按占居民用气量的比例进行计算,规划2025年为40%,2035年为30%。供应规模如表8-1所示。
表8-1近远期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
规划年份 |
液化石油气需求量(吨) |
总计(吨) |
||
居民 |
商业、工业 |
|||
2025年 |
3.3万户 |
1574 |
1260 |
2834 |
2035年 |
2.2万户 |
1064 |
638 |
1702 |
根据统计资料,河东区现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1座。部分现状液化石油气站由于建成时间较早且布局不合理,已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规定的站点,部分需要进行撤销,需进行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主要供应周边居民和商业用气及部分工业用气。现状改造及规划新建液化石油气站点情况见表8-2。
名称 |
地址 |
储罐容量(立方) |
改造情况 |
|
1 |
河东区八湖镇东液化气站 |
河东区八湖镇西北场村 |
2×50 |
近期改造 |
2 |
河东区程梅液化气站 |
汤河镇西洽沟村程梅路东 |
2×20 |
近期改造 |
3 |
临沂市河东区福源液化气站 |
汤头街道驻地 |
3×50 |
近期改造 |
4 |
河东区继涛液化气站 |
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 |
3×50 |
近期改造 |
5 |
临沂市河东区瑞安液化气站 |
郑旺镇瑞安液化气站 |
3×50 |
近期改造 |
6 |
河东区太平东鑫液化气站 |
河东区太平驻地 |
3×50 |
近期改造 |
7 |
临沂市河东区永安液化气站 |
汤头街道东南村驻地 |
3×50 |
近期改造 |
8 |
河东区鑫达液化气站 |
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北村 |
2×100+ 1×50 |
近期改造 |
9 |
河东区郑旺镇飞鸿液化气站 |
河东区郑旺镇林家郑旺村 |
1×98+ 2×50 |
近期改造 |
10 |
河东区宏峰液化气站 |
八湖镇刘店子村驻地 |
3×50 |
近期改造 |
11 |
临沂市河东区旺奇液化气站 |
河东区城区 |
2×100 |
近期撤销 |
12 |
河东区汤河镇东外环液化气站 |
河东区汤河镇东外环 |
4×98 |
近期新建 |
目前液化石油气灌装均为私营企业,服务较为灵活。远期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可将液化气站适当整合,统一管理调配。
第九章天然气加气站规划
1.加气站布点和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划区域选址。
2.加气站应选择在城市交通干道和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以保证有较大的车流量和方便加气,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要处理好方便加气和不影响交通的关系。
3.布点密度控制按加气站的服务范围,公交加气平均空驶往返里程不宜超过6km。出租车平均空驶往返里程不宜超过10km。
4.所选站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及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
5.加气站可建在公交车停车、保养场内,既有利于汽车加气,又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投资。
6.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1001)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东区采用CNG母站、CNG子站和LNG加气站结合的经营方式。目前,河东区共有4座加气站,其中包括CNG加气子站2座,加气母站1座,LNG与加油合建站1座。根据车用气需求量及城市发展需求,规划近期撤销河东第一加气站。规划撤销、改造及新建加气站情况如表9-1所示。
名称 |
位置 |
加气站类型 |
设计规模 (万Nm3/日) |
备注 |
|
现状 |
中石化临沂河东第29 LNG与加油合建站 |
十六大湖村汶泗路南侧 |
LNG与加油合建站 |
5-10万 |
保留现状 |
规划撤销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河东第一加气站 |
河东区中昇街2347号 |
CNG母站 |
10万 |
近期 撤销 |
规划改造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正阳路加气站 |
金雀山路与正阳路交汇处 |
CNG子站 |
1.0万 |
近期改造为加气充电站 |
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商城加气站 |
九曲街道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商城加气站 |
CNG子站 |
1.0万 |
近期改造为加气充电站 |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河东汤头加气站 |
河东区G205与206交汇处 |
LNG与CNG合建站 |
5-10万 |
近期改造为LNG与CNG合建站 |
近期规划新建八湖LNG储配站1座,新建启航路调压计量站1座,新建规划门站1座。
2.汽车加气站
近期改造现状CNG加气站3座。
3.液化石油气站
近期规划改造液化石油气站10座,新建液化石油气站1座。
4.管线
近期规划新建高压管线15km,新建次高压管线3km,新建中压管线188.5km。
近期项目建设时序见表10-1。
表10-1近期工程建设时序表
时间 |
项目 |
建设进度 |
2022~2023 |
调压计量站 |
启航路调压站 |
加气站 |
改造正阳路加气站、改造商城加气站 |
|
液化石油气站改造 |
改造10座液化石油气站点 |
|
2024~2025 |
LNG储配站 |
八湖储配站 |
门站 |
规划门站 |
|
高压管线 |
坊上分输站-规划门站高压管线 |
|
次高压管线 |
规划门站-现状次高压管线 |
1.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件《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2.财政部财〔2002〕394号文件。
3.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4.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5.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
6.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7.《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8.类似工程概、预算指标。
9.主要设备、材料价格采用询价及厂商报价。并参考类似工程相同设备的订货价格,材料价格参考市场现行价格计取。
1.投资估算范围
本投资估算范围全部为新增投资部分。
新建工程包括:
高压管线15km,次高压管线3km,中压管线188.5km;门站1座,调压计量站1座,LNG储配站1座;改造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0座,新建液化石油气站1座;燃气运行调度系统及后方设施。
2.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总投资为:31104万元。其中:一类费用为:22301万元;二类费用为:5975万元;预备费为2828万元。
1.在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门站选择带消音装置的调压器,加气站选择带隔音橇的压缩机设备,并在站区周围做好绿化以减少噪声的传播。
2.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完全封闭的系统中运行,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有任何泄漏,在设计和施工中确保质量是防止产生气污染的最根本的方法。
3.施工现场废弃物要做到及时清运。对生活垃圾和更换过滤器时产生的废渣通过在站内设置垃圾存贮点,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收集清运。
4.站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运走,站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5.加臭装置采用全封闭、自动加臭装置,以减少加臭过程外泄。
6.站区内除生产用地不允许绿化的位置外,其它地方种植树木、草坪等各种观赏植物,保证足够的绿化面积,美化站内环境。
7.燃气公司应设有专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8.场站内设置密闭排污系统进行统一处理,不造成环境的污染。
门站、调压站、汽车加气站和LNG储配站总图设置形式均为甲类生产厂站,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及站内总图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的规定。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二级;建筑物结构型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门、窗一律外开;封闭式建筑物采用机械通风。
1.消防用水量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门站工艺装置区可不设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出于安全生产考虑,门站内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水量15L/秒,消防系统与生活用水合并,不设消防水池。
LNG储配站罐区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储罐喷淋用水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消防水枪量不少于30L/s。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规定,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L/s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固定喷淋装置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水枪用水量不小于20L/s。
2.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
LNG加气站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应小于20L/s;2)二级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应小于15L/s;3)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2h。
LNG储配站火灾延续时间按6小时计算,需要消防水储量不小于1500m³。
液化石油气站内消防水枪用水量为20L/s,火灾延续时间根据储罐容量分别为3小时或6小时,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为0.15L/(s·m2)。
消防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消防管网及消防设施
设有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的站,由消防泵房内分别引出两条消防管道,沿站内环形消防通道敷设形成环状消防管网。在站内设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和水炮,在每个消火栓旁都设有消火箱,箱内设水枪两支及衬胶麻质水龙带(25米)两条。在每个消火箱内都设有就地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事故时能立即启动消防水泵,投入使用。
为保证燃气供应系统安全运行,除在设计上采用上述安全防火措施外,在运行管理上尚应采取下列措施。
1.组建安全防火委员会,下设义务消防队、器材组、救护组和治安组,并在当地消防部门指导下,制订消防方案,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日常和定期检修制度,职工定期考核制度等。
3.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工作。
4.设置消防报警器,发生事故时,迅速通知本单位职工和邻近单位,切实做好警戒。
5.生产区入口设置(入厂须知)警示板。生产区外墙和生产区内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板。
6.严格遵守国家安全部门和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7.对消防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并对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及时扑灭初起火灾,应迅速起动消防水泵和消防给水系统及时进行自救,并使用配置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以灵活机动地有效扑灭初起火灾。
9.当发现站内生产车间内外或各部位管线设备发生燃气泄漏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封闭有关设备、管线(关闭进出口紧急切断阀切断该部分管线),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中心控制室报警。
1.防火、防爆
(1)关键的燃气设备及阀门选用性能好的阀门,以减少漏气的可能性。
(2)门站、LNG储配站、调压计量站、液化石油气站等场站的总图布置均严格分为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厂站内的建筑物均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3)除在LNG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站内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水系统外,另外按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4)在门站、调压计量站和汽车加气站等易产生泄漏的区域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调压器均选用具有超压自动切断功能的型号,并在进出口设安全放散阀,以保证系统在设计压力范围内工作。
(6)生产区的机电设备、电气仪表设备及开关均按1区防爆选型。
(7)严禁火种进入生产区。
2.防噪音
天然气门站、LNG储配站、加气站、调压计量站内的调压器选用质量、性能优越的调压器,调压器配有消音装置,液化气站内的烃泵、压缩机以及加气站内压缩机选用低噪声设备,使其噪音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
3.防雷、防静电
(1)门站、LNG储配站、调压计量站、液化石油气站等场站内的建筑物按二类工业建筑物防雷设计。
(2)各厂、站内工艺管道和设备均有静电接地装置,屋面设避雷网。
(3)工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帽、鞋等。
4.抗震
按有关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储罐、LNG加气站储罐的抗震措施按七度抗震烈度设防。
遇不良地质设计和施工充分考虑其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管道采用优质钢材,建、构筑物基础根据地质条件进行处理。
5.防暑防寒
办公室、值班室内需设空调、供暖设备,改善因气温过高或过低对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为了防止冬季低温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工艺设计中对设备及管道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措施。
6.建设施工期的防范措施
严格施工管理,组织文明施工,以减少施工机械对人员的伤害。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时带安全帽、焊接时带防护镜等措施。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1.燃气管道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规范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必须新建其他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同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燃气运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合理的设计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2.燃气场站
(1)门站的安全间距
门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m;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与单层、多层乙类生产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0m;与高层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3m;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2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4m,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6m。甲类厂房与丙、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具体规定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第四节表3.4.1规定)》。
(2)LNG储配站的安全间距
1)当LNG储罐总容积≤2000 m³时,应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LNG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大于50m³小于等于200m³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为50m;与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为45m;与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的防火间距为30m;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为50m;与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生产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为35m。
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大于200m³小于等于500m³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为70m;与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为50m;与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的防火间距为35m;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为55m;与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生产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为40m。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和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具体规定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九章第二节表9.2.4规定)》。
2)当LNG储罐总容积>2000m³时,应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以及其他法规、条例的要求。
①液化石油气储存总容量不大于3000m³时,可按《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表3.2.2和表4.0.4中的液化石油气场站确定。
②液化石油气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³时,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的距离应大于0.5km。
③液化石油气储存总容量介于第①款和第②款之间时,应根据对现场条件、设施安全防护程度的评价确定,且不应小于本条第①款确定的距离。
(3)调压计量站(含调压柜)的安全间距
根据调压计量站(调压柜)的设置形式,将其分为地上单独建筑、调压柜、地下单独建筑及地下调压箱四种类型,调压计量站(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本)表6.6.3的规定。
(4)CNG加气站的安全间距
CNG加气站内工艺设施与城市道路、架空通信线及架空电力线路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四章表4.0.8规定。
(5)LNG加气站的安全间距
加气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表4.0.9的规定。
(6)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
1.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4.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1.在工艺流程中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在设备选型时,力求选择合理,避免大马拉小车现象,优先采用节能产品和密封性能好的设备阀件,减少天然气损耗,以免造成投资增加及动力浪费。
2.充分考虑节能的需要,使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指标达到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水平。
3.发展天然气用户时充分考虑用户燃气设施的能源利用效率,优先供应效率高的用户,促进节能燃气设备的更新和使用。
4.合理定员,降低输配系统生活用气、用水、用电。
5.输气干管按照相关规范设截断阀门,支管起点设截断阀门,事故及检修状态下迅速关闭阀门,将天然气的排放或泄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6.采用运行调度系统,对供气系统实施优化运行管理和监测,通过对燃气需求的监测,预测天然气的需求,提供调度决策,确定合理的配气方式、设施运行参数,合理利用能源。
基本原则:按照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天然气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紧急状态下天然气供应短缺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指导思想:以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以保证居民商业用气和重点单位用气为核心,科学调配资源,努力保障社会经济稳定运行。
成立河东区天然气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后全区天然气供应的协调平衡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紧急状态下天然气供应的协调平衡工作;负责审定天然气紧急供应方案;下达紧急气量平衡调度通知,按计划采用各种储气供应,并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协助意外事故抢险,参与协调事故发生地抢修的外部保障条件,为抢险施工单位解决困难,同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避免因天然气供应暂时短缺而出现混乱,确保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
2.负责辖区内天然气公司和工业用气户在紧急状态时启动天然气供应应急方案;负责编制辖区内应急调配计划并确保特殊工艺、重点行业和居民商业用气的稳定;掌握工业与民用气供应状况;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调处理好供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并及时将天然气紧缺情况向政府报告;与供气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同时要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确的舆论宣传报道,保证社会秩序和工业经济运行的稳定。
按照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按如下顺序保证供气:
1.城镇居民生活及商业用气。
2.CNG、LNG加气站用气。
3.玻陶炉窑等特殊工艺的生产。
4.其他重点企业用气。
1.规划河东区区域近期总用气量18874万m³/年,其中城区用气量11832万m³/年,镇街用气量7043万m³/年;远期辖区总用气量27487万m³/年,其中城区用气量16856万m³/年,镇街用气量10631万m³/年。
2.规划河东区利用的天然气气源主要为中石化日照分输站气源、中石油枣庄分输站气源、中石油磊石分输站气源、中俄东线气源。
3.河东区区域上游燃气输气管线采用高压A-次高压A两级系统;城区及镇街管网采用中低压两级系统,主管网采用中压一级系统。
4.规划河东区调峰和应急气源的储备采用高压管道和LNG储配站相结合的储气方式,其中高压管道储气不作为应急气源。
5.规划各镇街近远期均利用上游管道气源供气。
6.规划期内河东区共建设门站1座、调压计量站1座,LNG储配站1座,改造液化气站10座,新建液化石油气站1座;新建高压管线15km,新建次高压管线3km,新建中压管线188.5km;建设燃气运行调度系统及后方设施。
7.规划近期改造CNG加气站3座。
8.规划预测工程建设总投资为:31104万元。其中近期26444万元,远期4660万元。
1.加强对天然气供应的调控管理,按照气源总量,调整优化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到有序开发利用。合理安排各类用户发展,优先发展各种民用炊事及生活热水用气用户。在总量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发展夏季天然气用户。从法律法规、经济技术管理、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积极推行各种节约用气措施,合理配置资源,鼓励用户节约用气、错峰用气,限制高能耗、低能效的用户用气。提高燃气调度管理水平,供气紧张时对重点用户实行计划定额供气。
2.本着有利于培育燃气市场、有助于加快燃气事业发展的原则,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在综合考虑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与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燃气价格制定和调整的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定期审价制度。拉大峰谷差价,实行差别价格和阶梯价格,推行季节性价格,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它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促进需求结构调整。
3.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支持,优先保障土地、城市空间资源的供应。
4.针对可能对河东区产生影响和威胁的天然气灾害事故及供气事故,构建河东区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预警及应急机制,确保供应安全。
5.制定扩大天然气利用的政策措施。在管网到达的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商业、工业单位和小微型餐饮企业,要优先使用管道燃气,可采取简化配套手续,降低或减免配套费用的鼓励政策,并不得自行建设区域燃气供应设施。
6.建立健全燃气行业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责任,理顺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责任,形成高效的执法机制,避免燃气主管部门单打独斗,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市场安全稳定。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严格落实经营许可制度,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经营范围,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加强对管道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持续组织对居民、餐饮等用户使用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定期修编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细化紧急状态下停供、减供用户顺序和气量调配措施。
7.燃气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已划分的经营区域进行项目审批,对后续建设的管网做好监督和管控,严禁交叉、重复及跨区域建设,对现状已经跨区域交叉的管线,采用置换、买断、重新敷设等方式进行整改。
8.全面整治隐患。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态势,实施重点突破,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燃气企业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城市燃气系统风险识别,明确有效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有序开展老旧燃气管网提标改造,针对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管网重点检查,彻底消除违规占压、经营区域交叉、安全距离不足、老旧管网带病运行等安全隐患,逐步实现燃气老旧管网和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加强用户用气安全宣传,在用户端全面推广使用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加快不符合标准和超期判废用气设备更新,减少用户端燃气事故发生。
临沂市河东区燃气专项规划(2022-2035年)
图集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
临东建发〔2023〕1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区纪委关于“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的原则。始终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着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集体讨论的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3、惩防并举的原则。党组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规章和法纪办事,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及以权谋私等行为,班子成员应予抵制,并报请上级机关严肃查处。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单位有关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单位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3、后勤管理和服务的重大改革、重要举措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工作安排。
5、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要行政执法活动、大额行政处罚,重大改革、重要举措事项。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职称评聘、评先树优。
8、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科室设置和调整变动。
2、科级及以下干部竞争上岗,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
3、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考录,新进工作人员。
4、处分党员及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5、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和涉及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指一次性项目安排)
1、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2、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装饰工程项目。
3、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服务购买等项目。
4、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含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租赁)。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指一次性使用额度)
1、年度财政资金预决算草案的制定和修改。
2、单项预算追加(减)支出10万元及以上事项。
3、除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常规支出外,1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财政资金使用支出事项,已通过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4、1万元以上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
5、1万元以上的会议、学习培训、对外宣传、公务接待等公务性支出。
6、1万元以上的扶贫、捐赠。
7、1万元以上的捐款、集资。
8、其他1万元以上的公务性支出项目。
9、其他需要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党组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程序
1、议题确定。议题原则上由书记、党组成员提出;涉及重要政策性问题和干部问题,由书记提出。
2、材料准备。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要简明精炼。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根据需要,经书记同意后可将有关材料提前印发全体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3、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由局办公室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4、会议讨论。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各议题应先由分管负责人或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有关同志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进行表决。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与会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党组成员的意见宣布正式决定。
6、形成纪要。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经书记签发后印发各党组成员。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分管领导并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二)党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请假。
(三)党组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四)凡属下列情况,党组会免于决策或不讨论:(1)已经由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执行中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2)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工作,不涉及全局性部署和协调的;(3)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4)涉及多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5)贯彻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没有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6)非突发性事件,未列入党组会议题的临时动议。
(五)未经党组会研究决定但事后应向党组会报告的事项:
(1)日常工作中不涉及全局,但又不宜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及突发性事件,由书记碰头研究处理,事后向党组会报告;
(2)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成员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六)表决方式
(1)党组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实行逐项讨论表决,采用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赞同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2)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发生重大分歧意见时,暂缓表决。对拟任免人选逐一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缺席的党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补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
(3)对人事问题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赞成与反对的票数非常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表决,或提交上级党组织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纪律监督
1、党组会的集体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可提请党组会复议。党组个人意见被党组会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
2、党组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分管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实施情况向党组会汇报。
4、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组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该党组成员应自觉及时回避。
5、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表格见附件),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报告区纪委派驻组,研究后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作决策,并将再次决策情况向建议部门反馈。
五、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上级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党组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报请上级机关严肃查处。
3、责任追究的方式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规定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
附件1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前)
年 月 日
时 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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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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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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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领导班子、局长办公)会议议题。
