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建发〔2023〕1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区纪委关于“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的原则。始终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着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集体讨论的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3、惩防并举的原则。党组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规章和法纪办事,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及以权谋私等行为,班子成员应予抵制,并报请上级机关严肃查处。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单位有关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单位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3、后勤管理和服务的重大改革、重要举措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工作安排。
5、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要行政执法活动、大额行政处罚,重大改革、重要举措事项。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职称评聘、评先树优。
8、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科室设置和调整变动。
2、科级及以下干部竞争上岗,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
3、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考录,新进工作人员。
4、处分党员及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5、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和涉及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指一次性项目安排)
1、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2、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装饰工程项目。
3、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服务购买等项目。
4、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含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租赁)。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指一次性使用额度)
1、年度财政资金预决算草案的制定和修改。
2、单项预算追加(减)支出10万元及以上事项。
3、除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常规支出外,1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财政资金使用支出事项,已通过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4、1万元以上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
5、1万元以上的会议、学习培训、对外宣传、公务接待等公务性支出。
6、1万元以上的扶贫、捐赠。
7、1万元以上的捐款、集资。
8、其他1万元以上的公务性支出项目。
9、其他需要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党组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程序
1、议题确定。议题原则上由书记、党组成员提出;涉及重要政策性问题和干部问题,由书记提出。
2、材料准备。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汇报材料要简明精炼。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根据需要,经书记同意后可将有关材料提前印发全体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3、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由局办公室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4、会议讨论。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各议题应先由分管负责人或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有关同志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进行表决。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与会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党组成员的意见宣布正式决定。
6、形成纪要。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经书记签发后印发各党组成员。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分管领导并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二)党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请假。
(三)党组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四)凡属下列情况,党组会免于决策或不讨论:(1)已经由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执行中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2)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工作,不涉及全局性部署和协调的;(3)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4)涉及多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5)贯彻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没有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6)非突发性事件,未列入党组会议题的临时动议。
(五)未经党组会研究决定但事后应向党组会报告的事项:
(1)日常工作中不涉及全局,但又不宜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及突发性事件,由书记碰头研究处理,事后向党组会报告;
(2)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成员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六)表决方式
(1)党组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实行逐项讨论表决,采用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赞同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2)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发生重大分歧意见时,暂缓表决。对拟任免人选逐一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缺席的党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补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
(3)对人事问题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赞成与反对的票数非常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表决,或提交上级党组织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纪律监督
1、党组会的集体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可提请党组会复议。党组个人意见被党组会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
2、党组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分管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实施情况向党组会汇报。
4、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组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该党组成员应自觉及时回避。
5、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表格见附件),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报告区纪委派驻组,研究后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作决策,并将再次决策情况向建议部门反馈。
五、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上级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党组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报请上级机关严肃查处。
3、责任追究的方式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规定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
附件1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前)
年 月 日
时 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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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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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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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领导班子、局长办公)会议议题。
2、局办公室根据局办公室议题收集情况,在局党组(领导班子、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1日,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前)》报区纪委派驻组。
附件2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后)
填报科室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
报 告 内 容 |
研究方式 |
重大 事项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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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干部 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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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项目 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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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 资金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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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领导班子、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由议题提报科室、单位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事后)》以及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交局机关办公室。
局机关办公室汇总后,连同会议纪要等报区纪委派驻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河东区司法局起草了《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意见和建议发至:hdqsfj@ly.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9-8392617。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东区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临东文旅字〔2023〕7 号
各镇街,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6日
河东区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文化惠民工作部署,做好全区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文化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完善免费送戏下乡进村工作机制,推动惠民工程制度化、规范化、可持续化开展。
二、工作目标
“戏曲进乡村”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各镇街根据全区“戏曲进乡村”精品节目展演暨剧团评审考核结果,选取剧团组织演出,首轮演出要达到行政村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向自然村延伸,全区完成2023年度“戏曲进乡村”演出200场次。
三、时间安排
2023年6月至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演出队伍建设
1.每支演出队伍人数不低于10人(平均年龄不高于65岁),每个演员独自上台表演的节目不多于2个,多人节目不低于6个,每场演出不少于14个节目(固定节目8-10个,须有2个以上原创节目;本村文艺爱好者出演节目不少于2个),每场演出时间不低于90分钟,每支队伍需配备一名专职主持人,对演出活动的宗旨、惠民政策等进行宣传,并积极调动现场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且每支演出团队须有一套比较专业的能满足演出正常使用的灯光(主光灯2组,一组8个)、音响设备(双15音响、单15反听,手持话筒、麦各4个,话筒架2个)、舞台等;
2.所有参与演出队伍证件注册地需在河东区内,外县区队伍无参与资格;
3.为保证演出质量,各镇街采取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全区参与考核的19支剧团中选择演出质量高、配合工作好等各方面比较突出的剧团分配演出场次,对于演出质量一般,报送节目单、照片、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不积极或者不规范的,可酌情少演或者不分配演出任务。
(二)规范演出内容
1.演出主题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弘扬社会正能量,涵盖传统戏曲类、歌舞类、语言类、综艺类等节目,力求满足不同层面观众的需求。每支演出队伍每天只能演出1场(10月中旬前全部结束)。
2.演出舞台背景由各队伍按照各镇街设计模板自行制作(尺寸不得低于8米*3米,演出现场悬挂须平整无皱褶)。
3.每场演出地点需设在村中心人员密集的文化广场或乡村大舞台,无乡村大舞台的需搭建舞台方可演出(舞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强化演出管理
1.镇街文化站:各镇街文化站负责辖区内演出团体队伍的场次分配、现场演出协调组织、宣传、日常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每场演出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在每场演出活动前1-2天下发演出通知、张贴演出海报,并由镇街、村两级通过广播喇叭、微信群等提前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放大演出成效。300人以下的村(社区)每场演出观看群众不少于50人;300至1000人的村(社区)观看群众不少于80人;1000人以上的村(社区)观看群众不少于100人,对观看群众达不到人数标准的,扣除本场演出补贴,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恶劣的立即取消演出资格。各镇街文化站要建立文艺演出档案,演出结束后留存照片、回执单等相关资料,做到一天一统计、一周一汇总、一月一上报。
2.区文化艺术馆:区文化艺术馆负责做好各镇街“戏曲进乡村”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建立管理台账,对演出情况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建立“戏曲进乡村”惠民演出工作群,用于发布通知、学习交流等。
3.演出队伍:所有演出队伍需填写《河东区2023年“戏曲进乡村”信息登记表》(见附件)、节目主持词、整场演出视频(刻录光盘)报区文化艺术馆归档、备案。各演出队伍要即时报送每场演出信息的“一单四照片五视频”。一单,即每场演出节目单(含演员名单);四(类)照片,即文化站负责人、村委负责人和村文化助理员站在舞台中间水印照片1张,每个演出节目水印照片各1张(5个不同节目短视频外的照片),全体演职人员在舞台背景前合影水印照片1张,观众水印照片1张;五视频,即不同节目类型15秒演出全景短视频5个。演出过程中上传至2023年“戏曲进乡村”惠民演出微信工作群,演出结束后填写《演出回执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戏曲进乡村”惠民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任务。在完成好“戏曲进乡村”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要力争多送戏、送好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强资金扶持。对于“戏曲进乡村”演出活动,以镇街为单位,按照行政村每场1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按照乡村振兴要求配套一定资金,推动演出活动向自然村延伸。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文化和旅游局不定期对各镇街的演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演出节目质量、管理台账、档案资料上报情况、日常督察考核、群众电话满意度抽查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凡虚报演出场次、制造虚假演出内容和现场等不良手段骗取补贴的镇街和个人,一经查实,报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戏曲进乡村等惠民工程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特别是微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演出信息、成功经验和群众反响,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对于一些好的做法、事迹、成效要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并及时将有关典型材料向上级部门报送,以便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临东政字〔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健康管理水平,不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全面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状况,提高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市民综合素质,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三、组织机构
各级各部门在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内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督导组3个工作组和卫生健康线、城市管理线、住房和城建线、公安交警线、市场监督管理线、自然资源和规划线、教育和体育线、农业农村线、生态环境线9个条线。
四、复审方式
全国卫生城市评分主要包括线上评估、群众满意率调查和现场评估三个部分。线上评估(300分),由创建(复审)城市每年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评价指标和相关资料,全国爱卫办进行审核评分。群众满意率调查(100分),每年1季度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线上满意率调查,满意率80%以下得0分,80%及以上得分起始值60分,每增加1%,得分增加2分。现场评估(600分),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在建成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估,在暗访即将结束时报全国爱卫办,并按照全国爱卫办的来函开展明查,补充复核部分材料、查看部分场所,最终给出现场评估分值。
五、重点任务
(一)做好线上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线上评估资料包括复审城市申报资料和数据评价指标资料,区爱卫办负责2022-2024周期内的数据指标收集和填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季度报送数据指标。
(二)开展群众满意率调查工作。
各镇街(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国家卫生城市满意率调查内容,开展宣传、氛围营造、整改提升等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创卫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在建成区范围内,每年初开展1次群众满意率问卷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一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
二是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建成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日常卫生管理规范,清扫保洁及时。推行再生资源回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推行垃圾分类,强化环卫设施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流程,确保密闭运输、车容整洁、垃圾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各镇街)
三是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点日常管理,规范农残公示栏、健康教育宣传栏、管理制度栏等设置。实行划行归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货物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熟食摊点有“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确保市场卫生整洁、有序规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水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无地下水超采、乱排污水问题,无黑臭水体。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0分贝,严防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五是加强重点场所整治。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规范各类公共场所经营行为,确保内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旅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城管委会、临沂国际机场、各镇街)
六是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强化水源保护,加大二次供水单位监管力度,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各镇街)
七是加强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推动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等涉医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财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各镇街)
八是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积极推进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标准化建设和日常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消杀治理、预防控制活动,重点抓好社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消杀措施的落实,切实从源头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孳生。(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3年5月)。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逐级宣传发动。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至6月)。各级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工作台账,逐一分析研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适时组织模拟检查,查漏补缺,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将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履职尽责、上下联动、全民共建、相互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相应健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巩固和拓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二)压实责任,确保实效。建立区领导包保帮扶责任制,结合区级领导联系镇街工作,按照不打破镇街和社区(村居)界限的原则,将建成区范围内的主要镇街划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确定一个包保牵头部门和若干个参与部门、单位,指导、协调镇街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城工作。同时,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制度,落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每周一日”单位内部环境卫生清洁、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确保市容市貌全面保持国家卫生城市水平。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重点建立双周暗访、月通报、季评比制度,采取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督查检查,并将相关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以监督考核促推动落实。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抓牢传统媒体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广泛宣传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风采,营造广大群众知晓、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切实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曝光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行为,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附件:
1.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职责分工表(2022-2024周期)
2.区级领导帮包镇街创城工作责任分工
3.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职责分工表(2022-2024周期)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及工作任务 |
现场评估分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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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査 分值 |
