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群众干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河东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6号)部署安排,现将《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清单》内容
《清单》共清理21个部门单位127类证明材料,涉及570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直接取消17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事项314项,实行数据共享事项149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1项,实行部门核验事项79项。
2021年10月25日前,《清单》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免提交方式等。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理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今后严禁直接或变相违规索要相应证明材料。对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实行数据共享的证明材料,数据提供单位要加大数据汇聚力度,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证明使用单位能够通过查询接口、线上核验、数据共享交互等途径,实现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调用、线下扫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0月25日前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监管部门要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管联动,避免系统风险;对实行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证明需求单位要与出具单位建立快速协查核验反馈机制,逐项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责任人,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强化配套支撑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证明事项清理情况,于10月25日前修改完善办事流程、更新服务指南,统一明确无证明事项的办理途径、操作规程、承诺时限。要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信用档案,将信用主体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纳入告知承诺制失信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因历史数据不全或暂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和后台核验的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过渡期限,确保只减不增、逐步取消,过渡期内暂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专班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区直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落实工作。要综合利用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对落实不力、变相违规索要证明的部门及时约谈通报。
监督举报电话:8822628
附件: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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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 部门 |
免提交 方式 |
备注 |
直接取消(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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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 推荐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接取消 |
|
2 |
身份证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区人社局 |
直接取消 |
已通过外网开放查询端口,申请人可自行查询 |
3 |
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 代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区商务局 |
直接取消 |
|
4 |
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直接取消 |
|
5 |
房屋(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区委统战部 |
直接取消 |
|
6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 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区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
7 |
居民户口簿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
8 |
居民户口簿 |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
9 |
居住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 |
直接取消 |
|
10 |
居住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 |
直接取消 |
|
11 |
居住证明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 |
直接取消 |
|
12 |
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
13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4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区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
15 |
同意接收的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6 |
项目立项文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7 |
验资证明资产 评估报告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区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
证照替代(314项) |
|||||
18 |
身份证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9 |
身份证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0 |
身份证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1 |
身份证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2 |
身份证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3 |
身份证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4 |
身份证 |
离休、退休提取 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5 |
身份证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 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6 |
身份证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7 |
身份证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8 |
身份证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9 |
身份证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0 |
身份证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1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 缴存登记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2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设立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3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 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4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5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 缴存登记注销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6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7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汇 (补)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8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封存、启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9 |
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同城 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0 |
身份证 |
开具职工住房 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1 |
身份证 |
开具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2 |
身份证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3 |
拆迁还建房贷款:保证人身份证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4 |
身份证 |
婚前医学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5 |
身份证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6 |
身份证 |
农村妇女“两癌” 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7 |
身份证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8 |
身份证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9 |
身份证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50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复制和 查阅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51 |
身份证 |
医师定期考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52 |
身份证 |
生育津贴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53 |
身份证 |
计划生育医疗费 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54 |
身份证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55 |
身份证 |
动物、动物产品 检疫 |
区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56 |
身份证 |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57 |
身份证 |
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58 |
身份证 |
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59 |
身份证 |
导游证核发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60 |
身份证 |
图书借阅服务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61 |
身份证 |
文物认定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62 |
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领取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3 |
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临时 挂失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4 |
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补换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5 |
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密码 重置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6 |
身份证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7 |
身份证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身份证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69 |
身份证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0 |
身份证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1 |
身份证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2 |
身份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3 |
身份证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4 |
身份证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5 |
身份证 |
无就业经历人员 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76 |
身份证 |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77 |
身份证 |
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78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79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0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1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2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存量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3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 登记—还建房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4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5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转本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6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转移+转本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7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 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8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非公证 继承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89 |
身份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0 |
身份证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1 |
身份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首次 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2 |
身份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首次 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3 |
身份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4 |
身份证 |
抵押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5 |
身份证 |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6 |
身份证 |
一般抵押权首次 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7 |
身份证 |
更正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8 |
身份证 |
异议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99 |
身份证 |
预告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0 |
身份证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1 |
身份证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2 |
身份证 |
地役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3 |
身份证 |
查封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4 |
身份证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5 |
身份证 |
依申请政府信息 公开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6 |
身份证 |
办理学籍证明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身份证 |
依申请政府信息 公开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个人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09 |
身份证(职工个人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10 |
身份证复印件 |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111 |
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2 |
身份证明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身份证明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4 |
身份证明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身份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身份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身份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9 |
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身份证明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设立 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变更 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身份证明 |
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1 |
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5 |
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身份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身份证明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身份证明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身份证明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身份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身份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身份证明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身份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8 |
身份证明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身份证明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身份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身份证明 |
技工学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身份证明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身份证明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身份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身份证明 |
取水许可申请 (水资源论证阶段)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身份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身份证明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身份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 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身份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身份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 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身份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身份证明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身份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身份证明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身份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身份证明 |
狩猎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身份证明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69 |
身份证明 |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70 |
身份证明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71 |
身份证明 |
依申请政府信息 公开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72 |
身份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173 |
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身份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身份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 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身份证明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身份证明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身份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 中介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身份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4 |
营业执照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营业执照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抵押权 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所有权 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 上报 |
区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营业执照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目前适用于简易注销企业,对于一般注销来说,纸质版营业执照仍需交回。 |
194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6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目前适用于简易注销企业,对于一般注销来说,纸质版营业执照仍需交回。 |
197 |
营业执照 |
印刷企业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 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营业执照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营业执照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营业执照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营业执照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7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营业执照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营业执照 |
兽药经营许可证 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营业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营业执照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营业执照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15 |
营业执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16 |
营业执照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17 |
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18 |
营业执照 |
计量授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19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0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1 |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2 |
营业执照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3 |
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注销 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目前适用于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纸质版营业执照仍需交回。 |
224 |
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变更 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5 |
营业执照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6 |
营业执照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7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8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29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30 |
营业执照 |
取水许可申请 (水资源论证阶段)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31 |
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32 |
营业执照 |
食用菌菌种生产 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33 |
营业执照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34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239 |
报到证 |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40 |
报到证 |
就业报到证调整 手续办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41 |
报到证 |
就业报到证改派 手续办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社保卡 |
生育津贴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社保卡 |
计划生育医疗费 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社保卡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社保卡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社保卡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社保卡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社保卡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49 |
社保卡 |
无就业经历人员 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50 |
医保电子凭证 |
生育津贴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51 |
医保电子凭证 |
计划生育医疗 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52 |
医保电子凭证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253 |
不动产权证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无法亮码展示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
254 |
不动产权证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无法亮码展示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
255 |
不动产权证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56 |
不动产权证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57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58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59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0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存量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1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2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3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 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4 |
不动产权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5 |
不动产权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6 |
不动产权证 |
抵押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7 |
不动产权证 |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8 |
不动产权证 |
一般抵押权首次 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69 |
不动产权证 |
地役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270 |
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来源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71 |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72 |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购买拍卖住房的)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73 |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购买再交易自住住宅商品房的)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274 |
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无法亮码展示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
275 |
房屋产权证明 |
技工学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76 |
房屋产权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77 |
房屋产权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78 |
房屋产权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79 |
房屋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0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 证明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1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 证明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2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3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 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4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印刷企业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5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6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7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8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 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89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0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1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2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3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4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5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6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7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 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8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299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0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 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1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2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3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4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5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6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7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8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09 |
使用权证明 |
印刷企业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 共享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10 |
土地权属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11 |
土地使用证明 |
印刷企业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312 |
残疾人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数据 共享 |
|
313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314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315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 核验 |
|
316 |
行驶证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17 |
驾驶证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18 |
动物诊疗 许可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19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20 |
学历、职称 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21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322 |
学历证明 (毕业证) |
药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323 |
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3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325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临时用地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不动产权证证照替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提交 |
326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
327 |
学历证明或 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数据共享 |
|
328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329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330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331 |
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数据共享(149项) |
|||||
332 |
身份证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
|
333 |
身份证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
|
334 |
身份证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全部要求全国 信息 |
335 |
身份证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全部要求全国 信息 |
336 |
身份证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全部要求全国 信息 |
337 |
身份证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全部要求全国信息 |
338 |
身份证 (申请人) |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备案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339 |
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数据共享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
340 |
身份证明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341 |
身份证明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2 |
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3 |
户籍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4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5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6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7 |
居民户口簿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全部要求全国信息 |
348 |
居民户口簿 |
“三侨考生”身份 确认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49 |
居民户口簿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全部要求全国 信息 |
350 |
居民户口簿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51 |
居民户口簿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全部要求全国 信息 |
352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 材料 |
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53 |
居住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
|
354 |
居住证 |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区医疗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5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
|
356 |
营业执照 |
特种设备信息查询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57 |
营业执照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358 |
营业执照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359 |
营业执照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0 |
营业执照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1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2 |
营业执照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3 |
营业执照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4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5 |
营业执照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6 |
营业执照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7 |
营业执照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8 |
营业执照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69 |
营业执照 |
技工学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0 |
营业执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1 |
营业执照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2 |
营业执照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3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4 |
营业执照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75 |
营业执照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76 |
营业执照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 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77 |
营业执照 |
狩猎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78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379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数据共享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
380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
住房公积金单位 缴存登记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外资暂时无法实现数据共享。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1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外资暂时无法实现数据共享。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2 |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历史数据不全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3 |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历史数据不全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4 |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外资暂时无法实现数据共享。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5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历史数据不全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6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历史数据不全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7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历史数据不全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8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历史数据不全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389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0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1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2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买卖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3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建房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4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5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转本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6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转移+转本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7 |
结婚证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转移+抵押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
398 |
婚姻关系 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 证照替代 |
|
399 |
婚姻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结婚证离婚证 |
400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1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2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3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4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5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6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7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8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09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配偶、照片等信息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法院离婚判决等未共享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10 |
不动产权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411 |
不动产权证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
412 |
土地(不动产权)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3 |
毕业证书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
|
414 |
残疾人证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可通过与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共享实现残疾人身份及等级的验证 |
415 |
残疾人证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可通过与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共享实现残疾人身份及等级的验证 |
416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8 |
封存证明材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等)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目前社保数据质量不高且更新不及时,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19 |
封存证明材料(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变动证明等)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目前社保数据质量不高且更新不及时,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20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
421 |
环评报告批复或者环保备案表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4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425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4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项目可以共享 |
42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 |
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项目可以共享 |
42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 |
企业投资涉及不跨县河流、不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项目可以共享 |
43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1 |
交警部门同意证明和行车路线示意图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2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3 |
离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34 |
利害关系证明 |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告知承诺 |
|
43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区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可与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数据共享 |
436 |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437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438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439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抵押权 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440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所有权 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441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 上报 |
区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442 |
农村户籍证明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43 |
农村户籍证明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证照替代 |
数据不全或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44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45 |
亲属关系证明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仅限户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 |