2、局办公室根据局办公室议题收集情况,在局党组(领导班子、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1日,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前)》报区纪委派驻组。
附件2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后)
填报科室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
报 告 内 容 |
研究方式 |
重大 事项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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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干部 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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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项目 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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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 资金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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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领导班子、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由议题提报科室、单位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后)》以及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交局机关办公室。
局机关办公室汇总后,连同会议纪要等报区纪委派驻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河东区司法局起草了《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意见和建议发至:hdqsfj@ly.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9-8392617。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东区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临东文旅字〔2023〕7 号
各镇街,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6日
河东区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文化惠民工作部署,做好全区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文化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完善免费送戏下乡进村工作机制,推动惠民工程制度化、规范化、可持续化开展。
二、工作目标
“戏曲进乡村”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各镇街根据全区“戏曲进乡村”精品节目展演暨剧团评审考核结果,选取剧团组织演出,首轮演出要达到行政村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向自然村延伸,全区完成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演出200场次。
三、时间安排
2023年6月至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演出队伍建设
1.每支演出队伍人数不低于10人(平均年龄不高于65岁),每个演员独自上台表演的节目不多于2个,多人节目不低于6个,每场演出不少于14个节目(固定节目8-10个,须有2个以上原创节目;本村文艺爱好者出演节目不少于2个),每场演出时间不低于90分钟,每支队伍需配备一名专职主持人,对演出活动的宗旨、惠民政策等进行宣传,并积极调动现场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且每支演出团队须有一套比较专业的能满足演出正常使用的灯光(主光灯2组,一组8个)、音响设备(双15音响、单15反听,手持话筒、麦各4个,话筒架2个)、舞台等;
2.所有参与演出队伍证件注册地需在河东区内,外县区队伍无参与资格;
3.为保证演出质量,各镇街采取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全区参与考核的19支剧团中选择演出质量高、配合工作好等各方面比较突出的剧团分配演出场次,对于演出质量一般,报送节目单、照片、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不积极或者不规范的,可酌情少演或者不分配演出任务。
(二)规范演出内容
1.演出主题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弘扬社会正能量,涵盖传统戏曲类、歌舞类、语言类、综艺类等节目,力求满足不同层面观众的需求。每支演出队伍每天只能演出1场(10月中旬前全部结束)。
2.演出舞台背景由各队伍按照各镇街设计模板自行制作(尺寸不得低于8米*3米,演出现场悬挂须平整无皱褶)。
3.每场演出地点需设在村中心人员密集的文化广场或乡村大舞台,无乡村大舞台的需搭建舞台方可演出(舞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强化演出管理
1.镇街文化站:各镇街文化站负责辖区内演出团体队伍的场次分配、现场演出协调组织、宣传、日常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每场演出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在每场演出活动前1-2天下发演出通知、张贴演出海报,并由镇街、村两级通过广播喇叭、微信群等提前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放大演出成效。300人以下的村(社区)每场演出观看群众不少于50人;300至1000人的村(社区)观看群众不少于80人;1000人以上的村(社区)观看群众不少于100人,对观看群众达不到人数标准的,扣除本场演出补贴,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恶劣的立即取消演出资格。各镇街文化站要建立文艺演出档案,演出结束后留存照片、回执单等相关资料,做到一天一统计、一周一汇总、一月一上报。
2.区文化艺术馆:区文化艺术馆负责做好各镇街“戏曲进乡村”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建立管理台账,对演出情况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建立“戏曲进乡村”惠民演出工作群,用于发布通知、学习交流等。
3.演出队伍:所有演出队伍需填写《河东区2023年“戏曲进乡村”信息登记表》(见附件)、节目主持词、整场演出视频(刻录光盘)报区文化艺术馆归档、备案。各演出队伍要即时报送每场演出信息的“一单四照片五视频”。一单,即每场演出节目单(含演员名单);四(类)照片,即文化站负责人、村委负责人和村文化助理员站在舞台中间水印照片1张,每个演出节目水印照片各1张(5个不同节目短视频外的照片),全体演职人员在舞台背景前合影水印照片1张,观众水印照片1张;五视频,即不同节目类型15秒演出全景短视频5个。演出过程中上传至2023年“戏曲进乡村”惠民演出微信工作群,演出结束后填写《演出回执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戏曲进乡村”惠民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任务。在完成好“戏曲进乡村”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要力争多送戏、送好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强资金扶持。对于“戏曲进乡村”演出活动,以镇街为单位,按照行政村每场1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按照乡村振兴要求配套一定资金,推动演出活动向自然村延伸。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文化和旅游局不定期对各镇街的演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演出节目质量、管理台账、档案资料上报情况、日常督察考核、群众电话满意度抽查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凡虚报演出场次、制造虚假演出内容和现场等不良手段骗取补贴的镇街和个人,一经查实,报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戏曲进乡村等惠民工程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特别是微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演出信息、成功经验和群众反响,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对于一些好的做法、事迹、成效要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并及时将有关典型材料向上级部门报送,以便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临东政字〔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健康管理水平,不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全面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状况,提高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市民综合素质,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三、组织机构
各级各部门在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内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督导组3个工作组和卫生健康线、城市管理线、住房和城建线、公安交警线、市场监督管理线、自然资源和规划线、教育和体育线、农业农村线、生态环境线9个条线。
四、复审方式
全国卫生城市评分主要包括线上评估、群众满意率调查和现场评估三个部分。线上评估(300分),由创建(复审)城市每年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评价指标和相关资料,全国爱卫办进行审核评分。群众满意率调查(100分),每年1季度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线上满意率调查,满意率80%以下得0分,80%及以上得分起始值60分,每增加1%,得分增加2分。现场评估(600分),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在建成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估,在暗访即将结束时报全国爱卫办,并按照全国爱卫办的来函开展明查,补充复核部分材料、查看部分场所,最终给出现场评估分值。
五、重点任务
(一)做好线上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线上评估资料包括复审城市申报资料和数据评价指标资料,区爱卫办负责2022-2024周期内的数据指标收集和填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季度报送数据指标。
(二)开展群众满意率调查工作。
各镇街(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国家卫生城市满意率调查内容,开展宣传、氛围营造、整改提升等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创卫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在建成区范围内,每年初开展1次群众满意率问卷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一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
二是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建成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日常卫生管理规范,清扫保洁及时。推行再生资源回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推行垃圾分类,强化环卫设施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流程,确保密闭运输、车容整洁、垃圾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各镇街)
三是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点日常管理,规范农残公示栏、健康教育宣传栏、管理制度栏等设置。实行划行归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货物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熟食摊点有“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确保市场卫生整洁、有序规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水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无地下水超采、乱排污水问题,无黑臭水体。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0分贝,严防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五是加强重点场所整治。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规范各类公共场所经营行为,确保内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旅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城管委会、临沂国际机场、各镇街)
六是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强化水源保护,加大二次供水单位监管力度,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各镇街)
七是加强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推动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等涉医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财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各镇街)
八是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积极推进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标准化建设和日常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消杀治理、预防控制活动,重点抓好社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消杀措施的落实,切实从源头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孳生。(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3年5月)。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逐级宣传发动。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至6月)。各级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工作台账,逐一分析研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适时组织模拟检查,查漏补缺,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将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履职尽责、上下联动、全民共建、相互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相应健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巩固和拓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二)压实责任,确保实效。建立区领导包保帮扶责任制,结合区级领导联系镇街工作,按照不打破镇街和社区(村居)界限的原则,将建成区范围内的主要镇街划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确定一个包保牵头部门和若干个参与部门、单位,指导、协调镇街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城工作。同时,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制度,落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每周一日”单位内部环境卫生清洁、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确保市容市貌全面保持国家卫生城市水平。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重点建立双周暗访、月通报、季评比制度,采取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督查检查,并将相关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以监督考核促推动落实。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抓牢传统媒体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广泛宣传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风采,营造广大群众知晓、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切实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曝光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行为,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附件:
1.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职责分工表(2022-2024周期)
2.区级领导帮包镇街创城工作责任分工
3.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职责分工表(2022-2024周期)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及工作任务 |
现场评估分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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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査 分值 |
暗访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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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管 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10分) |
1.印发贯彻《意见》《规划纲要》文件,落实相关工作。 |
2 |
- |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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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相关文件。 |
区政府办 区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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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健康中国”及爱国卫生(创卫)工作。 |
区委办 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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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政府制定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考核检查与奖惩等制度(可结合实际创新开展)。 |
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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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深入一线调研,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区委办、 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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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创卫)工作任务。 |
各镇街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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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县)创建等工作内容;且内容完整、层次清晰、任务明确(查看政府网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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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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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管 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10分) |
3.爱国卫生法规或规章体系健全完善。 (1)各级各部门宣传动员充分,群众知晓率高,执行效果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起到积极作用。 (2)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且执行效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起到积极向好作用。 |
2 |
- |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爱卫办 |
区爱卫办、 区司法局、 各镇街 |
4.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四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内容,结构完整、层次清晰、任务明确。 |
2 |
— |
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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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
2 |
— |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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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12分) |
6.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1)区政府应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机制。——政府文件。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文件。 (3)各级爱卫会应有工作规则,并落实规则,如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 (4)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随机抽查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很好,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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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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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管 理 |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12分) |
7.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等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区级、镇街级爱卫会要明确承担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 (2)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经费能满足辖区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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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区财政局 |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各镇街 |
8.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机制,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统一爱国卫生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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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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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
2 |
—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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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镇街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8分) |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1)各级政府将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督办工作进展,各项工作能按时、高质量落实。 (2)各级爱卫会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部署、检查、总结。 (3)计划与总结应包括预期目标、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成效评估等,内容详实、数据清晰。 |
2 |
— |
区政府办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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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卫生县(乡镇)及其他基层卫生创建活动。 (1)国家卫生县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国家卫生乡镇。 (2)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或区爱卫会制定并印发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卫生创建《管理办法》和《标准》,或落实市级爱卫会制定的相应卫生创建《管理办法》和《标准》。 (3)各级爱卫会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各项创建活动规范、有序、有效,不断推动卫生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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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推进全域创建。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市对乡镇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推进以城镇带乡村、以建成区带全域的全方位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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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镇街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8分) |
13.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爱国卫生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多措并举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
— |
2 |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
(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10分) |
14.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1)当地政府初步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及所属部门职责,明确评估范围和机制,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和办事流程,建立专家委员会。 (2)对当地政府及所属部门名义拟下发的公共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提出修改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采纳或部分采纳后正式下发。 (3)对当地拟建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了健康影响评价,提出修改建议,工程项目负责部门采纳或部分采纳。 |
6 |
— |
区爱卫办 |
区爱卫办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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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并有相关预案。 (1)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预防为先、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组织层级,科学划分单元,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服务设施,落实差异化、精准化的应急管控措施,实现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运行保障和指挥应急处置能力的整体提升。 (2)城市(县)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预案,公共建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依法可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场所。 (4)新建的体育场馆、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兼顾应急救治和隔离转换等需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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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区住建局 区应急局 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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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10分) |
16.爱国卫生投诉流程规范,受理、反馈及时。 (1)渠道畅通。群众来电应及时接听,来信应及时登记,群众诉求应及时回应,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2)流程规范。群众建议和投诉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办理,受理范围的建议和投诉接诉即办,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投诉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3)反馈及时。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和投诉,坚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和反馈时限的规定。 (4)档案完整。原始资料注意保存,及时归档。 |
2 |
— |
区爱卫办 区热线受理中心 |
各镇街 |
17.群众满意率调查。由第三方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度,群众对本地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
— |
4 |
区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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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营造浓厚的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城市(县)醒目位置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县)标识。 |
— |
4 |
区委宣传部 区爱卫办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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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和健康促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19.政府及行业部门、单位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健全,组织开展健康科普活动。 (1)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3)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和各级各类单位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制订和发布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开发和制作健康传播材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4)加强对媒体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理性应对健康风险因素。对于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要组织专家及时澄清和纠正。 |
4 |
—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20.定期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 (1)监测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 (2)监测要科学,要按国家统一的中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使用国家统一问卷和抽样、调查方法,样本具有城市、县代表性。 (3)监测周期是三年内,如区、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低于23%,需开展连续三次监测,反映持续提升。 (4)监测结果发布在政府官方媒体。 |
2 |
— |
区卫健局 |
区疾控中心 |
21.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健康教育。 (1)辖区行业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行业部门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3)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包括知识传播(如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减三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环境干预(如健康环境的改善、健康餐厅、健康步道)和开展多种形式健康促进活动。 注:此项是抽取卫生系统以外的行业部门机关进行检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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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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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学校健康教育。 (1)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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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健康教育。 (1)企业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 (3)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
区卫健局 |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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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志愿者作用,注重培育和发展根植于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健康促进力量。 |
— |
4 |