暗访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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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管 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10分) |
1.印发贯彻《意见》《规划纲要》文件,落实相关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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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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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相关文件。 |
区政府办 区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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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健康中国”及爱国卫生(创卫)工作。 |
区委办 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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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政府制定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考核检查与奖惩等制度(可结合实际创新开展)。 |
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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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深入一线调研,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区委办、 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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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创卫)工作任务。 |
各镇街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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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县)创建等工作内容;且内容完整、层次清晰、任务明确(查看政府网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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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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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管 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10分) |
3.爱国卫生法规或规章体系健全完善。 (1)各级各部门宣传动员充分,群众知晓率高,执行效果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起到积极作用。 (2)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且执行效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起到积极向好作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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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爱卫办 |
区爱卫办、 区司法局、 各镇街 |
4.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四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内容,结构完整、层次清晰、任务明确。 |
2 |
— |
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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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
2 |
— |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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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12分) |
6.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1)区政府应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机制。——政府文件。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文件。 (3)各级爱卫会应有工作规则,并落实规则,如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 (4)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随机抽查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很好,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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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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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管 理 |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12分) |
7.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等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区级、镇街级爱卫会要明确承担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 (2)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经费能满足辖区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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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区财政局 |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各镇街 |
8.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机制,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统一爱国卫生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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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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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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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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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镇街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8分) |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1)各级政府将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督办工作进展,各项工作能按时、高质量落实。 (2)各级爱卫会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部署、检查、总结。 (3)计划与总结应包括预期目标、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成效评估等,内容详实、数据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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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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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卫生县(乡镇)及其他基层卫生创建活动。 (1)国家卫生县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国家卫生乡镇。 (2)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或区爱卫会制定并印发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卫生创建《管理办法》和《标准》,或落实市级爱卫会制定的相应卫生创建《管理办法》和《标准》。 (3)各级爱卫会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各项创建活动规范、有序、有效,不断推动卫生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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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推进全域创建。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市对乡镇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推进以城镇带乡村、以建成区带全域的全方位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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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镇街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8分) |
13.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爱国卫生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多措并举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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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爱卫办 |
各镇街 |
(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10分) |
14.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1)当地政府初步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及所属部门职责,明确评估范围和机制,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和办事流程,建立专家委员会。 (2)对当地政府及所属部门名义拟下发的公共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提出修改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采纳或部分采纳后正式下发。 (3)对当地拟建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了健康影响评价,提出修改建议,工程项目负责部门采纳或部分采纳。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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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区爱卫办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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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并有相关预案。 (1)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预防为先、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组织层级,科学划分单元,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服务设施,落实差异化、精准化的应急管控措施,实现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运行保障和指挥应急处置能力的整体提升。 (2)城市(县)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预案,公共建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依法可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场所。 (4)新建的体育场馆、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兼顾应急救治和隔离转换等需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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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区住建局 区应急局 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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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10分) |
16.爱国卫生投诉流程规范,受理、反馈及时。 (1)渠道畅通。群众来电应及时接听,来信应及时登记,群众诉求应及时回应,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2)流程规范。群众建议和投诉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办理,受理范围的建议和投诉接诉即办,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投诉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3)反馈及时。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和投诉,坚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和反馈时限的规定。 (4)档案完整。原始资料注意保存,及时归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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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区热线受理中心 |
各镇街 |
17.群众满意率调查。由第三方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度,群众对本地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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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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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营造浓厚的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城市(县)醒目位置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县)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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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区爱卫办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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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和健康促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19.政府及行业部门、单位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健全,组织开展健康科普活动。 (1)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3)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和各级各类单位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制订和发布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开发和制作健康传播材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4)加强对媒体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理性应对健康风险因素。对于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要组织专家及时澄清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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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20.定期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 (1)监测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 (2)监测要科学,要按国家统一的中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使用国家统一问卷和抽样、调查方法,样本具有城市、县代表性。 (3)监测周期是三年内,如区、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低于23%,需开展连续三次监测,反映持续提升。 (4)监测结果发布在政府官方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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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区疾控中心 |
21.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健康教育。 (1)辖区行业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行业部门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3)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包括知识传播(如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减三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环境干预(如健康环境的改善、健康餐厅、健康步道)和开展多种形式健康促进活动。 注:此项是抽取卫生系统以外的行业部门机关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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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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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学校健康教育。 (1)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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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健康教育。 (1)企业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 (3)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
区卫健局 |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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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志愿者作用,注重培育和发展根植于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健康促进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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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团区委 区妇联 区科协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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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25.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 (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 (3)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主动提供健康指导。 (4)逐步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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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26.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普及活动。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有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技术的计划,落实良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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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媒体健康教育宣传。 (1)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主要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 (3)结合创卫、健康素养提升、疫情防控、热点健康问题等,制作、播放健康公益节目,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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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
区卫健局、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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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窗口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辖区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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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财政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商务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东区公路中心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文旅中心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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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七)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14分) |
29.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建设。 (1)加快推进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等建设,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效果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提升全社会参与健康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打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环境。 (2)健康乡镇建设比例达30%以上,各类健康细胞建设的比例逐年增加。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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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30.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减盐、减油、减糖行动以餐饮从业人员、儿童青少年、家庭主厨为主,健康口腔行动以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为主,健康体重行动以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为主,健康骨骼行动以中青年和老年人为主。要传播核心信息,提高群众对少盐少油低糖饮食与健康关系的认知,帮助群众掌握口腔健康知识与保健技能,倡导科学运动、维持能量平衡、保持健康体重的生活理念,增强群众对骨质疏松的警惕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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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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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10分) |
31.15分钟健身圈。 (1)构建多层级健身设施网络和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 (2)每个社区、行政村应设置一种及以上能够满足青少年和老年人等各类人群需要、可免费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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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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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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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 (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引导居民提高身体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 (3)了解和掌握全民健身相关知识,将健身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掌握运动技能,少静多动,减少久坐,保持健康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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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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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系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形成自觉锻炼、主动健身、追求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