户籍信息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后已归集可使用电子证照,以前的保留 |
446 |
亲属关系证明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区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仅限户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 |
户籍信息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出生医学证明2016年后已归集可使用电子证照,以前的保留 |
447 |
清税(完税)证明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48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49 |
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社局 |
数据共享 |
|
450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区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可与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数据共享 |
451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5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53 |
死亡证明 |
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数据共享 |
查阅公安人口库或者民政火化人员名单 |
454 |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
455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意见书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56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 |
数据共享 |
|
457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委托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58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59 |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0 |
卫生许可证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461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2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3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4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5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洪水影响评价 (类)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6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依法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7 |
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68 |
学历证明 (毕业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能查询到的免提交,查询不到的,需要提供。 |
469 |
学历证明 (毕业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能查询到的免提交,查询不到的,需要提供。 |
470 |
学历证明 (毕业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71 |
学历证明 (毕业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告知承诺 |
|
472 |
演出场所证明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旅局 |
数据共享 |
|
473 |
药品经营许 可证 |
执业药师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7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同地区系统查询。 |
47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76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77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能查询到的免提交,查询不到的,需要提供。 |
478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或失业证)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存在同一人同一个单位有效、无效同时存在的数据,需要部门核验。相关数据质量不高且更新不及时,无法核验的,仍需申请人提供。 |
479 |
资格(职称)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80 |
经营场所证明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
数据共享 |
|
告知承诺(11项) |
|||||
481 |
身份证 |
学生申诉处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告知承诺+证照 替代 |
|
482 |
身份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83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计量授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84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津贴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证照替代 |
|
485 |
出生医学证明 |
计划生育医疗费 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证照 替代 |
|
486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证照替代 |
|
487 |
出生医学证明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证照 替代 |
|
488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89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 (验收阶段)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部门核验 |
|
490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社局 |
告知承诺+证照替代 |
|
491 |
无事故证明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告知承诺 |
需进行线下核查 |
部门核验(79项) |
|||||
492 |
身份证 |
边境管理地区通行证 |
河东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493 |
身份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494 |
营业执照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部门核验 |
|
495 |
营业执照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496 |
营业执照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497 |
营业执照 |
建筑业企业资质 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498 |
健康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 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9 |
健康证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0 |
健康证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1 |
健康证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2 |
健康证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3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04 |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05 |
产品形式合格证明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06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可通过民政大数据平台验证其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
50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可通过民政大数据平台验证其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
508 |
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部门核验 |
|
509 |
船舶国籍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0 |
船舶检验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1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2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3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4 |
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6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 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7 |
发改委立项批文或项目批准文件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18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证照替代 |
|
519 |
工作场所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20 |
固定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 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1 |
归侨侨眷 身份证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区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
Word文档本部门查询 |
522 |
规划、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部门核验 |
|
523 |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4 |
规划审批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5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6 |
家畜系谱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528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29 |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 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0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531 |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 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32 |
林权证书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3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4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5 |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 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36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7 |
取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 (验收阶段)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8 |
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资金保障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9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0 |
社会保险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41 |
生育证件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部门核验 |
|
542 |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43 |
授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4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545 |
水域滩涂 养殖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546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 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47 |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48 |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49 |
乡村兽医 登记证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0 |
项目备案证明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1 |
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2 |
学历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 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53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4 |
医疗诊断证明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科室查阅退役军人档案材料内的医疗诊断证明 |
555 |
用地批准手续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6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7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8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 上报 |
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559 |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部门核验 |
|
560 |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
部门核验 |
|
561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2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执业兽医注册或 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3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4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5 |
职称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 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66 |
种畜禽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数据共享 |
|
567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68 |
注册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 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69 |
资质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70 |
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 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临东政办字〔2021〕2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为切实做好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河东区推进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姚运明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
田婷婷 区委副书记、相公街道党工委书记
吴世强 区政府副区长、区红十字会会长
范 浩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
高发忠 河东公安分局政委、二级高级警长
诸葛夫杰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刘振峰 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
高秀飞 区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周圣连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卫俊岩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海滨 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桂波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定振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
黄超男 区大数据局局长
尤作磊 区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
张 弢 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张 霞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河东
区在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向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专项小组汇报河东区在建设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鲍静、张维兵、尤作磊同志兼任。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临东政发〔202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区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区委十四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时期的工作,明确提出了2035年发展远景目标,全面阐述了“十四五”时期的发展战略、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是河东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的宏伟蓝图,是全区人民的共同愿景。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顺利完成“十四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加快推动临沂实现“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而努力奋斗。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奋力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征程
第一节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第二节 新发展阶段面临的新环境
第三节 新发展阶段面临新机遇新挑战
第四节 到2035年基本建成新时代现代化强区
第二章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第一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要求
第三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第三章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构筑科教创新高地
第一节 布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节 培育壮大创新企业集群
第三节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第四节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章 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塑强现代产业新优势
第一节 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攀升
第二节 发展壮大特色优势服务产业
第三节 加快形成新兴产业发展势能
第四节 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发展新引擎
第五节 加速形成“四新”经济新动能
第五章 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一节 推动消费扩容提质
第二节 扩大有效投资支撑
第三节 加快商城转型升级
第四节 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六章 优先发展农业农村,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河东样本”
第一节 加快乡村振兴“三步走”
第二节 全力打造现代农业产业高地
第三节 全面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第四节 持续深化农业农村综合改革
第五节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七章 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近悦远来”现代化生态新城
第一节 高标准规划建设现代化生态新城
第二节 优化拓展城市空间布局
第三节 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第四节 深入实施绿色大交通工程
第五节 深入实施生态大水网工程
第八章 强化协作融合,积极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第一节 服务对接临沂经开区和综保区
第二节 融入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节 主动对接区域重大战略
第九章 聚力改革攻坚,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
第一节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节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第三节 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第十章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文化河东建设整体水平
第一节 深化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节 大力发展文化事业
第三节 加快发展文化体育产业
第十一章 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打造绿色生态典范
第一节 塑造良好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第三节 纵深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第四节 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节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第十二章 全面扩大高水平开放,建设临沂对外开放桥头堡
第一节 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节 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第三节 加快全球资源要素集聚
第十三章 加强公共服务保障,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第一节 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二节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节 全面建设健康河东
第四节 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第五节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四章 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东
第一节 加强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区
第三节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四节 强化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五章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质量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第一节 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节 凝聚开拓奋进强大合力
第三节 健全规划制定落实机制
“十四五”时期,是临沂市河东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勠力同心、乘势而上,奋力打造现代化生态新城,开启全面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新征程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山东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临沂市委关于制定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关于制定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规划纲要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发展重点、重大举措、政策导向和2035年远景目标,是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依据,是擘画未来五年乃至十五年高质量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区人民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奋力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征程
第一节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十三五”时期,全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委“一三五”总体目标,扎实落实“八八举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砥砺前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持续攀升。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3.62亿元,是2015年的1.7倍,总量由全市第11位跃升至第6位,年均增长6.9%,好于全市1个百分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34亿元,年均增长8.8%,好于全市2个百分点。税收总量连续突破30亿、35亿大关,由全市第6位跃升至第4位,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94%,较2015年提高5.5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50.3亿元,是2015年的2.2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53元,年均增长7.4%,高于GDP增长速度。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63.65亿元、434.34亿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145%、152.3%。经济结构加速优化。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突破200亿元,是2015年的2.5倍,三次产业结构由2015年的6.7:48.4:44.9优化为2020年的5:28.3:66.7,三产比重提高21.8个百分点,产业结构实现从“二三一”到“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高质量发展成果丰硕。2020年,“四新”经济增加值101.8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3.4%;“四新”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45.6%;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30.37%。荣获2020年度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单项奖。
新旧动能转换初见成效。产业集聚效应凸显。“343”现代产业体系逐步完善,三大传统产业加速转型,四大优势产业持续壮大,三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凤凰岭智慧五金、汤头温泉旅游、八湖商贸物流等产业集聚度高、关联度强的现代产业集群加速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过千万元企业数量分别是2015年的3.9倍、4.8倍。“双招双引”强力突破。中建国际、中铁十四局、中铁十六局等央企投资河东,吾悦广场、沂州古城、金科智能制造科技城等大项目、好项目先后签约落地。新引建项目295个,其中,世界500强项目4个、中国500强项目23个,累计到位资金242.1亿元。培育本土各类人才184名,其中,泰山产业领军人才3名、泰山学者1名、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5名。先后引进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等高层次人才13名,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327名。项目建设全面提速。累计实施区级重点项目508个,其中,省重大项目4个,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7个,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4个,市重点项目85个,成为拉动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关键。
发展动力活力持续迸发。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创新主体和载体建设步伐加快,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临沂)研究院相继落地,中科(临沂)创新园建成运营,集聚省重点实验室1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省众创空间2家,申请有效发明专利309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95件,成功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净增高新技术企业29家、累计39家,上市挂牌企业达到36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26.7%,较2015年提高6个百分点。深化改革纵深推进。相继实施“改革创新深化年”“改革推进年”“重点工作攻坚年”等重大改革行动,先后承接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国家级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国家级普惠托育等改革试点任务。医保经办服务“下沉”、供销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等典型经验全国推广。顺利完成开发区改革,芝麻墩、梅家埠、朝阳三个街道重回河东。“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加快推进,创新推出企业开办“1001”模式,市场活力显著增强,全区市场主体突破9.3万户,总量位居全市第二位。对外开放持续扩大。临沂启阳国际机场航空口岸正式开放。对外贸易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食品、五金机电、电池、木业和纺织鞋业五大出口产业,贸易伙伴由2015年的132个扩大到2020年的154个,全区进出口总额达到55亿元。累计利用外资2.7亿美元,是“十二五”时期的5.3倍。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累计实现对外投资3.6亿元,尼日利亚临沂中洋工业园、安哥拉奥德工业园加快推进,奥德集团成功收购澳大利亚气田项目,实现河东境外能源投资新突破。
中心城市建设全面起势。城市面貌深刻变化。城市开发连片推进,沂东新城、相公科创城、凤凰岭、八湖东部商城、空港商务区等片区相继启动,累计完成征收面积1446万平方米、出让商住用地5836亩。高质量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城市功能品质稳步提升,新城吾悦广场、豪森国际广场等综合开发项目投入运营,高标准建设教育校区、市第五人民医院、沂蒙干部学院等一批公建配套项目,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建成招生,奥德集团、齐商村镇银行等总部大厦建成启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39个,打造新型农村社区36个。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不断增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9.6%。基础设施日益完善。鲁南高铁、岚罗高速建成通车,陶然路、南京路两座跨沂河大桥建成启用,临沂启阳国际机场改扩建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完成205国道中修、233国道大修,中环北线、东线建成通车。新建城市道路51公里,建设“四好农村路”795公里。新增集中供热面积580万平方米,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设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启用。城市管理更加精细。建成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高空瞭望系统全域覆盖。成功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达标县区。先后承办第四届(2020)建筑垃圾与城市发展大会、全市城市品质提升现场会、全市党建引领沂蒙红色物业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工作现场会等。
乡村振兴样板成效显著。农业综合水平不断提升。粮食年产量稳定在6亿斤左右,优质农产品基地达到23万亩,新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项目43个,成功获批大宋、同德、善禾、蒙花等农产品商标,河东稻米、太平大米、沂州海棠、八湖莲藕获国家地理标志认证,成功创建全国第三批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区、省“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示范县区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农村改革不断推进。获批第一批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殡葬惠民改革扎实推进,新建公益性公墓30处,新去世人员公墓安葬率达100%,承办全市殡葬改革现场推进会。先后组织实施“双百”帮扶、“双60”提升工程、“3·30短板村”集中攻坚行动,整改销号后进村204个、经济薄弱村93个,行政村村集体收入5万元以下全部清零,10万元以上达到209个、占比80%。美丽乡村建设取得进展。成功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8个、市级美丽乡村示范片区3个,美丽乡村覆盖率达到30%,张贺城回族社区获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居。累计完成“户户通”道路硬化830余万平方米、改厕8.3万户,自来水普及率96%。脱贫攻坚任务高质量完成。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着力抓好贫困群众增收,40个扶贫工作重点村全部摘帽退出,所有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贫困户和即时帮扶户全部脱贫,脱贫攻坚取得重大胜利。
生态文明建设攀升新高。综合治理成效明显。餐饮油烟、城区裸露土地和绿化带超高土得到有效治理,建陶企业全部退出,限额以下水泥企业全部关停。完成4条黑臭水体治理。新建、改扩建5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4.3万吨。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管控能力不断加强,超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扎实开展“四减四增”三年行动,2020年,全区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分别比2015年下降36.84%、37.78%、65.63%、22.9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38天,比2015年增加63天。水生态优势更加凸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完成率达到80%,市控考核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50%,成功打造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沂河获评全国美丽示范河湖、中国最美家乡河,玉白河获评省级美丽示范河湖。
文化事业产业繁荣发展。全域旅游开发格局加快构建。集聚省级旅游度假区2家,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14家,星级饭店4家,省级旅游强镇3个,初步形成吃、住、行、游、购、娱为一体的全域旅游产业体系。沂州古城获评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龙园古城文化街、新城吾悦广场文旅主题商业街入选全市首批夜间经济集聚区。五年累计接待游客2200万人次,成功创建山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健全完善。区图书馆顺利通过国家二级图书馆复评,区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文明实践所实现镇街全覆盖,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广场、文明实践站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区融媒体中心建成运营。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基本建成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村一年一场戏”“一村一月一场电影”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开展“美丽河东·文化四季”系列活动100余项,创作戏曲60多部、歌曲40多首。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佳画电子商务公司获评“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广泛开展。高质量完成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任务,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区、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区。
民生福祉得到全面保障。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持续加大民生投入,民生支出由2015年的18.77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38.36亿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6万人,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教育办学条件持续改善。坚持打造“一流的教育”,累计投入资金40亿元,实施教育公益类重大项目269个,完成625个大班额“清零”目标,成功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强力实施“名校进东城工程”,临沂杏园小学、临沂朴园小学、临沂一中、临沂三十五中等市级名校纷纷在河东设立分校,临沂正直实验学校、临沂汤泉中学等民办学校建成招生。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民办幼儿园普惠率达到85%。健康河东建设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市第五人民医院建成投用,标准化运营九曲、郑旺、汤头、梅家埠4处护理院和4家民办养老机构,新建4处镇街卫生院病房楼,建设村级卫生室68处、改造提升246处,成功获批省级健康服务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全省健康促进示范区。省级食品安全市通过验收。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社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获评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平安法治基石更加稳固。大力实施“雪亮工程”,构建合成化巡防联控体系,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位居全市前列,成功承办全国“雪亮工程”现场会。加强信访矛盾调处化解,累计化解信访积案1893件,化解率达到92%。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0余件,全省司法工作现场会在河东召开。其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成功应对“利奇马”台风和沂沭河60年一遇特大洪水。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外事侨务等工作全面加强,国防动员、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青少妇儿、人口普查、残疾人、史志、档案、红十字会、对口支援等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开局起步相互交融,河东面临新的发展环境。
国际环境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改变。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世界经济格局、国际投资经贸规则面临重构,国际安全挑战错综复杂。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成为地缘政治经济格局重塑的标志性事件,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加快由离岸向在岸转移、由区域协作向自主配套转变,对后发国家和地区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引进先进经验技术等实现价值链升级、追赶超越带来深远影响。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以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科技、场景、产业变革同步推进,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席卷全球,将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前所未有地颠覆性变革。
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转变。“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尽管面临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但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将进入“动力革命”的重要窗口期、大市场和大消费新时代,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加速形成。
山东省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征程。山东省产业基础雄厚、市场潜力巨大,正处在转型升级的紧要关口,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动能转换胶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凸显。山东积极应对新发展形势,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八大发展战略,聚力突破九大改革攻坚,做强做优做大“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龙头作用,着力实现“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同时,山东积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和三大都市圈,探索发展新路径,培育发展新引擎。
临沂市加快推动“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临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闯出新路径、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在鲁南经济圈发展中勇当排头兵”定位,精准把握目的与手段、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动“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将在综合实力、产业发展、文化软实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开放水平、城乡融合发展、社会治理水平、民生建设八大领域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实现“六强、六富、六精”,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
综合发展成就和外部条件来看,“十四五”时期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将迎来一系列战略机遇,也将面临不少问题挑战,应稳中求进、乘势而上,自觉扛起不负时代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河东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带来产业发展新机遇,有利于河东区在数字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高性能材料等领域培育一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产业融合化和全面智能化。我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河东区发挥交通区位与商贸流通优势,助推临沂乃至鲁南地区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鲁南经济圈建设,有利于河东加快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临沂开启“两河时代”建设新篇章、推动东部建设现代化生态新城,有利于河东区统筹推进片区开发、改革创新、乡村振兴、生态改善、民生保障等工作,打造临沂发展新的增长极。
河东面临多重问题挑战亟待应对。国际形势剧变和国内调整阵痛的双重影响,“十四五”时期河东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经济发展质效不优的双重矛盾愈加明显,河东仍然存在综合实力、发展水平跨越追赶等问题,新旧动能转换任务依然艰巨。内生动力不足和资源要素瓶颈的双重制约亟待突破,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能力不强,改革开放步伐仍需进一步加快,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要素制约成为区域发展的“紧箍咒”。现代治理和优质服务供给的双重不足亟待解决,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不平衡,民生领域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对此,河东要化危为机、危中寻机,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在复杂矛盾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围绕临沂市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发展目标,登高望远、自抬标杆,担当作为、加压奋进,努力在十个重点领域勇突破、建强区,为临沂进入全省第一方阵贡献河东力量。
——全力建成经济强区。经济总量稳步提升,经济结构更加优化,人均生产总值迈上新台阶,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发展能级和综合实力明显跃升。
——全力建成科教强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成高水平“沂蒙智谷”,创新平台支撑体系更加完备,科教产融合深入推进,人才集聚优势加速形成,成为全市重要的教育高地、创新高地、人才高地。
——全力建成文化强区。文化软实力全面增强,河东优秀文化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文化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动力源泉,文化成为城市发展的根和魂,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
——全力建成开放强区。开放平台支撑作用日益增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走在前列,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塑成,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对外开放新高地基本建成。
——全力建成旅游强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成果进一步巩固拓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功,成为全省、全国知名的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
——全力建成康养强区。公共卫生医疗体系更加健全,居民健康养老服务全覆盖,医养健康深度融合,打造高水平的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
——全力建成商贸强区。“商、仓、流”一体化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对外贸易规模逐年扩大,临沂东部商城成为引领商城转型升级新引擎,成为“一带一路”东方商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极。
——全力建成农业强区。现代高效农业、都市休闲农业融合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河东样本”全面形成。
——全力建成基建强区。农林水利、现代化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取得突破性进展,以5G基站建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基建”大幅增能蓄力,构建起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全力建成生态强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文明优势进一步彰显,宜居宜业的生态河东底色更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河东实践样板基本形成。
第二章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第一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统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新时代临沂发展新的增长极,努力在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奋力打造现代化生态新城,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为加快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河东力量。
——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坚定不移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必须坚持新发展格局。扭住扩大内需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鲁南经济圈,探索有利于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
——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始终把改革开放作为关键一招,更大力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持续增强发展动力活力。
——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强化政策协同,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推进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和加强党的建设,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全面协调推动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
——必须坚持弘扬沂蒙精神。始终把弘扬沂蒙精神作为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源泉,传承红色基因,牢记初心使命,倡树“六个敢于”,狠抓工作落实,凝聚形成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有机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有机统一,在推进全市“六强、六富、六精”上取得一批系统性突破性标志性成果,奋力谱写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篇章,为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河东力量。
乘新城建设之势,综合实力跨入第一方阵。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城市竞争力大幅跃升,综合实力进入全市前列,努力实现财政富、企业富,成为全市发展重要的新增长极。争取GDP年均增速“保6争7”,到2025年突破400亿元,财政收入与经济总量相匹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突破30亿元,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家以上。
乘平台集聚之势,科教创新能力跨入第一方阵。创新核心地位进一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高能级科创平台量质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大幅提升,高质量教育体系更加健全,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4%,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6年。
乘动能转换之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跨入第一方阵。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数字经济更富活力,“四新”经济占据重要地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市影响力的产业集群、领航型企业和知名品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取得突破、塑成优势。到202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在65%以上,“四新”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突破40%。
乘文化兴盛之势,文旅融合发展跨入第一方阵。沂蒙精神发扬光大,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全面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河东人民精神富足。文化旅游产业成为重要支柱产业,打造全国知名的休闲旅游“后花园”。到2025年,年接待游客量突破1000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00亿元以上。
乘名院名医之势,医养一体发展跨入第一方阵。“名院进东城工程”加速实施,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医联(共)体建设运作更加成熟,医养健康成为河东一张靓丽名片。到2025年,人均拥有体育场地面积3平方米,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量3.17人。
乘水系连通之势,生态文明建设跨入第一方阵。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更精美、生态底色更靓丽,绘就绿水青山河东画卷。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25%,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
乘商贸转型之势,改革开放水平跨入第一方阵。改革步伐蹄疾步稳,开放大门越开越大,“四个一批”加快实施,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三城一园一带”河东商城总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成为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确保“十四五”时期进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稳步增长。
乘城市东进之势,城乡协调发展跨入第一方阵。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城市功能持续优化,城市建设更加精致。全面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乡村振兴走在前列。“绿色大交通”工程深入实施,“十二纵十二横”交通网络布局基本形成,城乡区域发展更趋协调,实现百姓富、村居富、城乡富。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3.6%。
