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字〔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2年重点民生工程实施计划(承办单位:区民生办)
2.河东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司法局)
3.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河东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财政局)
5.河东区安全生产“万企宣讲”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6.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7.东部商城发展规划(2022-2030)(承办单位:区商城管委会)
临东政办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省市决策部署,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区“两会”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最佳实践,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清理一批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推出一批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包,打造一批集约化审批、智慧化服务的特色品牌,培育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标杆,推动改革由专项突破向系统集成升级,实现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力争营商环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办企业领域
1.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9月底前,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名称申报、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环节、0成本、0.5日办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2.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模式。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试点工作。9月底前,配合上级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工作,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住所登记功能。12月底前,落实新修订的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扩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3.提升银行开户效率。6月底前,落实企业账户账号在线推送模式,银行收到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发送的企业开户预约信息、完成账户开立后,根据企业授权,在线反馈企业账户账号。鼓励商业银行完善账户服务分类分级管理,对风险较低的企业推行简易开户。鼓励商业银行对市场主体取消或降低票据业务、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等手续费用。(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深入探索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6月底前,扩展电子营业执照承载功能,将涉企电子许可证、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信用信息以及惠企政策关联到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实现“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9月底前,实现涉企信息归集“一企一档”、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5.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6月底前,推动各部门单位自建高频涉企服务系统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业务。9月底前,在行政审批、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开户等涉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探索实行股权继承简易办。5月底前,明确股权继承简易办适用情形、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提升股权继承变更登记便利度。(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7.完善代位注销模式。将代位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6月底前,明确代位注销适用情形、程序、申请材料,拓展特殊市场主体退出路径。(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制度。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改革试点,探索明确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适用范围、业务流程以及救济途径等工作。(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9.探索制定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标准。9月底前,落实全市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准入准营新标准,为经营者发放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6月底前,根据上级部署,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8月底前,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实现集中统一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6月底前,配合市级制定标准化服务指南;8月底前,实现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3.健全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长效机制。根据省市部署要求,6月底前,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
14.实施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在地块供应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9月底前,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
15.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12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工作。用好工程审批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及时共享相关成果,告知企业建设与评估要求。(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16.深入推进区域评估。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需要,科学确定需要评估的事项,12月底前,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基本完成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经开区、东城建投集团)
17.深化区域评估结果运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相应区域评估成果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获得地块的使用权人自动获取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重复评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18.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项目策划生成功能,由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策划社会投资项目,区住建局牵头策划政府投资项目。10月底前,落实建立策划生成项目库管理机制,对入库项目的排放、能耗、水资源、资金等要素进行统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大数据局)
19.完善土地供应前基础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善地块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储备土地的,将项目必需的水、电等市政公用管线接至地块红线边界,明确接入点位,11月底前,实现供应土地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铁塔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
20.推广线上云踏勘、云评审模式。拓宽云踏勘、云评审以及专家函审事项范围,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一次申请、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5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修改完善踏勘评审工作制度,对事项简单、外地专家参与评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审核论证,选取部分事项纳入线上云踏勘、云评审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1.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9月底前,实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专窗事项覆盖面,5月底前,将社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综合受理窗口标准化管理,实现“只登一扇门”(只需跑政务服务中心一个机构)、“只对一扇窗”(只需在一个综合受理窗口就能办理所有相关事项)、“只见一部门”(在项目办理全过程只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个部门打交道)。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推行相关项目审批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实现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23.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实现工程审批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全流程、全覆盖。(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4.实行全过程“一套图纸”在线运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9月底前,实现“一套图纸”全程使用、“一个系统”全程监管,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5.实施分类联合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周边情况、技术难度等项目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参与部门及参与方式,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6.探索开展“验登合一”改革。9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制定“验登合一”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工作试点,引导建设单位同步申请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7.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加强工程审批系统监测分析,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9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现场勘查等特殊程序清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中介超市应用,规范中介服务管理。9月底前,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帮办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8.推进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一站式”服务。全面推广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联合营业厅制度,推动联合营业厅内的设施、人力等各类资源共享,9月底前,实现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一次办多事”。(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分中心、河东铁塔公司、各水气暖专营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
29.探索市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事项“非禁免批”。5月底前,在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基础上,扩大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打造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应用场景。探索实行市政报装外线工程审批“非禁免批”。(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铁塔公司)
30.优化环保事项审批服务。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通过“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等方式,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探索审批与监管协同路径,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失信制约,9月底前,建立企业信用和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3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差异化监管。建立基于工程风险程度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对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源辨识,明确风险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开展分级、分类、分专业管控。9月底前,积极争取并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33.持续深化“多测合一”改革。11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34.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鼓励同一园区、同一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联合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11月底前,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项目环评文件。(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5.强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监测。11月底前,督促全区所有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完成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6.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8月底前,积极争取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37.推进财产登记前“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作为一件事,制定统一工作标准、规范,优化办理流程。10月底前,推广高频事项办理场景,形成一张表单,印发零基础申报指南。(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三)获得电力领域
38.推广“物流式”办电服务。做好网上国网等线上办电服务,推广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的“物流式”办电模式,5月底前,推广应用用电报装服务质量“好差评”功能相关业务,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39.提升重点项目接电效率。9月底前,在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后,通过系统及时获取的土地出让、项目立项等信息,提前启动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电力等配套实施建设需求,统筹推进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0.压减接电环节。严格落实上级政策,6月底前,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办理环节压减至3个环节。(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41.降低办电成本。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定额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电力外线接入工程项目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行定额管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42.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深化应用工改系统,实现供电方案预答复,深化电子证照应用,打造零证办服务模式。8月底前,在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后,对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电力工程,由供电企业线上推送申请,道路、绿化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线上审批并反馈相关审批结果,实现“一链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3.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大带电作业应用力度,8月底前,进一步推广复杂不停电作业和带电更换设备等作业模式,减少客户停电,提高供电可靠性。(牵头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四)登记财产领域
44.服务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实现新建项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12月底前,持续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交易、税收、登记等全链条事项。(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45.强化信息共享协同。10月底前,实现户籍、境外及港澳台人员身份、生效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等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共享应用,支撑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强化系统对接,实现“点对点”查控、政银联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46.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依托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事项时在线签署、在线承诺、共享信息确认。12月底前,实现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7.拓展不动产交易渠道。依托省不动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深度关联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系统。(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48.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上传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12月底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新一轮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入库。(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五)纳税服务领域
49.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配合市级申请全省试点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向新办纳税人发放税务UKey,推动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一次不用跑”。(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0.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9月底前,实现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一张报表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1.持续打造“纳税人之家”服务品牌。12月底前,构建线上“纳税人之家”,不断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范围;推动办税服务场所由传统的以办税缴费为主向以沟通交流、精准辅导、权益保护等多元化服务供给为主转型,完善线下“纳税人之家”功能。(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2.进一步便利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12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土地出(转)让信息及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缴纳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探索税费和登记费实现线上一次缴纳,后台自动清分入账。(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53.实现社保缴费即时开票。12月底前,实现社保缴费成功后即时开具缴费凭证,推出线上缴费凭证下载、打印功能。(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六)跨境贸易领域
54.全力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围绕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要求,创新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落实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推广“市场采购+跨境电商”新模式。加强与临沂大学、山东外贸学校、临沂职业学院等院校合作,鼓励产业园和孵化机构持续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及孵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5.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9月底前,支持企业申报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积极配合省、市构建新型技术标准研发平台,推动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和产业实现。(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获得信贷领域
56.用好企业债业务。推动企业提高银行间市场发债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及资本补充债券。(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57.扩大金融辅导和管家服务范围。6月底前,将小微、涉农、科创、制造业、商务、“专精特新”等领域更多市场主体纳入金融辅导。稳步扩大金融管家试点范围,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58.强化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加大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机构注册数量、企业注册数量和金融产品数量,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12月底前,我区平台综合服务授信额度突破4亿元。(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59.加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企业到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到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0.拓宽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潜力,8月底前,推动解决市、县层级支付账户锁定等制约难题,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覆盖面和办理效率。引导供应链产业链企业积极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1.优化对老年人金融服务。5月底前,协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落细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各项举措。9月底前,重点协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妥善处理老年人客户投诉化解、特殊群体金融知识宣传等工作,常态化建立“关爱老年人”金融服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2.推动金融支持生态环保。贯彻落实《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区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做好入库项目管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
63.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扎实开展理性投资、防非识假等各类专项教育活动。整合现有工作资源,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培育壮大理性投资群体。(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64.进一步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纠纷解决服务,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诉讼代表人职责,扩大小额速调机制覆盖面,持续畅通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渠道。(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九)办理破产领域
65.支持法院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支持法院成立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积极争取建立破产法庭。健全破产法官业绩单独考核机制,细化优化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法院持续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支持法院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优化并公布简易破产案件识别标准。(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支持法院建立“府院联动”定期会商机制,10月底前,完善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破产事务办理、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制度。(区发改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支持法院优化企业预重整规则。支持法院完善破产预重整制度,有序推动预重整适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司法挽救机制,制定中小企业预重整规则,加强与重整程序的衔接适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支持法院完善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8月底前,实现破产管理人持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等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除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潜在投资人参与重整创造条件。(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0.健全破产重整信用快速修复机制。10月底前,实现对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申请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1.支持法院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支持法院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突出“债权人主导选任、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档案制度,对已结案件的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激励管理人勤勉尽责。(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2.提升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管理能力。8月底前,推动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73.支持法院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9月底前,支持法院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实现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车辆、纳税、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10月底前,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动管理人履职“一件事”改革。(区发改局、河东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4.支持法院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制度。支持法院强化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审判解封协调联动,压缩办理期限。8月底前,实现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5.支持法院深化破产领域数字化改革。支持法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创新线上推介财产处置方法。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8月底前,加强债权人网上投票管理,实现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10月底前,实现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执行合同领域
