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东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东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东政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河东区各机关“三定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东区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市级层面负责响应支援。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乡镇(街道)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查明情况,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区级响应启动后,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和达到响应级别的其它灾害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应对处置;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并组织应对处置。国家、省、市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并与市级预案相衔接。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领导机制
区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区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乡镇(街道)组织领导机制
乡镇(街道)要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对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时,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 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区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区政府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区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在上报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政府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组织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乡镇(街道)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资源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用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乡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县乡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5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区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支持
(1)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区级储备为基础、乡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乡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区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 科技支撑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应急指挥网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实现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类事件、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赋权功能区、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临东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临东政任〔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田伟为区财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陈海龙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临东政办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演练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预警
4.4 区防指抗旱预警
4.5 指挥工作组
4.6 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
5.4 抗旱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资金保障
6.11 信息报告
7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
区政府设立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防指下设两个指挥部,分别是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利工程防指)和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防指)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区防指指挥,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文化旅游发展促使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人保公司、河东人寿公司、临沂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区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区广播电视台、河东区报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水务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城乡结合部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督促所监管企业编制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旅游单位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区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具体负责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指导养殖场的救灾、防疫、生产恢复工作。
河东河道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城区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河东区公路中心: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河东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河东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
河东移动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河东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河东电信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河东人寿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河东人保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2.1.3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区防指办公室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临沂市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区级分指挥部职责
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两个指挥部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组织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镇街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受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镇街、防指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镇街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区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河道、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教体、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业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3.8 技术准备
区防指建立防汛防台风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河道管理、水文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演练
各镇街、防指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汛期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镇街、防指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4 监测预警
水文、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城区水文、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信息,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水务、河道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预警区内各镇街要根据区域防洪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上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暴雨预警预警区内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部门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
4.2.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务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区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台风灾害预警
区防指及时将各级气象部门、上级防指通报的重要天气预报报告同级政府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干旱预警
水务、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预警
4.3.1预警发布: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时。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台风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2预警行动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水务、城区水文、河道管理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防指。区水利工程防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统筹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和左右岸。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城管、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4 区防指抗旱预警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 指挥工作组
根据全区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需要,区防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突击、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治、公用设施保障、宣传报道11个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防强降雨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根据预案和指令启动运作,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城区水文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各种防强降雨防台风动态信息;组织协调防风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强降雨防台风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抢险突击组:由人武部组成。负责协调部署部队民兵救援力量,组织实施紧急抢险救灾行动。人武部为牵头单位。
综合救援组:由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承担综合应急救援职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台风、强降雨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开展灾后重建中的相关工作。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单位。
治安维稳组:由河东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灾区治安防控,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河东公安分局为牵头单位。
交通保障组:由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民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转移的交通保障、道路交通管制等。负责疏导车辆,确保处置重大突发灾情过程中交通顺畅。河东交警大队为牵头单位。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保障中心、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灾情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保障。区卫健局为牵头单位。
工程抢险组:由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分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进行维护和抢修。各工程行政主管单位分别牵头。
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民的安置,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做好善后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公用设施保障组:由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区住建局为牵头单位。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收集整理组织防御和抢险救灾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4.6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分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防台风(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上级防指、气象、水务、水文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Ⅰ、Ⅱ级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区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某条重要河道支流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
(4)某座小型水库超警戒水位。
(5)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6)2个以上镇街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5.3.1.1 区防指的指挥与协调
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协助指挥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到区防指指挥室带班,部署防御准备,组织处置险情灾情。
(1)了解全区风情、雨情、水情。
(2)掌握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
(3)发出做好强降雨台风防御工作的通知,传达上级精神,对各镇街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4)督促区防指各部门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防强降雨和防台风工作。
(5)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
(6)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强降雨、台风防御情况。
(7)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3.1.2 各有关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加强24小时值班,按照区防指指令启动防御预案,做好各项防强降雨防台风准备,及时处置和报告辖区险情灾情。
(2)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临时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组织各镇街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向职责范围内的工商贸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发预警预报和有关信息,督促相关企业立即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安排好值班和应急处置人员。
(3)区水务局:督促各水库、河道、泵站、涵闸等设施的管理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准备。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6)区教体局:提示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视情况暂停室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的安全等。
(7)区工信局:关注强降雨台风动态,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8)河东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经开交警大队: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巡查和保护;维护公共秩序等。
(9)区民政局:提示和督促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安全。
(10)区住建局:将预警信息发布到全区建筑施工单位,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范做好防御工作,视情况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督促物业管理机构通过广播、张贴防强降雨防台风提示等措施提醒居民做好防御准备;督促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做好巡检等防御准备。
(11)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所有车辆、班次等,并督促场站开展防风防强降雨检查抢修及时排除隐患;安排运力,及时转移滞留乘客。组织检查加固和抢修道路交通设施标牌。
(12)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通知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宾馆)、文体场馆等做好防御准备,组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按规范关停场所设施、提示游客注意防强降雨和大风安全。
(13)区卫健局: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等工作。
(1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各排水泵站做好排水准备,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于2小时内刊播、滚动发布预警和防御信息。组织市政设施场站防强降雨和防台风隐患排查消除和抢险抢修、市政绿化树木加固修剪,组织地面垃圾清运,检查排除户外广告安全隐患。
(15)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6)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强降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我区大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某座小型水库超历史洪水水位。
(5)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6)2个以上镇街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指挥工作组: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指挥工作组牵头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具体要求,及时将区防指防御预警、指令、部署和要求传达落实到本单位(系统、行业)。
(2)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系统、行业)对区防指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工作动态、突发应急事项、受灾情况等,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3)负责区防指与本单位(系统、行业)各级各部门有关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4)协调本单位和本编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防台风突发应急事项。
(5)完成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防台风工作事项。
5.3.2.2 各有关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组织部署开展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强降雨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开展辖区险情灾情处置和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防指处置强降雨台风影响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通知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3)区水务局:督促水库、河道、涵闸等管理单位加强安全巡查,重点监视河道险段等重要部位;督促检查易受强降雨台风影响的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施工设施等,切断施工电源,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撤离简易建筑内的人员;组织力量处置水务工程设施险情、灾情,为区防指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6)区发改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防台风救灾物资的供给保障工作。
(7)区教体局: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督促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8)区工信局: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9)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群众救助、人员疏散、紧急防护、抢险救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型集会人员的疏散工作;在全区交通诱导屏上播出预警及防御和抢险救灾信息;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全区道路正常运行;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警力,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置,协助组织路上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10)区民政局:督促全区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11)区住建局:督促检查在建工地停止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必要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的积水情况,抢修损毁设施;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防汛防风提示、增加广播频次;督促燃气行业做好抢险抢修准备,加强巡检,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12)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协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增加运力疏散提前下班和下课的人潮;通知运输行业相关管理单位严密监控车辆运行情况,根据应急调度预案,适时暂停相关路线的营运;督促机场、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适时调整或取消车次,将调整或取班车次的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台、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组织修复受损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督促协调各公交公司通过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工具,滚动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预报和防御抢险救灾信息。
(13)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督促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妥善安置游客;通知文体场馆暂停营业,并做好场馆防台风安全。
(14)区卫健局: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
(1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牌、路灯设施的检查和加固;视情况组织切断广告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开展树木修剪、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加强地面垃圾清运;做好排水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16)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7)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台风强降雨最新动态,采取防风防汛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5.3.3 防汛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内河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室坐镇指挥。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室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工作组:各指挥编组牵头单位自动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5.3.3.2 各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防指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省市区领导防灾指示、批示精神。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做好避险人员管理、服务。做好台风强降雨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3)区水务局:协同区应急管理局处置台风强降雨影响期间发生的水利工程设施突发事件,为区防指提供抢险技术支撑。按照预案调度水利工程和防洪排涝设施。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6)区发改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抢险救灾队伍所需经费的立项,协调商业企业做好受灾居民日用必需品供应工作。
(7)区教体局: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强降雨台风安全工作。
(8)区工信局: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9)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对出现灾情的区域实施警戒,开展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在全区交通诱导屏播出预警和防御抢险救灾信息。
(10)区民政局: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人员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灾后救助及救灾捐赠。
(11)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2)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13)区住建局: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停止一切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安全管理,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小区防台风防汛提示、加强广播和巡查、落实管理范围内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御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必要时投入抢险救援。
(14)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立即向全区各公交公司转发预警预报和指令,通过其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讯的)等工具,滚动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及防御抢险救灾信息;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车辆等停运交通工具的防风安全,将调整或取消车次、班次等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道路和交通设施抢险抢修。
(15)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督查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等关闭情况,文体场馆活动停止、游客疏散安置等情况,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旅客做好疏导服务。督促指导各场所做好防台风安全。
(1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台风来临前,大幅度修剪树木,组织地面垃圾清运,及时清除影响安全的损毁树木、设施等。
(18)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9)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台风强降雨最新动态,采取防台风防汛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20)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向公众播发防台风预警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防御措施、抗灾救灾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各频道及时挂出台风强降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在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台风强降雨预警信息。
5.3.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垮坝。
(4)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81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台风强降雨影响前、中、后期,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台风强降雨预警发布后到台风强降雨影响加剧前。这段时期风雨影响还不明显,必须抓住时机组织转移避险、重点防护。主要行动是全力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全力强化危化品仓库、水库水闸等重要场所关键设施的防护;要求全区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立即返回安全住所或进入避难场所。提醒群众适当储备生活必需品。
第二种情况为台风强降雨严重影响期间。这段时期强风强降雨影响严重,抢险救灾行动本身面临巨大困难和危险。在此情况下应力保人身安全。要求与抢险救灾无关的所有人员继续停留在安全场所直到台风强降雨警报降级或解除;针对重特大险情灾情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种情况台风影响后期,警报降级或解除。此时要全力抢通关键道路、抓紧恢复重要场所的交通、通信和能源,为迅速大规模开展抢险救援创造条件。
5.3.4.2 区防指的指挥与协调
(1)区委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a.召开全区防台风强降雨紧急会议,传达上级精神,了解台风强降雨防御总体情况,指导全区抢险救灾。
b.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防台风期,视情况签发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紧急动员令。视情况签发大范围人员转移避险指令。
c.视情况发布电视、广播、网络讲话,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
(2)总指挥、常务副指挥:在区防指防指挥室指挥抢险救灾。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开展协调联络。
a.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传达上级精神,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和防御措施。
b.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采取防灾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全力抢险救灾。发布人员转移避险指令,督促指导各部门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c.向有关镇街派出工作(督导)组。
d.指导督促各镇街、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e.视情况赴受灾区域现场指挥,召集专家、抢险队伍,调度物资装备,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向市防指总指挥部请求支援。
g.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h.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组。
(4)联合值守: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3.4.3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坐镇各自指挥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I级响应的不同情况,全力做好各项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人武部:按照命令投入防台风防强降雨抢险救灾工作。
(4)新闻媒体:区委宣传部安排电视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台风强降雨动态、防台风强降雨动员及防御措施、抗灾救灾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5.4 抗旱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
相关镇街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农业农村、水务、水文、财政、应急、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区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镇街,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区委区政府。
(2)相关镇街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镇街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水务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发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区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区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镇街、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常委会研究审议,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区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区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旱情警报,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1)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在紧急情况下,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人武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应急物资保障
各镇街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区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人员转移保障
(1)镇街、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党委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3)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6.11信息报告
(1)各镇街、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灾害险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
(2)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3)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工作
7.1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区防指与灾害发生地的镇街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镇街、防指有关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汤河、李公河、李公河西支1、梁子沟。
10.1.3 小型水库:沙汀水库、张家庄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区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东政办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3年度20项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承办单位:区财政局)
2.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河东区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任务清单(2023年)(承办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4.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5.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东政办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持续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38号)有关精神,依据《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临东政发〔2022〕19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认真编制和调整完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委编办 |
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3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6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2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8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政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29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3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31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3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3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6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3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4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2 |
