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任〔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刘唱为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刘乃星为区统计局副局长(挂职,时间2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东政字〔2023〕2号
2022年全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宏观金融政策,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积极拓展金融领域创新,提质增量、优化结构,成效显著,为全区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扬先进,决定对2022年度金融服务支持河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20个先进单位予以表扬,授予“2022年度河东区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再接再厉,继续开拓创新,为我区经济建设再立新功。全区金融系统要团结奋进,聚焦新目标、落实新部署,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昇小微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
临东政字〔2023〕1号
2022年,全区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引导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全区“12345·河东首发”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为激励先进,决定授予九曲街道、郑旺镇2个镇街和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单位“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宋玮、刘凤舞等1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为民服务十大标兵’”荣誉称号;授予朱际山、薛慧等2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全力落实“12345·河东首发”专项攻坚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全力实现“舆情下降、信访下降、群众满意度提升”的攻坚目标,为建设“品质河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10个)
(一)镇街(2个)
九曲街道、郑旺镇
(二)部门单位(8个)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经济开发区、河东公安分局
二、“为民服务十大标兵”(10人)
宋玮、刘凤舞、胡方雨、马晓雨、赵钦霞、张秀磊、刘忠佺、诸葛祥凯、郑飞、于海鸰
三、先进工作者(20人)
万莹、朱际山、贾森、马利山、马克芝、李登薛、付迎琰、付克阳、薛慧、郭莲莲、秦利国、高秀华、伊君、刘伟、杨志涛、张念军、李华丽、孙伟、任姝昕、李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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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任〔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王延臣的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备案日期 |
1 |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 管理暂行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
2022年5月20日 |
2022年6月2日 |
临东政字〔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条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市、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五)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列入区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直接为水利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省级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站的,应征求水文机构的意见,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托区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五条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六条区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四)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优先放行。
第二十条区水文机构应完善水文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一)一般水文情报预报,由区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监测资料。
资料汇交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向上级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无偿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依法公开。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七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情况,设置保护装置;必要情况下,应在水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得水文机构同意后,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二十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三十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二十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三十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区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其他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水准点、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及测桥、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临东政办字〔202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河东区内所有自建房,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和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排查内容,聘请第三方机构组建排查专家组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专业力量,统一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鉴定。严格监管落实责任,确保聘请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三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相关部门应严格对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加强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各镇街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和鉴定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和体育部门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和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工作进展和成效。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有关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排查费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周 迎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尹华卫河东公安分局局长
赵海明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人社局局长
邵长珍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张世英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卫俊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丽丽区民政局局长
李东民区司法局局长
李凤凯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冯利国区商务局局长
王洪慧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海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立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连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英新区大数据局局长
王静刚河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朱孟华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际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树明区水务局副局长
周良银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上官寒露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 家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洁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柯含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孟涛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际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东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30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两险”整体参保率达98%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3年,区政府为重度残疾对象(一、二级)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未脱贫及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代缴保费政策,待上级部门下发文件后再贯彻实施。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2.缴费标准:
(1)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从今年开始,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居民在2022年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1月1日以后)参保并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自等待期结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统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次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4.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3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四、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支付宝和银联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云闪付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或者网上办理),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临沂医保”手机APP、“鲁医保一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鲁医保-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掌上办理。
4.特殊缴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5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社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临东政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深入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提供坚实支撑。到2025年,全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科创筑梦”助力“双减”科普等行动,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活动。(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无人机、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教师科学素质。将科学精神、新科技知识和技能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大科学教师培训力度,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00余人次以上。(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800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临沂市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市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区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教育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河东区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区教体局、区人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区委老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老干部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素质内容列入区委党校教学计划,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利用“灯塔-党建在线”平台和河东凤凰讲坛等阵地,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河东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河东区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河东首发客户端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大数据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河东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河东区科技馆规划建设。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生命科学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着力打造1处以上功能完备、常设展厅100㎡以上并能体现当地特色的科普场馆。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区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区域内建设提升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科普基地、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河东区科普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持续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区创建及提升行动。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区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区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临东政办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河东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的数据共享,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在发布实施《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17号)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3日前,《清单》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按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做好“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应用,推动更多证明材料实现“免提交”,把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附件: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部门 |
免提交 方式 |
备注 |
直接取消(1项) |
|||||
1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直接取消 |
|
数据共享(3项) |
|||||
2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4 |
营业执照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数据共享 |
|
证照替代(246项) |
|||||
5 |
身份证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6 |
就业报到证(师范类毕业生)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8 |
不动产权证书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9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10 |
身份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1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2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3 |
身份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4 |
住所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5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6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7 |
身份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8 |
住所证明 |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9 |
身份证明 |
民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0 |
身份证明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1 |
营业执照 |
弩的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2 |
身份证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3 |
营业执照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4 |
身份证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5 |
身份证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6 |
身份证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证照替代 |
|
27 |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
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8 |
毕业证书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9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0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鉴定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1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2 |
职业资格证书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3 |
毕业证书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4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5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6 |
身份证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7 |
社会保障卡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8 |
身份证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9 |
社会保障卡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40 |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1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2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4 |
营业执照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6 |
营业执照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7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8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9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0 |
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1 |
营业执照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2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3 |
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4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补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5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6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7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8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9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60 |
企业法人身份证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1 |
营业执照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2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复制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3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查阅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4 |
营业执照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5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7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9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1 |
营业执照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2 |
身份证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3 |
毕业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4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许可)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7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8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9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1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2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3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4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6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8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9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增加运力)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0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注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1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2 |
考试合格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3 |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学历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4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5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6 |
身份证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8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9 |
健康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0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2 |
学历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营业执照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身份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6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1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2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4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9 |
身份证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身份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医保电子凭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身份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医保电子凭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身份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医保电子凭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身份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1 |
医保电子凭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身份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医保电子凭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身份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大队 |
证照替代 |
|
135 |
身份证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水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建设用地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其他不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股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虚拟财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单方)接受赠与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遗嘱受益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被监护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8 |
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函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出生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非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宣告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居住证 |
国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委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协议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死亡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迁移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无户籍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曾用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2 |
居住证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学历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学位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专业技术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4 |
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有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未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结婚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已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结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离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4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6 |
