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新立户(报货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3日
临东医保发〔2023〕8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全区医疗保障系统办好民生实事,根据《山东省“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方案》《全市“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医保系统开展“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开展全区“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建立医保部门与基层医保工作站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联系机制,通过进基层“五类场所”、办“五项业务”、提“五个问题”,进现场、走流程、听意见、办实事、解难题,促进基层医保服务能力提升,进一步密切“生死与共、水乳交融”的干群关系。
二、任务措施
(一)走进“五类场所”
一是进基层经办机构。区医保部门定期与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开展联系活动;二是进医保工作站点。区医保部门联系不少于10家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医保工作站点;三是进两定机构。区医保部门联系不少于10家定点医药机构;四是进参保单位。区医保部门联系不少于10家参保单位;五是进村入户。区医保部门联系不少于30名参保群众。医保部门与每个基层联系点、联系人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联系活动,实地走流程、办业务,发现亮点经验,摸清短板弱项,解决困难问题,推动创新争优,促进基层服务能力提升。
(二)提问“五个问题
一问重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基本医保参保扩面进展、推进门诊共济保障和个人账户改革、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推行长期护理保险扩面、落实支付方式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情况,摸清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倾听基层意见建议。
二问基层经办服务情况。进便民服务大厅,实地查看医保服务标准化建设情况、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落实情况;进基层医保工作站点,查看基层医保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询问承担哪些职能、服务哪些人群、每天办理多少业务,现场问政策、问业务、问流程,查看工作人员业务熟练情况。
三问医保协议履约情况。医院内医保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支付方式改革落地情况、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集采产品落地情况,医保费用内部审核管理情况、医保编码贯标情况、医保结算通畅情况、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情况、群众就医购药体验等。
四问医保办事体验。询问参保单位目前医保经办服务便捷度情况、大厅窗口办事体验如何、网办掌办体验如何,有何难点问题和意见建议。
五问群众满意度情况。问群众是否参保、是否了解医保政策、是否知晓自己享受医保待遇、是否办理过医保业务、医保办事是否便捷满意、对医保政策有何意见建议。
(三)体验“五个流程”
一是体验窗口办事流程。跟随办事群众,进医保服务大厅
实地感受办事流程,看路线指引是否清晰准确,有无帮办代办人员,取号等待时间长不长,一窗受理、一次办好能否实现,办事材料多不多,办结时限长不长,服务态度、文明用语是否落实,适老化设施配备是否齐全等。
二是体验经办业务实操流程。开展点式调研,登账号、进系统,实际操作办理业务,查看办事审核流程、申办材料、办结时限,核实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落实情况。在当地经办人员指导下,实操办理医疗费审核结算、医疗费手工报销业务,了解当地就医结算政策。
三是体验“不见面”办事流程。以参保人员身份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哪些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办事渠道通不通,操作便捷性高不高。拨打对外公布的咨询服务电话,查看接听快不快,询问待遇政策、办事流程,了解工作人员对政策熟不熟。
四是体验医保工作站点服务流程。调研基层医保服务网络延伸情况,实地查看参保人从家出发到最近的医保工作站点距离有多远、乘车几分钟,服务事项有哪些,能否满足办事需求,工作人员业务熟不熟,办理时限是否延长,办事体验是否满意。
五是体验就医结算流程。在医疗机构联系点,以就医群众身份体验门诊联网结算、门诊慢特病资格申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全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异地就医人员身份体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一卡通行业务。
(四)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开展“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为群众办实事、为基层解难题摆在突出位置。针对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反映的参保缴费、就医购药、结算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积极协调解决;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反映的总额预算、药品诊疗价格、医保基金结算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优化预算编制,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协议管理和沟通联系,合理解决反映问题;针对基层经办机构、基层工作站点政策落地、医保服务提升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对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三、时间步骤
(一)组织启动阶段(2023年4月)
制定河东区活动方案,明确活动联系分工,各活动小组完善“五类场所”联系点(附件1),于5月6日前报局办公室。
(二)联系调研阶段(2023年5月至10月)
根据“医保干部进基层”实施方案和活动联系分工,定期开展实地走访、蹲点调研、座谈交流、办业务、走流程等联系活动。年中各活动小组总结做法成效、亮点经验,推动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统计梳理进基层解决的困难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问题不足,汇总对医保改革发展、医保政策、经办管理、优化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解决对策。各活动小组总结经验亮点,11月2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局,争取在全市和全省医保系统宣传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开展,各活动小组及时形成活动动态、总结活动经验并争取在“临沂医保”公众平台专栏发布。各活动小组围绕全区“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统一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梳理重点任务清单,突出工作重点,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不漏项,“自选动作”有特色、有创新。积极构建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工作亮点,确保进基层活动高质量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医保干部进基层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搞大场面、不贪大求全,不喊口号,不走过场,轻车简从,脚踏实地,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给基层增加负担,严禁吃拿卡要,务求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闭环。全区统一建立“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台账,各活动小组认真做好记录。发现的工作经验亮点记入台账,及时总结报送。发现的问题不足和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困难,要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活动小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活动情况(附件2)。
附件1:区医保局“医保干部进基层”联系“五类场所”明细表
附件2:河东区“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3日
附件1:
区医保局“医保干部进基层”联系“五类场所”明细表
小组 |
成员 |
联络员 |
联系镇街 |
进基层 经办机构 |
进医保工作站点(2家及以上) |
进两定机构 (2家及以上) |
进参保单位 (2家及以上) |
进村入户 (6名及以上) |
备注 |
一组 |
黄云霞 办公室、财务科 |
魏艳丽 |
九曲街道 |
九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九曲医保服务站、河东医院医保服务站、中国人寿(河东区分公司)医保工作点 |
临沂河东医院、九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沂河东康复医院、临沂河东汉唐中医医院、临沂河东御康医院 |
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瑞利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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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 |
徐祎 定点科、信息科、征缴科 |
卜琳琳 |
八湖镇 |
八湖镇便民服务中心 |
八湖医保服务站、八湖刘店子医保服务站 |
八湖镇卫生院、八湖镇刘店子卫生院、临沂华侨眼科医院、河东康宇中医医院、临沂河东广济医院 |
临沂市百度眼镜服务部、河东区豪森国际广场彤德莱火锅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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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 |
代振福 基金监管科(基金稽核科)、招采科 |
孙庆环 |
郑旺镇、太平街道 |
郑旺镇便民服务中心、太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郑旺医保服务站、太平医保服务站 |
郑旺镇卫生院、太平街道卫生院、临沂威高血液透析中心、临沂河东益康中医医院、临沂河东爱德康复医疗中心 |
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正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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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 |
张保霞 大厅、救助科 |
林凡荣 |
汤河镇 |
汤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
汤河医保服务站、大程子河村医保服务点 |
河东区妇幼保健院、汤河镇卫生院、临沂仁安血液透析中心、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临沂医院有限公司河东医院 |
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天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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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 |
苏潺潺 居民医保科、职工医保科 |
石晓璐 |
汤头镇 |
汤头镇便民服务中心 |
汤头医保服务站、汤头葛沟医保服务站 |
汤头中心卫生院、汤头街道葛沟卫生院、临沂河东煤山中医医院、临沂河东城东康复医疗中心 |
临沂杰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山东启阳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
附件2:
河东区“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小组 |
活动时间地点 |
活动内容 |
发现的问题、解决措施和优化建议 |
发现工作经验及亮点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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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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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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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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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审计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对其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予以保证。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或者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以及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五)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八)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实行联网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在保证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网络连接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 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建设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审计机关可以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拒绝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同时废止。
临东卫健字〔2023〕32号
各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财政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现将省、市卫健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河东区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后在本省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且户口在河东区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一家三口)、户口簿(索引页和个人单页)、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独生子女证明、退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公示。居(村)委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初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镇(街道)卫健办、人社所初审。
3.镇(街道)初审上报。镇(街道)卫健办、人社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区卫健局对镇(街道)卫健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每半年汇总反馈一次。
(二)独生子女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确认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镇(街道)卫健办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三)其他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确认程序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由镇(街道)卫健办到财政所录入惠民一本通系统,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从申请人退休金开始领取的月份,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独生子女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每月随工资发放或由镇(街道)卫健办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金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事关独生子女家庭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二)做好政策衔接。2022年10月31日(含)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照原政策执行,由本人向退休单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22年11月1日(含)后退休的企业职工,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与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居(村)委会、镇(街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对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认定条件,采用虚假材料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的,要追回享受的待遇。
附件:1.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健康局
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
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临东政字〔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5
第一节 河东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5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13
第三节 十四五面临的机遇和挑战14
第二章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16
第一节 指导思想16
第二节 规划原则16
第三节 规划目标与指标17
第四节 总体战略18
第三章 深化“四减四增”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格局19
第一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19
第二节 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样板19
第三节 深化区域产业布局20
第四节 完善园区环境建设21
第五节 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1
第六节 深入推进清洁生产22
第七节 加快产业绿色转型23
第四章 加快碳达峰进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3
第一节 推进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23
第二节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24
第三节 努力增加生态碳汇26
第四节 主动适应气候变化27
第五章 深化协同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8
第一节 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28
第二节 抓好重点行业VOCs和NOx协同治理29
第三节 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防控29
第四节 全面加强面源污染防治30
第五节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31
第六章 强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32
第一节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32
第二节 不断完善水资源保障33
第三节 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34
第四节 强化水环境风险防范,着力保障饮水安全35
第七章 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35
第一节 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体系35
第二节 全面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和安全利用36
第三节 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38
第四节 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38
第五节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开展地下水与跨界水污染防治39
第八章 加强固废生态环境治理39
第一节 提升固体废物管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与处置水平39
第二节 严格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41
第九章 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42
第一节 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43
第二节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43
第三节 强化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44
第四节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44
第十章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45
第一节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45
第二节 提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46
第三节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46
第十一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46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46
第二节 大力实施生态修复47
第三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48
第四节 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48
第十二章 强化环境监管,构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49
第一节 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环境监管体系49
第二节 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预警49
第三节 加强司法保障52
第四节 多措并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53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53
第一节 强化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责任制53
第二节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54
第三节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力度54
第四节 加大环保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55
第五节 因地制宜,依托科技创新55
第六节 定期跟踪,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55
“十四五”时期是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起点上,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的攻坚期,为持续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河东区在新起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走好制造业城市生态文明创新之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河东区委区政府认真落实市级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为抓手,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河东区环境质量,目前全区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1.污染物减排取得显著成效,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委区政府认真落实市级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为抓手,始终坚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和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两条底线,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河东区环境质量,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专班合力攻坚、采取网格管理、针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成立专项工作组等措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大气污染治理及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均取得显著效果,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物减排完成率为100%,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完成率为80%,位居全市第三名。
大气污染减排方面:河东区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召开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将河东区划分为50个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分条块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同时细化网格分工,对网格内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成立专项工作组,区政府定期召开专项工作组会议,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工作现场督办,并成立督导组不定时督导工作开展情况,推进一线攻坚。通过大气防治工作的推进,“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完成全区范围内71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17辆汽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取缔、改造外环线以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49台;对8台10吨以上燃煤锅炉实行超低排放改造,对558台各类燃煤小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对3家重点工业窑炉实行再提高改造,并对周边村居和农贸市场进行排查,劝阻取消使用燃煤炉具;对580家铸造锻造锻打企业实施整治提升,全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推动144家铸造、建材企业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对小电镀、小废塑、小兔毛等土小污染企业,严格按照“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的标准,累计清理取缔91家;开展塑料、五金行业特色产业集群整治,338家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提升;分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化工企业、塑料制品5个行业,对41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提标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排放,对主城区17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实行夜间错峰生产;每年对全区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落实“8个100%”措施,对拆迁工地落实设置围挡、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并进行常态化监管巡查,对不达标的工地落实停工、约谈、罚款措施;对外环线内36条双向两车道以上路段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洒水保洁3-5次,九曲街道专门配套保障车辆,对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洒水降尘,每天对54条道路进行连续冲洗洒水,做到洒水率100%;对全区烧烤单位全部落实“烧烤进院、炉具进店、油烟进管”;对城区688家餐饮业、105家露天烧烤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及清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点加强站点周边293家餐饮店的整治;对全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及夜查,及时查处焚烧秸秆的行为;将全区19家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工作任务责任到人,重点落实好洒水降尘和车辆疏导工作;对禁限放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做好酒店喜宴管理,严防燃放烟花爆竹。
水污染减排方面河东区从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施河流保育、加强沿河涉水企业检查力度、加强禁养区畜禽养殖拆除力度、继续加强流域污染治理等方面入手,“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全区建成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4座,日处理规模达7万吨;对八湖镇56家大蒜生产脱水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行第三方运营,数据统一上传至监控平台网站,充分利用自动设备实时监控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同时安装360度旋转监控设施,与环保局监控平台实时对接,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全区91家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其中13家接入市级平台,78家接入区、镇街平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率和准确率分别达到92.16%和89.22%;清理取缔畜禽养殖场点633个,禁养区内967家全部停养,适养区内整改完成1350家;重点河流坚持“六个一律”,封堵城区河流污水直排口52个,河道非法养鱼网箱1024标箱;建设祝丘河流域综合人工湿地、李公河湿地2处,净水面积1500亩;投资1000万对全区主要河流及其支流实施综合整治,共清理河道及其支流26条、共计70公里、清理淤泥及垃圾12万余吨、修建沿河道路3700米;建立完善的涉水企业数据库并进行单子档备案,进一步规范管理重点涉水企业。
2.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流域水质总体向好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春季攻坚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等专项治理行动,对工业企业、工地扬尘、燃煤污染、秸秆禁烧、油烟污染、机动车污染、道路扬尘、物流市场、汽修喷涂等环境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采取“治、限、停、关”综合施策,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2015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大气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城区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较2015年分别下降36.84%、37.78%、65.63%、22.92%。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扎实成效,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河东区建立三级河长体系,分别由区、镇、村三级班子成员任河长或河段长,河长制工作全面展开,通过采取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整治,加强巡查监测等措施全面改善河流水质;2020年以来,河东区市控重点河流断面中汤河禹屋桥断面和李公河东支兰敦东桥断面持续稳定达标,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3.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固体废物实现闭环管理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通过突出规划先行,精准施策,召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化建设等现场会,对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进行划线统一,建立临沂永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宇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家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好、贮存设施先进的综合贮存点,扩充全区危废贮存处置能力13000吨/年,畅通危废安全处置途径,切实降低环境风险;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环节,建立废铅蓄电池企业2家、废矿物油收集企业1家,扩充废铅蓄电池收集能力12万吨/年、废矿物油收集能力4000吨/年;提高河东区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认识程度,加强思想重视程度,联合交通部门对全区43家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联合卫生部门对全区300家卫生医疗单位开展专项排查,将200.1吨医疗废物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项目,保障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解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街镇、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持续促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对全区各个涉及危废单位加强管理调度与检查,建立河东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机制,对全区28家重点产废企业以及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对其他涉危险废物企业不定期检查,重点企业达标率96.4%;推进危废网格化管理,抓好产生、贮存、收集、转移、处置等各环节,实现闭环管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4.土壤环境大幅排查,辐射环境得到有效控制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制定《河东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河东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严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对辖区内土壤环境进行摸底检查,共梳理出九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组织对辖区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完成84家疑似污染地块厂区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污染地块名录开展排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册,开展进社区、进企业等普法宣传活动,加强了群众和企业对土壤法的认知度;区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项学习并进行考试,促进从事土壤工作的人员尽快掌握土壤知识,在工作中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成效。