76.支持法院完善多元解纷体系。10月底前,支持法院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部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线上委派调解力度,实现相关案件诉前调解分流60%以上。(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7.支持法院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支持法院推进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改革,聘请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9月底前,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法院,建立相关领域诉前中立评估模式。支持法院建立全区中立评估机制评估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8.支持法院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支持法院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支持法院有序扩大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一审民商事案件独任制适用率达到90%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0%以上;全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20%以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9.支持法院深入推进电子诉讼服务。支持法院优化完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一审常见民事案由诉状自动生成,二审立案一键上诉,执行立案一键触发。(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0.支持法院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支持法院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建立健全一体化要素式审判机制。实现常见案由裁判文书自动辅助生成。(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1.支持法院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协同。支持法院加快构建府院协同联动信息数据库,12月底前,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完成办案系统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区民政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2.支持法院深化电子卷宗改革。支持法院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优化网上阅卷机制,将阅卷申请审批制升级为直接推送制。(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3.支持法院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支持法院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主动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法院收到后20日内发放。实现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区内机动车等财产的在线冻结和查控。(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4.支持法院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支持法院进一步健全财产保全执行制度,重点解决财产保全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完善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明确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和保全范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5.支持法院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支持法院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支持法院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6.支持法院持续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支持法院建立健全鉴定机构“宽进严管”工作体系,对自愿从事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不再审核建册,全部实行备案制度;取得国家行业许可或不需要取得国家行业许可但具备一定实力的机构和个人,均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申请备案。借助“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多角度对备案机构逐案打分考评,对得分较低的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约谈、暂停委托以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劳动力市场监管领域
87.深化“就好办”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建设。12月底前,完成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智慧就业服务大厅建设,健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88.推动就业友好型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就业环境,积极参与全省充分就业和质量就业成效显著县级城市评选。(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89.加强新业态用工保障。7月底前,落实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推进基层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90.深入推进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12月底前,基本形成公共就业服务“一刻钟服务圈”,推出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反响佳的区域就业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1.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加强仲裁办案指导,积极总结典型案例,争取经验推广。(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2.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按照省市人社部门部署,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移接续平台,8月底前,实施业务归集,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3.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按照省人社厅部署,9月底前,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4.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当月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方便参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及时获取领取证明。(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5.推进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提升企业在职职工待遇申领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6.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推广使用山东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
97.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5月底前,对适宜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98.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6月底前,实现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不再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99.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电子化支付服务。8月底前,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功能,实现资金拨付进度供应商实时在线查询、支付进度系统自动提醒。(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0.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5月底前,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份额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项目5%)顶格优惠。(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1.推行评审专家异地在线评审试点。5月底前,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部署安排,选取物业、家具、体育器材等采购品目,积极配合上级开展评审专家异地线上评审试点,并逐步探索在更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2.完善项目履约验收跟踪监管机制。5月底前,完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备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到期履约验收工作的跟踪监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时效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3.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化试点。9月底前,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范围内,对须组织进场招标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标准化样板库,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服务质量和水平,并逐步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扩展,全面提升招标文件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4.开展一揽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过开展一揽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3月底前,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提前汇总并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信息。(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三)招标投标领域
105.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落实省市部署,9月底前,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6.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9月底前,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107.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5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测试上线试运行,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开、评、定等所有交易环节线上化、无纸化、便捷化。(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
108.持续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配合省市做好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互认扩容升级工作,12月底前,实现申领CA后,即可在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实现“一把CA走山东”。(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9.探索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电子化。12月底前,推动各方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办理合同签订和变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110.推动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11月底前,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鼓励招标人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四)政务服务领域
111.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部分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40+同”,推动“展示侧、受理侧、办理侧”三侧数据同源。(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2.推动业务流程标准化。深入开展“双全双百”2.0工程,做好医疗机构(99张床位以下)、畜禽养殖开办准营等集成服务。8月底前,完成“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标准制定。12月底前,实现“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3.推动线上应用标准化。12月底前,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成果,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完善网上“双全双百”专区,推动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快办、掌上易办、就近可办”。(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4.加强“爱山东”运营推广。统一线上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渠道,统筹纳入“爱山东”品牌管理,融合更多便民惠企高频刚需服务,推进外商投资等涉外事项纳入“爱山东”办理,10月底前,新打造不少于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拳头应用”,构建移动政务服务“总枢纽”。12月底前,按照省级统一部署,依托统一业务中台,实现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等多渠道对外展示及申报端口标准一致、流程一致、体验一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5.打造2.0版无证明城市。强化“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应用,结合“无证明之省”部署,6月底前,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11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专题库和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深度应用,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12月底前,配合深化省市电子证照系统纵向横向对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6.强化数据汇聚分析和展示应用。持续抓好有效电子证照数据、政务办件数据归集。加强对涉企事项运行数据、大厅流量数据、系统办件数据的日常监测、汇聚分析和成效展示,实现事项办理—办事评价—问题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挖掘数据价值,做好研判预警,提高服务企业精准性。(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7.加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提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开展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数字化应用、综合受理、事项管理、办理标准、场所改造、标识名称、业务培训、服务制度”“十统一”。5月底前,推动部分基层政务服务建设成果在省“云上展厅”全面展示。6月底前,进一步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推动全面下沉政务服务“驿站”办理。12月底前,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统一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将更多服务事项纳入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实现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8.推广“静默认证”模式。5月底前,对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事项推行“静默认证”模式。6月底前,将“静默认证”范围扩展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事项。(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119.推行车辆“随到随检”服务。在全面推广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开通“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进一步优化车辆检测渠道,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代办企业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群众“随到随检”。(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120.积极探索智能审批模式。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便捷服务,完善申请条件预检、审查要点自动校核等智能预审功能,10月底前,推动11项左右服务事项实现由“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高频服务事项智能审批、秒批秒办。(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1.打造政务服务“网购版”智能总客服。强化事前辅导,设置实体智慧导服中心,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组建区镇(街)二级导服队伍。10月底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发集“智能+人工”咨询服务、远程帮办申报、企业诉求反馈于一体的线上智能导服系统,动态维护业务知识库,打造7×24小时全天候无间断“沂蒙政务云客服”。(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2.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出台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升级改造“政企直通车”平台,推动企业和政策精准匹配,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5月底前,组建企业服务中心,开设小微企业公益讲堂、定期举办见面交流会,推进政务服务进园区、进市场、进企业,搭建政企常态化交流通道。6月底前,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推动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初步实现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根据省级部署要求,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一码支付”平台,推动涉企资金申领“码上兑现、零跑腿”。(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3.拓展跨域通办服务模式。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12月底前,落实全市新增“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事项。深度对接长三角区域、淮海经济区城市,积极探索与徐州等城市异地数据共享,持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4.探索市县一体化审批新机制。9月底前,根据市级统一部署,对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县级一口受理、市级后台审批、县级统一发证”,配合市级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大事不出县”。(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5.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开展“数用”行动,12月底前,围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重点领域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6.健全完善政务服务配套制度。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制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工作调研,12月底前,配合上级起草制定《临沂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围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件事主题服务”等方面,12月底前,配合上级起草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固化改革成效,提升改革影响力。(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7.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渠道。探索“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建设完善集为民办事、宣传教育、问计问策等功能一体的“河东首发”融媒客户端。6月底前,整合全区各类政务资源、媒体资源和信息资源,完成客户端开发建设,全域推广使用,实现企业群众诉求“一端通办”。(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
128.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1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
129.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及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0.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在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争取省市资金支持,力争全年实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18%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3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9月底前,按上级法院要求,细化落实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2.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7月底前,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力争实现涉企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法定办理时限压减20%以上;探索推出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电子送达。10月底前,开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3.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6月底前,配合省市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机制。12月底前,争取培育1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4.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快速联动处置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5.参与沿黄9省(区)地理标志联合保护行动。12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地理标志监管清单,申请纳入黄河生态经济带9省(区)共建共享重点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及时移交地理标志侵权违法线索,共同开展查处行动。(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6.优化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交易和金融服务。依托全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提高质押登记质量与效率。(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市场监管领域
137.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持续推动市场监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6月底前,实现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次填报、多方共享”。推进企业年报精细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因企施策,激发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13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6月底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文件抽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9月底前,开展竞争政策第三方评估,探索完善重大政策措施联合会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9.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化水平。6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标签式监管”,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40.加强重点领域监管。6月底前,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落实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监管程序。9月底前,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消防大队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41.统一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分类标准。12月底前,根据省制定的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教体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消防大队)
142.探索实行“综合监管一件事”。9月底前,在预付式消费、医疗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危化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争取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工作;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七)包容普惠创新领域
143.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网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10月底前,争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布局建设1家以上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4.创新科研工作机制。9月底前推动各类实验室重大研发设备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5.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探索应用。按照全省统一政务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统一规划,探索政务区块链在“无证明城市”中的应用。积极申请省级试点,探索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照应用模式。(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46.助推科技型企业成长发展。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培育一批科创企业,12月底前,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家。(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批贷款1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48.实施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组织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引导技术、人才、成果及资金等各类资源持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9.提升激励性政策兑现便利度。深入企业宣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上办理流程、提供标准化服务。6月底前,根据市科技局简化的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组织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河东区税务局)
150.完善孵化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51.定期发布“机会清单”。收集和发布河东区城市投资机遇、投资需求,推动优质项目与产业链资源精准匹配,让更多企业准确、及时地掌握河东区城市发展机会,参与城市发展。5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征集汇总对外推介的八大传统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项目,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适时对外发布。(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商城管委会、区城建中心、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汤泉区、农高区、河东经开区)
152.优化青年人才引进方式。参加“百校千企”人才对接活动,12月底前,根据省市部署,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推送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向区内重点用人单位推送国内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院系学生就业联系人等信息,实现网上投递简历、网上面试,做好签约后续服务。(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3.加大力度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稳步推进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计划,拓宽海外留学人才引进渠道和规模,12月底前,引进不少于10名海外留学人员。(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4.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质扩面。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落实好2022年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进计划,12月底前,全区自主评价企业达到20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5.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10月底前,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创新企业工资分配指导服务,积极优化技能人才薪酬分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6.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全面升级。(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7.建立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产品清单。9月底前,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品牌。动态建立市场化引才育才服务重点推介清单,促进人才、产业、岗位精准匹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8.提升人才服务质效。建立健全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才服务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河东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见临东人组办发〔2020〕3号))
159.开展“双招双引”人才及其亲属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10月底前,全面依托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设“双招双引”医保服务窗口,为我区持“山东惠才卡”和各级人才服务保障凭证的“双招双引”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提供同事项、同流程、同标准、同质量的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60.建立国际物流常态化诉求解决机制。7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收集汇总外贸企业国际物流方面诉求,全力做好企业诉求解决工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161.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12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扩大企业注册覆盖面,精准推送有关政策,“一企一策”解决问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62.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助力全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培育市级跨境电商主体,积极申报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63.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结合我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以智慧商圈大数据平台为核心,统筹兼顾商圈各类运营主体需求,推动传统商圈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商圈高质量发展水平,积极争取省市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64.优化外国人来临投资工作“一件事”主题服务。5月底前,通过线下“一窗受理”,线上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外国人来河东投资工作服务事项,提升外国人来河东投资工作“一件事”主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河东区税务局、区司法局)
(十八)减税降费领域
165.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6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税额标准严格按规定税额标准50%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科技局)
167.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68.鼓励就业创业。延续执行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最高上浮标准税收扣减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