临时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3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5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4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8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49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50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5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52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53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5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55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6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7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59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6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61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6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6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5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8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6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70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71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72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7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4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5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76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7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9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政府(由区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8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8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3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河东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办发〔2018〕26号) |
84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85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86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8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8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9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9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92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5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96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97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8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0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1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10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市农业农村局事权事项)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0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0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0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1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4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2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2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12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3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35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6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37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3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4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4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47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4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4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50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
15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2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3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4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5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8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60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1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区应急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162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163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64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6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9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7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17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7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173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7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75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7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77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81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8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8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8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8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189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19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19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19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9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94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19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7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8 |
涉路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9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3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20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0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河东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临东政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区政府批准区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切实提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河东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传统 技艺 |
1 |
郑家手工木杆秤技艺 |
汤头街道 |
2 |
膏滋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3 |
太极踩跷法 |
九曲街道 |
|
4 |
沂蒙鏊子煎饼制作工艺 |
九曲街道 |
|
5 |
观唐·温水侯烤鸭 |
汤头街道 |
|
6 |
钱氏舒筋正骨术 |
九曲街道 |
|
7 |
八宝茄豆技艺 |
九曲街道 |
|
8 |
瓦缸大烤牌 |
八湖镇 |
|
9 |
王氏年糕 |
八湖镇 |
|
10 |
沂州剪刀 |
九曲街道 |
|
11 |
鲁南玉雕技艺 |
九曲街道 |
|
12 |
之美蜜粽 |
太平街道 |
|
13 |
蓝印花布 |
太平街道 |
|
14 |
良知花馍 |
九曲街道 |
|
15 |
胶东面食 |
九曲街道 |
|
传统 技艺 |
16 |
汉服制作技艺和绒花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17 |
河湾泥陶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18 |
汤头古镇老店羊肉汤 |
汤头街道 |
|
19 |
河东手工编织 |
郑旺街道 |
|
20 |
葫芦雕刻 |
汤头街道 |
|
21 |
剧装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22 |
沂蒙蓝染技艺 |
九曲街道 |
|
23 |
直推调理棘突技艺 |
九曲街道 |
|
传统 体育 |
24 |
吴氏太极拳 |
九曲街道 |
25 |
十三太保功 |
九曲街道 |
|
传统 医药 |
26 |
张家秘制蛇胆疮搽剂 |
八湖镇 |
27 |
王氏调经散 |
九曲街道 |
|
28 |
面棒槌 |
九曲街道 |
临东政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
(一)加快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水平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科技任务,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燃料电池、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动态发布“揭榜挂帅”榜单,每年实施100项左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企业牵头项目数量占比达70%以上。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壮大国家云计算装备产业创新中心,在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生态环保等领域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到2025年,培育150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50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达到2150家。(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开展产业基础能力综合评估,聚焦产业短板、链条断点,针对性编制全省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布局实施基础再造项目。聚焦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重点开发一批市场急需的高精密、高性能、高可靠性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一批先进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提升创新链和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加快推动10家省级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建设,争创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提速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优化首台(套)技术装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支持政策,加速创新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骨干企业设立专业化中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同产业对接。在全省高校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营造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优良生态,促进产学研更加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打造“鲁科贷”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做优做强先进制造业
(一)推动短板产业补链。精准梳理产业链图谱,瞄准薄弱和缺失环节,省市县一体化加强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谋划,增强产业链韧性。开展融链固链行动,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左右、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抓住国际产业链重构契机,在关系产业安全发展领域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推动优势产业延链。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全面深化“链长制”,锚定高端化、国际化,加大优势产业项目引育力度,集中打造11条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志性产业链、200家以上产业生态主导型“链主”企业。开展“雁阵形”产业集群集中突破行动,加强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争到2025年,省级“雁阵形”产业集群达到200个左右、先进制造业集群达到2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达到120个左右。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推动传统产业强链。滚动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编制技改项目导向目录,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一业一策”推动重点行业改造提升。聚焦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等产业,推动生产工艺革命、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重点产业布局,支持日-临、莱-泰两大钢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高强度汽车结构钢、海工装备用钢、高品质不锈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及下游深加工产业;支持优秀骨干企业大力发展铝精深加工产业,提高汽车铝材、轨道交通铝材、航空航天铝材等领域竞争优势;编制石化产业布局发展规划,打造世界级高端石化基地,加快推进裕龙岛炼化一体化等高端石化项目建设,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推动新兴产业建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领域,打造新技术应用场景,做强7个国家级和25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新产业发展生态,加快建设一批重大新能源汽车项目,配套推动锂电池等产业链协同发展;创新推广新能源开发与装备产业协同发展模式,加快海上风电机型研发和样机试制,培育优势核电装备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新能源装备产业品牌。大力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培育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10家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和100家左右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空天信息、深海极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等领域,重点培育10家左右未来产业集群,加快烟台东方航天港、济南空天信息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高标准推进济南-青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支持济南、青岛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经济
(一)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发展。在健康、养老、育幼、家政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培育壮大多元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品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平台,培育认定一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融合。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等服务经济,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平台经济品牌企业。推广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从提供设备产品向提供系统集成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充分发挥国家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研究院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医养健康、先进制造等领域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融合。推广实施农田灌排、精准饲喂、在线监测等智能作业技术,建设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培育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多类型专业化为农服务组织,发展农产品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农产品直播电商和人才实训基地。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文化产品,大力发展生态观光、教育农园、研学实践等新业态,集中建设130个文化体验廊道重点村、50个乡村旅游重点村、30个精品文旅名镇和10个旅游民宿集聚区,争创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商务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四)建设高效顺畅流通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与生产制造、商贸企业深度协作,深化智慧物流、智慧仓储建设,搭建物流信息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发展共享仓储、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组织模式,推动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衔接。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一单制”,丰富“门到门”一体化联运服务产品。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现代流通强县,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等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务局)
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一)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支持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做大做强,高水平建设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建设,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5G独立组网,复制推广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打造5G全连接工厂。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一业一策”明确转型目标和实施路径,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到2025年,改造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万家以上、培育典型应用场景30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深化数字产业高端布局,推动云计算、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数字产业突破发展,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实施集成电路“强芯”工程,扩大碳化硅材料产能规模,做大做强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加快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名品建设,塑强5家省级软件名园,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创适配等领域培育100个左右鲁版软件名品;支持发展通信感知一体化、通信与人工智能融合、星地一体融合组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技术。(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数据价值化。高水平建设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在健康医疗、海洋、智能制造等领域打造行业数据交易中心。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偿使用等制度,开展数据(产品)登记和授权运营试点,在济南、青岛、烟台等有条件的市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试点。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及收益分配机制。(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
(四)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开展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推进工业园区、重点企业5G网络全覆盖,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25万个以上,10GPON端口占比达到5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全国6G技术研发。完善“确定性网络”布局,加强城域网、园区网、企业网接入能力建设,确保累计建成1万公里。推动“城市大脑”应用向基层延伸覆盖,累计建成智慧社区200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
五、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一)建立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持续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到2025年,建设500家绿色工厂、20个绿色工业园区。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开发一批无害化、高可靠性、长寿命、易回收、节能环保的绿色设计产品,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影响力。遴选一批重点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打造10家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园区和产业集群,新建10家生态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快“两高”行业能效提升。开展“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三年行动,“一企一策”制定实施能效改造提升方案,到2025年,存量“两高”企业能效达到国家、省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以上。对新上“两高”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要求,能效按照国家和省标杆水平建设。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节水)技术装备,到2025年,推广先进节水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100项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加快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规划建设大型高效清洁煤电机组,2023年新开工6个大型超超临界煤电项目;有序推进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完成煤电机组“三改联动”600万千瓦。积极支持核电发展,确保到2025年,新增核电装机320万千瓦。大力发展抽水蓄能、盐穴空气压缩储能、电化学储能等,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清洁能源五大基地建设,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分批并网,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到1亿千瓦。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健全绿电绿证市场机制,优化交易组织方式,实现绿电绿证交易常态化开市。(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六、推动产业园区提档升级
(一)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优化调整产业园区规划,进一步明确主导产业、配套产业,构建大产业有布局、小产业有特色的园区生态圈。制定主导产业集中度标准、评价、考核体系,引导各产业园区加快集聚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协作紧密的配套企业,培育一批产值过5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特色专业园区、过百亿元的县域特色专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
(二)做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园区主体整合企业共性需求,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升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共资源共享水平。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科技设施共享共用。构建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体系,提供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综合服务。建立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融资需求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和相关产业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建立“产业链招商图谱”,“一链一策”创新“双招双引”全过程服务体系,对招引的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给予政策优先支持,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落户开发区。建立省级招引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招引需求信息,常态化组织举办招引推介活动。建立完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成立总部经济发展联盟,吸引更多总部企业(机构)落户山东。(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开发区评价体系,支持合理扩区升级和差异化高质量发展。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发布领跑者和企业名单,在产业政策、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修订化工园区管理办法,优化考核体系,支持园区合规拓展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打造智能高效的政务环境。修订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一批主动提醒、静默认证、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服务场景。优化企业和项目帮代办服务,鼓励各地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二)打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面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承接好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方面中央授权改革事项,大力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应用,支持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创新拓展业务领域,促进信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力争到2025年,“好品山东”品牌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率达到100%,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率达到60%以上,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新增500家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完善优化法治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市场公平竞争法规规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厉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项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现状,优化市场环境。出台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组织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全面纳入基准。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试点,着力解决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政策保障
(一)加力支持企业创新。
1.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对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3.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6.在省级“创新服务券”中增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业务给予补贴,兑付比例不超过业务金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7.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8.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9.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10.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任选一笔备案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1.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将再贴现科创引导额度由50亿元增加至8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和惠及面。(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对16市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年分三档给予奖补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4.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5.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强的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和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修订(遴选)发布年度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招标时对相关产品纳入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力度,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视同紧急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采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9.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才卡协同服务企业优秀人才工作机制,对“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采取“即来即发、即发即享”方式分级发放人才卡,纳入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优享范围,增强企业引育优秀人才能力。(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助企解难力度。
20.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2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残联)
25.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创新活力、数字化水平、绿色低碳质效、开放合作程度、治理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26.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7.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4至10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鼓励各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8.引导2023年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重点领域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对其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按贷款本金60%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9.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专项行动,聚焦外贸、制造业、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白名单”制度,强化融资支持,年内新增普惠小微贷款25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0.定期发布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建立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师带徒”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10万人次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2.实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33.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推进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产业园区需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4.强化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能耗等量替代原则;对万元GDP能耗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慎决策、严格管控,加强能耗消耗指标管理;对能耗、能效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项目,支持加快建设。(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5.推进“信用山东”建设,开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虽有失信记录但有发展前景、有履行意愿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主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履行情况协调移出失信名单,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6.组织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或作出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临东政办字〔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通过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孤独症致残、减轻致残程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2023年,筛查1.52万人,筛查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区1.52万名35—64岁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30人,切实减轻患病妇女家庭经济负担。(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区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四、扩增基础教育学位资源。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4处,新增学位4200个。(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发放助学金每人每年1万元,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六、开展巾帼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举办“春风行动”人才招聘会,发布适合女性就业岗位。开展家政技能、电商直播、种植技术等巾帼创富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命名扶持5处沂蒙大姐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对4处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示范带动妇女创业就业。(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农业农村局)
七、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涉农信访案件,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八、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区100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
九、落实“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安全,填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状况。(责任单位:河东区法院)
十、实施“青鸟计划,共创未来”大学生实践关爱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村地区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组织开展学业辅导、视野拓展等活动;结合“希望小屋”困境儿童常态化帮扶活动,组织大学生与400名受助儿童“一对一”结对子、交朋友,帮助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团区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临东政办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临沂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3〕23号)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排污口存量整治、增量审核、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品质河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要求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目标。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区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5年底前,完成全区流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镇街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排查原则,以全区九河九沟两干渠及一级支流为重点,向二级支流、三级支流逐级拓展,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街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镇街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镇街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化专项整治