乘五个一流之势,民生事业发展跨入第一方阵。“五个一流”工程引领作用更加彰显,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大幅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人民生活品质明显提高,群众生活更精彩。到202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0岁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达到6%以上。
乘平安法治之势,社会治理水平跨入第一方阵。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能力本领更精湛,政务服务更精细,社会治理更精准,平安河东、法治河东、诚信河东建设迈上新台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到2025年,全区每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降低到万分之22.23,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下。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表
2020年 |
2025年 |
年均增速 /[累计] |
属性 |
|
经济发展 |
||||
(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
5 |
— |
6左右 |
预期性 |
(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69.6 |
73.6左右 |
[4左右] |
预期性 |
(3)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速(%) |
— |
— |
>5.5 |
预期性 |
(4)“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 |
33.4 |
40左右 |
[6.6左右] |
预期性 |
创新驱动 |
||||
(5)研发经费投入增长(%) |
— |
— |
10左右 |
预期性 |
(6)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个) |
1.12 |
4.52 |
[4.03] |
预期性 |
(7)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5左右 |
— |
预期性 |
民生福祉 |
||||
(8)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
5 |
— |
6 |
预期性 |
(9)城镇登记失业率(%) |
<4.5 |
4 |
<4 |
预期性 |
(10)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10.1 |
10.6 |
[0.5] |
约束性 |
(11)每千人拥有职业(助理)医师数(人) |
2.63 |
3.17 |
[0.54] |
预期性 |
(1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3.5 |
95 |
[1.5] |
预期性 |
(13)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
— |
3 |
— |
预期性 |
(14)人均预期寿命(岁) |
78.6 |
80 |
[1.4] |
预期性 |
指标(单位) |
2020年 |
2025年 |
“十四五”年均 增速/[累计] |
属性 |
绿色生态 |
||||
(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
[20.6] |
完成市分解任务 |
约束性 |
|
(1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 |
约束性 |
||
(17)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比例(%) |
65.2 |
约束性 |
||
(18)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比例(%) |
— |
约束性 |
||
(19)森林覆盖率(%) |
8.05* |
8.25 |
— |
约束性 |
安全保障 |
||||
(20)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斤) |
5.96 |
6 |
— |
约束性 |
(21)能源综合生产能力(万吨标准煤) |
12 |
12 |
— |
约束性 |
备注: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为“十三五”累计值; 2.绿色生态方面前4项约束性指标,按照市分解任务落实; 3.带*的为2019年数据。 |
坚持创新在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打造“沂蒙智谷”为目标,深入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聚力开展平台升级、主体壮大、人才集聚、机制创新“四大专项行动”,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联动的创新体系,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优化提升重点创新平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结合河东区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需求,高质量推进中科(临沂)创新园、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进行优化整合。集中力量在新兴和前沿交叉领域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创建,力争在省重点实验室布局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快推动临沂市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大力引进各类高等院校、科技类职业院校和应用型大学,探索设立虚拟大学园、大学城,“十四五”期间,新建3-5家高校院所。
做大做强成果转化平台。加快技术转化平台建设,以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临沂研究院为依托,强化中试、小试、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技术评估、知识产权等服务功能。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机制,尝试“研发为产业、技术为商品”的新型经济模式,加速推动转化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培养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构建重大科研成果技术熟化、产业孵化、企业对接、成果落地全链条转化机制。发挥市场筛选可转化成果、判断技术成熟度的重要功能,推动成果拥有者与成果承接者有机结合,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成果转化。
积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设一批高水平协同创新共同体,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优化配置。深入对接山东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农业技术综合利用、机械加工等领域谋划建设一批创新创业联盟,有效运用好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加强以应用为导向的技术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开发,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探索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创新体系。到2025年,全区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达到20家、80家以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创新投资、并购,设立离岸协同研发中心,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社会资源建设开源硬件平台、开放实验室、产能共享平台、共享创意中心等协同创新基础设施。
专栏1 重点科创载体 |
中科(临沂)创新园: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科技资源优势,依托旗下钛领在线大数据平台+线下中科创新园运营实体+中科产业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技术转化、人才引进、项目落地、风险投资、孵化加速、知识产权、政策解读、创业路演、成果展示等一揽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 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以品牌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和智慧农业为重点研究方向,以浙江大学科技成果为基础,汇集浙江大学与河东区科技创新资源,建立政府支持、产学研结合、面向市场的集公共平台服务、人才集聚、新兴产业孵化、高新技术研发与转化、创新人才培养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 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临沂研究院:依托高端人才教育与发展中心、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研究中心、环境与能源工程研究中心、大数据与物联网研究中心四大中心,立足河东、服务临沂,搭建强有力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服务基地。 |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机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以培育扶持自主品牌企业为抓手,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梳理“到期高企、新申报高企、培育高企”三张清单,完善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快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聚焦“科创板”,加强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开辟上市绿色通道。激发企业高速成长潜力,集聚各类资源支持企业加快成为爆发性强、竞争优势突出的瞪羚企业。遴选一批规模大、带动性强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集成支持,加快培育更多代表河东形象、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独角兽”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到2025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0%。
加快孵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多元化孵化载体建设,激发更多社会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区域创新创业孵化的先锋区。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的接力式企业孵化和培育体系。探索政府与大企业共建创新创业载体工作机制,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涌现。
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打造区域创新策源地。支持奥德新能源、三丰化工、墨海生物科技等创新型领军企业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共建产业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攻关,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国家、省重大研发计划,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力争有所突破。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创新。加大研发后补助支持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提高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4%。
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好现有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突出产才融合发展,围绕河东产业布局,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前沿科技领域,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实施“凤栖计划”和“沂蒙优才引进计划”为抓手,积极引育产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重点产业技术人才清单制度,分类引进海内外工程师、技能大师等专业技能人才。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以安家补助、生活补助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到河东创新创业。实施新一轮企业家素质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经营理念的优秀企业家群体。强化产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企事业单位和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培训机构等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工学交替等多种模式培养企事业单位所需的高技能人才、高素质产业工人。“十四五”期间,力争通过人才引进,每年组建3个左右高端人才团队。
专栏2 五大重点人才工程 |
实施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围绕河东产业改造升级,聚焦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实施“一事一议”引领计划、高端人才带动计划、企业人才提升计划、技能人才扩容计划、海外人才助推计划,持续强化高端人才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十四五”期间,引进、培养不少于20名创新创业顶尖人才。对标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高标准打造河东凤凰职业技能大赛。开展精准化海外引才活动,大力推进企业在海外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创新基地等“人才飞地”,激发企业引进海外人才积极性。 实施凤凰英才升级工程:对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创新评选方式,“以赛代评”,每年举办凤凰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引入社会投融资本参与评审,激发人才市场活力,为产业发展靶向提供人才支撑。重点加强医养健康、高端装备制造、高效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人才的评选。“十四五”期间,遴选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20名,创业人才不少于10名。 实施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在知名高校设立招聘联络站,积极参与市级“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沂蒙优才引进计划”“沂蒙英才回聚行动”。严格兑现高学历人才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兑现运转补贴和贡献奖励。大力推行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打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路径。参照“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评选方式,在“凤凰英才”系列评选中,面向35周岁以下从事“新业态、新领域”的青年高学历人才,增加“雏凤英才”人才称号和评选标准。“十四五”期间,遴选青年人才不少于50名。 实施人才服务精品工程:加大区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人才投入逐年增长机制,筑牢有序发展的人才投入保障。构建精准有力的人才金融支持体系,用好“人才贷”等上级金融政策,强化对人才企业的股权或债权融资支持,大力扶持人才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健全人才项目落地专家评审机制,提高政策资金投放精准度、时效性。关注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建立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利用市场化手段规划建设商住一体的人才公寓,打造河东人才服务名片。 实施人才集团领航工程:强化河东人才工作集团“造血”功能,逐步建成涵盖人才引进、项目孵化、金融服务、园区运营等业务于一体的人才工作市场化平台,打造河东“园区+产业+资本+人才”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构筑新时代人才高地。 |
建立市场化聚才用才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引才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培育引进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借助猎头公司的丰富资源实现精准引才。完善人才考评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总结推广三丰化工等企业引智激励机制,采用股权激励、科技项目销售分成、一次性创新重奖、荣誉奖励等多种方式,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研究制定名人经济、校友经济等专项政策,力争每年筹办一场高规格人才专题峰会,吸引广大同乡、同学回河东投资创业。建立荣誉激励机制,为科技工作者、创业者、企业家、科技人才等创新主体颁发科技贡献奖项。依托临沂河东人才工作集团,探索组建河东凤凰基金,为可产业化的凤凰英才项目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支持。
构建多元化人才服务体系。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券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探索建立人才柔性工作支持政策,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本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立足人才工作和生活需求,着力建设“政务服务+创业服务+生活服务”全环节服务链。集成金融服务、健康医疗、子女教育、文体休闲、交通出行、资讯交流等功能,实行“窗口受理、系统推送、部门审批、一窗通办”,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实现人才政策网上看、个人事项网上办、人才项目网上展、人才需求网上找、人才评审网上报。整合人才服务资源,建立帮办制,选派行政助理,在政策落实、手续办理、信息咨询、项目申请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保姆式”“管家式”服务。提供高品质生活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拎包入住免租人才房,整合区内优质医疗资源,开通24小时人才就诊绿色通道。
完善政府科技创新治理机制。加快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转向创新服务。改革财政预算支持科技创新方式,破除约束科技人员研发工作的制度障碍,在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执行期技术路线调整等改革创新领域走在全市前列。落实科技攻关“揭榜制”、首席专家“组阁制”、项目经费“包干制”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解决企业“痛点”和“卡脖子”技术。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立项评估和决策机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成立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从战略层面为河东科技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建立河东区科技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中的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决策水平。
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市场导向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面向市场的主要技术创新领域,加快建立由市场决定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有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社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完善创新要素保障机制。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互融互通、相互促进。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资源配置,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基础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加大前期资助扶持。加大对重点发展领域和关系长远重大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评价定价机制,鼓励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收益分配向发明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倾斜。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鼓励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打造科技成果转化4.0模式,积极构建以“科技服务+线下创新综合体+线上科技市场+科技金融”四轮驱动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实施知识产权培育工程,扶持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群。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知识产权交易和产业化领域,建立市场化的创新方向选择机制和鼓励创新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举行知识产权金融对接会,推进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参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主体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处罚力度。
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以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主线,遵循“制造压舱、服务振兴、新兴提速、数字赋能、四新育潜”发展思路,持续推进“三个坚决”,加快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取得突破、塑成优势。
加快推动五金机械转型升级。按照“龙头带动、重点提升、小微集聚”思路,深入实施五金产业转型升级集中攻坚行动,走出传统产业转型“河东路径”。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加快重点企业提标改造,以新达重工、华龙铸业等企业为转型升级试点,修订完善“十化标准”,用好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三个工具”,加严质量、技术、用地等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加快建设智慧五金产业园、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等产业载体,有序推进中小五金企业退城入园,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集群化、高端化方向发展,实现由污染粗放型向集约环保型转化,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由量能扩张向品质提升转化,由低价格向高附加值和优质优价转化,由OEM贴牌为主向自主品牌转型。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和清洁生产能力,引入高标准五金加工共享工厂,推进五金加工热处理服务中心、表面处理中心、喷涂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四个中心”建设,逐步淘汰低端热处理设备和电镀、喷涂设备,实现关键环节集中入园处理。
专栏3 五金机械重点项目 |
智慧五金产业园项目:发展手动工具、通用五金、机械装备产业,打造集产业、科技、人才于一体的现代五金产业集聚区。 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项目:建设共同配送中心、供应链服务区、共享云仓区、智能加工区和配套服务区五大功能区,提供钢材供应商集中采购、展示交易、期货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贷款等供应链服务功能。 临沂金科智能制造科技城项目:建设生产、研发、展示、生活休闲配套、增值服务功能区,打造鲁南区域创新创业聚集区、智慧产业创新发展基地。 山东华业鲁蓝表面科技生态示范园项目:建设智能表面处理生产线、多类型现代化车间及表面工程研发中心,主要服务于航空航天配件、高铁、重工机械、IT电子及五金制造产品表面处理升级。 其他重点项目:(1)皓正精品铁塔制造项目(2)东立智能化五金工具加工制造项目(3)普乐迪电缆保护管及电子元器件扁线立绕生产项目(二期)(4)森铁商贸钢材项目(5)鑫嘉鸿防火门研发项目(6)铭泰五金创新产业园项目(7)硬可年产1000万片金刚石锯片生产项目(8)亿通链条与钉子生产项目(9)豫鲁五金工具生产项目(10)大鹏树脂磨具项目(二期)(11)蕴达非开挖盾构机项目(12)晟达焊接逆变直流电焊机项目(13)威数自动化数控设备项目(14)翔云物流设备项目等。 |
加快推动健康食品加工品牌化发展。放大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品牌效应,打造全国闻名的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建立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打造一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擦亮“河东原产地”标签,培育提升“河东稻米”“太平大米”“八湖莲藕”“醋庄葡萄”“梅埠甜瓜”等品牌影响力,重点推进晨越肉制品、大林脱水蔬菜、“樱花雪”面粉、“老庄户”大米、天同罐头、“百益斋”酱菜等品牌、商标建设。支持凯佳食品全程可追溯食品加工产业园、天同食品深加工、大林冻干果蔬生产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依托八湖脱水蔬菜优势农产品,打造脱水蔬菜产业集聚发展带,建设特色产业小镇。
专栏4 健康食品加工重点项目 |
凯佳全程可追溯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建设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车间、冷链仓储设施,提升生产加工、检测、销售、配送等功能,实现食品集约化生产和统一规范监管。 天同食品年产45000吨水果罐头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标准化生产、仓储车间,新上智能生产线。 大林年产2000吨冻干果蔬生产项目:新建科研技术办公楼、制冷机房、加工车间,引进安装FD果蔬生产线20条。 万德福FD果蔬冻干加工项目:建设综合办公楼、生产加工车间,引进安装FD冻干果蔬生产线40条。 其他重点项目:(1)富鹏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研发项目(2)国家安全食品智慧城(临沂)项目(3)郑旺酱菜产业园项目等。 |
加快推动建筑建材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构建建筑业现代生产体系,推动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工业化大生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筑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标准化、运行维护智能化的成品住房开发模式。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支持天元钢构等企业开展装配式建材生产,全力促进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在商品房住宅开发建设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内外墙板等装配式建筑三板技术。推动建材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木材加工、板材生产、家具制造及水泥制造提档升级。依托海螺水泥生产技术及市场优势、中联水泥高效运营模式,加快关键工艺装备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集中力量打造产业优势项目,推进规模化发展。以健康、生态理念开展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着重发展新型塑木复合材料等生态洁净型建材。淘汰落后产能,开发绿色建材,加快生产技术工艺改造,促进信息技术在节能降耗减排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加快推广企业能源管控中心项目建设。
做靓文化旅游。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引领,以现有A级景区和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为基础,实现旅游发展全域化。立足临沂从“一河为轴”迈向“两河时代”,着力打造长三角休闲旅游“后花园”。加快河东文化旅游“点”“线”“面”统筹推进,构建“一圈三片三带”旅游发展格局。穿珠成线,连线成面,串连现有A级景区,开发河东地区一日游、两日游精品旅游线路圈;片区式发展,形成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东部生态休闲度假区和都市农业体验区三大片区;辐射带动,进一步打造沂河东岸、沭河西岸和汤河两岸三条精品旅游发展带。依托文旅重大项目支撑,加快推进华侨城、沂州古城等项目建设,高标准打造翔宇旅游观光打卡地,增强旅游核心竞争力。
专栏5 文化旅游重点项目 |
华侨城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规划都市娱乐引擎、沂河城市T台、水岸文化公园、温泉田园家园四大文旅板块,推出一批旗舰文旅产品。 沂州古城(东夷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文化导入区、民俗文化客栈区、圣贤文化园、核心文化展示体验区、文化科技体验区、温泉度假酒店、东夷文化广场、艺术家村落、商邦文化园等十大片区。 汤头文创小镇项目:打造集吃、住、行、游、购、娱、商、养、学、闲、情、会、训等要素于一体的康养及文化休闲目的地。 十竹斋(临沂)文化艺术商业广场项目:建设十竹斋文化大厦、十竹斋山东拍卖总部、十竹斋艺术品展厅、办公楼、新东方英语学校等。 其他重点项目:(1)名仕(蓝海)温泉酒店项目(2)正直汽车文旅小镇项目(3)中国古建筑群落汤养文化公园(博物馆)项目(4)黑龙冰雪旅游开发项目(5)新华书城文化广场项目等。 |
做精电商物流。加快培育一批运营规范、潜力巨大、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新兴电商平台,支持先每生活、蘑荔商城、荣耀佳画微商城、家事通家政等互联网平台电商发展。推广“佳画模式”,依托大数据深度应用和柔性生产供应链,形成“六位一体”的互联网+文创发展模式。高水平规划建设直播园区,吸引和集聚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入驻,培育一批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直播基地。推动商贸业和物流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融合协同发展,建设临沂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重要支点。以多式联运为重点,加快临沂公铁联运物流园、东城铁路物流园建设。按照“物流+互联网+农村”的理念,整合快递、商贸、互联网与物流资源,建立农村电商服务点,打造一批特色电商村。深入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鼓励仓储服务商利用射频识别技术(RFID)、智能分拣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和智能仓储管理系统,提升货物存储、周转、集货、配载效率。
专栏6 电商物流重点项目 |
东城铁路物流园项目:建设铁路专用线、货场、仓储等,服务临沂经开区、综保区企业发展。 临沂东部商城项目:建设智能钢材加工区、不锈钢交易区、仓储物流区、智慧五金交易区、国际金属生态城、电子商务集聚区、生态宜居区等。 卡亚洛文创电商产业园项目:建设办公楼、展示楼、智能车间等。 美菜网纳维亚一号项目:建设总部办公中心、全国客服中心、全国电销中心、全国会议中心、全国美食研发中心、云杉大学、山东省物流及仓储中心、山东省中央厨房、山东省净菜及预制菜加工中心、临沂市粮食和农产品战略储备库、山东省运营中心、山东省结算中心等。 天翔国际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项目:建设果蔬交易区、粮油干调交易区、中央厨房精深加工区、现代仓储物流区、冷冻水产肉食展示交易中心、金融电子商务中心、分拣配送中心和食品信息检验检疫中心及配套商业等。 其他重点项目:(1)中邮物流项目(2)吉宇冷链物流项目(3)中俄铁路物流园项目(4)顺丰物流项目(5)奥德物流园项目(6)申通智慧电商科技园项目(7)永恒智慧云仓项目等。 |
做强医养健康。发挥省级健康服务业创新发展试验区优势,以打造医养健康中心为抓手,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加快打造“一流的养老”和鲁南苏北医养健康产业发展高地。扎实推进金秋阳光养老产业园、华东温泉康养城、同仁老年托养中心、蒙恩养老服务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壮大温泉疗养产业规模,依托“中国温泉之城”品牌,充分发挥汤头温泉全国四大甲级温泉疗养品牌优势,推动温泉旅游、温泉养老等产业集群式、连片式发展。以山东省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为龙头,建设集康复医疗、综合医疗、疗养保健、医养结合、健康促进、卫生职业教育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复合型卫生与健康基地。围绕基因工程和新型疫苗等创新前沿和关键技术,加快重组单克隆抗体药物、血液制品、治疗性疫苗和核酸药物、生物诊断试剂等新型生物技术药物研发。利用医药大健康产业平台,大力发展医药总部经济,支持君瑞制药、伯克生物、中科梅奥医学实验室等新技术企业大力开展技术突破。以微医等项目为龙头,把握“互联网+产业”浪潮,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在线医疗和智慧医疗。
专栏7 医养健康重点项目 |
临沂墨海生命科学城项目:建设国家级研发中心实验室、单抗与双抗原液制剂生产线、生物疫苗生产线、纳米制剂生产线、眼科制剂生产线、综合制剂生产平台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人才引进配套公寓等。 鲁商知春湖·国际健康城项目:主要建设老年大学、健身中心、养生中心、膳食中心、康养中心、护理楼及配套设施等,为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休闲、颐养、助护、医疗、关怀等适老服务,并独创“旅居”模式,使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金秋阳光养老产业园项目:主要建设金秋医院,包括门诊楼、住院楼、康复护理楼等;智慧健康养老中心,包括养老体验中心、老年大学、老年中心以及康养生活楼等。 金色年华康养项目:规划建设医疗服务区、康复训练区、温泉康养区、配套生活区、休闲观光垂钓区及商业生活配套区等板块,为享受慢生活状态的康养或亲子客群提供集医、康、养、文、旅、商为一体的一站式休闲旅游服务。 华东温泉康养城项目:规划建设健康服务中心、健康管理中心、体检中心、医疗中心、康复中心、运动中心、文化中心、养老中心以及为医院服务的康养住区、温泉商业小镇等。 汤头煤炭温泉疗养院:依托现有康复医疗、综合医疗、疗养保健、医养结合、健康促进等功能体系,增加医、食、养一站式康复保健服务功能,打造区域具有温泉特色的大健康综合体。 同仁老年托养中心项目:建设综合楼、相关配套设施等,设计养老床位520张。 蒙恩养老中心项目:建设老年服务中心,设计养老床位1000张。 |
做大现代金融。抢抓全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契机,积极筹建金融小镇,建好用好山东财经大学临沂金融研究院,加大银行、保险、债券等各类金融机构招引力度,围绕“北京东路-滨河东路”中轴线建设两条金融走廊,发散辐射形成贯穿东西南北的金融创新区,将现代金融打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发展金融科技,探索推动大数据、区块链、量子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新兴金融科技手段进行业务流程再造、产品创新和风险控制。把握临沂被批复为全国首个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重大政策机遇,支持小微金融、农村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和消费金融发展。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信贷投放持续增长,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强化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获贷能力。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奥德集团、城投集团等有条件的企业申办各类金融牌照,支持企业开发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产品。
专栏8 现代金融重点项目 |
山东财经大学临沂金融研究院项目:承载经济金融管理人才培育、金融机构和资源引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金融项目落地、大型论坛和项目路演举办等功能。 金融小镇项目:打造集金融、生态、科技、文创、外贸、人文于一体的特色金融小镇。 |
第三节 加快形成新兴产业发展势能
着力发展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落实全市“中新兴”产业布局,加快新兴产业建链补链延链强链,以突破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为主攻方向,推动工程机械向智能化、大型化、轻量化、节能化、自动化、功能多样化发展。以临空经济区和金科智能制造科技城为主要载体,加快临沂东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重点突破关键智能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壮大智能燃气设备生产规模,推动仪器仪表行业与物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智能仪表。推动液压行业快速崛起,建设中高端液压产品生产基地。提升工程机械液压油缸、载重车用液压油缸制造能力和水平,打造河东液压油缸产业集群,实现油缸企业对外扩张发展,逐步扩大国内工程机械油缸市场份额。大力发展轴承类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逐步扩大变速箱、驱动桥在市场的优势地位。大力发展精密铸造,推动产品向高端和节能环保方向发展,努力建成区域铸造中心。
突破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聚力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对接国外电子信息行业协会或企业,探索“中外双园”建设模式,力争电子信息产业培育取得新突破。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创新及应用试点,构建高端软件产业体系。加强云计算技术与物联网、新一代互联网、移动计算融合发展,运用云计算技术进行产品和服务模式再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虚拟现实企业,构建涵盖工具与设备、内容制作、分发平台、行业应用和相关服务的完整产业链。
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以奥德集团为行业龙头,大力发展智慧能源,打造河东智慧能源“奥德样板”,建设2*6.53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发展光伏发电,积极推广光伏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示范应用。突破玻璃纤维燃烧节能技术、余热综合利用技术、大卷重拉丝机与自动化控制等一批行业前沿性、关键性技术,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玻纤池拉丝生产示范线。依托三丰化工,发展塑料助剂、橡胶助剂、涂料助剂、纤维助剂、胶黏剂助剂等高分子化学助剂以及可用于医药、食品、材料等领域的生物助剂。
推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项目进度,实现主城区与重点镇街5G网络全覆盖。大力推进“百兆乡村”“千兆小区”建设,全面落实“光纤到户”,实现农村百兆宽带接入用户占比超过95%。推动地下管线智能化升级,绘制地下管线图,探索推动环境感知、状态监测、信号传输等智能设备部署,实现实时监测、自动预警和智能处置。强化水环境治理监测,借助临沂市政务云平台,建设远程在线监测站,实现用水量与应纳税额自动计算、相关数据指标准确采集、涉税信息统计表数据导出等功能,为征收水资源税、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坚持以科技为引领,规范配置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持续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现档案资源数字化、档案管理信息化、利用服务网络化,全力创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
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加速“工业互联网”改造,推进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通过应用工业区块链技术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依托曙光数据中心“众工云”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两化融合”进程,实现工业经济数字化转型。实施“河东智造”工程,加速传统制造业向中高端攀升,重点发展智能机械、智能农业装备。大力发展数字农业,发挥美菜网等项目带动作用,支持区供销社建设山东供销农场数字农业云平台,壮大农村电商,发展终端型、体验型、循环型农业数字化新业态。深化服务业数字化发展,推动河东五金、钢材等商城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推进物流业向现代商贸、智慧物流转型。全面打造提升数字园区,加快中科创新园、金科智能制造科技城、佳画产业园升级改造,重点打造3-5处省市级数字化产业园。
建设运行高效的数字政府。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完善各类资源库,推进政务信息开放共享,扩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范围。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深度应用,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提升数据惠民利民能力。推动河东区政务主题库建设,整合区级各类数据资源,汇入区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一体化平台,持续发挥数据赋能作用,为社会综合治理、宏观经济分析、事件态势预警等提供支撑。全面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至少开展2项场景试点工作,不断拓宽公共资源开发利用试点范围。
培育平台经济。充分发挥河东区位优势明显、电商氛围浓厚、特色产品丰富、供应链完备等优势,依托万兴直播电商基地、润阳直播电商基地、中国(临沂)直播电商新城、山东隆泰电商科技城等主要载体,鼓励发展以直播电商为主的新型电商平台,更好满足居民消费个性化、品质化需求。顺应平台经济发展趋势,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智慧医疗、教育办公、生活服务、数字文旅等细分领域平台,全面提升河东平台经济总体规模和竞争力。
壮大总部经济。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重构,深入推进“百楼争霸计划”,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探索建设临沂总部基地。做优做强北京东路、滨河东路总部经济发展轴,吸引主导产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总部、微总部集聚。充分发挥临近长三角、辐射华东地区的综合优势,积极吸引互联网企业、生物医药企业在河东设立第二总部。全面排摸已在河东设立生产基地但尚未具备总部职能的“准总部”企业,纳入培育序列,形成总部企业发展梯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多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构建开放式创新系统。研究制定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培育一批税收“亿元楼”。
专栏9 总部经济发展重点 |
总部基地建设:引导企业总部向中心城区、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规划建设中石化临沂公司总部、地矿大厦、金科总部、奥达总部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 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对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在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方面提出相应认定规则,开展企业总部认定工作。 积极扶持和培育本地总部企业:以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大力扶持综合实力强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实施总部企业培育工程,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筛选确定一批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大的骨干中小企业,支持其加快成长为总部企业。 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总部,坚持“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
鼓励体验经济。鼓励生产制造、休闲娱乐、旅游购物、医疗保健等领域企业深入挖掘产业链各环节体验价值,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技术创新体验模式,发展线上线下新型体验服务。重点鼓励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沂蒙歌剧院等文旅场馆研发“云展览”“云赏艺”“云公教”“云文创”等具有行业特色、场馆特性的全景在线产品,打造丰富、集中、便利、高效的沉浸式文旅服务互动体验。着力做大实体体验经济,利用河东丰富的农业资源,搭建集“赏、采、尝、学、耕、戏、憩、养”于一体的农村体验经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位、多层次、全方位消费体验。依托吾悦广场等商业综合体,推动高颜值书店、跨界复合店打造体验新空间,推动个性化文创产品及DIY手工体验创造新消费。
做强夜间经济。以夜购、夜品、夜娱、夜学、夜宿、夜赏、夜健等七大方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特色化城市功能,助推夜间消费向体验型、内涵型、文化型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河东不夜城”。推动东兴路休闲购物示范区、滨河东路文旅康养示范带建设,支持临沂科创城、临沂火车东站、临沂空港商务区打造购物美食示范点,着力构建“一区一带三点”夜间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塑造河东夜间经济新优势。加快招引名企、名店、名品进河东,增加夜间经济商业业态,创新商业模式、消费场景,引领夜间消费新时尚,激发城市消费升级新动能。
专栏10 “一区一带”夜间经济发展布局 |
东兴路休闲购物示范区:重点打造购物休闲街区、体验消费街区、特色餐饮街区、休闲美食街区等四个主题夜间消费示范街区。以“购物休闲”为主题,打造九州购物中心、新城吾悦广场、豪森国际广场、锦都上城等四大核心商圈,开展夜间促销活动,增加体验式商业业态,营造宜商宜游的消费体验环境,形成集购物、美食、娱乐、休闲于一体的购物休闲街区。以“体验消费”为主题,规范提升兰亭路夜市,开展标杆夜市创建活动,形成以小商品购物、特色小吃为一体的体验消费街区。以“特色餐饮”为主题,打造李公街、安居街、东夷大街等三个重点街区,形成以地方名吃、餐饮连锁为一体的特色餐饮街区。以“休闲美食”为主题,布局建设酒吧、茶楼、咖啡馆、西餐店等时尚消费经营场所,打造形成高档休闲美食街区。 滨河东路文旅康养示范带:突出滨河东路沿线生态、温泉、农业和文化等资源特色,串点成线,连线构面,构建滨河东路文旅康养示范带。依托沂州古城、龙园旅游区等滨河景区,发展游乐休闲、民俗体验、养生度假等功能,策划实景演出,增加夜间旅游项目和业态,打造“夜游河东”品牌。依托全民健身运动中心、体育公园、滨河健步道、正直汽车主题公园等体育设施,鼓励体育健身运营机构开展夜间消费惠民活动,举办承办国家、省、市级体育赛事,引领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发挥汤头温泉资源优势,做好“温泉+康养”文章,拓展特色康复医疗、温泉疗养保健等业务,举办温泉节庆活动,打造“夜健河东”品牌。依托星级酒店、连锁酒店和旅游景区、乡村民宿等,推动品牌经营、特色经营,打造“夜宿河东”品牌。 |
第五章 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
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注重需求侧管理,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把握投资关键性作用,畅通经济大循环,促进消费与投资协调互动、供给与需求动态平衡、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贯通。
释放消费潜能。大力培育新一代消费热点,加快实物消费、服务消费提质升级,适当增加公共消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积极创建新型消费示范城市。顺应服务性、个性化、享受型消费升级趋势,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推动衣食住行等实物消费品质化发展,促进商贸餐饮、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服务消费提质扩容,高品质建设沂州古城古街、吾悦广场梧桐里等步行街。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建设便民生活服务圈、城市社区邻里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提升发展社区菜店、社区团购、24小时营业店等社区商业。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推动援企纾困政策落地,提升市场人气,全面激活消费市场。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餐饮、旅游等消费类小微企业复苏,有效对冲疫情不利影响。
创新消费模式。发展消费信贷,重点围绕养老、汽车、租赁、装修、旅游等消费领域,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需求。发展支付服务,加大在线教育、物流货运等各类线上商户支持力度,深挖农贸市场、早餐点、便利店、社区代购等非接触支付场景,不断提升居民消费体验。发展新型消费,鼓励发展首发经济、首店经济、首展经济、时尚经济、宠物经济、“她”经济、儿童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布局智能消费、远程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在线娱乐等网络消费市场,培育本地网络消费品牌,促进线上线下有机融合。
优化消费环境。以创建新型消费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河东”活动,不断改善消费环境。优化城乡消费物流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消费新业态向农村市场拓展,加快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完善优质农产品进城渠道。健全新型消费引导政策,落实新型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守法有序市场环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新消费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服务消费领域。着力消除制约消费的不合理限制和规定,引导树立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理念,推行诚信经营和诚信消费。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加大平台型消费供给主体监管力度,营造诚实守信、放心便捷的消费环境,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行错峰休假和弹性休息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聚力产业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对拉动投资的关键作用,坚定不移地抓重大项目、抓扩大有效投资,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强大后劲。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坚持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思路,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推进永安特种装备无缝钢瓶、焊接气瓶自动化生产线和华太新能源高精度智能全自动碱性电池生产设备研发等技改项目建设。全力推动美菜网纳维亚一号、墨海生物科技、中科瑞祥生态农业产业基地、华侨城等一批事关全局的重大产业类项目落实落地,加快形成重点项目良性滚动循环格局。聚焦现代产业布局,加快招引一批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产业控制力的项目和企业,推动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着力引进培育建设一批龙头型、总部型、旗舰型产业项目。大力招引一批富民增收带动作用强、农业现代化示范效应好、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程度高的优质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到2025年,全区新招引总投资超百亿元重大产业项目5个以上。
推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加快构建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布局以5G、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智能电网、智慧交通为代表的融合基础设施,搭建以重大科技平台、产业技术平台为代表的创新基础设施,助力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
创新投资模式。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放大政府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现代产业、基础设施、城乡统筹、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重点项目,提高投资精准度和有效性。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全力争取各类引导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大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完善重大项目招引决策和激励机制,推动用地、资金、环保指标等要素向重大项目、优质项目倾斜,建立区域间统筹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机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推广“拿地即开工”模式,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全链条管理,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发挥商贸物流优势,坚持“商、仓、流”一体化推进,统筹发展“线上、线下”两个市场,调整优化布局,加快商城转型升级,全力建设商贸强区。
构建河东商城“三城一园一带”总体发展格局。依托国际航空港、综合保税区、国际会展中心等对外开放平台,加快推进以国际金属生态城为核心的东部商城建设,打造商贸物流与田园风光交相辉映的现代商贸新城。加快推进以临沂启阳国际机场为主体的空港商贸城建设,打造河东商城新地标。加快推进以国际会展中心为依托的会展商务城建设,大力提升大型展会承载能力、配套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临沂公铁联运物流园建设,增强物流综合实力。加快推进临沂东外环商贸物流带建设,打造集智能仓储、供应链管理、冷链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物流产业示范带。
专栏11 河东商城“三城一园一带”重点任务 |
东部商城:以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为核心,规划容纳中心城区瑞鑫机电、东立机电和金盛泰物流等“退城入园”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打造河东商城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先行区。 空港商贸城:推进空港与城市的衔接与融合,布局航空物流、临空服务、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综合保税、时尚文旅、特色商务等产业,服务临沂“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会展商务城:依托临沂国际会展中心平台优势,加大会展经济发展力度,完善展馆基础设施,提高服务配套水平,培育会展主体,打造临沂商城会展业东部增长极。 临沂公铁联运物流园:利用胶新铁路、菏兖日铁路交汇的区位交通优势,打造集公共仓储、货运停车、城市配送、甩挂运输、信息配载、流通加工、期货交割、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式联运物流枢纽,构建设施完备、设备标准、服务规范的区域重点多式联运枢纽节点。 东外环商贸物流带:串联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临沂科创城、东部商城等板块,集聚冷链物流、跨境电商、食品加工、城市配送、五金产品加工、应急物资等产业形态,打造与临沂G2新型科技物流基地遥相呼应、协同发展的商贸物流产业示范带。 |
全力攻坚“四个一批”。加快搬迁一批专业市场,全面完成城区内专业批发市场、物流园区“退城入园”。推进新建一批专业市场,以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项目为依托,积极与临港精品钢和先进特钢基地开展对接合作,大力发展不锈钢、特种钢材、有色金属交易集散和精深加工等产业,推广标准化立体仓库、冷链仓库,加快园区智慧化建设,争取引入中国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推进期货与现货交易融合发展。引导转型一批专业市场,重点推动城区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向直播电商、研发设计、品牌展示、文化创意和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转型升级。实施关停一批专业市场,对城区内散乱分布的钢材市场全部予以关停。
扩大“商”之优势。以传统优势市场巩固、新型市场培育、电商优化升级、数字化供应链转型、国际贸易拓展为重点,以市场改造提升延伸产业链条,以数字化转型打造供应链,以业态丰富提升价值链,打造“实体市场+电商平台+智慧供应链基地”特色商贸发展模式,推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重点做大做强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以钢材、不锈钢、先进特钢、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交易为核心,集散日照沿海钢铁基地和临港精品钢基地产品,扩大市场辐射范围。依托临沂五金城传统优势,整合现有存量五金市场,对接五金产业园,提升商城地产品率,扩大市场产品类型,实现生产流通一体化。
补足“仓”之短板。积极推动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引进培育新型智能仓储项目,大幅增加标准化立体仓库、冷链仓库,推广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智能仓储管理系统,提升货物存储、周转、集散、配载效率,全面提高仓储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改造利用闲置工业厂房等资源,为河东商城集散、过境货物中转分拨提供仓储服务,推进仓配一体化发展。引进普洛斯、菜鸟、京东等现代仓储投资运营商,建设区域性云仓服务中心。力争到2025年,以东部商城和东外环商贸物流带为主要承载地,建成100万平方米智慧化仓储设施。鼓励支持天翔、先每、凯佳、吉宇等冷链物流企业建设“农产品上行、生鲜网货下行”的仓储基地,发展“中央厨房+冷链配送+物流终端”“中央厨房+快餐门店”“健康管理+营养配餐+私人订制”等新型业态。