河东区全面开展辐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安全管控,每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辐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督促配备必要防护器材设施,确保各类辐射工作场所规范操作,定期对企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置措施切实可行,发生辐射安全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置、报告,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结合每年的年度评估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杜绝了各类辐射事故安全隐患。
5.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深入,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
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实施“三退一进”,“废水零排放”环保养殖场。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村居实现“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垃圾清运处理体系;投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001万元,对30个行政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污水治理类项目23个,在村居集中的区域,建设稳定塘或小型人工湿地,受益人口达7万人。
6.环境管理机制及环境法治宣传得到创新,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强化“双随机”环境监管,不留执法盲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环保执法“双随机”抽查转变了环境监管理念,创新了环境执法方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把握环境监管重点,抓住环境监管难点,进一步加强了环境执法监管的针对性。同时,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系统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规范了环境监管行为,大大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在大气、水环境污染、固废、土壤、农村环境、辐射等方便进行专项检查,坚持工作日例行检查、“夜鹰行动”不间断夜查、节假日重点执法检查、在线监测数据全天24小时监控,不断加大刑责治污力度,保持了执法监管高压态势。通过采取昼夜间执法、环保执法大练兵、检查重点企业、查处环境信访案件、解决微信举报平台、解决12345投诉案件等督查方式,累计检查企业7000余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000余起,处罚金额1.8亿余元,行政拘留100余人,刑事拘留260余人。
目前,河东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14个问题中,无河东区个性问题,共性问题正在按照时间节点有序进行;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转办的61件信访件,已办结销号61件,完成率100%;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转办信访72件,已办结销号72件,完成率100%;省级环保督察反馈52个问题中,4项个性问题已按要求完成销号,其余48项正在有序整改;省级环保督察期间转办的133件信访件,已办结销号133件,完成率100%。
另外,河东环保加大环境法治宣传,“临沂河东环境”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累计1350余条,微信粉丝用户12100余人,头条平均阅读量1000+,“河东环境”官方微博累计发布信息12920条。《临沂日报》《沂蒙晚报》累计发布新闻动态220余篇。
1.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需要持续加强,“散乱污”企业仍部分存在,施工工地及拆迁工地扬尘问题比较突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工业企业排污监管需要加强。
2.水污染治理及环保基础设施配套滞后,市控河流断面以及部分区控河流断面不能稳定达标,河东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汤头污水处理厂、郑旺污水处理厂虽已建设完成,但管网配套不完善,管网收集和运行运营维护仍存在短板,乡镇集中污水处理工程、稳定塘或小型人工湿地等建设工程有待扩展。
3.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待提升,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网入户率、设施运行状态、畜禽粪污治理水平还需提升,种植业农药、化肥施用带来的面源污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4.土壤污染管控能力亟需加强。受制于历史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土壤污染底数不清,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规律认识不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部门间协调配合、数据共享不够及时。
5.配套检测能力不匹配,监管能力有待加强,技术培训有待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薄弱。
6.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各部门联动机制尚未成熟,环保工作面临人少事多问题,环保人员能力亟需提升,目前,网格化监管还不到位,存在上热下冷、层层减弱现象。网格化监管机构不全面,有的无专职人员、无专项经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镇街环境监管队伍不专业、不专职,装备水平低于监管需求。
1.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政治保障
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绿色发展已成为普遍共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针对污染防治方面具体提到,“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为“十四五”期间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2.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路径指引和强大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将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向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全面转型,为河东区实现经济根本转型与环境根本改善提供路径指引和强大动力。
3.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各行业规范以及指南等相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备,生态环境保护转变到科学管理的发展时期。另外法律的处罚力度增强,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将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4.河东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由全面加速向高质量高效益发展转变,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将进一步优化,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将逐步放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落实、绿色发展的持续探索将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五”期间,虽然目前全区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不断增长,区域大气、水环境承载力日益趋紧,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压力也将持续加大,但河东区将紧紧抓住机遇,妥善应对各种挑战,在大气污染治理、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农村环境整治、土壤污染防治、固废综合整治等方面加大力度,将压力转变为动力,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推进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扣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任务,凝心聚力、攻坚克难、补齐短板、改革创新,全面推进河东区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继续勇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生态文明。
二是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从源头抓起,形成内生动力机制,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加快构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产业体系。以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引领,把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综合交通体系,有效控制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着力全面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保护和修复并重,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地下水的监测、监控及污染防治。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实现生态建设走在前列,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
到2030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总体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恢复健康,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保障永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和行为规范。重要生态屏障全面筑牢,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河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见表2.1。
表2.1 河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2025年 |
属性 |
(一)环境治理 |
|||
1 |
细颗粒物(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2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3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4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全面消除 |
约束性 |
5 |
城市黑臭水体比例(%) |
全面消除 |
预期性 |
6 |
地下水环境质量V类水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7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8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9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0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1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二)应对气候变化 |
|||
12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3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4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
1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吨/万元)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四)环境风险防控 |
|||
16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17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18 |
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起/万枚)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五)生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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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态环境指数(EQI) |
稳中向好 |
预期性 |
20 |
森林覆盖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21 |
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万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22 |
农药使用量(商品量)(吨) |
保持持续减少 |
预期性 |
23 |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强化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协同治理,做到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相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相统筹,流域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相统筹,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相统筹,做到预防和治理结合,减污和增容并重。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第三章深化“四减四增”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格局
构建生态安全保护格局。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提升,实行“三线一单”管理和强度控制。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态景观保护,强化水土资源和大气环境治理、自然生态空间修复,确保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强湿地公园、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统筹规划沂河、沭河、汤河等主要流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集约发展城镇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划定城市边界,科学评估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城镇化进程,合理预测城镇空间规模,明确城镇发展方向与开发边界。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划定工业和生产性研发保障用地规模,建立低效产业用地治理和退出机制。
切实保护农业空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实施高效品牌农业带动战略实际,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
结合《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河东区范围内设立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重点解决产业布局性大气污染、流域水环境污染和区域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直至市域全面达标。一般管控单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恶化。河东区按照临沂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省市资源、能源利用管控要求确定资源利用上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管控要求,研究制定河东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到2025年实现生态建设走在前列,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依托河东区资源优势,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依托现有产业条件,发展塑料、食品、五金机械、建材、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建设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临沂光伏产业园等特色工业园。推动建材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木材加工、板材生产、家具制造及水泥制造提档升级,加快关键工艺装备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集中力量打造产业优势项目,推进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按照食品“高端化、品牌化、个性化、保健营养化”发展方向,全面提升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高水平打造食品产业园区。大力推进特殊功能食品开发研究,发挥国家特聘专家王飞博士科研团队优势,打造特殊人群配方食品知名品牌。
持续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提高工业园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排损,防范风险。试点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特征因子在线监测,提升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控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推进环保管家等环境服务业在工业园区示范应用。
贯彻落实《临沂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等文件,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标准,以五金、装备制造、建材、食品、养殖等行业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用好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三个工具”,加严质量、技术、用地等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
食品产业,加快推进食品产业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由传统加工向高新技术加工、由资源消耗型加工向高效利用型加工转变,着力引进一批产品档次高、辐射带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知名龙头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严控食品加工企业取水审批,严控自备水井,全面摸底大蒜加工等食品类企业用水量,全面取缔非法取水用水,倒逼企业节水、循环用水,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
五金机械行业,按照“龙头带动、重点提升、小微集聚”思路,深入实施五金产业转型升级集中攻坚行动,走出传统产业转型“河东路径”。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加快重点企业提标改造,以华龙铸业等企业为转型升级试点,修订完善“十化标准”,加快建设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等产业载体,有序推进中小五金企业退城入园,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绿色铸造、精密制造、高端装备等装备制造产业。开展铸造、喷涂工艺等涉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专项整治。创新发展模式,摸索建立铸造、喷涂等表面处理共享工厂,实现装备制造业绿色、低碳、循环、集聚发展。
涉有机溶剂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企业,涂装行业大力推进水性、粉末、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替代工作,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机溶剂喷涂聚集区因厂制宜建设吸附脱附焚烧或蓄热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的喷涂中心,聚集区共用喷涂设施。
按照国内最严要求,提高重点行业产业准入标准、水耗能耗和环保排放标准,明确不同类型园区差别化产业准入政策。落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作用,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继续推进规划环评,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范作用。禁止新建钢铁、焦化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和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继续推动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集群化、高端化方向发展,实现由污染粗放型向集约环保型转化,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由量能扩张向品质提升转化,由低价格向高附加值和优质优价转化,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和清洁生产能力。
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三个坚决”,严控新上“两高”项目。降低碳排放强度,落实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积极推进建材、小五金、食品等传统行业绿色化改造行动,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推行绿色清洁生产,推进园区生态改造,启动推进绿色制造,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园区创建、绿色(生态)示范工厂建设、绿色(生态)产品开发。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并实施;加大对非法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加大对排放铅、汞、镉、铬、砷、镍等多种重金属的环境管理要求。推进环保产业、环境服务业发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示范项目。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回头看”。
第四章加快碳达峰进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电力、热力、建材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目标,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管理。落实省、市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制定实施河东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修订完善河东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制止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实施余热余压回收、中水回用、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化改造工程,促进生产过程废弃物和资源循环利用。构建绿色化产业结构,利用降低消耗、升级改造、循环利用等方式,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发展。
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创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严格落实上级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
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气化工程,落实国家节水行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加强城市节水,推进企业节水改造,科学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逐步建立节水评价机制。
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推广使用新能源,全面推进能源消费脱碳,大力深化各领域电能替代,构建以清洁电力为基础的产业体系和生产生活方式,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业体系。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推进充电站等设施建设,满足营运需求,广泛应用公路节能新技术,推广路面材料再生和废旧资源再利用技术。
控制农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住乡村散煤污染,大力推进“乡村电气化工程”,普及太阳能、生物质能、光伏发电等技术的应用;秸秆禁烧,推广秸秆还田技术等技术,构建“秸秆—基料—食用菌”“秸秆—成型—燃料—农户”“秸秆—青贮饲料—养殖业”等产业模式,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在农业农村的渗透,健全“三农”自愿减排量的碳市场抵消机制,拓宽实现“三农”低碳化发展的途径。完善市场化减排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让经济手段融入现代化乡村环境治理体系,提升乡村环境治理能力与活力。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构建建筑业现代生产体系,推动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工业化大生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筑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标准化、运行维护智能化的成品住房开发模式。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材生产,全力促进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在商品房住宅开发建设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内外墙板等装配式建筑三板技术。推动建材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木材加工、板材生产、家具制造及水泥制造提档升级。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鼓励居民提升生态文明意识,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主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用电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完善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楼宇、厂房屋顶等空间,大力发展太阳能,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大力推进碳排放交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督导、规范发电、水泥等重点碳排放企业依规进行线上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降碳作用。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配合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对清缴履约进行监督管理。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土壤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充分利用坡地、荒地等国土空间开展绿化,努力增加森林、湿地等植被资源总量。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努力提高森林等生态系统的综合效益和整体功能。积极探索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在适宜人工林培育的地方,积极植树造林,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在适宜自然恢复的地方,充分借助大自然的力量,恢复林草植被;在需要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的地方,采取封山育林、围封禁牧等措施,人工促进自然恢复。
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新格局。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推动适应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结合,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新格局。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积极争取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各类试点示范。加强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与应对。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识别气候变化对敏感区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城乡环境、人体健康、生态安全及重大工程的影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着力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主要粮食作物区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防范体系建设。
配合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资料。加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管理,做好目标执行与监管工作。
第五章深化协同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继续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短板,推进木材加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加大移动源管控力度,持续改进和更新精细化VOCs和NOx排放清单。
制定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针对夏秋季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污染天气,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到2025年,基本消除严重污染天气。
加快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将主要前体物VOCs加入常规污染物监测行列,不断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控与信息公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跟踪分析,聘请专业机构对站点周边PM10、PM2.5、臭氧等主要污染物进行深入排查,精准溯源,掌握污染来源及成因,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追踪记录分析,编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折线图,实时掌握空气质量状况和进行趋势分析,构建NOx和VOCs治理技术体系,制定精准化、系统化的PM2.5和臭氧污染治理方案,研究PM2.5和臭氧重污染应急方案,提高PM2.5和臭氧重污染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强化联防联控,加大与周边区县的协调治理能力,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协同控制PM2.5和O3。
全面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管控。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示范带动、一企一策的工作思路,分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塑料熔融等行业,对全区涉气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核查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根据各级文件要求,不断提升治理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排放。
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小型客车和营运载货汽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油品违法行为。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中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煤改气工作。
对全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完善管理台帐,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确保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道路洒水保洁水平。建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八个100%”,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城区周边防水卷材、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行业企业堆场进行密闭化改造,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对厂区内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止扬尘污染。
加强城市裸露土地管理,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
强化秸秆焚烧管控,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以玉米、水稻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建设秸秆收储点(中心),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区范围禁止户外燃烧秸秆,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秸秆焚烧管控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包到村、包到户、包到人、包到具体地块,制作秸秆焚烧网格化责任人图表,压实责任、严防死守,强化督查巡查,实现监管秸秆焚烧全覆盖。
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减少冬季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遇有大风、重污染天气,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序推进重污染期间企业生产调度,并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监管,对重点企业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为实战打下基础,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发生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第六章强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