1.科学实施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持续开展整治。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委办字〔2021〕31号)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规范整治管理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河东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附件1),实施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和规范整治。(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细化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严格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照《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2),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好市级核查的迎查工作。(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设置单位
建立档案资料,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的批复或决定文件、监督管理单位的备案统计、定期水质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到“一口一档”。用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
5.强化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监测计划,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核查监测数据和人工取样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6.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镇街落实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档表,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做好资金保障。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排污口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镇街实施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镇街,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在首次排查工作完成后各责任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排污口整治情况定期开展“回头看”,并建立排污口整治动态管理机制,新发现的排污口按照整治标准及时纳入管理。(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河东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2.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3.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档表
附件1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项目 |
内容 |
标准规范 |
1.确定位置。应将监测点设置在厂区(园区)以外,污水入河前,如遇特殊情况需设管道的,应留出观 |
||
测窗口。 |
||
监测点设置 |
2.分类设置。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应设置监测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 3.安全防护。监测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和人畜落入监测点。对明渠式监测点,应 |
|
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防护措施应 |
||
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 |
||
1.确定位置。在入河处或监测点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公示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监督管理单位信 |
||
硬件 |
息等。 |
|
建设 |
标识牌 |
2.分类设置。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应设置 |
设置 |
标识牌。一个标志牌对应一个排污口,并尽可能做到安全牢固、醒目便利。 |
|
3.参考标准。排污口标志牌的样式、牌面信息、材料、颜色和尺寸等基本要求,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 |
||
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标准执行。 |
||
监控系统设置 |
1.确定位置。在监测点处安装流量计量装置、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并将相关监控信息接入各流域或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 2.分类设置。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1.建立台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制度,定期维护入河排污口台账。台账记 |
||
录要明确负责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职责,记录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单位与污染物排放相关 |
||
信息,并对入河排污口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于单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责任主体的, |
||
各责任主体应记录排污单位出厂界处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分清责任。 |
||
2.记录内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台账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污染物手工监测信 |
||
软件 |
台账 |
息采集表、污染物自动监测信息采集表、水量监测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应在入河处采集。除工业排污 |
建设 |
统计 |
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其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入河排污口名称、编 |
码、位置、排放去向、排污口分类等信息。 |
||
3.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1次/年;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
||
4.记录保存。入河排污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
||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时,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提供入河排污口台账备 |
||
查。提供的台账记录时限应不少于1年。 |
||
1.主要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 |
||
污染物指标。 |
||
日常 |
自行 |
2.监测频次。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监测指标日-月,其他监测指标季度-半 |
管理 |
监测 |
年。 |
3.情况报送。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还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 |
||
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情况。 |
1.识别问题。单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接到整治要求后,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 |
||
方面自行识别出需要整治的问题。 |
||
2.编制整治方案。单个入河排污口应根据识别出需要整治的问题,编制单个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经专 |
||
整治销号 |
家论证后,报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经认可后实施整治工程。 3.实施整治工程。单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根据审查后的整治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整治工程,并组织整治工程验收。 |
|
4.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完成整治工程验收后,向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提交销 |
||
号申请及整治相关材料。提交销号申请所需材料应包括整治方案,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照片或 |
||
视频,验收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质监测报告等。 |
备注: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是指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附件2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内容 |
执行标准 |
1.监测频次。入河排污口调查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 |
|
于2次。列为国家、流域或省级年度重点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每年不少于4 |
|
次。 |
|
水质 |
2.监测指标。主要监测指标同《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 |
监测 |
准》。 |
3.采样要求。入河排污口连续排放的,每隔6-8小时测量和采样一次,连 |
|
续施测2天;入河排污口间歇排放的,每隔2-4小时测量和采样一次,连 |
|
续施测2天。 |
|
1.拆除关闭类。拆除关闭整改完成后,经验收专家判定入河排污口不具备出 |
|
流条件,且河道岸线已基本恢复原貌。 |
|
销号 |
2.清理合并类。清理合并工作后,原入河排污口完成封堵关闭、合并后的入 |
验收 |
河排污口完成整改规范后方可销号。 |
3.整改规范类。对应当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成各类情形的整治工作 |
|
方可销号。 |
|
1.档案保存。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 |
|
请文件、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文件、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入 |
|
档案管理 |
河排污口监测资料等)可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存储。归档的纸质 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
2.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查整治、 |
|
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动态更新档案内容。 |
|
1.现场检查。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填写入 |
|
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记录水质监测结果、排污口损毁情况等现场情形, |
|
日常 |
并纳入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 |
监管 |
2.台账统计。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台账记录情 |
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存储及保存方式等是 |
|
否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
备注: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是指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监督管理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附件3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档表
实施阶段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备注 |
2023年5月 |
对全区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硬件设施、台账管理、日常监测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排查台账。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街负责实施 |
|
2023年6月 |
对新排查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污染排放情况、成因,提出治理对策及管理要求。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溯源及对策的提出,各镇街负责监督实施 |
|
2023年7月 |
召开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会,分析全区入河排污口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传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标准,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实施 |
|
2023年8月至2025年 |
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整治、动态销号工作。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街负责实施 |
临东政办字〔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各项治理任务,保障我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基,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规划,梯次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完善保障措施,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助力“品质河东”建设。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施工建设,10月底前完成相关验收工作,11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
三、任务清单
(一)确定任务目标,推进整治进程。根据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要求,确定我区2023年需完成的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以及全区黑臭水体动态清零的综合治理任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统筹实施项目。综合考虑我区农村现状,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在摸排农村排水户基本情况、周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已建农村污水处理厂规模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合理选址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选择治理方式,完善配套管网。根据村居实际,继续以2022年“纳入污水管网模式、污水集中拉运模式(参照《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附件4))、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模式、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模式、污水生态化治理和资源利用模式”等5种治理模式自由搭配的方式,对村居内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要与供水、道路改造、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减少重复施工,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要做好管控,避免产生新的黑臭水体。
(四)明确整治重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四、实施步骤
(一)因地制宜,确定方案(5月10日-5月31日)。根据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我区关注实际,确定治理地点。组织技术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拟定适合的治理方式,完善治理实施方案报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二)提质保量,施工建设(6月1日-8月31日)。根据治理工作方案,倒排工期,制定工作进度表。按期组织施工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步进入施工,施工过程中做好劳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整改,检查验收(9月1日-9月30日)。根据考核细则,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完成区级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有专人签字,配套现场照片、监理报告及其他工程建设支撑材料。
(四)全面排查,巩固提升(10月1日-12月31日)。对全区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情况按照《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附件3)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所有污水处理站能够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各镇街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好中央、省、市、区各级专项资金。坚持政府主导,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各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紧扣项目实施。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工程监理及设备采购招投标均要按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开展。实施专业化管理,项目实施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机构进行监理。设施验收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四)规范运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规范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控原始数据,定期分析优化工艺运行参数,科学实施设施运行管理。
(五)严格考核监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绩效考核。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把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六)强化宣传引导。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保障村民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附件:1.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和黑臭水体清单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3.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4.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
附件1 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清单 |
||||||
序号 |
镇街 |
行政村(自然村) |
类型 |
联系方式 |
级别 |
备注 |
1 |
郑旺镇 |
仁里联村(扈家戈、仁里村、躲水庄)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刘英华 13969970501 |
市级 |
|
2 |
古墩庄(古墩庄) |
农村污水综合整治 |
省级 |
|||
3 |
新庄社区(前新庄、后新庄)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市级 |
|||
4 |
小梁家(小梁家、桑家村、季家村) |
农村污水综合整治 |
省级 |
附件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A:采用纳入污水管网处理方式)
户 数 |
户 |
农户覆盖率 |
% |
|
行政村类别 |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
|||
总体要求 |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
□是 □否 |
|||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是 □否 |
|||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
□是 □否 |
|||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
□是 □否 |
|||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
□是 □否 |
|||
8.不产生黑臭水体。 |
□是 □否 |
|||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
□是 □否 |
|||
具体要求 |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
□是 □否 |
||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
□是 □否 |
|||
12.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
□是 □否 |
|||
13.厕所粪污未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粪污实现有效处理或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
□是 □否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B:采用集中拉运方式)
户 数 |
户 |
农户覆盖率 |
% |
|
行政村类别 |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
|||
总体要求 |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
□是 □否 |
|||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是 □否 |
|||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
□是 □否 |
|||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
□是 □否 |
|||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
□是 □否 |
|||
8.不产生黑臭水体。 |
□是 □否 |
|||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
□是 □否 |
|||
具体要求 |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
□是 □否 |
||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
□是 □否 |
|||
12.采用暗渠收集的,已防渗。 |
□是 □否 |
|||
13.污水已汇入蓄水池暂存,蓄水池已防渗、加盖。 |
□是 □否 |
|||
14.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
□是 □否 |
|||
15.建立专业化拉运队伍。 |
□是 □否 |
|||
16.有污水拉运记录和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
□是 □否 |
|||
17.拉运车辆定期进行试水试验,有试水试验记录。 |
□是 □否 |
|||
18.有县级和乡级每月抽查拉运车辆记录。 |
□是 □否 |
|||
19.拉运过程中未产生二次污染。 |
□是 □否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C:□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方式、□采用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方式)
户 数 |
户 |
农户覆盖率 |
% |
行政村类别 |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R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
||
总体要求 |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
□是 □否 |
||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是 □否 |
||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
□是 □否 |
||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
□是 □否 |
||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
□是 □否 |
||
8.不产生黑臭水体。 |
□是 □否 |
||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
□是 □否 |
||
具体要求 |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
□是 □否 |
|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
□是 □否 |
||
12.采用暗渠收集的,已防渗。 |
□是 □否 |
||
13.设施进水口安装流量计并有日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有月度电量记录。 |
□是 □否 |
||
14.设施排污口已设置永久排污口标志。 |
□是 □否 |
||
15.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
□是 □否 |
||
16.设施运行正常,有日常运维记录。 |
□是 □否 |
||
17.厕所粪污未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有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
□是 □否 |
||
18.设施出水外排,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且出水水质达标。 |
□是 □否 |
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标准
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 |
||||||||||||
水体名称 |
水体编号 |
水体类型 |
|||||||||||||
水域面积(m2) |
长(m) |
宽(m) |
|||||||||||||
河湖长(联系人)姓名 |
河湖长(联系人)单位及职务 |
||||||||||||||
总体要求 |
1.村民满意度>80%; |
□是 □否 |
|||||||||||||
2.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 |
□是 □否 |
||||||||||||||
3.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
□是 □否 |
||||||||||||||
4.河(塘、沟、渠)底部无明显黑臭底泥淤积,岸边无垃圾; |
□是 □否 |
||||||||||||||
5.水质优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表1中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限值。 |
□是 □否 |
||||||||||||||
其他要求 |
6.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 |
□是 □否 |
|||||||||||||
7.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等主要污染源得到长效管控。 |
□是 □否 |
||||||||||||||
8.整治措施符合当地实际,且经济实用。 |
□是 □否 |
||||||||||||||
9.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次。 |
□是 □否 |
||||||||||||||
10.建立河湖长监督责任及考核机制。 |
□是 □否 |
||||||||||||||
11.整治措施运行维护费用有长效保障机制,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 |
□是 □否 |
附件3
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财政、生态环境、城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者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维护。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完善;无管网损坏、堵塞等问题;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有累计流量计,或者近一年(投入使用以来)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调节池有水;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三)运行维护保障标准,包括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具备运行维护合同;有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或者经过培训具备能力的自组建队伍;具备运行维护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出具CMA认证的检测报告;运行维护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行维护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第九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选择包括:
(一)应当采用区级层面整体或者若干单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二)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具备能力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改建、拆迁、拆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当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并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付费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
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道)环保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当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主管科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二十八条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河东区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等精神,做好收集池污水转运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编制背景
河东区于2021-2022年共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96个。2023年继续建设污水收集池约20个。为防止污水外流导致的二次污染,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运转正常,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坚持“全面收集、拉运及时、安全稳定”的原则,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里污水定期转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三、作业服务内容
1.服务范围。河东区内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转运工作。中标方通过车辆将收集池收集的生活污水转运至附近的污水处理站,由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2023年起至2026年止(第一期)。
四、作业服务标准
通过污水转运作业,保持收集池正常运转,不满溢。
1.收集池液位传感器报警时,转运方要在一天内安排车辆进行转运。
2.污水转运时不得漏水,严防二次污染环境。
3.作业结束后,盖好盖板,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行驶作业中规范操作,确保行车安全,注意避让行人。
五、技术参数要求
1.部分收集池建在偏僻的位置,交通不便,转运车辆需保障工作开展的可行性,采用适合行进到相关地点的车辆进行转运。
2.车辆须配备有抽水和排水装置,管路有防冻装置。罐体内外做防腐处理。
六、服务要求
1.转运方要保障在收集池液位传感器报警时一天内安排车辆进行转运,并负责车辆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车辆行走线路、停靠站点、拉运时间均需服从生态环境分局管理。
2.拉运车辆须有安装GPS定位,并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拉运车辆须安装液位测量系统或称重系统并做好原始工作记录的登记、保存。
3.车辆须提供保障工作开展的合法手续。应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等随车必备物品。
4.转运方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00万的车辆商业险,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转运方应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纠纷或保险事故,由转运方负责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拉运费用及审计依据
运费单价计算依据:根据车辆液位测量系统或称重系统,由软件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登记,拉运公司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年底审计后据实结算。
鲁科字〔2023〕22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来源于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支持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以下简称“创新强县”)的创新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客观指标数据,按程序确定创新强县,每年评选数量10个,每个支持额度1000万元,所需经费在次年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支出政策审核,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提出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的使用绩效及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创新强县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创新强县科技部门作为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含区域绩效目标),并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方案经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激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和科技业务宣传与培训、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本息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激励资金支出,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激励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应按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条鼓励创新强县所在市、创新强县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创新强县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创新强县所在市、创新强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和加强激励资金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激励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相关绩效结果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临东政办发〔2023〕3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推进,全面规范项目建设流程,建立“项目落地、项目推进”两个闭环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助力“品质河东”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临政办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围绕全区项目生成、评审落地、建设推进、服务管理、督导督查等环节,构建全过程跟踪、全链条服务、全流程推进的闭环推进机制。
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主要为:工业项目(包含招商引资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农业项目(需新增用地或需进行土地流转、集中性经营)、文旅项目、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需新增用地)以及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建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商业办公项目、总部业态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由区城建(产城融合)指挥部牵头,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以及全区民生项目原则上应从评审项目库中选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做好调度推进。
第三条运行机制。成立全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招商项目组、工业和技改项目组、农业项目组、文旅项目组、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组。
招商项目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工业和技改项目组由区工信局牵头,农业项目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文旅项目组由区文旅中心牵头,教育和医疗项目组分别由区教体局、区卫健局牵头。
各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筛选、初审、考察,出具初步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审。区直部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按照职责主动靠前服务。
第二章 项目初审
第四条项目提报。强化对外招引、对内培育,各镇街、各部门单位、汤泉区、河东经开区、农高区以及各国有平台公司对本办法确定的重点项目信息进行搜集、对接、梳理,建立项目信息库;对意向明确、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按照类别向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牵头部门提报,形成项目信息批次储备、项目生成好中选优的良性循环格局。
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各单位提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拟进行集中评审的项目,及时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内的项目进行调度、洽谈、推进。
第五条信息初审。项目招引和提报单位负责提供投资方及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方有关情况及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占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关键设备、生产工艺、环保、安全、能耗、用水、用电以及意向选址等初步情况。
牵头单位要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规划编研、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对以上信息进行初审。
第六条初审确认。经初审,对信息清晰的项目,牵头单位要及时形成初审意见和初审报告;对确有必要需进一步核实的项目信息,牵头部门可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确认。
考察组由以上参与初审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可采取到投资方实地考察、同行业企业比较、市场调研等方式,对投资方实力、新上项目前景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确认情况,由牵头单位负责形成初审意见和初审报告。
第三章集中评审
第七条评审机制。牵头单位结合初审报告,对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会按照“谁招引、谁提报、谁上会、谁汇报”的原则,各相关初审单位参加,论证项目可行性。
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应提交评审会研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各镇街、园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新上项目的,均应提交评审会研究。
未经评审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各镇街、园区、区直各部门、各国有平台公司不得自行签订框架协议或合同,不得上报参与有关签约活动。
第八条评审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单位认为必要的,可在初审基础上增加评审内容。重点审查产业政策符合性、工艺能效先进性、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在负面清单、环保、安全等方面有无明显禁入情形。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主要论证用地、规划、基础配套以及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产业政策。主要包括:明确项目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属性,是否符合河东产业发展方向,是否为“两高”、耗煤项目及替代等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中心负责用地、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有意向选址的,是否符合各项规划并提出供地意见。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替代,能否准入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源等级,安全生产评审等情况。
区住建、规划、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供热、燃气、通信、水务等部门负责公共服务配套审查,提前研判项目配套服务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研究提出配套方案。主要包括: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道路、通信、雨污处理等。