169.全面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70.减轻民用建筑工程负担。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1.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8月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防止乱收费冲抵减税降费红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72.优化税费政策宣传服务。常态化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企业”活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费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十九)法治保障领域
17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6月底前,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9月底前,开展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4.提升涉企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规范涉企执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区工信局、河东公安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10月底前,制定我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9月底前,组织开展“乱罚款”专项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下达罚款指标或罚款任务、随意检查、超标处罚、处罚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176.完善优化法治环境保障机制。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认真落实法治临沂建设指标体系要求,通过综合评估和动态监测持续提升依法治区工作成效。深化平安河东法治河东建设,持续推进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律师惠企服务,组织律师参与企业法治体检。(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依法治市办、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区政府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营商环境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二)发挥示范引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积极争取改革试点,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系统集成改革,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三)加大跟踪督导。完善营商环境日常监测体系,对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进行项目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导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临东政办字〔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纵向拓宽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需求,根据上级关于政务服务延伸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区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扎实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功能、加大放权赋权、服务延伸力度,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事情高效办,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镇街、村(社区)延伸,力争2022年7月底前实现全区镇街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全覆盖,并纳入政务服务驿站办理范围,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群众真正在家门口享受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设立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窗口设置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政务服务驿站,人员由镇街和村(社区)便民服务驿站自行配备管理。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延伸办理,有效地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四级体系。
(二)配备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各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应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负责联系市中心为工作人员开通相关业务受理权限。
(三)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使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及时准确传达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最新政策法规。
四、职责分工
(一)部门协同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镇街、村(社区)全力参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我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向镇街、村(社区)延伸的有关工作。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作为专职部门,负责编制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相关工作制度,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建设维护,组织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镇街、村(社区)贯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实施方案,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应有的软硬件配置,配备至少一名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本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镇街于6月17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见附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督察机制。各镇街、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尽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的落实落地。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办理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形成解决方案,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通过调研评估,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服务延伸工作,使延伸事项运转更顺畅,让企业群众办事更便利。
(二)强化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因其登记信息和档案材料涉及权利人隐私,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筑牢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努力将信息安全保密贯穿于工作中,拧紧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安全阀”。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至镇街、村(社区)办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面向服务对象宣传服务内容,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附件:不动产登记人员名单
附件
不动产登记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镇街分管领导 |
|||
2 |
镇街大厅工作人员 |
|||
3 |
政务服务驿站工作人员 |
|||
4 |
临东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河东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区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3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至2022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至2022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至2022年10月12日 |
4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年9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至2023年10月31日 |
5 |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
2018年11月2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7 |
至2023年12月28日 |
6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10号 |
2019年4月10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1 |
至2024年5月31日 |
7 |
河东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30号 |
2019年12月7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3 |
至2023年1月9日 |
8 |
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
临东政办字〔2020〕17号 |
2020年6月3日 |
区科协 |
HDDR-2020-002002 |
至2024年7月5日 |
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东政发〔2021〕1号 |
2021年1月14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1001 |
至2024年1月3日 |
10 |
河东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4号 |
2021年3月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21-002001 |
至2024年3月31日 |
11 |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
2021年9月6日 |
区烟草专卖局 |
HDDR-2021-002002 |
至2026年9月6日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21〕54号 |
2021年12月23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2003 |
至2027年1月23日 |
1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2004 |
至2024年12月31日 |
14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1002 |
至2024年12月31日 |
附件2
拟修改的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年6月29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7-002002 |
至2022年7月28日 |
2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年8月30日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至2022年9月30日 |
附件3
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9日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至2021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年8月26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5-002006 |
至2022年12月31日 |
3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年12月26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HDDR-2015-002012 |
至2022年12月31日 |
4 |
临沂市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26号 |
2019年10月30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HDDR-2019-002002 |
至2022年11月29日 |
5 |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
2020年9月16日 |
区投资促进中心 |
HDDR-2020-002003 |
至2022年10月15日 |
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延长至2027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延长至2027年10月12日 |
临东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秩序,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河东区行政管辖区域,其中芝麻墩街道、朝阳街道、梅埠街道执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补偿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区分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分类实施,其中住宅类房屋采取还建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其他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
三、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各类全新住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平房1000元/平方米,砖瓦房90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800元/平方米。以上各类被征收房屋以全新补偿标准为基础,按折旧确定补偿价格。
2.宅基地补偿标准。具有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合规宅基手续,院内空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院内空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补偿。对取得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合规手续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66平方米,超过166平方米的按166平方米补偿,可按还建价格购买住房1套,每户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院内空地与建筑物、构筑物等不重复补偿。
3.附属物补偿标准。住宅类房屋院内压水井(含电机井)、土暖气、热水器、空调、太阳能、浴盆、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树木、燃气等附属设施迁移费用,按每户3000元标准补偿。
4.搬家补助费。每位独立住宅搬家费2000元(含第一次腾空躲迁及第二次新房回迁),现房安置的搬家费为每位独立住宅1000元。
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原则自行解决躲迁用房,多层躲迁过渡期为24个月,小高层、高层躲迁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九曲街道每户900元/月,其他镇街每户600元/月,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还建安置的躲迁过渡期时间,自签订征收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时开始,至收到回迁通知书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规定过渡期安置的,超期部分按标准上浮20%后执行。
(二)征收安置办法
1.征收安置原则
还建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相结合,限定面积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套还建住宅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九曲街道按照“宅基地拆一平还一平”和“建筑面积拆一平还一平”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有房产手续、街道社区统一规划的二层楼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拆一平还一平”安置,执行还建价格;其他住宅按照宅基地占地面积“拆一平还一平”安置,执行还建价格。还建户型原则上不超过3个,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2)其他镇街按照“拆一宅还一套”的原则实施。每拆除一位独立住宅还建一套楼房,还建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执行还建价格。土地增减挂项目按照“拆一户还一套”的原则实施。
(3)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还建面积部分按还建成本价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类型及还建房屋类型,互找结构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还建安置价格
还建住宅实行互找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的办法,还建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还建面积最多不超过应还建面积2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以内执行成本价,10平方米以外执行市场价。还建成本价应包含相应的土地成本,多层不含地价的还建成本价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定价依据,小高层、高层不含地价的还建成本价均价分别不得超过2400元/平方米、2600元/平方米。市场价以周围同类房屋市场询价为准。
3.组织实施
还建安置房屋的建设要优先考虑居民意愿,优化规划设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及品质。鼓励镇街打破村居社区界限,实行连片征收、集中配套,建设大社区。发改、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镇街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分配住房,加快回迁进度,取得回迁证的被征收人,30天内办理结算,不结算不予交房。抢占楼房的,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沿街商业补偿标准
(一)沿街商业房屋的认定
被认定为沿街商业房屋的应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城市规划主次道路两侧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房屋。
2.具有商业房屋所有权手续、相关规划手续或历史形成的商业用房,并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正常纳税记录。
(二)征收补偿标准
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询价后,按合法经营面积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
对有营业执照的被征收人,根据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核发一人的停业补助,计发3个月。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五、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征收安置和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标准
一般厂房、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2。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核发一人的停业补助,计发3个月。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土地补偿
用地单位凭当时办理用地手续费用的缴付凭证据实退补,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每亩退补400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退补6000元。
六、奖励办法
(一)住宅类用房征收奖励办法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最高奖励2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最高奖励10000元,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后一次性支付。
具有合法宅基手续的院内空地,在400元/平方米补偿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沿街商业奖励办法
沿街商业实行分层奖励,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二层沿街商业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三层及以上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生产企业用房征收奖励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经验收合格后兑现,同片区企业奖励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青苗类奖励办法
青苗类农作物(不含经济作物),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清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亩的奖励。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镇街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评估结果签订协议。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经镇街确认后给予一定物料补助。其中楼房平房、瓦房、草房分别给予22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物料补助,其他结构建筑物给予最高70元/平方米物料补助。
(二)集体土地上不可预见费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补偿总额为基数核算,按3%计取;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上不可预见费标准方式,按2%计取前期工作费用。
(三)房屋檐高大于4米,檐高每增加1米,补偿标准相应递增10%。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的单层彩钢瓦复合板房按750元/平方米价格补偿,不享受檐高超高递增补偿政策。特殊结构由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四)对征收过程中历史遗留、政策衔接等特殊情况需进行集中研究。其形成的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审批方案等,为该片区征收工作的重要补充和依据,其效力等同本文件。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租赁、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负责解除租赁、抵押手续。被征收人核实现状摸底调查数据无误后,必须在调查表上签字。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镇街片区方案须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镇街未按批复方案实施,擅自突破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镇街自行承担责任(区财政不承担超出政策资金),并追究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社区负责人责任。各级各部门、参与征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为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性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之前已启动征收的项目,执行原有方案。《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6〕3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生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
2.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表1 |
|||||
生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 |
|||||
补偿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楼房平房 |
㎡ |
1000 |
||
2 |
瓦房 |
㎡ |
900 |
||
3 |
草房 |
㎡ |
800 |
||
4 |
空心砖平房 |
㎡ |
800 |
建设外观结构较好,门窗齐全,墙体抹灰。否则进行相应扣减,门窗不全扣50元/平方米,无墙体抹灰扣50元/平方米,无硬化地面扣5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
|
5 |
空心砖瓦房 |
㎡ |
700 |
||
6 |
钢结构红砖墙体平房 |
㎡ |
850 |
||
7 |
钢结构空心砖墙体平房 |
㎡ |
650 |
||
8 |
彩钢复合板房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750 |
1、四面墙体必须达到2.2米及以上;2、建设外观结构较好,门窗齐全,墙体抹灰,地面硬化,否则进行相应扣减,门窗不全扣50元/平方米,无墙体抹灰扣50元/平方米,三面墙体扣50元/平方米,无硬化地面扣5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
9 |
彩钢复合板房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550 |
|
10 |
彩钢瓦房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650 |
|
11 |
彩钢瓦房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450 |
|
12 |
新型材料平房(波形瓦房等)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750 |
|
13 |
新型材料平房(波形瓦房等)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550 |
|
14 |
玻璃钢瓦石棉棚 |
1米≤檐高≤3米 |
㎡ |
200 |
檐高超高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0%。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5 |
彩钢复合板棚 |
2.2米≤檐高≤3米 |
㎡ |
220 |
檐高大于7米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5%。 |
16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3米 |
㎡ |
240 |
|
17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
320 |
|
18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4米,跨度≥15米 |
㎡ |
360 |
|
19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5米,跨度≥15米 |
㎡ |
390 |
|
20 |
彩钢复合板棚 |
6米≤檐高≤7米,跨度≥15米 |
㎡ |
420 |
|
21 |
彩钢瓦棚 |
2.2米≤檐高≤3米,跨度<9米 |
㎡ |
220 |
檐高大于6米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5%。 |
22 |
彩钢瓦棚 |
5米≤檐高≤6米,跨度≥9米 |
㎡ |
320 |
备注:
1、房屋须满足基本规范要求,具有生活及生产使用功能,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按附属设施进行成本核价。
2、复合板房、彩钢瓦房及波形瓦房补偿标准均为单层价格,超过一层的不再执行单价,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3、特殊结构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4、不允许个人拆除,原则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
附表2 |
||||||
附属物补偿标准 |
||||||
补偿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1 |
门楼 |
独立门楼 |
个 |
500 |
||
独立大门楼 |
个 |
1000 |
宽度≥1.3米。 |
|||
2 |
单位大门 |
铁皮、铁栅式 |
平方米 |
50 |
||
电动伸缩式 |
米 |
800 |
||||
3 |
水井 |
压水井 |
个 |
500 |
1、水井含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 3、机井须能正常使用,100米以上机井,每增加1米,增加50元。 |
|
土井、电机井 |
眼 |
1000 |
||||
砖井:(含乱石井)深5-10米,直径1.5米 |
眼 |
5000 |
||||
砖井:深10-20米,直径2.5米 |
眼 |
7000 |
||||
机井:50米以下 |
眼 |
3000 |
||||
机井:50米以上 |
眼 |
5000 |
||||
4 |
水渠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 |
立方米 |
20 |
不含田间毛渠。 |
|
石砌水渠、水池 |
立方米 |
100 |
||||
砖砌水渠、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5 |
活动板房 |
含临时用房用的集装箱 |
平方米 |
50 |
||
6 |
烟囱(企业) |
高度5-9米 |
座 |
2500 |
每增加1米增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
|
高度10-14米 |
座 |
5000 |
每增加1米增加700元。 |
|||
高度15-20米 |
座 |
8000 |
每增加1米增加1100元。 |
|||
7 |
金属烟囱(企业)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米 |
30 |
||
8 |
锅炉 |
0.2-0.5吨 |
台 |
1500 |
搬迁费。 |
|
0.6-1吨 |
台 |
2000 |
||||
2吨 |
台 |
6000 |
||||
3吨 |
台 |
8000 |
||||
4吨 |
台 |
10000 |
||||
5吨 |
台 |
12000 |
||||
6吨 |
台 |
15000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9 |
地磅 |
100吨以上 |
吨 |
10000 |
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搬迁费)。 |
|
10 |
畜禽舍 |
砖混、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 |
旧料归原主。 |
|
简易结构 |
平方米 |
110 |
||||
11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平方米 |
130 |
1、表中面积是指占地面积; 2、旧料归原主。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平方米 |
80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平方米 |
25 |
||||
12 |
土暖气 |
组(片) |
60 |
自行拆除。 |
||
13 |
热水器 |
元/套 |
200 |
自行拆除。 |
||
14 |
空调 |
分体式空调 |
元/台 |
300 |
自行拆除。 |
|
窗式空调 |
元/台 |
100 |
||||
15 |
太阳能 |
个 |
100 |
自行拆除。 |
||
16 |
浴盆 |
元/套 |
150 |
自行拆除。 |
||
17 |
室外楼梯 |
砖石砌体或预制现浇楼梯板、水泥墙面 |
元/平方米 |
500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
钢制楼梯 |
元/平方米 |
120 |
自行拆除。 |
|||
18 |
燃气 |
私人自费安装 |
户 |
/ |
执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 |
|
19 |
电话 |
部 |
15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0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1 |
宽带 |
户 |
30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2 |
围墙 |
砖石墙 |
平方米 |
120 |
旧料归原主。 |
|
空心砖、土坯墙 |
平方米 |
80 |
||||
铁艺护栏 |
平方米 |
120 |
||||
铁丝围网(含简易围档) |
米 |
10 |
||||
23 |
院内地面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50 |
||
花砖地面 |
平方米 |
40 |
||||
24 |
道路 |
水泥硬化道路 |
平方米 |
75 |
||
沥青硬化道路 |
平方米 |
125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25 |
草坪 |
平方米 |
10 |
|||
26 |
坟墓 |
单棺 |
座 |
2500 |
||
双棺 |
座 |
3100 |
||||
27 |
光伏 设施 |
光伏太阳能电池板 |
瓦 |
1 |
迁移费。 |
|
28 |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平方米 |
150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平坦石拱桥 |
平方米 |
1200 |
||||
石拱桥 |
平方米 |
1600 |
||||
简易桥 |
平方米 |
500 |
||||
29 |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米 |
米 |
600 |
||
石拱涵跨径3-4米 |
米 |
1900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 |
米 |