持续推进工业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与环境监管。严格执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准入制度,根据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明确各水体、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和考核断面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根据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和要求,对各类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和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统一编号,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一口一策”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体系。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体系;完善河流断面水质监控预警及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现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确保持续稳定达标;对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因地制宜的采取就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氧化塘等治理工程以提高村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逐步推进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打包专业化运行,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继续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入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扎实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做好沭河、汤河、管仲河、黑河等河流的生态治理修复,综合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抓大顾小,对重点河流、支流进行统一规划治理,依托临沂国际生态城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确保2025年底市控重点河流汤河流域、李公河流域达到Ⅳ类以上水质,城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强化畜禽粪污和农药化肥污染防治加快农村畜禽养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加快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严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监控用排水单位名录,对用水大户取水、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加强农业节水,重点开展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推进工业和城市节水。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鼓励发展节水高效、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重点推进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继续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十四五”期间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在水环境改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注重“人水和谐”,让群众拥有更多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强化湿地恢复与建设。河湖缓冲带生态建设。河湖水域生态保护恢复。
根据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湿地等水源涵养功能区的保护为重点,加强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保护,采取建设绿地、透水铺装、砂滤、土壤渗滤、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浮床、河湖缓冲带、生态沟渠等综合措施确保水源涵养区现有规模不再萎缩,保证其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在河道等穿越城镇区域,划定河道保护红线,借助岸坡空间,沿岸绿地公园,沿线人工湿地等拓展河道的生态空间;以流域为单元,利用线性河道串联农田、林地、湿地等空间要素,挖掘区域景观风貌,文化本地,重塑水生态景观,为区域旅游等经济做支撑。
全流域现状调查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大流域统筹、小流域分区、差异化施策”的流域治理思路和“水资源、水安全、水空间、水用途”等水生态系统治理体系,从水源保护涵养区入手,尽可能地利用自然的特性和机理,系统统筹区域要素,保护河流空间,修复河流自然恢复力,实现对入河污染物“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并通过建立入河污染物--水质目标响应关系模型,以水环境容量为约束,科学提出分区、分期治理措施及治理标准,进行控制小流域单元划分,把复杂的流域水环竟问题分解到各小流域单元,做到“精准施治、一河一策”。
加强水生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水生态监测体系,重点监测湿地、水生生物及其生境要素,建设流域水生态数据库,构建基于水量调度的生态效益监测评估反馈体系,为优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区域水生态保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监管组织机构及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流域水生态保护管理和制度体系,提高水生态保护监管能力。
督促推进河长制网格化工作机制等相关工作,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和园区的水污染防治责任,通过年终考核、日常巡查等工作予以检查和确认。采取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确保生活、工业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标;建立污水处理责任单位黑白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从严从重打击违法排放和违法排污现象。落实水环境质量、水质超标污染补偿和涉水环境问题通报制度,推动水污染治理。
第七章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
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完成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等工作。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辖区内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强化涉及污染地块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所有涉及污染地块(包括疑似污染地块)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行业监管体系。
持续深入开展重点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止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开展粮食产区、蔬菜基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强化被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被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风险控制。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业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加强土壤环境全过程风险防控,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掌握土壤环境变化情况,加大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向农用地倾倒、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尤其是含重金属的废水)、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监测监管,确保灌溉用水达标,严防灌溉用水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农药化肥减量行动,突出抓好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要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列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严格保护;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全部达到调整种植结构或退耕还林还草等要求,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全部采取有效的安全利用措施,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台账,掌握地块分布、污染防治责任人情况,规范安全利用措施,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法、程序,及时开展安全利用成效评估,持续改善和优化安全利用措施。
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和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处置能力建设。对突发舆情,要加强宣传引导。要第一时间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企业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土壤污染。要对受污染耕地开展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尚待认定的疑似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健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等环节,属于长流程管理,需要较长周期,与土地开发利用时限的矛盾突出,管理程序、管控节点等存在优化空间。“十四五”期间,需进一步完善并优化部门间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联动监管,合理设置管控程序和节点等,重点解决治理修复与土地开发之间时限矛盾问题。严格管控治理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针对区域土壤类型、污染物特征、城镇化建设需求等,建设污染土壤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探索治理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模式。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禁止在未利用地上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建立未利用地联合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土地利用和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因违法排污、不当开发利用造成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将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作为巡查重点,确保“占补平衡”用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未利用地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特点,可以借助遥感卫星、无人机等监控手段实施大范围筛查,结合地面人工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因不当利用或非法排污造成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的,污染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针对地质因素和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区域,科学分析水质,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案。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开展防渗情况排查和检测,对渗漏严重的提出防渗整治措施,制定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渗工作的措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监管执法工作。针对城镇污水管网渗漏情况,研究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和检测技术,结合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建立地下水污染地块动态清单,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地下水污染修复制度落实,逐步完善限期修复达标制度,提升地下水环境管理水平。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落实好地下水的摸排和治理工作。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评估重点工业企业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
第八章加强固废生态环境治理
继续拓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完善固体废物收集网络,根据固体废物种类采用清洁生产、分类收集与处理的方式,有效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第一节提升固体废物管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与处置水平
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通过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可回收资源进行再利用;有效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大力推广生活垃圾环保装备企业的建立,改善生活垃圾焚烧单一的处理模式,建设以焚烧发电、厌氧处理等资源化处理方式为主、填埋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多元化利用途径,推动企业资源整合,发挥内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构建企业固废与产品之间的科学产业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对于工业危险废物,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消化、企业间优势互补和外部市场开拓的多种利用途径。在工业园区或工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小微企业聚聚区,建立集中的危险废物综合贮存点,就近对周边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暂存,统一采取安全处置或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电子废弃物、废矿物油等收集回收网络,积极建设电子废弃物、废矿物油资源化利用项目,提高废弃物、废矿物油的综合处理能力,切实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水平,确保全区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5%。
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体系,借鉴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成功经验,对医疗废物采用类似模式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推动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实现城镇和农村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实现医疗废物100%集中安全处置。
推进科技智慧化管理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固废危废业务管理子系统,全面覆盖区内监管的产废、处置企业,对固废危废信息申报、经营许可审核流程、在线收集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材料及审核、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监管、环境统计等工作进行综合化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简化办理过程,提高对固废危废的监管水平。
严格环境准入,科学合理布局。严把涉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准入关口,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的审批。进一步加严涉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要求,并将其纳入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考核范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扎实做好危废申报登记工作,按照产生即申报为原则,逐步扩大申报企业范围,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分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将上述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全部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考核,逐步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切实提升队伍整体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结合国家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建议,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内容调整,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疑似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有效保障辖区内疑似危险废物的及时鉴别和合理处置。
第九章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
切实保护农业空间。立足河东农业大区、产粮大区实际,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健全耕地数量、种粮情况监测预警及评价通报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改善撂荒地耕种条件,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等物种植。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
全力实施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建设污水排放管网和安置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将污水通过管网收集至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继续开展“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结合农村“厕所革命”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所建小污设施实现良好运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全面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实现农村彻底消除黑臭水体的目标。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镇村创建,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林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农林废弃物高效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农用优先,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发挥耕地保育功能,鼓励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秸秆饲料、燃料、原料等附加值。加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鼓励种养结合,促进农用有机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因地制宜鼓励利用次小薪材、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进行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推进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的资源化利用。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持续优化肥料投入品结构,增加有机肥使用,推广肥料高效施用技术。积极稳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大中型植保机械,因地制宜集成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
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支持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绿色循环农业,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推进粪肥还田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利用能力。加快普及标准地膜,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和专业化回收。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加强污染耕地治理。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对轻中度污染耕地加大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力度;对重度污染耕地实行严格管控,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深入实施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加强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示范。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第十章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核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涉源企业、医院进行环保宣传并对从事辐射使用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使他们掌握辐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切实增强做好辐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辐射环境污染防治能力,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加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关,坚决控制新辐射污染源产生。全面开展辐射装置现场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单位的使用现状登记检查,做到“一企一档”。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增加应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能力,有效地控制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实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全区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标准化考核。积极督促各单位对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条开展自查自评,逐项整改提升。将标准化建设要求融入辐射项目环评审批、许可证核发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中,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
加强核查,积极发挥标准化建设成效,对各利用单位进行监管核查。
加大资金注入,购置专用高纯锗谱仪、γ相机、机器人、无人机等高精尖应急监测装备,建成车载应急监测平台和系列抢险救援设施,加大监测人员力量,培养专职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核与辐射进行监测。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不断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层层夯实应急管理责任,依托放射源专项检查行动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逐个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断健全自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应急主体责任。
第十一章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偏小、类型单一、破碎化严重、管护能力偏弱以及生态破坏等问题,按照“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系统结构性修复和功能性修复。
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提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强度控制。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态景观保护,强化水土资源和大气环境治理、自然生态空间修复,确保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严格管控岸线
开发利用,统筹规划沂河、沭河、汤河等主要流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完善生态红线监控与评价考核体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打造小流域生态保护带,推动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继续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完善修复长效机制,建立监管系统和成效评估;修复人工湿地与河库、河湾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地下水压采、农林水系统综合整治,提升生态环境容量;实施国土绿化工程,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继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加强生态保护与系统修复,系统编制河湖水系保护方案、湿地修复涵养方案、非建设空间布局方案、绿地公园布局方案,全力打造高品质城市环境。深入实施“生态大水网”工程,启动沭河生态治理工程规划设计,加快沂沭汤河湿地生态走廊建设。严格落实“林长制”,深入开展国土空间绿化行动,提升生态敏感区涵养补给能力,开展林木保护与植被治理改造。推动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涵养与修复,采用海绵城市理念,引入植草沟、下沉式公园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提高湿地系统调节能力。完善城乡绿地系统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化建设,打造宜居、宜养、宜游“公园城市”。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国土空间加强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划定保护红线,建设和保护动植物保育区,如鸟类栖息地,水生植物栖息地,陆生动物栖息地,植物保护区等。
首先,试点进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疾病的环境健康专项调查,通过公共健康损害事件中的环境因素调查,形成科学严谨、积极有效的环境健康调查工作机制,构筑环境健康损害的预防、预警、应急体系。将健康影响评估作为核心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针对高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估,提出防止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避免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对策措施;以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风险为约束指标,确定重点开发区域环境风险,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城镇和产业布局,划定“健康红线”,引导人口分布到合适居住的区域。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具有潜在公共健康损害风险的区域,严格实施环境准入政策;对于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区域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加强未开发利用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根据后续土地利用目的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并发布重污染场地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将解决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环境绩效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以健康效益为重要内容的环境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城市规划中严守“健康红线”。
加大监管力度,落实项目建设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通过强化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措施的执法监管和跟踪检查力度,解决环评批复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制定着实有效的制度框架、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强化监察监督的作用,发挥排污许可证核心制度的作用。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监管,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模式,继续完善与其他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推进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全方位、无死角、常态化”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全域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与治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全面提高企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针对发现问题要进行拉条挂帐,逐一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切实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到位,确保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无遗漏,实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全年环境隐患排查计划,建立排查档案。
全面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积极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精心部署、深入摸排、精准研判,强化资金、人员、技术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切实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立并完善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工业园区和重点风险企业抓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结合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普查本辖区所有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加油站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危废经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风险单位,督促其完成应急预案并备案,制定河东区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对河东区危险化学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检查,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出现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加强对工业园区、相关流域等重点环境区域的环境监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异常,要组织分析研判,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落实跨界流域通报机制,一旦上游行政区域发生可能影响下游水体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通报下游行政区域,以便下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预警;对汛期、雨雪冰冻时期、重大活动等突发环境事件易发期和敏感期,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提示性预警;及时获取涉饮用水安全、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苗头性信息,实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前预警。
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切实在人员配置、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应急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加强建设,力争达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三级标准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为应急处置决策夯实基础,力争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在应急保障上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资源的调配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提高防控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报告信息,认真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工作纪律和信息报告制度程序。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确保双人双岗24小时在岗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值班室要张贴应急响应流程、信息报告内容和程序等制度内容。应急预案、值班记录、应急工作有关规定及操作手册等放在值班室办公桌显要位置。办公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床铺、被褥等设施设备配齐配全,保证值守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周边敏感点、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采取措施、监测结果、处置经过与结果等信息,并附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地理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力求内容完整详实。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熟悉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信息上下畅通。