继承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事实收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事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财产权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入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纳税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指纹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印鉴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签名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证书(执照)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本相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拍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开奖(评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摇号、抽签活动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物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书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电子证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离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赡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寄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分家析产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0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2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3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4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劳动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污染防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小额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营业执照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执行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公证抵押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清偿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担保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5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临东政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2〕81号),推动预算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立足新阶段、对标新要求,围绕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任务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加强政府资源统筹为重点,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为抓手,以持续优化支出结构为核心,以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约束,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化预算制度,不断提高财政治理效能。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府资源统筹,深入实施综合预算。深入实施综合预算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资金、资产统筹,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机制。
1.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收入。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严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及相关执收单位,各镇街(园区))
2.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单位间统筹调剂,保障当年急需、刚性支出,在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责任单位: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3.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各项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制度,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4.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需求,严禁超标准限额配置资产。严格各类资产登记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进一步完善公物仓建设,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5.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机制,除另有规定的外,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急需、使用效益低下的当年结余资金,及时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加大非财政拨款结余统筹使用力度,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应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加强项目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深入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改革,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一切按照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真正将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关键处。
6.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施零基预算的项目以零为起点重新编制项目预算,所有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分年度支出需求,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基建项目要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投资估、概算评审,按评审后的投资概算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规范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7.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把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和预算执行的硬约束,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建立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探索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不得超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过高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三)加强支出结构优化。持续优化支出结构,政府要带头过“紧日子”,压一般、保重点,构建“大事要事有保障”机制。
8.优先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要求作为首要任务,增强对中央、省、市、区重大战略任务和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9.落实落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严控一般性支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和新增资产配置。从严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对确需安排的公共服务性项目,一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对竞争性领域主要采取普惠性、市场化扶持方式,从严从紧控制财政直接投入。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0.深入推进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全面推行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归并整合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设立大专项,根据资金用途设置支出政策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动态调整支出顺序和规模。严控新设专项资金和重大支出政策,确需新设的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完善专项资金、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专项资金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增加财政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在各类考核中将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11.加强上级财政政策资金对接。充分用好中央、省和市支持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有利契机,制定主动对接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资金工作方案,明确对接项目清单和工作指引,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并抓好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资金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四)加强预算执行约束。深入实施刚性预算改革,落实法定要求,强化预算执行,构建“无预算不执行”机制,增强预算约束性。
12.强化预算支出执行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未列入预算,一律不得开工实施,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预算执行中,除抗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外,一律不再追加预算,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禁通过违规列示暂付性款项解决新增支出需求,建立暂付性款项消化机制,原则上只减不增。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各部门不得随意调剂支出预算科目、级次和用途,确需调剂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确需继续使用的结转下年支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3.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面推进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提升支付效率。根据上级下达的债券额度,强化债券资金使用与预算执行、资金调度的协调联动,节约筹资成本。健全财政收支与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完善库款运行监测评价预警机制,科学实施国库现金管理,保持合理库款水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4.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预留份额单独列示,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支付控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五)加强预算公开,打造“阳光透明”财政。深入实施透明预算改革,增强财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动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15.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加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依法依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6.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经费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7.规范统一预决算公开方式。坚持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建立规范统一的预决算公开平台,辅助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及时生成规范的预决算公开文本,集中在同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方便公众查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8.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司法局,各镇街(园区))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系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9.推动预算与绩效管理深度融合。坚持结果导向,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系统,努力推动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做严事前绩效评估,健全完善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做优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做实绩效运行监控,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做深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自评、财政抽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0.拓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将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专项债券等重点领域绩效管理。树立“物有所值”理念,强化成本意识,探索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做实成本绩效目标。加大绩效信息报告和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1.压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压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组织推动和督促考核等工作,着力抓好政策研究、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工作。预算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本部门预算管理重大事项报本部门党组(委)审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七)加强财政运行风险防控。深入实施财政可持续改革,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统筹发展与安全,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2.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展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融资期限、还本付息能力评估论证,确保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健全政府债券风险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做到对债务风险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禁通过企业债务等形式新增隐性债务,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3.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各部门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加强民生政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民生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全面清理规范各部门自行出台、超出国家政策范围和标准,或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地方民生政策。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承担部分外,上级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4.兜牢基层“三保”底线。预算要坚持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牢“三保”底线。全面实施“三保”预算编制审核,确保“三保”预算足额编列、不留硬缺口。加强对“三保”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健全区级“三保”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三保”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八)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深入实施信息化改革,用信息化手段支撑预算管理,以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契机,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
25.推进全区财政系统信息贯通。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覆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等管理环节,综合体现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形成顺向可控、逆向反馈的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6.建立全过程资金监控机制。完善直达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健全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控体系,将直达机制嵌入项目储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等预算管理全过程,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逐步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融合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7.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全区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河东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区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3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22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22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22年10月12日 |
4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年9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2023年10月31日 |
5 |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
2018年11月2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7 |
2023年12月28日 |
6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10号 |
2019年4月10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1 |
2024年5月31日 |
7 |
河东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30号 |
2019年12月7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3 |
2023年1月9日 |
8 |
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
临东政办字〔2020〕17号 |
2020年6月3日 |
区科协 |
HDDR-2020-002002 |
至2024年7月5日 |
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东政发〔2021〕1号 |
2021年1月14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1001 |
2024年1月3日 |
10 |
河东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4号 |
2021年3月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21-002001 |
2024年3月31日 |
11 |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
2021年9月6日 |
区烟草专卖局 |
HDDR-2021-002002 |
2026年9月6日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21〕54号 |
2021年12月23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2003 |
2027年1月23日 |
1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2004 |
2024年12月31日 |
14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1002 |
2024年12月31日 |
附件2
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年6月29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7-002002 |
2022年7月28日 |
2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年8月30日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2022年9月30日 |
附件3
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9日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2021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年8月26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5-002006 |
2022年12月31日 |
3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年12月26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HDDR-2015-002012 |
2022年12月31日 |
4 |
临沂市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26号 |
2019年10月30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HDDR-2019-002002 |
2022年11月29日 |
5 |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
2020年9月16日 |
区投资促进中心 |
HDDR-2020-002003 |
2022年10月15日 |
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延长至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27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27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27年10月12日 |
临东政办字〔202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区26000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部分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牵头单位: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区2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三、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社区家长学校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作,依托家风家规教育展馆、亲子阅读基地、妇女之家、妇儿家园等,提供家家幸福安康、母亲素质提升等培训,推动家庭教育队伍建设、课程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42处家长学校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妇联、九曲街道)
四、实施政府购买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各镇街大力发展儿童关爱类服务组织,加大向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购买儿童关爱服务力度,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多监护指导、精神关怀、心理慰藉和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建设希望小屋100处。针对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8至14岁困境儿童,通过装修原有房屋,为孩子规划、设计、建造一间“希望小屋”,配备必要家具用品,改善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小屋建成后,配套志愿者跟踪帮扶,向孩子持续提供关心关爱服务,帮助孩子从“小屋焕新”到“精神焕彩”的转变。(责任单位:团区委)
六、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深化孤困儿童志愿帮扶工作,加强志愿者培训,着力提升志愿服务精准化、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水平,提升孤困儿童志愿服务效能。继续开展“爱心助学 圆梦行动”救助活动,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孤困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牵头单位:区关工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慈善总会)
七、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00余人。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集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00余名,为接受康复的视力、智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开展“明天计划”活动,为孤儿免费健康查体,提升孤困儿童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八、严打拐卖儿童犯罪,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侦破拐卖儿童案件、缉捕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努力让更多离散家庭实现团圆。(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好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案件,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十、实施文化素养提升行动。依托文化馆开展广场舞培训及广场舞大赛,开展戏曲培训、器乐培训等培训活动,开展戏曲进校园培训活动,弘扬传统文化,利用三八妇女节、九九重阳节等节庆点开展戏曲进乡村、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宣讲等活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切实提升妇女儿童整体文化素养。(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河东区妇联联系电话:0539-8382419
临东政任〔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诸葛福玺的区教学研究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临东政办字〔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4.6 技术系统36
4.7 科技支撑36
6 附则36
6.3 监督检查40
6.4预案解释40
6.5 实施时间40
1总则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临沂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人武部、公安消防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实施,并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上报。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人民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卫健局、人防、通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和灾区镇街负责同志。
根据灾区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设置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恢复、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协、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震情监测与灾情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人保财险公司、河东人寿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7)社会治安组。由河东公安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政府办、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受灾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河东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河东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运行、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工作组,派出现场工作队,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工信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河东交通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河东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河东供电部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污染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报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争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4)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和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织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开展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河东交通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河东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河东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镇街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污染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贸、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台。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测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镇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以及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各镇街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区、镇街、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镇街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区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区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
震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与我区相邻的县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3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4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表一: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含失踪)N(单位:人) |
地震 烈度 |
|||||
≥Ⅸ |
Ⅰ级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Ⅶ~Ⅷ |
Ⅱ级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10≤N<50 |
Ⅵ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预案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临东政办发〔2013〕78号)同时废止。
临东政发〔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清单编制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事项同源、统一规范”为编制原则,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简政放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等工作实际,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2年10月底前,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级、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逐项编制我区实施规范,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区级有关部门要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区级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山东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办事指南一经发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