区总工会 区教育体育局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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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2分) |
35.媒体及社会各单位控烟宣传。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烟草(含传统卷烟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危害和控烟技能宣传,增强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提高公众保护自己免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的能力。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3)积极开展无烟环境建设,推动全面建成无烟党政机关,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无烟学校建成比例≥90%,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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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融媒体中心 区卫健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妇联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36.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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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河东烟草专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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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辖区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和字样、监督举报电话、健康危害警示语以及部门落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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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
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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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2分) |
38.禁烟场所无吸烟现象(无吸烟现象指无烟味、无烟头、无烟具、无人吸烟或吸烟有人劝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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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39.定期开展烟草流行监测。 (1)监测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 (2)要按照国家成人烟草调查方案或中国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和质控,样本具有城市、县代表性。 (3)监测周期3年内。 (4)监测结果发布政府官方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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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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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0.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整洁有序。 (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 (2)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积。 (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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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41.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排水尊等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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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区财政局 河东公安分局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区水务局 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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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2.照明设施设置规范。 (1)照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2)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故障,确保正常运行,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 (3)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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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 |
4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1)废物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2)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3)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颜色设置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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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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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十乱”整治达标。 (1)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设施摆放整齐,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 (2)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盲道,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等得到及时清理。 (3)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建筑物屋顶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规范设置。 (4)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帐篷、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符合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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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公安分局 (河东交警大队) 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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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5.清扫保洁责任落实,着装及操作规范,无卫生死角。 (1)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等级划分、质量评价等要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清扫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清扫保洁等级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一致。 (3)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4)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每日进行道路洒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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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46.河道、湖泊等水体及岸坡整洁,无污水直排现象。 (1)水域保洁作业等级划分符合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2)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堤岸立面无吊挂杂物。 (3)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和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容貌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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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水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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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7.建筑工地(含在建、拆迁、待建等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卫生整洁。 (2)工地有围墙、围栏遮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稳定。围墙外侧环境保持整洁,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4)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设置文明施工标语或宣传画,倡导文明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施工单位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保证场界处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6)生活区、办公区卫生防疫及临时设施管理符合要求。 (7)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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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48.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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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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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4分) |
49.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干净整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容貌等方面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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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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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18分) |
50.绿地完成规划、布局合理。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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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51.绿地养护良好。绿化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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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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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园、道路绿化及其他绿地建设规范。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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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绿地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带无停车现象。行道树整齐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无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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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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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16分) |
54.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 (1)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实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回收站面积在30m2以上,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统筹推进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废旧物资回收”、家电家具租赁等新模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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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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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整洁规范。 (1)生活垃圾收集符合相关标准,及时清运,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全面推广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 (3)垃圾转运站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要求,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外部交通组织,满足分类转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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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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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16分) |
56.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消纳场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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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57.塑料垃圾治理效果良好,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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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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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0分) |
58.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配置、运行达标。 (1)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2)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 (3)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 (4)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5)环卫设施的臭气控制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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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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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0分) |
59.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3)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4)鼓励引导住宿、餐饮等服务型行业,优先采用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等。 (5)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6)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清运,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和塑料垃圾专项整治,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和环境泄漏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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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区市场监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文旅中心 |
各镇街 |
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一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28分) |
61.公厕规划设计做到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公厕数量、间距、类别、功能、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免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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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系统监管和产权部门 |
各镇街 |
62.公厕服务质量达标。 (1)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公厕日常保洁责任制度。 (2)公厕的采光、通风、供排水、标志符合要求,日常管理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厕附近设置标有公厕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厕标志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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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厕达到二类标准,重要交通设施、主次干道、农贸市场等配套公厕达到二类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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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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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城区内公厕及户厕无旱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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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粪便规范收运处理,化粪池等粪便设施运行规范、安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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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要求。 (1)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升。 (2)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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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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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29分) |
6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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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68.功能分区合理。 (1)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分区标志清晰,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统一规范,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2)批发市场严格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场内地面硬化、干净整洁,交易厅棚标识醒目,禁止出现住宿、交易和仓储不分现象。 (3)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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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2)室内道路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 (3)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4)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在交易区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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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市场消杀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2)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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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农残检测及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示上墙,农残检测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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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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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场地、公厕、排水等硬件设施规范配建。 (1)市场内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等现象。 (2)直接入口的食品、半成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设施。 (3)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设置符合要求,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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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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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29分) |