区卫健局 团区委 区妇联 区科协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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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25.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 (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 (3)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主动提供健康指导。 (4)逐步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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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26.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普及活动。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有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技术的计划,落实良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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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媒体健康教育宣传。 (1)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主要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 (3)结合创卫、健康素养提升、疫情防控、热点健康问题等,制作、播放健康公益节目,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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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
区卫健局、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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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窗口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辖区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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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财政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商务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东区公路中心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文旅中心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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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七)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14分) |
29.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建设。 (1)加快推进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等建设,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效果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提升全社会参与健康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打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环境。 (2)健康乡镇建设比例达30%以上,各类健康细胞建设的比例逐年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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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30.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减盐、减油、减糖行动以餐饮从业人员、儿童青少年、家庭主厨为主,健康口腔行动以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为主,健康体重行动以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为主,健康骨骼行动以中青年和老年人为主。要传播核心信息,提高群众对少盐少油低糖饮食与健康关系的认知,帮助群众掌握口腔健康知识与保健技能,倡导科学运动、维持能量平衡、保持健康体重的生活理念,增强群众对骨质疏松的警惕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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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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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10分) |
31.15分钟健身圈。 (1)构建多层级健身设施网络和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 (2)每个社区、行政村应设置一种及以上能够满足青少年和老年人等各类人群需要、可免费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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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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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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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 (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引导居民提高身体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 (3)了解和掌握全民健身相关知识,将健身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掌握运动技能,少静多动,减少久坐,保持健康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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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系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形成自觉锻炼、主动健身、追求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
区总工会 区教育体育局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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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2分) |
35.媒体及社会各单位控烟宣传。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烟草(含传统卷烟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危害和控烟技能宣传,增强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提高公众保护自己免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的能力。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3)积极开展无烟环境建设,推动全面建成无烟党政机关,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无烟学校建成比例≥90%,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低于2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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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融媒体中心 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妇联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36.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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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河东烟草专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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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辖区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和字样、监督举报电话、健康危害警示语以及部门落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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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
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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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2分) |
38.禁烟场所无吸烟现象(无吸烟现象指无烟味、无烟头、无烟具、无人吸烟或吸烟有人劝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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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39.定期开展烟草流行监测。 (1)监测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 (2)要按照国家成人烟草调查方案或中国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和质控,样本具有城市、县代表性。 (3)监测周期3年内。 (4)监测结果发布政府官方媒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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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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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0.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整洁有序。 (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 (2)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积。 (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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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41.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排水尊等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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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区财政局 河东公安分局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区水务局 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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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2.照明设施设置规范。 (1)照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2)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故障,确保正常运行,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 (3)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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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 |
4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1)废物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2)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3)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颜色设置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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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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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十乱”整治达标。 (1)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设施摆放整齐,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 (2)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盲道,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等得到及时清理。 (3)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建筑物屋顶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规范设置。 (4)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帐篷、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符合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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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公安分局 (河东交警大队) 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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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5.清扫保洁责任落实,着装及操作规范,无卫生死角。 (1)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等级划分、质量评价等要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清扫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清扫保洁等级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一致。 (3)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4)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每日进行道路洒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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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46.河道、湖泊等水体及岸坡整洁,无污水直排现象。 (1)水域保洁作业等级划分符合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2)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堤岸立面无吊挂杂物。 (3)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和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容貌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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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水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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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7.建筑工地(含在建、拆迁、待建等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卫生整洁。 (2)工地有围墙、围栏遮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稳定。围墙外侧环境保持整洁,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4)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设置文明施工标语或宣传画,倡导文明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施工单位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保证场界处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6)生活区、办公区卫生防疫及临时设施管理符合要求。 (7)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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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48.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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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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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4分) |
49.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干净整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容貌等方面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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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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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18分) |
50.绿地完成规划、布局合理。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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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51.绿地养护良好。绿化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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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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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园、道路绿化及其他绿地建设规范。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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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绿地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带无停车现象。行道树整齐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无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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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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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16分) |
54.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 (1)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实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回收站面积在30m2以上,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统筹推进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废旧物资回收”、家电家具租赁等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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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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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整洁规范。 (1)生活垃圾收集符合相关标准,及时清运,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全面推广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 (3)垃圾转运站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要求,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外部交通组织,满足分类转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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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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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16分) |
56.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消纳场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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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57.塑料垃圾治理效果良好,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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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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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0分) |
58.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配置、运行达标。 (1)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2)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 (3)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 (4)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5)环卫设施的臭气控制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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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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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0分) |
59.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3)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4)鼓励引导住宿、餐饮等服务型行业,优先采用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等。 (5)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6)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清运,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和塑料垃圾专项整治,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和环境泄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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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区市场监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文旅中心 |
各镇街 |
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一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28分) |
61.公厕规划设计做到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公厕数量、间距、类别、功能、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免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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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系统监管和产权部门 |
各镇街 |
62.公厕服务质量达标。 (1)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公厕日常保洁责任制度。 (2)公厕的采光、通风、供排水、标志符合要求,日常管理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厕附近设置标有公厕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厕标志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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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厕达到二类标准,重要交通设施、主次干道、农贸市场等配套公厕达到二类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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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城区内公厕及户厕无旱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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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粪便规范收运处理,化粪池等粪便设施运行规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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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要求。 (1)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升。 (2)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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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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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29分) |
6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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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68.功能分区合理。 (1)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分区标志清晰,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统一规范,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2)批发市场严格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场内地面硬化、干净整洁,交易厅棚标识醒目,禁止出现住宿、交易和仓储不分现象。 (3)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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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2)室内道路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 (3)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4)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在交易区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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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市场消杀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2)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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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农残检测及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示上墙,农残检测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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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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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场地、公厕、排水等硬件设施规范配建。 (1)市场内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等现象。 (2)直接入口的食品、半成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设施。 (3)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设置符合要求,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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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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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29分) |
73.餐饮、散装食品等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达标,不污染周边环境。 (1)严格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建档、市场巡查、信息公布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严禁票证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入市,过期、变质食品及时清理。 (3)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结合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不同品类的食品特点,建立完善溯源工作体系。 (4)通过督促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向销售方供证供票,做到食品经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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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74.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1)依法规范专门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设置及管理,积极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鼓励科学布局屠宰、销售网点,不断扩大冷链仓储物流能力,健全家禽产品冰鲜流通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 (2)市场内的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功能分区合理,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 (3)排风、照明、供排水、消毒和宰杀加工等设施设备齐全,墙面铺设瓷砖,废弃物盛放桶加盖密闭。 (4)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5)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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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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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禁止委托生产、购买和在市场内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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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制度齐全,定时定点定品种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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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 河东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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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七)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4分) |
77.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从事饲养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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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林业中心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各镇街 |
78.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宰杀行为有效管控。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及市场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他人宰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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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林业中心 区市场监管局 河东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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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共29分) |
