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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临东政办字〔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东政办字〔202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加人才住房供给,完善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措施,建设筹集一批租赁型人才公寓,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更好地满足人才居住需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建设筹集600套租赁型人才公寓。首批计划为任务量的50%,于2022年启动,三年内完成;后续计划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适时启动。

三、保障范围

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我区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和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分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租赁型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方式。以集中新建为主,可委托企业代建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目录,确需划拨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做好衔接,符合条件的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新建,也可通过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建等方式建设筹集。

(二)建设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职住平衡。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户型按照建筑面积分50-70平方米、7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三种标准,其中120平方米以上户型占总套数的比例不超过10%(购买存量房屋作为租赁型人才公寓使用的,面积不受比例限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应面积管理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人才公寓要合理布局公共空间,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家用电器和家具,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金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租赁型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的价格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具体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政策支持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统一进行支付。

(四)房屋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根据人才数量和住房建设筹集情况,综合人才层次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前要根据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

可供分配的房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应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确定的选房结果办理房屋交付。

承租房屋后,不再具备人才公寓承租资格需退出的,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房屋清退,并将退出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退出的房屋统一纳入分配房源重新分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人才公寓保障的个人,一经查实即取消承租资格,收回房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运营单位负责,费用通过租金收入等渠道解决。

租赁型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租住,周转使用。人才公寓项目运营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修、设施维护、日常巡查、定期核查等。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和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配合管理。对擅自改变用途使用、违规转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等违规违约行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时退房和缴清各类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重点做好用地供应、规划建设、资格审查、房屋分配、运营管理、审批服务和资金支持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

(三)强化政策支持。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可用于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用地收储、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和房源建设筹集等。在政府债务限额内,研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运用PPP模式投资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人才公寓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按有关规定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附件:1.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沂市河东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刚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冠军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恩朋    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东民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武江霞    区发改局党组成员、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洪强     区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贺   飞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袁分分     区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

            刘淑举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张   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于   扬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科级干部

            刘阳强     区大数据局三级主任科员

            郑洪峰     河东区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文瑞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东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相关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实施人才公寓项目建设,牵头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房屋分配和房源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和资金支持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资格人员名单,参与制定人才住房分配政策和人才公寓建设计划,配合做好人才数据信息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市局落实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供应、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的办理工作。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和金融优惠支持政策的协调工作。

区大数据局牵头协调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工作,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及人才住房数据信息管理工作。

河东区税务局负责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人才公寓项目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附件2


临沂市河东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运营租赁型人才公寓,加快聚集符合河东区发展建设的各类优秀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扎根的良好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在河东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轮候分配”的模式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租赁以人才所在企业(单位)名义申请入住。

在河东区内工作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入住流程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配租分批次进行,采取“先申报、后入住”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入住的人才和企业应当向河东区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证明其人才类别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3)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审核。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分配、入住。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分配结束后7日内,申请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三方租赁合同需交区住建局备案。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作为运营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负责人才公寓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收入由运营公司收取,政策支持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统一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入住协议应载明公寓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责任、合同终止等条款。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审核承租人是否继续满足条件。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区人社局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核,用人单位应对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主动向区人社局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公司做好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支付政策支持费用。运营公司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自办理退租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后,在不超过本文规定居住面积上限的前提下,因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可向区人社局申请退房重选。符合条件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的,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原件核实。

(2)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提供人才资格认定证明原件核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个人或企业(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隐瞒情况、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经查实,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并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离职且不在河东区工作的。

(2)承租人违约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人才公寓、擅自改变该公寓居住用途或公寓结构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4)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其他违反公寓入住合同约定行为的。

(5)承租人在临沂市五区内购买住房的。

(6)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承诺书

2.河东区人才公寓入住审批表

3.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4.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1


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已完整阅读《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本单位(本人)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有造假,无论情节,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入住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单位(本人)注册地点或工作地点出现变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河东区人社局报告。如逾期不报告、存在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情形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不符合入住条件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信息

姓 名


出生年月


照片粘贴处

性 别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全日制学历学位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职务或职称


联系电话


所获人才荣誉/称号


入职河东工作日期

年 月

临沂五区是否有房


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本地缴纳:□是□否 ;本单位缴纳: □是□否

申请单位和本人

意 见

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河东区人社局

意 见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4


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学位/

职称

所在单位及

职务

入职河东区

日期

五区内

是否有房

联系电话

备注































注:五区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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