第九条评审组织。评审会原则按照领导小组研究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条评审流程。项目招引、提报单位汇报项目情况—有关人员补充—牵头部门汇报初审意见—与会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区领导发表意见—领导小组组长发表总结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经评审会集体评审,所有参会人员同意项目落地,不再提出反对意见,进行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由各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形成“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落地推进
第十二条落地机制。经评审会集体评审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工作任务,分解项目落地责任清单,涉及的相关问题逐项销号。
项目落地责任清单按照“谁分管、谁牵头、谁调度”的原则,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度推进。
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对落地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协议签订。经评审会评审后确定实施的项目,由区政府或各园区、落地镇街、各国有平台公司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应约定投资额度、占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设周期、扶持措施、退出标准、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协议文本须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公证。
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选址清表。合同签订后,牵头单位组织项目投资方与自然资源、规划、属地镇街园区、国企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落实具体选址意见并勘测定界,选址情况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招引、提报单位依据勘测定界图申请住建或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地上物评估,明确拆迁和用地手续办理资金数额、来源,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安排属地镇街启动拆迁清表。
项目落地需要征收土地,涉及民房拆迁的,由属地镇街提报用地拆迁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组织清表并交付土地;不涉及民房拆迁的,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征收补偿。
项目落地不需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流转的,由属地镇街按程序依法依规兑付补偿资金,组织清表并交付土地。土地流转资金一次性拨付,不得分年度拨付。
本办法涉及征收拆迁及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依照《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临东政办发〔2022〕9号)执行。
第十五条节点计划。投资方根据建设周期,合理确定建设节点计划,原则上以半月为节点。节点计划作为对项目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投产。项目建设完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投产运营。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归属服务。镇街招引或盘活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谁招引归属谁”“谁盘活归属谁”的原则确定归属服务镇街;河东经济开发区、汤泉区、农高区、区直各部门、各国有平台公司招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和“谁招引归属谁”的原则,实行双重服务机制;后期需调整归属服务镇街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帮扶服务。对确定实施项目,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成立帮扶专班,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形成“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全流程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督导调度。投资方要严格按节点计划建设推进;项目招引、提报单位安排专人盯靠项目,及时掌握进度;区级帮扶领导原则上每周进行调度,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全程跟踪督导,每周调度项目进度并向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条手续办理。按照“一企一策”“全程帮代办”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手续办理方案,各责任单位配合,项目单位参与,帮助指导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要素保障。本着资源跟着好项目走的原则,土地、规划、能耗、环保、安全、文物、资金、政策、人才等要素保障部门主动靠前服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纳统。项目招引、提报单位要会同统计、发改等部门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纳统工作,确保“应纳尽纳”。
第二十三条履约扶持。项目达产后,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符合约定条件的,按政策、按程序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置。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等比例减少对项目的相关扶持;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收取,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含滞纳金),相关扶持不予兑现,同时相应扣减污染物总量、能耗等要素指标。
符合合同约定清理清退条件的,由项目招引、提报单位负责清退;相关扶持及有关基础设施配套全部收回。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项目招引、提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考察评审的、职能部门出具意见不实的,给予相应处理;牵头部门不认真组织考察、初审、不如实反映项目情况的,有关部门服务不到位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相关牵头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细化制定各类项目的纳入标准、考察、初审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附件1
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巩学全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组 长:刘 刚区委常委、副区长
孙泉城区政府副区长
张 选区政府副区长
高仁彬区政府副区长
郭志玲区政协副主席、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济林区政府党组成员(挂职)
成 员:褚言强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许 辉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邢 璐区发改局局长
张世英区教体局局长
卫俊岩区工信局局长
吴永学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洪慧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文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史兰坤区统计局局长
许成果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李全欣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党组书记
王立才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少华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马士光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巩学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辉、邢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附件2
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流程图
临东政任〔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李金泽的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临东政任〔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王鹏飞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长辉为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主任;
马芳为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姚凯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李振波为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正科级);
孙楠为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厉建荣为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景来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高斌为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高秀猛为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吴芳菲为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杜明义为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钱磊为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李国富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滕飞为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赵春龙为区审计局副局长;
赵洪梅为区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祥磊为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列赵敏之后);
吴善平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令超为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刘广千为区信访局副局长;
李瑞祥为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庄自豪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发展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王超慧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招商发展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王军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部长;
王金贵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安全服务部副部长;
朱振强为临沂河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列马永超之前);
免去:
王鹏飞的区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王长辉的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马芳的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李振波的区教育和体育局总督学(正科级)职务;
厉建荣的区财政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高斌的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高秀猛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发展部部长职务;
李国富的区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赵洪梅的区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瑞祥的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职务;
庄自豪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职务;
王军的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朱振强的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潘凤光的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崔贺之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鞠传营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尹云复的区司法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孙鹏娟的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郝彦霞的区财政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王文治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正科级干部职务;
王业情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颜盛春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侯月振的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许世强的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张连学的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学功的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季开举的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吴清桩的区地震监测中心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朱崇建的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庞文洋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严海静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汤头执法中队中队长职务;
徐祎的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丰丙仕的区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郭宝志的区大数据中心主任职务;
付欢欢的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薛春雷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招商发展部部长职务;
管孟照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招商发展部副部长职务;
王桂明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部长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临东政字〔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水务局
目录
前言
—、基本区情水情
(一)基本区情
(二)基本水情
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状情况
(二)面临的形式
(三)存在的问题
三、水网建设需求分析
(一)水网基本概念
(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四、规划思路与总体布局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规划任务
(五)总体布局
五、主要建设任务
(一)优化水资源配置网
(二)夯实水旱灾害防御网
(三)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
(四)打造数字化智慧水利网
(五)严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六)谋划水上旅游航运及景观
六、推动河东区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安全发展
(二)推动绿色发展
(三)统筹融合发展
(四)完善体制机制
七、投资估算
八、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突出规划引领
(三)强化要素保障
(四)加强科技支撑
前 言
2021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髙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十四五”时期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国家水网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2022年1月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增强我国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
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山东现代水网建设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16日,李干杰书记专题主持召开山东现代水网建设专题会议,对建设现代水网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1月25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提出全省水网“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省级水网总体格局,构建山东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根据全省长远发展战略需要,逐步扩大省级水网延伸覆盖范围,与市县级水网互联互通,形成一体化的山东现代水网。2022年2月28日,在全省现代水网暨2022年重点水利项目建设推进视频会议上,周乃翔省长提出现代水网建设是“保安全”的紧事急事、是“惠民生”的实事好事、是“促发展”的大事要事,要加快谋划推进市县两级现代水网建设,扎实推动现代水网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临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我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任刚书记、侯晓滨市长、张秀丽副市长多次作出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任刚书记在我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四水四定”是国家战略,临沂水资源优势突出,要前瞻布局建设“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现代水网;侯晓滨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水网体系。
2022年7月26日,市委书记、市总河湖长任刚,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总河湖长侯晓滨共同签发了《临沂市总河湖长令》(第8号)——《关于加快现代水网建设助力河湖长制提标升级的实施方案》。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是国家水网和省市级水网的延伸,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健全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主线,以骨干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为骨架,以河湖水系连通和灌排渠系为脉络,以重点水库为节点,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调控为手段,统筹水资源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化智慧化水利、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兼顾水景观,形成“两廊两脉,两渠两库,纵横交织”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总体格局,构建河东区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河东区积极响应临沂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河东区水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对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规划编制工作。
2022年8月,河东区水务局委托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中期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
河东西倚沂河、东临沭河、中有汤河纵贯南北,境内大小河流有30条,拥有沂河岸线59km、沭河岸线52.4km,先后建成21座橡胶坝、86道节制闸、2座小型水库。有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两大国家级湿地公园,形成了“三河环绕一城春、半城绿荫花醉人”的优美景观,是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和国家级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区。
原河东区位于山东省东南部,介于东经118°22~118°40、北纬34°35~35°20之间,东与莒南县、临沭县毗连,西隔沂河与兰山区相望,南靠郯城县,北邻沂南县。西依沂河与临沂市区相接。于1995年建区,原河东区下辖九曲街道、相公街道、太平街道、汤头街道、凤凰岭街道、芝麻墩街道、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汤河镇、八湖镇、郑旺镇11个镇街、288个行政村(社区)、539个自然村,人口90万,面积834km2。
依据《临沂沂河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2月),现临沂市河东区介于东经118°26′~118°40′、北纬35°09~35°20之间下辖汤头街道、汤河镇、八湖镇、郑旺镇、九曲街道、太平街道6个镇街、252个行政村(社区),人口32.6万,面积512.97km2。
图1.1-1 临沂市河东区政区地名图
河东区地处山东三大平原之一临郯苍平原,地势北高南低,地形多为平原。河东区境内地势平坦,相对高度较小,北部为低矮丘陵区,中南部为沂沭河冲积平原,标高58~130m。
区域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春季干燥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和凉爽,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13.1℃,无霜期180~195天,历年最大冻土深50cm,历年平均日照小时数为2558小时。多年平均降雨量856.3mm,最大降水量为1449.2mm,出现在1960年,最小降水量为473.5mm,出现在1986年。降水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随季节变化明显,6~9月多年平均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3%。多年平均蒸发量1176.6mm,蒸发量年际变化大,年内变化明显,五月份的蒸发量最大为167.8mm,占全年蒸发量的14.3%,最小的一月份为36.9mm,只占全年蒸发量的3.1%。多年平均干旱指数1.37,属偏干旱区。
2021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347.9亿元,同比增长10.3%,两年平均增长7.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9亿元,同比增长7.3%,两年平均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106.7亿元,同比增长11.1%,两年平均增长8.1%;第三产业增加值224.3亿元,同比增长10.1%,两年平均增长7.6%。
河东区水系主要分属沂河水系以及沭河水系。
图1.1-2 河东区水系图
(1)沂河
沂河原名沂水,中、上游在临沂市境内,是临沂市最大的山洪河道,属于淮河流域。沂河干流南北流经沂源、沂水、沂南、兰山、河东、罗庄、兰陵、郯城8县区,在郯城县吴道口村出省,在江苏省入骆马湖;沂河下游古时原入泗河,泗河入淮河。沂河全长574km,总流域面积17325km2;山东省内河道长度287.5m(跋山水库至省界188m),流域面积10772km2,临沂水文站(西朱旺)以上流域面积10287km2。沂河干流葛沟至临沂段河道比降为0.6‰,临沂至李庄段河道比降为0.55‰;河道在沂水城至东汶河段河道宽约250~800m,临沂城区段河道宽约600~1530m,城南薛店子河道宽约980m,苏鲁边界处河道宽约700m。河东区内长度55.3km,主要支流有李公河以及直接汇入沂河的支沟。祊河口以上按20年一遇治理完成,设计洪水流量10000m3/s,祊河口以下按50年一遇治理完成,设计洪水流量16000m3/s。河道最宽处有1770m,最窄处有650m。
(2)李公河
李公河属于沂河左岸支流。源出于九曲镇柳杭头村,向南流经九曲街道、芝麻墩街道,于李家石河村注入沂河。河道长度25km,流域面积111.1km2。李公河河道断面较窄,水流流速较大,河宽一般为5~15m。河道两侧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李公河主要汇水河道为李公河东支和李公河西支,为城市的排水排涝河道。李公河西支另承接小埠东东干渠、棉厂前沟等2条支流汇流。李公河流域雨水充沛,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827.6mm,降水多集中于夏季,占全年降水量的63.9%,冬季降水少,仅占全年降水量的4.4%。多年平均年径流深为285.7mm,折合年径流量为3174万m3。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沿线共已建拦河坝、溢流堰、拦河闸等拦河工程3座,其中拦河闸2座(李公庄拦河闸陈旧、启闭不能自如)、防倒漾闸1座。
(3)沭河
沭河发源于沂蒙山沂水县沂山南麓,向南流经山东省沂水、莒县、莒南、河东、临沭和郯城六县(区)以及江苏省徐州市的新沂市以及连云港市的东海县,至沭阳口头入新沂河。河道全长300km,其中大官庄人民胜利堰闸以上长196.3km,以下长103.7km(江苏省境内47km)。流域面积6400km2,大官庄枢纽以上流域面积4519km2,大官庄以下1881km2(江苏省境内1048km2)。沭河在大官庄处与分沂入沭水道分泄的沂河洪水汇合后,向南由人民胜利堰闸控制入老沭河,流经山东省郯城县老庄子至江苏省述阳口头入新沂河;向东由新沭河泄洪闸控制入新沭河。沭河支流大都分布在中上游,长度在10km以上的一级支流共24条。沭河河东区内长度68.3km,主要支流有汤河、汀水河、黑河、三白河等。
(4)汤河
汤河是沭河流域的一条较大支流,发源于沂南县大庄镇张家埠子村,流经沂南、河东两县(区),于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东汇入沭河。汤河河道总长为57km,流域面积为470km2。汤河流域内主要有梁子沟、管仲河、葛沟灌渠等支流,其在沂南境内长度为7.8km,流经大庄镇;在河东区境内长度为49.2km,流经汤头街道、八湖镇、郑旺镇,在汤河镇汇入沭河。上游自长沟社区至汤头街道驻地段称长沟,该段长10公里。在汤头街道驻地,因有温泉水汇入,长沟以下河段被称为汤河。汤河由北向南流经河东区的汤头、八湖、相公、郑旺、汤河等街道的村居,在汤河镇进入沭河,河东区段全长约50km,平均坡度0.77‰,总流域面积342.84km2,流域人口约38万人。
主要灌溉渠道为葛沟灌区干渠、石拉渊干渠。
(1)葛沟灌区
葛沟灌区地处鲁东南,沂河中游,临沂市河东区境内。该灌区西靠沂河,东与河东区石拉渊灌区接壤,南至解白排水沟,北抵沂南、莒南两县边缘丘陵地区。灌溉面积主要分布在河东区汤头、太平、郑旺、八湖、相公、凤凰岭、九曲、芝麻墩、梅埠九个乡镇,337个自然村。灌区内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60%。设计灌溉面积31.36万亩,为大型灌区。建有总干渠一条长65km,干渠7条长142.5km,支渠42条长137.2km。
(2)石拉渊灌区
石拉渊灌区地处鲁东南,临沂市河东区境内。该灌区东靠沭河,西与河东区葛沟灌区接壤,南至彭白排水沟,北抵莒南县。
灌溉面积主要分布在河东区八湖、郑旺、相公、汤河、凤凰岭、朝阳街道六个乡镇(街道),160个自然村。灌区内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24%。设计灌溉面积16万亩。建有干渠一条长42km,支渠17条长144km。石拉渊灌区是河东区的主要粮食产区和商品粮基地,灌区内人口29.18万人,耕地面积25万亩。
(1)张家庄水库
张家庄水库位于河东区汤头街道张家庄村东北0.2km处,属沭河水系汤河支流,控制流域面积3.66km2,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小(2)型水库。水库于1966年11月建成蓄水,总库容26.62万m3,兴利库容11.98万m3,死库容0.26万m3。
(2)沙汀水库
沙汀水库位于沭河水系汤河支流,河东区沙汀村东0.4km处,控制流域面积3.22km2,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小(2)型水库。水库于1956年3月开工,1957年12月竣工,完成大坝、放水洞、溢洪道等主体工程,2019年实施除险加固,完成了主坝段背水坡草皮、排水沟、排水体;管理设施等工程。水库总库容68.5万m3,兴利库容31.16万m3,死库容3.22万m3。
(1)石拉渊拦河闸
“十三五”期间,投资3530万实施完成了沭河石拉渊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改善灌溉面积16万亩,一次性蓄水量达372万m3。投资8326万元,对汤河拦河闸拆除重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发挥水闸蓄水灌溉和改善生态的效能,拦蓄水量500万m3。
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临沂市河东区是一个农业大区,临沂市中心城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位于临沂市东部,沂沐河之间,分沂入术水道以北,总面积617km2,耕地面积3.96万hm2,属于淮河流域沂术河水系,沂河、沐河是河东地区的边境河流,区内有大小内河17条。河东区水务局紧紧围绕“服务民生保障发展”两条主线,以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在供水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水资源改革和发展。全区水资源事业呈现出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良好态势。
(1)水库防洪能力
河东目前有张家庄水库、沙汀水库两座小(二)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20年,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总库容74.3万m3,兴利库容26万m3。
河东区河流主要有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四河为主干、连接大小支流,纵横全区,密如蛛网,是排涝行洪的主要通道,并对附近地下水起到补给和排泄作用。
(3)拦河闸坝防洪能力
石拉渊拦河闸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境内,沭河干流中游,属于淮河流域。沭河发源于沂水县沂山马坡的石槽峪,是沂沭河流域贯穿鲁南苏北的大型山洪河道。沭河南流至大官庄与分沂入沭水道汇合后东经新沭河泄洪闸由新沭河东去入海,向南经人民胜利堰闸沿老沭河南下至口头入新沭河。流经沂水、莒县、莒南、河东、临沭五个县,全长300km,流域面积6400km2,其中大官庄人民胜利堰以上长及流域面积分别为196.3km、4519km2,胜利堰以下长及流域面积分别103.7km(江苏省境内47km)、1881km2(江苏省境内1048km2)。沭河支流多分布在中上游,石拉渊拦河闸以上有沭河支流40余条,闸上流域面积3332km2,建有沙沟、青峰岭、小仕阳等大、中型水库6座,小型水库313座。
(4)拦河闸坝蓄水能力
河东区城区李公河建有前兰墩橡胶坝、李公河防倒漾闸。前兰墩橡胶坝在经开区前兰墩村东7+240,正常蓄水位为62.4m。李公河防倒漾闸在李公河河口,正常蓄水位为60m。
临沂市河东区地处临郯苍平原,属温带季风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境内水系发育呈脉状分布。主要有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4条河流,均属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流向自北向南。
全区共有小型水库2座,总库容74万m3。现有大口井96座,蓄水量864万m3;建成农用机电井9943眼,其中已配套机电井1240眼,未配套机电井8703眼,完好率达81%;这些小型水源工程的建成,有效提高了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全区灌溉面积中由小型水源工程机电井灌溉面积为4.56万亩。这些小型水源工程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干旱年份非常有力的提高了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当地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利保障。
小型泵站94座。全区的泵站为灌溉泵站。在94座小型泵站中,其中完好21座,占泵站总数21.8%,带病运行75座,已报废18座,总装机90台套,装机容量3451kw,总设计流量33.05m3/s。从运行期长短分类,已运行10~20年的有27座,运行20年以上的有67座。
全区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1处,灌溉面积38.19万亩;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含)~30万亩的灌区1处,灌溉面积16.13万亩。共有农村供水工程5.14万处,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0.073万处,分散式供水工程5.11万处。
河东区紧抓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机遇,坚持“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河东区共有104处农村供水工程,按用水水源种类分,地下水水源的100处、地表水水源的4处;按供水工程类型分,城镇管网延伸3处、联村20处、单村81处;按供水方式分,供水到户95处、集中供水点9处。
临沂市河东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共涉及汤河镇、汤头街道、太平街道、凤凰岭街道、八湖镇、郑旺镇和相公街道7个乡镇(街道),供水型式为管网延伸工程,并铺设村内管网,实现户户通供水,计划提升改造340个村410081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八湖镇、郑旺镇、汤头街道和相公街道4个镇街铺设主管道、入村管道和村内管网;太平街道、凤凰岭街道、汤河镇3个镇街在现有供水主管道基础上铺设村内管网。共计铺设供水干管69km,供水支管62km,村内管道9200km,环状管网18km。工程预算总投资21312万元。
临沂市河东区地处临郯苍平原,属温带季风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境内水系发育呈脉状分布。主要有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4条河流,均属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流向自北向南。
河东区河道互联互通性不强,水体流动性较差:
区内沂、沭、汤河已得到系统治理,水系连通基础较好,但河道水系连通性较差,区内河道水量得不到保障。分散且稀疏的河流水系分布无法满足生产及生态所需的用水量;近年来河道填埋淤积,导致河道蓄水量减少,区域内河流水循环路径受阻,水流不畅,像义相河、红旗沟、李公河等的排水河道,因为缺乏活水源补给,致使河流脏污堵塞,存在断头河、盖板河。
河东区水生态退化,生存发展环境受到挤压:
一是农村水环境较差。农村面源污染仍然较重,各种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沟渠汪塘垃圾成堆、侵占严重,农业秸秆乱丢乱弃,农村防洪排涝标准普遍较低,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短板。
二是水生态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无论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城乡规划和水利基础建设,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理念,以及“空间均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理念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
三是沿河景观建设比较滞后。部分河道沿岸建有小规模不连续滨水绿化带,景观效果不佳,且多存在人水争地的矛盾;农村段河道多为自然原生态模式,河道两侧多为自然生长的乡土植被,生态景观效果单一。境内河流整体生态性较差,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任务重。
水利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无论水利设施监控管理、水资源管理,还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水利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管理水平均比较低,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水利的需求。
河东区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广基于物联网智能网络水表系统建设及其在管网预测中的应用,打造智慧水务平台。一是安装智能化水表。以提升效能为重点,打造“智慧水务”模式,安装智能化刷卡水表15万块,提高用水计量的精确度。二是实现管网漏损监测。采取“分线监管、分线控制”措施,在每条管线进水口处安装流量计实现管网的虚拟分区,利用边界点计量设备数据传输,统筹评估漏损程度,实现“以出厂水为一级计量、供水管线为二级计量、用户水表为三级计量、入户小口径水表为四级计量”的四级计量精细化监管,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目前,经开水务建设完成监控平台及系统软件、分线监控流量点28处、阀门更新40处、远程监控大口径水表对接280块、入户水表对接25000只。三是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区财政投资500万元,委托市水发设计院设计,构建河东区信息化平台,安装远程传输系统,实现远程操作、远程监控,逐步构建“水资源调控化、水供给精细化、水管理一体化、水保障安全化”的智慧水务发展格局。
河东区建设水资源税远程监测系统,实行取用水计量,是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措施,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程。河东区于2020年8月启动水资源监控系统项目,总投资180万元,依托临沂市政务云平台服务器,主建中心软件管理系统1套,安装在线监测站点174处,服务106家企业,采用双声道超声波水表,通过远程在线监控及时、准确、规范采集取用水信息,水务部门及时监控水量情况,税务机关准确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质量,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十四五”期间正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河东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水资源作为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水利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发展支撑,面临着更高、更新的发展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水利摆在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定位为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既充分体现了水利建设作为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国家水安全保障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水利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2020年11月3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要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要求切实增强水资源供给能力,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城镇和工业用水方面,节水虽有潜力可挖,但节水量远小于新增发展用水需求,全社会用水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保持刚性增长。生态用水方面,结合打造国际生态城的城市目标,随着城市生态河湖整治等措施的实施,未来生态用水将有一定增长。农业用水方面,农业新增用水通过农业节水解决,实现零增长。综合分析,应加快谋划一批骨干水安全保障工程,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水资源供给保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要求切实增强水资源管控能力与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改革,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城镇化建设、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布局优化,助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围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方位加强工农业和城镇节水,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健全完善节水激励机制,着力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健全防洪减灾安全体系,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发展总基调,结合美丽示范河湖建设要求,通过提升打造,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湖,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目标,使其成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全方位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要求完善防洪、供水、水生态等水利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河东水利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群防群控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防洪排涝体系,强化水安全保障工程联合调度,全面提升防洪减灾能力。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建立健全水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水务行业日常安全监管、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019年“利奇马”台风之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刘家义书记提出了“根治水患、防治干旱”的目标,按照“兴建、提升、整治”要求,制定了三年规划方案,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2020年8月13日8:00至8月14日23:00,河东区平均降雨达93.96毫米,其中中心城区九曲街道115.6毫米、芝麻墩街道97.5毫米,均达到暴雨级别,特别是8月13日10:00~17:00,主城区降雨超过60毫米,城区主要泄洪河流李公河西支、埠东干渠、彭白河、解白河等河流均达到满水,城区多条道路积水严重。8月14日,沂河迎来了2020年第1号洪水,沂河临沂站洪峰流量达到10900m3/s。这就要求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毫不放松做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积极谋划争取一批河湖安全、城市防洪领域重大政策性项目,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建设高起点的国家生态城
2019年临沂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沭河两岸生态保护与开发,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推进中心城区由“一河为轴”逐步迈向“两河时代”,国际生态城作为东进战略的关键承载地,要坚持高水平规划、以水为脉,水城融合。实施城区活水清水工程,构建河河相连、河湖相通、生态优美的水系连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全面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改善水生态环境,对于城区实现“长流水、流清水”的目标,支撑临沂市走向“两河时代”的水利需求,建设高起点的国家生态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求加大河湖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保障生态用水,打造生态河东,建设人民向往的幸福河。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围绕持续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加强河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生态河湖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生态修复,保障生态用水。