提升“流”之内涵。构建立体化物流网络和绿色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物流组织化、标准化、智慧化、集约化程度。推动临沂公铁联运物流园建设,实现公路、铁路物流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加快东城铁路物流园项目落地建设,打造保税服务型特色国际陆港。畅通空中物流通道,开辟国际、国内货运航线。依托临沂启阳国际机场,建设辐射鲁南苏北的航空快递分拨中心和国际航空快件监管中心,构建涵盖仓储配送、商品保税展销等服务功能的现代化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园区。提高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和技术升级,在物流园区加快布局5G网络,支持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物流装备。构建区域性“一站式、综合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智慧物流云平台建设,实现物流信息全网协同。
打造区域经济循环关键节点。立足国内大循环,打通各类要素循环堵点,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降低交易成本。统筹“商、仓、流”一体化发展,着力构建全链条现代流通体系,培育壮大华阳物流、天翔冷链物流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企业,积极融入临沂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打造区域经济循环关键节点。参与构建产业链协同共建机制,引导工业产品和中间产品融入优势供应体系,提高核心关键技术稳定供给能力。实施质量强区、品牌强区战略,扩大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产自河东”品牌,提升河东供给体系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
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积极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大力发展经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有实力的流通企业畅通消费品进口渠道,扩大品牌商品供给,大力引导境外消费回流。依托临沂启阳国际机场航空口岸、临沂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平台,培育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服务贸易新业态。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建设,推进公铁空多式联运发展,加快形成内外互联互通大通道。
围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目标,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统筹推进“五大振兴”,加快乡村振兴“三步走”步伐,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打造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突出产业集群引领,培植壮大脱水蔬菜加工、畜禽屠宰加工、粮油加工、柳编加工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以万德福食品、凯佳食品、天成面粉、万隆工艺品等龙头企业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重点项目支撑,加快推进瑞祥农贸、美菜网、恒大农业等重点项目建设。以现有上海蔬菜外延基地为示范,加强与长三角蔬菜集团、农贸市场、大型企业等主体合作,提高在上海、杭州、南京等城市的市场占有份额。突出优质品牌打造,擦亮“生态河东区、绿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传统农业经济效益。突出质量安全监管,以长三角地区农产品市场需求为导向,研究制定生产、加工、运输、供应、检验检测等标准,带动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打造长三角地区“菜篮子”“果篮子”“肉篮子”等直供基地,加快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突出会展营销联动,积极组织参加粮油产业博览会、蔬菜博览会等农业展会以及“产自临沂”品牌登陆长三角发布会等推介活动,扩大河东农产品在上海等城市的影响,巩固拓展长三角市场。
专栏12 现代农业重点项目 |
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项目:建设浙大农研院办公楼、培训大楼、科创大楼、换热站及其他工程。 恒大高科农业项目:建设高科技智慧温室、现代农业中心和四季花海。 中科瑞祥生态农业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植物工厂、科研、植物育苗、电商网络、冷链仓储、加工配送、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等。 汤泉玫瑰产业园项目:建设喜宴玫瑰酒店、玫瑰花卉市场、鲜花食疗坊、婚庆礼仪产品交易中心、沁香玫瑰体验馆、玫瑰衍生品制作中心、玫瑰情缘美食街、红玫瑰圣殿、花间小筑特色民宿等。 其他重点项目:(1)万福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2)中国粮科院粮食科技成果孵化基地项目等。 |
打造长三角休闲旅游“后花园”。发挥生态、红色、温泉、乡村、田园综合体等旅游资源优势,谋划布局一批吃、住、行、游、购、娱重大节点工程,吸引长三角及其他地区人员旅游、康养。大力发展温泉旅游,利用好汤头温泉资源优势,发挥观唐温泉、鲁商知春湖、山东煤炭临沂温泉疗养院等项目带动作用,将温泉康养与旅游紧密结合,深度开发温泉康养高端产品,建设温泉康养小镇集群,形成温泉康养品牌,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温泉康养休闲目的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朱老大红色文化博物馆、华东野战军纪念馆等项目,组织策划一批红色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创作若干优秀红色剧目,打造红色旅游路线,开展红色研学旅行。大力发展地方特色旅游,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资源对接,深度提炼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打造一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品牌。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发挥滨水近郊优势,丰富农家乐、休闲农业等农业业态,推动好运角等一批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做好“农业+”“生态+”文章。
打造长三角产业转移先导区。抓住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有利时机,发挥交通便捷、劳动力充足、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等优势,找准契合点和切入点,坚持以企招商、以商招商,精心绘制招商地图,精准对接合作项目,积极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对接临沂商会、临沂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等组织,发挥驻沪流动党员党委牵头作用,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商务洽谈活动,推动优势互补、发展共赢。借助在长三角中心城市举办的“沂蒙周”活动,精准对接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项目。鼓励企业积极与长三角地区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开展“凤归河东、回乡创业”行动,吸引河东籍在外企业家回归家乡、报效家乡。发挥农产品资源优势,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积极承接发展农副食品加工业、高效生态农业。充分发挥临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沂河东经济开发区、临沂空港商务区等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医养健康、文化旅游、商贸流通、现代金融等产业,努力招引一批龙头型企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高质量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农科景城、创新孵化园、农产品精深加工园“一城两园”建设为核心,优化“一街三镇”“三河四岸”总体布局。农科景城以“农文旅+康养”产业集群为吸引核,进一步布局研学文旅、智慧产业、医疗康养、会展经济、高端服务业,丰富产业业态,打造临沂市现代农业展示窗口、乡村振兴产城融合发展示范样板。创新孵化园突出创新研发、孵化引领功能,吸纳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校建设总部经济、研发机构,打造集科研、孵化、综合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和长三角产业转移“大后方”。农产品精深加工园以健康食品为方向,集聚脱水蔬菜、食品加工企业入园发展,加快分拣包装、冷藏保鲜、智慧仓储运输等配套建设,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效率提升和品牌重塑,建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聚集地。到2025年,园区在全省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综合排名稳居前3名,在全国“一城两区百园”行列中综合实力进入前30强。
高品质提升农产品供给水平。统筹优化种养结构和区域布局,打造“三廊七片”农业发展总体格局,实现全区农业产业均衡优质高效发展。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产能稳定。继续壮大草莓采摘、梅埠甜瓜等果品产业,形成“全年有果、四季采摘”产业格局。依托苗木花卉产业优势,挖掘沂州海棠等乡土树种潜力,建立高端苗木花卉基地。依托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25年,力争实现3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全覆盖,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68万亩左右。
专栏13 “三廊七片”总体布局 |
“三廊”:围绕沂沭汤河三河四岸,打造沂河特色都市农业、沭河生态示范农业和汤河现代农业三个特色农业长廊,以河为轴线,多点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园、标准园,优化全区现代农业空间发展布局。 “七片”:粮食、蔬菜、都市农业、休闲采摘、苗木花卉、现代畜牧业、生态农业等七大特色农业片区。 (1)优质粮食生产功能区。依托八湖镇西部、太平街道东部、相公街道北部、郑旺镇西部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发展水稻、小麦、玉米等优质粮食作物。 (2)设施农业生产功能区。依托葛沟传统蔬菜种植区,建设高效设施农业生产功能区,打造临沂的“东菜园”,同时对接长三角,努力打造长三角地区“菜篮子”直供基地。 (3)都市农业体验发展区。在太平街道、汤头街道沂河沿岸,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为主题的乡村特色产业。 (4)高端苗木经济发展区。聚焦汤河沭河两河流域发展保护,依托沂州海棠市花品牌以及苗木花卉基地和汤河湿地公园,在汤河镇打造高端苗木经济发展区,全力建设河东“大花园”。 (5)采摘休闲农业发展区。在八湖镇、郑旺镇东部、梅家埠街道等打造采摘休闲农业发展区,通过举办农业节庆、农业嘉年华等,发展乡村休闲农业。 (6)现代畜牧业发展区。根据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以汤头街道、八湖镇等适养区为重点,畅通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高标准建设现代畜牧业发展区。 (7)田园生态观光农业区。依托水利文化、东夷文化、生态文化等资源,在梅家埠、朝阳等街道,以葡萄小镇、国家沂沭河水利风景区、山东好运角田园综合体为载体,建设有特色、高标准的田园生态观光农业区。 |
高标准打造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启动农高区科创中心建设,完善“园区+公司”社会化运营模式,充分发挥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等科研院所支撑作用,为创新创业、成果孵化、交流合作、科技培训、人才培育等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入驻科研院所2-3家、涉农企业研发中心5-8家,构建功能完善的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孵化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设立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支持龙头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和重大科学技术攻关等。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提升精深加工能力。加强人才与项目、研发与应用无缝对接,推动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应用和示范。到2025年,建成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5个,智慧农业示范园区2个。
高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力争每年新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家以上。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带动发展专业化生产。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鼓励粮食、蔬菜、畜禽等领域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贮藏、直销,实现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补齐乡村基础设施短板。坚持把农民群众生活宜居作为首要任务,重点改善农村路、水、电、气、房、厕、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全面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启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厕所革命、安全饮水工程,深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健全农村环卫保洁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农村污水治理,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村庄绿化亮化,实现主要道路和重要场所照明路灯全覆盖。广泛开展“美在农家”示范创建活动,通过评、奖、晒等方式,扩大覆盖面,“十四五”期间实现行政村创建全覆盖,示范户达到1万户。加快5G网络和光纤宽带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网络基础设施能力。
差异化推进村庄发展。综合考虑全区村庄的多样性、差异性、区域性,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针对不同乡村发展特点,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综合考虑建设形态、村庄规模、服务功能、历史文化、生态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城郊融合、集聚提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四种类型村庄分类引导策略、布局原则和建设标准,引导村庄分类规划,形成适度集聚、生产便捷、生活舒适的村庄分布格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稳妥审慎推进村庄撤并,加强空心村整治和闲置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专栏15 村庄差异化发展工程 |
城郊融合类村庄:强化规划发展管控,按照基础设施城镇化、居住管理社区化、生活方式市民化的标准推进建设,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功能布局调整,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同步推进村改居、农民转市民,融入城市功能网络。 集聚提升类村庄: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鼓励发挥自身比较优势,进一步做优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推进道路硬化、村庄亮化、环境净化、乡村绿化、农村文化、庭院美化、能源清洁化,率先建设环境美、田园美、村庄美、庭院美的美丽乡村。 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保护自然与田园风光的整体形态和环境,在保持原生态环境和村庄传统格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村庄更新改造,适度发展旅游等环境友好型产业,实现资源保护与村庄发展良性互促。 搬迁撤并类村庄:已列入搬迁规划的,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按照靠近中心城区、镇街、园区的原则进行安置,强化产业就业后续支撑,统筹解决村民生产生活、生态保护等问题。 |
强化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把农业绿色发展摆在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的突出位置,全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强化农业资源保护,建立农业节水体系,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率。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加大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实施重要河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和滨河湿地绿化美化工程,开展河渠沟湖塘水系连通和农村汪塘清淤整治。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成第一批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有效盘活农村资金、资产、资源,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广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制度,推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加强确权登记数据信息化管理应用,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促进农村集体产权溢价增值,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探索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承包经营权权能。鼓励将国有依法可经营土地、水面、林地等资源授权或委托给当地村集体依法经营开发。开展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改革,高质量推动与省供销社跨层级战略合作,围绕金融板块、农牧板块、农业服务板块重点项目,全面提升为农服务能力。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整合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现代化生产和管理方式改造传统农业。
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落实脱贫攻坚过渡期,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围绕探索建立扶持农村低收入人口长效机制,优化调整资金支出结构,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持续保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动态清零。发挥精准脱贫可持续发展示范区规划引领作用,持续发展壮大扶贫产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确保脱贫成效更加稳定有效。继续发挥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作用,持续关注脱贫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对存在返贫隐患的脱贫户及时巩固落实帮扶措施。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富民产业,重点扶持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巩固推广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经验,集中开展经济薄弱村“清零攻坚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到2025年,实现所有行政村集体收入超过十万元,过百万元、千万元的经济强村占比明显提高。提升农民培训质效,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培养造就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土专家”“田秀才”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到2025年,全区新型职业农民超过10000名。
持续做好稳岗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行低收入人口免费职业培训,支持其家庭子女免费就读技工院校,统筹技工院校、农村“劳务扶贫合作组织”等各类培训资源,分类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定向定岗培训、在岗提升培训、以工代训等,满足低收入人口劳动力技能提升多元化需求。发挥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等引领作用,推广“产业基地+新型经营主体+农户”、股份合作、代耕代种、结对帮扶等模式,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困难群众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把困难群众纳入产业化链条,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加强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育培养,大力开展乡村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对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落实“一对一”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
专栏16 乡村就业创业促进工程 |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对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文化素质,有意愿从事二、三产业,有致富积极性的贫困农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开展农村产品市场行情、选苗育苗、病虫害防治、种植管理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 农民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程:依托现代农业化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建设一批集科技创新、技术指导、实践实训于一体的实训基地,使实训基地成为农民实践实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平台。 农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强化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从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科技特派员、返乡创业带头人等群体中选拔一批就业创业导师,组成就业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为农民提供就业创业辅导。 农村“星创天地”工程: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合作社等载体,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打造融合科技示范、技术合成、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基地。 |
激发低收入人口内生动力。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充分调动低收入人口积极性、主动性。加强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引领、红色精神激励、儒家文化滋养作用,培养困难群众自尊自强精神。开展脱贫榜样评选、脱贫家庭星级评定等活动,突出宣传扶贫帮困、勤劳致富、孝老敬老、邻里互助等方面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以身边人身边事激励群众。改进帮扶方式,更多采取公益岗位劳动补贴等方式,组织动员困难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实施。杜绝“保姆式”扶贫、“自掏腰包”扶贫,树立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培育文明新风,深化“四德工程”建设,广泛开展好邻居、好媳妇、好公婆评选,深入开展“美在贫困农家”活动。大力提倡喜事新办、丧葬简办、厚养薄葬,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排查化解子女不赡养老人等矛盾纠纷。
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开展常态化比对,将特殊困难群体、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予以动态帮扶。实施动态化监测,对因学、因病、因疫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影响可能导致返贫风险的困难群众,开展针对性帮扶。按照“监测预警、强化保障、即时发现、即时帮扶”的原则,发挥现有政策、社会力量等作用,优化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开展精准化帮扶。
第七章 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近悦远来”现代化生态新城
坚持全域城市化片区开发理念,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组团发展,构建城市空间新格局,塑造城市功能高品质,深入实施绿色大交通工程和生态大水网工程,着力打造“近悦远来”现代化生态新城。
编制实施现代化生态新城规划。依托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沂临空经济区、国际生态城(科创城)等功能区,打造临沂发展新的增长极。以“两轴三带、圈层拓展、三廊六支”空间布局为引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坚持三带联动、带状拓展,推动形成临沂城市东进新格局;坚持两轴引领、圈层拓展,高品质开启沂沭两河新时代;坚持强心塑造,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协同发展,着力建设一座绿色生态、创新活力、包容共享、韧性安全的现代化生态新城。
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新城建设。围绕打造现代化生态新城,加快推进河东中心城市建设。放大水生态优势,高标准打造以沂河、沭河、汤河三大河流为主轴的生态景观复合廊道,扎实推进沭河、汤河生态治理,发挥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汤河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资源优势,着力构建“蓝绿交织、水城相融、田园风光”的城市生态格局。加快培育河东集聚创新资源能力,重点围绕知识、技术、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服务氛围,构建长三角技术转移基地,承接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实验室、高端研发中心,提升创新企业、创新人才、创新机构的吸引能力。
坚持规划引领,实施组团发展、绿色发展、协同发展,构建“两心引领、六街联动、三镇相拥、六轴集聚”的城市空间发展新格局。全域统筹推进城区、镇街、乡村建设,做大做强镇域经济,努力构建中心城区九曲、芝麻墩“两心引领”,梅家埠、朝阳、凤凰岭、相公、太平、汤头“六街联动”,八湖、汤河、郑旺“三镇相拥”,东西走向的“北疏港路、北京东路、沂河路”发展轴,南北走向的“滨河东路、温泉路、联邦路”发展轴“六轴集聚”的城镇发展新格局。
九曲组团:大力推进片区开发,发展城市经济,继续打造城市中心商务区、总部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加快推进“产城一体”。 临空组团:坚持港城一体,加快空港商务区规划建设,大力发展文化娱乐、商品展示、空港商务、节庆展会、国际贸易等服务业,着力打造现代化生态新城的展示窗口。 芝麻墩组团:加快完善生活、商业、医疗等各类配套,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生态理念,打造全域城市。 梅家埠组团:优化“东农、中工、西城”功能布局,构建集特色农业、高端产业、品质社区于一体的南部新城。 朝阳组团:以旅游业为先导,以高端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着力打造现代城市建设示范片区。 经开区-凤凰岭组团:聚焦智能制造、智慧五金、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科教创新城组团:坚持教育、城镇、文化融合发展,全力打造现代化生态新城标志区、科教创新示范区。 太平组团:放大滨水优势、毗邻高铁片区优势、城市拓展优势,科学布局商业服务、养老、居住、休闲旅游、医疗、教育、特色农业等产业,打造现代化高品质新城区。 汤头组团:统筹推动农业、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全力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八湖组团:加快临沂东部商城建设,致力打造集商贸、物流、农业、旅游于一体的现代商贸物流先行区。 汤河组团:放大水生态优势,挖掘开发市花文化、祝丘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全力打造生态宜居海棠小镇。 郑旺组团:发挥产业基础优势,高标准打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现代产业强镇。 |
提升中心城区发展能级。强化中心城区带动引领作用,推动片区大力度开发,加快建设沂东新城、临沂科创城、凤凰岭、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东部商城等经济高密度板块,持续提升城市承载和城市品位。推动临沂经开区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片区与河东城区整体布局、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高端商务、信息技术、科教创新、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等服务业。超前布局党群服务中心、学校、医院、商超、护理院、文化中心、体育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强化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之间多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推动“15分钟生活圈”全覆盖。着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做好城市清洁工作,建设“无废城市”,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全覆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着力以高品质的城市建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高品质的现代生活。
专栏18 重点开发片区 |
沂东新城片区:全力开创城市开发新局面,重点发展商务金融、商贸会展、信息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完成内环以内主城区拆迁、还建。 科创城片区:统筹做好浙大现代农业研究院产业园、临沂科技职业学院二期配套项目、临沂艺术学校新校区等规划建设,精准招引一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类职业学院等入驻,推动大学城建设与科技产业发展相结合,不断优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汤头温泉康养中心片区:深入挖掘温泉文化,依托“温泉+”产业模式,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实现温泉文化、温泉康养、温泉旅游产业集群发展,全力争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凤凰岭片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智慧五金、高端装备、数字经济、智慧物流、生物医药六大板块,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打造河东制造业新引擎、退城入园新高地、产业园区新龙头。 空港商务区片区:按照“港城一体”理念,充分发挥临沂启阳国际机场辐射带动作用,借助临沂综合保税区,大力发展航空物流、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加快推动片区与周边区域密切衔接、相互促进,实现以港兴城、以城促港。 临沂东部商城片区:规划建设临沂东部商城,打造智能钢材加工区、不锈钢交易区、仓储物流区、智慧五金交易区、国际金属生态城、电子商务集聚区、生态宜居区,形成集商贸、物流、数字经济于一体的新型商贸圈。 |
全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进5G网络、物联网、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智慧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以“大数据中心”作为城市大脑,释放数据红利,实现以业务域为牵引的数据共享、高效协同以及智慧应用。建设智慧社区、智慧村庄和智慧商圈,打造特色智慧样板,营造智慧生活、创新智慧产服、建设智慧政务、深化智慧治理,构筑宜居、创新、高效、和谐河东。建好用好“1+1+N”的智慧城市指挥平台,打造智慧服务应用体系和特色智慧样板。
专栏19 河东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 |
河东智慧城市指挥平台搭建“1+1+N”格局(1个指挥平台+1个数据中心+N个应用),全面整合“12345”、综治、公安、信访、应急、民政、卫健、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管理服务资源,形成区域性、网络化、多元化、信息化综合大数据服务平台。 |
完善市政服务设施配套。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扎实推进棚改旧改惠民工程,加快新型社区建设,改造提升老旧小区15个。完善城市排水系统,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重点抓好机场、火车站等片区积水点改造,筹建河东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凤凰岭污水处理厂等,确保城区污水排放体系安全、高效、完善。力争“十四五”期间,城市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完善城市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管网300公里,气化率达到97%。强力推动城区、镇街集中供暖,启动实施汤头组团集中供热工程,到2025年,全区集中供暖面积达到16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电力保障增容工程,新建2座220KV、8座110KV变电站。合理布局蓝绿空间,每年打造5-10处标志性街头绿地或街心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目标。
专栏20 市政服务配套设施工程 |
城市供水:市第四水厂建设项目。 城市供热:燃气调峰热源厂项目、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热源项目、富源热电二期项目。 城市燃气:建设高压天然气管道3km,建设中压天然气管道196.2km,新建河东热电调压站,扩建奥德公司调压站、温泉路调压站和冠亚星城调压站3座场站,新建分输站2座。 城市排水:沭埠岭排水方涵改造、城区雨污分流改造、雨水管道改造。 污水设施:建成启用凤凰岭污水处理厂、国际生态城污水处理厂,启动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太平片区污水沿陶然北路和长春路接入第二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八湖片区污水沿程梅路和北京东路接入国际生态城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 城市绿化:建设城市中心公园,建设若干城市公园、体育公园、社区公园及带状公园。 |
加快对外交通大动脉建设。实施综合交通枢纽提升行动,配合做好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济莱临连高铁、临淄至临沂高速、临沂至滕州高速等工程建设及临沂火车东站改造提升,协同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全力支持临沂启阳国际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及附属工程,扩大航空口岸开放程度,将临沂启阳国际机场打造成为区域性干线机场。着力构建“十二纵十二横”交通网络总体格局,提高区域交通能级。重点打造“五纵五横”快速路网主干通道,新建、改扩建一批国省干线道路、县乡公路、沿河道路,提高快速化通行能力。
专栏21 重点对外道路工程 |
快速路建设:实施北京东路(莒南界-长深高速)改建工程、滨河东路提升改造工程、沂河路(温泉路-滨河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温泉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等。 路网改造提升:实施G206(长深连接线-莒南界)改线工程,提升改造坊洪路(长深连接线-G518)、汤大路(长深连接线-南疏港路)、长深连接线(长深高速-滨河东路)、南疏港路(东外环路-沭河)等。 跨截面通道:规划建设西安路、湖北路、三河口等跨河通道,拓宽改造沂河路沂河桥,实施北京路沂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工程,解决跨河瓶颈,促进城区拓展。 |
畅通内部道路网络。结合城市空间拓展,规划一批城区内部道路。实施中心城区道路新建及改造工程,逐步打通中心城区断头路,建成快速交通骨架,辅以内部交通次干道,形成便捷高效交通网络。优化路网结构,合理布局城市道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国道省道,实现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县道、乡道分别达到二级、三级以上标准。围绕文化旅游、美丽乡村等重点项目,逐步打造一批农村公路优美环线,形成农村道路、通户道路与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协调匹配的路网新格局。
专栏22 重点内部道路工程 |
规划新建道路:西安路东延(滨河东路-东外环)、沭埠岭一路(香港路-长春路)、人民大街东延(温泉路-联邦路)、翔宇路北延(沂河路-凤凰大街)、凤鸣街(沭埠岭一路-老东兴路、顺达路-陶然东路)、华龙路(凤鸣街-军部街)、智兴路(柳杭街-东昇南街、南京东路-中昇大街)、中昇大街(温泉路-陶然东路)、利坊街(温泉路-陶然东路)、利源街(陶然东路-老东兴路)、桃源街(温泉路-陶然东路)、顺安路(中昇大街-老东兴路、长春路-龙亭街)、顺达路(军部街-长春路、桃源街-利坊街、长春路-龙平街)、顺平路(凤仪街-军部街、长春路-滨河东路)、凤翔街(温泉路-陶然东路)、凤凰大街东段(陶然路-新东外环)、温泉路北延(南京东路-龙飞街)、南京路东延(温泉路-东外环)、长春路东延(东外环-沭河滨河路)、陶然东路(长春路-龙兴街)、龙湖街(滨河东路-胶新西路)、龙飞街(滨河东路-胶新西路)、联邦路北延(长春路-G205)等。 改扩建道路:凤仪街(温泉路-火车北站)、相公路(联邦路-澳门路)、文化路(联邦路-澳门路)、澳门路(南京路-北京东路)、医平路(南京路-北京东路)、管仲路(南京路-火车道)、临沂启阳国际机场快速进出通道(滨河东路-沭埠岭一路)等。 |
夯实水利基础设施保障。围绕“十五河十五沟四渠两库”治理,通过水安全建设、生态河道修复、水环境治理,加快推进水系连通,科学配置水资源,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大水网体系,保持大水面、大通道、大景观特色。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到2025年,沂河、沭河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汤河、李公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全区国控、省控重点河流全部达到IV类以上水质,汤河、李公河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100%,创建5条市级以上美丽河湖。
专栏23 水务五大工程 |
实施水安全工程:优化“北引南排、东西分洪”格局,加大骨干沟河疏浚培堤、险工险段防护、堤顶道路建设,提高骨干河道、沟渠支流防洪标准。实施中心城区滨河大道提升工程、沭河生态治理工程、分沂入沭河道提标工程、梁子沟治理工程、汤河上游治理工程、李公河提标改造工程。 实施水连通工程:通过沂河、沭河两翼补水,汤河、李公河南北骨干承接,葛沟、石拉渊、小埠东东干渠东西串联,形成“全域贯通、多源补水、丰枯相济”的大水网体系。实施西沂沟-李公河连通工程、葛沟三干-黑河-沭河连通工程、小埠东橡胶坝水系连通工程。 实施水拦蓄工程:建设拦河节制闸、橡胶坝、漫水坝,科学把水拦起来、蓄起来,提升雨洪利用率。实施李公河倒漾闸及管理处提升工程、沭河大赵家拦河闸、沭河前相庄拦河闸工程。 实施水生态工程:加快河道生态恢复,强化河湖岸线保护,注重水生物发展,努力打造“一条河流、十里景观,一处湿地、一个公园”的生态景观。加大滨河湿地建设,提升汤河国家级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水利风景区档次,高标准实施沭河生态修复工程,形成全域沂、沭、汤三条生态廊道,实施生态护坡、自然植被护岸,构筑沿岸生态屏障。 实施水环境工程:落实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控制水环境风险。狠抓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重点整治李公河、李公河西支等。实施义相河、宋沟、柳沟、洪沟子等环境整治工程,提升河流断面水质。 |
促进水利与文化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水利服务业,发展生态水产品养殖和休闲渔业,深度开发水利风景区服务功能,精心打造一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创建水利服务业综合体。着力打造“水利风情”品牌,探索建立一批水利风情小镇、水利风情村、水利风情园,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着力打造水生态景观,充分挖掘李公河、管仲河、祝丘河等河流历史文化元素,推动水景观建设和水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无缝衔接。
强化“一盘棋”意识,借势借力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推动河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城市空间、产业布局、环境人口、综合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实现一体化发展。立足临沂、对接省内、拥抱长三角,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等重大区域战略,建设承接先进地区功能要素转移的“第二战场”,打造区域发展排头兵。
形成全面对接机制。全力服务保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努力打造共建共享共荣的发展共同体。靠上跟踪服务,全力做好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和手续办理等工作。全面对接区域之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路网管网互通工程,加快打通昆明路、东阳路、翔宇路等主干道,推动李公河全线一体化治理,促进交通干道、供水供热、雨污水管网、河道生态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提升同城化同质化水平。
统筹区域产业链条和产业生态。立足河东产业布局,积极对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制造、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等特色产业链,发挥奥德集团、三丰化工、天元机械等企业“链主”带动作用,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步伐,着力做大做强一批现代优势产业。用足用好临沂综合保税区免税、保税、入区退税、集中报关等税收外汇特殊政策,加快临沂东城铁路物流专线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河东经济外向度和全球供应链配套能力。加快推进河东经济开发区传统产业“退城入园”,统筹布局总部经济、现代金融、电商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经济、新业态,打造高端产业聚集区。
打造鲁南经济圈新引擎。发挥省级发展平台引领作用,加强与枣庄、济宁、菏泽三市各区县合作,在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携手组建鲁南旅游联盟,共同建设全国知名研学旅游目的地。发挥毗邻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以及临沂商贸物流先发优势,带动周边区县开展经贸投资、人文交流、国际产能等领域对外合作,牵头在纺织、机械、木业等行业联合周边地区骨干企业建设境外生产基地。依托国际货运班列及公铁联运物流产业园、航空快递产业园,推动周边地区物资产品在河东集散。积极参与鲁南经济圈分布式共享数据库建设,打造鲁南新型智慧城市群先行区、示范区。
主动对接全省中心城市。依托河东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电商物流、高效农业等优势产业基础,借助省会经济圈科创优势和胶东经济圈海洋特色,探索加强与济南、青岛等中心城市的产业双向合作。利用铁路、公路优势,加强与青岛、日照等沿海城市联系,积极组织欧亚班列与青岛港、日照港形成联动,探索发展“飞地港”“内陆无水港”。学习借鉴济南、青岛、烟台三大自贸片区的制度创新举措,探索部分政策举措在河东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等园区复制。
坚持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依托平台型龙头企业和园区,提高站位,放大格局,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态治理等领域,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深化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区域重大战略对接,全力谋划实施一批大项目、大工程,争取更多的项目入“笼子”、进“盘子”,坚决当好现代化生态新城建设主力军。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以敢为人先的勇气,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突破性、系统性、标志性成果,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流动、高效配置、高效增值,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群众有得的体制机制新优势。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聚焦主业和实体经济,在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专业园区建设中展现国企担当。深化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支持股改企业上市。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强化监事会职责,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国有资产损失风险。
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坚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坚决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形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民营经济领域产业集群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旗舰型企业、“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持续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着力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落实更多领域鼓励外商经营政策措施,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体系。构建紧密协作的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企协商制度。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坚持科技赋能,加强创新协同,加快构建覆盖核心板块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科技创新体系,通过数字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进“技术链、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深度融合,实现共赢发展。坚持资本赋能,推广海螺集团与宏艺科技股权重组经验,吸引战略投资者、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发展,激活内生动力、增添外在动力。坚持人才赋能,推行“外引内培”模式,大力培育企业家,壮大企业家队伍,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依法建立和保护企业家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家扎根河东,深耕国内市场,拓展全球市场。
深化现代财政制度。落实财政体制优化调整方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财政规划,优化绩效管理模式和支出标准体系,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关口从事后评价向事前和事中拓展。优化财政支持经济产业发展政策,挖掘公共资源资金资产功能作用,建立健全稳定可持续的财税收入增长机制,严格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聚焦民生、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实施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财政投入及保障机制。
强化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建立健全税收体系,积极培育税源与主体税种,合理配置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持续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规范化、协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创新征管措施,落实好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强化依法征管,实现应征尽征,强化资源共享共用,切实利用信息治税、综合治税,为企业纳税提供优质服务。
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畅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通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抢抓临沂建设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机遇,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扎实推动金融助企发展“护航行动”,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对接国际生态城投资集团、临沂城发投资集团,鼓励河东城发集团、东城建投集团、奥德集团等申办各类金融牌照和发行债券。大力推行“海棠红”上市计划,加快慧眼通、大林食品等企业上市步伐,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持续强化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广企业开办“1001”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发使用企业开办“微审批”平台,全力打造审批更少、流程更优、体制更顺、机制更活、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六更”营商环境。深化流程再造攻坚,积极在“一件事一链办”主题服务、“一业一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银合作”、告知承诺制等方面,加快推出一批有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稳步推进企业注册登记等业务跨省通办。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积极协调推动现有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办理率”,全力打通“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积极开展“爱山东”APP河东分厅建设,加快系统应用,持续优化功能服务,大力提升“掌上办”能力。继续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推动更多事项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持续提高基层政务服务水平。放大医保经办服务下沉改革成果,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下沉基层,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百米”。
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实施“司法+营商”防护网工程,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假冒、价格违法等不正当行为打击力度,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规范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媒体、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用,实现市场监管协同共治。
建设诚信河东。强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编制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应用清单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全面对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设立“红黑榜”,探索建立覆盖所有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账户,健全信用恢复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公共资源、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实施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差异化监管模式。支持征信、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能力。
第十章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文化河东建设整体水平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快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东夷文化、温泉文化等文化优势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凝聚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强大精神力量。
强化核心价值引领。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风尚和凝心聚力的作用,在根植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构筑价值共识,培育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认同。
深化道德风尚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面向全社会、聚焦青少年,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学习宣传,制定完善关爱礼遇先进典型和英雄模范制度,激励褒扬凡人善举。
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统筹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建设,打造“德润东夷”志愿服务品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坚持“常创、融创、推创”,着力构建文明城市建设长效机制,巩固拓展省级文明区创建成果。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
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沂蒙精神重要论述,深挖“水乳交融、生死与共”内涵,发扬沂蒙人民爱党爱军、开拓奋进的优良传统,厚植沂蒙红色文化精神沃土,建设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传承发展红色文化,推进革命文化保护利用工程,促进红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推动沂蒙精神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发扬“敢为人先、能打善战”的河东干劲,催生一批优秀代表和模范事迹,打造传承和弘扬沂蒙精神的重要载体。
积极弘扬优秀文化。研究梳理河东历史文脉,深入挖掘河东文化底蕴,深化优秀文化传承和发展。加强对凤凰岭文化、祝丘故城遗址、分金台遗址等文化遗产的挖掘阐释,规划建设凤凰岭遗址、大范庄遗址文化公园、管鲍文化园,推动凤凰岭遗址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彩印花布”“柳琴戏”“剪纸”“龙灯扛阁”“沂蒙泥哨”等非遗保护和传承,建立非遗文化数据库,推动彩印花布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大中青年传承人培养力度,推动非遗项目进一步走出国门,成为宣传河东文化底蕴的特殊“符号”。发展非遗经济,加强非遗传统工艺文化元素与现代产品结合。依托华东野战军纪念馆、全国保密教育示范基地、沂蒙歌剧院,加大红色文化教育、展演、宣传力度,打造山东沂蒙党性教育基地优秀教学点、全国知名红色旅游和红色教育目的地。依托河东温泉资源优势,丰富温泉体验环节,为市民及游客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舒适环境,形成集住宿、膳食、娱乐、养生、精神享受于一体的“温泉生活文化”。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河东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党校新校等规划建设。镇街实现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全覆盖,镇街综合文化站全部达到省二级站以上标准。提升“农家书屋”,支持瑯琊书坊发展壮大,继续建设一批城市书房,深化“书香河东”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创作一批文艺精品,打造“美丽河东·文化四季”品牌。发挥“融媒体+”功能,建强用好区融媒体中心,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