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运用
(一)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威准确。
(二)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省市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区级监管主体要严格参照执行。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审批、监管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管工作有效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区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推动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二)做好工作衔接。区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要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对接市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认领、实施规范编制、办事指南更新等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三)强化监督问效。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12345·河东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委编办 |
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 |
2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5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2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7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政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28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29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30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1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3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3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5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8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39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4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2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43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44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45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46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48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49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50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1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2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54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55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5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57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58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59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6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6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5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66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67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6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6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0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政府(由区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7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4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75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6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77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78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9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81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8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83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8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8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86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87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88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89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0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1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2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3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94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5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6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97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98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99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0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1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0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4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0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0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7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8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9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3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1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9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22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12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4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5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6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28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9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3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3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3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3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3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3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3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39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40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4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4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43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
144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5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6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7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8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4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1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53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154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区应急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15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156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57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58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5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0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3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64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16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6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167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68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6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7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7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74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75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7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8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18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8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182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8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8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8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8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8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193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94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9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9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97 |
户口迁移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98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199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2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20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4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205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206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7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8 |
机动车登记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213 |
非机动车登记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4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21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217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18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19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2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21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22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4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5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26 |
涉路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29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3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31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3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33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政府(由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34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235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36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37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3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河东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加强相关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
第二十一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人口变动趋势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别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
第二十四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并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三)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
(四)其他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
(一)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二)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扶助待遇。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婴幼儿分布以及变动情况,制定、调整托育机构布局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入户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增强家庭和其他照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家庭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市辖区可以设置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落实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临东政任〔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贾彦鹏为区密码管理局局长;
陈超为区公务员局局长;
马颖颖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王梦林为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临东政办发〔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资金,是指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区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区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级财政资金应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区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区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区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区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区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区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区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河东区区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和“区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进行核定,适时调整。
(三)区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区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六)区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民生、保改革、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区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区级预算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区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河东区区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区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区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区级预算部门。
(四)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预算执行中,对于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尚未明确到具体实施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区长审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预算单位提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五)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区级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项目;
3.基建类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等,造成概算突破,需追加财政资金的。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区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四)区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区级预算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五)区级城建项目建设资金及政府债券(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汇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工程类项目未列入预算,一律不得开工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区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批转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区级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区级预算部门未经区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出台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实施。
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区级预算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明确存续年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具体由区级预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区常务会研究。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区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区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60日内分配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应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九条 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区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区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区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二条区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区级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区级预算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区级预算安排的区直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区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要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在项目的遴选、排序上重点考虑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区级预算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九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区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十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区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逐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由项目支出拓展到财政政策和部门整体支出等领域,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区级预算部门,作为其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三条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区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区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区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临东政任〔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朱世忠的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郭建飞的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文雨的区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韦彬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亚男的区委党校副校长职务;
张丽梅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临东政办发〔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要求和2022年河东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对河东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经企业确认数据后,形成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公示2021年度河东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1.2021年度河东区规上工业企业评价结果
2.2021年度河东区规下工业企业评价结果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东政办发〔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河东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镇街公办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即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招生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工作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区教体局及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办法说明: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止2022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城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原则上期满6个月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父母在河东区有稳定住所。
(2)报名所需信息:①身份信息:原籍户口簿(包含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录取至满额→区教体局复审确认→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可继续申请区内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入学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招生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2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一份报初中学校备案。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2.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3.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4.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及省卫健委备案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河东区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于10月1日前书面报区教体局。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集中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入学生名单后附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区教体局审核后确定最终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工商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倡树教育形象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依据推进河东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格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编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因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充分发挥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六)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区教体局将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把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规范办学、综合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中小学招生咨询电话:8383236、8388117
附件:1.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2.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4.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5.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附件1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小学阶段 |
初中阶段 |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南校区) |