要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着力增强水务发展活力。围绕健全资源节约集约使用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河湖水生态保护联动机制。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积极探索推进水市场建设,促进规范水资源交易流转。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水务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缓解水务投资建设压力。
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河东区仍处于“补短板、破瓶颈、增后劲、上水平、惠民生”的发展阶段。必须牢牢把握保障水安全、加大水务投入等一切有利机遇,进一步深化水务改革,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攻坚克难,加快现代水务发展步伐,努力破解水问题,着力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支撑和保障。
一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河东区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且时空分布不均,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3953万m3,人均水资源占用量396m3,不到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5,不到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4/5。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汛期6~9月份,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3%左右,年降水量的50%集中在7~8月份,最大月降水量大多集中在7月份,区内雨季较短,雨量集中,降水量的季节变化较大,春旱、夏涝严重。区内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南部片区靠近沂沭汤河下游,水资源量较北部山区丰沛。
二是现状水源工程数量少、规模小,丰枯调节能力低。除沂沭河外,其余河道上建设的水源工程多为中小型,规模较小,水资源不能合理的调配和开发利用。水源单一匮乏,只能从沂沭河引水、无当家水源,河流季节性特征明显。
三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大,开发利用率低。水资源调配工程体系不完善,水资源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水资源年际年内及地区间分布极不均匀,相差悬殊,加之水资源浪费和水体污染较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趋加剧。
四是用水方式粗放、效率不高。一方面,现状农业用水方式主要以渠系明渠输水为主,大多采用漫灌、畦灌的灌溉形式,2019年全区农业用水量8920万m3,占全区用水量的50%,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低,喷灌、滴灌、管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所占比重不高,农业节水工程体系尚不完善,灌溉水利用系数仍然偏低,农业节水潜力较大。另一方面,现状城市供水管网不完善,老化损坏较重,管网漏失率较大,现状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为16%。另外,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不完善,管理不精细、不到位,非常规水大多直接排放,利用率低。
区内沂、沭、汤河已得到系统治理,水系连通基础较好,但河道水系连通性较差,区内河道水量得不到保障。分散且稀疏的河流水系分布无法满足生产及生态所需的用水量;近年来河道填埋淤积,导致河道蓄水量减少,区域内河流水循环路径受阻,水流不畅,像义相河、红旗沟、李公河等的排水河道,因为缺乏活水源补给,致使河流脏污堵塞,存在断头河、盖板河。
一是农村水环境仍然较差。农村面源污染仍然较重,各种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沟渠汪塘垃圾成堆、侵占严重,农业秸秆乱丢乱弃,农村防洪排涝标准普遍较低,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短板。
二是水生态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无论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城乡规划和水利基础建设,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理念,以及“空间均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理念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
三是沿河景观建设滞后问题突出。部分河道沿岸建有小规模不连续滨水绿化带,景观效果不佳,且多存在人水争地的矛盾;农村段河道多为自然原生态模式,河道两侧多为自然生长的乡土植被,生态景观效果单一。境内河流整体生态性较差,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任务重。
一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部分中型灌区多年运行,灌排渠系一直得不到维修改造,工程普遍老化失修,多数灌溉排泵站带病运行,农田灌排保障程度不高。
二是“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面积占比低。近几年来,由于耕地占用、工程老化退化等原因,呈现耕地面积数量增加,农田灌排面积不增反减的趋势,“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面积增加难度大。
三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协调,发动难、管护难,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经费、管护责任不落实,不能正常发挥效益。
一是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许多中小型河道普遍存在乱采、乱挖、乱占现象,河道防洪设施缺乏维修,毁坏严重,河道行洪能力降低。大多“五小”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落实,有人用无人管,毁坏严重。已有水利管理单位存在着管理人员数量少、年龄老化、专业构成不合理、技术人员匮乏、管养经费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二是基层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有待加强。一方面乡镇水利站存在着办公设施简陋,设备不足,人员数量少、技术力量薄弱、服务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专业服务组织数量少,覆盖范围小,服务能力不足。村级水利员大多未得到培训,专业技能低,还远不适应农业、农村水利发展的需要。
三是水利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无论水利设施监控管理、水资源管理,还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水利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管理水平均比较低,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水利的需求。
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区水利仍处于“补短板、破瓶颈、增后劲、上水平、惠民生”的发展阶段。必须牢牢把握水利发展新机遇,积极面对新挑战,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攻坚克难,加快现代水利建设步伐,努力解决新老水问题,着力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支撑和保障。
三、水网建设需求分析
水网是以自然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道,调蓄工程为节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水网工程体系要素包括纲、目、结:“纲”是自然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是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目”是河湖连通工程和输配水工程;“结”是调蓄能力较强的水利枢纽工程。
图3.1-1 水网分级图
水网分为国家水网、省级水网、市级水网、县级水网四个层级。在国家水网总体框架下,省级水网以省内骨干河湖水系及重大水利基础设施为主骨架,构建与国家水网相街接的水流网络通道与调配网络;市级、县级水网是国家水网和省级水网的延伸,围绕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城市生态格局和人居环境,以推进区域河湖水系互连互通为重点,打通水资源调配、水资源战略储备、防洪排涝(水旱灾害)、农田灌溉、农村水系生态“最后一公里”,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城市生态连通系统,构建水网基础通道和“毛细血管”。
根据《临沂市2020年度水资源公报》成果,河东区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770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2657亿立方米,地下水0.4236亿立方米,其他水源供水量0.0810亿立方米。现状水利工程条件下,临沂市河东区有一定量的缺水。
四、规划思路与总体布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快构建河东区现代水网,着力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安全利用水平,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布局建设“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河东区现代水网,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河东区奋力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1.人民至上,人水和谐。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水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供水、防洪、水生态等问题,不断提高现代水网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促进水网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节水优先,空间均衡。充分发挥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作用,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充分挖掘缺水地区节水潜力,全面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优化水网布局,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网络化组合效益和整体效能,促进人口经济与水资源环境承载力、洪水风险状况相适应,推动高质量发展。
3.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坚持系统化、协同化、绿色化、智能化定位,统筹水资源配置、水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兼顾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强各类水工程协同调度和不同层级水网协调衔接,实现全市水网“一张图”。科学论证工程任务规模及设计标准,优化工程总体布局。推动传统水利与新型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维数字化升级,提升水网绿色化智能化水平。
4.防控风险,保障安全。落实国家安全战略,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把安全发展贯穿现代水网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强水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现代水网的网络化、系统化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实现由注重事后处置向风险防控转变、由减少灾害损失向降低安全风险转变。
5.改革创新,两手发力。创新现代水网建管体制和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大力推进现代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相融合,提升现代水网工程科技和智慧化水平。
充分对接国家、省级、市级水网,加快构建县级水网,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显著增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水网智慧化水平有效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公众满意度、幸福感逐步提升。
——供水节水。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成县域节水型社会建率。
——防洪安全。到2025年,重要河湖防洪减灾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防洪保护区、重要河段达到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重点区县和重点涝区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范化解能力进一步增强,水旱灾害年损失进一步降低。现有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全面消除,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大幅增强。
——水生态保护。到2025年,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目标基本确定,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重要名录河流湖泊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Ⅲ类水,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改革创新。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全面深化,依法治水管水全面提升,水利科技创新实现突破,水利现代化发展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基本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水利治理体制机制。
到2035年,“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基本建成,水资源优化配置格局基本完善,防洪保安工程基本达标,水生态环境美丽健康,水网智能化调控全面实现,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安全可靠。水网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显著提升,水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大幅提高,城乡防洪排涝、供水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集约高效。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规模效益大幅提升,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更加凸显,人口、经济、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力基本适应。
——绿色智能。基本实现水利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全周期绿色化,全市水网信息化、智慧化和精细化调度水平明显提升。
——循环通畅。县级水网与国家水网、省级水网、市级水网互联互通,河湖水系水流连通性明显提高,骨干河道及中小河流水流畅通,泄洪、排水、输水和循环利用能力增强。
——调控有序。水资源调配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区水网骨干工程联合调度、丰枯互济,有序调蓄河道径流,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发挥综合效益。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高质量、现代化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体系,市县水网高效协同融合,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水网工程体系由“纲”、“目”、“结”三要素组成。“纲”主要是骨干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目”主要是河湖连通工程和输配水工程;“结”主要是调蓄能力较强的水利枢纽工程。规划通过“强纲、织目、固结、成网”,布局建设“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
——“强纲”:加强对汤河等自然河道治理,保持河道畅通,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构建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织目”:增加河河、河库、库库之间的连通,合理调配水资源,东西互济,南北贯通,提升水资源利用率,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的市县级水网体系,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水资源配置保障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固结”:充分挖掘现有工程的调蓄能力,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灌溉等功能,加强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提升水资源调控和防洪调度能力,发挥工程综合功能和效益。
——“成网”:在“强纲、织目、固结”的基础上,构建“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
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是国家水网、省级水网和市级水网的延伸,根据全区自然河湖分布、水资源禀赋、国民经济布局、现状水利工程等情况,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健全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主线,以骨干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为骨架,以河湖水系连通和灌排渠系为脉络,以重点水库为节点,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调控为手段,统筹水资源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化智慧化水利、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兼顾水上旅游航运及景观,形成“一干多支,两渠双库,三网融合”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总体格局,构建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一干多支”中的一干是指汤河,多支是指汤河各支流水系。
“两渠双库”中的两渠是指葛沟总干渠、石拉渊总干渠,两库是指沙汀水库、张庄水库。
五、主要建设任务
立足临沂市河东区实际,考虑长远,积极与市级水网对接,内连外接,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城乡一体”的多水源水资源配置格局,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供水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区域水系连通、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2大类工程。
(1)区域水系连通:李公河连通工程、河东区龙形水系恢复水系连通工程。
(2)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石拉渊灌区、葛沟灌区2处中型灌区进行灌溉水源、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现代化改造。
专栏1 水资源优化配置重点建设工程 |
区域水系连通:李公河西支防汛提升水系连通工程、河东区龙形水系恢复工程。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石拉渊灌区、葛沟灌区2处中型灌区进行灌溉水源、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现代化改造。 |
(1)李公河连通工程
李公河北延太平段北部与葛沟干渠相衔接,通过葛沟干渠配水至该段,新建连通河道与规划路网衔接。利用北延段延伸至柳杭橡胶坝,柳杭橡胶坝常水位74m,内河常水位为69m,可开闸自流引水,该连通主要补充李公河西支北延城市段、李公河西支及干流。建设李公河西支北延排涝河道,承接上游涝水,并结合空间规划及控规,结合两侧城市绿地空间打造河道景观风貌。连通小埠东橡胶坝与李公河上游,并利用原有灌渠引沂河水至李公河,补充李公河下游,并向东补水至玉白河流域。总投资3.2亿元。
5.1-1 李公河片区连通工程布置图
(2)河东区龙形水系恢复工程图
主要是疏浚、打通过去的老河道,连通石拉渊总干和汤河,为国际生态城增加景观水系,提升沿途生态环境服务市国际生态城核心区的建设,也可给汤河供水。年引水量500万m3。工程内容为河道疏浚全长12.1km,按照2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对河槽进行扩挖,且满足河道沿线村庄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以切滩为主。堤防工程兼做管理道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沿河景观道路22km。建筑物工程:新建橡胶坝3座,溢流坝10座。总投资0.55亿元。
图5.1-2 龙形水系恢复工程布置图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对中型灌区——石拉渊灌区、大型灌区——葛沟灌区,进行灌溉水源、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现代化改造。
开展骨干河道提标工程,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重要支流治理,开展重点涝区治理,构建以河道、水库、堤防、湖泊为架构的水旱灾害防御的防洪减灾体系,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加快推进实施河东区汤河东支治理、河东区汤河上游治理、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
(1)实施河东区汤河东支(梁子沟)治理工程。主要建设任务是通过实施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措施,恢复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提升河道水环境质量。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11.4km,河道堤防修筑17.4km,新建橡胶坝2座、新、改建穿堤涵洞42座,新建跨河交通桥5座,接高和增设上堤坡道29条。工程估算总投资1.62亿元。
图5.2-1 汤河东支(梁子沟)治理工程布置图
(2)实施河东区汤河上游治理工程。在汤河上游一期治理工程基础上,继续对汤河上游进行治理,将河东区内汤河全段进行全面治理。治理范围为汤河长沟社区至县界,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对河道进行治理,治理长度约13km。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河道堤防修筑,改建穿堤涵洞,新建跨河交通桥。工程估算总投资2.14亿元。
图5.2-2 汤河上游治理工程布置图
(3)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工程,位于河东区八湖镇,包括管仲河、鸭蛋沟和洪沟子等河道治理工程,包含清淤疏浚、岸坡整治、修筑堤防、改建阻水建筑物、新(改)建排水涵洞、修建防汛路以及景观绿化亮化工程等。工程估算总投资1.77亿元。
实施河东区柳沟治理工程。计划对柳沟15.7公里河道进行治理,主要清淤、防汛道路、沿途桥梁改建、绿化等。计划投资约8400万元,上级资金约4200万元,需区级配套约4200万元。
3.除险加固工程
实施沂河葛沟橡胶坝和汤河薛店子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
(1)河东区沂河葛沟橡胶坝除险加固工程。计划对沂河葛沟橡胶坝除险加固,主要更换坝袋,加固消力池等。计划投资约2000万元,上级资金约1300万元,需区级配套约700万元。
(2)河东区汤河薛店子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计划对汤河薛店子拦河闸拆除重建,主要闸室,桥梁及管理设施改建等。计划投资约6000万元,上级资金约3900万元,需区级配套约2100万元。
4.提升重点涝区排涝能力
对李公河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排涝能力。主体维修工程、河道护坡及清淤工程、管理区域提升工程、电气与自动化工程等。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加快推进实施河东区汤河东支治理、河东区汤河上游治理、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 重要支流治理:实施柳沟河河道治理工程。 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沂河葛沟橡胶坝、汤河薛店子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 提升重点涝区排涝能力:对李公河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排涝能力。 |
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核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科学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扎实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以临沂市成功入围全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工程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为契机,加快推进水环境修复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着眼于提升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质量,聚焦沂蒙山区域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区域协调,统筹陆地水面、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上游下游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整体和重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流域生态系统修复为指导思想,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打造区域生态高地,增强生态屏障功能,加快实施河东区沂河二滩一期生态建设工程(河湾水源-郑太路)的山水(水利)项目,远期根据国家、省部署,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为核心,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不断提升监督管理和综合防治效能。以沂蒙山泰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为重点,实施坡耕地治理、梯田整治,种植水土保持林、经果林,封育治理等措施,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快实施河东区长虹岭区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
按国家、省部署,推进河东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争取5条河流创建市级以上美丽河湖。
深入落实信息化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现代水利发展要求,突出需求导向,以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现代技术为支撑,加快构建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监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处置以及河湖、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集自动采集、高效传输、智能处理于一体的水利信息监测采集站网、传输处理网络和重点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水利现代化建设。
规划河东区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河东区水利系统业务应用提升工程以及河东区管理设施及信息化提升工程,具体是升级完善县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系统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数据运行维护效率。
加大水务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进“互联网+”现代水务和智慧水务建设,以水务信息化带动水务现代化。整合水务系统内部各类信息、互联共享外部相关行业涉水数据。推进“互联网+水资源”,建设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取水口水量监控、排污口水质监测、水资源调度配置、水资源应急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实现水资源动态、定量、精细管理。推进“互联网+视频监控”,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加重要河道、水安全保障工程、堤防处的监控站点,切实提高对重要地点的实时监控能力。推进“互联网+防汛抗旱”,建设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系统,实现采集信息全覆盖,水情、工情全掌握,应急通信有保障,达到科学、高效、安全防洪抗旱的状态。推进“互联网+水务服务”,建设水务微信公众平台,创新服务模式,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务,创建以教化、怡情、体验、交流、传播为宗旨的一站式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生态环境、河长制落实、工程建设等业务信息化水平和空间管理能力。对各县区实施水务信息化建设工程。
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深度节水控水,健全节水机制,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1)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严格指标管控、过程管控,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2)细化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完善全区用水户名录,严格计划用水量的核定和审批。
(1)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因水制宜,分区推进,优化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扩大节水灌溉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益;推广农艺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提倡适水种养模式;推动农村生活节水,加强农村节水宣传。
(2)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推进企业实施全方位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强化高耗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管理,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将用水精准计量和统计作为企业节水管理的根本依据;培育遴选一批水效领跑者企业和节水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引领效应,推进行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构建节水协同推进机制。
(3)加强城镇节水降损。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落实节水措施,扩大城市再生水利用规模,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构建城镇高效水系统;科学制定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持续推动公共机构节水载体建设活动,在公共建筑和居民家庭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深入推进公共领域节水。
(4)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进一步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推广绿色建筑节水措施,在公共建筑和居民家庭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深入推进公共领域节水。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协同的节水工作机制,激发节水内生动力。完善节水监督机制,落实节水目标责任。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落实国家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节水技术和设备研发,构建节水装备及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加大节水领域自主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向全民普及节水知识;建立完善节水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大力挖掘区内古代及近现代兴水治水的水利历史文化,不断丰富水利历史文化内涵。组织开展水库、河道、桥梁、梯田、渡槽、水井等水利设施和水利遗迹普查。组织开展治水英模人物和水利建设见证者搜寻行动,记录整理我区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历史事件。积极推动水文化馆、水博物馆、水利纪念馆、水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项目建设,制作水利历史文化展示片,开发互动参与型项目。深入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依托民间水文化遗产,组织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涉水民俗文化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及传统节日,开展节水、爱水、护水、亲水等方面的水文化宣传活动。
美丽幸福示范河湖创建是贯彻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两山论”的具体举措。扎实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任务,分批分级推进实施。有序推动开展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十四五”期间,我们将以《山东省美丽幸福河湖评定办法》《山东省美丽幸福河湖达标基准》为标准,按照“全面系统、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数字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主动衔接打造乡村振兴工程,拿出切实措施,加强综合整治,加速推动农村美丽幸福河湖创建活动,实现人水和谐共生,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水利风情园是突出水及水利工程特色,以文化传承为基点,交通畅通为基础,旅游资源为条件,生态文明为要素,观光体验为形式,品牌营销为手段,品质生活为目的的新农村新业态。河东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全域旅游理念,突出水特色,做足水文章,探索建设一批适合自身基础,符合市场需求,体现个性特质的水利风情小镇、村、园,打造生态旅游新品牌,着力培育发展以水为主体的水利风情特色旅游,真正把河库汪塘变为陶冶性情的好去处,把水利风情小镇、村、园变为水利服务业发展的载体,为加快全区水利服务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河东区内有龙园、立晨生态农业水利风情园,更有太平水电站、汤头水电站、西朱汪渡槽、长虹岭渡槽等重点保护水利设施遗迹。恒大水世界和高科农业项目落户临沂,将有力带动文旅新业态,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精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自然水景观保护,结合防洪、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新建滨水景观、湿地公园及滨水旅游设施,维护河湖亲水岸线。深入挖掘具有特色的水文化,以水文化为依托,打造生态休闲旅游新标杆,依托临沂特色东夷文化、红色文化,结合人文典故、神话传说创作一批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文艺作品;丰富水工程文化元素和内涵,科学规划、合理打造不同类型水景观,将水文化内涵与元素同水工程建设有机结合,挖掘滨水资源的内在关联,赋予主题,形成四条水上旅游路线,串联滨水核心景点,盘活文旅资源,带给游客不同的游赏感受与游憩体验,提升临沂滨水旅游接待水平。
六、推动河东区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
根据临沂市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水安全的需求,结合临沂市水网建设,统筹规划市县水网建设,坚持高标准、高水平,推动水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融合发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河东区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1.提升水安全保障标准。加强水网工程高标准建设,对已建工程进行适当改造,系统提高水网的整体安全性。针对气候变化影响和防洪安全保障需求,复核流域区域防洪能力,分析洪涝灾害风险,优化防洪区划,对沿河城镇级别、人口规模等保护对象重要性提升或新增防洪任务的河段,合理提高防洪安全保障标准和防洪工程标准。以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为核心,有效应对特大干旱、水污染事件等供水风险,提升城乡供水安全标准和保障水平。
2.加强水安全风险防控。以水资源、防洪、水生态等风险防控为重点,健全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建立风险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加强水网统一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发挥水网运行整体效能,增强系统安全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制定完善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风险应急预案,防范化解突发水安全事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1.强化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充分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对水资源超载区,要加强用水需求侧管理,大力推动各领域节水,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增加水源补给,退减挤占的河道生态水量,压减地下水超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充分考虑河流水系、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影响,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上地下,统筹相关区域用水需求,合理确定可调出水量,为构建水网提
供水源支撑。
2.建设生态水网工程。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水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优化水网工程布局和建设方案,严格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土空间管控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河道治理、堤防加固、引调水、调蓄水源等水网工程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采取生态友好型建设方案、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因地制宜对已建设水网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升级,建设绿色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强水网生态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水生生物多样性。
1.强化省级水网与国家水网的互联互通。依托国家跨流域调水骨干工程,建设完善省级水网,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逐步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加强洪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统筹调配水资源,增强河湖水动力。
2.有序推进市县级水网协同融合。依托国家水网和省级水网的调控作用,优化市县河湖水系布局,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通防洪排涝和水资源调配“最后一公里”,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水系连通,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推进再生水利用网络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支持城市供水管网向乡村延伸,完善灌排体系,提高农村水安全保障能力。
3.推进水网与内河航运融合发展。加强水网与水运通道的统筹,结合重大引调水工程、流域综合规划,科学论证和有序推进内河航运发展。
1.创新水网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投建运营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模式。在加大政府投资基础上,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PPP等方式参与水网建设运营。
2.完善水网调度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区域综合水价改革,推行市县主客水区域同价制度,推进工程标准化管理,探索实行工程管养分离,促进工程管理专业化、标准化、物业化。
七、投资估算
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围绕落实国家、省、市、区发展战略和水安全保障重点工作安排。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项目总投资为20.91亿元。其中:水资源优化配置建设项目总投资4.04亿元,防洪减灾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7.31亿元,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项目总投资1.60亿元,数字化智慧化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总投资1.50亿元,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总投资6.10亿元,旅游航运及景观建设项目总投资0.35亿元。
表7.1-1 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项目投资估算表
项目类型 |
估算总投资(亿元) |
水资源优化配置建设工程 |
4.04 |
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工程 |
7.31 |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工程 |
1.60 |
数字化智慧化现代水网建设工程 |
1.50 |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 |
6.10 |
旅游航运及杲观建设项目 |
0.35 |
合计 |
20.91 |
本规划属于水利发展规划,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优化项目布局。规划实施后可进一步提升全市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规划实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可以避免或减缓,规划总体而言在环境方面是可行的。
规划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全市的防洪标准,为全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社会经济和人群健康等社会因素具有显著的有利影响;对地表水环境、地下水水质、陆生生物、水生生物以及珍稀动物等环境要素具有较显著的有利影响;对改善水土流失、水文情况,水环境和水生态等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有利影响。
规划实施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工程和水系连通等工程的建设运行及移民安置等影响,但工程的后续治理工作会减少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后,规划实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总体可控。