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工作。要结合预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可以合理规划组织不同类别、频次、规模和方式,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比如桌面推演、研究型演练、无脚本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协同配合和实战处置能力。演练后要做好演练评估,验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演练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1次,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应急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每年开展1次,主要通过政策解读、案例教学、桌面推演等形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城市空气、城市噪声、重点流域水质、污染事故、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45”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规划落实工作,建立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具体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着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升环境评估机构能力。提高人才素质,打造一流队伍,加快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一是紧紧围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和工作难点,强化意识形态主动引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唱响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打好环境宣传舆论主动仗,讲好河东生态环境保护故事。二是通过深入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等形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引导社会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养成绿色生活习惯,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三是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台及短信平台、政府政务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的传播力,逐步提升群众环保护意识,使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市民生活方式与行为模式。
进一步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现场执法体制。加大环境信访工作力度,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执法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推动规划环评,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中的作用,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建立环保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环保资金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以第三方治理、PPP等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领域,缓解政府资金筹措压力。
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增强科技攻关,为决策、管理、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调动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活力,带动生态环境产业革新,比如土壤污染点位排查、危废处置台账、技术共享平台、自动监测、工况用电等智能化环保设备与监管平台。通过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实现清洁生产;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结合临沂实际提出环境保护科研问题,认真开展研究,寻求解决途径,全面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根据规划要求和目标,落实任务和项目计划,强化组织、工程和资金管理。强化组织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评估制度和专家参议制度。建立规划目标、措施和效果的定期检查、评估和协调机制,定期发布监测评估结果,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临东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推进矿业秩序不断稳定向好。根据《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临自然资规发〔2023〕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国家财产权益。
二、工作重点
矿产资源开采方面。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启用开采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和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涉矿施工项目方面。重点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假借项目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土石料有剩余且利用方案不合理的项目、持证矿山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不到位等问题。
砂石开采加工方面。重点整治风化砂、旱砂、机制砂原料、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料、石子加工原料等砂石资源的开采、工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回头看”方面。对2022年查处的新增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案件进行“回头看”,逐一审核销号。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开展,从2023年3月开始,到2023年12月底结束。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3年3月底前)
各镇街、开发区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请于4月8日日前将本镇街、开发区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区工作小组,4月10日前将本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方案报区工作小组。自4月起,每月13日和28日前将本镇街、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半月报告报区工作小组(联系人:覃达坤,联系电话:8080667)。
各镇街、开发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非法采矿点、涉矿工程项目、砂石开采加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持证矿山检查台账、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涉矿工程项目台账、砂石开采加工排查台账,要分类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于4月12日前报区工作小组。有关台账、清单要动态更新,有新增即时上报区工作小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4月至11月)
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集中整治。一是严查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责任人员,严防明停暗开。二是严查以项目施工为名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借项目施工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镇街、开发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三是严查非法采矿行为。对巡查发现,舆情、举报反映属实的盗采矿产资源问题,要及时立案,按照“行刑衔接、顶格处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严格查处整改。四是严查砂石开采加工违法违规问题。对决定取缔的砂石开采、加工单位(个人),实施断水、断电、封闭等措施,依法彻底拆除,做好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6月底前关闭整改到位;对决定保留的砂石开采、加工项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停止生产,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由镇街、开发区作出书面承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11月底前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2月)
区工作小组对各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各地将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对各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镇街、开发区总结报告要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区工作小组。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涉及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以及涉砂涉矿等黑恶犯罪。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工作,并负责对涉矿项目、砂石加工违反《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据《环境保护法》对砂石开采加工项目和持证矿山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企业用水监管,严查砂石开采加工企业违法违规取水用水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持证且合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治理,查处整改安全隐患。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梳理排查矿产开采、加工类企业用电情况,加强行业用电管理,对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项目和企业停止供电,并配合好相关执法行动。
各镇街、开发区是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第一监管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巡查、报告、查处、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各镇街、开发区开展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专项整顿行动具体工作。各镇街、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科学制定有力有效的方案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6月底前要将存量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二)强化督导检查。区工作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镇街、开发区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网络舆情、12345反映2次及以上的案件现场督办,对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对整治效果不明显、没有抓住典型案例的,将提请区政府约谈镇街分管负责同志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镇街、开发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调度推进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精准推动突出问题整改。
(三)严格追责问责。对发生被媒体曝光、上级通报等,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开发区,对推进不力或新增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镇街、开发区,区工作小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共同责任,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居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前沿阵地作用。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工作机制,把监管延伸到“神经末梢”;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网格;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科学有效制度机制,努力实现长效常治。
附件: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附件
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组 长:巩学全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于富春 河东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大队长、四级高级警长
王明晖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
李 磊 区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王 云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
胡文晓 区水务局副科级干部
苗俊卿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友建 区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 楠 河东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邹 兵 河东供电中心五级职员
李培堂 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刘广千 汤河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赵西兵 郑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宋金雷 八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 博 汤头街道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吕 飞 太平街道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刘守宽 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王明晖任办公室主任,李磊、王洪欣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任〔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张弢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邢璐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宋光发为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高明为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丁一为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侯宝林为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德刚为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连辉为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玉博为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沂琳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免去:
陈宏伟的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张弢的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宋光发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黄云霞的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侯宝林的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王德刚的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周玉博的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蒋圣国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朱建忠的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訾爱梅的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临东政字〔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经考古资质单位踏查确认,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流程及责任分工
提倡尽快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建议在项目立项、编研之前完成,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可在规划阶段进行避让或提前进行发掘程序。
(一)考古调查勘探的前期准备
申请单位应提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的准备工作,要求边界桩点明确、完成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
申请单位在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委托资质单位编写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前,相关资质单位须经区文旅局审核。区文旅局审核后,申请单位委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与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配合)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审批
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方案》《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完成后,由区文旅局逐级上报至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区文旅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出具批文。(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考古调查勘探的实施
区文旅局负责协调9家资质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作业、日常监督管理、审核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各申请单位负责同步开展土地清表、完成经费支付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地块土地区域归属层级,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
(五)考古调查勘探的结果运用
1.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区文旅局负责向市文旅局上报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协调市文旅局出具供地意见书。(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2.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且需要继续进行考古发掘的,申请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与省考古院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省考古院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后,实施发掘并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旅局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需要原址保护的,出具不同意供地的意见书,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要求,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
集体建设用地参照该方案执行。
附件:1.临沂市承接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名单
2.考古调查勘探流程图、考古发掘流程图
附件1
临沂市承接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名单
1.临沂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领队资质:张子晓、李健、邱波
联系人:邱 波13256512996
2.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联系人:王春云13356662823
3.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
联系人:张 宾15668377182
4.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联系人:吴业恒13707699367
5.郑州大学
联系人:惠夕平18603719725
6.荆州博物馆
联系人:王 威13387183120
7.武汉大学
联系人:曹 昭13871098529
8.中央民族大学
联系人:肖小勇13141278200
9.首都师范大学
联系人:钱益汇15652370278
临东文旅字〔2023〕5 号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消费提振年”和市政府促消费决策部署,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文旅字〔2023〕2号)要求,激发文旅消费潜力,推动文旅市场全面复苏,切实发挥文旅消费综合带动效应,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文旅消费促进行动
组织开展第七届河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系列活动,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更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分批次发放区级文旅惠民消费券3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市级配套资金,拉动5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市场消费。
二、引导扩大文化消费
举办系列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春节期间分别在沂州古城、龙园等景区,开展非遗年货大集、非遗亲子体验公益活动,3月组织非遗民俗文化沙龙,6月举办“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持续深入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塑造沉淀深厚、特色鲜明的非遗原创标识,打造2处非遗工坊,每处补助5万元。积极参与“山东手造﹒产自临沂”特色非遗商品展示、展销活动。
三、开展文旅主题系列活动
鼓励旅游景区推出一批符合市场需求的旅游演艺产品,在3月下旬市级组织的旅游精品演艺项目评选中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演艺产品,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继续“沿着沂河发现美”精品旅游线路活动,策划开展“亲情沂蒙•乡村好时节”品牌主题活动,鼓励举办乡村音乐节、乡村露营节等活动。即日起至3月底,对文旅企业开展的有品牌影响力的规模旅游活动(1万人以上)给予主办方每个1万元奖励,每家旅游企业最多奖励2次。11月下旬,组织开展“旅游节会”评选,对民俗文化浓郁、拉动消费明显的3个节会活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活动不重复奖励)
五、打造夜间文旅消费增长点
鼓励各旅游企业开发夜间文旅消费项目和产品。3月下旬,在市级十佳“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网红打卡地”评选活动中获评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网红打卡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内获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内获评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撬动旅游市场强劲复苏
鼓励各旅游企业策划开展旅游宣传推广,对一季度游客接待量前5名的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一季度直接旅游收入前5名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政策不对同一旅游企业重复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10月份对宣传形式创新、传播效果显著的3个网络营销活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七、提升旅游景区工作成效
在开展“请到沂蒙过大年–沂蒙有情,河东有请”活动期间,按照活动开展实际效果评选出3个一等旅游景区、4个二等旅游景区,分别按照1万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至七条措施奖励资金共30万元,按时间先后发完即止。
八、实施文旅行业“助企暖企”行动
助力文旅企业纾困解难,强化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鼓励文旅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文旅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走进景区开展党性教育、团建、研学等活动。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
九、优化文化旅游消费环境
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完善文旅行业信用监管,建立高效的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引导文旅企业完善游客服务体系,优化文旅消费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游客在河东旅游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临东政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田婷婷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联系河东区税务局。
巩学全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田婷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电业、节能、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城发集团、临沂东城建投集团。
联系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
刘刚同志负责司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城管执法、城乡环卫一体化、信访、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邮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路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邱燕楠同志(挂职)负责区委分工的工作。
孙泉城同志负责通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红十字会、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区残联、河东移动分公司、河东联通分公司、河东电信分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铁塔分公司河东办事处,联系汤泉区。
张选同志负责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供销、烟草、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供销社、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农发公司。
联系河东烟草专卖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城区水文中心,联系农高区。
高仁彬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金融、招商、商城、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城管委会、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联系河东经济开发区。
王济林同志(挂职)负责科技方面的工作;协助高仁彬同志抓外资外贸、招商工作。
分管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区科协。
褚言强同志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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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
临东退役军人发〔2023〕3号
为全面做好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局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庄新明区局局长
副组长:程英杰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胡孝鹏 区局办公室主任
朱昊 区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程英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3月10日
临东退役军人发〔2023〕2号
为规范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提高惠民利企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做好单位12345热线办理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河东首发·12345”热线办公室,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杨海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胡孝鹏 办公室主任
王海龙 安置优抚科科长
朱昊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科长
刘正军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宏杰 就业创业科科长
潘晓丽 服务中心政策咨询室主任
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临东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共27项)
(一)强化助企纾困力度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开展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省财政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财政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省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河东交警大队)
5.对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和新能源船舶实施优先过闸,提高通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6.按照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对每个组别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排名首位的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7.2023年,创建10个工业强县,给予每县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于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8.省级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9.对在省内转化创新药(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按照研发投入4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0.围绕“十强产业”提升、企业运营需求、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30项,其中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2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10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1.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聚焦汽车、家电、餐饮等重点领域,举办大型促销活动200场以上;鼓励各市对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创新模式、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1万平方米以上消费类展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2.推动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线上线下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生产企业产销分离入限纳统,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2022—2023年,省外商贸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根据2022年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各市年度纳统企业零售额增量进行激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3.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3年支持建设20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4.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东区税务局)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5.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50元、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16.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17.2023年建设5—7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科学技术局)