26 |
河东区汤头小学 |
14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8 |
河东区林子小学 |
5 |
临沂桃园中学 |
17 |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9 |
河东区五湖小学 |
4 |
临沂第27中学 |
38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葛沟中学 (小学) |
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0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北校区) |
12 |
河东区葛沟小学 |
8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12 |
华南师范大学 附属临沂小学 |
6 |
河东区八湖小学 |
9 |
临沂益民实验学校 |
12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22 |
河东区太平小学 |
9 |
临沂外国语学校 |
1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0 |
河东区长春路小学 |
5 |
临沂第31中学 |
46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相公小学 |
12 |
临沂第32中学 |
22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0 |
河东区南旺小学 |
8 |
临沂第33中学 |
14 |
临沂幸福小学 |
10 |
河东区郑旺小学 |
12 |
临沂沭河学校 |
8 |
临沂桃园小学 |
10 |
河东区洪瑞小学 |
6 |
临沂汤头中学 |
20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 |
河东区汤河小学 |
9 |
临沂汤河中学 |
16 |
临沂九曲小学 |
11 |
河东区信合实验小学 |
9 |
临沂凤凰岭中学 |
12 |
临沂益民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刘店子小学 |
16 |
临沂相公中学 |
14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滨河校区 |
26 |
河东区凤凰岭小学 |
10 |
临沂郑旺中学 |
16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东城校区 |
6 |
河东区凤城实验小学 |
5 |
临沂八湖中学 |
8 |
临沂李公河小学 |
14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
18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2 |
临沂沂河实验小学 (皇山小学) |
26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 |
18 |
临沂太平中学 |
12 |
临沂长安路小学 |
15 |
临沂沭河学校(小学) |
7 |
临沂葛沟中学 |
4 |
临沂佳和小学 |
6 |
临沂育杰学校 |
6 |
河东正直实验学校 |
10 |
河东智星学校 |
4 |
临沂外国语学校 |
4 |
临沂育杰学校 |
8 |
小学合计 |
457 |
初中合计 |
361 |
附件2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实施步骤 |
日程安排 |
工作任务 |
备注 |
宣传 准备 |
6月下旬--7月下旬 |
1.编制、公布《2022年河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社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 |
招生准备 |
招生 报名 |
7月31日8:00- 8月5日20:00 |
1.开放入学服务平台报名系统;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陆平台注册登记入学信息; 3.常住人口注册登记时,同时按学校招生片区申报志愿学校。 |
网上入学申报 |
8月6日-8月10日 |
1.汇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予以比对审核,建设区级义务教育阶段生源信息资源库; 3.招生学校审核相关信息,按批次录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需实地考察的,予以入户走访核实)。 |
数据联网比对核查 |
|
8月11日8:00- 8月14日20:00 |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登录平台选择志愿学校; 2.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随迁子女予以审核,监护人登录平台查看、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 入学申报 |
|
8月15日-20日 |
1.招生学校审核随迁子女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核实的入户走访,并根据入学条件依次录取随迁子女;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学位。 |
||
现场 确认 |
8月21日-25日 |
监护人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分批到申报学校或调剂学校现场审核确认。 |
现场确认 |
新生 报到 |
8月底 |
1.区教体局复审,确定招生录取名单; 2.打印、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3.各招生学校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新生报到时间。 |
发放通知书 |
注: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3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小学阶段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本部:8081710 |
南校区:8810108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本部:13791559828;15376075182 |
南京路校:5721047;15589086626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087;2655728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本部:2932655 |
北校区:6376997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15092932369 |
||
临沂幸福小学 |
2658980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2930087 |
||
临沂桃园小学 |
8380226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本部:2930202 |
九曲店校区:5721252 |
|
临沂九曲小学 |
本部:18596207376 |
坡埠小学:13869900151 |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8720556 |
东校区(斜坊小学):8389765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388136 |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实验小学 |
8807856 |
临沂东城小学:13581053522 |
|
临沂沂河实验小学 (临沂皇山小学) |
15266657798;8800818 |
||
临沂佳和小学 |
13407652173;18253958711; |
13583919836;13407652173 |
|
临沂长安路小学 |
13793926851 |
13615399389;15554951353 |
|
临沂李公河小学 |
6010725 |
18854957228 |
|
汤头 街道 |
汤头小学 |
2055505 |
龙车辇小学:2937389 长沟小学:5257821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18053920878 |
巩头小学:15953989181 三联小学:15244364091 |
|
葛沟小学 |
16678066627 |
沙汀小学:18053920930 王家堰小学:18054581117 崔家台小学:13869931823 |
|
五湖小学 |
15064931212 |
白塔小学:15615892717 |
|
林子小学 |
15866427932 |
郑庄小学:16678015869 |
|
相公 街道 |
临沂益民实验小学(南校) |
2932765 |
沙兰小学:2932765 |
相公小学 |
7388236;2930139 |
团林小学:2930370 刘团小学:2930359 平墩湖小学:2930257 |
|
南旺实验小学 |
15192989076 |
黄屯小学:18866916195 石碑屯小学:13953990225 孙旺小学:13405492300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太平 街道 |
太平小学 |
5252321 |
东南白塔小学:13563925275 太平二小:15589113006 |
长春路实验小学 |
17865051333 |
东张屯小学:13792986538 |
|
凤凰岭街道 |
凤凰岭小学 |
2930215 |
|
临沂凤城实验小学 |
13853992509 |
||
梅家埠 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实验小学 |
2057036; 13325081941; 18763730753 |
梅埠小学:15953973379 禹韩小学:15266694898 白墩小学:15963952722 |
临沂沭河学校(小学) |
17662833830 |
栗行小学:15063290326 徐贺小学:18264983673 黄贺小学:13468185278 |
|
朝阳 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实验小学 |
17653925630 |
玉皇庙小学:15020301700 相庄小学:15266399902 王坊头小学:15269962510 石桥头小学:13655393958 |
八湖镇 |
八湖小学 |
2109785 |
育才小学:182651127570 育晨小学:18396799695 古沂庄小:18253915985 五湖小学:13678691439 |
刘店子小学 |
8731095;18053923972 |
坊上小学:13792407078 石拉渊小学:13686391414 柴河小学:15562970793 |
|
郑旺镇 |
郑旺小学 |
8810157;8810155 |
常旺小学:5721130 大尤家小学:5721131 新庄小学:5721160 兰埠小学:5721133 |
洪瑞小学 |
5721662;5721663 |
大官庄小学:5721129;5721139 湾林小学:5721136 邵家湾小学:5721135 |
|
汤河镇 |
汤河小学 |
13754703619 |
汤河镇中心小学南校区:15254998221 汤河镇大南庄小学:15905493751 汤河镇楼子小学:15053933828 汤河镇故县小学:13290218109 |
信合实验小学 |
15192989158 |
程子河小学:13176090409 坊坞小学:15963981288 曲坊小学:18205392016 |
|
初中阶段学校 |
|||
城区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2 |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7116346;7116232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1929; 15589063301 |
||
临沂第三十五中东校区 (桃园中学) |
8388137 |
||
临沂河东工业园 实验学校 |
5721627;15969953189 |
||
临沂第三十一中学 |
18853927956;15963917501 |
||
梅家埠 街道 |
临沂第三十二中学 |
18853901890 |
13516393128 |
临沂沭河学校 |
15853960108 |
13721997333 |
|
朝阳 街道 |
临沂第三十三中学 |
15865970398 |
|
汤头 街道 |
临沂汤头中学 |
5721375 |
|
临沂葛沟中学 |
18053920878 |
||
相公 街道 |
临沂益民实验中学 |
2930115 |
|
临沂相公中学 |
13705398516 |
||
太平 街道 |
临沂太平中学 |
13563933703 |
|
凤凰岭 街道 |
临沂凤凰岭中学 |
13573933860 |
|
八湖镇 |
临沂八湖中学 |
2653582;13869982207 |
15964085657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932861;13013546175;13792961822 |
||
郑旺镇 |
临沂郑旺中学 |
13864910287 |
|
汤河镇 |
临沂汤河中学 |
13562913107 |
|
民办学校 |
|||
学段 |
学校名称 |
咨询电话 |
学校地址 |
初中、小学 |
临沂育杰学校 |
2935888; 13581064388 |
河东区正阳路中段 |
小学 |
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 |
15753986858 |
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北500米 |
初中 |
临沂河东正直实验学校 |
5972999 |
河东区相公镇文化路与管仲路交汇处 |
附件4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南校区)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凤仪街、北至南京路;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北到凤仪街、南到中昇街。 |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彭家于埠、王家于埠、耿家斜坊、尤家斜坊、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 |
|
南京路小学 |
寇家屯、甘家屯、范古墩、陈家庄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杨庄(幸福花城、东来尚城、君悦兰亭、风景嘉园、沂河一英里、东兴花园、房源·印象东城),张庄(东旭第一城、星河港湾、顺和园、农行银桥支行家属院、医药公司家属院、临商银行家属院),巩村(格瑞斯小镇、宝德和园) |
||
临沂幸福小学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人民路小学(北校区) |
东到华阳路、西到东兴路,南到凤凰大街、北到北京路(和谐家园、卫计局家属院、瑞祥花园、贵和花园、乐泰花园、泰和花园、如意家园、天亿居、财政局家属院、农行河东支行家属院、工行家属院、豪森华府) |
|
九小本部 |
东到正阳路,西到东兴路,北到凤凰大街,南到解放东路(汇银苑、汇财苑、汇宝苑、褚庄高层、银桥金居、凤舞明珠、文心园、交警队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 |
||
华南师大附属临沂小学与临沂九小本部公共片 |
东至陶然东路,西至正阳路,南至解放东路,北至凤凰大街(褚庄汇金苑,技术监督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家属院,九建家属院、财源财富广场小区);银丰家园;村居:小李庄。 |
||
华南师范大学 附属临沂小学 |
北至解放东路,东至铁路,西至正阳路,南至金雀山东路(万科新都会、李庄福园);九曲供销社家属院。 |
||
临沂启阳(沭埠岭)小学 |
启阳社区(沭埠岭社区)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东到智圣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桃园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智圣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三官庙(滨河新苑、御景东方、颐和嘉园、开元阳光水岸、华信浅水湾、集贤花园、建设局家属院、御鸣家苑、智圣花园、食品公司家属院、24中家属院、农业局职工住宅楼),钟庄、王庄(慧谷领御、聚贤居、工商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九曲店小学 |
九曲店(三江领秀、上东国际、城市花园、天翔花园、天翔雅苑、安居小区、国税局家属院、法院家属院、新城吾悦、河东区医院职工宿舍楼),胡庄(和美苑、正直花园),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小学 |
临沂九曲 小学 |
郁九曲(九曲花园及A区6号楼、河东区建委宿舍、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家属楼、河东区医药家属楼、滨湖花园、领秀豪庭、天弘苑、新东方花园、新城花园、银河别墅、九曲街道家属院、九曲小学家属院、邮政局家属院、河东烟草公司家属院、农业银行银桥支行家属院、临商银行沂河支行家属院、河东有全商贸大厦)、赵庄(怡海国际)、刘村(水景明珠、土地局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坡埠小学 |
坡埠、杨家岭、新添河、刘瓜屋 |
||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范家于埠(府东花园、中兴花园、职业中专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季山官庄、蒋家庄(奥德公寓、文化家园、璀璨熙园) |
斜坊小学 |
张家斜坊、朱家斜坊、王家斜坊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至长春路(高庄、前河湾、尤庄子、后河湾、柳杭头) |
||
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 |
滨河校区 |
沂河路以南、临工路以北、铁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李公河路以西、香港路以东、临工路以南、厦门路以北的区域。 |
|
东城校区 |
临工路以北、沂河东路以南、铁路以东、朝阳街道西界以西的区域。 |
||
临沂李公河 小学 |
厦门路以北、临工路以南、李公河路以东、铁路以西;厦门路以南、金升路以北、铁路以西、香港路以东的区域;香港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临工路以南、梅家埠街道北界以北的区域。 |
||
临沂沂河实验小学 (临沂皇山小学) |
沂河路以北、九曲街道南界以南、滨河东路以东、香港路以西的区域;沂河路以南、合肥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温州路以西的区域。 |
||
临沂佳和小学 |
临工路以南、梅家埠街道北界以北、铁路以东、朝阳街道西界以西的区域。 |
||
临沂长安路小学 |
沂河东路以北、九曲及凤凰岭南界以南、香港路以东、朝阳街道西界以西的区域。 |
||
汤头 街道 |
汤头 小学 |
汤头小学 |
东北村、东南村、西北村、西南村、坊沂庄、西山东、东山东、薛家店子、公安岭、杜家岭、后湖崖、前湖崖、华店子、官庄、董家官庄、袁家庄、后西沂、前西沂、汤坊崖、上郑庄、泉沂庄、乔家庄、小王庄、尹家寨。 |
长沟小学 |
西岭、逯长沟、观音堂子、小碾子、石良崖、许长沟、浅堂子 |
||
龙车辇小学 |
隆沂庄、龙王堂子、辇沂庄、塔桥、红埠岭、沟南、车庄 |
||
林子 小学 |
林子小学 |
前林子、后林子、东大沟、西大沟、贾官庄、集沂庄 |
|
郑庄联小 |
前篆注、后篆注、下郑庄、北尤庄 |
||
五湖 小学 |
五湖小学 |
石五湖、朱五湖、大徐五湖、王五湖、刘五湖、小张五湖、盖五湖、李五湖、泉上屯 |
|
白塔小学 |
解家庄、沙岭子、新兴村、毛官庄、谢庄子、白塔街、东王庄 |
||
葛沟 小学 |
葛沟小学 |
葛沟前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葛沟北村(葛沟一村、葛沟二村)、 薛柳村(薛家庄子村、柳汪村)、于家庄子、大墩庄、小康村(西安乐村、陈家庄子)、里甲官庄(里甲庄子村、庙前官庄村) |
|
沙汀小学 |
沙汀、崔家庄、寇家疃、刘王小岭(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 |
||
王家堰小学 |
陈家堰、王家堰、朱家堰、居泉村 |
||
崔家台子 小学 |
张家庄、李家寨、崔家台子、孙家庄、福利庄 |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三联小学 |
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巩头小学 |
西巩头(穆家巩头、张家巩头)、东巩头(刘家巩头、王家巩头)、黄屯、石泉 |
||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相公 街道 |
临沂益民实验小学 |
临沂益民 实验小学 |
相公西村(相三)、西岭、李沙兰前村(李二)、李沙兰后村(李一)、曹店、西南旺(南到北京路、北到文化路,东到管仲路、西到临东路) |
北校区 (沙兰小学) |
胡店村、徐沙兰村、张岭村、张沙兰村、李沙兰前村(李二)、李沙兰后村(李一) |
||
相公小学 |
相公小学 |
相公东村(相一)、相公中村(相二)、相公西村(相三)、学田、新城、泗沂村、南寺(南到北京路、北到文化路,东到临东路、西到鲍叔牙路) |
|
平墩湖小学 |
平墩湖、洪岭埠、安子林 |
||
团林小学 |
东朱团、小朱团、西朱团、郭团 |
||
刘团小学 |
刘团、李团、高团 |
||
南旺实验小学 |
南旺实验小学 |
东南旺东村、东南旺东南村、东南旺西村、李黑墩、周庄、小茅茨 |
|
石碑屯小学 |
石碑屯社区(东冷庄)、东沈杨、西沈杨、西冷庄、宅子 |
||
黄屯明德小学 |
付屯、黄屯、青墩寺、郑寨子 |
||
孙旺小学 |
大范庄、小范庄、大茅茨、孙旺 |
||
太平 街道 |
太平 小学 |
太平小学 |
光沂庄、郭街、申太平、王太平、徐太平、郭太平、罗官庄、八间屋、沙岭子 |
太平第二 实验小学 |
大太平、亭子头 |
||
东南白塔小学 |
东南白塔、前姚庄、大姚庄 |
||
太平街道 |
长春路小学 |
长春路实验 小学 |
大刘寨、大张寨、沙岭官庄、大徐寨、尹寨、郭寨、小张寨、小刘寨、小徐寨、葛寨、西水湖崖、东水湖崖 |
东张屯小学 |
东张屯、得胜庄 |
||
凤凰岭街道 |
凤凰岭 小学 |
凤凰岭小学 |
张黑墩、郁黑墩、褚黑墩、许黑墩、王黑墩、刘黑墩、郭黑墩、何官庄、义和岭、赵黑墩、潘家湖、大店子、田黑墩、前兴旺、后兴旺、司庄、西许庄、周庄、谢庄、王岭、黑屯、马宅 |
凤城实验小学 |
常庄、董庄、白庄、李公庄、前宅店、后宅店、前涝墩、后涝墩、东李埠、中李埠、西李埠 |
||
梅家埠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
实验小学 本部 |
金升路以南、铁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的地区;滨河东路以东、沃尔沃路以西、华夏路以南、金升路以北的月亮湾社区或商住小区居民子女。 |
梅家埠小学 |
梅家埠、小庄子、钟埠、王埠村 |
||
禹韩小学 |
禹城、韩埠村 |
||
白墩小学 |
白墩村、密墩村 |
||
临沂沭河学校 |
小学部本部 |
前醋庄、后醋庄、干沟渊、湾里、王庄、凤凰墩、周庄、东唐疃、西唐疃 |
|
栗行小学 |
前栗行、后栗行、东滩子、西滩子、候宅子、梁家洼 |
||
徐贺小学 |
建设村、徐贺、钟贺、庙贺、东杨贺、西杨贺 |
||
黄贺小学 |
张贺一村、张贺二村、彭古、王贺、南庄子、黄贺 |
||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朝阳 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 |
实验小学 本部 |
朝阳社区(中田庄、前田庄、王田庄、郑田庄、刘田庄、文官庄、三官庙、东重沟、西重沟、北重沟、堰上、天齐庙村、李湖、万湖、官路、新集、伏庄、陈村、石村、养马庄) |
玉皇庙小学 |
孙庄、秋千园、庙前、玉皇庙村 |
||
王坊头小学 |
吴坊头、张坊头、王坊头、前黄庙、后黄庙村 |
||
相庄小学 |
前相庄、中相庄、后相庄、东相庄 |
||
石桥头小学 |
石桥头、密村、刘黄庙、高黄庙、后黄庙 |
||
八 湖 镇 |
八湖 小学 |
八湖小学 |
边圪墩、窦家岭、管仲河、郭圪墩、邵八湖、小蒋庄、新八湖庄(小新庄)、徐八湖、张八湖 |
育才小学 |
东南角村、王圪墩村、谢圪墩村、张圪墩村、驻马滩村 |
||
育晨希望小学 |
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
五湖小学 |
蒲沂庄村、小徐五湖村、大张五湖村 |
||
古沂庄小学 |
古沂庄村 |
||
刘店子小学 |
刘店子小学 |
宋十二湖、王疃、王十二湖、史宅子、吴十二湖、沂自庄、刘店子、树沂庄、丰赤坡、朱赤坡、付赤坡 |
|
坊上小学 |
大十六湖、坊上、星移庄、小十六湖 |
||
石拉渊小学 |
西石拉渊、大梁家、前石拉渊、东石拉渊、新莲 |
||
柴河小学 |
张柴河、岳柴河、高柴河、窦柴河、李位林、解位林、魏位林、田位林、铜佛官庄 |
||
郑 旺 镇 |
郑旺 小学 |
郑旺小学 |
朱家郑旺、林家郑旺、杨家郑旺、郇家郑旺、郑旺新村、古墩庄、宋家场、赵庄子、谭庄子、宋庄村、邱官庄 |
常旺小学 |
大赵家、向阳村、刘官庄、常旺、东张岭、朱庙子、大王家、小王家 |
||
大尤家小学 |
大尤家、宋家、薛家、小尤家、段家、石汪崖、大巩家、小巩家、小梁家、沭河村、桑家、季家 |
||
新庄小学 |
北官庄、芦沟崖、前新庄、后新庄 |
||
兰埠小学 |
前兰埠、后兰埠、张埠子、季家楼 |
||
洪瑞 小学 |
洪瑞小学 |
何家戈、贾家宅、躲水庄、仁里村、扈家戈、双胜庄、王家戈、后洪瑞、前洪瑞、王洪瑞、高洪瑞、墩子 |
|
湾林小学 |
林家湾沟南、林家湾沟北、郭家湾、杨家湾、何家湾 |
||
邵湾小学 |
张家湾、邵家湾、久沂庄 |
||
大官庄小学 |
大官庄、门庄子、大沟崖、解家湖 |
||
汤 河 镇 |
汤河 小学 |
汤河小学 |
旦彰街、沟崖、后踅庄、后张庄、前踅庄、前张庄 |
禹屋小学 |
禹屋 |
||
楼子小学 |
朱楼子、桥头、小南庄 |
||
管岭小学 |
管岭、李湖、邢湖、南新庄 |
||
故县小学 |
张故县、王故县、赵故县、周故县 |
||
大南庄小学 |
大南庄、前东庄、前西庄 |
||
信合实验小学 |
信合实验小学 |
东洽沟、中洽沟、西洽沟、周官庄 |
|
曲坊小学 |
曲坊、前朱井寺、后东庄、后西庄 |
||
坊坞小学 |
大坊坞、后坊坞、西南坊坞、西北坊坞、后朱井寺 |
||
程子河小学 |
大程子河、小程子河、东岭、西岭 |
附件5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城区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 |
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临沂东兴实验 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九曲街道边界、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凤凰实验 学校 |
1.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第三十五中学东校区(临沂桃园中学) |
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到长春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北校区 (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东边界、西到东兴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九曲街道北边界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第三十一 中学 |
芝麻墩街道范围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
镇、街初中 |
1.初中招收本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汤头街道:葛沟中学招收葛沟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汤头中学招收汤头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八湖镇:刘店子中学招收刘店子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中学招收八湖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镇柴河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就近原则可到临沂八湖中学、临沂刘店子中学报名入学)。 3.相公街道:益民实验中学招收益民实验小学毕业生及益民小学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相公小学毕业生;相公中学招收镇域内益民实验小学招生范围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4.汤头街道白塔小学为汤头中学、太平中学的公共招生片区。 |
临东政字〔2022〕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河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惠及残疾人的政策法规,推进残疾人事业实现了新发展。
残疾人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十三五”期间帮助全区2100个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提高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6万人次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600余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筹集资金130万元为全区1600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小学至研究生阶段残疾学生以及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学金。投入100万元为937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改尽改,实现了全覆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困难残疾人兜底保障工作,保障了残疾人基本生活。
残疾人公共服务更加充分。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十三五”期间,康复救助残疾儿童700余人次。扎实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康复服务残疾人1.2万余人次,服务率和服务总量居全市前列,实施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1500余例,免费发放辅助器具4000余件。将精神病治疗和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为康复救助儿童发放送训补贴。定点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持续提高。扎实开展残疾人证“一次办好”工作,强化残疾人数据动态更新,全区2万持证残疾人调查完成率100%。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和盲人按摩、电商等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成功创建“十三五”期间全国无障碍达标区。
残疾人事业影响更加广泛。成功组织参加全市第五届残疾人艺术汇演,选送的节目《脊梁》先后在全市第六届残疾人艺术汇演、全省第十届残疾人文艺汇演中均获得金奖,时任市委书记王安德、市长任刚均给予批示表扬,并且该节目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第十届残疾人文艺汇演获得一等奖。河东区残疾人体育代表队在全市第六届残运会上获我区残疾人代表团荣获31枚金牌、4枚银牌、4枚铜牌,其中聋人篮球获得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河东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被山东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十三五”期间先进集体。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持续加强,扶残助残舆论氛围日益浓厚。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五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帮扶残疾人就业、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确定“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战略目标,对改善残疾人民生作出重大安排,将“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建设“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纳入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我市提出聚焦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闯出新路径、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在鲁南经济圈发展中勇当排头兵,加快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宏伟目标,对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全力保障改善民生做出安排,将帮扶残疾人就业,加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纳入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实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良好机遇。但是,残疾人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保障仍然是民生事业的短板,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脱贫仍享受政策残疾人中的重度残疾人,日常医疗、康复等费用支出加大,仍然存在返贫风险。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水平不高,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重残等群体生活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三是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偏低,就业不够充分,残保金征收不均衡,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不足。四是设施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五是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还不广泛、不规范。六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不充分,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待加强。七是残疾人群体仍然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困难群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十四五”时期,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残疾人生存权得到稳定保障,发展权得到更好实现,和全区人民一道共建共享美好未来。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山东、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发展,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动河东建设,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有效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一是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二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三是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四是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96% | >98%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96% | >98%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 >96%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 >98% | 预期性 |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约束性 |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约束性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5% | >99% | 预期性 |
9.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 >20 | >30 | 预期性 |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100 | 约束性 |