1.水资源。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应限制深层地下水开发,以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2.水环境。规划就水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建立饮用水水源区管理机构、城市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措施。在各项工程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三同时”制度,以确保水环境保护措施发挥作用。对于输水渠道,特别是有饮用水功能的输水渠道,要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入河排污口实施严格的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调水水质和饮用水安全。对于水闸,要根据所在河道的水文、水质情况,研究制定防污减污的调度方案。
3.土地资源。在不影响工程目标前提下,下阶段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重点对水库工程的选址、规模作进一步的比选和优化,尽量减少占用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按照国家和地方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调整种植结构,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临时占地区取(弃)土场及时采取回填覆土、土地平整、施肥等措施予以恢复耕种,或采取绿化措施进行植被恢复。执行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防洪规划,提高土地防洪调度标准、发展灌溉,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土地质量,调整和补充基本农田数量。对污染超标底泥采取必要的填埋覆土或防渗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
4.生态环境。规划就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和制度、配置维持河湖生态需水量、实施生态用水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生态用水管理,保证各河流、湖泊的生态用水量。进一步加强闸坝调度对河流、河口生态的影响研究,充分利用水利工程改善水生态的有益方面,合理调度闸坝,保护水生生态。
5.经济社会。规划涉及新增移民及移民后续帮扶工作。在新建水库工程中,应尽可能降低水库的征地和移民拆迁水位,减少移民安置数量。移民安置规划应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以农业安置为基础,结合安置区的自然特点和自然资源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多渠道、多门路安置移民。移民安置区应保证其环境容量,防止人口超载。后续帮扶工作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摘责,改善移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水平。
6.文物。对已查明的受工程影响的文物,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施工工程中,要求施工人员若发现疑似文物,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待得到复工通知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保障措施
临沂市河东区水利建设任务重、改革难度大、管理要求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政策支持,扩大公众参与,保障水网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加强党对水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动全区水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协调督导,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河东区党委、政府对本辖区水网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合力推进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
科学编制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行动计划,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切实发挥河东区规划战略导向和引领约束作用,对接市级区域水网规划并与之有机衔接,确保发展方向、目标指标、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统一、全面落实。规划中涉及的沂沐河直管范围内项目的方案论证须经淮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强化水利建设项目与土地、资金、环境等要素统筹和精准对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全面推行市场化融资运作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网建设,统筹解决资金问题。各级水网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预留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空间,保障现代水网建设顺利实施。
积极开展水网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运用系统论、网络技术等理论方法,提高水网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建设施工、联合调度等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水平。加快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利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技术,提高重大水利工程智能化管理和决策水平,为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临东政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23〕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1.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培训、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和总结表彰等工作。3.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分析研究、资料编辑和数据库完善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河东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办公场所等“四落实”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区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地图资料方面的事项;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及资料存储场所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有条件的镇街、河东经济开发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国家、省、市、区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电子证照信息等,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确定的“两员”报酬标准和负担比例分级承担,不得拖欠。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五)强化成果运用。区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总结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在区级层面适时推广应用。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临东政办字〔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区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河东区政府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审计局)
3.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司法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推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联络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现场观摩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二章诉源治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或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应诉责任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
(三)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牵头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应诉。
第十四条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将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明确应诉承办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开庭传票后,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应当当庭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并同时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对于具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四章庭前准备
第十九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备以下应诉材料: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答辩中提出:
(一)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的;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的;
(六)被诉行政行为受其他生效判决羁束的;
(七)管辖权异议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内容作出说明。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向其他单位调取应诉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调取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发函调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行政机关审定并加盖印章或应诉专用印章后,由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内提交人民法院。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和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人认可;诉讼进展中对案件具有影响的重要情况,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明显违法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自纠或调解意见。
第五章出庭应诉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应诉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涉及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三十一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应诉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3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
第三十七条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字。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能,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六章裁判履行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需要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有新的证据或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四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报备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该承办单位重新确定符合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或未报备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每年评选、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类案办理标准,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
第四十九条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应诉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制度。对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一条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评价内容。
第五十三条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决定履行等复议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来源:临沂市政府)
省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新立户(报货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收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其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3日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审计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对其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予以保证。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
(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或者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以及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五)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八)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实行联网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在保证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网络连接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 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建设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审计机关可以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拒绝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同时废止。
临东政字〔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5
第一节 河东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5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13
第三节 十四五面临的机遇和挑战14
第二章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16
第一节 指导思想16
第二节 规划原则16
第三节 规划目标与指标17
第四节 总体战略18
第三章 深化“四减四增”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格局19
第一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19
第二节 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样板19
第三节 深化区域产业布局20
第四节 完善园区环境建设21
第五节 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1
第六节 深入推进清洁生产22
第七节 加快产业绿色转型23
第四章 加快碳达峰进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3
第一节 推进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23
第二节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24
第三节 努力增加生态碳汇26
第四节 主动适应气候变化27
第五章 深化协同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8
第一节 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28
第二节 抓好重点行业VOCs和NOx协同治理29
第三节 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防控29
第四节 全面加强面源污染防治30
第五节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31
第六章 强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32
第一节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32
第二节 不断完善水资源保障33
第三节 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34
第四节 强化水环境风险防范,着力保障饮水安全35
第七章 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35
第一节 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体系35
第二节 全面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和安全利用36
第三节 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38
第四节 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38
第五节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开展地下水与跨界水污染防治39
第八章 加强固废生态环境治理39
第一节 提升固体废物管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与处置水平39
第二节 严格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41
第九章 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42
第一节 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43
第二节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43
第三节 强化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44
第四节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44
第十章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45
第一节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45
第二节 提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46
第三节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46
第十一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46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46
第二节 大力实施生态修复47
第三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48
第四节 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48
第十二章 强化环境监管,构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49
第一节 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环境监管体系49
第二节 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预警49
第三节 加强司法保障52
第四节 多措并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53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53
第一节 强化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责任制53
第二节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54
第三节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力度54
第四节 加大环保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55
第五节 因地制宜,依托科技创新55
第六节 定期跟踪,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55
“十四五”时期是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起点上,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的攻坚期,为持续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河东区在新起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走好制造业城市生态文明创新之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河东区委区政府认真落实市级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为抓手,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河东区环境质量,目前全区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1.污染物减排取得显著成效,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委区政府认真落实市级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为抓手,始终坚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和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两条底线,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河东区环境质量,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专班合力攻坚、采取网格管理、针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成立专项工作组等措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大气污染治理及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均取得显著效果,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物减排完成率为100%,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完成率为80%,位居全市第三名。
大气污染减排方面:河东区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召开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将河东区划分为50个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分条块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同时细化网格分工,对网格内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成立专项工作组,区政府定期召开专项工作组会议,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工作现场督办,并成立督导组不定时督导工作开展情况,推进一线攻坚。通过大气防治工作的推进,“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完成全区范围内71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17辆汽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取缔、改造外环线以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49台;对8台10吨以上燃煤锅炉实行超低排放改造,对558台各类燃煤小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对3家重点工业窑炉实行再提高改造,并对周边村居和农贸市场进行排查,劝阻取消使用燃煤炉具;对580家铸造锻造锻打企业实施整治提升,全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推动144家铸造、建材企业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对小电镀、小废塑、小兔毛等土小污染企业,严格按照“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的标准,累计清理取缔91家;开展塑料、五金行业特色产业集群整治,338家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提升;分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化工企业、塑料制品5个行业,对41家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进行提标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排放,对主城区17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实行夜间错峰生产;每年对全区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落实“8个100%”措施,对拆迁工地落实设置围挡、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并进行常态化监管巡查,对不达标的工地落实停工、约谈、罚款措施;对外环线内36条双向两车道以上路段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洒水保洁3-5次,九曲街道专门配套保障车辆,对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洒水降尘,每天对54条道路进行连续冲洗洒水,做到洒水率100%;对全区烧烤单位全部落实“烧烤进院、炉具进店、油烟进管”;对城区688家餐饮业、105家露天烧烤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及清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点加强站点周边293家餐饮店的整治;对全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及夜查,及时查处焚烧秸秆的行为;将全区19家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工作任务责任到人,重点落实好洒水降尘和车辆疏导工作;对禁限放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做好酒店喜宴管理,严防燃放烟花爆竹。
水污染减排方面河东区从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实施河流保育、加强沿河涉水企业检查力度、加强禁养区畜禽养殖拆除力度、继续加强流域污染治理等方面入手,“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全区建成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4座,日处理规模达7万吨;对八湖镇56家大蒜生产脱水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行第三方运营,数据统一上传至监控平台网站,充分利用自动设备实时监控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同时安装360度旋转监控设施,与环保局监控平台实时对接,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全区91家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其中13家接入市级平台,78家接入区、镇街平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率和准确率分别达到92.16%和89.22%;清理取缔畜禽养殖场点633个,禁养区内967家全部停养,适养区内整改完成1350家;重点河流坚持“六个一律”,封堵城区河流污水直排口52个,河道非法养鱼网箱1024标箱;建设祝丘河流域综合人工湿地、李公河湿地2处,净水面积1500亩;投资1000万对全区主要河流及其支流实施综合整治,共清理河道及其支流26条、共计70公里、清理淤泥及垃圾12万余吨、修建沿河道路3700米;建立完善的涉水企业数据库并进行单子档备案,进一步规范管理重点涉水企业。
2.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流域水质总体向好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春季攻坚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等专项治理行动,对工业企业、工地扬尘、燃煤污染、秸秆禁烧、油烟污染、机动车污染、道路扬尘、物流市场、汽修喷涂等环境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采取“治、限、停、关”综合施策,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2015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大气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城区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较2015年分别下降36.84%、37.78%、65.63%、22.92%。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扎实成效,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河东区建立三级河长体系,分别由区、镇、村三级班子成员任河长或河段长,河长制工作全面展开,通过采取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整治,加强巡查监测等措施全面改善河流水质;2020年以来,河东区市控重点河流断面中汤河禹屋桥断面和李公河东支兰敦东桥断面持续稳定达标,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3.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固体废物实现闭环管理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通过突出规划先行,精准施策,召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化建设等现场会,对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进行划线统一,建立临沂永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宇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家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好、贮存设施先进的综合贮存点,扩充全区危废贮存处置能力13000吨/年,畅通危废安全处置途径,切实降低环境风险;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环节,建立废铅蓄电池企业2家、废矿物油收集企业1家,扩充废铅蓄电池收集能力12万吨/年、废矿物油收集能力4000吨/年;提高河东区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认识程度,加强思想重视程度,联合交通部门对全区43家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联合卫生部门对全区300家卫生医疗单位开展专项排查,将200.1吨医疗废物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项目,保障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解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街镇、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持续促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对全区各个涉及危废单位加强管理调度与检查,建立河东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机制,对全区28家重点产废企业以及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对其他涉危险废物企业不定期检查,重点企业达标率96.4%;推进危废网格化管理,抓好产生、贮存、收集、转移、处置等各环节,实现闭环管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4.土壤环境大幅排查,辐射环境得到有效控制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制定《河东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河东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严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对辖区内土壤环境进行摸底检查,共梳理出九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组织对辖区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完成84家疑似污染地块厂区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污染地块名录开展排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册,开展进社区、进企业等普法宣传活动,加强了群众和企业对土壤法的认知度;区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项学习并进行考试,促进从事土壤工作的人员尽快掌握土壤知识,在工作中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成效。
河东区全面开展辐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安全管控,每年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辐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督促配备必要防护器材设施,确保各类辐射工作场所规范操作,定期对企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置措施切实可行,发生辐射安全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置、报告,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结合每年的年度评估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杜绝了各类辐射事故安全隐患。
5.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深入,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
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实施“三退一进”,“废水零排放”环保养殖场。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村居实现“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垃圾清运处理体系;投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001万元,对30个行政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污水治理类项目23个,在村居集中的区域,建设稳定塘或小型人工湿地,受益人口达7万人。
6.环境管理机制及环境法治宣传得到创新,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十三五”期间,河东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强化“双随机”环境监管,不留执法盲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环保执法“双随机”抽查转变了环境监管理念,创新了环境执法方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把握环境监管重点,抓住环境监管难点,进一步加强了环境执法监管的针对性。同时,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系统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规范了环境监管行为,大大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在大气、水环境污染、固废、土壤、农村环境、辐射等方便进行专项检查,坚持工作日例行检查、“夜鹰行动”不间断夜查、节假日重点执法检查、在线监测数据全天24小时监控,不断加大刑责治污力度,保持了执法监管高压态势。通过采取昼夜间执法、环保执法大练兵、检查重点企业、查处环境信访案件、解决微信举报平台、解决12345投诉案件等督查方式,累计检查企业7000余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000余起,处罚金额1.8亿余元,行政拘留100余人,刑事拘留260余人。
目前,河东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14个问题中,无河东区个性问题,共性问题正在按照时间节点有序进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转办的61件信访件,已办结销号61件,完成率100%;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转办信访72件,已办结销号72件,完成率100%;省级环保督察反馈52个问题中,4项个性问题已按要求完成销号,其余48项正在有序整改;省级环保督察期间转办的133件信访件,已办结销号133件,完成率100%。
另外,河东环保加大环境法治宣传,“临沂河东环境”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累计1350余条,微信粉丝用户12100余人,头条平均阅读量1000+,“河东环境”官方微博累计发布信息12920条。《临沂日报》《沂蒙晚报》累计发布新闻动态220余篇。
1.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需要持续加强,“散乱污”企业仍部分存在,施工工地及拆迁工地扬尘问题比较突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工业企业排污监管需要加强。
2.水污染治理及环保基础设施配套滞后,市控河流断面以及部分区控河流断面不能稳定达标,河东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汤头污水处理厂、郑旺污水处理厂虽已建设完成,但管网配套不完善,管网收集和运行运营维护仍存在短板,乡镇集中污水处理工程、稳定塘或小型人工湿地等建设工程有待扩展。
3.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待提升,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网入户率、设施运行状态、畜禽粪污治理水平还需提升,种植业农药、化肥施用带来的面源污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4.土壤污染管控能力亟需加强。受制于历史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土壤污染底数不清,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规律认识不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部门间协调配合、数据共享不够及时。
5.配套检测能力不匹配,监管能力有待加强,技术培训有待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薄弱。
6.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各部门联动机制尚未成熟,环保工作面临人少事多问题,环保人员能力亟需提升,目前,网格化监管还不到位,存在上热下冷、层层减弱现象。网格化监管机构不全面,有的无专职人员、无专项经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镇街环境监管队伍不专业、不专职,装备水平低于监管需求。
1.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政治保障
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绿色发展已成为普遍共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针对污染防治方面具体提到,“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为“十四五”期间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2.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路径指引和强大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将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向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全面转型,为河东区实现经济根本转型与环境根本改善提供路径指引和强大动力。
3.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各行业规范以及指南等相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备,生态环境保护转变到科学管理的发展时期。另外法律的处罚力度增强,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将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4.河东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由全面加速向高质量高效益发展转变,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将进一步优化,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将逐步放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落实、绿色发展的持续探索将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五”期间,虽然目前全区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不断增长,区域大气、水环境承载力日益趋紧,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压力也将持续加大,但河东区将紧紧抓住机遇,妥善应对各种挑战,在大气污染治理、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农村环境整治、土壤污染防治、固废综合整治等方面加大力度,将压力转变为动力,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推进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扣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任务,凝心聚力、攻坚克难、补齐短板、改革创新,全面推进河东区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继续勇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生态文明。