18.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19.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20.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2.实施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2023年,省财政对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4—5个领域,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手段,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3.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力争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24.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25.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26.统筹安排7000万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
27.设立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督查激励资金,对在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年度督查激励市不超过6个,市、县(市、区)两级总数不超过16个。(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二、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中2023年涉及我区延续执行的政策(共188项)
2023年涉及我区延续执行的政策清单及责任分工(共188项)
序号 |
政策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等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
2 |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立体机械式停车场(楼、库)中,非固定停车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视情况安装充电设施,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公安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步伐,落实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4年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 |
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7 |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运行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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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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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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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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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市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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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并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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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深入推进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省级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统筹采取政府补贴、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引导扩大文旅消费。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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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其中,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不重复奖励。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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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加快打造“好客山东 好品山东”品牌,举办旅游发展大会,组织开展“好客山东游品荟”“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 |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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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区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局 |
18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9 |
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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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调整省级进口贴息目录,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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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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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区商务局 |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
23 |
实施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2023年安排10亿元,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3名、4—6名、7—10名),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80%。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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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采取流量券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特色产品网络销售专项行动,分领域分场次开展直播订货会、采销对接会等活动,每年新培育1万户网络销售应用企业,对企业流量费用最高补贴3000元。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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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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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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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 |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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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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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继续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30 |
持续推进简易注销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天。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1 |
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 |
区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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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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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企业用好科技增信评价体系,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
区科学技术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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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可适当降低购置费用总额标准。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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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 |
区财政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科学技术局 |
36 |
以“十强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组织实施10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全部采用“揭榜制”组织实施,争取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加快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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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 |
区科学技术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38 |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39 |
切实发挥“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已启动实施的科技示范工程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地方优势产业适时再启动一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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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 |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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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省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 |
区委编办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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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予以通报激励。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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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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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山东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山东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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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进力度,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依托省内用人单位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和人才工程,并根据期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引才用才奖励补助。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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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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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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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区科学技术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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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展6—8个环保管家、“环境医院”试点,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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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智慧教育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新建5G基站,省级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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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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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深化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完成农村金融服务下沉、健全完善抵押担保体系、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搭建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加强试验区项目课题研究,注重总结和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顺利通过终期评估和验收。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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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发挥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融资增信。 |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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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3年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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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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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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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落实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持续更新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清单,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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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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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水务局 |
60 |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商务局 |
61 |
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健全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专项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培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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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区税务局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支持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监测评价列入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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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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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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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工业及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公共服务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先行租赁期限最高为2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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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67 |
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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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持续增加教育资源供给,2023年新建改扩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各200所。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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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来鲁投资人士及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根据其经由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额或所属人才层次,就近就便予以协调入读本地优质学校(幼儿园)。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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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持续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友善环境整治。 |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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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开展“双通道”药店省内联网结算试点,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扩大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将更多高层次人才纳入平台服务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帮办代办服务。 |
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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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建设,强化村内供水设施和管网更新改造,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
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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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左右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付费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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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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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和810元。 |
区卫生健康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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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在产粮大县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分别为每亩950元、1150元、950元;在商河县、惠民县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玉米收入保险保额为每亩1000元。 |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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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深化“双全双百”工程,落实国家确定的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创新推出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一件事一次办”场景,逐步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出台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优化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改版升级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网上办事体验区”,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办率达到70%。搭建全省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快速查找兑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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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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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 |
河东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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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 |
河东公安分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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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其中,省级专列部分资金“点供”支持省级决策实施的重大“七网”项目。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水务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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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全方位融资联动机制,变“竣工后贴息”为“建设中支持”。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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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鼓励争创国家“双跨”平台,2023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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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统筹优化全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布局,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名前5的二级节点,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举办工业互联网大赛、5G应用创新大赛和全省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建设“工赋山东”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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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2023年择优认定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对于优势突出的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培育发展一批数字经济总部。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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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 |
区大数据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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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优先将改造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省级环保金融项目库内项目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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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2023年,在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集群审核模式试点,每个示范试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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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2023年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向2.8万户发放租赁补贴。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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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3000元降至1800元。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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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流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奖励1000万元,专项用于提升流通设施水平、做优做强流通主体、创新发展流通业态模式等。 |
区财政局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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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农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 |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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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2023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省级财政筹集落实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并于第一季度下达到位。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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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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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100—300万元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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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优化“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功能,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统一受理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诉求,分类推送至相关单位办理。建立企业诉求信息共享、办理进展在线查询、跟踪督办工作机制。 |
区商务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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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级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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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2022年度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重点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分三档给予奖励,最高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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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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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依托省级高新区等创新载体,建设以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为重点的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省级财政依据建设发展绩效给予每家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最高1000万元奖补。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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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集聚专家智库、联盟协会、高校院所的力量,对已突破“卡脖子”技术并转向大规模产业化的优质项目进行全要素赋能支持。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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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省财政统筹资金深入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 |