73.餐饮、散装食品等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达标,不污染周边环境。 (1)严格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建档、市场巡查、信息公布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严禁票证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入市,过期、变质食品及时清理。 (3)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结合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不同品类的食品特点,建立完善溯源工作体系。 (4)通过督促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向销售方供证供票,做到食品经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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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74.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1)依法规范专门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设置及管理,积极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鼓励科学布局屠宰、销售网点,不断扩大冷链仓储物流能力,健全家禽产品冰鲜流通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 (2)市场内的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功能分区合理,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 (3)排风、照明、供排水、消毒和宰杀加工等设施设备齐全,墙面铺设瓷砖,废弃物盛放桶加盖密闭。 (4)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5)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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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禁止委托生产、购买和在市场内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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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制度齐全,定时定点定品种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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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 河东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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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七)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4分) |
77.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从事饲养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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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林业中心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各镇街 |
78.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宰杀行为有效管控。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及市场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他人宰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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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林业中心 区市场监管局 河东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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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共29分) |
79.社区和单位结合地方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1)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员、指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标志统一、规范、清晰,干净整洁,便于居民投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 (2)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各类架设管线符合有关规定,不乱拉乱设。 (3)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环境卫生整治达标,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和其他“十乱”现象,规范设置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4)配齐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道路做到每天清扫,专人保洁。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和路面废弃控制指标要求分别不低于三级道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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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爱卫办 各镇街 各部门单位 区住建局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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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1)社区和单位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2)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设施位置相对固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住宅小区和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给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及时清运。 (3)城乡结合部公厕设置符合规划,数量满足要求,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全面使用卫生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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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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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
(十八、十九)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共29分) |
81.道路硬化平整,照明设施全覆盖。 (1)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2)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停车规范有序,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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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各部门单位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82.绿化管护良好,庭院美化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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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置完善、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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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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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无违规饲养和散养畜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规范,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及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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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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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4分) |
85.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垃圾渣土等违法行为,确保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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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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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简易房等轻硬质建(构)筑物安装牢固,无违法、废弃、破损严重的经营、办公、居住等轻硬质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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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7分) |
87.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参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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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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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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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11分) |
89.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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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发改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
90.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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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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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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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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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7分) |
92.无噪声扰民。 (1)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2)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控制达到较好及以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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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住建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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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禁鸣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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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东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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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5分) |
94.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对应的要求。 (1)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并经政府按权限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的水体水质不低于五类,无黑臭现象,黑臭水体分级评价指标符合要求。(暗访3分) |
2 |
3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住建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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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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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5分) |
96.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跨省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2)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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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9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 (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II类水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达到III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III类水质(受环境本底影响导致水源超标除外,但经供水水厂处理后符合标准要求)。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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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卫健局、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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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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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15分) |
99.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1)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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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0.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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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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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求: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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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 态 环 境 |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15分) |
102.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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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管理规范,标识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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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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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6分) |
10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1)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 (2)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 (3)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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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5.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3)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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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6分) |
106.公共场所达到基本卫生要求。 (1)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2)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4)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 (5)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7)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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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 (3)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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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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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24分) |
108.“四小行业”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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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09.“四小行业”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符合要求(参照109-115项)。(暗访8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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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四小行业”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充足,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参照131-134)。(暗访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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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四小行业”卫生相关产品、公共用品用具、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参照131-134)。(明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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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小浴室基本要求。 (1)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暗访1分)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4)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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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暗访1分)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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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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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小旅店基本要求。 (1)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2)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 (3)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4)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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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5分) |
116.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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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健局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7分) |
117.传染病、常见病(包括近视、肥胖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学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2)保障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基本保障小学1-2年级每周4节体育课,小学3年级以上至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的基础上,鼓励中小学各学段根据学校实际适当增加每周体育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可每天1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可每周3节体育课以上。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总课时中安排4个健康教育课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100%。 (3)中小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100%。 (4)辖区内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总体近视率力争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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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
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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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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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8分) |
11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及时规范。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事件。 (2)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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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各镇街 |
12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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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121.候车(机)室、旅客列车车厢、飞机客舱、商场、超市的基本卫生、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符合要求,公共用品定期更换,保持整洁。(与105、107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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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国际机场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卫健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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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候车(机)室、旅客列车车厢、飞机客舱、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与106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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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6分) |
12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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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24.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具有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按流程进行处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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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46分) |