二是坚持低碳绿色发展,从源头抓起,形成内生动力机制,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加快构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产业体系。以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引领,把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综合交通体系,有效控制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着力全面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保护和修复并重,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地下水的监测、监控及污染防治。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实现生态建设走在前列,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
到2030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总体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恢复健康,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保障永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和行为规范。重要生态屏障全面筑牢,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河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见表2.1。
表2.1 河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2025年 |
属性 |
(一)环境治理 |
|||
1 |
细颗粒物(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2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3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4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全面消除 |
约束性 |
5 |
城市黑臭水体比例(%) |
全面消除 |
预期性 |
6 |
地下水环境质量V类水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7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8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9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0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1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二)应对气候变化 |
|||
12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3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4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
1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吨/万元)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四)环境风险防控 |
|||
16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17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18 |
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起/万枚)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五)生态保护 |
|||
19 |
生态环境指数(EQI) |
稳中向好 |
预期性 |
20 |
森林覆盖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21 |
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万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22 |
农药使用量(商品量)(吨) |
保持持续减少 |
预期性 |
23 |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强化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协同治理,做到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相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相统筹,流域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相统筹,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相统筹,做到预防和治理结合,减污和增容并重。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第三章深化“四减四增”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格局
构建生态安全保护格局。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提升,实行“三线一单”管理和强度控制。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态景观保护,强化水土资源和大气环境治理、自然生态空间修复,确保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强湿地公园、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统筹规划沂河、沭河、汤河等主要流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集约发展城镇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划定城市边界,科学评估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城镇化进程,合理预测城镇空间规模,明确城镇发展方向与开发边界。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划定工业和生产性研发保障用地规模,建立低效产业用地治理和退出机制。
切实保护农业空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实施高效品牌农业带动战略实际,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
结合《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河东区范围内设立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重点解决产业布局性大气污染、流域水环境污染和区域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直至市域全面达标。一般管控单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恶化。河东区按照临沂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省市资源、能源利用管控要求确定资源利用上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管控要求,研究制定河东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到2025年实现生态建设走在前列,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依托河东区资源优势,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依托现有产业条件,发展塑料、食品、五金机械、建材、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建设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临沂光伏产业园等特色工业园。推动建材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木材加工、板材生产、家具制造及水泥制造提档升级,加快关键工艺装备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集中力量打造产业优势项目,推进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按照食品“高端化、品牌化、个性化、保健营养化”发展方向,全面提升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水平,高水平打造食品产业园区。大力推进特殊功能食品开发研究,发挥王飞博士科研团队优势,打造特殊人群配方食品知名品牌。
持续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提高工业园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排损,防范风险。试点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特征因子在线监测,提升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控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推进环保管家等环境服务业在工业园区示范应用。
贯彻落实《临沂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2021-2025)》等文件,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标准,以五金、装备制造、建材、食品、养殖等行业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用好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三个工具”,加严质量、技术、用地等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
食品产业,加快推进食品产业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由传统加工向高新技术加工、由资源消耗型加工向高效利用型加工转变,着力引进一批产品档次高、辐射带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知名龙头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严控食品加工企业取水审批,严控自备水井,全面摸底大蒜加工等食品类企业用水量,全面取缔非法取水用水,倒逼企业节水、循环用水,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
五金机械行业,按照“龙头带动、重点提升、小微集聚”思路,深入实施五金产业转型升级集中攻坚行动,走出传统产业转型“河东路径”。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加快重点企业提标改造,以华龙铸业等企业为转型升级试点,修订完善“十化标准”,加快建设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等产业载体,有序推进中小五金企业退城入园,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绿色铸造、精密制造、高端装备等装备制造产业。开展铸造、喷涂工艺等涉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专项整治。创新发展模式,摸索建立铸造、喷涂等表面处理共享工厂,实现装备制造业绿色、低碳、循环、集聚发展。
涉有机溶剂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企业,涂装行业大力推进水性、粉末、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替代工作,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机溶剂喷涂聚集区因厂制宜建设吸附脱附焚烧或蓄热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的喷涂中心,聚集区共用喷涂设施。
按照国内最严要求,提高重点行业产业准入标准、水耗能耗和环保排放标准,明确不同类型园区差别化产业准入政策。落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作用,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继续推进规划环评,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范作用。禁止新建钢铁、焦化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和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继续推动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集群化、高端化方向发展,实现由污染粗放型向集约环保型转化,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由量能扩张向品质提升转化,由低价格向高附加值和优质优价转化,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和清洁生产能力。
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三个坚决”,严控新上“两高”项目。降低碳排放强度,落实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积极推进建材、小五金、食品等传统行业绿色化改造行动,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推行绿色清洁生产,推进园区生态改造,启动推进绿色制造,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园区创建、绿色(生态)示范工厂建设、绿色(生态)产品开发。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并实施;加大对非法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加大对排放铅、汞、镉、铬、砷、镍等多种重金属的环境管理要求。推进环保产业、环境服务业发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示范项目。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回头看”。
第四章加快碳达峰进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电力、热力、建材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目标,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管理。落实省、市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制定实施河东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修订完善河东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制止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实施余热余压回收、中水回用、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化改造工程,促进生产过程废弃物和资源循环利用。构建绿色化产业结构,利用降低消耗、升级改造、循环利用等方式,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发展。
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创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严格落实上级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
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气化工程,落实国家节水行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加强城市节水,推进企业节水改造,科学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逐步建立节水评价机制。
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推广使用新能源,全面推进能源消费脱碳,大力深化各领域电能替代,构建以清洁电力为基础的产业体系和生产生活方式,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业体系。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推进充电站等设施建设,满足营运需求,广泛应用公路节能新技术,推广路面材料再生和废旧资源再利用技术。
控制农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住乡村散煤污染,大力推进“乡村电气化工程”,普及太阳能、生物质能、光伏发电等技术的应用;秸秆禁烧,推广秸秆还田技术等技术,构建“秸秆—基料—食用菌”“秸秆—成型—燃料—农户”“秸秆—青贮饲料—养殖业”等产业模式,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在农业农村的渗透,健全“三农”自愿减排量的碳市场抵消机制,拓宽实现“三农”低碳化发展的途径。完善市场化减排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让经济手段融入现代化乡村环境治理体系,提升乡村环境治理能力与活力。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构建建筑业现代生产体系,推动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工业化大生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筑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标准化、运行维护智能化的成品住房开发模式。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材生产,全力促进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在商品房住宅开发建设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内外墙板等装配式建筑三板技术。推动建材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木材加工、板材生产、家具制造及水泥制造提档升级。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鼓励居民提升生态文明意识,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主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用电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完善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楼宇、厂房屋顶等空间,大力发展太阳能,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大力推进碳排放交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督导、规范发电、水泥等重点碳排放企业依规进行线上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降碳作用。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配合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对清缴履约进行监督管理。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土壤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充分利用坡地、荒地等国土空间开展绿化,努力增加森林、湿地等植被资源总量。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努力提高森林等生态系统的综合效益和整体功能。积极探索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在适宜人工林培育的地方,积极植树造林,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在适宜自然恢复的地方,充分借助大自然的力量,恢复林草植被;在需要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的地方,采取封山育林、围封禁牧等措施,人工促进自然恢复。
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新格局。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推动适应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结合,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新格局。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积极争取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各类试点示范。加强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与应对。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识别气候变化对敏感区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城乡环境、人体健康、生态安全及重大工程的影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着力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主要粮食作物区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防范体系建设。
配合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资料。加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管理,做好目标执行与监管工作。
第五章深化协同控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继续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短板,推进木材加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加大移动源管控力度,持续改进和更新精细化VOCs和NOx排放清单。
制定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针对夏秋季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污染天气,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到2025年,基本消除严重污染天气。
加快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将主要前体物VOCs加入常规污染物监测行列,不断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控与信息公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跟踪分析,聘请专业机构对站点周边PM10、PM2.5、臭氧等主要污染物进行深入排查,精准溯源,掌握污染来源及成因,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追踪记录分析,编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折线图,实时掌握空气质量状况和进行趋势分析,构建NOx和VOCs治理技术体系,制定精准化、系统化的PM2.5和臭氧污染治理方案,研究PM2.5和臭氧重污染应急方案,提高PM2.5和臭氧重污染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强化联防联控,加大与周边区县的协调治理能力,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协同控制PM2.5和O3。
全面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管控。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示范带动、一企一策的工作思路,分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塑料熔融等行业,对全区涉气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核查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根据各级文件要求,不断提升治理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排放。
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小型客车和营运载货汽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油品违法行为。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中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煤改气工作。
对全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完善管理台帐,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确保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道路洒水保洁水平。建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八个100%”,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城区周边防水卷材、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行业企业堆场进行密闭化改造,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对厂区内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止扬尘污染。
加强城市裸露土地管理,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
强化秸秆焚烧管控,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以玉米、水稻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建设秸秆收储点(中心),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区范围禁止户外燃烧秸秆,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秸秆焚烧管控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包到村、包到户、包到人、包到具体地块,制作秸秆焚烧网格化责任人图表,压实责任、严防死守,强化督查巡查,实现监管秸秆焚烧全覆盖。
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减少冬季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遇有大风、重污染天气,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序推进重污染期间企业生产调度,并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监管,对重点企业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为实战打下基础,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发生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第六章强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
持续推进工业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与环境监管。严格执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准入制度,根据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明确各水体、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和考核断面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根据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和要求,对各类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和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统一编号,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一口一策”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体系。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体系;完善河流断面水质监控预警及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现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确保持续稳定达标;对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因地制宜的采取就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氧化塘等治理工程以提高村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逐步推进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打包专业化运行,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继续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入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扎实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做好沭河、汤河、管仲河、黑河等河流的生态治理修复,综合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抓大顾小,对重点河流、支流进行统一规划治理,依托临沂国际生态城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确保2025年底市控重点河流汤河流域、李公河流域达到Ⅳ类以上水质,城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强化畜禽粪污和农药化肥污染防治加快农村畜禽养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加快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严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监控用排水单位名录,对用水大户取水、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加强农业节水,重点开展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推进工业和城市节水。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鼓励发展节水高效、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重点推进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继续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十四五”期间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在水环境改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注重“人水和谐”,让群众拥有更多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强化湿地恢复与建设。河湖缓冲带生态建设。河湖水域生态保护恢复。
根据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湿地等水源涵养功能区的保护为重点,加强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保护,采取建设绿地、透水铺装、砂滤、土壤渗滤、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浮床、河湖缓冲带、生态沟渠等综合措施确保水源涵养区现有规模不再萎缩,保证其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在河道等穿越城镇区域,划定河道保护红线,借助岸坡空间,沿岸绿地公园,沿线人工湿地等拓展河道的生态空间;以流域为单元,利用线性河道串联农田、林地、湿地等空间要素,挖掘区域景观风貌,文化本地,重塑水生态景观,为区域旅游等经济做支撑。
全流域现状调查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大流域统筹、小流域分区、差异化施策”的流域治理思路和“水资源、水安全、水空间、水用途”等水生态系统治理体系,从水源保护涵养区入手,尽可能地利用自然的特性和机理,系统统筹区域要素,保护河流空间,修复河流自然恢复力,实现对入河污染物“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并通过建立入河污染物--水质目标响应关系模型,以水环境容量为约束,科学提出分区、分期治理措施及治理标准,进行控制小流域单元划分,把复杂的流域水环竟问题分解到各小流域单元,做到“精准施治、一河一策”。
加强水生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水生态监测体系,重点监测湿地、水生生物及其生境要素,建设流域水生态数据库,构建基于水量调度的生态效益监测评估反馈体系,为优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区域水生态保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监管组织机构及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流域水生态保护管理和制度体系,提高水生态保护监管能力。
督促推进河长制网格化工作机制等相关工作,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和园区的水污染防治责任,通过年终考核、日常巡查等工作予以检查和确认。采取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确保生活、工业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标;建立污水处理责任单位黑白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从严从重打击违法排放和违法排污现象。落实水环境质量、水质超标污染补偿和涉水环境问题通报制度,推动水污染治理。
第七章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
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完成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等工作。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辖区内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强化涉及污染地块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所有涉及污染地块(包括疑似污染地块)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行业监管体系。
持续深入开展重点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止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开展粮食产区、蔬菜基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强化被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被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风险控制。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业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加强土壤环境全过程风险防控,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掌握土壤环境变化情况,加大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向农用地倾倒、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尤其是含重金属的废水)、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监测监管,确保灌溉用水达标,严防灌溉用水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农药化肥减量行动,突出抓好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要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列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严格保护;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全部达到调整种植结构或退耕还林还草等要求,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全部采取有效的安全利用措施,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台账,掌握地块分布、污染防治责任人情况,规范安全利用措施,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法、程序,及时开展安全利用成效评估,持续改善和优化安全利用措施。
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和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处置能力建设。对突发舆情,要加强宣传引导。要第一时间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企业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土壤污染。要对受污染耕地开展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尚待认定的疑似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健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等环节,属于长流程管理,需要较长周期,与土地开发利用时限的矛盾突出,管理程序、管控节点等存在优化空间。“十四五”期间,需进一步完善并优化部门间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联动监管,合理设置管控程序和节点等,重点解决治理修复与土地开发之间时限矛盾问题。严格管控治理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针对区域土壤类型、污染物特征、城镇化建设需求等,建设污染土壤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探索治理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模式。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禁止在未利用地上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建立未利用地联合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土地利用和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因违法排污、不当开发利用造成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将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作为巡查重点,确保“占补平衡”用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未利用地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特点,可以借助遥感卫星、无人机等监控手段实施大范围筛查,结合地面人工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因不当利用或非法排污造成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的,污染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针对地质因素和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区域,科学分析水质,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案。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开展防渗情况排查和检测,对渗漏严重的提出防渗整治措施,制定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渗工作的措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监管执法工作。针对城镇污水管网渗漏情况,研究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和检测技术,结合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建立地下水污染地块动态清单,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地下水污染修复制度落实,逐步完善限期修复达标制度,提升地下水环境管理水平。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落实好地下水的摸排和治理工作。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评估重点工业企业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
第八章加强固废生态环境治理
继续拓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完善固体废物收集网络,根据固体废物种类采用清洁生产、分类收集与处理的方式,有效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第一节提升固体废物管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与处置水平
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通过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可回收资源进行再利用;有效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大力推广生活垃圾环保装备企业的建立,改善生活垃圾焚烧单一的处理模式,建设以焚烧发电、厌氧处理等资源化处理方式为主、填埋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多元化利用途径,推动企业资源整合,发挥内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构建企业固废与产品之间的科学产业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对于工业危险废物,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消化、企业间优势互补和外部市场开拓的多种利用途径。在工业园区或工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小微企业聚聚区,建立集中的危险废物综合贮存点,就近对周边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暂存,统一采取安全处置或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电子废弃物、废矿物油等收集回收网络,积极建设电子废弃物、废矿物油资源化利用项目,提高废弃物、废矿物油的综合处理能力,切实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水平,确保全区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5%。
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体系,借鉴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成功经验,对医疗废物采用类似模式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推动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实现城镇和农村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实现医疗废物100%集中安全处置。
推进科技智慧化管理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固废危废业务管理子系统,全面覆盖区内监管的产废、处置企业,对固废危废信息申报、经营许可审核流程、在线收集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材料及审核、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监管、环境统计等工作进行综合化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简化办理过程,提高对固废危废的监管水平。
严格环境准入,科学合理布局。严把涉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准入关口,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的审批。进一步加严涉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要求,并将其纳入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考核范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扎实做好危废申报登记工作,按照产生即申报为原则,逐步扩大申报企业范围,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分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将上述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全部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考核,逐步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切实提升队伍整体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结合国家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建议,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内容调整,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疑似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有效保障辖区内疑似危险废物的及时鉴别和合理处置。