区科学技术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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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鼓励“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最高补贴5万元。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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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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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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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将“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纳入“山东惠才卡”颁发范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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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对各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情况,分档给予奖补,推动实现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倍增目标。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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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实施新型智慧城市提标提质行动,2023年省级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 |
区大数据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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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推动一批具有较强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商圈智慧化发展,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和消费品质,对2023年智慧商圈建设成效排名前5位的市,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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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9.95万户、棚户区8.99万套。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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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2023年继续将农村公路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存量危桥3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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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搭建“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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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筹措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做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级统筹部分给予“过桥”保障,项目所在市要作出按时偿还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承诺以及按时偿还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途径和时间,并明确到期若无法偿还拟采取的措施。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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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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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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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整合要素资源,加强改革集成,扩大有效供给。省级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按照每个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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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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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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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围绕推进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在省级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基础上,聚焦老年人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奖补力度,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先鼓励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优先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并发挥作用。省级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金5亿元,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发展质量等因素对各地给予奖补。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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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2022年6月9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1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3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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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加快重大项目谋划推进,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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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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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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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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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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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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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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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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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东区税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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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131 |
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
区商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132 |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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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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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以创新服务券形式对2023年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全年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打造一批数据驱动型数字经济晨星工厂。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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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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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 |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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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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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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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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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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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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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照贷款额分档,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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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 |
区林业发展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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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 |
区自然资源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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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充分发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作用,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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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创新提升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完善运行“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持续扩大数字文旅消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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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深入实施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打造山东全民阅读在线,集中采购版权,持续更新10万册图书、3000种期刊、10000集视频讲座、5000集听书、400门文化慕课等数字阅读资源,免费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文化服务,全省开展各类阅读活动超过2万场次,新增200家城市书房、1000个亲子阅读空间、1000个数字阅读空间、500个家庭图书馆、500个老年听书馆。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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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支持各市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园区、景区等,搭建老字号集聚平台。2023年认定3个老字号集聚区,省财政每个支持100万元。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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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开展质量强县创建活动,2022—2024年以考核评价方式认定10个质量强县(市、区),每个给予200万专项资金支持。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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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3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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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 |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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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 |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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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支持各市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河东区税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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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出台落实加强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加氢站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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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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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于2022—2023年度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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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2022—2023年,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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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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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5名的县(市、区),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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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全资子公司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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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 |
区科学技术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卫生健康局 |
162 |
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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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于引进落地对全省和相关市、县(市、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 |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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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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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的中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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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设立50亿元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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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设立20亿元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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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2023年为全省文旅企业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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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统筹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用于精品文化旅游名镇、旅游民宿集聚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重点突出完善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以及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从业人员培训等。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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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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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
区总工会 区妇联 团区委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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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大力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2022—2024年,每年遴选不少于5个应用体验中心,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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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支持预制菜企业发展电商,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产业技改项目等,按银行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支持。对新上的总投资超5000万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预制菜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保障预制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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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加快餐饮业恢复发展,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夜间非高峰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合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 |
区商务局 河东交警大队 区卫生健康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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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支持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利用东盟、中东、非洲、欧美等重点市场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扩大出口,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资金补贴。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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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培育认定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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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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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经申请,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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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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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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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科学技术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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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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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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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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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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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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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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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
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全面向上向好,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东区税务局)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牵头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财政局)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深远海风电、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大数据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临东政任〔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刘唱为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刘乃星为区统计局副局长(挂职,时间2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临东市监字〔2023〕1号
基层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现将《2023年市场监管领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深化市场监管服务为主线、以贯彻“三品一特”安全战略为重点、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为中心、以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为要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抓好市场监管各项工作任务,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现代化强区打造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一、着力实施安全生产战略,进一步推进市场安全发展
1.突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发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的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各环节、全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召开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出台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开展安全形势会商;推进镇街食药安办规范化运行,出台工作规则,建立健全风险会商、评议考核、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深化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食安山东”建设为抓手,加快区级“食安山东”平台建设,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区镇党政领导分层分级包保食品安全,开展调研检查。推广应用山东食链,完成认领率、激活率、使用率“三个100%”。完成2600批次抽检任务,确保食品安全抽检量5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1.5批次/千人。
生产环节,指导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出厂”;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重点治理郑旺酱腌菜、全区桶装饮用水等品种安全风险;加强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推动食品小作坊质量提升。
流通环节,深化农批市场“五项制度”,加快实施快检进市场,规范提升3家农贸市场;以校园周边店、大型商超、批发连锁店、农贸市场为重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农村大集、食品摊点规范化建设,每个镇(街道)建设10家以上食品销售示范点,每个集市打造10家以上样板食品摊点。
餐饮服务环节,加快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市级平台,提升“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全面落实“四查制度”,开展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守牢学校及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底线;持续开展“清洁厨房”建设,年底80%以上的大中型餐饮单位要达到清洁厨房要求;制定小型餐饮店规范提升标准,以旅游景点、城市综合体为重点,扎实开展小型餐饮单位规范提升行动,打造富有地域特色的餐饮集聚区;紧盯重点宾馆、酒店、饭店,确保重大活动承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鼓励网络订餐无接触配送,推广使用“外卖封签”;开展餐饮具及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合格率上升5个百分点。加强特殊食品监管,清理特殊食品虚假注册网络销售乱象、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2.加强药品安全协同监管。加强与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抓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落实好防疫保安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领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监管能力、国家重大战略服务、服务企业等7项提升行动。深化“盲抽盲检”“罚帮并重”“一案双查”等六项监管机制,全面推行标准化检查。突出“麻精毒放”等特殊药品、疫苗、中药饮片、高风险医疗器械以及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紧盯基层医疗机构、单体药店及连锁药店等重点单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网络违法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网络监测和问题线索处置,治理突出问题。开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回头看”,巩固创建成果。开展医疗美容等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全域应用;清理医疗器械“失联”经营企业。
加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网络经营、集中交易市场、网络直播基地、酒店、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美白祛斑类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清理整治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未注册或未备案、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鲁药振兴”工程和“药械创新”“中药突破”“美妆山东”三大计划,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省中药药物警戒平台,运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体系,提升中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水平。
3.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压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依托“企业端”平台抓好特种设备“应登尽登”“应检尽检”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推进特种设备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强化基层安全监察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和技能提升,抓好应急处置和风险研判,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紧盯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气瓶充装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快开门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叉车等设备安全监管。推进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掌上查”项目试点。依托96333应急处置平台,实施电梯维保动态管理,治理淘汰不规范维保单位,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探索电梯“保险+服务”监管新模式。创新气瓶监管体制机制,推进气瓶安全综合治理,探索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专业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气瓶安全格局。推进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掌上查”项目试点。优化“特检云平台”服务功能,严格法定检验检测,确保报检设备检验率100%。发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缝气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用,推进气瓶型式试验机构建设。