125.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彻底治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的“脏、乱、差”等难点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网络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逐步将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等纳入风险分级管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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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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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按风险分级管理,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批件等公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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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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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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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规范,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部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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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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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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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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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制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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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设备齐全,食品加工、转运流程等管理规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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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46分) |
133.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标准要求,并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一次性餐饮具和集中消毒餐饮具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等安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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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34.倡导公筷公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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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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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制止餐饮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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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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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求。 (1)依法取得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购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资质、检验(或检疫)合格证及购货票据等相关证明。 (5)食品贮存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食品厂、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设施、品种、数量、时间及留样记录符合相关规定。 (7)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与126-135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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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7.餐饮服务场所要求。 (1)外部环境清洁,不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及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2)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天花板表面光洁,无污垢、防霉、易于清洁,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设置脚踏式垃圾桶。 (3)卫生间设计符合标准要求,不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独立设置排风装置,不与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直接对接。 (4)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品分开贮存,设有醒目标识,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5)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备,贮存场所设计符合要求,通风防潮、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6)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工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7)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相关记录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与126-135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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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38.食品加工要求。 (1)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未经事先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3)经过初加工的食品及时使用或者冷藏,防止污染。 (4)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在专间内进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及相关物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5)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确有必要,并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原包装,避免受到污染。 (6)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供餐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与126-133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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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安 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9.食品配送要求。 (1)配送的食品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包装和容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2)配送前对配送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一次性除外)进行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与126-133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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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40.“三小行业”公示、基本设施规范,有独立上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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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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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三小行业”环境整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小”设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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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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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小餐饮店要求。 (1)经营规模、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2)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 (3)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 (4)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 (5)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 (6)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138、139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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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小食品店要求。 (1)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2)经营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确保食品处于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环境。 (3)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与140、141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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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44.食品小作坊要求。 (1)公示承诺。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2)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卫生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摆放整齐,无虫鼠、异味。生产区域(包括加工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与生活区域有墙壁等分隔设施。加工间和库房整洁,无渗水、发霉等现象。 (3)结构布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区、食品生产加工区、成品贮存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有适当分离或分隔措施。 (4)设备设施。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能正常使用。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时一致。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 (5)物料管理。有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货架、托盘、冷柜等贮存设备设施,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离墙、离地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存放,杀虫剂等专柜存放。 (6)操作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食品。生产过程中,生熟分隔,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原料不对成品造成污染。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不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 (7)人员管理。生产加工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在生产区域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头发置于帽内;不佩戴饰物、手表,不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不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与140,141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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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145.食品摊贩要求。 (1)食品摊贩在有关部门划定或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2)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3)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法依规落实进货查验要求。 (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或生熟混用。 (5)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和集中消毒餐饮具。 (6)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 (7)制售的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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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2分) |
146.积极推行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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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 “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147.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餐饮服务业分餐制、公筷制及“光盘行动”服务规范,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光盘行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文明用餐。 (1)餐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各类集体食堂、会议及大型活动就餐,实施分餐制或自助餐等就餐方式。 (2)在公共用餐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标识公筷公勺和消毒日期的工作台,便于服务人员或就餐者取用。2人(含2人)以上聚餐时,可在每份菜品旁摆放一套公筷(公勺),或在每位就餐者自用筷(勺)边摆放一套颜色区分的公筷(公勺)。 (3)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在传统菜单上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或小份)的明码标价。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剩餐打包服务,杜绝餐桌上的浪费。(与134、135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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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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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畜禽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法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杜绝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与130、131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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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中心 区市场监管局 |
各镇街、河东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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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16分) |
149.卫生管理规范。根据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明确水质监测的采样点要求,检测项目和频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相关档案资料齐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装使用生活饮用水水质电子监管系统开展水质监测。供水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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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水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住建局 |
150.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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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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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要求。 (1)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范围内,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6)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9)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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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水务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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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16分) |
153.二次供水单位要求。 (1)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 (3)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没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厘米,水箱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设有爬梯。 (5)水箱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6)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7)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使用变频供水设备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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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54.小区直饮水要求。 (1)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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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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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2分) |
155.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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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 “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21分) |
156.建立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有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和演练落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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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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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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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1)辖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高效有序的防控指挥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属地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2)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技术指南,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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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处)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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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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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以及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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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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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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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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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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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13分) |
164.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预防减少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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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各镇街、区教育和体育局 |
165.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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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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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接种卡、簿、证记录及查漏补种等工作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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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接种门诊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设置、流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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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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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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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11分) |