11.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全部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做好东西部残疾人工作协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镇(街)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镇街有设施(机构)、村居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落实伤残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争取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鼓励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牵头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与部门:区残联)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政策的残疾人家庭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程序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和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增强残疾人自救互救能力。(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区残联)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将符合政策的残疾人按程序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半价以上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为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8.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继续开展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逐步开展60周岁以下残疾人健康查体。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部门:区妇联、区残联、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惠及所有有需求残疾儿童,做到“应助尽助”,康复服务和送训补贴比例达到100%。建立健全康复训练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训练机构的管理、绩效评估。(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11.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区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和覆盖率。(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深化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等辅具适配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助听器、助行器及轮椅、假肢等基本型的辅具。(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和支持性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2500例,提高全区防盲治盲水平。 |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3.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区民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
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补贴,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探索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残疾人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4.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制度,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按规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采购、超比例安置奖励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政府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零就业”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牵头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河东区税务局)
15.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1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
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项目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吸纳接受残疾人就业务工,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盲人按摩提升项目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政府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7.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基本康复训练等支持服务,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牵头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18.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支持高校开展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建立送教(医、康)上门服务工作机制,提高上门服务水平。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人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融合教育推广项目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
19.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推动建设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点、站)。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视听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20.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各级残联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支持残疾人题材图书、影视作品出版发行以及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积极参加省市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牵头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建设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特殊艺术推广项目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广适合残疾人的康复健身体育项目、方法和器材,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 |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2.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探索传统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和推广应用,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2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推动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大数据局)
24.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融媒体中心)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
道路交通无障碍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客运列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盲人文化服务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聋人文化服务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服务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5.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推动地方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完善残疾人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26.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在涉残疾人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参与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残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信访局)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7.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乡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乡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具体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条件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村(社区)“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在提名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适当考虑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区委统战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28.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队伍,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等服务。(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29.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壮大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在残联系统上下、内外交流。重视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与人才储备,至少选配1名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培养残疾人事业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学、运动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加强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0.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
31.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推动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32.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推动科技助残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服务机制,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区残联、区行政审批局、区大数据局;参与部门:区委网信办、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专栏9: 基础设施、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项目 |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互联网康复项目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康复服务平台,为基层康复机构、残疾人及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指导和服务。科技助残项目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
四、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实施好本规划是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生实事工程。(牵头部门:区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二)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区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三)强化经费保障。人民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区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区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临东政办字〔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公开)
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以及《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2〕29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提升我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打造“政务零距离”河东政务服务品牌,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打造区、镇(街道)、村一体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为目标,以全区政务服务“十统一”为工作思路,以统一人员配备和规范一窗受理为切入点,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一步规范、充实、提升全区各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突出河东“驿站办”特色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实体平台和网上平台深度融合,推行智慧政务“十统一”。全面提升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高效化水平,2022年底前,在全区建成标准统一、服务高效、上下联动、一体运行的政务服务新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提升行动。
1.统一事项管理。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申请,经审核后,同步在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动态调整。坚持“便民利企、应进必进”的原则,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并在各便民服务中心(站、点)通过工作折页、电子屏等方式在场所内公示,进一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基层“能办尽办,就近可办”。
2.统一办理标准。按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统一梳理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基础要素,逐一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表单字段等,实现要素相同、标准一致。12月底前,统一编制标准化服务指南,将申请材料、申报流程、结果证照等关键环节或内容通过可视化、图表化的形式细化完善,并选取高频事项,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分批次统一编制、应用“零基础”标准化模板,全面压缩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事项全区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开展政务服务规范化提升行动。
3.统一名称标识。推动“爱山东·沂好办”服务标识在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全面应用。区、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场所统一分别命名为: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4.统一场所提升。开展区政务服务中心改造提升行动,设立综合受理区、企业服务中心、一网通办自助填报区、企业开办自助区等服务区域,打造流水线式标准化服务模式。开展镇街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各镇街要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扩建等方式,加强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的应不低于800平方米;科学划分功能分区,设立自助便民服务区、咨询帮办区、综合受理区、统一发证区、办事等候区、预留机动服务区等;精准设置办事窗口,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应包含综合受理窗口(不少于5个)、统一出证窗口(不少于1个)、提供无差别咨询服务的帮办咨询窗口(不少于1个),对重点领域、高频事项,可设立固定专值窗口,对季节性、临时性事项,可设立“潮汐窗口”。配备、配齐自助服务一体机、一窗受理叫号机、好差评评价机、多媒体电视、实体公示牌、免费WIFI等现代化、智能化设备以及等候椅、饮水机、复印机、EMS寄递箱等便民设施。2022年底前,确保全区100%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达到标准型建设标准,30%镇(街道)达到标杆型建设标准。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达到“六有一能”标准要求,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原则上全部为综合受理窗口,政务服务网应覆盖到位,设备满足复印、录入、出证等需求,并实现全覆盖。便民服务“驿站”要主动抬高标杆,办好承接服务事项。按照“主城区、县城驻地、一般乡镇”三类,合理规划布局一批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在人员配备、事项下沉、服务规范等方面开展高标准提升行动,有效拓展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为周边群众提供一站式就近服务。
5.统一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窗口无权否决等工作制度,相关制度通过工作折页、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区、镇(街道)、村(社区)场所内公示。区镇两级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周末节假日和午间延时错时服务制度,合理开放值班窗口,安排值班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不打烊、高质量服务。严格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通过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三)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行动。
6.统一人员配备。按照“一体化运行、分级负责”原则,统一配备区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和重点规划的村级便民服务站综合窗口人员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要明确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选拔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人员担任专职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干部),鼓励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实现持证上岗、定岗晋级制度。镇级政务服务工作队伍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村(社区)要配备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代办服务,可结合帮办代办工作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社区)干部担任,有条件的可选聘辅助人员担任。
7.统一业务培训。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依托“临沂政务大讲堂”和“爱山东”APP等线上线下载体,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交流学习等形式,分行业分领域对区、镇(街道)、村(社区)窗口人员进行窗口规范、服务礼仪、公共安全等内容培训,不断提高窗口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形成一种“有人负责我服务、无人负责我负责”的工作态度。
8.统一综合受理。持续深化“一窗受理”改革。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设置区镇两级智慧导服中心,组建专业咨询导服队伍,上线智能导服系统,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依托专业化服务队伍,打破部门、站所限制,进一步进行窗口、业务整合。同步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公证、法律援助等与市场主体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区、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统一设置“综合受理”窗口,事项通办比例达到95%。畅通企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通“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一跟到底”政务督办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兜底性政务服务。
9.统一管理考核。制定《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规范服务中心(站)的日常运行,统一服务中心(站)的服务标准。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同标准管理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差异化工资、职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7月底前,实现服务中心(站)日常运行规范、服务标准统一、督查考核机制完善。
(四)开展政务服务数字化提升行动。
10.统一数字化应用。平台提升数字化推动区镇两级“一窗受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区镇两级服务中心各项运行数据有效汇聚、实时展示。结合“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打通行政审批领域目前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实现线上业务实时在线统计展示。构建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业务专网网络环境。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录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推动一批高频事项实现智能服务。用活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投诉等功能。推动更多便民惠企事项“掌上办理”,新打造不少于1个拳头应用。村(社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录入网上大厅村(社区)分厅,录入事项要在网上全面公开公示,提供规范、准确的办事指引。继续加大“爱山东”APP的注册认证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应注册尽注册,提升注册认证用户的活跃度和应用活跃度,鼓励群众通过“爱山东”APP出示电子证照、办理相关业务。积极推广“政务直播+云课堂”。加大“电子两证”的推广应用力度,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开展政务服务高效化提升行动。
11.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深化“双全双百”工程,以企业和群众眼中“一件事”为导向,梳理形成“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建立牵头单位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推进机制,逐步推动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好。坚持“成熟一批、上线一批”,不断拓展服务场景范围。强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双全双百”专区应用,标明“一件事”办理入口,优化线上导服。将“一件事”纳入线下“一窗受理”,强化前台引导和帮办代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主题集成服务。
12.推进政务服务“跨域办”。按照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同业务模式,进一步完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职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12月底前,落实好市里新增的“跨省通办”、全省通办事项。强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通办专区应用,规范线下通办专窗服务,完善帮办代办和异地协调联动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通办体系。加强与长三角、沿黄河流域等省市对接合作,有序推进电子证照等高频数据跨区域共享互认。
13.推进政务服务“免证办”。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应用好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和专题库以及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强化“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应用,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保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顺畅。区级将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调度。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十统一”任务,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本领域事项办理标准,全面落实好分配的各项工作。镇(街道)负责统筹做好本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积极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加强改革经验总结提炼,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改革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品牌影响力。
附件:1.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十统一”标准
附件1
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 刚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褚言强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 员:郭 家 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洁 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柯含 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孟涛 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董宜雯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凤江 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庄卫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刘世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袆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宝志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张春峰 河东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明文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四级高级警长
庞兴全 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发全 市不动产登记河东分中心副主任
范如华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何建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世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十统一”标准
内容 |
标准 |
统一人员配备 |
1.按照“一体化运行、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和重点规划的村级便民服务站综合窗口人员由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全面组建一支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素质过硬的职业化队伍。 2.对综合窗口人员,鼓励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增强人员队伍稳定性。 |
统一管理考核 |
1.对综合窗口人员,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同标准管理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差异化工资、职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进驻各级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2.制定出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统一规范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和服务标准。 3.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成效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
统一数字化应用 |
1.结合市县一体化要求,推动市县乡三级“一窗受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各项运行数据有效汇聚、实时展示。结合“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打通行政审批领域目前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实现线上业务实时在线统计展示。 2.积极整合不动产、社保、医保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爱山东”APP自助服务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 3.对新建的数字化项目,坚持“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市县两级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数据归集、统一业务培训,确保实现业务网上运行标准统一、市县一体。 4.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推动不少于20项实现智能审批。推动更多便民惠企事项“掌上办理”,新打造不少于10个拳头应用。 |
统一综合受理 |
1.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设置市县乡三级智慧导服中心,组建专业咨询导服队伍,开发上线智能导服系统,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 2.推动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依托专业化服务队伍,将部门单设办事窗口全部整合为综合受理窗口,推动“一窗受理”窗口事项通办比例不低于95%。 3.畅通企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通“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一跟到底”政务督办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兜底性政务服务。 |
统一事项管理 |
1.按照“统一、同源”原则,结合省里部署,对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规范编制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纳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全面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确保人员进驻到位、事项进驻到位、权限授权到位。 2.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申请,经审核后,同步在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动态调整。 |
统一办理标准 |
1.统一规范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先期选取100项高频服务事项,逐一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表单字段等基础要素,实现要素相同、标准一致。 2.按照市级指导、县区协作的原则,进一步统一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规范镇村拆分后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等要素。 3.选取高频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分批次统一编制、应用“零基础”标准化模板,全面压缩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事项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统一场所改造 |
1.开展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改造提升行动,设立综合受理区、企业服务中心、一网通办自助填报区、企业开办自助区等服务区域,打造流水线式标准化服务模式。 2.开展镇级服务中心达标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政务服务达标建设,确保全市100%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达到标准型标准,30%镇(街道)达到标杆型标准。 3.按照“主城区、县城驻地、一般乡镇”三类,合理规划布局一批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在人员配备、事项下沉、服务规范等方面开展高标准提升行动,有效拓展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为周边群众提供一站式就近服务。 |
统一标识名称 |