79.社区和单位结合地方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1)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员、指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标志统一、规范、清晰,干净整洁,便于居民投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 (2)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各类架设管线符合有关规定,不乱拉乱设。 (3)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环境卫生整治达标,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和其他“十乱”现象,规范设置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4)配齐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道路做到每天清扫,专人保洁。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和路面废弃控制指标要求分别不低于三级道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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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爱卫办 各镇街 各部门单位 区住建局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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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1)社区和单位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2)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设施位置相对固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住宅小区和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给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及时清运。 (3)城乡结合部公厕设置符合规划,数量满足要求,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全面使用卫生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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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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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八、十九)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共29分) |
81.道路硬化平整,照明设施全覆盖。 (1)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2)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停车规范有序,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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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镇街 各部门单位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82.绿化管护良好,庭院美化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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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置完善、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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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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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无违规饲养和散养畜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规范,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及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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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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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4分) |
85.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垃圾渣土等违法行为,确保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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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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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简易房等轻硬质建(构)筑物安装牢固,无违法、废弃、破损严重的经营、办公、居住等轻硬质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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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7分) |
87.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参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执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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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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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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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11分) |
89.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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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发改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
90.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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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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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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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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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7分) |
92.无噪声扰民。 (1)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2)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控制达到较好及以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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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住建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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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禁鸣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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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东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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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5分) |
94.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对应的要求。 (1)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并经政府按权限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的水体水质不低于五类,无黑臭现象,黑臭水体分级评价指标符合要求。(暗访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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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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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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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5分) |
96.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跨省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2)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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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9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 (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II类水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达到III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III类水质(受环境本底影响导致水源超标除外,但经供水水厂处理后符合标准要求)。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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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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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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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15分) |
99.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1)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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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0.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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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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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求: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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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15分) |
102.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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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管理规范,标识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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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6分) |
10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1)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 (2)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 (3)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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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5.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3)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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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6分) |
106.公共场所达到基本卫生要求。 (1)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2)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4)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 (5)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7)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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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 (3)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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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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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24分) |
108.“四小行业”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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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9.“四小行业”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符合要求(参照109-115项)。(暗访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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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四小行业”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充足,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参照131-134)。(暗访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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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四小行业”卫生相关产品、公共用品用具、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参照131-134)。(明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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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小浴室基本要求。 (1)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暗访1分)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4)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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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暗访1分)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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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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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小旅店基本要求。 (1)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2)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 (3)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4)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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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5分) |
116.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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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健局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7分) |
117.传染病、常见病(包括近视、肥胖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学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2)保障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基本保障小学1-2年级每周4节体育课,小学3年级以上至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的基础上,鼓励中小学各学段根据学校实际适当增加每周体育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可每天1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可每周3节体育课以上。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总课时中安排4个健康教育课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100%。 (3)中小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100%。 (4)辖区内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总体近视率力争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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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
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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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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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8分) |
11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及时规范。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事件。 (2)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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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各镇街 |
12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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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121.候车(机)室、旅客列车车厢、飞机客舱、商场、超市的基本卫生、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符合要求,公共用品定期更换,保持整洁。(与105、107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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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国际机场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卫健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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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候车(机)室、旅客列车车厢、飞机客舱、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与106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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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6分) |
12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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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24.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具有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按流程进行处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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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46分) |
125.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彻底治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的“脏、乱、差”等难点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网络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逐步将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等纳入风险分级管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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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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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按风险分级管理,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批件等公示规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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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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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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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规范,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部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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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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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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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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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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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制度落实。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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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设备齐全,食品加工、转运流程等管理规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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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46分) |
133.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标准要求,并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一次性餐饮具和集中消毒餐饮具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等安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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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34.倡导公筷公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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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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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制止餐饮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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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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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求。 (1)依法取得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购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资质、检验(或检疫)合格证及购货票据等相关证明。 (5)食品贮存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食品厂、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设施、品种、数量、时间及留样记录符合相关规定。 (7)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与126-135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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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7.餐饮服务场所要求。 (1)外部环境清洁,不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及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2)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天花板表面光洁,无污垢、防霉、易于清洁,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设置脚踏式垃圾桶。 (3)卫生间设计符合标准要求,不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独立设置排风装置,不与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直接对接。 (4)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品分开贮存,设有醒目标识,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5)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备,贮存场所设计符合要求,通风防潮、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6)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工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7)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相关记录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与126-135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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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38.食品加工要求。 (1)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未经事先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3)经过初加工的食品及时使用或者冷藏,防止污染。 (4)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在专间内进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及相关物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5)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确有必要,并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原包装,避免受到污染。 (6)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供餐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与126-133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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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9.食品配送要求。 (1)配送的食品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包装和容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2)配送前对配送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一次性除外)进行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与126-133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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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40.“三小行业”公示、基本设施规范,有独立上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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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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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三小行业”环境整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小”设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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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小餐饮店要求。 (1)经营规模、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2)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 (3)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 (4)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 (5)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 (6)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138、139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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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小食品店要求。 (1)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2)经营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确保食品处于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环境。 (3)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与140、141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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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44.食品小作坊要求。 (1)公示承诺。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2)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卫生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摆放整齐,无虫鼠、异味。生产区域(包括加工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与生活区域有墙壁等分隔设施。加工间和库房整洁,无渗水、发霉等现象。 (3)结构布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区、食品生产加工区、成品贮存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有适当分离或分隔措施。 (4)设备设施。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能正常使用。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时一致。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 (5)物料管理。有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货架、托盘、冷柜等贮存设备设施,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离墙、离地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存放,杀虫剂等专柜存放。 (6)操作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食品。生产过程中,生熟分隔,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原料不对成品造成污染。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不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 (7)人员管理。生产加工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在生产区域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头发置于帽内;不佩戴饰物、手表,不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不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与140,141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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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45.食品摊贩要求。 (1)食品摊贩在有关部门划定或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2)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3)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法依规落实进货查验要求。 (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或生熟混用。 (5)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和集中消毒餐饮具。 (6)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 (7)制售的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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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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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2分) |