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产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全力创建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大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推进佳画产业园、汤头温泉文化养生基地、军部旧址纪念馆红色文化基地、民间工艺加工基地、木文化基地等“一园四基地”建设,规划建设十竹斋(临沂)文化艺术商业广场、新华文化广场,支持八湖镇苏呈旺等文化产业专业村发展,做大做强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围绕影视传媒、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文化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大文化产业项目招引力度和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加快文化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积极发展基于网络的文化产品,推动文化产品生产传播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扶持一批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加快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构建全域文化旅游新格局。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支持瑞健特体育、华健体育等发展壮大,建成2家省级以上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生产方式、服务方式和商业模式,促进体育制造业转型升级、体育服务业提质增效,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扩大百里沂河水陆马拉松赛、迷你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品牌影响力。完善全区体育基础设施,完成区、镇街、村“三二一”体育公共设施建设任务。到2025年,全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城市社区建成10分钟健身圈。依托临沂体育运动学校,全面提高全区竞技体育水平。积极备战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聚力打造“生态新城、绿色高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现代化强区。
加强生态保护与系统修复,系统编制河湖水系保护方案、湿地修复涵养方案、非建设空间布局方案、绿地公园布局方案,全力打造高品质城市环境。深入实施“生态大水网”工程,启动沭河生态治理工程规划设计,加快沂沭汤河湿地生态走廊建设。严格落实“林长制”,深入开展国土空间绿化行动,提升生态敏感区涵养补给能力,开展林木保护与植被治理改造,到2025年,全区林木绿化率达到23%。推动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涵养与修复,采用海绵城市理念,引入植草沟、下沉式公园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提高湿地系统调节能力。完善城乡绿地系统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化建设,打造宜居、宜养、宜游“公园城市”。
构建生态安全保护格局。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提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和强度控制。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态景观保护,强化水土资源和大气环境治理、自然生态空间修复,确保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统筹规划沂河、沭河、汤河等主要流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集约发展城镇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划定城市边界,科学评估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城镇化进程,合理预测城镇空间规模,明确城镇发展方向与开发边界。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划定工业和生产性研发保障用地规模,建立低效产业用地治理和退出机制。
切实保护农业空间。立足河东农业大区、产粮大区实际,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
第三节 纵深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更大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高排放企业退城入园,扎实做好散煤、扬尘、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跟踪分析,着力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学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查,重点整治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与城市扬尘。实施重点行业烟气治理提标改造,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和露天烧烤点开展专项整治。到2025年,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指数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更大力度推动水生态环境治理。深入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扎实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做好沭河、汤河生态治理修复,加快实施沂沭河和分沂入沭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不断提升全区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开展城乡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提高水质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控、区控重点河流水质达到Ⅳ类标准,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
更大力度加强土壤综合治理。开展粮食产区、蔬菜基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掌握土壤环境变化情况。强化被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被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风险控制。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业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加强土壤环境全过程风险防控,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
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制止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支持鲁蓝科技创新模式,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着力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实施余热余压回收、中水回用、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化改造工程,促进生产过程废弃物和资源循环利用。构建绿色化产业结构,利用降低消耗、升级改造、循环利用等方式,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发展。支持中绿再生资源搬迁升级,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创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严格落实上级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鼓励居民提升生态文明意识,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主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用电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完善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楼宇、厂房屋顶等空间,大力发展太阳能,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突出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划定全区产业用地和生产性研发用地保障线,留足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用地出让机制,提高以“亩产效益”为核心的用地准入门槛,推动低效用地整治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气化工程,削减非电工业行业用煤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落实国家节水行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加强城市节水,推进企业节水改造,科学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逐步建立节水评价机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探索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编制指南,构建水、土地等资源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明确分类标准、统计规范,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
完善生态文明监管体系。建立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深化城市环境监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河东生态环境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坚持把开放合作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全方位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加快国内外资源集聚,促进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着力构建新时代对外开放新格局。
打造“一带一路”商贸物流节点。积极参与临沂国家物流枢纽及省级“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依托公铁联运物流产业园、航空快递产业园,布局“一带一路”物流网络,打造“一带一路”重要商品分拨中心、供应链服务及结算中心。依托东部商城提升贸易层级,重点推动临沂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在河东的落实,以“市场采购”和“国际工程物资集采集供”出口模式为突破,形成“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海内外实体商城+商城出口商品基地”发展模式,打造“一带一路”产品供应中心。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合作。聚焦医疗卫生、信息通讯、平台搭建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民生领域,全面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求,推动五金机械、建筑建材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支持尼日利亚临沂中洋工业园、安哥拉奥德工业园加快建设。对接“一带一路”主要贸易国家城市(县区),开展友好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人文交流机制,加强与沿线城市互为旅游目的地的推广活动。
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引导企业深耕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进军新兴市场,全力提升国际贸易市场份额。优化进出口结构,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引导企业用好品牌培育支持政策,重点推动五金机械、食品加工等行业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鼓励企业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欧投资协定签订的广阔平台,大力发展对东盟、日韩澳新等14国及欧盟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扩大国外先进技术、急需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产品等进口规模。
积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认真落实省市百展计划,做大做强会展经济,举办好秋季五金展、商博会等展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等国内展会,加快“产自河东”走出去步伐。依托临沂启阳国际机场航空口岸、中国(临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着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设立海外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技术贸易规模,突破服务外包发展空白,推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对外投资联动发展。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投资性公司和地区总部,建立决策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助推服务贸易能级提升。
持续提升外资利用水平。拓宽利用外资领域,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重大外资项目“直通车”制度。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民营企业和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或以核心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组建项目。鼓励外资企业以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积极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加快推进美菜网临沂纳维亚一号、瑞峰商务金融大厦、文创小镇等外资项目建设,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和经营指导,推动现大精密、永安日成特种装备等具备实力的企业增资扩股。
高质量开展双招双引。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国际行业领先企业及总部型功能机构,瞄准行业“领头羊”和细分领域“单打冠军”“隐形冠军”,引进更多优质外资项目。依托中韩智能装备产业园、中德科技产业示范园等平台支撑,积极招引日韩、欧美等国际知名企业落户河东。创新招商选资方式方法,突出强化链式招商,着力引进投资强度大、产业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引入跨国公司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高端环节,实现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创新“以民引外”新方式,促进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融合发展。对接世界一流高校院所、风险投资机构、创新型企业、人才市场平台,集聚全球高端人才资源,引进一批全球会展类、文化类、专业服务类机构和NGO组织。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持续打造“五个一流”为引领,努力办好各项民生事业,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围绕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就业质量,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再就业支持力度,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健全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完善普惠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将各项就业支持政策延伸覆盖到新就业形态人员。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及时兑现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到2025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3.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重点培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人才。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方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规范职业资格管理,畅通劳动者职业技能发展通道。对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实行免费职业培训。到2025年,职业技能培训累计达到1万人。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全面落实工作时间、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形势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健全完善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坚持把教育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推进教育评价综合改革,深入实施“名校进东城工程”“名校名师引领工程”,公益普惠发展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内涵发展高中教育,特色发展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特殊教育,全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深化教育改革,加快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幼儿园22所、中小学30所、职业学校2所,全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着力打造“一流的教育”。实施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工程,探索5G技术在校园中的推广应用,全区数字校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行教师区域动态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师资补充机制及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到2025年,全区创建国家级文明校园学校5处、省级文明校园15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达到市级文明校园标准。
推动基础教育协调发展。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实行“名园+”办园模式,省市优质幼儿园覆盖率达到50%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100%以上,普惠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幼儿园公办园覆盖率占比60%以上,在全市率先创建“国家级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区)”。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健全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功能,争创“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区”。推动九小南校区、第三十一中学北校区等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名优学校的引领辐射作用,积极推进学校文化建设,实现“一校一品”,全面提升区域教育软实力、知名度和影响力,全力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持续推进临沂第二十四中学、临沂外国语学校内涵特色发展,全面推行选课走班教学,加大对临沂正直实验学校等民办高中扶持力度,实行教科研一体化管理,全面提升高中办学质量。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推进家校政社共育一体化进程,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打造职业教育新高地。推进职业教育特色发展,积极引进临沂技师学院、鲁南技师学院等一批应用型职业院校,支持临沂科技职业学院、临沂职业学院、临沂艺术学校、临沂科技学校等职业院校发展,推动临沂市经济学校搬迁新建,打造职业教育发展新高地。优化高职院校专业布局,加快设置一批契合临沂及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的新专业,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建设水平。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组建全区职教联盟,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争创产教融合示范区(园)。探索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和认定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促进其在现代学徒制、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共建、科技研发等多方面深入参与职业教育。
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为各种残疾类别、不同残疾程度的学生提供合适的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等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推动临沂特教学校、天使国际学校特色发展,深入推进医教结合,促进特教学校与医疗机构深度合作,实现管理、评估、教育与康复保健、培训指导等方面有效对接。根据特殊教育改革的实际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提高广大教师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系统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以打造“一流的医疗”为引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深入实施“名院进东城工程”,加快河东区第一人民医院、河东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筹建区中医院、河东区精神卫生中心,积极对接招引临沂市中心医院(河东院区)、鲁南眼科医院(总院)落地河东。以河东区第一人民医院为核心,以各基层医疗机构急救分站为支撑,构筑区、镇两级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救治有序的救治体系。大力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改造提升镇街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室,更新增配医疗设备,确保示范化卫生院(室)率达100%。
专栏24 医疗设施建设项目 |
河东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以妇幼专科为特色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包括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提高全区诊疗水平和广大群众医疗服务满意度。 河东区中医医院:强化中医治未病和康复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临床诊疗优势,加强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加快中医医疗推广应用。 临沂市中心医院(河东院区):建设以心脑血管为特色的三级综合医院,打造高端专科医院集聚区。 鲁南眼科医院(总院):建设以眼科为特色的专科医院,带动学科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 河东区疾控中心改造提升: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包括应急指挥中心、实验楼、卫生应急综合楼、消毒暂存站等。 镇街卫生院升级改造:(1)建设九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楼(2)新建芝麻墩中心卫生院和刘店子卫生院(3)改扩建相公中心卫生院病房楼(4)改造提升葛沟卫生院、汤头中心卫生院、汤河镇卫生院、太平街道卫生院、朝阳街道卫生院、梅家埠街道卫生院、郑旺镇卫生院、八湖镇卫生院。 |
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高标准建设区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和生物实验室。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强化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及重大地方病防治。加强慢性疾病防治和居民健康档案使用,强化健康管理效果。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促进群众健康意识从“治已病”到“防未病”转变,加大基础卫生知识与营养配给知识的推广力度。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爱国卫生专业技术支撑,推动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推动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智慧医院建设,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拓展信息化便民惠民服务应用。进一步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不断提高医保“掌上办、网上办”服务水平。完善健康信息平台和网络建设,以区级健康大数据平台为依托,整合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六大应用系统,建设互联网医院,建立区、镇、村一体化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强化远程诊疗应用,充分运用5G远程诊疗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质远程诊疗服务。推行线上医疗模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大力推进集线上健康咨询、结果查询、随访跟踪、健康管理等服务应用于一体的信息化应用平台,形成智能化、便捷化、协同化的“互联网+医疗健康”网络。
强化重点人群健康保障。优先发展老年健康服务,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孕产妇高危因素筛查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家庭发展,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特扶金标准,加大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提高政策落实及时率和覆盖面。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以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为抓手,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推动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建成以中医院为龙头,综合性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网底,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为补充,集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河东中医院、煤山中医院、益康中医院等项目建设,高品质建设翔宇、康宇中医养生馆,进一步提升全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将中医药服务融入公共卫生服务各个环节,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儿童、老年人及妇女围产期健康保健方面的应用,形成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模式。
多举措完善医养融合基础设施。按照“发展增量、盘活存量”原则,加快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河东区人民医院医疗康复养护中心建设,提升镇街中心护理院养老服务能力。推进居住区和公共服务区的适老化设施建设,优先对失能、残疾、贫困、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推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加大已建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改造力度。
多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发展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开展家庭照料者培训,强化家庭照料的支撑作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推进老年人就近就地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农村“老年关爱之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持续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的长效机制。
多元化发展银发经济。扶持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集群。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老龄产业,整合养老、医疗、康复、旅游等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养老、健康、保险、医疗、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立老龄产业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和销售基地,发展集生活居住、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为一体的养老养生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源头管理和精准管理,为全民参保提供基础支持。落实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落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积极参保、持续参保,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账户制度,积极做好基础养老金统筹工作。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先保后征”原则,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探索新业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方式。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结构和标准,适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完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公平救助,构建起覆盖城乡、制度健全、相互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以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为方向,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切实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福利保障水平。积极完善“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大力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
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等权利,消除歧视和偏见,改善发展环境。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女儿童卫生健康水平。加强女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完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健全儿童安全保护体系。依托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建设,不断解决0-3岁幼儿早期发展问题。突出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弱势青少年群体、残疾妇女、单亲母亲、老年贫困妇女等重点人群,实施妇女儿童公益社区服务项目。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雇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专栏25 妇女儿童保障重点项目 |
河东区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可容纳托位数120个,设置8个班级,其中,乳儿班2个、托小班3个、托大班3个,并配备保健室、母婴室、感统室、亲子活动室、户外活动场地等。 河东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进一步夯实妇女儿童阵地建设,打造联系、服务妇女的“坚强阵地”“温暖之家”。 |
促进青年优先发展。大力实施青年优先发展促进工程,完善青年发展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青年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传承红色基因,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引导青年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强化青年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鼓励青年助力乡村振兴,落实“青鸟计划”,实施“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激发青年创新创业活力。构建青年创新创业服务链,引导青年踊跃投身创新实践。鼓励和支持青年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加强青年社会组织培育,深化青年志愿服务。引导青少年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落实青少年发展法律法规,健全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打击和遏制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红色基因传承工程:探索打造红色文化融入思政课程的“三融合三链接”体验式红色思政育人新模式。 城市“青和力”提升工程:打造“青年夜跑”“青年骑行”等网红运动路线,推出一批青年网红玩乐地标。开展青年文化市集等活动,助推青年创业。 创二代薪火工程:成立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加大优秀青年企业家后备力量培养。 “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建设“希望小屋”300间,在实现全区8-14岁建档立卡贫困儿童“希望小屋”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稳步扩大到孤贫儿童、家庭困难儿童。 |
健全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做好退役军人高质量移交安置工作,推动安置政策执行到位。利用临沂启航军创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积极搭建创业平台,突出以教育培训质量为导向的就业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创建国家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做实做细优待抚恤工作,推动公共服务优先供给,提高退役军人待遇保障水平。发挥“一中心两站”作用,优化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全力拥军优属,深化拥政爱民,完善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机制。
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强化“大平安”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系统治理,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塑造安全环境。
维护国家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提升预警预防、风险研判、危机管控、应对处置、综合保障能力。健全完善维护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资源、网络、金融、科技、生物等重点领域安全体制机制,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培训基地和主题公园建设水平,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坚定维护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坚持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公共交通安全治理,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扎实推进“食安河东”建设,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和全程监管,巩固食品安全市创建成果。推进疾控中心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监测预警、疾病预防、卫生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防控实施管理等职责,加快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健全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提升洪涝干旱、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增强土壤、危险废物、重金属等生态环境监管处置能力。积极推进临沂中石化油库搬迁。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确保经济运行安全。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和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实现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维护水利、电力、供水、油气、交通、通信、网络、金融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稳定全区粮食播种面积,新建区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粮食安全。落实“金安工程”,综合施策处置企业流动性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经济犯罪,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降低银行业信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有效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营造“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网络社会氛围。
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领导,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力创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推动司法、民主、审计、舆论等多方监督合力的形成。健全维护政治安全工作体系,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斗争。健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厘清政府治理职责,确保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既不越位又不缺位。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构建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覆盖。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保障民商事活动规范有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构建完备普法体系,落实普法责任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积极谋划、组织“八五”普法。创新法治宣传机制和手段,强化全民普法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丰富法治文化活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深化重点对象学法,各级领导干部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优化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巩固提升实体平台建设成果,继续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全业务、全时空覆盖。继续用好山东法律服务网,将线下法律服务资源择优架构到线上平台,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打造高效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深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覆盖,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抓好便民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和联络员队伍建设。
健全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综合施策、多方治理的原则,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对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摸排。畅通、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第一线。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分类识别不同群体基本诉求,完善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实施精准服务与依法管理。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为抓手,推动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统筹部门行业力量,打破上下层级界限,推动资源力量下沉一线,变“坐等接访”为“主动下访”,强化基层“微治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落实“三同步”要求,加强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升源头预防能力。
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健全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治理框架,不断夯实治理基础。规范各级综治中心建设,健全“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村)组织架构,加强区政法委和镇(街道)政法委员对同级综治中心的工作统筹、政策指导。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差异化的网格管理体制,依法对镇(街道)赋权赋能。配齐配强城乡社区专职网格员,健全网格员激励机制,加大网格和警格融合力度。建立部门干部与技术力量下派基层常态化机制,支持、推动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好互动。发挥村级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前哨”作用,加强基层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全面推行“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加快建设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和跨部门大数据平台,提高风险智能感知、精准处置能力,实现社会治理赋能增效。积极打造“红色网格”,推动基层党建与网格深度融合,围绕基层党组织构建公共服务圈、群众自治圈、社会共治圈。推进“智安小区”建设全覆盖,推动信息技术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建设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加强社会治理工作人员培训,培育智能化、专家型社会治理队伍。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智能化服务管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警种联动、警保联控、警民联防”合成化巡防联控,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基本方针,努力构建“群众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的应急管理格局,建立分类管理、等级预警、动态管控机制,提升预案体系建设及管理水平。突出重点领域安全排查,全面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识别、预警预报、精准治理水平。加大投入,健全应急综合指挥平台组织体系,建立专业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队伍,提升重点领域核心救援能力。
完善重大风险隐患化解制度。构建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清单,落实风险责任主体,健全重点风险隐患化解工作机制。成立专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跨区域矛盾风险联动处置机制。积极防范、应对和化解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金融债务、城市建设、社会领域突发性事件、生产安全及自然灾害等领域的重大风险。切实加强政策出台前风险评估,防止因改革或政策调整引发矛盾纠纷。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防控公共卫生风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新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充分运用新技术,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四项机制”。科学研判社会发展动态,常态化排查风险隐患,加强新型风险提前预判水平建设,构建新型风险“早发现”机制。完善风险隐患预警等级体系,科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防控预案,构建新型风险“快速反应”体系。系统规划风险防控和应对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重大事件安保和突发事件响应为一体的智慧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新型风险“科学应对”体系。推进风险知识教育,强化安全应急培训、提升广大群众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能力。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以显著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为导向,打造综合防控管理平台,提高重大风险准确感知、快速评估和精准预警能力。成立专业化风险应急小组,提升重大突发事件科学应对能力。加强应急战略物资储备,优化应急战略物资库布局,深化区域应急救援协作。完善多级多层响应和跨区域、跨领域、跨专业风险联动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响应和协同配置能力。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全区人民不忘初心、砥砺奋进的强大动力,凝心聚力把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内容,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强化政治能力建设,加强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提高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探索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锻炼的具体路径,完善政治忠诚教育常态化机制。
强化思想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使命宗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用好“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学习平台,推进全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标准化。加强党性修养与弘扬沂蒙精神相结合,充分运用河东红色教育资源,采取“基地+公司”模式,持续推进党性教育基地内涵式发展。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实干实绩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因事择人、人岗相适,选拔使用改革攻坚的促进派、实干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健全干部人才顺畅交流机制。大力发展年轻干部,坚持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接续培养锻炼机制。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健全干部考察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突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结果导向,强化以解决群众诉求为标准的评价机制。突出干部专业能力建设,实施干部专业化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专业能力和实践本领的培养。建立完善干部实践锻炼常态化机制,定期选派优秀干部深入基层一线,加强优秀干部在重点项目和企业的实地培养。鼓励干部团队主动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培育干部“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和“干”的作风。持续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开展思想政治体检。强化干部履职监督,推进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常态化管理。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落实力考察评价,加强敏感领域重点岗位人选应对风险能力评估,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统筹用好职务与职级“双通道”,突出实干实绩导向,加大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力度,优化班子结构。探索实施具有岗位特点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正向激励办法,完善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政策措施,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日常管理和重新使用,注重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党的组织体系,坚持全面领导,加强新兴领域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基层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全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聚焦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量,切实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基层。抓实抓好各领域“两个覆盖”,健全完善党员作用发挥长效机制,把党建工作融入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任务。提升基层党的组织力,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聚焦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工作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人往基层走、资金往基层投、政策资源向基层倾斜的长效机制,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聚焦乡村振兴,以新一届村、城市社区“两委”换届为契机,持续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集中整顿,大力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建立起领导有力、运转有序、治理有效的乡村组织振兴机制。扎实开展村党组织书记选配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扩大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覆盖面,形成完整的配套机制。集中推进乡村组织振兴示范片区建设,持续擦亮第一书记品牌。全面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民主协商机制、群团带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加强基层党建、创新基层治理。扎实推进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村集体资产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健全村级管理制度、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提升农村组织规范化水平。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建立和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基层治理评价体系。持续深化村党组织评星定级,力争到2025年,五星级党组织达到50%以上,基本消除二星级以下村党组织。
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持续提升工作效能,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管和治在工作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持续推进精文减会,落实“四不两直”调研方式,规范督查考核工作。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增强改革本领,广泛推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增强群众工作本领,深入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述责述廉、廉政谈话、约谈提醒,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有效防范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财政支出等方面的风险。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基层群众首创精神,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开展政治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深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强民营经济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广泛联系港澳台爱国力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各自联系的群众支持改革、参与发展。深化双拥共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向着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完善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全区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健全完善以全区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定位准确、便捷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健全完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区有关部门根据目录清单,组织编制有关规划。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各类规划,须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加强规划衔接协调,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目标任务协调一致。建立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各类规划,跟踪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进程,推动规划基础数据互通共享和归集整合。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规划指导性和约束性,对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逐项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区级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金融要素资源围绕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优化配置方向和结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土地、环境、人口、社会等公共政策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规划实施。强化政策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结合实际创造性推进各项工作,坚决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健全规划抓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规划实施的协调落实,通过年度计划分解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
强化规划评估监督。科学开展年度评估、中期评估、专项评估和总结评估,全面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合理调整规划目标任务、重大政策、重点工程。规划实施要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主要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主要预期性指标年度进展情况和重大任务年度完成情况,要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击鼓催征稳驭舟,奋楫扬帆启新程。全区上下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勠力同心、乘势而上,奋力打造现代化生态新城,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区,为加快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河东力量!