4.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产品质量整治提升行动,完善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头盔、防护网、儿童玩具以及水泥、钢筋、消防器材、农膜、燃气具、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抓好涉及“一老一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重点工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发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安全促品质直播创建联系点作用,打造直播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亮点。提高小企业质量标准,加强地产品质量管理。
二、着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5.发挥质量强区战略引领作用。落实质量强国、质量强省、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系统谋划出台质量强区建设方案,召开全区质量大会,聚焦落实先进工业强区战略,实施质量提升、品牌带动、标准引领、知识产权驱动,服务全区工业产业发展。积极组织好企业开展第十二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树牢质量第一意识,以市对区质量工作评议为抓手,发挥质量强区和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责任单位抓好任务落实,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积极发挥市局“质量沂站”NQI一站式云服务平台作用,加强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服务。
6.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将产业质量竞争力提升融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一企一策”推进全链条质量提升。在木业、食品、机械、建材、化工、玩具等6个产业,深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管控,提升消费品合格率。积极借鉴兰山区先进经验,促进区域质量提升。
7.开展品牌培育行动。以“好品山东”为引领,大力宣传实施品牌战略为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鼓励企业发挥自主优势,创立自身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对申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以及专利等方面进行现场指导,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事项、品牌效应、知识产权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宣传解释,通过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品牌创建意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努力实现河东企业品牌质量的双提升。
开展“认证进市场”,在调研商家售后服务认证获证企业基础上,召开质量认证工作座谈会,交流指导企业质量提升和服务认证工作,以认证为手段强化标准执行,大力推广服务认证,促进河东产业转型升级。
8.开展标准引领行动。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省政府实施意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深化标准化综合改革,推进标准运用面向社会全域,抓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争取立项国家级试点项目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1个,推动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推进对标达标常态化,引领产业质量提升。
9.强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技术支撑。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提升质量认证能力;加强植保机械、农机等行业实施3C认证监管,鼓励食品、木业、建材等行业企业参加有机产品、绿色产品认证,引导企业参加“泰山品质”认证,推动落实“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鼓励食品、木业等产业链“链主”企业、行业协会牵头,建设共享实验室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或认证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
10.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开展计量比对,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确保A类强制检定项目目录覆盖率达100%,公用计量标准进入全市中上游。开展民生计量监管,在医疗、水电气民用三表、加油机、眼镜制配、能效水效、商贸集市等领域;落实法定强制检验,加强安全防护、工业供热、能源计量等领域监管。
三、着力实施知识产权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创新发展
11.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牵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制定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完善高价值专利常态化培育机制,推进专利导航,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导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落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工作。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区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作用,对照考核评议指标,加强综合协调,压实属地保护责任,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重点打击侵权假冒、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强化地理标志、电商、展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监管。以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为抓手,加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加强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
13.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普惠公益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质押融资等服务。指导各责任方用好各级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推动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五进活动,组织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大节点宣传;推进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认知度。
四、着力实施市场优化战略,进一步推进生态发展
14.开展政务服务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最佳实践,打造市场监管“河东特色”,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聚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隐性门槛,规范涉企收费,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政权力,治理不作为、乱作为。
聚焦“企业评部门”,出台2023年营商环境提升措施,联系服务市场主体,了解经营状况,解读政策法规,帮助纾困解难。规范涉企执法,健全执法案件定期回访、形成执法闭环;着力破解服务企业“中梗阻”、第三方机构、政务服务等方面问题;选树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引导。
15.开展竞争秩序维护行动。突出医药、公用事业、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整治,重点打击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刚性约束,开展存量清理、增量审查,重点审查整改商品流通、招标投标、招商奖补、要素保障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推进重大政策措施会审试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点建设,为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城市贡献力量。
将传销作为社会治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传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做好迎接国务院大督查准备。
规范明码标价,加强对米面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特色消费品,以及旅游景区、交通运输、网络购物等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完善价格应急机制,防范特殊时期物价波动,做好稳价保供。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重点治理,开展区级抽查人民医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收费监督检查,联合住建部门推进投诉集中的居民小区物业收费专项治理。
围绕“数字商城”建设,规范和服务网络交易市场发展,做好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认定实地核查迎查,确保创建成功;联合发改、网信、商务、公安等部门,出台网络市场信用约束及联合监管措施。开展2023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定期发布工作动态,评选网络交易执法典型案例。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培训、约谈、警示、执法打击等手段,做好网络交易监管线索处置。加强对传统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和互联网广告的监测监管,促进广告主体合规经营;深入推进“绿色直播间”建设,规范绿色直播间电商经营行为。
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服务广告产业发展,推动广告产业园区发展。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整顿重点领域市场秩序,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广告宣传、价格计量等民生领域监管执法;突出制售源头和重点流通环节,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行动,做好野生动物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自流黑整治、自建房治理、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粮食购销监管、农膜治理等。
16.开展放心消费环境营造行动。全面深化放心消费全域创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扎实推进“放心消费在山东”新增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省级2家、市级5家,叫响“诚信经营”品牌。
依据《商品和服务投诉举报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及法条依据目录》,厘清相关部门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职责。出台推动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启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25-2035)编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推动农贸市场改造升级。
坚持和完善“有诉即应、多方响应”消费维权快速回应机制,高效、便利、多元化解消费纠纷。推进无理由退货扩面提质和消费维权服务站效能提升,新增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60家、消费维权服务站10个。
推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和“4+3”行政调解模式,做好ODR在线调处、行政调解、强制处置等。推进遏制职业索赔机制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开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和消费风险预警。与商务、文旅、教育、体育等部门协作,加强预付卡管理。持续改进提升热线工单办理。聚焦服务保障民生,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围绕12345热线考核和系统12315效能评价,不断提高按时核查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和问题解决率。
抓好“最美首发人”“最美消费维权人”“十佳十差工单”评选推介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提高热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推行分级分类分办。加强业务指导督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严格使用处理投诉举报统一文书,规范投诉举报办理流程,推进“诉转案”规范化。
五、着力实施监管效能战略,进一步推进和谐发展
17.推进法治监管。持续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的有力手段,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和裁量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加强政策指引和案例指导,提高案件查办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被撤改败诉。完善执法办案回访制度,形成执法闭环,做好执法风险分析研判,提高办案实效。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信息化办案,加强电子取证、网络交易监测取证;在网络交易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传销案件等实现突破,强化行刑衔接,办理一批典型案件。
18.加强信用监管。围绕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夯实信用信息基础,推进企业年报精细化管理,确保年报率不低于90%。规范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发挥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开展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科学制定抽查计划,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全覆盖。深化社会共治、重点领域清单化管理、年报精细化、综合监管一件事等试点。
19.推进智慧监管。发挥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作用,逐步实现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广告、价格、网络等重点监管领域数字化、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监管,努力提高监管精准化治理水平。
20.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科学制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法定抽检计划,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置;推行抽检报告与检验检测报告相互替代使用。综合日常检查、监督抽检、热线工单、执法办案等信息数据分析,推动数据“向需流动”,精准服务监管执法。依托综合分析结果,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交易、广告监管、检测认证、标准、计量等方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完善阶梯式监管;对投诉相对集中、问题较多的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对屡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坚决从严打击,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行业领域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坚决守住区域性系统性安全底线。加强统筹协调和调研指导,督促基层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提高舆情监测、风险评估、应对处置能力;完善舆情应对预案,开展一次培训、演练,守好舆论安全底线。面向公众、基层市场监管所、市场主体推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执法过程展示,发布典型案例。
六、着力实施党建统领战略,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
21.加强政治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正确方向。开展党的二十大主题教育,系统谋划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开展“市场监管为民办实事”行动。落实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第一议题”制度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3+1”理论武装体系建设。以巡视整改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以巡察整改成效助推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建设省市区“三级联创”,做好区级党建业务深度融合试点,深化机关党建“五项工程”,以支部评星定级促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发挥机关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创建,培育机关文化。做好选派“第一书记”任职、联系帮包暨“四进”攻坚、社区“双报到”“红领书记”和基层党组织服务队等工作。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梳理市场监管政策清单,开展市场监管政策服务可视化直播,推动惠企政策落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信用监管数据优势,推进“政银携手共助小微”活动。发挥个私党建作用,规范提升“两员一站”建设,扩大个私党建覆盖面,完善个私党建评议办法,在基层市场监管所、外卖行业等培育一批个私党建示范点,叫响“党旗红、市场旺、百业兴”党建品牌。
2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构建优秀年轻干部库,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用好职务职级并行政策,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坚持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突出质量、标准、计量、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专业人才招引培育,加强市场监管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事业单位作用。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工作。开展基层基础“双基”提升,加强对基层的培训指导,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标志、证件、服装统一。推进全系统改革创新,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力争1项省级以上试点,总结推广亮点经验。
2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推进作风整顿活动常态化,弘扬“严真细实快”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区局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完善工作协调配合、督查督办等流程,夯实岗位责任,强化担当作为。坚持把纪律挺在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沂蒙市场监管队伍。
24.加强法治建设。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和风险。深入实施“八五”普法工作。
七、着力实施意识形态指引战略,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
25.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认真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和引导,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正面宣传、文明创建,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制定党组学习计划,继续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等理论学习,引导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年内开展中心组学习不少于12次,抓好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上级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廉政政策法规等内容,推动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4次,开展帮扶工作,及时消除干部职工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开展机关文体活动4次,培养干部职工始终保持乐观向上、团结协作、奋发作为的思想情怀。
26.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干部职工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开展文明示范单位创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干部职工服务群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倡导文明和谐、实用节俭的现代节日理念,在移风易俗中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持续做好舆情防控工作,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工作,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形成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东政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加快建设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政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政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凝聚“品质河东”建设强大力量,全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型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为全面开启“品质河东”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着力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增强公信力、执行力、落实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型政府。
三、主要内容
(一)倾力建设诚信政府
1.坚持履约践诺。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各领域恪守承诺,做到凡是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坚决严格兑现、说到做到,全方位提升政府公信力,为全社会作出诚信表率。
2.开展失信治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和追责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失信问题预警清单,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将失信毁约行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失信惩戒推进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
3.加强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纳入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深入开展政府工作人员诚信和道德教育,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全区政府系统人员诚信意识。
4.引导社会诚信。发挥政府诚信的导向作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数据归集公示,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全区上下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新格局。
(二)倾力建设法治政府
5.加强执法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压实行业部门执法主体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6.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方式,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推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整合网站信息资源,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
7.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配备,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加大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力度,提升行政复议质效。全面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完善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支持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全面提升行政应诉规范化水平。
8.加大学法普法力度。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学习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区政府集体学法制度,每年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2次。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开展实时精准普法,把普法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9.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用好“12345·河东首发”、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等平台,拓宽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渠道,广泛听取、认真吸纳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加强政府内部监督,着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三)倾力建设规范政府
10.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要领域政府规章制度体系,严格工作程序,推动制度规范,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及时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制度执行,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11.科学民主决策。坚定不移推进“开门决策”制度化,自觉遵守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共参与机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机制,探索推行“公证+”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凡涉及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坚持提高站位、提级管理,倒逼工作标准规范提升。
12.加强数字建设。规范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管理、共享、开放等全流程各环节,促进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融通共享、业务协同,全面强化数据赋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以数字政府标准化助力政府建设规范化。
(四)倾力建设高效政府
13.转变工作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大力发扬“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认真践行“一线工作法”,坚持事不隔夜、马上就办,以高效的执行力、落实力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作风整顿活动,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有效激发政府系统干事创业活力。
14.狠抓工作落实。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奖惩化”要求,重大任务明确分工、重点工作严格时限、决策部署督查,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对上级巡视组、督查组等要求整改的事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区委、区政府做出的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等,由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进行重点督导,实现抓作风、提能力、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各部门对督查事项要认真办理,按时反馈有关情况,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15.加强学习历练。围绕品质河东建设,“跟进式”开展现代产业体系、高水平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乡村振兴、金融风险防范、应急管理等急需紧缺知识培训,加大专业化培训频度和深度,加快专业知识更新步伐。把改革发展主战场、重点工作第一线、服务群众最前沿作为干部培养最好的课堂,把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干部放到一线,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提升专业能力。坚持一专多能锻炼,拓展专业化的发展路径,让政府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以一专立身、向多能发展。
16.倡树为民导向。把民声民意作为政府工作的“风向标”,强化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全力攻坚“12345·河东首发”,区政府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办公1次,最大限度解决和回应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以民呼我应促进政府高效。
17.加强分析调度。健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每月召开1次经济运行调度会,分析研判经济形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情况,力争各项工作在全市位次不断前移。
18.坚持一线落实。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2个月,调研中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镇街1名负责同志陪同;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撰写1-2篇调研报告,与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让决策部署更接地气、更有成效。
(五)倾力建设廉洁政府
19.加强党建引领。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考核。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党员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发现突出问题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20.扛牢主体责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指导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党组织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活动,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区政府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
21.抓好意识形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加强政府系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22.厉行勤俭节约。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节俭办一切事业,严格“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真正将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从严从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23.强化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严格贯彻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始终注重统筹收入与支出、需要与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严格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和“零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对于一般性临时预算一律不再追加,严格预算约束刚性。强化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融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之中,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与项目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24.持续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强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全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25.严格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管理重要文件、内部资料,严格按规定运转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做出的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东政字〔2023〕2号