1600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米 |
米 |
1900 |
||||
30 |
排污排水沟管 |
砖砌盖板 |
截面0.5m2以下 |
米 |
20 |
|
截面0.5m2以上 |
米 |
50 |
||||
钢筋混凝土管 |
内径<30cm |
米 |
30 |
|||
30cm≤内径<50cm |
米 |
60 |
||||
50cm≤内径<80cm |
米 |
100 |
||||
内径≥80cm |
米 |
150 |
||||
无筋混凝土管 |
内径<20cm |
米 |
20 |
|||
内径≥20cm |
米 |
50 |
||||
31 |
供水管道 |
户内(从主干道到户内水龙头)PE管 |
户 |
300 |
包含户内水管、水嘴、水表。 |
|
32 |
台田石堰 |
平方米 |
70 |
|||
33 |
厕所 |
露天简易 |
个 |
300 |
||
34 |
观赏性乔木 |
胸径3-6cm |
棵 |
30 |
1、含银杏、百日红、玉兰等树种; 2、移栽费补偿。 |
|
胸径6-10cm |
棵 |
120 |
||||
胸径10-15cm |
棵 |
300 |
||||
胸径15cm以上 |
棵 |
500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35 |
乔木 |
胸径小于2公分 |
棵 |
15 |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2、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3、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4、无法移栽的评估;5、树归原主。 |
|
胸径2-5公分(松柏<3公分) |
棵 |
30 |
||||
胸径5公分以上(松柏3公分以上) |
棵 |
60 |
||||
36 |
果树 |
苗木,地径1.5公分以下,每亩不高于1500棵 |
棵 |
5 |
1、果树含: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2、石榴加20%;3、大棚果树按市场价格评估; 4、树归原主;5、葡萄每亩不超过300棵。 |
|
幼龄期,地径3公分以下,每亩不高于220棵 |
棵 |
50 |
||||
初果期,地径6公分以下,定植三年以上,每亩不高于120棵 |
棵 |
260 |
||||
盛果期,地径6公分以上,定植三年以上,每亩不高于100棵 |
棵 |
400 |
||||
衰果期(区分树种) |
棵 |
120 |
||||
葡萄 |
幼苗期 |
棵 |
8 |
|||
初果期 |
棵 |
30 |
||||
盛果期 |
棵 |
130 |
||||
37 |
金银花 |
2年以内 |
株 |
7 |
树归原主,密度430-450棵/亩。 |
|
2年以上 |
株 |
30 |
||||
38 |
桑园 |
两年生以内 |
亩 |
4500 |
大田种植养蚕用,树归原主。 |
|
两年生以上三年以内 |
亩 |
6000 |
||||
三年生以上 |
亩 |
8000 |
||||
39 |
花椒、香椿 |
小苗(2公分以下) |
株 |
5 |
树归原主。 |
|
地径2-5公分 |
株 |
20 |
||||
地径5公分以上 |
株 |
60 |
||||
40 |
苗圃 |
2年以内 |
亩 |
4000 |
特殊苗圃评估确定。 |
|
2-4年 |
亩 |
6000 |
||||
4-6年 |
亩 |
10000 |
||||
6年以上 |
亩 |
20000 |
||||
41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墩 |
7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
一年以上 |
墩 |
9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42 |
鱼塘 |
亩 |
14000 |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有石砌斜坡的适当增加。 |
||
43 |
藕塘 |
亩 |
12000 |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费。 |
||
44 |
电力通讯线路 |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
杆 |
1600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已废弃的线杆不予补偿。 |
|
通讯广播线路 |
杆 |
1600 |
||||
照明木线杆 |
杆 |
100 |
||||
45 |
青苗 |
小麦、玉米 |
亩 |
1500 |
1、大棚蔬菜,可按市场价格评估;2、能收获的不补;3、其他青苗:参照小麦、玉米、水稻标准。 |
|
水稻 |
亩 |
2000 |
||||
经济类作物 |
亩 |
3000 |
||||
蔬菜类 |
亩 |
3000 |
||||
46 |
设备搬迁 |
吨 |
200 |
特殊设备评估确定。 |
||
47 |
地下电缆 |
米 |
40 |
搬迁费。 |
||
48 |
监控探头 |
球式、枪式等 |
个 |
100 |
搬迁费。 |
备注:
1、苗木补偿只针对成活苗木。
2、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可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参照的,可协商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特殊行业设备设施的迁移费,可参照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4、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东政办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区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变管理视角,打破数据壁垒,强化主动服务,全面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水平,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政策服务是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围绕建设“品质河东”,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从“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构建“政策清晰、企业轻松、政商亲清”的新型政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成统一。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同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线下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二)坚持闭环管理。构建从企业诉求出发的政策全生产服务闭环,建立健全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机制、问题调处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服务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不留空隙、落实有力。
(三)坚持迭代优化。突出制度创新、流程再造,通过规则数字化、材料数据化、监管信用化,强化“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措施,对各类惠企政策服务流程持续进行优化重塑,着力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政务服务模式。
四、梳理范围
各级出台的主动公开类惠企政策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税费优惠、促进投资、科技创新、金融扶持、社保医保、户籍人才、教育就医等行业领域。
五、主要任务
(一)归集解读政策
1.全量归集政策。各涉企服务部门将各类惠企政策统一纳入“政企直通车”平台管理发布。对区级及以下新出台的惠企政策,由主导出台政策的部门在政策公布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企直通车”平台,努力做到同步上传。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2.分类解读政策。涉企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科学拆分,逐条解读政策事项名称、事项依据、事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要素,便于企业快速找到政策核心内容,确保“易知晓、看得懂、用得上”。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二)精准推送政策
3.优化服务平台。围绕“前端页面优化、政策精准推送、资金兑现分析、数据对接共享”等方面,按照“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原则完成平台优化,实行市县一体化运行,为惠企政策全流程闭环服务提供平台支撑。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4.强化标签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企业营收、纳税额度、资质资格、所获荣誉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动态精准画像,生成企业标签,持续更新临沂市本地企业法人库标签信息;根据惠企政策的享受主体、申报条件、兑付标准等,对政策进行标签化处理,为精准推送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5.推进政策直达。线上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在对政策、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标签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线下各涉企部门分领域常态化编制政策汇编,由基层政府划分“政策服务网格”,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主动送政策上门”。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三)快速兑现政策
6.线上智能兑现。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按照“端口整合”原则,对政策兑付有网办系统的,整合网上申报入口;对政策兑付无网办系统的,依托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定制网办通道,企业登陆政策服务平台后可“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推广应用“一码支付”平台,实现各类惠企资金“码上兑付”。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7.线下一口办理。在确保线上智能兑现政策的同时,依托区政务服务大厅,组建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化服务队伍,统一受理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资金兑付、项目申请、意见诉求等事项,搭建可供企业个性化选择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8.推进免申即享。各涉企服务部门将政策兑现的前置条件转化为数字化规则,通过汇聚分析人口、法人、纳税、社保、不动产等数据,精准确定享受企业,实现第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逐步扩大免审即享政策范围,实现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四)动态优化政策
9.快速响应诉求。开通政企直通车诉求直达功能,连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受理模块,实时收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政企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梳理分析企业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条反馈办理进度,确保企业诉求直达、政府快速响应、双方实时互动。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10.实时评价服务。完善政策服务在线评价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对政策的申领成功率、规模兑付率、金额兑付率、异议处理率等进行星级评价。对收集的差评信息,积极抓好问题整改,推动政策评价跟踪问效闭环运行。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各涉企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惠企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日常联络员制度,负责本领域惠企政策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政企直通车”平台的维护和运行,建好线下服务窗口;区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兑付工作;区直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归集、解读、兑现、更新本部门领域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效能。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区直部门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有力、推进迅速、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漠视企业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惠企政策服务工作成果纳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及相关考核。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程 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召集人:褚言强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蒋圣国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员:陈德兴 区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邢 璐 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安明 区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颜庭娟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春光 区民政局副科级干部
刘凤江 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杨江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国庆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际忠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允杰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思玲 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国际贸促会副会长
秦中华 区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
杜明义 区卫生健康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世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剑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祎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孟凡森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郭宝志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丁冬青 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刘思波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 奇 河东区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江春美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 晓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我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围绕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各类惠企政策,聚焦政策“一网集成、精准推送、快速兑现、动态优化”等全流程,研究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惠企政策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何建方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世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联络员负责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惠企政策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该项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区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
4.河东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财政补助办法(起草部门: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临东政办字〔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出一下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通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选树创业先进典型,浓厚创业创新氛围,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全年组织1-2场区级创业大赛。多渠道促进灵活就业。认真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险补贴政策,按照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开展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缺工用人情况。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招聘会。搭建供需平台,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会,为缺工量较大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抓好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目前现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6家,2022年计划新增青年见习基地2-3家。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和信息整理发布工作。积极协调就业见习基地为广大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22年组织不低于1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强化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管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及时拨付就业见习补贴,严格审核,确保就业见习补贴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推进职业教育高地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市经济学校新校建设工作,整体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建设完善区级职业教育联盟,深化校际、校企间联合招生、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实行专业布局动态调整。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布局,重点建设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优化职业学校专业结构。停招部分过时专业,新设10个左右专业点。对接“1+X证书”试点。建设提升现有8个“1+X证书”试点专业,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与认定工作,确保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双证达到4000人以上,力争临沂市经济学校试点专业覆盖面达到全部专业的60%以上,获取1+X证书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75%以上,增强学生就业创业本领。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精细化管理。积极对接各级技能大赛,发挥名师工作室等资源效能,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成绩。持续加强社会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开展技能储备、技能提升培训,以临沂市经济学校为引领,积极为社会人员和区域学校提供培训考核服务,完成岗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残疾人培训、家庭再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助农培训人员2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融资成本。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按照规定发放1.2万元补贴。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大学生创业。计划9月底前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大学生训练营活动,扶持大学生创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向群众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力争2022年发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8000万元。积极发挥“创业+商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性创业贷款“1+1”组合放贷等模式,满足创业群体合理融资需求。及时拨付贷款贴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按季度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缓解创业者的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6.搭建政策辅导服务平台。2022年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一户一策”服务,做到505户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建立33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为纳税人提供“量体定制”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继续推出“新办纳税人税收政策大礼包”,按月开展新办纳税人培训;2022年计划继续编印发放《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册1000份,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强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利用税务金三系统省局监管平台,实时开展申报数据监控,拓展升级“智慧税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整合“远程问办一体”服务模式,所有税费业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河东税务局、区财政局)
7.加大普惠性贷款投放力度。每月调度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普惠性贷数投放等业务开展情况,督促业务开展落后的银行机构加大业务开层力度。将无还本续贷、普惠性贷数投放、首贷塔植等业务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全区银行机构考核办法,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工作。力争到2022年末,全区银行机构全年普惠性贷款投放达100亿元以上。加强金融辅导体系建设。积极响应省市推送的企业名单,引导并尊重企业意愿,推动金融辅导队与有意向的企业对接,纳入金融辅导体系。力争2022年对辅导企业投放贷款资金5亿元以上,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8.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开展工资支付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行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对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恶意欠薪行为,快速立案查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
9.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良好氛围。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10.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队伍建设。2022年4月前各镇街(经开区)总工会至少聘任1名集体协商指导员(其中,辖属地区所有会员数达到4000及以上的应当聘任2名)。强化集体协商机制。12月底前至少参与12家企业协商全过程,并汇总典型案例进行分享交流,不断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等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11.深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现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将评价结果和使用、待遇挂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技能激励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搭建展示精湛技艺的平台。联合区总工会、团区委、教体局等主管部门开展2次职业技能竞赛,带动各行各业立足本职岗位开展练兵比武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2.制定出台《基层工会建会建家工作方案》。着力抓实“拉清单、清底数”工作,加强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数据共享,切实摸清底数,积极动员和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充分运用各地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服务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探索新业态劳动者入会新形式新路径。坚持“先服务后入会、先活动覆盖后组织覆盖”工作的原则,精准了解职工的需求,探索研究企业工会组织形式、入会方式、经费保障和服务问题。简化入会程序、优化入会流程、便捷入会通道,建立网上宣传发动、网上组织入会、网上会籍管理模式,开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线上入会的新路径。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通过“单独建”“联合建”“依托建”等多种方式,重点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夯实工会工作的基础。争取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新入会货车司机1000名,网约车司机30名,快递员200名、外卖配送员30名。(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13.开展新业态行业1+3集体合同宣传签订工作。组织集体合同专职指导员走访快递、外卖、网约车、货车司机等新业态行业,协助企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开展“以赛代训”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省市总工会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要求,积极举办两届协商大赛,通过基层工会人员“以赛代训”来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树立协商理念,推动企业建立和规范集体协商制度,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企业稳岗稳产。(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14.积极争创河东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做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建准备工作,等待上级文件下发后,进行申报。积极争创省级农业产业强镇。推进八湖镇争创国家农业强镇。积极争创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年内计划争创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2个。争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制定《河东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积极争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5.培育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前端延伸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培育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8家以上。开展专项行动和培训活动。开展冬小麦“科技壮苗”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暨冬春农民大培训活动,培育职业农民70人。开展“四雁”工程。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确保培育各类高素质农民500人以上。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着力培有2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家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争创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10家以上;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家以上,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6.培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内培养3-5家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推进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覆盖面积3万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7.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品牌效应。培育提升“河东原产地”标签,计划全区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3个以上;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农产品质量追溯覆盖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8.加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每季度对华夏高科、云锦不老莓等4家农业科技示范园进行走访、调研、指导1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全区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大力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围绕粮食种植、蔬菜水果加工、中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大力支持同德农业、华夏高科等农业企业申报良种工程、乡村振兴提振行动计划项目。加强农科驿站建设。加强对现有5家农科驿站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每季度开展1次走访调研农科驿站活动。深入推行区级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为创新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和农户解决生产、研发等过程中的技术难题;2022年将组织两支科技服务队,每季度开展1次科技服务活动,加快先进生产力由实验室向田间地头下沉。(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9.制定《2022年河东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需求摸底调查,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批复后开展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五)积极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渠道
20.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目前,通过调研和各镇街提报摸清电子商务企业明细,组织各镇街积极提报涉及农村电商重点项目。加强与直播电商平台合作。依托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拓展农村特色产品网上销售渠道,确保全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2亿元。邀请抖音官方产业带项目负责人来我区对接考察五金产业,力争产业带落户我区。组织华夏高科科农业科技公司、纽派食品等企业参加“齐鲁公益性”直播带货活动。开展农村电商培训。积极对接第一书记帮扶村,统计有意向参加农村电商人员,计划培训500人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发展近郊游、农家乐等旅游项目,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民宿集聚区,争创5个以上精品旅游特色村,打造2条精品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推动好运角等一批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做好“农业+““生态+”文章。(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22.加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奖励补助。印发《河东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单位及各村(社区)集体成立的合作社申请办理的属于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省财政补贴之后负担的部分,以及政策性优惠后负担的担保费支出,由区财政全额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提高农民财产收入