主要负责人解读:《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文字解读:《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动漫解读:《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临沂市河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社区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90米;
(二)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不设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居民小区、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1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铁路客运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2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一)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二)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十三)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八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他零售点、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河东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临沂市河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社区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90米;
(二)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不设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居民小区、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1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铁路客运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2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一)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二)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十三)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八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他零售点、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河东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临东政办字〔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2.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临沂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临沂河东经济开发区)
4.河东区建立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承办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5.河东区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承办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6.河东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承办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7.河东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8.河东区消防救援站建设实施方案(承办单位:河东消防救援大队)
9.河东区关于开展智慧社区(村居)建设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区大数据局)
10.河东区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承办单位:区商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具体地点的通知
鲁财税〔2021〕20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临东政办发〔2021〕13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1日
河东区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下沉到村居,通过在村居设立政务服务驿站,开展进驻事项驿站办理,实现群众就近办、一站办,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为导向,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围绕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加大服务下沉力度,创新新形势下“我为群众办实事”、精准为民服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坚持“应放尽放、应下尽下、稳妥推进、阶段实施”,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下沉;集中梳理全区政务服务下沉事项目录,全面优化服务流程,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站)为载体,以村级政务服务驿站建设为抓手,营造“三公里政务服务圈”,实现“网点有半径,服务零距离”,打造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政务服务品牌。
(三)基本原则。区级统筹,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区直相关部门抓好各自工作。应放尽放,在依法下放的基础上,创新突破,
尽可能将资源、服务、管理下放。统一标准,规范编制下沉事项实施清单,实现“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站点网格化。坚持“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统筹基层税务、供电、卫生院(室)等现有场所资源,依托村级党群服务中心(站)等服务场所,合理布局基层政务服务网点〔为避免重复建设,现有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可辐射的村(社区)不再布局建设〕,建设政务服务驿站,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网格化体系,形成“三公里政务服务圈”。(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标注黑体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服务场所标准化。以“六有一能”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政务服务网点建设,为群众就近办事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便民服务平台。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的标识、名称,按工作需求设置受理窗口、后台办公、休息等待、自助服务、信息公开等功能区域和便民服务设施。充分发挥邮政、金融、通信、商超等企业网点布局范围广、贴近企业群众的优势,推广“政银企”合作模式,加强业务合作,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
(三)服务信息智能化。大力开展基层便民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配备电脑、复印机、智能自助终端、高拍仪等电子设备,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区、镇、村三级“一张网”建设,推进职能部门与村级政务服务网点网络互联,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业务互通;深化APP、微信公众号开发应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责任
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各镇街)
(四)服务队伍专业化。加快完善便民服务机构和职能,配齐配强服务人员,整合区镇(街)政务服务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城市社区工作者等人力资源,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村级便民服务队伍,原则上村级政务服务网点配备2-5名服务人员。基层政务服务人员由镇街管理,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
(五)服务事项全面化。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推出“一链办理”特色服务事项,所有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办件类型等基本内容,在服务网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开公示。积极将市场准入、用地许可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力事项纳入村级政务服务网点受理、办理。认真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适合在村级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民政服务、社会救助、卫生健康服务、就业创业服务、退役军人事务、老年人优待、残疾人帮扶、惠农政策落实、法律顾问及纠纷调解、出具相关证明等公共服务类和水电气暖费用收缴等便民服务类事项纳入村级政务服务网点受理、办理或帮办代办。村级服务站点实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政务服务。对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办结的,即来即办,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对需要上级或其他部门审批的,依托沂蒙红色帮办代办服务网络,发挥畜牧部门驻企兽医、科技部门科技特派员等驻点服务优势,以企业群众自愿、主办窗口负责为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免费帮助办结;针对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积极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残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公安分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交警大队、市经开区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六)服务运转高效化。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跟踪问效、打分评价、归档销号、“365不打烊”等制度,保证基层政务服务运转高效,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分析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扎实开展。(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一)梳理事项阶段(2021年6月底前)
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必放”的原则,集中梳理基层服务事项目录。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汇总,经部门确认、法制审查、政府审批后,按照政务公开要求组织统一发布《河东区村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直各相关部门对照目录,完善服务下沉事项实施清单,编制服务指南。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8月底前)
全区打造100个基层政务服务网点,首批选择30个网点进行建设运行。根据首批运行情况,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网络设备,明确服务人员,调整运行机制,健全服务规范,推进政务服务下沉工作全面实施。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依据工作节点计划,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调研评估,对落实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介,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形成解决方案,建立完善常规运行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下沉工作规范运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调度监督作用。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为民服务的关键工作,各司其职抓实、抓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工作的牵头和业务指导作用;区委编办做好权责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区大数据局负责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等技术支持工作;区财政局加大财政支持做好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进行集中攻坚,切实担负起推进落实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大与上级部门对接力度,主动做好经验总结和工作汇报,积极争取上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推广政务服务下沉工作;要增强事项服务指南解说解读的可读性、通俗性;要做好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在落实好“规定动作”的同时,主动对标先进,持续丰富和完善,确保“规定工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本项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印发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推进迟缓,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造成工作被动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有关通报和评估情况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附件:1.河东区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工作领导小组
2.河东区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驿站名单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姚运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吕凤龙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吴世强 区政府副区长、红十字会会长
李 波 区政府副区长
李 秀 区政府副区长
范 浩 区政府副区长
徐 彬 区政府副区长(挂职)
成 员:尹华卫 河东公安分局局长
彭振明 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局长
诸葛夫杰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肖永军 区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高志勇 区委编办主任
庄志诚 区残联党组书记
高 明 区委保密委专职副主任
王友仕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 迎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贺连献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卫俊岩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洪慧 区民政局局长
李东民 区司法局局长
王海滨 区财政局局长
赵海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凯 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李善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学涛 区水务局局长
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瑜 区商务局局长
刘桂波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 选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善良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刘海佳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立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连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玉荣 区统计局局长
王沂琳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张定振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黄超男 区大数据局局长
侯宝林 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曹文栋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立才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尹传春 河东区税务局局长
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谭恩涛 市经开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朱孟华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刘玉启 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曲丽娟 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戴秀标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主任
张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管德福 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胜虎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主任
伊传斌 梅家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大伟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成伟 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镇长
王开运 相公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洁 郑旺镇镇长
孙 新 八湖镇镇长
王帅忠 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诸葛夫杰同志、何建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友仕同志、张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下沉“驿(一)站办”驿站名单
序号 |
乡镇 (街道) |
网格名称 |
服务场所地址(村) |
网格服务辐射范围 |
1 |
凤凰岭 (4个) |
凤旺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大店子村村委 |
前兴旺、后兴旺、田家黑墩、东司家庄、西许庄、大店子 |
2 |
凤祥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西李埠村村委 |
前涝墩、后涝墩、东李埠、中李埠、西李埠、前宅店 |
|
3 |
凤城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常家庄村村委 |
李公庄、白庄、董庄、后宅店、常家庄 |
|
4 |
凤东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黑墩屯村村委 |
周家庄、王岭、谢庄、马家宅、黑墩屯 |
|
5 |
芝麻墩 (6个) |
皇山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皇山社区服务中心 |
皇山社区 |
6 |
芝麻墩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芝麻墩社区服务中心 |
芝麻墩社区 |
|
7 |
佳和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佳和社区服务中心 |
佳和社区 |
|
8 |
东城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东城社区服务中心 |
东城社区、东洪湖村、韦家官庄、中洪湖村 |
|
9 |
王桥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王桥社区服务中心 |
马家石河村、李家石河村、王桥村、南楼子村 |
|
10 |
后杨家墩村政务服务驿站 |
后杨家墩村委 |
前杨家墩村、后杨家墩、石碑村 |
|
11 |
八湖镇 (6个) |
柴河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张柴河 |
窦柴河、岳柴河、李位林、解位林、田位林、魏位林、 驻马滩、蒲沂庄、高柴河、徐五湖、张五湖、铜佛 |
12 |
圪墩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郭圪墩 |
张圪墩、谢圪墩、边圪墩、王圪墩、蒋庄 |
|
13 |
坊上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坊上 |
星移庄、大十六湖、小十六湖 |
|
14 |
刘店子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刘店子 |
史宅子、宋十二湖、吴十二湖 |
|
15 |
石拉渊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前石拉渊 |
东石拉渊、西石拉渊、大梁家、新莲 |
|
16 |
赤草坡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付赤坡 |
丰赤坡、朱赤坡、王疃、沂自庄、王十二湖、树沂庄 |
|
17 |
太平 (4个) |
东太村政务服务驿站 |
东南白塔村委 |
大姚庄、前姚庄、罗官庄、光沂庄 |
18 |
龙亭村政务服务驿站 |
大太平村委 |
亭子头、东张屯、得胜庄 |
|
19 |
长春村政务服务驿站 |
大刘寨村委 |
大张寨、沙岭官庄、西水湖、东水湖 |
|
20 |
陶然村政务服务驿站 |
大徐寨村委 |
郭寨、葛寨、小张寨、小徐寨、小刘寨、尹寨 |
|
21 |
朝阳 (5个) |
玉皇庙村政务服务驿站 |
玉皇庙村委 |
玉皇庙、朝阳新村、秋千园 |
22 |
朝阳东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朝阳社区综治中心 |
朝阳东社区、李万湖、新集子、陈村、养马庄、伏庄、 石村、西重沟、堰上、三官庙 |
|
23 |
东相庄村政务服务驿站 |
东相庄村委 |
后相庄、前相庄、中相庄、东相庄 |
|
24 |
张坊头村政务服务驿站 |
张坊头村委 |
吴坊头、张坊头、王坊头 |
|
25 |
后黄庙村政务服务驿站 |
后黄庙村委 |
前黄庙、后黄庙、刘黄庙、高黄庙、石桥头、密村、官路 |
26 |
汤河 (8个) |
坊坞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后坊坞 |
大坊坞、西北坊坞、西南坊坞、后朱井寺村 |
27 |
旦彰街禹屋社区政务服务 驿站 |
旦彰街 |
前张庄、后张庄、禹屋 |
|
28 |
新城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东李湖 |
管家岭村、邢家湖、南新庄 |
|
29 |
滨河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大南庄 |
前西庄、前东庄 |
|
30 |
曲坊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后西庄 |
后东庄、曲坊、前朱井寺村 |
|
31 |
程子河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小程子河 |
大程子河、东岭、西岭 |
|
32 |
祝丘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桥头 |
朱楼子、小南庄 |
|
33 |
故县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张故县 |
赵故县、王故县、周故县 |
|
34 |
九曲 (8个) |
启阳社区服务驿站 |
启阳社区 |
启阳社区、小李庄 |
35 |
杨庄政务服务驿站 |
杨庄 |
杨庄、张庄、巩村 |
|
36 |
添骏家园政务服务驿站 |
坡埠 |
坡埠、新添河、刘屋、杨岭 |
|
37 |
王斜坊政务服务驿站 |
王斜坊 |
王斜坊、张斜坊、朱斜坊、耿斜坊、尤斜坊 |
|
38 |
独树头佳园政务服务驿站 |
独三 |
独一、独二、独三、独四 |
|
39 |
北城花园政务服务驿站 |
前河湾 |
前河湾、后河湾、柳杭头、高庄 |
|
40 |
凤凰明苑政务服务驿站 |
东张官庄 |
东庄、西庄、小官庄、尤庄子 |
|
41 |
凤仪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甘屯 |
寇屯、陈庄子、范古墩、甘屯 |
|
42 |
相公 (7个) |
石碑屯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石碑屯村 |
石碑屯、东冷庄、西冷庄、宅子、东沈阳、西沈阳、 李黑墩、周庄 |
43 |
青墩寺村政务服务驿站 |
青墩寺村 |
付屯、黄屯、青墩寺、郑家寨子 |
|
44 |
张沙兰村政务服务驿站 |
张沙兰村 |
张沙兰、李沙兰一村、李沙兰二村、徐沙兰、张岭、曹店、胡店 |
|
45 |
洪岭埠村政务服务驿站 |
洪岭埠村 |
洪岭埠村 |
|
46 |
平墩湖政务服务驿站 |
平墩湖村 |
平墩湖、安子林、新城、学田、泗沂 |
|
47 |
郭团村政务服务驿站 |
郭团村 |
郭团、刘团、东朱团、西朱团、小朱团、高团、李团 |
|
48 |
孙旺村政务服务驿站 |
孙旺村 |
孙旺、大茅茨、小茅茨、大范庄、小范庄 |
|
49 |
梅家埠 (9个) |
月亮湾东区社区政务服务驿 |
月亮湾东区 |
月亮湾东区 |
50 |
钟家埠村政务服务驿站 |
钟家埠村 |
梅家埠、王家埠、钟家埠、禹王城、韩家 |
|
51 |
醋庄前村政务服务驿站 |
醋庄前村 |
前醋庄、后醋庄、玉河(王庄子、湾里) |
|
52 |
干沟渊村政务服务驿站 |
干沟渊村 |
干沟渊(干沟、周家庄、东塘疃、西塘疃)、友谊(东滩子、西滩子、侯宅子)、栗行(前栗行、后栗行、梁家洼) |
|
53 |
贺城村政务服务驿站 |
徐贺村 |
贺城(徐贺、建设、庙贺、钟贺、东杨贺、西杨贺) |
|
54 |
张贺北政务服务驿站 |
张贺北 |
张贺城回族社区、黄贺城、王贺、张北、彭古、南庄子 |
|
55 |
盛安村政务服务驿站 |
盛安村 |
盛安村 |
|
56 |
密家墩政务服务驿站 |
密家墩村 |
密家墩、刘家墩、兰宅子、老荒 |
|
57 |
凤凰墩政务服务驿站 |
大墩村 |
大墩、小墩 |
|
58 |
郑旺 (12个) |
后洪瑞村政务服务驿站 |
后洪瑞村 |
后洪瑞村、双胜村、大沟崖村、大官庄村、解家湖村、 门庄村 |
59 |
前新庄村政务服务驿站 |
前新庄村 |
前新庄村、后新庄村、北官庄村、芦沟崖 |
|
60 |
大尤家村政务服务驿站 |
大尤家村 |
大尤家村、薛家村、宋家村、石汪崖村 |
|
61 |
宋庄村政务服务驿站 |
宋庄村 |
宋庄 |
|
62 |
何家戈村政务服务驿站 |
何家戈村 |
贾家宅村、墩子村、何家戈村 |
|
63 |
郭家湾村政务服务驿站 |
郭家湾村 |
郭家湾村、杨家湾村、何家湾村、邵家湾 |
|
64 |
林家湾沟南村政务服务驿站 |
林家湾沟南村 |
林家湾沟北村、林家湾沟南村、张家湾村、久沂庄村 |
|
65 |
扈家戈村政务服务驿站 |
扈家戈村 |
前洪瑞村、高洪瑞村、王洪瑞村、王家戈村、扈家戈村、躲水庄村、仁里村 |
|
66 |
大王家村政务服务驿站 |
大王家村 |
朱家庙村、小王家村、东张岭村、大王家、段家、小尤家 |
|
67 |
沭河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沭河社区 |
小梁家村、季家村、桑家村、沭河村、小巩家村、大巩家村 |
|
68 |
张埠子村政务服务驿站 |
张埠子村 |
张埠子村、季家楼村、前兰埠村、后兰埠 |
|
69 |
常旺街村政务服务驿站 |
常旺街村 |
常旺街村、大赵家、向阳村 |
|
70 |
汤头 (19个) |
崔家庄政务服务驿站 |
崔家庄 |
崔家庄、寇家疃、沙汀 |
71 |
崔台子政务服务驿站 |
崔台子 |
崔台子、孙家堰、张家庄、李家寨、福利庄 |
|
72 |
巩头政务服务驿站 |
刘家巩头 |
刘家巩头、王家巩头、张家巩头、穆家巩头、黄家屯、 石泉庄、安太庄 |
|
73 |
葛沟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葛沟社区 |
葛沟二村、葛沟一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大墩庄、 于家庄子、柳汪、薛家庄子 |
|
74 |
长虹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陈家堰 |
陈家堰、朱家堰、王家堰、居泉 |
|
75 |
小康政务服务驿站 |
西安乐 |
里甲庄子、庙前、西安乐、陈家庄子、东安乐 |
|
76 |
小岭政务服务驿站 |
刘家小岭 |
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团埠 |
|
77 |
贾家官庄政务服务驿站 |
贾家官庄 |
贾家官、集沂庄、泉沂庄 |
|
78 |
公安岭政务服务驿站 |
公安岭 |
薛家店子、公安岭、尹家寨 |
|
79 |
李家五湖政务服务驿站 |
李家五湖 |
李家五湖、盖五湖、小张五湖、泉上屯、刘家五湖 |
|
80 |
龙车辇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龙车辇社区 |
车庄、龙王堂子、红埠岭、隆沂庄、辇沂庄、沟南、 袁家庄子、塔桥村 |
|
81 |
白塔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白塔社区 |
白塔街、毛官庄、新兴村、谢家庄、解家庄、东王庄、 沙岭子 |
|
82 |
五湖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大徐五湖 |
朱五湖、石五湖、王五湖、大徐五湖 |
|
83 |
长沟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长沟社区 |
许长沟、浅堂子、石良崖、观音堂子、小碾子、逯长沟、西岭 |
|
84 |
篆注社区政务服务驿站 |
篆注社区 |
郑家庄、前篆注、后篆注、北尤庄、上郑家庄 |
|
85 |
大沟政务服务驿站 |
大沟社区 |
东大沟、西大沟 |
|
86 |
林子政务服务驿站 |
林子社区 |
前林子、后林子 |
|
87 |
双乐园政务服务驿站 |
乔庄 |
东山东、西山东、小王庄、乔庄 |
|
88 |
董家官庄政务服务驿站 |
董官庄 |
汤坊崖村、董家官庄 |
临东政字〔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推进“市县同权”改革承接落实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河东区推进“市县同权”改革承接落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及“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群众能力,全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21〕77号)文件精神,为接好、用好和管好上级调整下放的事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范围和方式
本次“市县同权”改革综合运用直接下放、委托实施、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将市级43项行政权力事项(35项行政许可、8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调整下放范围。同时,对已下放的9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调整,并梳理了2项行政许可关联事项由县区级实施,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调整后,除法律明文规定为县级权限的事项外,市、区两级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到市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就近办理、便捷申报。有审批职责权限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业务申请。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事项承接。原则上采取上下对口方式承接,对市级已经相对集中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其他事项由对应的部门单位承接。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事项清单(见附件),加强与市对口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上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细化配套措施,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8月底前调整下放事项全部承接到位。对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尽快与市对口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要加强业务协同,落实相应的审核转报机制,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缺位;对下放的“一链办理”关联事项,要加强业务整合,确保企业和群众按办“一件事”的标准实现“一次办好”。
(二)进驻政务大厅。纳入本次“市县同权”改革的事项均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全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为进驻单位协调提供办公条件;进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工作,以“一次办好”为目标,深入实施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强化审管联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要强化审管联动,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调整事项,要依法界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厘清职责边界,编制职责边界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市县同权”改革是省、市部署的创新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站在识大体、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有序推进承接整体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切实实现“市县同权”。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协调联动、相互借鉴,切实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要把事项的承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顺利推进,使服务更直接、审批更高效、投资更便捷,让企业群众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
(三)强化保障,确保实效。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方案要求,确保下放审批事项进入规范化、常态化运行轨道。区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应机构职能调整、职责边界划分、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将深化“市县同权”改革列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重要内容,及时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适时会同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单位开展督查督办和服务指导,确保所有承接事项能够及时落地并标准化运行。
相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承接落实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及委托协议书(扫描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8月27日下午5:00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河东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董守彩,联系方式:8386006。
附件:1.调整由县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43项)
2.调整由县级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1项)
3.“一链办理”一并下放的关联事项(2项)
4.调整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
附件 1 | ||||||||
调整由县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 ||||||||
序号 | 市级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承接部门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3700000118016 | 行政许可 | 服务窗口前移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
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3700000172022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370000107203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370000107204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370000107204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3700000115069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的权限:(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2)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4)34个矿种以外的中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的权限:地热、矿泉水和34个矿种以外的大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
7 |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使用事故处理 | 3700001020026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农药使用事故。 |
8 |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 | 3700001020037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提供必要的病虫害发生、防治等信息服务;监督指导县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工作。 | |
9 |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1 | 行政许可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
1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2 | 行政许可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
11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4 | 行政许可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
12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370125004000 | 行政许可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除(1)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3)跨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 | |
1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3 | 行政许可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除(1)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3)跨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 | |
14 | 二类、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371025003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
15 | 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371025003002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
16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371025001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中央企业三级下属单位,省属企业二级下属单位及市管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
17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技工学校审批 | 3700000114005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 | 3700000123031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
1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3700000131010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 | 计量授权 | 3700000131012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1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
22 | 节能审查 | 3700000104006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3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林业发展中心 | ||
2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3700000115035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林业发展中心 | ||
2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3700000121013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商务局 | ||
26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27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28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0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
29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3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31 | 印刷企业设立 | 3700000139021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32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3700000144001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33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24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
3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3700000116019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
3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3700000120001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
36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3700000116007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的权限:(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中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中的单一收集经营许可(废矿物油、废镍铬电池)。2.市生态环境局下放的权限:(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中的利用处置项目(不含医疗废物处置);(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中的综合收集经营许可(包括废铅蓄电池)。 |
37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0000117076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8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3700000117083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9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3700000123034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1.下放的权限: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由区级审批部门办理。2.市级保留的权限:核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由市级审批部门办理(申请主体为市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审批部门办理)。 |
40 | 取水许可 | 3700000119001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水务局 | 1.下放的权限:县区范围内河道、湖泊、水库取水的由县区审批部门审批。2.市级保留的权限:在县区边界河道、湖泊、水库取水的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批。 | |
4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700000123045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
42 | 执业药师注册 | 3700000172025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
43 |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3700000120038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附件 2 |
||||||||
调整由县级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 |
||||||||
序号 |
市级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承接部门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停车场登记备案 |
3713002017001 |
公共服务 |
直接下放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第五十五条规定各县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参照办法自行管理。 |
附件3 |
||||||||||
|
||||||||||
序号 |
市级实施部门 |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一并下放的关联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下放方式 |
承接部门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1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业权抵押备案 |
3700001015005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的权限:(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2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4)34个矿种以外的中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的权限:地热、矿泉水和34个矿种以外的大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
|
2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370000011502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放的权限:(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2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4)34个矿种以外的中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的权限:地热、矿泉水和34个矿种以外的大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
附件 4 | |||||||||
调整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 | |||||||||
序号 | 市级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承接部门 | 主管部门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资质) | 3700000117051 | 行政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由服务窗口前移调整为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除省级委托外) | 3700000117054 | 行政许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由服务窗口前移调整为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
3 | 执业药师注册 | 3700000172025 | 行政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下放实质性审核权调整为直接下放 | |||
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700000118005 | 行政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扩大向市辖区下放权限范围,增加农村公路涉路工程建设许可权限。 | 市级保留跨县区高速公路、跨县区国省道,其余权限直接下放给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 ||
5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18006 | 行政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扩大向市辖区下放权限范围,增加农村公路涉路工程建设许可权限。 | 市级保留跨县区高速公路、跨县区国省道,其余权限直接下放给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 ||
6 |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导游证核发 | 3700000104701 | 行政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由直接下放调整为服务窗口前移 | ||
7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由直接下放调整为服务窗口前移 | |||
8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举办展览许可 | 3700000122041 | 行政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由直接下放调整为服务窗口前移 | |||
9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由直接下放调整为服务窗口前移 |
临东政任〔2021〕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区政府决定,任命:
诸葛江涛为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健为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元明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杨梦之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巩在玉为区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鞠传营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锦苍为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闫明家为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世雯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张丛林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连华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房欢欢、王昊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世飞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振昊、赵俞任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付怀宇为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昊、蔡琦为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蒋世启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类成龙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鹏飞为相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闫浩、杨震为相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岩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豪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吕飞、李金泽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乔成昊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杨艳的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闫明家的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宋建轶的区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张永明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蔺要伟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职务;