146.积极推行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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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 “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147.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餐饮服务业分餐制、公筷制及“光盘行动”服务规范,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光盘行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文明用餐。 (1)餐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各类集体食堂、会议及大型活动就餐,实施分餐制或自助餐等就餐方式。 (2)在公共用餐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标识公筷公勺和消毒日期的工作台,便于服务人员或就餐者取用。2人(含2人)以上聚餐时,可在每份菜品旁摆放一套公筷(公勺),或在每位就餐者自用筷(勺)边摆放一套颜色区分的公筷(公勺)。 (3)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在传统菜单上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或小份)的明码标价。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剩餐打包服务,杜绝餐桌上的浪费。(与134、135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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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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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畜禽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法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杜绝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与130、131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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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中心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河东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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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16分) |
149.卫生管理规范。根据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明确水质监测的采样点要求,检测项目和频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相关档案资料齐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装使用生活饮用水水质电子监管系统开展水质监测。供水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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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水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住建局 |
150.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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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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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要求。 (1)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范围内,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6)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9)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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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水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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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16分) |
153.二次供水单位要求。 (1)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 (3)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没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厘米,水箱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设有爬梯。 (5)水箱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6)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7)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使用变频供水设备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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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54.小区直饮水要求。 (1)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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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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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2分) |
155.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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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 “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21分) |
156.建立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有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和演练落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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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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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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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1)辖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高效有序的防控指挥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属地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2)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技术指南,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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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处)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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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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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以及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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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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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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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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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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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13分) |
164.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预防减少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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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教育和体育局 |
165.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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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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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接种卡、簿、证记录及查漏补种等工作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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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接种门诊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设置、流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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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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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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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11分) |
170.慢性病防制规划、措施落实,基层慢性病服务建设到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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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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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的专业队伍和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心理应急处置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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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精神专科医院开设心理门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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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8分) |
173.辖区内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初步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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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7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建设符合要求、管理规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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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推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4分) |
175.积极探索将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根据辖区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机场、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包括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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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红十字会 区卫健局 |
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临沂国际机场、区文旅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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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推进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配置充足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保障正常使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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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
区卫健局 区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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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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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13分) |
179.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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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
180.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物防、技防系统,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以及为案发事件调查取证提供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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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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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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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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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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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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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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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186.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 (1)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方案。 (2)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3)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并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居民能够通过服务热线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和防制咨询,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有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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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爱卫办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区卫健局 |
187.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 (1)开展辖区蚊、蝇孳生地的调查,掌握辖区孳生地的本底情况,建立主要孳生地台帐,并根据孳生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2)开展蚊、蝇、鼠、蟑等重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和密度水平。监测点覆盖所辖各区(县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监测时间和频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3)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的侵害调查,掌握辖区内社区、单位、公园、农贸市场、建筑工地、餐饮店、食品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垃圾中转站、机场、车站、通信机房等重点场所或重点行业病媒生物的侵害状况,为防制工作提供依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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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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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生活垃圾、垃圾容器等苍蝇孳生地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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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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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灭鼠毒饵站布放合理,用药规范,方法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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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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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方面要求。 (1)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 (2)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 (3)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社区、城中村等场所的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 (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清理,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 (5)社区、城中村、公共绿地等外环境散在的生活垃圾、宠物粪便等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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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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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小型积水、大中型水体等蚊虫孳生地治理。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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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192.开展病媒控制评估,每年统一防制活动不少于两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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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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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鼠类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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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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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蝇类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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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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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蚊虫类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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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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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蟑螂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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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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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方面要求。 (1)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全市或县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 (2)按照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对当地常用卫生杀虫剂的抗药性情况,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病媒生物、不同的处理场所,选用“安全、环保、有效”的防制方法。 (3)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辖区病媒生物的防制水平。对政府购买的市场化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防制成效。 (4)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和评估,及时掌握达标情况。 (5)通过综合施策、持续控制,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之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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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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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重点行业及重点场所病媒生物侵害调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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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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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重点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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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直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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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 病 防 控 与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200.食品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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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局 |
各镇街 |
201.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方面要求。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具体要求: (1)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 (2)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尊子(栏栅),或排水沟有横尊子,尊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 (3)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 (4)排风扇: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纱密度≤8目。 (5)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 (6)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与199、200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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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级领导帮包镇街创城工作责任分工
区级领导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乡镇(街道) |
责任人 |
姚运明 吴世强 李 鲁 丁东霞 高秀飞 郭志玲 |
区委政法委 |
李培建 |
河东区汤头街道 |
王帅忠13969902228 |
李英国 王志超 孙泉城 高仁彬 鲍 静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刘桂波 |
河东区汤河镇 |
刘哓光13853953199 |
蒋飞鴻 范 浩 姚宏杰 李兴国 李东芹 |
区教体局 |
张世英 |
河东区八湖镇 |
孙 新13953916007 |
田婷婷 刘 刚 李善湘 李 波 尹华卫 |
河东公安分局 |
高发忠 |
河东区九曲街道 |
许田运13953912626 |
吕凤龙 邱燕楠 张 选 周 迎 吴 雪 李 彬 |
区检察院 |
贾海江 |
河东区太平街道 |
管德福13869980826 |
附件3
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名单
主 任:孙泉城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王洪慧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李 广 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李 广 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郑佃锋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区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联络员:马福刚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13792976788
孙亮宝 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13734354321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负责综合督导工作;负责会议材料、综合汇报材料、工作信息的起草、印发、呈报;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会务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2.宣传组
组 长:刘连芳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副组长:王久强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联络员:钱 磊 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15265921699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融媒体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辟专栏,加强宣传和新闻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负责重大活动时联系新闻媒体派记者报道;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指导检查;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3.卫生健康线(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组 长:王洪慧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郑佃锋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区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联络员:马福刚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13792976788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全民控烟工作规划,及时发布科学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培训;负责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负责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督导检查和考评;负责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厅等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负责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厅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毒产品配备及其他各项迎查任务落实;负责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和密度监测工作;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工作相关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技术报告的起草等;负责传染病防控、免疫规划、辖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存储和处理;负责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慢病防控措施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探索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负责医疗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的摸底调查和督导检查;负责依法加强从医人员管理;负责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负责基层医疗服务站(点)各项迎查工作任务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4.城市管理线(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 长:刘海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善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丁海宁 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受理科科长15153961169