2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广泛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区域全域化、宣传方式多样化、宣传内容明确化。加强基层自然资源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不动产队伍建设,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今后的不动产工作,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24.制定管理办法。出台《河东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仓储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医疗慈善、体育、综合及其他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80%归村集体所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50%归村集体所有。及时拨付村集体入市主体收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税务局)
(七)完善对农民补助补贴政策
25.兑现农机购置补贴。出台《2021-2023年河东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申领流程开展购机和报废农机局补贴,完善经销商、购机户承诺制,强化对购机补贴监督管理。计划2022年补贴新机具150台/套、报废农机具19台/套,补贴资金约260万元。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小麦面积核定工作的通知》,真实、准确核定麦种植面积,及时通过“一本通”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2022年补贴标准不低于134元/亩,总补贴资金不低于3771.67万元,补贴种植户约9万户。(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6.强化资金使用和监管。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惠民补贴发放信息,及时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全程监管。做好“一本通”系统工作。持续认真做好“一本通”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一本通”系统网络及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支持保障。加强“一本通”系统资金发放。对适合通过“一本通”系统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纳尽纳”“一本通”系统发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7.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保尽保”。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年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河东区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我区将全面推开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做到“应保尽保”,2月底前实现小麦保险全覆盖。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保障工作。2022年区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800万元,切实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28.确定产品保费标准和金额。根据《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确定我区2022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标准、保险金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八)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9.建立欠薪治理长效机制。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压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组织、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欠薪线索办结力度。对国家和省市欠薪平台专班线索限时办结、动态清零。加强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对建设项目应纳尽纳,工人实名制、按月拨付人工费、工资保证金、按月发放工资比例达到100%。加大惩处力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依法纳入“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九)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0.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大上市挂牌扶持力度。强化拟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精心培育上市挂牌资源,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力争全年实现上市挂牌6-8家。加大上市挂牌培训。拟定于下半年举行1期上市挂牌培训班,提高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丰富居民理财渠道
31.通过发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发送宣传教育短信等形式,提高群众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计划2022年发放宣传单页、海报等宣传材料10万份以上,宣传教育短信息20万条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2.协调银行机构开办金融产品。鼓励、协助农商行、齐商村镇银行创新产品和服务,争取2022年协调农商行、齐商村镇银行推出贷款产品2种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3.协调银行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争取到202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净增1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4.协调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协调区农商银行、齐商村镇银行本年度开办2种以上普惠年金融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一)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35.制定行动方案。制定《河东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多部门联合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舆情处置。做好住房租赁市场有关舆情处置工作,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嫌网络虚假房地产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规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及时网签住房租赁合同;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等行为。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查处虚假违法住房租赁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委网信办)
四、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深入推动全民参保
3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社保政策,提高社保政策的宣传覆盖率。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年计划企业养老保险扩面新增5000人。(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保证资金充足、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基础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三)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8.做好2022年社会敏助资金测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全区城乡低保标准比已缩小到1.3:1以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9.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医疗救助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对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40.多种方式开展充分有效的政策宣传,实现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公示“二维码”村(居)全覆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知晓率。全年开展两次“赶大集”宣传。建立“大救助”工作平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规范低保、特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流程。对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年内对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开展3次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十四)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41.全年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2880个。制定《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建立信息数据库。摸清人员底数和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和“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创新开发模式。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便民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村(社区)党组织+公益性岗位”模式,全方位开发岗位。强化管理机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岗位人员和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42.提高救助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9类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按照省里8%提标后,城市低保为813.2元,城市特困1069.2元,农村低保626.4元,农村特困814.3元。每月需增发各类供养资金约21.44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3.完成2021年度专项资金编报。完成困难职工摸底登记和上报工作。全面拖清全区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底数,努力实现全区困难职工帮扶常态化、长效化、精准化、精细化。发放救助款和“连心牌”。完成在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款和帮扶责任人“连心牌”的发放。开展送温暖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完成困难职工和生活困难的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送温暖活动。(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财政局)
44.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村广播喇叭、横幅、标语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开展培训工作。制定扶助对象确认工作方案,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优化办事流程。按照本人申请,村两委调查评议、镇街卫健办审核调查、区卫健局审批公示的程序,优化流程,利用部门信息共享,精简材料,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及时调整扶助金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及时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十五)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
45.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2021年进一步增加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610元,比2021增加30元。严格执行上级部署强化居民参保意识。今后根据上级部署,进一步予以调整。加大多媒体手段宣传,强化居民参保意识。(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46.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自2020年起,我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已提高至300元;依据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我区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确保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逐步建立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根据市局工作安排,于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7.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机制。目前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已由85%提高到90%,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已达71.67%,参保患者相关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今后将继续依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予以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最低80%报销,退休人员自负比例为在职人员一半。(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8.推进DRG医保支付改革。临沂市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启动,在部分市直定点医院开展试点(河东区无相关试点),目前河东区正组织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上传2021年度住院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测算,为改革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9.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落实力度。继续组织15家公立医疗机构按时申报采购计划、鼓励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采产品的报量,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临床需求扩大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范围,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国家、省级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严格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比例拨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款,确保拨付到位率为100%。按时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货款政策。按照结算工作要求,15家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集采药品货款次月末结算率达到100%,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将医保基金结算范围扩大至医用耗材。(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50.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多维度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设置有奖举报、建立医保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医药机构行业建设,鼓励机构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夯实监管力量,创新医保基金监管办法。一方面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及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保基金监管专业能力;另一方面积极运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立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闭环管理模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力量协助监管。强化媒体宣传,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内控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张贴宣传画册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保基金制度、政策培训、警示教育,强化普通参保群众、医护人员及医保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深入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行业特点,把握运作规律,依法依规查处医保领域违规行为,达到移交公安、纪检条件的坚决按照程序移交。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上级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各责任单位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临东政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已经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
区第十五次党代会描绘了河东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提出全力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发出“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的号召,对今后五年全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新一届政府承担着把“十四五”规划变成现实的使命担当,肩负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征程的历史重任。新征程、新使命对新一届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政府系统必须全面提升自身水平。为认真落实“严、真、细、实、快”的作风要求,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做践行“两个确立”的忠诚捍卫者
1.坚定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决策各类事项首先从政治上审视把关,全面准确落实好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做到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向、行动上同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加强政府系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2.强化理论武装。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学习型政府建设,始终做到善学、善谋、善作、善成,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加强专业学习、政策研究,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善于集思广益,增强“开门决策”意识,收“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果。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历练本领,“不看起跑看撞线”,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用结果来检验工作成效,切实增强善作善成的“真本领”“硬功夫”。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集体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集体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在全区政府系统大力营造勤奋学习的浓厚氛围。
3.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党建统领政府工作。区政府班子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要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充分利用谈心谈话等形式加强沟通,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政府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由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担当作为谋发展,做各项工作“走在前列”的有力推动者
4.统领全局抓落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认真贯彻省委“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围绕市委“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要求,按照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区“两会”、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把新发展理念体现到全区工作的方方面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围绕新发展理念想问题、作决策,推动政府工作迈向更高层次、实现更大突破。
5.勇做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把“品质河东”建设作为统领全局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产业强区、加速城市更新、打造区域中心、共建幸福家园作为核心任务,集中力量、集聚资源,求大突破、见大成效,全力跑出跨越发展的“河东速度”。以产业强区为引领,以工业振兴为突破,做大做强“八大产业”。聚焦八大产业体系,锚定“做大做强、招大招强、建大建强”三条路径,实施产业大强行动,毫不动摇抓工业,全力做大规模体量,加快实现质的提升。
6.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树牢统筹理念、系统思维,打好工作整体仗,稳扎稳打走向前。健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每月对经济形势进行1次分析研判,确保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始终走在全市前列。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情况。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促进落实的激励政策,形成鼓励创新、争先创优的工作导向。
7.全面推进改革创新。以改革强动力、促开放激活力、向需求挖潜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需求导向,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加快解决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更大层面、更深层次上破解发展瓶颈、激活发展动能。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主动作为,以打造更多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的改革经验为目标,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狠抓重点领域改革攻坚,让更多的河东经验走向全国。牢固树立“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加快实施“全域创新行动”,把创新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在政府系统大力营造善于抓矛盾、解难题、促改革、勇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全力以赴惠民生,做站稳“人民立场”的坚定践行者
8.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补齐民生保障短板,每年办成一批民生实事,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用好区政府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都要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组织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把人民群众需要体现到实施决策的全过程。开展好领导干部“大走访”等活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开展接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党组成员定期开展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和老党员走访工作,每年至少为联系镇街、部门单位上党课1次或进行理论宣讲。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决策、定政策的基础和保障,坚持“一线工作法”,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贴近基层群众,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调研,在一线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进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3次到基层一线调研现场办公,每年到基层的总调研不少于60天,撰写调研报告1-2篇,与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让决策部署更接地气、更有成效。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10.打造优质政务服务品牌。坚持企业群众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评效能”活动,全面提升环境竞争力。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厘清政商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以多种形式联系服务企业,领导干部要常态化联系服务企业,了解企业诉求,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业,踏踏实实办好企业。
11.全力守好风险底线。树牢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城、全过程,坚定不移守好“一排底线”。认真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持续抓好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大力度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中之重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好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金融、社会稳定等各领域重大风险,稳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未建成社区建设任务,确保群众及时回迁。
四、持之以恒转作风,做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的坚定落实者
12.旗帜鲜明建设效能政府。将“严真细实快”作为今后作风建设的主基调、主旋律,作为对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党性修养、使命担当、格局境界的重要检验,对照“严肃严格、求真较真、细致细究、务实扎实、高效快捷”的标准要求,与最优者“对标”、与最强者“比拼”、与最快者“赛跑”,坚定不移推动“严真细实快”作风建设要求落地见效。将行政效能建设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大力倡树“以实干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区政府班子成员带头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干为先、大干快上,重实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府各项工作“事争一流、唯旗是夺”。大力发扬斗争精神、担当意识,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政府工作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不移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说了算、定了干、干必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3.坚持严肃严格。始终保持工作态度严肃、纪律规矩严明、工作标准严格、工作流程严密,坚决克服低标准、过得去。要有严肃的工作氛围,做到一心为公、严肃严格。要有严格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必须严起来,高度重视严格化、规范化管理的问题,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规范化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廉洁纪律必须严起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廉洁自律的底线。
14.坚持求真较真。要对工作较真,摸清真实情况,改进调研方式,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工作不落地问题。要保持认真的态度和较真的劲头,对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动真格、敢叫板、敢于纠偏祛弊,真刀真枪解决问题。
15.坚持细致细究。要时刻牢记凡事必作于细,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到研究要细、谋划要细、政策要细、落实要细。研究工作要细致,牢固树立研究业务的鲜明导向,把上级要求和河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业务精通,成为行家里手。工作推进要细化,弄清楚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盯紧抓牢各个环节,把每个细节做到位、做扎实。督查问效要细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督查,细究每一项流程、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台账,发挥督查作用。
16.坚持务实扎实。在“实”处着力,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按照精简会议“七个尽量”的要求,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做好开拓性工作的同时,解决好遗留问题,轻装上阵,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7.坚持高效快捷。把“马上干”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坚持说了就干、定了就办、干就快干、干就干好,雷厉风行抓落实,让“高效率”在政府工作中蔚然成风。快速推进落实,对安排的每一项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快速协同联动,宁可往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后退半步出现空档,更不能各自为战、推诿扯皮。秉持“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理念,拿出“一天当作两天用,三步并作两步走”的劲头,开足马力、上紧发条,一切工作朝前赶、全力以赴往前推。
五、严格要求作表率,做带头“廉洁自律”的坚定执行者
18.坚定不移建设廉洁政府。强化预算约束,严控“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备案规定要求。强化政务督查,科学设置督查事项,突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发挥督导督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19.毫不动摇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决策质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加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努力使政府做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20.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政府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和低保、医保等民生领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2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一言一行,廉洁用权、秉公用权,远离底线、不越红线。全区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全力维护好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以上率下带动政府系统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管理重要文件、内部资料,严格按规定运转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做出的决定。
全区政府系统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向前进、一起向未来,努力交出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新答卷,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不懈奋斗!