郭同达的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杨波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闫保岑、王传胜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黃萌、赵杰的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李马理的梅家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马颖颖的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赵太国、刘文艳的凤凰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张鹏飞的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胡丙东、李晓玲的相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李红福的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张阳、谭培湘、杨蕾的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临东政办字〔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全区2021年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贫困“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区26000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贫困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不断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范围,广泛募集资金,对2021年新申报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我区贫困“两癌”患病妇女实现救助全覆盖。(牵头单位: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区500名妇女儿童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做好选拔优秀女性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妇联主席进入“两委”班子,保证每个“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较上届有一定提高。(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妇联)
五、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2021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10%。(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170人。2021年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区170名以上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
七、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依法可以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告诫,由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超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明确告诫书作为证据的认定范围、证据种类、取证规则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妇联)
八、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持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创建活动。用好家庭家教家风APP平台,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APP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积极做好与学校的适应性融合。构建“1+3+N”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工作体系,持续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独特作用,通过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弘扬好家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科协、区关工委)
十、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在全区农村中小学校改造提升4所乡村学校少年宫,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场所。(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临东政办字〔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区政府决定建立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校联防”的学生防溺水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区级统筹、属地政府负责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二)督促指导各镇街、各部门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三)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网格化管理机制。
(四)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教体局、河东公安分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林业发展中心、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市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牵头单位及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各镇街分管负责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制定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教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网站等部门、单位,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开展警示教育,搞好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学生防溺水相关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区应急管理局:发挥应急部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学校(校车)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制度,落实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措施。加强应急值守,镇街及相关部门提出救援请求时,调度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区教体局:认真研究分析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查找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问题和原因,制订科学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学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各中小学校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网络体系,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校长要与班主任、教师签订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书,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师,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班主任、教师要与每一位学生签订防溺水“六不”承诺书,把预防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班级和每个学生,强化班级对未按时到校学生的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上学放学及双休日提醒制度。
河东公安分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积极配合开展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强化涉溺水事故接处警及警力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施救,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故责任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区民政局:发挥统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职责,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识。
区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督导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督导各镇街落实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矿坑防溺水监管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和防护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内深基坑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建筑工程内的深基坑、沟槽、水池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立安全警示牌。要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管理小区内涉水区域,水池、游泳池、景观水系、明渠暗沟等都要树立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对溺水事故的医疗救援,配合红十字会、教育部门等在学校、社区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学生、群众学习和掌握正确的救护常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管理职责,督促管理单位加强管辖范围内水面的防溺水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隔离带等防护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劝导、制止在水域管理范围内游泳、戏水人员。
区水务局:按照管理职责,在负责管理的河流、水沟、水渠、水塘、水库等水域,督促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安装隔离防护设施等。管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监管责任书,建立危险水域隐患排查与整改台账,组织专职的安全巡查队伍,在学生频繁活动的特殊时期、特殊水域开展不间断巡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管理职责,在负责管理的水产养殖池、农田建设项目等水域,督促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安装隔离防护设施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做好水域日常巡查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规范A级旅游景区涉水区域警示标志,加强旅游景区水域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执勤巡视、紧急救护措施。
区林业发展中心:按照管理职责,督促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在相关水域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安装隔离防护设施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做好水域日常巡查工作。
河东河道管理局:按照管理职责,督促基层所在直管河道、闸区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安全警示牌等、直管水闸闸区安装隔离防护设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做好水域日常巡查工作。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市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学生溺水后的救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属地责任。建立防溺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商例会,分析研判形势,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协调联动,形成防溺水工作合力。组织村庄(社区)对辖区内防溺水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池塘、水库、河渠、深沟、矿坑、机井等数量,建立完善“镇、村”基础信息台账,对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每处水域管理。针对水库、河道等事故多发地段和时段,逐级落实重点水域安全监管巡查防控责任,有条件的安装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播音设备。督促相关部门、责任单位、村庄(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大对可能发生人员溺水事故危险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指导村(社区)成立村级防溺水巡逻救护队并建立巡逻制度、落实巡逻人员,及时劝导、制止在水域管理范围、工程区域及在建水利工程内游泳、戏水人员。针对学生因毕业或放假等脱离学校管理、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监管等薄弱环节,指导社区、村(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安全监管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特殊家庭学生,摸清底数,列出清单,责任到人,定时联系提醒和监督教育,提高监管针对性。组织制定和完善防溺水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溺水救助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处置。加强舆情应对,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或专家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经召集人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联席会议建立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防溺水工作落实情况,并根据督查结果向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在联席会议部署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牵头落实预防学生溺水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抓好落实。
(二)密切联系、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共同研究分析学生溺水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及时应对、高效处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迅速、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学生溺水事件。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成员单位将本行业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计划和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区人民政府。
(四)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等部门要加大预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溺水突发事件多发时期的预警及救助工作。
附件:1.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附件1
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李 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何兆营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12345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张家迎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周 迎 区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成 员:王金贵 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
林祥磊 区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王 栋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崔贺之 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正科级)
张士全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特巡警大队大队长
杜学强 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治巡大队大队长
高珍芹 区民政局副局长(挂职)
李 磊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区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李希青 市经开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大队长
史松光 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张连学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郭清梅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孙钦建 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许世强 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周云艳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张灿尧 区林业发展中心二级主任科员
王继峰 河东河道管理局副局长
张红强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滕 腾 市经开区消防救援站副站长
马颖颖 九曲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
杨克泉 芝麻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挂职)
王全富 梅家埠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刘 峰 朝阳街道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艳秀 凤凰岭街道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张小霞 汤河镇人大副主席
葛瑞节 相公街道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学玲 郑旺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张艳云 八湖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高丽娜 汤头街道社会稳定办副主任
乔成昊 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附件2
河东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名 单
邵黎明 区委宣传部科员
王富军 区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科员
高 波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科员
杨成杰 区教育和体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科长
陈学书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刘飞虎 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治巡大队中队长
刘玉涛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科科员
赵玉东 区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王忠业 市经开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 江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站长
韩继涛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副科长
张 豪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长
刘玉萍 区水务局监督科科长
杜仁忠 区农业农村局科员
吴善光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市场管理科科长
葛文坛 区林业发展中心沂州海棠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黄 超 河东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
姜忠良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文员
巴明飞 市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员
胡晓伟 九曲街道九曲街道四级主任科员
聂海燕 芝麻墩街道副科级干部
刘双双 梅家埠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
蔡 琦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建娜 凤凰岭街道工作人员
王克晓 汤河镇人大秘书、宣传干事
管育萱 相公街道工作人员
高京爱 郑旺镇工作人员
张春笋 八湖镇应急办主任
徐国香 汤头街道卫健办工作人员
李 蕊 太平街道水利站站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年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三十八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三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四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临东政办字〔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需要,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鲁环发〔2021〕1号)、《临沂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临环发〔2021〕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关于水环境治理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开源引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总思路,以改善水环境为核心,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和污水收集处理,全面提升乡村水环境质量。
二、治理目标
以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目标,重点对全区所有河道的黑臭水体、村庄内及周边坑塘、沟渠的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治理。对区内存在黑臭水体的河道、坑塘、沟渠进行清淤疏浚,封堵非法排污口;整修、改造、提升,打造水文景观;对村庄内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通过控源截污、收集处理等方式,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排查摸底建立台账
以镇街为基本单元,由镇街牵头对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名称、地理位置、污染成因和治理范围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重点排查农村房前屋后的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名单于2021年5月15日前盖章上报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建立黑臭水体信息清单和台账,初步分析关键污染源和成因,于5月20日前制定治理方案,并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全力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对账销号”制度,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消除我区农村黑臭水体并巩固治理成果。
(二)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根据《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和《临沂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不同措施,对症下药,靶向治理:
1.控源截污。根据农村黑臭水体的7种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消除外源污染。
(1)农村生活污水类黑臭水体。有条件的镇街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人口聚集度高、具备管网铺设条件但市政管网短期内覆盖不到的村庄,加快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小规模拉运模式,就近运送至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强化污水治理设施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对不具备规模化生活污水治理条件的,重点抓好厕所粪污治理。以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畜禽养殖污水类黑臭水体。采取有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推行干清粪、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鼓励建立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加大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执法监管力度。(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配合)
(3)水产养殖类黑臭水体。减少冰鲜饵料投放,实施水生态修复。加大水产养殖尾水及底泥污染排放监管力度,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4)农村生活垃圾类黑臭水体。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清理农村黑臭水体沿岸积存垃圾、水面漂浮物,在彻底清理沿岸垃圾的基础上,对水面漂浮垃圾定期清捞。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严禁向河塘沟渠倾倒垃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种植业面源污染类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利用生态沟渠、自然水塘,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和地表径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河。(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6)工业污水类黑臭水体。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选择科学合理的治理技术,实行工业污水、黑臭水体协同治理。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和治理力度,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入园。(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7)其他类型黑臭水体。科学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治理方式。(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淤疏浚。对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体,开展内源治理。综合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合理确定底泥处置方式和去向,安全处理处置底泥,鼓励底泥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加强底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区水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水体净化。对经济条件较好的镇街,可对破损、垮塌的沟、塘、渠及时进行生态岸坡护理,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曝气方式,有效提升水体溶解氧水平和流动性。采取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投放滤食性鱼类和贝类等措施,重构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对计划搬迁撤并的空心村和过于分散、生态脆弱的村庄,在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前提下,维持渠道、河道、坑塘等农村水体自然岸线。禁止采用填埋、加盖、撒药、“三面光”、裁弯取直等简单粗暴治理方式破坏生态系统。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区水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1.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加快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细化落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湖的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职责,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推动农村河湖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区水务局牵头)
2.健全监管监测机制。构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监管体系,建立区级负责、镇街监督、村级参与的管理及清理维护制度,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完善运维管理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和运行管护,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固定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分别牵头,区水务局、区财政局配合)
4.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和村集体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群众参与度。(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强化镇街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机制。成立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整治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资金保障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区政府要将治理工程及后期运维管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项目的治理和运营。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发挥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让村民了解整治工作要求,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行为方式,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营造“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考核。区政府对农村黑臭水体水环境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镇街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懒政怠政、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镇街要严肃问责。各镇街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后提出申请,区政府组织联合验收。
附件:1.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1年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奖补办法和验收考核打分标准
3.2021年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明细表
附件1
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吴世强 区政府副区长、区红十字会会长
副组长: 王 颖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庞文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
大队长
成 员: 马 芳 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主任
刘玉启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曲丽娟 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延信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沈洪星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正科级)
陈际忠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文晓 区水务局副科级干部
王 玮 区重点项目审计服务中心主任
孙 强 区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徐 刚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二级主任科员
张桂山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刘统周 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助理
许金豹 九曲街道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刘景尧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磊 梅家埠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冯善鹏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庄新明 凤凰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乐通 汤河镇人大副主席
刘鹏飞 相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焦建 郑旺镇副镇长
宋金雷 八湖镇副镇长
王 垚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吕飞 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庞文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芳同志、刘玉启同志、曲丽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2021年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奖补办法和验收考核打分标准
一、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奖补办法
(一)奖励原则:镇街自筹资金对所辖区域黑臭水体进行治理改造,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本着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的原则,确保保质保量的完成此项工作。
(二)奖补标准:治理完成后的农村黑臭水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发放奖补:一是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异常;二是水质监测指标(每500m间距设置一个监测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必须全部达标;三是清淤产生的污泥要外运并妥善处置。
(三)奖补办法:对于验收考核合格的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由区政府奖补审计价格的70%,剩余部门由镇街(经开区)自行承担。
1.对于7月10日前完成水体治理,程序合规,验收合格成绩90分以上的项目,根据治理个数、实际治理面积、工程质量、审计资金数,按照70%比例进行奖补。
2.对于改造缓慢,工程质量一般,到8月份完成工程的镇街,按照40%比例进行奖补。
3.对于重视不够,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不达标,8月31日仍未完成黑臭水沟治理的项目,财政不予承担补助,依照镇街年综合考评扣分项进行扣分。
二、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考核打分标准
镇街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检查结果进行打分,总评分达到90以上视为验收合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治理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等三部分,包括以下指标:
1.无水沟黑臭信访,随机访谈10名村名,村民满意度>80%;(15分)
2.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10分)
3.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源头治理措施到位;(15分)
4.河(塘、沟渠)底无明显黑臭淤泥,清淤产生的污泥要外运并妥善处置,岸边无垃圾;(10分)
5.水质优于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限值;(15分)
6.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10分)
7.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吸引当地村民充分参与;(10分)
8.黑臭水沟治理按时间节点完成(15分),拖后一天扣1分。
附件3
2021年河东区农村黑臭水体明细表
序号 |
乡镇或街道社区 |
行政村 名称 |
水体名称 |
水体类型 |
涉及的自然村 |
水域面积(m2) |
长(m) |
宽 (m) |
黑臭段起点 |
起点坐标 |
黑臭段终点 |
终点坐标 |
||
东经 |
北纬 |
东经 |
北纬 |
|||||||||||
1 |
凤凰岭 |
王家社区 |
王家社区 |
汪塘 |
何官庄村 |
5950 |
85 |
70 |
何官庄 |
118.48 |
35.08 |
何官庄 |
118.48 |
35.08 |
2 |
凤凰岭 |
黑屯社区 |
黑屯社区 |
水沟 |
王岭村 |
492 |
246 |
2 |
王岭 |
118.50 |
35.08 |
王岭 |
118.50 |
35.08 |
3 |
凤凰岭 |
王家社区 |
王家社区 |
水沟 |
郭黑墩村 |
2000 |
1000 |
2 |
郭黑墩 |
118.28 |
35.51 |
郭黑墩 |
118.28 |
35.51 |
4 |
相公街道 |
安子林村 |
安子林001 |
水沟 |
安子林 |
300 |
200 |
1.5 |
安子林村 |
118.51 |
35.16 |
安子林村 |
118.53 |
35.16 |
5 |
相公街道 |
西沈阳 |
西沈阳001 |
水沟 |
西沈阳 |
288 |
360 |
0.8 |
西沈阳 |
118.44 |
35.11 |
西沈阳 |
118.44 |
35.11 |
6 |
相公街道 |
小茅茨 |
小茅茨001 |
水沟 |
新城-小茅茨 |
8800 |
1100 |
8 |
新城村 |
118.51 |
35.11 |
小茅茨 |
118.51 |
35.12 |
7 |
太平街道 |
东白塔 |
东南白塔洪岭沟 |
水沟 |
东南白塔 |
3000 |
1500 |
2 |
丽华木业门口 |
118.49 |
35.21 |
八湖与太平交界 |
118.49 |
35.21 |
8 |
太平街道 |
东白塔 |
东南白塔至铜佛官庄路北水沟 |
水沟 |
东南白塔 |
1000 |
500 |
2 |
残次林路 |
118.50 |
35.19 |
铜佛官庄交界 |
118.50 |
35.19 |
9 |
太平街道 |
东张屯 |
得胜庄南村东支渠 |
水沟 |
得胜庄 |
6000 |
3000 |
2 |
得胜庄张月山养鸡场 |
118.47 |
35.16 |
八间屋中心路交汇处 |
118.47 |
35.16 |
10 |
太平街道 |
郭太平 |
王太平总干东侧500米 |
水沟 |
王太平 |
1000 |
500 |
2 |
郑太路干渠南道洪溪 |
118.46 |
35.18 |
小区东干渠桥 |
118.46 |
35.18 |
11 |
汤头街道 |
居泉村 |
居泉村 |
沟渠 |
居泉村 |
200 |
100 |
2 |
居泉村东 |
118.57 |
35.36 |
居泉村西 |
118.56 |
35.36 |
12 |
汤头街道 |
友谊村 |
友谊村 |
水沟 |
北尤庄 |
800 |
300 |
2 |
北尤庄 |
118.52 |
35.22 |
前篆注 |
118.53 |
35.29 |
13 |
汤头街道 |
李家寨 |
李家寨 |
水沟 |
李家寨 |
2000 |
500 |
4 |
李家寨 |
118.55 |
35.37 |
崔台子 |
118.56 |
35.38 |
14 |
汤头街道 |
崔台子 |
崔台子 |
水沟 |
崔台子 |
600 |
150 |
10 |
崔台子村东 |
118.55 |
35.37 |
李家寨西 |
118.55 |
35.37 |
15 |
汤头街道 |
汤泉社区 |
汤泉社区 |
水沟 |
西北村 |
2440 |
610 |
4 |
西北村西 |
118.50 |
35.27 |
西北村东 |
118.50 |
35.27 |
16 |
汤头街道 |
团埠村 |
团埠村 |
坑塘 |
团埠村 |
200 |
20 |
10 |
团埠西 |
118.52 |
35.35 |
团埠西 |
118.52 |
35.35 |
17 |
汤头街道 |
李家寨 |
李家寨 |
坑塘 |
李家寨 |
70 |
10 |
7 |
李家寨南 |
118.56 |
35.37 |
李家寨南 |
118.56 |
35.37 |
18 |
汤头街道 |
王家堰 |
王家堰 |
沟渠 |
王家堰 |
500 |
500 |
1 |
王家堰东南 |
118.56 |
35.35 |
王家堰西南 |
118.56 |
35.35 |
19 |
郑旺镇 |
何家戈村 |
何家戈村西 |
水沟 |
何家戈村 |
9000 |
3000 |
3 |
何家戈村西 |
118.62 |
35.13 |
何家戈村西 |
118.61 |
35.14 |
20 |
郑旺镇 |
张家湾村 |
张家湾村北 |
水沟 |
张家湾村 |
3000 |
1000 |
3 |
张家湾村西 |
118.33 |
35.90 |
久沂庄村东 |
118.56 |
35.14 |
21 |
郑旺镇 |
宋家场村 |
宋家场村西 |
水沟 |
宋家场村 |
1800 |
600 |
3 |
宋家场村西 |
118.62 |
35.17 |
宋家场村西 |
118.62 |
35.17 |
22 |
郑旺镇 |
赵邱庄村 |
赵庄村南 |
水沟 |
赵庄村 |
4000 |
1000 |
4 |
赵庄村 |
118.60 |
35.16 |
赵庄村 |
118.61 |
35.16 |
23 |
郑旺镇 |
林郑旺村 |
柳沟林郑旺段 |
水沟 |
林郑旺村 宋场村 |
6000 |
1000 |
6 |
宋场村 |
118.62 |
35.16 |
林郑旺村 |
118.61 |
35.16 |
24 |
郑旺镇 |
镇东村 |
连村路西水沟 |
水沟 |
段家村、大王家、小王家、朱庙村、东张岭 |
12500 |
2500 |
5 |
段家村 |
118.64 |
35.17 |
东张岭村 |
118.63 |
35.15 |
25 |
郑旺镇 |
小尤家村 |
柳沟小尤家段 |
水沟 |
小王家、段家、小尤家 |
12000 |
3000 |
4 |
小王家 |
118.62 |
35.16 |
小尤家 |
118.64 |
35.17 |
26 |
郑旺镇 |
大尤家村 |
柳沟大尤家段 |
水沟 |
小尤家、石汪崖、大尤家 |
10000 |
2000 |
5 |
小尤家 |
118.64 |
35.17 |
大尤家 |
118.6 |
35.18 |
27 |
郑旺镇 |
镇东村 |
朱庙村西水沟 |
水沟 |
朱庙村 |
4000 |
1000 |
4 |
朱庙村 |
118.63 |
35.16 |
朱庙村 |
118.62 |
35.16 |
28 |
郑旺镇 |
大赵家 |
兴旺路西水沟 |
水沟 |
小王家、朱庙、东张岭、常旺、大赵家 |
16000 |
3200 |
5 |
小王家 |
118.62 |
35.16 |
大赵家村 |
118.61 |
35.14 |
29 |
郑旺镇 |
常旺街村 |
连村路西水沟 |
水沟 |
常旺街村 |
4000 |
800 |
5 |
常旺街村 |
118.63 |
35.15 |
常旺街村 |
118.63 |
35.15 |
30 |
汤河镇 |
坊坞社区 |
坊坞社区01 |
水沟 |
后朱井寺 |
1600 |
400 |
4 |
后朱井寺 |
118.59 |
35.10 |
后朱井寺 |
118.59 |
35.10 |
31 |
汤河镇 |
洽沟社区 |
洽沟社区01 |
水沟 |
后踅庄村 |
1200 |
600 |
2 |
后踅庄村 |
118.33 |
35.65 |
后踅庄西 |
118.32 |
35.67 |
32 |
汤河镇 |
洽沟社区 |
洽沟社区02 |
污水 |
周官庄、中洽沟、西洽沟、东洽沟 |
6000 |
2000 |
3 |
周官村西 |
118.55 |
35.11 |
东洽沟村东 |
118.57 |
35.09 |
33 |
汤河镇 |
洽沟社区 |
洽沟社区03 |
水沟 |
前踅庄 |
750 |
150 |
5 |
家东 |
118.55 |
35.09 |
家东 |
118.56 |
35.09 |
34 |
汤河镇 |
洽沟社区 |
洽沟社区04 |
水沟 |
前踅庄、后踅庄、西洽沟 |
1800 |
600 |
3 |
北岭 |
118.55 |
35.10 |
北岭 |
118.55 |
35.10 |
35 |
汤河镇 |
曲坊社区 |
曲坊社区01 |
汪塘 |
前朱井寺村 |
2400 |
120 |
20 |
前朱井寺 |
118.59 |
35.09 |
前朱井寺村 |
118.59 |
35.09 |
36 |
汤河镇 |
滨河社区 |
滨河社区01 |
水沟 |
前东庄村 |
420 |
700 |
1 |
前东庄 |
118.59 |
35.08 |
村西大路两旁 |
118.59 |
35.08 |
37 |
汤河镇 |
海棠社区 |
海棠社区01 |
水沟 |
后张庄 |
4000 |
1000 |
4 |
后张庄 |
118.56 |
35.07 |
后张庄 |
118.55 |
35.07 |
38 |
汤河镇 |
海棠社区 |
海棠社区02 |
水沟 |
旦彰街 |
3300 |
1000 |
1.3 |
旦彰街 |
118.56 |
35.07 |
旦彰街 |
118.56 |
35.08 |
39 |
汤河镇 |
海棠社区 |
海棠社区03 |
水沟 |
旦彰街 |
480 |
80 |
0.6 |
旦彰街 |
118.56 |
35.08 |
旦彰街 |
118.56 |
35.08 |
40 |
汤河镇 |
海棠社区 |
海棠社区04 |
水沟 |
旦彰街 |
400 |
200 |
2 |
旦彰街 |
118.55 |
35.07 |
旦彰街 |
118.54 |
35.07 |
41 |
汤河镇 |
坊坞社区 |
坊坞社区02 |
水沟 |
大坊坞村 |
400 |
200 |
2 |
大坊坞村 |
118.59 |
35.10 |
大坊坞村 |
118.59 |
35.10 |
42 |
汤河镇 |
故县社区 |
故县社区01 |
水沟 |
周故县村 |
200 |
100 |
2 |
周故县村西 |
118.51 |
35.08 |
周故县村西 |
118.51 |
35.08 |
43 |
汤河镇 |
故县社区 |
故县社区03 |
水沟 |
赵故县 |
150 |
150 |
1 |
张故县 |
118.51 |
35.08 |
赵故县村西 |
118.51 |
35.08 |
44 |
汤河镇 |
故县社区 |
故县社区04 |
水沟 |
张故县村 |
2000 |
2000 |
1 |
如桂汪后 |
118.51 |
35.09 |
窑厂后 |
118.49 |
35.08 |
45 |
汤河镇 |
故县社区 |
故县社区05 |
水沟 |
张故县村 |
1700 |
1700 |
1 |
张洪胜 |
118.51 |
35.08 |
王故县路 |
118.51 |
35.08 |
46 |
汤河镇 |
故县社区 |
故县社区06 |
水沟 |
张故县村 |
500 |
500 |
1 |
张德豪 |
118.50 |
35.09 |
敬才厂南 |
118.50 |
35.08 |
47 |
汤河镇 |
故县社区 |
故县社区07 |
水沟 |
张故县村 |
500 |
500 |
1 |
佃坤地 |
118.49 |
35.08 |
西大沟南 |
118.49 |
35.08 |
48 |
汤河镇 |
新城社区 |
新城01 |
水沟 |
南辛庄 |
150 |
50 |
3 |
南辛庄村北长 |
118.54 |
35.07 |
南辛庄村 |
118.54 |
35.07 |
49 |
朝阳 |
三官庙 |
三官庙 |
水沟 |
三官庙 |
约600 |
300 |
2 |
村内水沟 |
118.52 |
35.02 |
村内水沟 |
118.52 |
35.02 |
50 |
朝阳 |
田庄 |
中田庄 |
水沟 |
中田庄 |
5000 |
2000 |
2.5 |
养马庄 |
118.49 |
35.01 |
玉白河 |
118.49 |
35.00 |
51 |
梅家埠 |
韩家埠 |
韩家埠 |
沟渠 |
韩家埠 |
180 |
90 |
2 |
刘全帅屋后 |
118.28 |
34.54 |
杨庆国果园北 |
118.28 |
34.54 |
52 |
梅家埠 |
王家埠 |
王家埠 |
沟渠 |
王家埠 |
42.5 |
85 |
0.5 |
刘玉山门前 |
118.28 |
34.55 |
林得起门前 |
118.28 |
34.55 |
53 |
梅家埠 |
王家埠 |
王家埠 |
沟渠 |
王家埠 |
3000 |
1000 |
3 |
正大路与彭白河路交汇西 |
118.29 |
34.55 |
正大路与南外环交汇西 |
118.29 |
34.51 |
54 |
梅家埠 |
钟家埠 |
钟家埠 |
沟渠 |
钟家埠 |
500 |
100 |
5 |
村东南北排水沟北头 |
118.28 |
34.55 |
村东南北排水沟南头 |
118.28 |
34.55 |
55 |
梅家埠 |
钟家埠 |
钟家埠 |
沟渠 |
钟家埠 |
4000 |
1000 |
4 |
正大路与南外环交汇西北 |
118.29 |
34.51 |
联邦路与南外环交汇东北 |
118.29 |
34.54 |
56 |
梅家埠 |
月亮湾西区 月亮湾东区 月亮湾北区 |
月亮湾西区 月亮湾东区 月亮湾北区 |
沟渠 |
姜墩刘村 解湖杨湖 李湖后道口 庄坞新宅子 |
14000 |
1000 |
14 |
姜墩 |
118.43 |
34.97 |
李湖 |
118.54 |
34.06 |
57 |
芝麻墩 |
徐家村 |
徐村工业园 |
水沟 |
徐家村 |
180 |
120 |
1.5 |
徐家村 |
118.24 |
35.21 |
徐家村 |
118.24 |
35.21 |
58 |
芝麻墩 |
东兰墩 |
东兰墩 |
水沟 |
东兰墩 |
7500 |
500 |
15 |
东兰墩 |
115.43 |
35.04 |
东兰墩 |
118.43 |
35.04 |
59 |
芝麻墩 |
前杨墩 |
前杨墩 |
水沟 |
前杨墩 |
40 |
20 |
2 |
悦达路 |
118.46 |
35.02 |
前杨墩 |
118.46 |
35.02 |
60 |
芝麻墩 |
石碑 |
石碑 |
水沟 |
石碑 |
400 |
200 |
2 |
石碑村文化广场东侧 |
118.46 |
35.04 |
石碑 |
118.46 |
35.04 |
61 |
芝麻墩 |
后杨墩 |
后杨墩 |
水沟 |
后杨墩 |
6000 |
3000 |
2 |
后杨墩 |
118.46 |
35.03 |
后杨墩 |
118.46 |
35.03 |
62 |
芝麻墩 |
石碑 |
石碑 |
水沟 |
石碑 |
450 |
150 |
3 |
石碑村委拐角处 |
118.47 |
35.04 |
石碑村文化广场西 |
118.47 |
35.04 |
63 |
芝麻墩 |
石碑 |
石碑 |
水沟 |
石碑 |
765 |
255 |
3 |
天一商混北侧水沟 |
118.46 |
35.04 |
盛德冷藏厂西南角路口 |
118.46 |
35.04 |
64 |
芝麻墩 |
石碑 |
石碑 |
水沟 |
石碑 |
1092 |
364 |
3 |
盛德冷藏厂西南角路口 |
118.46 |
35.04 |
临沂华能电子东侧路口 |
118.46 |
35.04 |
65 |
八湖镇 |
管仲河 |
管仲河 |
河流 |
郭圪墩、管仲河、八湖、邵八湖、徐八湖、古沂庄 |
60000 |
4000 |
15 |
郭圪墩 |
118.54 |
35.20 |
古沂庄 |
118.53 |
35.66 |
66 |
八湖镇 |
付赤坡 |
刘沟子 |
水沟 |
丰赤坡、付赤坡 |
12900 |
4300 |
3 |
汤头镇贾家官庄村 |
118.562 |
35.29 |
付赤坡 |
118.54 |
35.25 |
67 |
八湖镇 |
驻马滩 |
葫芦沟 |
水沟 |
驻马滩、谢圪墩、王圪墩、张圪墩 |
61680 |
3084 |
20 |
驻马滩 |
118.56 |
35.21 |
张圪墩 |
118.55 |
35.19 |
68 |
八湖镇 |
张五湖 |
五湖东沟 |
水沟 |
张五湖、徐五湖 |
8700 |
1450 |
6 |
汤头镇大徐五湖 |
118.53 |
35.27 |
张五湖 |
118.53 |
35.22 |
69 |
八湖镇 |
古沂庄 |
鸭蛋沟 |
水沟 |
古沂庄 |
58300 |
5300 |
11 |
八间屋 |
118.50 |
35.17 |
古沂庄 |
118.53 |
35.16 |
70 |
八湖镇 |
窦岭 |
洪岭沟 |
水沟 |
铜佛官庄、窦岭、小新庄、张八湖、邵八湖、古沂庄 |
140000 |
14000 |
10 |
铜佛官庄 |
118.51 |
35.20 |
古沂庄 |
118.53 |
35.16 |
71 |
八湖镇 |
丰赤坡 |
丰赤坡南沟 |
水沟 |
付赤坡、史宅子、丰赤坡、刘店子、吴十二湖 |
20896 |
5224 |
4 |
付赤坡村南 |
118.56 |
35.24 |
刘店子梁子沟入口 |
118.59 |
35.23 |
72 |
八湖镇 |
大十六湖 |
大十六湖北沟 |
河流 |
大十六湖 |
16400 |
4100 |
4 |
莒南县光亮门村 |
118.63 |
35.23 |
八湖镇大十六湖村 |
118.59 |
35.23 |
73 |
八湖镇 |
大十六湖 |
梁子沟 |
河流 |
大十六湖、小十六胡、星移庄、坊上、驻马滩、张圪墩、东南角、河北崖、朱程旺 |
1140000 |
11400 |
100 |
大十六湖 |
118.60 |
35.52 |
郑旺镇邱官庄 |
118.56 |
35.14 |
