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2022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2022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38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2年度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2年度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2年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参保率达97%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7%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1)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2年,区政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缴费标准:(1)2022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区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政府资助人员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之后至2022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3月1日之后至2022年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之后新认定的政府资助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政府资助,未参保的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代缴手续,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2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四、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2022年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支付宝和银联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云闪付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或者网上办理),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临沂医保”手机APP、“鲁医保一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鲁医保-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掌上办理。
4.特殊缴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1月15日—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1年11月16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养老、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1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0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社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发放、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