临东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聚焦市委、市政府“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的目标定位,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坚定不移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着力打造高效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为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打造更多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的改革经验为目标,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狠抓重点领域改革攻坚,让更多的河东经验走向全国。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要把“品质河东”建设作为统领全局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产业强区、加速城市更新、打造区域中心、共建幸福家园作为核心任务,集中力量、集聚资源,求大突破、见大成效,全力跑出跨越发展的“河东速度”。要以产业强区为引领,以工业振兴为突破,锚定“做大做强、招大招强、建大建强”三条路径,全面实施产业大强行动,做大做强“八大产业”。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河东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要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十六条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自公布30日内报区政府(经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重要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镇(街道)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教育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区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党组会议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区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河东区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六)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原则上定于每周四召开。
第三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提出;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区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七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区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量开短会。凡提请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区长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区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区长出席,邀请副区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不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凡上级一次性开到基层的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河东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区政府。
第四十七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区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二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区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市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的区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授权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长或副区长授权,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简报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四条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区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抓执行、抓落实的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的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区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区政府区长在各类会议上的工作安排;
(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条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或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一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镇街、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区镇街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区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市的,应报区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经区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区政府办公室销假。区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所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区长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向区长请示、报告。向区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提供准确信息、报告真实情况,杜绝报喜不报忧,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发挥好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用,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或学习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镇街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区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区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区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区委、区政府批准外,区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
临东政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理“失联”“僵尸”“死亡”市场主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东区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市场主体从异常名录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恢复纳税申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被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一)被除名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门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纠正第四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
(二)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除名决定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市场主体经营限制予以解除。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临东政任〔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高斌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临东政办发〔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乡村振兴,全力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和市下达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现就做好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承践行沂蒙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和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统筹整合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率和公平,把握好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和进度,注重实际效果,扎实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大呼隆”。
(三)任务目标。根据全市统一安排,2022年全区创设2880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岗位232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560个。2023-2025年,根据省市下达我区的创设计划,确定当年各镇街目标任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
二、开发管理
(一)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负责整体推进,区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与岗位开发;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二)岗位开发类型。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镇街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2022年岗位设置侧重于服务乡村振兴、卫生防疫、护林、防火巡护、植绿护绿、环卫保洁、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
(三)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区统一组织,镇街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调查摸底。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各镇街应整合乡村振兴、残联、民政等部门困难对象信息,组织人员走访调查上岗需求,并建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和“岗位信息库”。
(二)定向岗位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可依据工作需要提报岗位设置计划,各镇街应统筹社区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各行业部门、各社区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建立岗位目录,明晰岗位职责,落实管理制度。
(三)规范组织上岗。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按季度(或半年)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组织各镇街、社区开展公益性岗位报名安置工作。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方式组织上岗。
(四)兑现扶持政策。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不低于60元/年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档。
(五)全程精准管理。加强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发布、人员报名、审核公示等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应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加强人员、岗位、资金的综合管理,及时更新人员情况,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杜绝“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行市级统筹,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整体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确保任务完成。把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临东政办字〔202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全区开展企业从注册到清算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巩固提升“一次办好”“一链办理”“一业一证”等改革经验,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14项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
(二)工作原则。
按照“一事思维、一链办理、一照汇集、一码通行”原则,全方位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改革系统集成。
1.“一事思维”。宏观上,将企业从开办、准营,到清算退出全过程,作为工作整体,打破部门、层级、区域限制,统筹规则,通盘谋划;微观上,将企业不同阶段的开办、获得资金、水电气获取等任务,作为具体单一工作,树立局部业务整体观,进行模块化处理,整合精简事项表单、材料和流程。
2.“一链办理”。区政务服务大厅为企业提供从注册到清算各业务模块一链式服务,强化“只进一门、一窗受理”理念,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线上,应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登录、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并联审批。
3.“一照汇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逐步将印章、登记档案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涉企证件的电子化信息,归集处理,全区实现涉企证照、印章、档案“一照汇集”,联合管理、展示、应用。
4.“一码通行”。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企业身份码”作为业务办理的唯一身份识别标志,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扫描“企业身份码”即可实现亮照亮证和相关信息一键导入,最大限度减少纸质证明材料。
二、任务措施
(一)企业开办
1.推进“电子两证”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身份认证、信息获取、存储留档、电子签名等应用功能,梳理企业开办领域“电子两证”应用需求,推动相关业务系统接入“电子两证”应用,打造更多应用场景。大力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使用“电子两证”,提升企业开办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2.打造“企业身份码”。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档案、电子印章、许可证件、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惠企政策等数据归集在“企业身份码”上,实现数据信息集中展示,企业办事更便捷、服务更精准、监管更高效,打造“码上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
3.持续优化“一窗通”系统。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升级“一窗通”系统功能,实现新开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相关信息通过“一窗通”系统推送至税务、公积金等部门。畅通“一窗通”系统数据推送渠道,提升开办企业相关事项数据共享效率,实现数据即时推送。推行企业开办分时分次办理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分时分次或全链条一次性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4.持续做好营业执照印章档案电子化融合应用。依托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优化河东区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功能,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同步发放融合应用工作,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下载领取率。(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二)企业准营
5.持续推进“一证准营”。围绕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将生产经营许可、社会服务许可中两个以上行业关联事项纳入“一业一证”范畴,推动“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转变,实行“一单覆盖、一门办理、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审批监管一体联动”的审批服务模式,发放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行业许可信息一码覆盖,不断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6.深入推进“证照联办”。按照“一件事、一链办”原则,将涉及单个许可或备案的事项,纳入“证照联办”范畴,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联合办理。结合“双全双百”工作,更新完善“证照联办”事项清单,整合联办事项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办事指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证照联办”集成办理模式,推动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7.推行证照“联管联展联用”。依托电子证照联展联用系统,使用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归集管理、应用管理模块,推进涉企许可证件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归集,将市场主体电子许可证与电子营业执照关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实现对所关联许可证的线上申领、下载展示、验证使用。打造企业在线申办业务、部门查验证照真伪以及电子证照卡包等应用场景,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多次往返、反复提交纸质材料、重复录入信息等问题。(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三)员工保障
8.推进员工保障事项集成办理。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以及职工参保登记(医保)、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打造“企业员工保障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推动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9.推行员工保障“网上办”“掌上办”。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办理员工保障事项,人社、医保、公积金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自动办结,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障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反馈”服务模式。区级开办企业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员工保障事项。(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四)纳税服务
10.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强化数据驱动,优化平台支撑,依托“一窗通”及电子税务局系统,实现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3项依申请事项“一表集成、一网受理、一次办结”;推动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2项高关联度后续事项在开办环节并联办理。(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1.推广实施新办企业智能化办税。优化完善“智税通”系统,整合涉税及第三方信息,实现企业新办后,税务信息自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自动分配,票种自动核定,税(费)种自动认定,发票用量自动核准、一键邮寄到家,企业新办税务环节从申请到发票使用无缝衔接。(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2.推进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按照申报信息合并、申报步骤合并、申报渠道合并的要求,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10个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3.深化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简化整合申报材料,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一表申报”。优化申报预填功能,借助纳税人开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第三方数据,在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并预填部分申报数据项,简化纳税人申报操作。(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4.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拓展涉税事项办理渠道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范围及功能,实现纳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可办,全面提升涉税系统支撑保障能力。以场景应用为前提,在数据互认基础上,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无感对接,方便企业群众线上“一门办”。(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5.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拓展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服务,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主要行业全覆盖。(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五)财产登记
16.拓展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类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涉企登记可办业务类型,提高线上办理便利度,鼓励企业线上办理各类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17.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查询。“一网通办”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容沂办”APP全面上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向企业提供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拓宽地籍图查询渠道和查询方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宗地、房屋等信息,满足企业在交易、抵押不动产活动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18.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以物抵债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需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处分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依法征收受让方办理本次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税款(契税、印花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法院;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9.优化非住房计税价格评估方式提升缴税效率。将非住房批量评估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认定范围,推行企业间非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扩大非住房批量评估范围和数量,推进工业、仓储用房等评估工作。(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20.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全面实现“交房(地)即办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建立“交房即办证”企业“红名单”制度,激励企业主动担当,树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满意”的标杆。(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六)金融服务
21.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协调商业银行落实制造业、房地产业、绿色金融、民营领域差异化信贷服务要求,制定银行机构综合考核方案,开展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22.推动涉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强化涉企政务数据的归集,加大数据共享力度,降低信息数据获取成本,助力企业获取融资服务。推广区级融资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金融大数据枢纽子平台建设和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归集工作。(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大数据局)
23.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不断提升征信查询网点便民服务水平;稳步推进中小机构接入二代征信系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4.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加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名单。推进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主体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5.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境内外多元化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上市以及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模块化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七)公共就业专项服务
26.提升公共就业精准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市人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省“智慧平台”的联网协同,通过数据比对、联系核实等方式,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及时汇集用人单位相关数据,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等事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准服务,快速办结用人单位提报的相关业务需求,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渠道,切实保障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利用大数据比对,加强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数据共享,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就业资金安全。(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知识产权保护
28.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9.健全并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重大活动,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项目立项
30.加强立项业务系统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赋码,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策划生成系统数据实时共享,信息反馈、业务协同;以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码关联、一链到底。(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1.深化“我要立项一件事”主题服务。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二为一,整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事项同步办理,集成发证。(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施工许可
32.实行施工图联审。将人防、消防、技防和水电热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33.合并施工许可事项。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施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4.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部门间、平台间数据调用和信息共享,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零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十一)竣工验收
35.实行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集中联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选择单独报备或纳入联合验收一并报备。(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36.合并验收事项。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出联合验收3.0模式,实行分类分段联合验收,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38.开展“验登合一”改革。通过联合验收方式监督建设条件落实,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验收即登记。(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水电气热、通信、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部门或单位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前期有关约定,参与分段或集中联合验收,并签订相关设施移交协议。(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体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十二)水电气热信协同报装
40.优化水电气热信报装主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报装申请纳入“一张表单”“联合踏勘”,不再单独申请。工程审批系统与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或在工程审批系统设置报装模块,专营单位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及时提供主动服务,推动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施工、联合验收“四联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41.深化外线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增加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场景,在前期对管线电力线路不大于200米,供水、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专营单位长度不大于150米工程的管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扩大至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不超过250米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十三)企业变更
42.实施企业开办全流程变更。将“一窗通”系统向企业变更业务拓展,企业变更信息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单位,实现企业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医疗保险单位、税务、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变更登记联审联变、“一站式”办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
43.推行企业证照“联合变更”。按照“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审批模式,在餐饮店、药店、旅馆等53个涉企高频行业,推行证照“联合变更”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办理时间。根据企业需求和本地特色,动态调整证照“联合变更”事项清单,逐步扩大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十四)企业注销
44.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所有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代替股东(出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推行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注销登记后公示系统自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推行企业简易注销部门预检服务,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压缩企业注销实际办理周期。(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
45.优化普通注销全流程协同办理。通过“一窗通”系统实现企业注销信息在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业务协同联动,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可视可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
46.推广“代位注销”制度。破解特殊情形下企业注销难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7.实施“企业休眠”制度。因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休眠”状态。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方面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渡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缓冲期,助力企业尽早脱困“苏醒”。(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8.推行企业证照“联合注销”。推行53项涉企高频行业证照“联合注销”服务。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依托“综合受理”窗口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实现“联合注销”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联动办理。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原则,将相关涉企许可注销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系统自动及时推送,后台人员分类审批,办理结果实时反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试点事项(2022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落实试点工作(2022年5月底前)。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方案部署,在场景分类、事项梳理、表单优化、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等方面严格落实改革试点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化服务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做好省评估验收准备。同时,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力争在全省全市复制推广。