170.慢性病防制规划、措施落实,基层慢性病服务建设到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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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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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的专业队伍和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心理应急处置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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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精神专科医院开设心理门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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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8分) |
173.辖区内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初步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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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 |
17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建设符合要求、管理规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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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推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4分) |
175.积极探索将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根据辖区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机场、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包括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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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红十字会 区卫健局 |
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临沂国际机场、区文旅中心、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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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推进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配置充足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保障正常使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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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
区卫健局 区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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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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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13分) |
179.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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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健局 |
各镇街、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
180.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物防、技防系统,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以及为案发事件调查取证提供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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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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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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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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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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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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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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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186.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 (1)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方案。 (2)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3)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并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居民能够通过服务热线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和防制咨询,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有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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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爱卫办 |
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区卫健局 |
187.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 (1)开展辖区蚊、蝇孳生地的调查,掌握辖区孳生地的本底情况,建立主要孳生地台帐,并根据孳生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2)开展蚊、蝇、鼠、蟑等重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和密度水平。监测点覆盖所辖各区(县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监测时间和频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3)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的侵害调查,掌握辖区内社区、单位、公园、农贸市场、建筑工地、餐饮店、食品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垃圾中转站、机场、车站、通信机房等重点场所或重点行业病媒生物的侵害状况,为防制工作提供依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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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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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生活垃圾、垃圾容器等苍蝇孳生地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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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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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灭鼠毒饵站布放合理,用药规范,方法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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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方面要求。 (1)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 (2)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 (3)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社区、城中村等场所的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 (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清理,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 (5)社区、城中村、公共绿地等外环境散在的生活垃圾、宠物粪便等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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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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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小型积水、大中型水体等蚊虫孳生地治理。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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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192.开展病媒控制评估,每年统一防制活动不少于两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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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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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鼠类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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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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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蝇类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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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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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蚊虫类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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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蟑螂密度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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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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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方面要求。 (1)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全市或县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 (2)按照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对当地常用卫生杀虫剂的抗药性情况,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病媒生物、不同的处理场所,选用“安全、环保、有效”的防制方法。 (3)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辖区病媒生物的防制水平。对政府购买的市场化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防制成效。 (4)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和评估,及时掌握达标情况。 (5)通过综合施策、持续控制,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之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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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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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重点行业及重点场所病媒生物侵害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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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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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重点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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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镇街、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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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疾 病 防 控 与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200.食品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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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爱卫办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局 |
各镇街 |
201.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方面要求。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具体要求: (1)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 (2)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尊子(栏栅),或排水沟有横尊子,尊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 (3)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 (4)排风扇: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纱密度≤8目。 (5)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 (6)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与199、200项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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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级领导帮包镇街创城工作责任分工
区级领导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乡镇(街道) |
责任人 |
姚运明 吴世强 李 鲁 丁东霞 高秀飞 郭志玲 |
区委政法委 |
李培建 |
河东区汤头街道 |
王帅忠13969902228 |
李英国 王志超 孙泉城 高仁彬 鲍 静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刘桂波 |
河东区汤河镇 |
刘哓光13853953199 |
蒋飞鴻 范 浩 姚宏杰 李兴国 李东芹 |
区教体局 |
张世英 |
河东区八湖镇 |
孙 新13953916007 |
田婷婷 刘 刚 李善湘 李 波 尹华卫 |
河东公安分局 |
高发忠 |
河东区九曲街道 |
许田运13953912626 |
吕凤龙 邱燕楠 张 选 周 迎 吴 雪 李 彬 |
区检察院 |
贾海江 |
河东区太平街道 |
管德福13869980826 |
附件3
河东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名单
主 任:孙泉城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王洪慧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李 广 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李 广 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郑佃锋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区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联络员:马福刚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13792976788
孙亮宝 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13734354321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负责综合督导工作;负责会议材料、综合汇报材料、工作信息的起草、印发、呈报;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会务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2.宣传组
组 长:刘连芳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副组长:王久强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联络员:钱 磊 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15265921699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融媒体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辟专栏,加强宣传和新闻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负责重大活动时联系新闻媒体派记者报道;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指导检查;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3.卫生健康线(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组 长:王洪慧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郑佃锋 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区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联络员:马福刚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13792976788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全民控烟工作规划,及时发布科学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培训;负责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负责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督导检查和考评;负责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厅等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负责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厅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毒产品配备及其他各项迎查任务落实;负责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和密度监测工作;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工作相关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技术报告的起草等;负责传染病防控、免疫规划、辖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存储和处理;负责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慢病防控措施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探索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负责医疗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的摸底调查和督导检查;负责依法加强从医人员管理;负责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负责基层医疗服务站(点)各项迎查工作任务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4.城市管理线(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组 长:刘海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善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丁海宁 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受理科科长15153961169
主要职责:负责对建成区广场、游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及绿化带环境卫生;负责园林绿化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负责建成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规范管理;负责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建成区内湖泊、河道水体岸坡环境卫生整治;负责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制度的落实、环卫设施设置;负责城中村卫生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建成区墙体立面粉刷、广告牌匾、经营秩序、十乱等市容市貌整治;负责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督导检查;负责城区城市道路排水管网设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负责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5.住房和城建线(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组 长:彭文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际忠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王丛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室副主任15153939973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道路、井(箱)盖、排水、照明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管理达标;负责建筑工地等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小区和单位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卫设施设置以及卫生保洁队伍管理;负责小区和单位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小区做好其他创卫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小区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6.公安、交警线(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
组 长:高发忠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副组长: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杨 磊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络员:相 静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科长 18815398528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车辆无序停放的治理;负责载客三轮车秩序的管理;负责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秩序;负责集贸市场、临时便民市场周边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持;负责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7.市场监督管理线(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组 长:张立强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沈洪图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剑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吴彩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15020356156
尹兵堂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和广告监管科科长13953905840