主要职责:负责对建成区广场、游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及绿化带环境卫生;负责园林绿化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负责建成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规范管理;负责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建成区内湖泊、河道水体岸坡环境卫生整治;负责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制度的落实、环卫设施设置;负责城中村卫生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建成区墙体立面粉刷、广告牌匾、经营秩序、十乱等市容市貌整治;负责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督导检查;负责城区城市道路排水管网设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负责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5.住房和城建线(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组 长:彭文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际忠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王丛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室副主任15153939973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道路、井(箱)盖、排水、照明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管理达标;负责建筑工地等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小区和单位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卫设施设置以及卫生保洁队伍管理;负责小区和单位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小区做好其他创卫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小区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6.公安、交警线(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
组 长:高发忠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副组长: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杨 磊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络员:相 静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科长 18815398528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车辆无序停放的治理;负责载客三轮车秩序的管理;负责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秩序;负责集贸市场、临时便民市场周边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持;负责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7.市场监督管理线(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组 长:张立强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沈洪图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剑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吴彩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15020356156
尹兵堂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和广告监管科科长13953905840
主要职责:负责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农贸市场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摊点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摊点其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复审迎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无非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负责落实复审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8.自然资源和规划线(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组 长: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明晖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
联络员:密林涛 区自然资源局科员,13954914331
主要职责: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私搭乱建现象的巡查及监管;负责社区、单位等场所私搭乱建的检查整治;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9.教育和体育线(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组 长:张世英 区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区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韩成军 区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郑雪峰 区教体局体育科科长 13605495726
主要职责:负责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宿舍和生活环境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负责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复审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负责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负责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负责体育健康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0.农业农村线(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组 长: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副组长:李 桦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联络员:管明君 区农业农村局科员 15610662218
解永菊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生产科技科副科长15965499887
主要职责:负责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管理;负责城乡结合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负责农业农村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1.生态环境线(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组 长:王少华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宋欣欣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联络员:任姝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13853990570
主要职责:负责大气污染治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负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临东政办发〔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创建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金改试验区”)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包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探索农村信用环境与基层治理的新路径、新模式,更好地发挥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服务乡村振兴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完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推广乡村治理‘积分制’‘清单制’”的要求,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积分制管理为抓手,探索“美德+信用+金融”的新路径,形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乡村治理有机融合的新局面。
二、试点实施内容
(一)试点镇街村居(共35个)
九曲街道:九曲店、三官庙、杨庄、孙于埠、孟于埠
汤头街道:上郑庄、西北村、尹家寨、董官庄、毛官庄、逯长沟
太平街道:大太平、东张屯、八间屋、罗官庄、大徐寨、光沂庒
汤河镇:小程子河、西岭、东李湖、前张庄、张故县、西洽沟
郑旺镇:宋庄村、刘官庄村、郭家湾村、常旺街村、大赵家村、大尤家村
八湖镇:八湖村、圪墩村、柴河村、新五湖村、刘店子村、呈旺村
(二)试点合作金融机构
河东农村商业银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
(三)积分对象
适用于各镇街管辖的农村、社区:
1.长期居住在辖区内的农村群众(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长期居住在辖区内农村的外地务工人员);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3.注册地在各镇街、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
4.各镇街行政村范围内独立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积分项目
积分项目在涵盖以下基准项目的基础上,各镇街可围绕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适当增加项目内容,并制定积分项目量化清单。可设个人、企业、村庄信用基础分100分,每年新增积分不超过1000分,基础分仅用于转化信用贷款。
1.个人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党建、文明创建、文明实践、“学习强国”学习、爱国拥军、平安建设、乡村振兴、支持中心工作及村庄发展、评先树优等情况。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底线工作,如违纪违法、安全事故、破坏环境、越级上访、负面舆情、非法集资、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公共财物、阻碍村庄发展等行为。
2.家庭积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积分总和。
3.企业(商户)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经营、财务指标、管理能力、产业政策、创新发展、双招双引、税收贡献、社会公益等事项。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运营、经营不善、失信违信、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项。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经营、创新发展、品牌建设、社会公益等事项。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运营、生态环保、安全
生产事故及其他事项。
5.村庄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村班子建设、党建、文明创建、文明实践、社会综合治理、土地清理、信访管理、集体增收、表彰奖励及其他事项。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党员日常管理、违法建设、上级暗访调查、安全事故、越级上访、负面舆情及其他事项。
(五)积分认定
由各镇街组织对试点范围内个人、家庭、企业、村庄分别建立美德积分账户,对积分情况进行认定。
1.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公示、通报”的流程进行,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审核、管理。个人、家庭积分由试点村庄负责,积分认定结果在每月党员大会上表决,表决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查询、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计入积分账户。企业、村庄积分由各镇街负责审核认定,每月将积分情况通报金融机构。
2.平台管理:依托农商行“乡振通”平台开发积分管理及工作展示模块,由各镇街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整理审核上传工作,利用大数据助力积分认定及积分转化工作。
(六)积分转化
各镇街结合实际,主动与当地合作金融机构对接,制定切实可行的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方案,切实提高农村群众参与度。年度积分可灵活转化运用,次年清零。
1.积分转化“富民”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推出“美德个人信用贷”,主要用于发展产业。个人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相应提高预授信额度,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原有个人不良贷款,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不良贷款结清后,通过积分换取授信空间。
2.积分转化“亲情”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推出“家庭亲情贷”,支持积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家庭,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相互转化,满足有贷款需求的家庭获得足够积分办理“家庭亲情贷”。
3.积分转化“强村”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推出“强村贷”,鼓励用于党组织兴办合作社,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村,可提高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4.积分转化“助企”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运营发展情况,对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企业,提高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5.积分激励“倍享”优质服务。合作金融机构专设“美德信用”窗口,为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对象提供VIP服务。对个人,金融机构分派“金融管家”,开展“一对一”金融辅导,提供私人定制金融服务。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享受“无还本续贷”政策,并提供简化流程、开通容缺受理等高效便捷服务。
(七)参考赋分授信标准
个人、家庭、企业(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庄的美德积分设定初始分值为100分。
1.个人积分达到300—500分的,最高可授信10万元;积分
达到500分及以上的,最高可授信30万元,同时给予利率优惠。
(积分达到300分及以上的个人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相互转化,满足有贷款需求的个人获得足够积分办理家庭亲情贷款。积分转化时,转化发起方将积分按照50%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积分累加到受益方积分账户,发起方积分自动清零)
2.企业(商户)积分达到300—500分的,最高可授信50万元;积分达到500分及以上的,最高可授信300万元,同时给予利率优惠。
3.鼓励信贷资金用于党组织兴办合作社的村集体。村集体积分达到300—500分,最高可授信50万元;积分达到500分及以上的,最高可授信300万元,同时给予利率优惠。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积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四雁振兴贷”“强村贷”“农耕贷”“富民贷”“巾帼贷”等贷款投放,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切实放大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效应,打破制约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实施区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深化供销社改革和推进村集体领办合作社工作,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上级财政补贴之后负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补助。
(二)用好支小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相关银行机构用好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政策,对符合要求的美德信用贷款,按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申请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三)建立奖励机制。对支持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激励考评中予以加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河东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附件),建立工作机制,全面统筹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部门职责,大力支持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形成协同推进整体合力。各镇街要将该项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全面统筹本镇街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制定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负责本镇街试点工作的推进落实。试点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牵头责任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责任单位: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要组织试点村居开展积分信息采集、评定、公示、信息录入平台审核把关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本乡镇的试点工作。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负责牵头调度督导,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负责涉农政策支持和相关信息整合。其他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推动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河东首发”APP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提高试点区域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对农户、社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等政策推广力度,深入了解需求,提高参与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工作积极性。支持党员、村干部等发挥作示范带动作用,深入群众广泛宣传,以自身实际行动带领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合作共赢。(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附件
全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高仁彬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区长
丁 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马芳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孙士卿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朱孔栋 区委政法委一级主任科员
徐峰区发改局党组成员、区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赵鹏成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乐玲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涛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镭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栋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家芹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子玉区信访局党组成员、信访督查专员
王文瑞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副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任务落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丁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东政办发〔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东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东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东政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河东区各机关“三定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东区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市级层面负责响应支援。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乡镇(街道)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查明情况,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区级响应启动后,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和达到响应级别的其它灾害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应对处置;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并组织应对处置。国家、省、市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并与市级预案相衔接。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领导机制
区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区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乡镇(街道)组织领导机制
乡镇(街道)要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对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时,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 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区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区政府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区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在上报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政府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组织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乡镇(街道)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资源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用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乡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县乡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5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区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支持
(1)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区级储备为基础、乡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乡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区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 科技支撑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应急指挥网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实现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类事件、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赋权功能区、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临东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临东退役军人发〔2023〕5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服务中心,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各科室,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河东区关于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 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8日
河东区关于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实施方案
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弘扬践行沂蒙精神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临退役军人〔2023〕4号)的通知要求,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率先打造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示范点,精心选树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指导员为抓手,立足于河东丰富的红色资源,重点依托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暨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的红色资源优势,积极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进行探索创新,特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改革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把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退役军人工作改革创新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围绕“团结管理好、服务保障好、作用发挥好”三项目标,把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暨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作为全区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行试验点,积极探索创新“6个一”的教育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区全面改革创新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力争在2023年底,在全市率先推进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百工程”,即:打造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示范点10家,选树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100名。全力提升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退伍不褪色、退役不退志,为实施“品质河东”建设,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退役军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措施
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改革的总体举措为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力打造“6个一”教育模式。即“进一次基地”“观一部小剧”“学一首军歌”“上一堂党课”“讲一段体会”“阅一个读本”。
进一次基地。依托我区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暨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的红色资源优势,打造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基地,通过参观党性教育展、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展、陈毅等革命前辈旧居、军事文化展,带领退役军人回顾人民军队的光辉历史,感受沂蒙人民在革命斗争中与我们党和军队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精神;学习新时代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激发永葆本色、续写荣光的动力。以更符合退役军人群体特殊性的教育内容,实现教育模式从通用型到针对型的转型。
观一部小剧。观看革命题材沉浸式情景小剧《老兵》,以该剧“退伍不褪色、永远守初心”的主题,引导退役军人铭记历史、缅怀先烈,调动退役军人的爱国情、报国志,激发退役军人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通过全新的教育方式,用近距离的实景、实人,带给退役军人多重感官体验,带领他们亲身走进历史、感受历史,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实现教育模式从无到有的突破。
学一首军歌。现场教唱我区创作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歌曲《兵心永向党》,引导退役军人重温军队文化,在唱响主旋律中引领退役军人自觉增强忠诚意识和奉献精神,凝聚听党话、跟党走的思想共鸣和行动自觉,激发退役军人自觉强化政治意识、传承红色基因、永葆军人本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通过学唱歌曲营造的仪式感,带领退役军人重温在部队合唱军歌的生活,通过学会一首歌曲,让教育活动在退役军人心中留下直接的印记,增强教育的参与感,实现教育模式从播放欣赏到学唱实践的提升。
上一堂党课。以“马扎课堂”的形式,为退役军人上一堂微党课,用较短的时间,以“小切口”引导退役军人感悟“大道理”,并通过“马扎课堂”带给退役军人重回部队的氛围感,在给予启发同时更好的引发共鸣,潜移默化地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听党话、跟党走,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增强教育的渗透力,实现教育模式从讲大道理到以小见大的拓展。
讲一段感悟。在参观学习后,组织退役军人坐在一起结合自己的经历,讲讲自己的感悟,引导退役军人敞开心扉,交流学习成果,产生思想碰撞,达到完善自己、教育他人的效果,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实现教育模式从聆听到讲述的转变。
阅一个读本。将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汇编成册,打造退役军人捧在手上的展馆,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乡村、到偏远地区等活动,将读本送到退役军人手中,可随时阅读与查看,便于开展便携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让思想政治教育传遍全城、走遍乡村,增强教育的覆盖面,实现教育模式从请进来到送上门的延伸。
三、具体步骤
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主要分三个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2023年6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学习《河东区关于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的实施方案》,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组织开展(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做好“6个一”教育模式的有关讲解、授课等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小剧、读本等教育资源的开发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各镇街服务站按照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内容,逐条落实,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就业创业科、移交安置科要组织“兵支书”、本年度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退役军人群体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街道服务站组织村、社区退役军人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形成良好的新时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格局。
三是总结提升(2023年7月后长效保持)。全面梳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示范点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作用。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列出清单,制定措施,整改落实,形成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工作环节多、目标任务重、要求标准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各镇街服务站要细化实施方案,周密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工作。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发挥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分析研究瓶颈问题,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根据实际,统筹结合红色党性教育的成熟做法,从思想教育、服务管理、活动开展等多方位入手,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发现提炼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
(三)完善配套政策。要围绕制约和影响改革组织实施的关键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和程序,明确任务主体和时限,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配套政策。
临东政任〔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田伟为区财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陈海龙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临东政办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演练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预警
4.4 区防指抗旱预警
4.5 指挥工作组
4.6 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
5.4 抗旱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资金保障
6.11 信息报告
7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
区政府设立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防指下设两个指挥部,分别是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利工程防指)和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防指)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区防指指挥,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文化旅游发展促使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人保公司、河东人寿公司、临沂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区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区广播电视台、河东区报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水务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城乡结合部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督促所监管企业编制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旅游单位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区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具体负责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指导养殖场的救灾、防疫、生产恢复工作。