1.统一明确全市政务服务场所标识标志,推动“爱山东·沂好办”服务标识在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全面应用,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的形象辨识度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群众对各级政务服务场所的认同感。 2.统一市县乡村四级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市县两级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条件的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考核。 |
统一业务培训 |
1.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依托“临沂政务大讲堂”和“爱山东”APP等线上线下载体,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交流学习等形式,分行业分领域对市县乡村四级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窗口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加强窗口规范、服务礼仪、公共安全等内容培训,提升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
统一服务制度 |
1.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窗口无权否决等工作制度,相关制度通过工作折页、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市县乡村四级场所内公示。 2.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周末节假日和午间延时错时服务制度,合理开放值班窗口,安排值班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不打烊、高质量服务。 3.严格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通过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
临东政办发〔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东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夯实我区农机安全工作基础,有效遏制农机安全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22〕1号)要求和《山东省“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鲁农机监字〔202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路径,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巩固发展“政府负责、行业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农机安全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农机重特大事故,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活动,农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更加精准,应急处置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机装备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农机监管网络更加健全,农机安监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普遍提高,农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显著减少,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基础更加扎实;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今年我区按照“平安农机”建设标准,争创“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平安农机”示范镇1个、“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1个。全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达到87%以上,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各镇街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调查摸底,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新闻报道,为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创建阶段。按照“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内容全面开展工作。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与“安全生产月”、“打非治违”、“三秋”作业监管等系列安全监管行动结合起来。总的工作思路是:围绕一个主题、构建两个机制、筑牢三条防线、做到四个结合、达到五个提高,即紧紧围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创建这个主题,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和农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两个机制,筑牢源头管理、监管、宣传教育三个防线,把落实创建活动与农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农机化健康发展、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建设四个方面相结合,最终达到农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有新提高、农机安监能力有新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安全意识有新提高、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装备和农机驾驶人员考试技术装备建设有新提高、农机监理队伍建设有新提高五个新提高。区农业农村、交警等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形成联合执法常态化。重点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拖拉机非法载人、农机手违规作业等违法活动进行纠正,提高农机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农机手培训,把创建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自查迎检阶段。对照“平安农机”示范县(区)、示范镇、示范合作社、示范村、示范户的创建标准,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全面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及时报送创建资料,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巩固提升阶段。对创建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全力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形成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完善农机安全生产防控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二)明确“平安农机”部门创建责任
1.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周密安排,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农机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2.交通运输部门: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公路上拖拉机擅自超限运输问题的治理。
3.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农机安全管理和创建经费。
4.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的规定,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管,重点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书,依法严查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套牌、使用伪造号牌、未检验使用等违法行为。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年检、驾驶证年审及驾驶人培训关口。按照一人一档、一机一档的要求,规范驾驶(操作)人员、农业机械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基础台账。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开展农机安全宣传,修订《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推广开展农机牌证业务进社区、进合作社工作。
5.教体部门: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的安全教学计划,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交警部门: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警监联合执法工作。加强对道路行使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
7.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切实抓好驾驶证发放和培训教育工作。
8.各镇街:实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目标管理,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镇街、村居设立农机安全员或农机安全协管员。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制度。摸清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关基础台账,做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底数清、情况明。切实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三)建立农机事故预防应对机制
应急、农业农村、交警、交通等部门定期召开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农机事故的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事故成因,研究农机事故预防措施,寻求事故预防对策。
(四)严格农机事故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启动事故责任倒查制,调查事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平安农机”创建既是防范农机安全事故、推进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河东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成立河东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区农业农村、应急、交警、行政审批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创建合力,协调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有部署、责任有落实、创建有成效。
(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河东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明确创建目标、工作计划,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推进合力,共同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三)加强指导,提升水平。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各阶段重点,细化任务,创新举措,加强督导,切实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全面提高我区农机化管理水平。
附件:1.河东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领导小组
2.河东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河东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选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顾 月 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王丰松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世英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李凤凯区财政局局长
刘海佳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立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朱孟华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高君宝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徐世霞 九曲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王 昊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卓宝娟 梅家埠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宋琦伟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强 凤凰岭街道人武部部长
谢政炫 汤河镇副镇长
刘永庭 相公街道社会稳定办公室副主任
张 森 郑旺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高秀才 八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主任
陈建东 汤头街道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臧宝印 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张维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河东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表
项目 |
内容 |
责任单位 |
备注 |
一、组织领导 |
1.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府文件。 |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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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农机安全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农机安全生产装备配备及工作经费、国务院规定免征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规定的农机免费管理等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持续开展。 |
区财政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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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调度,协调整合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警、交通、教育以及乡、村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镇街、村和农机合作社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扎实开展。 |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教体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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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镇街、村设有农机安全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农机合作社设有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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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农机安全列入当地安全生产总体规划,把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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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配合 |
6.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创建工作,制定本地创建工作方案,工作有检查,持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 |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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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业农村、交警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交警部门定期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 |
区农业农村局、区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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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农业农村、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大农机道路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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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 |
9.严格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档案内容齐全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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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规定开展驾驶人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教材;具备培训条件,教学人员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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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申领、考试、发证和换证等工作,档案内容齐全规范。牌证核发系统、车辆检验、事故处理等装备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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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维修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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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建立农机事故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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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教育 |
14.印制农机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制作农机安全宣传展板和教育警示片;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专栏。 |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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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开展以“六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墙上有标语、路口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增强安全意识。 |
区农业农村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教体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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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结合农时、节假日、农机化教育培训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普及农机法律法规知识。 |
区农业农村局、区教体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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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利用“互联网+”创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模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升农机手安全素质。 |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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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检查 |
18.结合农机使用特点,开展农业、交警、交通联合执法,加强农机道路安全检查,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和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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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春耕、“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深入农田、场院依法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以及无牌行驶、未检验使用、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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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大快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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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建设 |
21.农机安全机构人员齐全,经费保障正常,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牌证业务(挂牌、办证、检验)、事故处理、执法检查等设备良好,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装备建设标准》,有完备的考试场所,行业标识使用规范。 |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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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农机监理人员积极参加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机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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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免征收费项目、办事人员和办事结果;公布农机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责任认定等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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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创建成效 |
2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牌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85%以上。 |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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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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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成功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镇街1个、“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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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农机事故月报和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数据真实。农机无牌行驶、驾驶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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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否决条件 |
28.近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外农机事故。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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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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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在取消“平安农机”示范市、区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
一票否决 |
临东政发〔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预防和杜绝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有效压降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以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基本素质“三基”建设为主体,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办事流程,规范农机行政许可、执法、处罚行为;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加强源头管理,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惠农政策;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强化联合执法行动,努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监管能力明显提高、隐患明显减少,农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向好趋势。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行业、生产经营者分工负责的农机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要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理清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落实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加强公安、交警、农业农村联合执法行动,持续推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深入农机作业重点区域、农机事故多发地段、农田、场院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重拳治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堵塞监管漏洞,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督查、警示约谈制度,确保重大农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要规范农机牌证许可工作,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规范拖拉机年度检验工作,落实责任倒查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农机源头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农机”示范区创建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建立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三)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农机安全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人员服务效能。严把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检验关,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登记制度,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登记上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违规异地发牌发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平台等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服务方式,提升农业机械安全服务能力。发挥政府、农机合作社和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的作用,解决好农机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监管空白的问题。
(四)提高农机安全应急处置水平。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事故处理设备,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培训和救援演练,着力提高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要切实加强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和预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苗头隐患和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尽最大努力避免农机事故发生。
(五)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要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不断提高农机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分类管理、简化内容、优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农机安全检验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机免检制度。严格依法办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业务,公开办事流程,不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完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持续开。
(三)搞好宣传引导。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提升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农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为重点,扎实开展以“六个一”(组织开展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户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给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给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全力营造农机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四)强化责任监督。全面落实农机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临东政发〔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河东区“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检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支持妇女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
我区已制定实施了四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为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十三五”时期,全区妇女健康状况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妇女发展和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中性别偏见的影响,妇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妇女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妇女发展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区全面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关键五年,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区妇女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妇女发展事业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发展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