主要职责:负责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农贸市场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摊点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摊点其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复审迎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无非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负责落实复审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8.自然资源和规划线(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组 长: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明晖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大队长
联络员:密林涛 区自然资源局科员,13954914331
主要职责: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私搭乱建现象的巡查及监管;负责社区、单位等场所私搭乱建的检查整治;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9.教育和体育线(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组 长:张世英 区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区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韩成军 区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郑雪峰 区教体局体育科科长 13605495726
主要职责:负责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宿舍和生活环境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负责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复审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负责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负责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负责体育健康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0.农业农村线(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组 长: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副组长:李 桦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联络员:管明君 区农业农村局科员 15610662218
解永菊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生产科技科副科长15965499887
主要职责:负责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管理;负责城乡结合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负责农业农村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1.生态环境线(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组 长:王少华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宋欣欣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联络员:任姝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13853990570
主要职责:负责大气污染治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负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临东政办发〔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创建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金改试验区”)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包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探索农村信用环境与基层治理的新路径、新模式,更好地发挥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服务乡村振兴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完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推广乡村治理‘积分制’‘清单制’”的要求,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积分制管理为抓手,探索“美德+信用+金融”的新路径,形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乡村治理有机融合的新局面。
二、试点实施内容
(一)试点镇街村居(共35个)
九曲街道:九曲店、三官庙、杨庄、孙于埠、孟于埠
汤头街道:上郑庄、西北村、尹家寨、董官庄、毛官庄、逯长沟
太平街道:大太平、东张屯、八间屋、罗官庄、大徐寨、光沂庒
汤河镇:小程子河、西岭、东李湖、前张庄、张故县、西洽沟
郑旺镇:宋庄村、刘官庄村、郭家湾村、常旺街村、大赵家村、大尤家村
八湖镇:八湖村、圪墩村、柴河村、新五湖村、刘店子村、呈旺村
(二)试点合作金融机构
河东农村商业银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
(三)积分对象
适用于各镇街管辖的农村、社区:
1.长期居住在辖区内的农村群众(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长期居住在辖区内农村的外地务工人员);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3.注册地在各镇街、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
4.各镇街行政村范围内独立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积分项目
积分项目在涵盖以下基准项目的基础上,各镇街可围绕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适当增加项目内容,并制定积分项目量化清单。可设个人、企业、村庄信用基础分100分,每年新增积分不超过1000分,基础分仅用于转化信用贷款。
1.个人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党建、文明创建、文明实践、“学习强国”学习、爱国拥军、平安建设、乡村振兴、支持中心工作及村庄发展、评先树优等情况。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底线工作,如违纪违法、安全事故、破坏环境、越级上访、负面舆情、非法集资、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公共财物、阻碍村庄发展等行为。
2.家庭积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积分总和。
3.企业(商户)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经营、财务指标、管理能力、产业政策、创新发展、双招双引、税收贡献、社会公益等事项。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运营、经营不善、失信违信、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项。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经营、创新发展、品牌建设、社会公益等事项。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运营、生态环保、安全
生产事故及其他事项。
5.村庄积分
(1)正向赋分:包括但不限于村班子建设、党建、文明创建、文明实践、社会综合治理、土地清理、信访管理、集体增收、表彰奖励及其他事项。
(2)负向扣分:包括但不限于党员日常管理、违法建设、上级暗访调查、安全事故、越级上访、负面舆情及其他事项。
(五)积分认定
由各镇街组织对试点范围内个人、家庭、企业、村庄分别建立美德积分账户,对积分情况进行认定。
1.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公示、通报”的流程进行,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审核、管理。个人、家庭积分由试点村庄负责,积分认定结果在每月党员大会上表决,表决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查询、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计入积分账户。企业、村庄积分由各镇街负责审核认定,每月将积分情况通报金融机构。
2.平台管理:依托农商行“乡振通”平台开发积分管理及工作展示模块,由各镇街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整理审核上传工作,利用大数据助力积分认定及积分转化工作。
(六)积分转化
各镇街结合实际,主动与当地合作金融机构对接,制定切实可行的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方案,切实提高农村群众参与度。年度积分可灵活转化运用,次年清零。
1.积分转化“富民”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推出“美德个人信用贷”,主要用于发展产业。个人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相应提高预授信额度,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原有个人不良贷款,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不良贷款结清后,通过积分换取授信空间。
2.积分转化“亲情”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推出“家庭亲情贷”,支持积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家庭,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相互转化,满足有贷款需求的家庭获得足够积分办理“家庭亲情贷”。
3.积分转化“强村”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推出“强村贷”,鼓励用于党组织兴办合作社,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村,可提高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4.积分转化“助企”信用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运营发展情况,对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企业,提高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5.积分激励“倍享”优质服务。合作金融机构专设“美德信用”窗口,为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对象提供VIP服务。对个人,金融机构分派“金融管家”,开展“一对一”金融辅导,提供私人定制金融服务。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享受“无还本续贷”政策,并提供简化流程、开通容缺受理等高效便捷服务。
(七)参考赋分授信标准
个人、家庭、企业(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庄的美德积分设定初始分值为100分。
1.个人积分达到300—500分的,最高可授信10万元;积分
达到500分及以上的,最高可授信30万元,同时给予利率优惠。
(积分达到300分及以上的个人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相互转化,满足有贷款需求的个人获得足够积分办理家庭亲情贷款。积分转化时,转化发起方将积分按照50%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积分累加到受益方积分账户,发起方积分自动清零)
2.企业(商户)积分达到300—500分的,最高可授信50万元;积分达到500分及以上的,最高可授信300万元,同时给予利率优惠。
3.鼓励信贷资金用于党组织兴办合作社的村集体。村集体积分达到300—500分,最高可授信50万元;积分达到500分及以上的,最高可授信300万元,同时给予利率优惠。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积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四雁振兴贷”“强村贷”“农耕贷”“富民贷”“巾帼贷”等贷款投放,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切实放大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效应,打破制约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实施区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深化供销社改革和推进村集体领办合作社工作,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上级财政补贴之后负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补助。
(二)用好支小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相关银行机构用好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政策,对符合要求的美德信用贷款,按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申请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三)建立奖励机制。对支持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激励考评中予以加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河东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附件),建立工作机制,全面统筹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部门职责,大力支持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形成协同推进整体合力。各镇街要将该项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全面统筹本镇街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制定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负责本镇街试点工作的推进落实。试点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牵头责任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责任单位: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要组织试点村居开展积分信息采集、评定、公示、信息录入平台审核把关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本乡镇的试点工作。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负责牵头调度督导,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负责涉农政策支持和相关信息整合。其他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推动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河东首发”APP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提高试点区域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对农户、社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等政策推广力度,深入了解需求,提高参与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工作积极性。支持党员、村干部等发挥作示范带动作用,深入群众广泛宣传,以自身实际行动带领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合作共赢。(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附件
全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高仁彬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副区长
丁 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马芳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孙士卿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朱孔栋 区委政法委一级主任科员
徐峰区发改局党组成员、区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赵鹏成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乐玲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涛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镭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栋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家芹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子玉区信访局党组成员、信访督查专员
王文瑞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副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任务落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丁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东政办发〔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东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东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东政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河东区各机关“三定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东区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市级层面负责响应支援。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乡镇(街道)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查明情况,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区级响应启动后,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和达到响应级别的其它灾害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应对处置;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并组织应对处置。国家、省、市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并与市级预案相衔接。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领导机制
区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区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乡镇(街道)组织领导机制
乡镇(街道)要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对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时,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 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区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区政府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区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在上报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政府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组织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乡镇(街道)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资源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用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乡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县乡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5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区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支持
(1)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区级储备为基础、乡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乡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区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 科技支撑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应急指挥网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实现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类事件、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赋权功能区、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临东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临东退役军人发〔2023〕5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服务中心,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各科室,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河东区关于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 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8日
河东区关于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实施方案
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弘扬践行沂蒙精神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临退役军人〔2023〕4号)的通知要求,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率先打造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示范点,精心选树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指导员为抓手,立足于河东丰富的红色资源,重点依托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暨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的红色资源优势,积极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进行探索创新,特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改革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把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退役军人工作改革创新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围绕“团结管理好、服务保障好、作用发挥好”三项目标,把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暨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作为全区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行试验点,积极探索创新“6个一”的教育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区全面改革创新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力争在2023年底,在全市率先推进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百工程”,即:打造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示范点10家,选树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100名。全力提升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退伍不褪色、退役不退志,为实施“品质河东”建设,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退役军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措施
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改革的总体举措为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力打造“6个一”教育模式。即“进一次基地”“观一部小剧”“学一首军歌”“上一堂党课”“讲一段体会”“阅一个读本”。
进一次基地。依托我区华东野战军总部旧址暨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的红色资源优势,打造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基地,通过参观党性教育展、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展、陈毅等革命前辈旧居、军事文化展,带领退役军人回顾人民军队的光辉历史,感受沂蒙人民在革命斗争中与我们党和军队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精神;学习新时代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激发永葆本色、续写荣光的动力。以更符合退役军人群体特殊性的教育内容,实现教育模式从通用型到针对型的转型。
观一部小剧。观看革命题材沉浸式情景小剧《老兵》,以该剧“退伍不褪色、永远守初心”的主题,引导退役军人铭记历史、缅怀先烈,调动退役军人的爱国情、报国志,激发退役军人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通过全新的教育方式,用近距离的实景、实人,带给退役军人多重感官体验,带领他们亲身走进历史、感受历史,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实现教育模式从无到有的突破。
学一首军歌。现场教唱我区创作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歌曲《兵心永向党》,引导退役军人重温军队文化,在唱响主旋律中引领退役军人自觉增强忠诚意识和奉献精神,凝聚听党话、跟党走的思想共鸣和行动自觉,激发退役军人自觉强化政治意识、传承红色基因、永葆军人本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通过学唱歌曲营造的仪式感,带领退役军人重温在部队合唱军歌的生活,通过学会一首歌曲,让教育活动在退役军人心中留下直接的印记,增强教育的参与感,实现教育模式从播放欣赏到学唱实践的提升。
上一堂党课。以“马扎课堂”的形式,为退役军人上一堂微党课,用较短的时间,以“小切口”引导退役军人感悟“大道理”,并通过“马扎课堂”带给退役军人重回部队的氛围感,在给予启发同时更好的引发共鸣,潜移默化地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听党话、跟党走,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增强教育的渗透力,实现教育模式从讲大道理到以小见大的拓展。
讲一段感悟。在参观学习后,组织退役军人坐在一起结合自己的经历,讲讲自己的感悟,引导退役军人敞开心扉,交流学习成果,产生思想碰撞,达到完善自己、教育他人的效果,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实现教育模式从聆听到讲述的转变。
阅一个读本。将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汇编成册,打造退役军人捧在手上的展馆,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乡村、到偏远地区等活动,将读本送到退役军人手中,可随时阅读与查看,便于开展便携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让思想政治教育传遍全城、走遍乡村,增强教育的覆盖面,实现教育模式从请进来到送上门的延伸。