第九章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
切实保护农业空间。立足河东农业大区、产粮大区实际,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健全耕地数量、种粮情况监测预警及评价通报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改善撂荒地耕种条件,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等物种植。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
全力实施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建设污水排放管网和安置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将污水通过管网收集至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继续开展“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结合农村“厕所革命”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所建小污设施实现良好运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全面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实现农村彻底消除黑臭水体的目标。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镇村创建,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林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农林废弃物高效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农用优先,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发挥耕地保育功能,鼓励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秸秆饲料、燃料、原料等附加值。加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鼓励种养结合,促进农用有机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因地制宜鼓励利用次小薪材、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进行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推进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的资源化利用。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持续优化肥料投入品结构,增加有机肥使用,推广肥料高效施用技术。积极稳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大中型植保机械,因地制宜集成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
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支持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绿色循环农业,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推进粪肥还田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利用能力。加快普及标准地膜,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和专业化回收。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加强污染耕地治理。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对轻中度污染耕地加大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力度;对重度污染耕地实行严格管控,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深入实施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加强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示范。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第十章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核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涉源企业、医院进行环保宣传并对从事辐射使用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使他们掌握辐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切实增强做好辐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辐射环境污染防治能力,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加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关,坚决控制新辐射污染源产生。全面开展辐射装置现场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单位的使用现状登记检查,做到“一企一档”。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增加应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能力,有效地控制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实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全区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标准化考核。积极督促各单位对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条开展自查自评,逐项整改提升。将标准化建设要求融入辐射项目环评审批、许可证核发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中,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
加强核查,积极发挥标准化建设成效,对各利用单位进行监管核查。
加大资金注入,购置专用高纯锗谱仪、γ相机、机器人、无人机等高精尖应急监测装备,建成车载应急监测平台和系列抢险救援设施,加大监测人员力量,培养专职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核与辐射进行监测。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不断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层层夯实应急管理责任,依托放射源专项检查行动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逐个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断健全自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应急主体责任。
第十一章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针对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偏小、类型单一、破碎化严重、管护能力偏弱以及生态破坏等问题,按照“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系统结构性修复和功能性修复。
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提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强度控制。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态景观保护,强化水土资源和大气环境治理、自然生态空间修复,确保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严格管控岸线
开发利用,统筹规划沂河、沭河、汤河等主要流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完善生态红线监控与评价考核体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打造小流域生态保护带,推动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继续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完善修复长效机制,建立监管系统和成效评估;修复人工湿地与河库、河湾生态系统,加强水源涵养、地下水压采、农林水系统综合整治,提升生态环境容量;实施国土绿化工程,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继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加强生态保护与系统修复,系统编制河湖水系保护方案、湿地修复涵养方案、非建设空间布局方案、绿地公园布局方案,全力打造高品质城市环境。深入实施“生态大水网”工程,启动沭河生态治理工程规划设计,加快沂沭汤河湿地生态走廊建设。严格落实“林长制”,深入开展国土空间绿化行动,提升生态敏感区涵养补给能力,开展林木保护与植被治理改造。推动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涵养与修复,采用海绵城市理念,引入植草沟、下沉式公园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提高湿地系统调节能力。完善城乡绿地系统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化建设,打造宜居、宜养、宜游“公园城市”。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国土空间加强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划定保护红线,建设和保护动植物保育区,如鸟类栖息地,水生植物栖息地,陆生动物栖息地,植物保护区等。
首先,试点进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疾病的环境健康专项调查,通过公共健康损害事件中的环境因素调查,形成科学严谨、积极有效的环境健康调查工作机制,构筑环境健康损害的预防、预警、应急体系。将健康影响评估作为核心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针对高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估,提出防止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避免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对策措施;以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风险为约束指标,确定重点开发区域环境风险,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城镇和产业布局,划定“健康红线”,引导人口分布到合适居住的区域。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具有潜在公共健康损害风险的区域,严格实施环境准入政策;对于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利用的区域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加强未开发利用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根据后续土地利用目的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并发布重污染场地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将解决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环境绩效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以健康效益为重要内容的环境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城市规划中严守“健康红线”。
加大监管力度,落实项目建设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通过强化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措施的执法监管和跟踪检查力度,解决环评批复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制定着实有效的制度框架、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强化监察监督的作用,发挥排污许可证核心制度的作用。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监管,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模式,继续完善与其他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推进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全方位、无死角、常态化”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全域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排查与治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全面提高企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针对发现问题要进行拉条挂帐,逐一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切实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到位,确保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无遗漏,实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全年环境隐患排查计划,建立排查档案。
全面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积极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精心部署、深入摸排、精准研判,强化资金、人员、技术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切实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立并完善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工业园区和重点风险企业抓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结合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普查本辖区所有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加油站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危废经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风险单位,督促其完成应急预案并备案,制定河东区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对河东区危险化学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检查,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出现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加强对工业园区、相关流域等重点环境区域的环境监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异常,要组织分析研判,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落实跨界流域通报机制,一旦上游行政区域发生可能影响下游水体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通报下游行政区域,以便下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预警;对汛期、雨雪冰冻时期、重大活动等突发环境事件易发期和敏感期,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提示性预警;及时获取涉饮用水安全、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苗头性信息,实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前预警。
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切实在人员配置、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交通工具、应急防护装备、应急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加强建设,力争达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三级标准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为应急处置决策夯实基础,力争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在应急保障上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资源的调配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提高防控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报告信息,认真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工作纪律和信息报告制度程序。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确保双人双岗24小时在岗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值班室要张贴应急响应流程、信息报告内容和程序等制度内容。应急预案、值班记录、应急工作有关规定及操作手册等放在值班室办公桌显要位置。办公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床铺、被褥等设施设备配齐配全,保证值守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周边敏感点、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采取措施、监测结果、处置经过与结果等信息,并附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地理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力求内容完整详实。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熟悉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信息上下畅通。
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工作。要结合预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可以合理规划组织不同类别、频次、规模和方式,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比如桌面推演、研究型演练、无脚本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业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协同配合和实战处置能力。演练后要做好演练评估,验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演练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1次,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应急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每年开展1次,主要通过政策解读、案例教学、桌面推演等形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城市空气、城市噪声、重点流域水质、污染事故、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45”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规划落实工作,建立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具体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着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升环境评估机构能力。提高人才素质,打造一流队伍,加快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一是紧紧围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和工作难点,强化意识形态主动引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唱响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打好环境宣传舆论主动仗,讲好河东生态环境保护故事。二是通过深入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等形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引导社会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养成绿色生活习惯,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三是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台及短信平台、政府政务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的传播力,逐步提升群众环保护意识,使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市民生活方式与行为模式。
进一步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现场执法体制。加大环境信访工作力度,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执法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推动规划环评,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中的作用,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建立环保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环保资金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以第三方治理、PPP等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领域,缓解政府资金筹措压力。
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增强科技攻关,为决策、管理、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调动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活力,带动生态环境产业革新,比如土壤污染点位排查、危废处置台账、技术共享平台、自动监测、工况用电等智能化环保设备与监管平台。通过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实现清洁生产;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结合临沂实际提出环境保护科研问题,认真开展研究,寻求解决途径,全面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根据规划要求和目标,落实任务和项目计划,强化组织、工程和资金管理。强化组织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评估制度和专家参议制度。建立规划目标、措施和效果的定期检查、评估和协调机制,定期发布监测评估结果,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临东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行为,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推进矿业秩序不断稳定向好。根据《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临自然资规发〔2023〕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国家财产权益。
二、工作重点
矿产资源开采方面。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启用开采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和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涉矿施工项目方面。重点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假借项目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土石料有剩余且利用方案不合理的项目、持证矿山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不到位等问题。
砂石开采加工方面。重点整治风化砂、旱砂、机制砂原料、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料、石子加工原料等砂石资源的开采、工环节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回头看”方面。对2022年查处的新增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案件进行“回头看”,逐一审核销号。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开展,从2023年3月开始,到2023年12月底结束。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3年3月底前)
各镇街、开发区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请于4月8日日前将本镇街、开发区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区工作小组,4月10日前将本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方案报区工作小组。自4月起,每月13日和28日前将本镇街、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半月报告报区工作小组(联系人:覃达坤,联系电话:8080667)。
各镇街、开发区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非法采矿点、涉矿工程项目、砂石开采加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持证矿山检查台账、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涉矿工程项目台账、砂石开采加工排查台账,要分类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于4月12日前报区工作小组。有关台账、清单要动态更新,有新增即时上报区工作小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4月至11月)
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集中整治。一是严查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责任人员,严防明停暗开。二是严查以项目施工为名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借项目施工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镇街、开发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三是严查非法采矿行为。对巡查发现,舆情、举报反映属实的盗采矿产资源问题,要及时立案,按照“行刑衔接、顶格处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严格查处整改。四是严查砂石开采加工违法违规问题。对决定取缔的砂石开采、加工单位(个人),实施断水、断电、封闭等措施,依法彻底拆除,做好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6月底前关闭整改到位;对决定保留的砂石开采、加工项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停止生产,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由镇街、开发区作出书面承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11月底前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2月)
区工作小组对各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各地将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对各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镇街、开发区总结报告要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区工作小组。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涉及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以及涉砂涉矿等黑恶犯罪。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工作,并负责对涉矿项目、砂石加工违反《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据《环境保护法》对砂石开采加工项目和持证矿山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企业用水监管,严查砂石开采加工企业违法违规取水用水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持证且合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治理,查处整改安全隐患。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梳理排查矿产开采、加工类企业用电情况,加强行业用电管理,对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项目和企业停止供电,并配合好相关执法行动。
各镇街、开发区是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第一监管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巡查、报告、查处、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各镇街、开发区开展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专项整顿行动具体工作。各镇街、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科学制定有力有效的方案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6月底前要将存量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二)强化督导检查。区工作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镇街、开发区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网络舆情、12345反映2次及以上的案件现场督办,对镇街、开发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对整治效果不明显、没有抓住典型案例的,将提请区政府约谈镇街分管负责同志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镇街、开发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调度推进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精准推动突出问题整改。
(三)严格追责问责。对发生被媒体曝光、上级通报等,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开发区,对推进不力或新增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镇街、开发区,区工作小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共同责任,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居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前沿阵地作用。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工作机制,把监管延伸到“神经末梢”;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网格;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科学有效制度机制,努力实现长效常治。
附件: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附件
河东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组 长:巩学全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于富春 河东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大队长、四级高级警长
王明晖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
李 磊 区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王 云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
胡文晓 区水务局副科级干部
苗俊卿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友建 区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 楠 河东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邹 兵 河东供电中心五级职员
李培堂 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刘广千 汤河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赵西兵 郑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宋金雷 八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 博 汤头街道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吕 飞 太平街道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刘守宽 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王明晖任办公室主任,李磊、王洪欣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任〔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张弢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邢璐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宋光发为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高明为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丁一为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侯宝林为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德刚为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连辉为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玉博为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沂琳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免去:
陈宏伟的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张弢的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宋光发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黄云霞的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侯宝林的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王德刚的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周玉博的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蒋圣国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朱建忠的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訾爱梅的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临东政字〔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经考古资质单位踏查确认,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流程及责任分工
提倡尽快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建议在项目立项、编研之前完成,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可在规划阶段进行避让或提前进行发掘程序。
(一)考古调查勘探的前期准备
申请单位应提前开展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的准备工作,要求边界桩点明确、完成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
申请单位在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委托资质单位编写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前,相关资质单位须经区文旅局审核。区文旅局审核后,申请单位委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与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配合)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审批
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方案》《考古调查勘探协议》完成后,由区文旅局逐级上报至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区文旅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出具批文。(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考古调查勘探的实施
区文旅局负责协调9家资质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作业、日常监督管理、审核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各申请单位负责同步开展土地清表、完成经费支付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地块土地区域归属层级,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费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
(五)考古调查勘探的结果运用
1.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区文旅局负责向市文旅局上报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协调市文旅局出具供地意见书。(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2.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且需要继续进行考古发掘的,申请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与省考古院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省考古院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后,实施发掘并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旅局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需要原址保护的,出具不同意供地的意见书,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要求,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单位)
集体建设用地参照该方案执行。
附件:1.临沂市承接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名单
2.考古调查勘探流程图、考古发掘流程图
附件1
临沂市承接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名单
1.临沂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领队资质:张子晓、李健、邱波
联系人:邱 波13256512996
2.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联系人:王春云13356662823
3.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
联系人:张 宾15668377182
4.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联系人:吴业恒13707699367
5.郑州大学
联系人:惠夕平18603719725
6.荆州博物馆
联系人:王 威13387183120
7.武汉大学
联系人:曹 昭13871098529
8.中央民族大学
联系人:肖小勇13141278200
9.首都师范大学
联系人:钱益汇15652370278
临东政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田婷婷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联系河东区税务局。
巩学全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田婷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电业、节能、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城发集团、临沂东城建投集团。
联系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
刘刚同志负责司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城管执法、城乡环卫一体化、信访、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邮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路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邱燕楠同志(挂职)负责区委分工的工作。
孙泉城同志负责通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红十字会、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区残联、河东移动分公司、河东联通分公司、河东电信分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铁塔分公司河东办事处,联系汤泉区。
张选同志负责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供销、烟草、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供销社、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农发公司。
联系河东烟草专卖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城区水文中心,联系农高区。
高仁彬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金融、招商、商城、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城管委会、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联系河东经济开发区。
王济林同志(挂职)负责科技方面的工作;协助高仁彬同志抓外资外贸、招商工作。
分管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区科协。
褚言强同志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Copyright@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14133号
网站标识码:3713120030 鲁公网安备3713120237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