(三)全面推进改革(2022年8月底前)。统一工作规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纳入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推开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改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红利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总结评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定期调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试点成效情况,逐步扩大至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其他事项。
临东政办字〔202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52号)、《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中心城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临城委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全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二、建筑垃圾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建筑垃圾处置一体化运作
1.河东区政府授权委托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河东区建筑垃圾的运营、收费等工作。
2.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收费工作。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文件要求,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3.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筹备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合作,在郑旺镇建设密闭式、环保型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门用于我区建筑垃圾的存放及资源化利用。
4.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拆迁计划对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进行核算,被授权委托单位根据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算评估情况聘用第三方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5.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我区建成小区装饰装修垃圾进行摸底评估,并对运输处置与被授权委托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核算评估。
6.建设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及时掌握建筑垃圾去向、数量等。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1.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纳入政府“一次办好”联审联办项目。建设(拆迁)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方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按照第三方审计的处置量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核准通过并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由产生地负责办理处置申请,明确装饰装修垃圾的种类、方量、运输企业和处置场所。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设工地开挖渣土和拆迁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落实施工工地现场联合勘验制度;落实街道、社区(村居)及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每个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到指定暂存点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清运前安排保洁人员对不宜混入装饰装修垃圾的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医疗垃圾等)进行分拣处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工作,对分类垃圾和未分类垃圾处置费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管理。对新交付小区、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一律实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管理,并在有条件的小区、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推广设置智能化收集设备。
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
在我区进行建筑垃圾营运的运输单位须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营运车辆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建设(拆迁)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外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时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路线行驶。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备案的单位运输。
3.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争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政策措施;住建部门联合被授权委托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严格按照建设(拆迁)工地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流向,加强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
4.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建筑垃圾、无《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运输建筑垃圾及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
(二)严格督导考核。区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建筑垃圾存量摸排清理、核准审批、装饰装修垃圾存放场所建设、专项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实施计划等情况,报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市民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附件: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备注:
1.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等废弃物。
2.建筑垃圾源头包括: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地(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或商业用房、沿街门面房等)。
附件
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周圣连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凤凯 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善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连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朱孟华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宏伟 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家 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霍云鹏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超男 梅家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大伟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浩 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政府镇长
曹克善 相公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洁 郑旺镇政府镇长
刘柯含 八湖镇政府镇长
朱孟涛 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连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发〔202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
为恢复和提振消费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发行消费券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通知》(鲁商字〔2020〕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政府引导、金融助力、企业让利”的原则,开展“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扩内需、促消费、保民生、稳运行。
二、活动时间和范围
2022年1月28日至2月18日,在河东区内的零售、餐饮、住宿等领域发放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
三、活动方式
消费券发放以“云闪付”APP为平台,参与活动的商家需确认已开通中国银联“云闪付”受理业务,并配合中国银联完成活动测试。消费者可以在“云闪付”APP上领取消费券,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
四、消费券参与企业和消费主体
(一)参与企业
根据区统计局提供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名单,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镇街、经开区报名,经河东区政府官网公示后确定。具体筛选要求如下:
1.纳税(注册)地或交易发生地在河东区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经营手续齐全,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
2.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没有变相加价、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企业及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向违法违规企业索回相应损失;
3.遵守本次活动各项规则,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在政府消费券补贴之外,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的优惠让利。活动期间,企业需在店内铺设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并利用企业公众号、微信、微博等积极传播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
4.企业能够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消费主体
在河东区境内的消费人群。
五、消费券投放、领取和使用
消费券发放总资金120万元。其中河东区人民政府出资100万元,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出资20万元。
(一)投放计划
2022年1月28日至2月18日。每周五上午10点通过“云闪付”APP向广大消费者发放惠民消费券,共投放4轮,每轮消费券自发放当日起7日内有效。过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消费券过期不补发。活动期间,活动组织方将根据活动执行、市场反馈情况及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适当调整消费券投放比例,并择机开展随机立减等满减营销活动。
1.首轮投放:1月28日上午10点,投放消费券总量不低于投放总额的40%。
2.第二、三、四轮每轮按不低于投放总额的20%(含上轮逾期消费券未使用部分)进行投放。
(二)领取方式
1.“云闪付”。第一步:打开“云闪付”APP定位临沂市,点击“奖励中心”;第二步:选择需要领取的消费券,点击“去领取”;第三步:点击“免费获取”,输入验证码;第四步:领取成功。
2.线下扫码。消费者在活动商家门店,扫描活动海报的二维码,进入“云闪付”领取。
(三)领取规则
消费券在投放日限时限额发放,每人每轮(批)可领取100元、50元、30元消费券各一张,领完为止。
(四)使用规则
1.消费券领取成功后,到店消费时使用“云闪付”核销。30元券消费满100元可用,5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100元券消费满500元可用。
2.每笔消费只限使用一张消费券。用户在临沂市河东区境内注册的商家进行线下消费时,若消费行为满足消费券使用规则,可选择使用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3.消费券在使用时,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
4.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5.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消费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消费券无法再次使用。
六、活动宣传
1.活动宣传。通过组织启动仪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启动仪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商务部门根据发券周期负责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费券发放的相关信息和社会反响,营造浓厚活动氛围,激发居民参与热情和消费意愿。
2.线上宣传。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组织合作银行、银联商务山东分公司,通过官网、APP、公众号、小程序、短信等平台发布活动信息。
3.线下宣传。银联山东分公司通过采购的楼宇电梯广告、视频广告以及店内海报、单页等多种渠道宣传本次活动。
七、活动组织
1.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全程提供活动舆论支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2.区商务局负责活动的牵头组织,组织引导相关企业、商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并对活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3.区财政局负责消费券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商家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监管,查处商家变相加价、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套现、作弊、虚假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
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区城区户外彩色大屏全天候全时段宣传播放消费券发放的社会意义及活动规则,确保户外宣传收到实效。
6.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推动收单机构优化提升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及时处理支付领域咨询、投诉、举报。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活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公安、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督导参与企业落实经营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及安全保障措施。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做好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9.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区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名单。
10.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临沂业务部)负责筹集银联承担投入资金,做好活动宣传、消费券发放结算、数据统计汇总,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临东政字〔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切实加强我区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推进健康河东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区和健康河东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区总人口的45%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配套,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1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1平方米以上,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会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让城市处处有体育基因,实现从“健康之城”到“运动之城”的转变,建设成为全省知名的体育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举步可就、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力争建设更多的全民健身设施。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继续推进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区、镇街“四个一”工程,即区级建成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和一个游泳馆,镇街全面建成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充分利用城市“金角银边”空闲地,到2025年,建成100处城市体育口袋公园,建成篮球、排球、乒乓球等中小体育馆;加强农村健身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70个行政村健身设施更新、72个自然村健身设施新建任务任务。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鼓励企业设计研发智慧化健身设备和器材,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区内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区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镇街、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镇街、社区运动会,镇街运动会和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各不少于100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冬季冰雪项目普及,办好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打造“红色沂蒙”体育品牌,以新四军军部红色教育基地、临沂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为阵地,积极开展“红色之源”迷你马拉松赛、“红色之韵”广场舞大赛、“红色之旅”自行车赛、“红色之韧”百里沂河水陆马拉松挑战赛等系列活动,突出城市特色和人文精神,彰显城市形象和时代进步。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龙舟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鼓励皮划艇等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发展,推动“一镇(街)一特色、一村一品牌”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区工商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模式(1个体育总会,1个老年体协+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N个单项体育协会),重点推动镇(街道)、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和动态考核,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面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继续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各级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
(责任部门: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卫生健康局、区委老干部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利用各种载体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以北京冬季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文化。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区队校办。开展区中小学生体育联赛、区中小学生运动会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按照“1+N”模式,加强区级体校全面建设,深化区级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社局、团区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
(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生态河东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
(责任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加强产业融合。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以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山东瑞建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龙头,打造一批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区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优化人才保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河东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东政办发〔2021〕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提升临沂县乡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见》(临政办字〔2021〕6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我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着力点,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惠民、科技智慧”的公共体育设施体系,为加快体育强区和健康河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在“十三五”期间大力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着眼新时代新要求,提升建设标准、拓宽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规范使用。到2025年,区、镇街分别建成“四个一”工程,即区建有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一个游泳馆,镇街建有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一个社会足球场。
三、建设标准
(一)区“四个一”工程
1、公共体育场:包括400m标准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地和部分项目的田径场地、固定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标准足球场地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2、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4000㎡,包括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大空间球类房;乒乓球室、国民体质监测、器械健身房等其他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10种。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
3、体育公园:具有体育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场地面积≥10000㎡,运动项目≥15种。体育公园至少包括以下4类功能:一是常规球类:篮球场、足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等笼式场地;二是步道类:健身步道、骑行步道等;三是器械类:室外健身器械场地,至少一处智能化室外健身路径(不少于12件);四是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等体育项目。
4、游泳馆: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一个准备池及适量看台。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二)镇街“四个一”工程
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500㎡,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包括大空间健身用房、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种,宜配置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棋牌室或其他健身活动室等。
2、灯光篮球场:应配置一片带看台的标准篮球场地,场地面积至少608㎡(32m×19m),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建设)
3、多功能运动场: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重叠划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设置配置可满足3种以上健身项目使用。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建设)
4、社会足球场:具备条件的积极建设标准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90m×45m;场地条件受限的可建设7人制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45m×45m,比赛场地外应设置缓冲区。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监管。确保全面开放健身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基本功能,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执行开放要求。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服务。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立应急救治机制,加强对场馆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健身站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健身群众的指导和服务。
(三)推动体育场馆现代化智慧化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提升体育制造科技含量。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智慧化管理运营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科学健身指导、体育场地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等功能,不断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引入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最佳效益。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12月底前: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计划,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
(二)2022年2月底前: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好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等保障。
(三)2022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2022年6月底前:确保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五)2024年6月底前: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六)2024年12月底前:组织第三方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解决好土地、资金等保障性问题,明确整体目标任务和各年度落实举措,形成定期研究、统筹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镇街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地抓好任务落实,在切实摸清工作底数的基础上,坚持一事一策,把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与第26届省运会承办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场馆建设标准和进度,千方百计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
(三)确保工作实效。区政府办公室将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定期报告、调度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底线,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凑合过关,确保到2025年全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1.《河东区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2.《河东区镇街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东区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任务总量 |
2022年建设目标 |
2023年建设目标 |
2024年建设目标 |
1 |
区级“四个一”工程 |
公共体育场 |
1 |
1 |
||
2 |
全民健身中心 |
1 |
1 |
|||
3 |
体育公园 |
1(建成) |
||||
4 |
游泳馆 |
1 |
1 |
附件2
河东区镇街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2022年建设 目标 |
2023年建设目标 |
2024年建设目标 |
1 |
镇街“四个一”工程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汤头街道 凤凰岭街道 |
相公街道、汤河镇、 朝阳街道、八湖镇、 郑旺镇 |
九曲街道、芝麻墩 街道、梅家埠街道、 太平街道 |
2 |
社会足球场 |
朝阳街道 凤凰岭街道 |
相公街道、汤河镇、 汤头街道、八湖镇、 郑旺镇 |
九曲街道、芝麻墩 街道、梅家埠街道、 太平街道 |
临东政办发〔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周清月结”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周清月结”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高效运行机制,提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办理质量,有效提升市民满意率,架好区委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真正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造成为“为民办事的权威,完善工作的指南,改进作风的利器,沟通社会的平台”。
二、活动内容
1.每周集中梳理。每周集中梳理前一周收到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各单位,各单位当周进行集中办理。
2.次周通报督办。每周一对上周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进行核对,如有合规诉求未办结或再次重新办理的,将办理情况通报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督办。
3.约谈责任单位。如上述工单在第二周仍未办结或再次重新办理的,将上报区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月底全部办结。每月最后一周,对各单位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不能在月底完成办结的,将在年终考核中的“督查督办”项进行扣分。
三、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将热线工单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日程,从主要负责人起层层压实责任,选派政治过硬、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具体负责热线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真正做到“四个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和处置机制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在工单处理过程中,如有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临东政发〔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区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七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管委会)、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送审申请书1份;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8份及电子文本;
(四)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区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区政府。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区政府审议,并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区政府部门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HD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区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区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府,具体解释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镇街(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东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送审申请书格式
河东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申请书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文件名称 |
|
拟发文机关 |
£区政府 £区政府办公室 £起草部门(经区政府批准) |
送审事项 |
|
送审文件 相关材料 目 录 |
|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起草部门(盖章):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字〔××××〕××号
区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HD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区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HD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区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临东政发〔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区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区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七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管委会)、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送审申请书1份;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2份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8份及电子文本;
(四)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1份;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区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镇街(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区政府。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区政府审议,并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区政府部门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1份。
符合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HD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区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区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府,具体解释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实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镇街(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东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送审申请书格式