(2020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精准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节俭、低碳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不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条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等,制定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自动监测站点,扩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覆盖面。
第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方式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
按照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或者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周边区域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及时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强化协同管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常态长效机制,深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布局,重点推进高排放企业退城入园、物流市场搬迁整治、工业污染源整治、散煤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推动大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钢铁、焦化、建筑陶瓷等重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板材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板材产业园区建设,逐步完成板材企业入园或者整改提升。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主动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和原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城乡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者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饲料、养殖、屠宰、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燃煤设施整治计划。
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不得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推广使用清洁煤炭、优质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优质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逐步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道路建设,优化路网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实行重型车辆绕城行驶。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以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绿色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物流产业提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各类物流园区、配载货场和批发市场,落实物流产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线监测、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车辆进出口等重点检测部位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视频录像应当连续储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
第四十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无尘机扫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临时闲置土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合理利用技术和项目,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电子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并向社会公布。在其他区域烧烤的,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施用其他药物的,应当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优先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种,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地面清理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及二次飞絮。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种植户种植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 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
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第十四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
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
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
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文化娱乐经营;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
(三)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四)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和淫秽、色情等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禁止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管理
第九条 文化娱乐经营主要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游艺场、舞厅、音乐茶(餐)座、电子游戏以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营业证照的,须取得临时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外单位聘请参加营业性演出或从事业余的文化有偿服务活动,须经本单位批准。
演出和服务收入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比例交给本单位。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聘用单位凭被聘人员单位批准证书聘用,并应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交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单位应聘应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舞厅、音乐茶(餐)座的经营者不得雇用舞伴。
第三章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是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放映和电视摄像有偿服务等。
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不得出版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音像复录生产单位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生产用的母带转让、出售;不得自行编录、复录、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翻录活动。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物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音像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
严禁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个体和集体单位不得经营录像制品和录像放映。
经批准从事收费的录像放映单位,不得将录像放映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使用的进口音像资料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禁止进行营业性播放。
第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销售、放映的音像制品,销售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和放映,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第四章 书刊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书刊经营是指图书(包括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第二十条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批准范围出版图书、报刊,严格执行选题计划、报批制度和书稿的编辑、审查制度。对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书稿一律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承印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有出版单位的委印证明,并按委印证明的要求印刷,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增加印数;不得将委印出版物的图版、纸型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禁止印刷企业承印非法出版物或自编、自印、自售出版物。
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 书刊发行、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范围和方式从事书刊经营活动。个体书店(摊)和未经批准的集体书店不得经营书刊批发业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发行范围,不得公开销售。
非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编印图书、报刊出售。经批准编印的内部图书资料,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五条 非正式发行单位不得进行或参与出版物的征订、发行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强行征订、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用书及辅导读物和国家规定包销类的大中专教材,一律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包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订、发行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销活动,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出版物,销售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第五章 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系统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的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和社会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审批和书刊经营活动的管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书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工商、税务、公安行政部门除负责文化市场经营的登记发照、税务征收、场所治安管理外,协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授权所在市(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 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五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一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
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国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第六十四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五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七条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一)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临东政办字〔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一业一证”改革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我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持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改革目标
在2020年“一业一证”改革20个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行业,扩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许可及监管制度,实现50个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全覆盖,确保我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三、改革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实现“一单覆盖”。对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新增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全区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依照规定动态管理《河东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许可事项变动调整为1项的行业,不再实行“一业一证”改革。(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相对集中审批事权,实现“一门办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围绕行业综合许可,优化部门审批许可资源,实施系统重塑,统筹窗口综合服务,集成现场核查,统一审批结果送达,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纵向贯通、横向相联的一体化审批许可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需要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可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证照免费寄递、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跨级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七)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用时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需要现场核查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统一使用全省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加强审管协同,实现“一体联动”。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完善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双向推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使用山东省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版面内容和证书规格。根据省级部署统一行业综合许可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接口规范、数据采集、运行管理。5月20日前,改革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联合制定本行业“一业一证”改革执行方案。(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落实平台使用。按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5月底前,使用“一业一证”平台,全面推开相关业务。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双向认领。(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稳步发放证件。各级有关部门对新增行业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新增加行业许可流程纳入“一业一证”平台运行前,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行业综合许可。(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各行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联合成立由业务骨干、业务系统技术人员组成的行业改革攻坚小组,具体负责改革行业的标准制定、材料精简、数据共享、流程优化等工作。
(二)推动数据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健全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要提升智慧化水平,通过河东区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行业综合许可和法定许可信息推送,强化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开展定期调度,加强督导考核。“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改革推进情况的调度,建立健全以办件量、覆盖率、创新做法等为要素的考核推进机制。各行业改革攻坚小组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深化改革的具体建议,推进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
(四)广泛宣传推广,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一业一证”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
附件:河东区“一业一证”改革新增行业目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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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一业一证”改革新增行业目录 |
||||||
序号 |
行业综合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行政审批事项 |
备注 |
1 |
建筑行业综合许可 |
E47、E48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包、专包、劳务) |
|
2.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4.取水许可 |
||||||
2 |
检验检测行业综合许可 |
M745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
3.计量授权 |
||||||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
5.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资格类许可 |
||||||
3 |
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3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
2.压力容器类生产许可 |
||||||
3.压力管道类生产许可 |
||||||
4.其他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
||||||
4 |
重要工业产品行业综合许可 |
C26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 |
||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
||||||
3.其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
4.取水许可 |
||||||
5 |
医疗器械经营行业综合许可 |
F525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
4.食品经营许可 |
||||||
6 |
眼镜验配行业综合许可 |
F525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
4.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眼保健食品时) |
||||||
7 |
美容美发行业综合许可 |
O804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涉及生活美容场所和美发场所) |
||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从事医疗美容时) |
||||||
3.食品经营许可 |
||||||
8 |
民办营利性医院行业综合许可 |
Q84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养健康 |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候诊室时) |
||||||
3.放射诊疗许可 |
||||||
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时) |
||||||
5.食品经营许可 |
||||||
9 |
上网服务行业综合许可 |
R9013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公安分局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
4.食品经营许可 |
||||||
10 |
游艺娱乐(游艺厅)行业综合许可 |
R90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 |
1.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4.食品经营许可 |
||||||
11 |
洗浴行业综合许可 |
O805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 |
1.食品经营许可 |
|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4.取水许可 |
||||||
12 |
歌舞娱乐行业综合许可 |
R90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文化创意 |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3.食品经营许可 |
||||||
4.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13 |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综合许可 |
P839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
2.食品经营许可 |
||||||
14 |
汽车加气行业综合许可 |
F5266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1.气瓶充装许可 |
新能源行业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部分区市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的,不再发放) |
||||||
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4.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
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
6.食品经营许可 |
||||||
15 |
汽车加油行业综合许可 |
F5265 |
区商务局 |
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仅限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 |
2.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
3.食品经营许可 |
||||||
16 |
酿酒行业综合许可 |
C15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17 |
调味品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46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18 |
饮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5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
19 |
食用油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33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食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20 |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制造行业综合许可 |
C333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压力容器) |
|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
||||||
3.取水许可 |
||||||
21 |
驾校行业综合许可 |
P8399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
22 |
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 |
R88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创意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3.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
4.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区场、旧货区场、艺术品区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
5.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
6.出版物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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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养殖业行业综合许可 |
A03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3.取水许可 |
||||||
24 |
肥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26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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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宠物店(医院)行业综合许可 |
O82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动物诊疗许可 |
已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无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
|
2.兽药经营许可 |
||||||
26 |
包装装潢印刷品行业综合许可 |
C2319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
2.取水许可 |
||||||
27 |
水泥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3011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
2.取水许可 |
||||||
28 |
月子中心行业综合许可 |
O809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食品经营许可 |
||
2.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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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货运行业综合许可 |
G60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2.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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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 |
C132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省级审批事权,待委托下放后纳入) |
||||||
3.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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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1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五条 鼓励、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服务承诺。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关于购票、乘机、安检等涉及旅客权益的重要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旅客服务内容。
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
第七条 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四)超售处置规定;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第十条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进行核验,不得允许未签订协议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平台上从事客票销售活动。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处理旅客与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投诉纠纷,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台内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完善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能够有效实施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客票销售
第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五)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六)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八)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前款信息或者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提示购票人阅读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运输总条件的途径。
第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国际客票时,应当提示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第二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二)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保存客票销售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前款规定的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二十二条 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三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五章 乘 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行李托运、安检、海关、边检、登机口、中转通道等旅客乘机流程的关键区域设置标志标识指引,确保标志标识清晰、准确。
第二十九条 旅客在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第三十条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第三十二条 旅客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旅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对旅客健康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行李在运送过程中延误、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行李跟踪等新技术应用,建立旅客托运行李全流程跟踪机制。
第三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
(二)免费行李额;
(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
(四)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五)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者运输小动物的种类及相关要求;
(六)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
(七)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收运行李后向旅客出具纸质或者电子行李凭证。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第四十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章 航班超售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超售客票的,应当在超售前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绝登机。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超售处置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超售信息告知规定;
(二)征集志愿者程序;
(三)优先登机规则;
(四)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
第四十四条 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征集志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
未经征集志愿者程序,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第四十五条 在征集志愿者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志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志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赔偿,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第八章 旅客投诉
第五十条 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收到旅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五十三条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受民航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的投诉。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和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等投诉渠道,实现全国投诉信息一体化。
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的,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九章 信息报告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运输总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备案的运输总条件应当与对外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将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投诉受理机构等信息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要求报送旅客运输服务有关数据和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适用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的;
(二)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为旅客提供超售后的服务的;
(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开展投诉受理或者处理工作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的;
(二)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准确提供相关服务规定或者擅自更改承运人相关服务规定的;
(三)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的;
(四)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的;
(五)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信息的;
(六)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出具被拒绝运输书面说明的;
(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
(八)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要求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的;
(九)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要求提供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
(十)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的;
(十一)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能力的;
(十二)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保存投诉记录的;
(十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处理投诉的;
(十四)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将运输总条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备案的;
(十五)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将投诉相关信息备案的;
(十六)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第六十条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履行核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旅客个人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办理客票变更、退票或者未履行协助义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还服务费用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标识,构成《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三)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四)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七)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八)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九)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一)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十二)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十三)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十四)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十五)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十六)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十七)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十八)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十九)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二十)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二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二十二)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三)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二十四)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二十五)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二十六)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二十七)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二十八)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二十九)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三十)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一)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二)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三)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三十四)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三十五)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三十六)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以工作日计算的时限均不包括当日,从次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1996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49号)、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4号)和1997年12月8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关于客票变更、退票以及旅客投诉管理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2号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18年12月27日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字号单独编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等名称。
第八条 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机构应当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机构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部门联合制定方式。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机构,将下列合法性审核材料转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表;
(五)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除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意见建议的协调情况外,还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情况作出说明。
起草机构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办公机构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机构,或者要求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未经法治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法治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法治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法治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机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的会议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形式包括部(厅、局、委)务会议、办公会议等。重大问题应当经过党组(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起草机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报、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机构应当负责同步对其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存在误解误读,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及时进行回应,消除误解和疑虑。
第二十五条 起草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五份及电子文本送本部门法治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程序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同。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编纂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范性文件编纂。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起草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或者依照本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修改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九条 起草机构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组织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是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应当依照职责和法定权限通知有权处理机关督促纠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法治工作机构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起草机构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本级党委、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10年7月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和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2号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18年12月27日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字号单独编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等名称。
第八条 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机构应当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机构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部门联合制定方式。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机构,将下列合法性审核材料转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表;
(五)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除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意见建议的协调情况外,还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情况作出说明。
起草机构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办公机构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机构,或者要求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未经法治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法治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法治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法治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机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的会议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形式包括部(厅、局、委)务会议、办公会议等。重大问题应当经过党组(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起草机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报、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机构应当负责同步对其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存在误解误读,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及时进行回应,消除误解和疑虑。
第二十五条 起草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五份及电子文本送本部门法治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程序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同。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编纂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范性文件编纂。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起草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或者依照本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修改并重新发布。
第二十九条 起草机构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组织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是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应当依照职责和法定权限通知有权处理机关督促纠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法治工作机构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起草机构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本级党委、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10年7月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和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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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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