2.坚持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推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坚持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4.坚持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实事,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妇女。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均衡发展。
5.坚持共建共享。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全面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半边天”作用更加彰显,性别平等进程加速推进,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6.6/10万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35-64岁农村和城镇低收入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人群检查率分别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妇联、区总工会)
(4)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以下。(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妇联)
(5)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
(6)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
(7)妇女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
(8)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减少非意愿妊娠。(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总工会)
2.策略措施
(1)健全妇女健康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健康河东行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完善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提高妇幼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区、镇街、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老年期等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妇女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母婴安全。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推进婚前、孕前、孕期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促进优生优育。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质量安全,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助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5)持续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女常见病筛查、转诊、治疗、随访一体的实施机制。加强基层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考核,建立相应的病种管理、信息上报、项目培训、帮扶督导等配套制度。
(6)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自我防控意识,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全面落实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规范项目实施,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确诊宫颈癌的患病妇女得到治疗的比例超过90%。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持续实施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救助项目,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7)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率达95%以上,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达95%以上,对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干预。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多形式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有针对性的营养健康信息和产品,加强对营养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营养监测和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和更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诊疗、咨询和社会工作等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11)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在校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自主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加强对代孕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女性卫生用品的质量监管,鼓励企业为城乡生活困难妇女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
(12)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提高妇女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持续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保障。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丰富完善妇女健身活动赛事体系,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和社区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引导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妇女健身骨干队伍建设,推进妇女健身站点与组织建设,提高对妇女健身的指导与服务。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动“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提升全区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重视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妇联)
(3)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妇联)
(4)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区残联)
(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区残联)
(6)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区残联)
(7)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科协、区妇联、区残联)
(8)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9)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显著缩小。(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协)
(10)基本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现象。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区妇联)
(11)女性终身学习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区总工会、区妇联)
(12)提高妇女/性别研究水平,逐步普及社会性别知识。(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
2.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抓好性别平等教育评估工作,注重吸收社会性别专家参与。在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加强师资培训,研发性别平等课程。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新增人口聚集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班),确保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女童、孤儿、残疾女童、随迁女童和农村留守女童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困境女童、农村留守女童、随迁女童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6)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稳步提高普通高中学位数量,保障女性特别是农村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7)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沂蒙工匠、齐鲁工匠、大国工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女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8)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性的培养。
(9)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引导高中教育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性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制定针对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门扶持政策,推动女性参与科技创新,适当延长孕期女性主持的课题结题时间,支持产后回归科研活动。
(10)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女性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
(11)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新的女性青壮年文盲。深化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3)加强妇女/性别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总工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总工会、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农业农村局)
(4)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团区委、区妇联)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倡导实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妇联,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牵头单位:区总工会)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自然资源局)
(9)增强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妇联、区科协、区残联)
(10)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科协、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鼓励实施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地方性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妇女就业总量,提升妇女就业质量。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作用,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女大学生等群体就业指导力度,促进妇女就业人岗对接,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实施科教强区人才兴区战略中,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加强对巾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入乡创业,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加大帮扶力度,对特困女大学生、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即时就业援助。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高校和各级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加强女大学生创业指导,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吸引女大学生在河东就业创业。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比例,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
(6)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加强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7)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激励女性在科技前沿领域和基础核心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8)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实施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落实产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及法规领域性别平等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完善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的落实。为女性生育后返岗或再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标准化母婴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各环节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帮扶机制,探索分性别的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激发低收入妇女内生发展动力,扶持适合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巾帼居家创业就业基地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农村妇女培育,引导农村妇女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支持妇女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做贡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全区各级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
(3)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及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
(4)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5)全区镇街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6)全区党政工作部门,应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一般不少于3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7)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8)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10)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11)鼓励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12)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提高。(牵头单位:区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策略措施
(1)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加强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妇女参与村(社区)协商议事活动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修改,提高妇女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鼓励在相关培训中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和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2)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障碍,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提高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宪法意识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能力,做好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保证发展党员计划中优秀年轻女性党员有一定比例。在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代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比例。
(4)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和学习的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开展女性领导力培训,提升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配尽配。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统筹解决,确实不能配齐的可留出空额届中再补。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加强村(社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从村(社区)妇联主席、女党员、致富女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女性、本乡本土女大学毕业生、女社区专职工作者、女专职网格员、巾帼志愿者骨干、退休女性等人员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另行选举等措施,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
(9)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以及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缩小男女两性差距。(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以及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特困和低保家庭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低收入家庭妇女根据实际需要得到专项救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
(7)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得到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区残联)
2.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定修订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过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女性参保,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推进符合条件的妇女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机制,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政策,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各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医疗救助。落实职工大病保险女职工待遇,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促进不同区域、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企业(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参保机制,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实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困难妇女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加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构建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和服务质量,推动开展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县(区)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作用。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探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
(3)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河东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6)提升全社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牵头单位: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保障妇女对化妆品、卫生巾等用品的消费者权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妇联)
2.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河东建设全过程。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依法对法规政策审查,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河东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法治临沂建设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落实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强化预防排查,完善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规范接警处警工作,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依法处置,并对家庭暴力警情、告诚书出具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规范临时庇护场所和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快落实反家暴条例规定的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处罚作为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的加害人的惩戒。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警示教育和行为矫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害案件发现报告制度、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害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及其他便于对被害人询问、取证、检查救治的场所建立“一站式”办案(取证)区,与其他办案、工作区隔离,设置专门进出通道,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保障被害人安全和隐私,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受害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事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防范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自我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传销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赔偿。
(11)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化妆品、妇女用药和卫生用品等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消费者权益。
(12)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增加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事项。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3)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调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七)妇女与家庭建设
1.主要目标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区妇联、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区残联)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教育和体育局)
(5)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享有者。(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牵头单位:区妇联、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总工会、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促进夫妻共担家庭教育、抚养、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全面提高老年妇女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使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领域政策。完善提升生育水平、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税收和福利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完善家政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面向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义工积分制、公益银行、慈善超市、云公益大数据平台等,引导家庭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陋习,选树宣传移风易俗典型,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推进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辅导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民调解员和婚姻家庭辅导员队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分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便于夫妻平等分担家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产休假、配偶陪产假等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9)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10)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假权利。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探索建设老年友好型社区,依托社区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八)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2)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民政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
(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提升。(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妇联)
(4)文化与传媒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妇女的媒介素养全面提升,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的能力提高。(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区残联)
(6)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7.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的比例总体为95%,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牵头单位:区水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和健康局)
(8)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基本完成,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9)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特殊需求得到满足。(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和健康局)
2.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点)、主流媒体、妇联主流新媒体平台、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引领服务联系,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和新兴产业从业女性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群体。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2)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女性友好型城市、社区、乡村。
(3)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优秀妇女典型、性别平等优秀案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多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批判男尊女卑等落后文化,消除性别歧视观念,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联合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正面引导舆论,协调并督促处置贬损女性人格尊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舆论行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评估和培训。探索建立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平等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开展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社区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学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引导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6)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深化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全市县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开展县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
(8)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推进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城区污水管网收集处理效能,减少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硬件设施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在超市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至少为3∶2,人流量较大地区提高到2∶1。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增设婴儿护理折叠台位。