河东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申请书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文件名称 | |
拟发文机关 |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部门(经区政府批准) |
送审事项 | |
送审文件相关材料目 录 | |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起草部门(盖章):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区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HDD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区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HDD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区政府: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临东政办发〔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9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结合河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东区落实中央、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改为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审批。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要结合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工作,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制定统一的告知承诺示范文本,明确承诺内容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要结合“双全双百”工程改革、“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无证明城市”试点改革,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市场主体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开展“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要求,为企业规范化登记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要求,加快推进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标准化,2021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政府部门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共享。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设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照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标准、时限。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对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管方法。除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以及上级部署、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需要即时检查的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开展差异化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区政府对全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审管分离”体制机制,参照国家部委、省直和市直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逐项分析具体改革事项,研究制定或更新本行业领域配套措施,包括制定行业监管规则、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强化改革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附件:河东区落实中央、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临东政办字〔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
为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机制,做到不合格的不上市、不进户、不上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种植养殖源头管控
1.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全面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十四五”末,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70%以上。(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2.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治理。2021年年底前,重金属超标点位周边排放企业现场排查率达到100%,202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十四五”期间,实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动态化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严格农业投入品管控。实施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一张图”工程,地图数据向社会公开,每半年区镇(街)联动对全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1次检查。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积极推广应用新型肥料,增施有机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把种养环节用药安全。加强安全用药培训,强化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重点产业生产主体的巡查,实现重点生产节点检查全到位。开展林产品农药安全间隔期安全用药检查,对重点区域加大监管和指导力度,确保生产者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安全用药。(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控畜禽屠宰环节风险
5.提升畜禽屠宰环节质量管理水平。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生产和畜禽屠宰企业差异化管理。全面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质量追溯、冷链配送、品牌经营”模式,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出厂产品一律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十四五”末,培育省级及以上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9家。(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6.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十四五”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实现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全覆盖,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厂名录,每季度至少覆盖检查1次。(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食品生产过程监管
7.提升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开展“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检验”行动。2021年年底前,企业标准公示率、自查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在产小作坊生产合规率达到95%以上,力争2022年达到10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8.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2021年,特食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十四五”期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实施全覆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流通销售环节监管
9.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试行品类生产主体覆盖率达到100%,鼓励试行生产主体自行或委托检测后出具合格证,严厉打击虚假开具等行为。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能力培训,组织快检能力验证,提高快检质量和效率。无达标合格证(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依法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收购运输贮存环节安全监管。建立区镇(街)联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田头市场管理,聚焦蒜薹等重点农产品,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保鲜剂等行为。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制定快检计划,年度内须覆盖全部入场经营者及所有品种,加大对供应市外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力度,对拟入市的活鱼及运输用水每月至少开展2次快检,并抽检1次药残。依法查处将食用农产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等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批
发市场“驻场监管、‘快检+互联网’、月抽检、扫码追溯、半年检查”五项制度,2021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督促农批市场每月对场内全部品种进行1次检验,每周对高风险品种进行1次检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2.加强食品安全网络交易监管。对照全省食用农产品、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清单,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管理。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外卖封签,规范配送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3.严把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及作业人员、驻仓监管人员管理,严查“八不+2”行为,坚决防止“断链”现象发生,实现全程追溯。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开展“一品一策、一企一策”帮扶活动,推动食用农产品获得更多国际市场准入资格。(区工业和信息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餐饮服务质量安全监管
14.严把餐饮质量安全关。2021年年底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部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持证餐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率达到100%,C级、D级风险等级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每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1次检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重点餐饮业态监管。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列入施工企业文明施工内容,各类建筑工地食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各类建筑工地食堂培训,指导建筑工地食堂主动提档升级,规范发展。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日常督导,及时纠正餐饮不良加工行为,指导有关企业依据星级A级评定标准自查自纠,加强行业自律。(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16.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分类施策。区别食品生产经营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处罚的企业,申请许可延续时不能免除现场核查;对学校(含托幼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养老院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达到相关标准后予以许可;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依法备案;优化审管互动机制,对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许可,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履诺情况,及时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反馈审批部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督抽检。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和数据报告。扩大农产品小规模种植养殖户检测比重,增加重点监管对象检测频次。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其种植养殖者产品建立严控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快速通道。积极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十四五”期间,全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保持5批次/千人/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持续做好肉菜流通追溯工作。依托全省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网上巡查,积极推动食用农产品、食品全程追溯工作。“十四五”末,确保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全程可追溯。(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建立跨部门同级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发挥专项协作小组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可直接通报至相关单位,接到通报的单位处置完毕后1个月内进行反馈,确保形成监管闭环。(河东公安分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河东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扎实推进专项行动,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控,严把种植养殖环节用药安全。规范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切实防止农残、兽残超标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以板栗、核桃、枣、山楂、柿子、榛子、花椒等为重点整治产品,持续开展食用林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执法行刑衔接。对故意实施、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导致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溯源中断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和违法屠宰、生产、加工、经营肉类及其制品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河东公安分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12315平台作用的发挥,及时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举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压实工作责任
23.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各镇街要加大规划制定、力量配备等保障力度,统筹、整合检测资源,发挥食药安委、食药安办综合协调作用,明确机构和人员,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持续巩固食品安全市成果,“十四五”末,持续保持省级以上创建水平。(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基层保障,充实监管力量。健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责有效落实。推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五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六落地”(任务目标落地、岗位责任落地、巡查制度落地、检测筛查落地、宣传培训落地、应对处置落地)建设全达标,实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网格化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压实主体责任,推行公开承诺。推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和相关记录制度。针对食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摊点等食品经营主体,分类制定公开承诺内容,组织开展践诺活动。(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严格履职评议,加强工作指导。区食药安办落实通报会商、数据共享、专项协作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适时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部门单位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调整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
2019年5月18日
临东政办发〔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山东省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及临沂市科学绿化工作的精神,结合河东区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深做实林长制,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逐步构筑结构完整、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生态稳定的沂沭汤河岸带森林生态系统和城乡生态廊道,为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和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充分体现为城乡居民营造优良人居环境的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彰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绿化的整体效果,努力构建平原森林生态景观格局,提升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师法自然,体现本土特色,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数量和质量并重,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
——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积极倡导社会公众参与,创新机制,提高各行各业投入平原绿化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公众的能动性。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科学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绿地系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山东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山东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等国土绿化相关规划,制定各类资源保护和发展指标,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目标任务,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和宜居的城市绿化规划要求,构建山水林草湖田一体的国土绿化空间新格局。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市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区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要结合高标准农田,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推进“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服务半径公园扫盲计划,规划“十四五”期间,中心城区新增口袋公园10处,重点打造沭埠岭一路绿带公园。通过拆迁建园、绿地改园、拆墙透园和见缝插园大力推进公园建设,建设中心城区滨水景观绿道和郊野绿道,新建一批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水库汪塘周边等生态廊道建设。统筹推进绿色示范村庄建设,围绕环村林、四旁植树、乡村绿道、庭院绿化等绿化,做到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海棠村、银杏村、板栗村,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五)合理利用水资源。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绿则绿、宜荒则荒,科学恢复林草植被。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适度有序开展城镇周边节水绿化。合理确定造林规模和密度,确保农业生态屏障可持续发展。(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六)科学选择绿化树种。积极采用银杏、海棠、国槐等乡土树种进行绿化,提倡使用多样化树种营造混交林。加大乡土树种种质资源普查、保护、收集和良种选育推广力度,提高供给能力。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使用适应性强、材质好的乡土树种。居民区周边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治理力度,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提升绿色宜居感受。河道两岸、水库周边要优先选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防护性能好的树种草种。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提升乡村绿化美化质量。加大乡土树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严格管理国外树种的引种试验,严禁使用未经引种驯化的外来树种用于工程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绿化。(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七)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立足河东区自然地理格局和客观条件,合理确定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的目标、模式和规模。承担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下同),绿化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推广使用良种壮苗。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科学配置林草植被,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乔灌草结合。区分城区、河滩、村庄等不同绿化需求,科学设定造林密度、配置方式,积极营造混交林。(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八)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推进立体绿化,做到应绿尽绿。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除必须截干栽植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树木。防止“一夜成林”“快速成景”等急功近利行为。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区住建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九)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要对新造幼林地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要对现有林地开展退化程度调查,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道路绿化改造更新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林业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在符合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鼓励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康养,提高林业资源综合效益。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责任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强化林地用途管制,规范占用林地审批,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全面落实分级认定和保护的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并及时开展抢救复壮。(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街负责落实)
(十)开展智慧林业信息化建设。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以林长制工作为抓手,推进智慧林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全区林业工作的日常监管,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政策机制。区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将国土绿化列入预算,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研究制定绿地认养、社会参与绿化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投资造林绿化。鼓励开展林业碳汇、康养旅游等,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通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助力乡村振兴,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生态支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林草湿地资源目标责任,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区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持之以恒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湿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遏制违规新增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问题发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组织开展森林督查等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建立森林资源破坏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各镇街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1000亩以上并达到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可将3%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用湿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责任,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对城区绿化、河滩绿化、道路绿化、村庄绿化开展专题调研,推广科学绿化配置模式。创新探索“科技林长”模式,建立科技林长团队,完善科技林长组织架构体系。强化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鼓励企业个人开展林木良种申报认定。强化科技支撑,构建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体系,增强防灾减灾力量资源整合和协调配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为科学绿化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东政字〔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2020年10月,省委选派省档案馆宣传教育处处长马奎国等9名同志到我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总队及镇街小队任职。市委选派市委党校经开区分校校长刘鑫等6名同志到我区任职镇街小队队长。一年来,全体省、市派干部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任务要求,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着力为地方谋发展,协助解决发展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帮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帮扶村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快,乡村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帮扶成效进一步凸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赢得了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河东区推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产业发展,贡献了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成为了派驻队伍的标杆。
在省、市派队员的共同努力下,工作队共协助调整选配党组织书记37个,调整选配“两委”成员134个。自派驻以来发展党员44个,培养入党积极分子120个,培养后备力量79个,吸引、培养产业发展人才10个;为全区带来直接帮扶资金1600万元,直接推进了“供销农场”项目进展,帮助新增可持续性村集体收入690余万元;改造提升党建活动场所9处,协调落实各类建设资金2.5亿元,建设各类重点项目18个,累计修筑道路46.3公里;驻河东区省、市派干部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对接资源,扎实工作,在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经研究,决定给予河东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总队队长马奎国等省、市派15名同志记功或嘉奖奖励。
附件:1.记三等功“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成员名单
2.嘉奖“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成员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记三等功“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成员名单
一、省派工作队队员(5人)
马奎国 河东区工作总队队长、省档案馆宣传教育处处长
赵正轩 河东区工作总队队员、齐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副处级)
孟庆良 河东区工作总队队员、省委办公厅接待处一级科员
孟 睿 九曲街道小队队员、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总务处四级主任科员
沈 君 相公街道小队队员、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交易部一级主任科员
二、市派工作队队员(2人)
徐以高 太平街道小队队长,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王凤雪 汤头街道小队队长,临沂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科一级主任科员
附件2
嘉奖“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成员名单
一、省派工作队队员(4人)
杨 莲梅家埠街道小队队员、山东省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
医院(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省肿瘤医院)助理研究员
王润峰 汤河镇小队队员、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杨晓庚 太平街道小队队员、山东省直机关职工生活管理服务中心八级职员
李培林 汤头街道小队队员、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专业技术人员
二、市派工作队队员(4人)
刘 鑫 九曲街道小队队长、临沂市委党校经开区分校校长
孙 涛 梅家埠街道小队队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 峡汤河镇小队队长,临沂综合保税区总工会主任、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王惠敏 相公街道小队队长,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科科长
临东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2022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2022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38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2年度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2年度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2年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参保率达97%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7%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1)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2年,区政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缴费标准:(1)2022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区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政府资助人员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之后至2022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3月1日之后至2022年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之后新认定的政府资助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政府资助,未参保的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代缴手续,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2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四、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2022年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支付宝和银联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云闪付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或者网上办理),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临沂医保”手机APP、“鲁医保一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鲁医保-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掌上办理。
4.特殊缴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1月15日—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1年11月16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养老、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1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0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社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发放、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2年公布清理结果,2020年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已更新河东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前正处于规范、整理阶段,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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