2022年全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宏观金融政策,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积极拓展金融领域创新,提质增量、优化结构,成效显著,为全区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扬先进,决定对2022年度金融服务支持河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20个先进单位予以表扬,授予“2022年度河东区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再接再厉,继续开拓创新,为我区经济建设再立新功。全区金融系统要团结奋进,聚焦新目标、落实新部署,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昇小微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
临东政字〔2023〕1号
2022年,全区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引导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全区“12345·河东首发”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为激励先进,决定授予九曲街道、郑旺镇2个镇街和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单位“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宋玮、刘凤舞等1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为民服务十大标兵’”荣誉称号;授予朱际山、薛慧等2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全力落实“12345·河东首发”专项攻坚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全力实现“舆情下降、信访下降、群众满意度提升”的攻坚目标,为建设“品质河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10个)
(一)镇街(2个)
九曲街道、郑旺镇
(二)部门单位(8个)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经济开发区、河东公安分局
二、“为民服务十大标兵”(10人)
宋玮、刘凤舞、胡方雨、马晓雨、赵钦霞、张秀磊、刘忠佺、诸葛祥凯、郑飞、于海鸰
三、先进工作者(20人)
万莹、朱际山、贾森、马利山、马克芝、李登薛、付迎琰、付克阳、薛慧、郭莲莲、秦利国、高秀华、伊君、刘伟、杨志涛、张念军、李华丽、孙伟、任姝昕、李松可
临东政任〔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王延臣的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备案日期 |
1 |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 管理暂行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
2022年5月20日 |
2022年6月2日 |
临东政字〔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条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市、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五)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列入区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直接为水利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省级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站的,应征求水文机构的意见,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托区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五条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六条区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四)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优先放行。
第二十条区水文机构应完善水文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一)一般水文情报预报,由区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监测资料。
资料汇交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向上级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无偿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依法公开。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七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情况,设置保护装置;必要情况下,应在水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得水文机构同意后,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二十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三十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二十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三十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区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其他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水准点、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及测桥、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临东政办字〔202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河东区内所有自建房,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和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排查内容,聘请第三方机构组建排查专家组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专业力量,统一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鉴定。严格监管落实责任,确保聘请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三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相关部门应严格对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加强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各镇街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和鉴定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和体育部门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和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工作进展和成效。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有关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排查费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周 迎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尹华卫河东公安分局局长
赵海明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人社局局长
邵长珍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张世英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卫俊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丽丽区民政局局长
李东民区司法局局长
李凤凯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冯利国区商务局局长
王洪慧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海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立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连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英新区大数据局局长
王静刚河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朱孟华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际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树明区水务局副局长
周良银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上官寒露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 家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洁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柯含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孟涛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际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东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30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两险”整体参保率达98%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3年,区政府为重度残疾对象(一、二级)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未脱贫及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代缴保费政策,待上级部门下发文件后再贯彻实施。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2.缴费标准:
(1)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从今年开始,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居民在2022年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1月1日以后)参保并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自等待期结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统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次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4.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3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四、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支付宝和银联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云闪付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或者网上办理),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临沂医保”手机APP、“鲁医保一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鲁医保-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掌上办理。
4.特殊缴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5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社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临东政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深入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提供坚实支撑。到2025年,全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科创筑梦”助力“双减”科普等行动,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活动。(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无人机、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教师科学素质。将科学精神、新科技知识和技能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大科学教师培训力度,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00余人次以上。(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800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临沂市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市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区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教育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河东区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区教体局、区人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区委老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老干部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素质内容列入区委党校教学计划,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利用“灯塔-党建在线”平台和河东凤凰讲坛等阵地,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河东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河东区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河东首发客户端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大数据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河东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河东区科技馆规划建设。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生命科学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着力打造1处以上功能完备、常设展厅100㎡以上并能体现当地特色的科普场馆。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区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区域内建设提升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科普基地、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河东区科普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持续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区创建及提升行动。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区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区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临东政办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河东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的数据共享,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在发布实施《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17号)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3日前,《清单》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按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做好“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应用,推动更多证明材料实现“免提交”,把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附件: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部门 |
免提交 方式 |
备注 |
直接取消(1项) |
|||||
1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直接取消 |
|
数据共享(3项) |
|||||
2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4 |
营业执照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数据共享 |
|
证照替代(246项) |
|||||
5 |
身份证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6 |
就业报到证(师范类毕业生)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8 |
不动产权证书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9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10 |
身份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1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2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3 |
身份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4 |
住所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5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6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7 |
身份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8 |
住所证明 |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9 |
身份证明 |
民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0 |
身份证明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1 |
营业执照 |
弩的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2 |
身份证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3 |
营业执照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4 |
身份证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5 |
身份证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6 |
身份证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证照替代 |
|
27 |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
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8 |
毕业证书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9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0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鉴定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1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2 |
职业资格证书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3 |
毕业证书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4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5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6 |
身份证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7 |
社会保障卡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8 |
身份证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9 |
社会保障卡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40 |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1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2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4 |
营业执照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6 |
营业执照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7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8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9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0 |
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1 |
营业执照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2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3 |
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4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补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5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6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7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8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9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60 |
企业法人身份证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1 |
营业执照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2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复制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3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查阅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4 |
营业执照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5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7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9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1 |
营业执照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2 |
身份证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3 |
毕业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4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许可)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7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8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9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1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2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3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4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6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8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9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增加运力)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0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注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1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2 |
考试合格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3 |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学历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4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5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6 |
身份证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8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9 |
健康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0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2 |
学历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营业执照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身份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6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1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2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4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9 |
身份证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身份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医保电子凭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身份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医保电子凭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身份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医保电子凭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身份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1 |
医保电子凭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身份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医保电子凭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身份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大队 |
证照替代 |
|
135 |
身份证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水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建设用地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其他不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股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虚拟财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单方)接受赠与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遗嘱受益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被监护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8 |
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函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出生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非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宣告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居住证 |
国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委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协议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死亡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迁移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无户籍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曾用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2 |
居住证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学历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学位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专业技术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4 |
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有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未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结婚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已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结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离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4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6 |
继承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事实收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事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财产权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入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纳税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指纹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印鉴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签名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证书(执照)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本相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拍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开奖(评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摇号、抽签活动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物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书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电子证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离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赡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寄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分家析产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0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2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3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4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劳动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污染防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小额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营业执照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执行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公证抵押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清偿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担保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5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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