(10)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女性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政府依据临沂市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妇女发展规划。区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妇女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应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妇女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区妇儿工委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市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区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区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区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区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区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工作。积极争取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区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河东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东区“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当代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和儿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我区已制定实施了五个周期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区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升,儿童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儿童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儿童福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法律保护不断加强,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区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的新要求和儿童及其家庭的新期盼。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依然存在,基层儿童保护服务网底尚待编密织牢,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儿童发展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我区将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区市建设新征程,各种积极因素加速集聚,为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儿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和《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和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
2.坚持儿童优先。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家庭、环境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疗保障局)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团区委)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1‰和3.5‰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科技局、区残联、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6)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4%和1.8%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区残联、区妇联)
(8)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总体近视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关工委)
(9)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30%以内。(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10)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52%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卫生和健康局)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委宣传部)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科协、区妇联、团区委)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健全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建设提升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促进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的优质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建设一体化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区级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和薪酬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和儿童保健医生。
(2)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推动开展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托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的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群体的健康管理。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提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安全管理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强化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提高救治水平。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强化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儿童残疾早期干预工作,实现早诊早治。
(6)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肺炎、腹泻、哮喘、视力不良、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7)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及时跟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强化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完善落实食品标签体系。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视力健康教育,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督促学校、引导家庭减轻孩子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儿童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养成健康习惯。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指导家长加强对儿童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确保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建设儿童眼健康监测系统,开展儿童视力年度监测。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少新发近视率,减缓近视进展,降低重度近视率。
(10)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开展口腔健康教育,提高口腔健康教育的可及性,培养儿童勤刷牙、勤漱口等卫生习惯,形成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减糖”专项行动,减少儿童含糖饮料和高糖食品摄入。推广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等口腔疾病干预模式。推动各级政府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作为民生工程,实现适龄儿童全覆盖。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实施校园健身行动计划,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支持儿童参加各类全民健身活动赛事,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保障儿童每天体育有效锻炼1小时,熟练掌握2-3项以上受益终身的运动技能。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指导家庭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睡眠时间。
(12)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推动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可及性。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中小学普遍建设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现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全覆盖。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学校、家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面向儿童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心理发展需要。
(13)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和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性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加强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探索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4)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围绕儿童早期发展和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二)儿童与安全
1.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团区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妇联、区关工委、区文化和旅游局)
(2)减少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河东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4)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及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
(5)学生欺凌事件显著减少。(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儿童网络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妇联、团区委)
(8)儿童伤害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大数据局、团区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意外伤害防控的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意外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意外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残儿童、困境儿童的意外伤害防控措施。
(2)建设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运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建设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安全环境。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帮助儿童及其监护人、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校外活动阵地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游乐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
(3)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提高父母及看护人的安全监护意识,不得让未满8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清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4)预防和减少儿童溺水。加强儿童暑期安全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
(5)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提高儿童看护人的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配备的校车全部达到安全标准。
(6)加强对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用药的安全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用于儿童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表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强化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查检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降至最低。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儿童日用品、玩具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儿童日用品、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等,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监管。
(7)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预防、减少、妥善处置校园欺凌。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疏导化解学生欺凌不良苗头。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加大对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违法信息整治力度,开展净网行动,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治理网络欺凌。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不得为未满16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落实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加强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监管。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安全保护。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优先考虑儿童。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按照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风险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
(10)提高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加强各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1)完善儿童安全监测机制。健全完善统一的儿童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儿童安全统计大数据。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等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关工委、区妇联)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3)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4)适龄儿童普遍接受高质量的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残联)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6)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学生的性别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妇联)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科协、区关工委、团区委、区妇联)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创新德育工作形式,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预算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建立拔尖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4)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效衔接,中小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活动。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育人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凤尚。
(6)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
(7)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农村普惠性资源短板,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争达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标准。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部、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民办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注重科学保教,建立健全保教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幼儿园课程,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双向科学衔接,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8)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建设,力争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规定。充分发挥优质学校引领辐射作用,加强城乡间、校际间协作,实现每一所薄弱学校都有学校结对帮扶,推行城乡学校一体办学、协同发展,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构建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强镇筑基行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实施高中强科培优行动,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规划和开发,力争建设一批依托国家规定课程,涵盖人文、社科、理工、艺体、科技等多个领域的特色高中。完善选课走班教学制度,推进课堂深度学习变革。全面推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完善职普互通、转换机制,探索发展综合高中,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资源互通。继续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城乡新增劳动力普遍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10)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以保育、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普通高中、普通职业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在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学业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11)推动中小学普遍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研究制定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指导大纲,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培训,建设性别平等师资队伍。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12)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爱好和探究能力。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四)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残联)
(2)扩大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4)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关工委)
(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
(7)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8)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护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加强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惠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断保、漏保问题。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多元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城乡儿童早期综合服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综合性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探索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点、家庭互助式托育等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
(5)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
(6)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8)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属地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实施“希望小屋”等儿童关爱项目,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9)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0)提高基层儿童工作服务能力。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负责指导、管理儿童主任工作。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妇联主席兼职。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报告工作。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业务培训力度,每年轮训一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入或孵化至少1家儿童类社会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
(11)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区妇联)
(2)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需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关工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落实。(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禁止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关工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禁止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关工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0)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口数量的比重。(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加强。(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建立防控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制止、检举、控告针对未成年人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探索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法律援助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倡导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理念,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遗产继承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探索建立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落实政府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
(10)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禁止溺婴、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督促监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1)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2)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等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对未成年被害人尽量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3)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14)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儿童与家庭
1.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关工委)
(2)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支持父母共担儿童照顾和教育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卫生和健康局)
(3)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
(5)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协)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关工委)
(7)健全完善家庭生育养育儿童的政策。(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妇联、区总工会)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
2.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按照《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关注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成才观,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是在孕期和儿童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3)用好家风涵养熏陶儿童。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时间、休闲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处分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依托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开展亲子活动。加强亲子阅读指导,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政策。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等税收和福利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通过税收减免、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方式减轻家庭服务企业成本,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加强对困难家庭、单亲特困家庭的政策支持、救助和服务。探索实行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
(8)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研究会等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探索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七)儿童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得到落实,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团区委、区妇联)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儿童媒介素养提升。(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4)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得到保障。(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团区委)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
(6)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文化和旅游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
(7)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依托传统文化优势资源,挖掘传统文化精髓,为广大儿童讲好临沂故事。提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覆盖率、利用率,提供更多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大力倡导全民阅读,提升“农家书屋”,推广“城市书房”,在“书香临沂”建设中,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图书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宣传。加强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的监管。禁止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规范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儿童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涉及儿童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处理儿童事务,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建设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参与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交流。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管理。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完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爱国主义、党史国史、科普、法治、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等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城市综合性公园能够提供儿童游戏、教育等多元化服务。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儿童主题活动品牌,提升育人成效。
(9)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政府依据临沂市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儿童发展规划。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我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儿童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儿童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区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区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区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区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积极争取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区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河东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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