河东河道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城区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河东区公路中心: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河东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河东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
河东移动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河东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河东电信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河东人寿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河东人保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2.1.3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区防指办公室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临沂市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区级分指挥部职责
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两个指挥部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组织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镇街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受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镇街、防指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镇街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区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河道、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教体、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业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3.8 技术准备
区防指建立防汛防台风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河道管理、水文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演练
各镇街、防指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汛期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镇街、防指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4 监测预警
水文、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城区水文、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信息,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水务、河道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预警区内各镇街要根据区域防洪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上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暴雨预警预警区内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部门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
4.2.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务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区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台风灾害预警
区防指及时将各级气象部门、上级防指通报的重要天气预报报告同级政府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干旱预警
水务、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预警
4.3.1预警发布: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时。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台风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2预警行动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水务、城区水文、河道管理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防指。区水利工程防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统筹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和左右岸。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城管、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4 区防指抗旱预警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 指挥工作组
根据全区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需要,区防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突击、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治、公用设施保障、宣传报道11个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防强降雨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根据预案和指令启动运作,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城区水文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各种防强降雨防台风动态信息;组织协调防风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强降雨防台风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抢险突击组:由人武部组成。负责协调部署部队民兵救援力量,组织实施紧急抢险救灾行动。人武部为牵头单位。
综合救援组:由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承担综合应急救援职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台风、强降雨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开展灾后重建中的相关工作。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单位。
治安维稳组:由河东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灾区治安防控,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河东公安分局为牵头单位。
交通保障组:由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民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转移的交通保障、道路交通管制等。负责疏导车辆,确保处置重大突发灾情过程中交通顺畅。河东交警大队为牵头单位。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保障中心、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灾情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保障。区卫健局为牵头单位。
工程抢险组:由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分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进行维护和抢修。各工程行政主管单位分别牵头。
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民的安置,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做好善后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公用设施保障组:由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区住建局为牵头单位。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收集整理组织防御和抢险救灾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4.6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分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防台风(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上级防指、气象、水务、水文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Ⅰ、Ⅱ级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区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某条重要河道支流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
(4)某座小型水库超警戒水位。
(5)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6)2个以上镇街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5.3.1.1 区防指的指挥与协调
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协助指挥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到区防指指挥室带班,部署防御准备,组织处置险情灾情。
(1)了解全区风情、雨情、水情。
(2)掌握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
(3)发出做好强降雨台风防御工作的通知,传达上级精神,对各镇街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4)督促区防指各部门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防强降雨和防台风工作。
(5)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
(6)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强降雨、台风防御情况。
(7)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3.1.2 各有关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加强24小时值班,按照区防指指令启动防御预案,做好各项防强降雨防台风准备,及时处置和报告辖区险情灾情。
(2)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临时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组织各镇街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向职责范围内的工商贸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发预警预报和有关信息,督促相关企业立即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安排好值班和应急处置人员。
(3)区水务局:督促各水库、河道、泵站、涵闸等设施的管理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准备。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6)区教体局:提示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视情况暂停室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的安全等。
(7)区工信局:关注强降雨台风动态,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8)河东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经开交警大队: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巡查和保护;维护公共秩序等。
(9)区民政局:提示和督促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安全。
(10)区住建局:将预警信息发布到全区建筑施工单位,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范做好防御工作,视情况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督促物业管理机构通过广播、张贴防强降雨防台风提示等措施提醒居民做好防御准备;督促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做好巡检等防御准备。
(11)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所有车辆、班次等,并督促场站开展防风防强降雨检查抢修及时排除隐患;安排运力,及时转移滞留乘客。组织检查加固和抢修道路交通设施标牌。
(12)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通知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宾馆)、文体场馆等做好防御准备,组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按规范关停场所设施、提示游客注意防强降雨和大风安全。
(13)区卫健局: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等工作。
(1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各排水泵站做好排水准备,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于2小时内刊播、滚动发布预警和防御信息。组织市政设施场站防强降雨和防台风隐患排查消除和抢险抢修、市政绿化树木加固修剪,组织地面垃圾清运,检查排除户外广告安全隐患。
(15)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6)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强降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我区大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某座小型水库超历史洪水水位。
(5)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6)2个以上镇街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指挥工作组: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指挥工作组牵头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具体要求,及时将区防指防御预警、指令、部署和要求传达落实到本单位(系统、行业)。
(2)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系统、行业)对区防指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工作动态、突发应急事项、受灾情况等,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3)负责区防指与本单位(系统、行业)各级各部门有关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4)协调本单位和本编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防台风突发应急事项。
(5)完成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防台风工作事项。
5.3.2.2 各有关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组织部署开展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强降雨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开展辖区险情灾情处置和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防指处置强降雨台风影响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通知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3)区水务局:督促水库、河道、涵闸等管理单位加强安全巡查,重点监视河道险段等重要部位;督促检查易受强降雨台风影响的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施工设施等,切断施工电源,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撤离简易建筑内的人员;组织力量处置水务工程设施险情、灾情,为区防指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6)区发改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防台风救灾物资的供给保障工作。
(7)区教体局: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督促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8)区工信局: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9)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群众救助、人员疏散、紧急防护、抢险救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型集会人员的疏散工作;在全区交通诱导屏上播出预警及防御和抢险救灾信息;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全区道路正常运行;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警力,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置,协助组织路上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10)区民政局:督促全区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11)区住建局:督促检查在建工地停止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必要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的积水情况,抢修损毁设施;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防汛防风提示、增加广播频次;督促燃气行业做好抢险抢修准备,加强巡检,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12)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协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增加运力疏散提前下班和下课的人潮;通知运输行业相关管理单位严密监控车辆运行情况,根据应急调度预案,适时暂停相关路线的营运;督促机场、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适时调整或取消车次,将调整或取班车次的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台、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组织修复受损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督促协调各公交公司通过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工具,滚动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预报和防御抢险救灾信息。
(13)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督促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妥善安置游客;通知文体场馆暂停营业,并做好场馆防台风安全。
(14)区卫健局: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
(1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牌、路灯设施的检查和加固;视情况组织切断广告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开展树木修剪、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加强地面垃圾清运;做好排水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16)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7)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台风强降雨最新动态,采取防风防汛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5.3.3 防汛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内河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室坐镇指挥。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室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工作组:各指挥编组牵头单位自动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5.3.3.2 各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防指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省市区领导防灾指示、批示精神。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做好避险人员管理、服务。做好台风强降雨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3)区水务局:协同区应急管理局处置台风强降雨影响期间发生的水利工程设施突发事件,为区防指提供抢险技术支撑。按照预案调度水利工程和防洪排涝设施。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6)区发改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抢险救灾队伍所需经费的立项,协调商业企业做好受灾居民日用必需品供应工作。
(7)区教体局: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强降雨台风安全工作。
(8)区工信局: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9)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对出现灾情的区域实施警戒,开展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在全区交通诱导屏播出预警和防御抢险救灾信息。
(10)区民政局: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人员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灾后救助及救灾捐赠。
(11)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2)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13)区住建局: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停止一切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安全管理,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小区防台风防汛提示、加强广播和巡查、落实管理范围内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御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必要时投入抢险救援。
(14)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立即向全区各公交公司转发预警预报和指令,通过其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讯的)等工具,滚动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及防御抢险救灾信息;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车辆等停运交通工具的防风安全,将调整或取消车次、班次等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道路和交通设施抢险抢修。
(15)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督查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等关闭情况,文体场馆活动停止、游客疏散安置等情况,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旅客做好疏导服务。督促指导各场所做好防台风安全。
(1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台风来临前,大幅度修剪树木,组织地面垃圾清运,及时清除影响安全的损毁树木、设施等。
(18)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9)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台风强降雨最新动态,采取防台风防汛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20)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向公众播发防台风预警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防御措施、抗灾救灾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各频道及时挂出台风强降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在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台风强降雨预警信息。
5.3.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垮坝。
(4)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81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台风强降雨影响前、中、后期,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台风强降雨预警发布后到台风强降雨影响加剧前。这段时期风雨影响还不明显,必须抓住时机组织转移避险、重点防护。主要行动是全力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全力强化危化品仓库、水库水闸等重要场所关键设施的防护;要求全区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立即返回安全住所或进入避难场所。提醒群众适当储备生活必需品。
第二种情况为台风强降雨严重影响期间。这段时期强风强降雨影响严重,抢险救灾行动本身面临巨大困难和危险。在此情况下应力保人身安全。要求与抢险救灾无关的所有人员继续停留在安全场所直到台风强降雨警报降级或解除;针对重特大险情灾情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种情况台风影响后期,警报降级或解除。此时要全力抢通关键道路、抓紧恢复重要场所的交通、通信和能源,为迅速大规模开展抢险救援创造条件。
5.3.4.2 区防指的指挥与协调
(1)区委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a.召开全区防台风强降雨紧急会议,传达上级精神,了解台风强降雨防御总体情况,指导全区抢险救灾。
b.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防台风期,视情况签发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紧急动员令。视情况签发大范围人员转移避险指令。
c.视情况发布电视、广播、网络讲话,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
(2)总指挥、常务副指挥:在区防指防指挥室指挥抢险救灾。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开展协调联络。
a.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传达上级精神,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和防御措施。
b.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采取防灾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全力抢险救灾。发布人员转移避险指令,督促指导各部门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c.向有关镇街派出工作(督导)组。
d.指导督促各镇街、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e.视情况赴受灾区域现场指挥,召集专家、抢险队伍,调度物资装备,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向市防指总指挥部请求支援。
g.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h.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组。
(4)联合值守: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3.4.3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坐镇各自指挥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I级响应的不同情况,全力做好各项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人武部:按照命令投入防台风防强降雨抢险救灾工作。
(4)新闻媒体:区委宣传部安排电视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台风强降雨动态、防台风强降雨动员及防御措施、抗灾救灾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5.4 抗旱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
相关镇街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农业农村、水务、水文、财政、应急、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区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镇街,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区委区政府。
(2)相关镇街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镇街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水务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发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区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区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镇街、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常委会研究审议,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区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区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旱情警报,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1)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在紧急情况下,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人武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应急物资保障
各镇街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区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人员转移保障
(1)镇街、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党委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3)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6.11信息报告
(1)各镇街、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灾害险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
(2)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3)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工作
7.1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区防指与灾害发生地的镇街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镇街、防指有关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汤河、李公河、李公河西支1、梁子沟。
10.1.3 小型水库:沙汀水库、张家庄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区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东政办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3年度20项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承办单位:区财政局)
2.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河东区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任务清单(2023年)(承办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4.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5.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东政办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持续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38号)有关精神,依据《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临东政发〔2022〕19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认真编制和调整完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委编办 |
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3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6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2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8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政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29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3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31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3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3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6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3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4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2 |
临时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3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5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4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8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49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50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5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52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53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5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55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6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7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59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6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61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6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6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5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8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6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70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71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72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7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4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5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76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7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9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政府(由区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8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8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3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河东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办发〔2018〕26号) |
84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85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86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8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8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9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9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92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5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96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97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8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0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1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10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市农业农村局事权事项)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0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0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0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1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4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2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2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12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3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35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6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37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3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4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4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47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4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4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50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
15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2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3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4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5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8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60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1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区应急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162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163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64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6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9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7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17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7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173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7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75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7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77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81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8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8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8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8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189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19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19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19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9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94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19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7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8 |
涉路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9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3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20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0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河东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临东政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区政府批准区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切实提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河东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传统 技艺 |
1 |
郑家手工木杆秤技艺 |
汤头街道 |
2 |
膏滋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3 |
太极踩跷法 |
九曲街道 |
|
4 |
沂蒙鏊子煎饼制作工艺 |
九曲街道 |
|
5 |
观唐·温水侯烤鸭 |
汤头街道 |
|
6 |
钱氏舒筋正骨术 |
九曲街道 |
|
7 |
八宝茄豆技艺 |
九曲街道 |
|
8 |
瓦缸大烤牌 |
八湖镇 |
|
9 |
王氏年糕 |
八湖镇 |
|
10 |
沂州剪刀 |
九曲街道 |
|
11 |
鲁南玉雕技艺 |
九曲街道 |
|
12 |
之美蜜粽 |
太平街道 |
|
13 |
蓝印花布 |
太平街道 |
|
14 |
良知花馍 |
九曲街道 |
|
15 |
胶东面食 |
九曲街道 |
|
传统 技艺 |
16 |
汉服制作技艺和绒花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17 |
河湾泥陶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18 |
汤头古镇老店羊肉汤 |
汤头街道 |
|
19 |
河东手工编织 |
郑旺街道 |
|
20 |
葫芦雕刻 |
汤头街道 |
|
21 |
剧装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22 |
沂蒙蓝染技艺 |
九曲街道 |
|
23 |
直推调理棘突技艺 |
九曲街道 |
|
传统 体育 |
24 |
吴氏太极拳 |
九曲街道 |
25 |
十三太保功 |
九曲街道 |
|
传统 医药 |
26 |
张家秘制蛇胆疮搽剂 |
八湖镇 |
27 |
王氏调经散 |
九曲街道 |
|
28 |
面棒槌 |
九曲街道 |
临东政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
(一)加快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水平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科技任务,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燃料电池、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动态发布“揭榜挂帅”榜单,每年实施100项左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企业牵头项目数量占比达70%以上。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壮大国家云计算装备产业创新中心,在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生态环保等领域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到2025年,培育150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50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达到2150家。(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开展产业基础能力综合评估,聚焦产业短板、链条断点,针对性编制全省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布局实施基础再造项目。聚焦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重点开发一批市场急需的高精密、高性能、高可靠性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一批先进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提升创新链和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加快推动10家省级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建设,争创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提速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优化首台(套)技术装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支持政策,加速创新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骨干企业设立专业化中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同产业对接。在全省高校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营造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优良生态,促进产学研更加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打造“鲁科贷”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做优做强先进制造业
(一)推动短板产业补链。精准梳理产业链图谱,瞄准薄弱和缺失环节,省市县一体化加强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谋划,增强产业链韧性。开展融链固链行动,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左右、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抓住国际产业链重构契机,在关系产业安全发展领域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推动优势产业延链。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全面深化“链长制”,锚定高端化、国际化,加大优势产业项目引育力度,集中打造11条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志性产业链、200家以上产业生态主导型“链主”企业。开展“雁阵形”产业集群集中突破行动,加强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争到2025年,省级“雁阵形”产业集群达到200个左右、先进制造业集群达到2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达到120个左右。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推动传统产业强链。滚动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编制技改项目导向目录,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一业一策”推动重点行业改造提升。聚焦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等产业,推动生产工艺革命、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重点产业布局,支持日-临、莱-泰两大钢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高强度汽车结构钢、海工装备用钢、高品质不锈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及下游深加工产业;支持优秀骨干企业大力发展铝精深加工产业,提高汽车铝材、轨道交通铝材、航空航天铝材等领域竞争优势;编制石化产业布局发展规划,打造世界级高端石化基地,加快推进裕龙岛炼化一体化等高端石化项目建设,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推动新兴产业建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领域,打造新技术应用场景,做强7个国家级和25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新产业发展生态,加快建设一批重大新能源汽车项目,配套推动锂电池等产业链协同发展;创新推广新能源开发与装备产业协同发展模式,加快海上风电机型研发和样机试制,培育优势核电装备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新能源装备产业品牌。大力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培育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10家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和100家左右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空天信息、深海极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等领域,重点培育10家左右未来产业集群,加快烟台东方航天港、济南空天信息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高标准推进济南-青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支持济南、青岛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经济
(一)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发展。在健康、养老、育幼、家政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培育壮大多元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品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平台,培育认定一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融合。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等服务经济,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平台经济品牌企业。推广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从提供设备产品向提供系统集成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充分发挥国家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研究院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医养健康、先进制造等领域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融合。推广实施农田灌排、精准饲喂、在线监测等智能作业技术,建设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培育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多类型专业化为农服务组织,发展农产品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农产品直播电商和人才实训基地。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文化产品,大力发展生态观光、教育农园、研学实践等新业态,集中建设130个文化体验廊道重点村、50个乡村旅游重点村、30个精品文旅名镇和10个旅游民宿集聚区,争创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商务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四)建设高效顺畅流通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与生产制造、商贸企业深度协作,深化智慧物流、智慧仓储建设,搭建物流信息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发展共享仓储、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组织模式,推动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衔接。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一单制”,丰富“门到门”一体化联运服务产品。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现代流通强县,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等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务局)
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一)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支持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做大做强,高水平建设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建设,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5G独立组网,复制推广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打造5G全连接工厂。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一业一策”明确转型目标和实施路径,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到2025年,改造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万家以上、培育典型应用场景30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深化数字产业高端布局,推动云计算、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数字产业突破发展,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实施集成电路“强芯”工程,扩大碳化硅材料产能规模,做大做强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加快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名品建设,塑强5家省级软件名园,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创适配等领域培育100个左右鲁版软件名品;支持发展通信感知一体化、通信与人工智能融合、星地一体融合组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技术。(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数据价值化。高水平建设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在健康医疗、海洋、智能制造等领域打造行业数据交易中心。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偿使用等制度,开展数据(产品)登记和授权运营试点,在济南、青岛、烟台等有条件的市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试点。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及收益分配机制。(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
(四)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开展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推进工业园区、重点企业5G网络全覆盖,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25万个以上,10GPON端口占比达到5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全国6G技术研发。完善“确定性网络”布局,加强城域网、园区网、企业网接入能力建设,确保累计建成1万公里。推动“城市大脑”应用向基层延伸覆盖,累计建成智慧社区200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
五、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一)建立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持续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到2025年,建设500家绿色工厂、20个绿色工业园区。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开发一批无害化、高可靠性、长寿命、易回收、节能环保的绿色设计产品,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影响力。遴选一批重点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打造10家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园区和产业集群,新建10家生态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快“两高”行业能效提升。开展“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三年行动,“一企一策”制定实施能效改造提升方案,到2025年,存量“两高”企业能效达到国家、省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以上。对新上“两高”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要求,能效按照国家和省标杆水平建设。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节水)技术装备,到2025年,推广先进节水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100项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加快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规划建设大型高效清洁煤电机组,2023年新开工6个大型超超临界煤电项目;有序推进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完成煤电机组“三改联动”600万千瓦。积极支持核电发展,确保到2025年,新增核电装机320万千瓦。大力发展抽水蓄能、盐穴空气压缩储能、电化学储能等,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清洁能源五大基地建设,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分批并网,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到1亿千瓦。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健全绿电绿证市场机制,优化交易组织方式,实现绿电绿证交易常态化开市。(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六、推动产业园区提档升级
(一)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优化调整产业园区规划,进一步明确主导产业、配套产业,构建大产业有布局、小产业有特色的园区生态圈。制定主导产业集中度标准、评价、考核体系,引导各产业园区加快集聚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协作紧密的配套企业,培育一批产值过5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特色专业园区、过百亿元的县域特色专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
(二)做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园区主体整合企业共性需求,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升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共资源共享水平。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科技设施共享共用。构建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体系,提供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综合服务。建立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融资需求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和相关产业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建立“产业链招商图谱”,“一链一策”创新“双招双引”全过程服务体系,对招引的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给予政策优先支持,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落户开发区。建立省级招引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招引需求信息,常态化组织举办招引推介活动。建立完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成立总部经济发展联盟,吸引更多总部企业(机构)落户山东。(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开发区评价体系,支持合理扩区升级和差异化高质量发展。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发布领跑者和企业名单,在产业政策、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修订化工园区管理办法,优化考核体系,支持园区合规拓展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打造智能高效的政务环境。修订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一批主动提醒、静默认证、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服务场景。优化企业和项目帮代办服务,鼓励各地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二)打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面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承接好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方面中央授权改革事项,大力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应用,支持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创新拓展业务领域,促进信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力争到2025年,“好品山东”品牌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率达到100%,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率达到60%以上,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新增500家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完善优化法治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市场公平竞争法规规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厉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项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现状,优化市场环境。出台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组织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全面纳入基准。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试点,着力解决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政策保障
(一)加力支持企业创新。
1.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对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3.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6.在省级“创新服务券”中增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业务给予补贴,兑付比例不超过业务金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7.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8.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9.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10.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任选一笔备案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1.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将再贴现科创引导额度由50亿元增加至8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和惠及面。(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对16市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年分三档给予奖补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4.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5.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强的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和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修订(遴选)发布年度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招标时对相关产品纳入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力度,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视同紧急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采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9.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才卡协同服务企业优秀人才工作机制,对“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采取“即来即发、即发即享”方式分级发放人才卡,纳入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优享范围,增强企业引育优秀人才能力。(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助企解难力度。
20.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2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残联)
25.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创新活力、数字化水平、绿色低碳质效、开放合作程度、治理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26.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7.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4至10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鼓励各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8.引导2023年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重点领域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对其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按贷款本金60%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9.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专项行动,聚焦外贸、制造业、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白名单”制度,强化融资支持,年内新增普惠小微贷款25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0.定期发布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建立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师带徒”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10万人次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2.实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33.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推进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产业园区需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4.强化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能耗等量替代原则;对万元GDP能耗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慎决策、严格管控,加强能耗消耗指标管理;对能耗、能效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项目,支持加快建设。(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5.推进“信用山东”建设,开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虽有失信记录但有发展前景、有履行意愿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主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履行情况协调移出失信名单,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6.组织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或作出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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