三、具体步骤
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工作主要分三个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2023年6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学习《河东区关于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的实施方案》,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组织开展(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做好“6个一”教育模式的有关讲解、授课等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小剧、读本等教育资源的开发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各镇街服务站按照探索创新“6个一”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内容,逐条落实,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就业创业科、移交安置科要组织“兵支书”、本年度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退役军人群体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街道服务站组织村、社区退役军人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形成良好的新时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格局。
三是总结提升(2023年7月后长效保持)。全面梳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示范点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作用。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列出清单,制定措施,整改落实,形成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工作环节多、目标任务重、要求标准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相关科室,各镇街服务站要细化实施方案,周密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工作。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发挥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分析研究瓶颈问题,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根据实际,统筹结合红色党性教育的成熟做法,从思想教育、服务管理、活动开展等多方位入手,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发现提炼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
(三)完善配套政策。要围绕制约和影响改革组织实施的关键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和程序,明确任务主体和时限,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配套政策。
临东政任〔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田伟为区财政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陈海龙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临东政办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演练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预警
4.4 区防指抗旱预警
4.5 指挥工作组
4.6 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
5.4 抗旱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资金保障
6.11 信息报告
7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
区政府设立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河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防指下设两个指挥部,分别是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利工程防指)和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防指)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区防指指挥,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文化旅游发展促使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人保公司、河东人寿公司、临沂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区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区广播电视台、河东区报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水务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城乡结合部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督促所监管企业编制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旅游单位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区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具体负责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指导养殖场的救灾、防疫、生产恢复工作。
河东河道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城区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河东区公路中心: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河东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河东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
河东移动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河东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河东电信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河东人寿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河东人保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2.1.3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区防指办公室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临沂市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区级分指挥部职责
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含沂沭河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两个指挥部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组织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镇街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受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镇街、防指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镇街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区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河道、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教体、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业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3.8 技术准备
区防指建立防汛防台风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河道管理、水文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演练
各镇街、防指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汛期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镇街、防指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4 监测预警
水文、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城区水文、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信息,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水务、河道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预警区内各镇街要根据区域防洪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上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暴雨预警预警区内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部门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
4.2.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务及水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预警,并报区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台风灾害预警
区防指及时将各级气象部门、上级防指通报的重要天气预报报告同级政府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镇街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干旱预警
水务、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预警
4.3.1预警发布:当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时。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台风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2预警行动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水务、城区水文、河道管理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防指。区水利工程防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统筹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和左右岸。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城管、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4 区防指抗旱预警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 指挥工作组
根据全区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需要,区防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突击、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治、公用设施保障、宣传报道11个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防强降雨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根据预案和指令启动运作,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城区水文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各种防强降雨防台风动态信息;组织协调防风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强降雨防台风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抢险突击组:由人武部组成。负责协调部署部队民兵救援力量,组织实施紧急抢险救灾行动。人武部为牵头单位。
综合救援组:由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承担综合应急救援职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台风、强降雨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开展灾后重建中的相关工作。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单位。
治安维稳组:由河东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灾区治安防控,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河东公安分局为牵头单位。
交通保障组:由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民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转移的交通保障、道路交通管制等。负责疏导车辆,确保处置重大突发灾情过程中交通顺畅。河东交警大队为牵头单位。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保障中心、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灾情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保障。区卫健局为牵头单位。
工程抢险组:由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分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进行维护和抢修。各工程行政主管单位分别牵头。
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民的安置,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做好善后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公用设施保障组:由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区住建局为牵头单位。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收集整理组织防御和抢险救灾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4.6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应急响应分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防台风(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上级防指、气象、水务、水文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Ⅰ、Ⅱ级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区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某条重要河道支流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
(4)某座小型水库超警戒水位。
(5)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6)2个以上镇街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5.3.1.1 区防指的指挥与协调
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协助指挥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到区防指指挥室带班,部署防御准备,组织处置险情灾情。
(1)了解全区风情、雨情、水情。
(2)掌握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
(3)发出做好强降雨台风防御工作的通知,传达上级精神,对各镇街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4)督促区防指各部门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防强降雨和防台风工作。
(5)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
(6)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强降雨、台风防御情况。
(7)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3.1.2 各有关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加强24小时值班,按照区防指指令启动防御预案,做好各项防强降雨防台风准备,及时处置和报告辖区险情灾情。
(2)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临时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组织各镇街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向职责范围内的工商贸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发预警预报和有关信息,督促相关企业立即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安排好值班和应急处置人员。
(3)区水务局:督促各水库、河道、泵站、涵闸等设施的管理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准备。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6)区教体局:提示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视情况暂停室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的安全等。
(7)区工信局:关注强降雨台风动态,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8)河东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经开交警大队: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巡查和保护;维护公共秩序等。
(9)区民政局:提示和督促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安全。
(10)区住建局:将预警信息发布到全区建筑施工单位,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范做好防御工作,视情况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督促物业管理机构通过广播、张贴防强降雨防台风提示等措施提醒居民做好防御准备;督促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做好巡检等防御准备。
(11)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所有车辆、班次等,并督促场站开展防风防强降雨检查抢修及时排除隐患;安排运力,及时转移滞留乘客。组织检查加固和抢修道路交通设施标牌。
(12)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通知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宾馆)、文体场馆等做好防御准备,组织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按规范关停场所设施、提示游客注意防强降雨和大风安全。
(13)区卫健局: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等工作。
(1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各排水泵站做好排水准备,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于2小时内刊播、滚动发布预警和防御信息。组织市政设施场站防强降雨和防台风隐患排查消除和抢险抢修、市政绿化树木加固修剪,组织地面垃圾清运,检查排除户外广告安全隐患。
(15)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6)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强降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我区大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某座小型水库超历史洪水水位。
(5)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6)2个以上镇街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指挥工作组: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指挥工作组牵头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具体要求,及时将区防指防御预警、指令、部署和要求传达落实到本单位(系统、行业)。
(2)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系统、行业)对区防指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工作动态、突发应急事项、受灾情况等,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3)负责区防指与本单位(系统、行业)各级各部门有关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4)协调本单位和本编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防台风突发应急事项。
(5)完成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防台风工作事项。
5.3.2.2 各有关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组织部署开展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强降雨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开展辖区险情灾情处置和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防指处置强降雨台风影响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通知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3)区水务局:督促水库、河道、涵闸等管理单位加强安全巡查,重点监视河道险段等重要部位;督促检查易受强降雨台风影响的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施工设施等,切断施工电源,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撤离简易建筑内的人员;组织力量处置水务工程设施险情、灾情,为区防指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6)区发改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防台风救灾物资的供给保障工作。
(7)区教体局: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督促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8)区工信局: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9)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协助做好群众救助、人员疏散、紧急防护、抢险救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型集会人员的疏散工作;在全区交通诱导屏上播出预警及防御和抢险救灾信息;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全区道路正常运行;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警力,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置,协助组织路上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10)区民政局:督促全区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11)区住建局:督促检查在建工地停止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必要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的积水情况,抢修损毁设施;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防汛防风提示、增加广播频次;督促燃气行业做好抢险抢修准备,加强巡检,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12)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协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增加运力疏散提前下班和下课的人潮;通知运输行业相关管理单位严密监控车辆运行情况,根据应急调度预案,适时暂停相关路线的营运;督促机场、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适时调整或取消车次,将调整或取班车次的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台、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组织修复受损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督促协调各公交公司通过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工具,滚动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预报和防御抢险救灾信息。
(13)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督促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妥善安置游客;通知文体场馆暂停营业,并做好场馆防台风安全。
(14)区卫健局: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
(1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牌、路灯设施的检查和加固;视情况组织切断广告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开展树木修剪、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加强地面垃圾清运;做好排水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16)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7)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台风强降雨最新动态,采取防风防汛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5.3.3 防汛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Ⅱ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内河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室坐镇指挥。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防指指挥室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组。
指挥工作组:各指挥编组牵头单位自动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5.3.3.2 各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防指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省市区领导防灾指示、批示精神。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做好避险人员管理、服务。做好台风强降雨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3)区水务局:协同区应急管理局处置台风强降雨影响期间发生的水利工程设施突发事件,为区防指提供抢险技术支撑。按照预案调度水利工程和防洪排涝设施。
(4)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5)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6)区发改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抢险救灾队伍所需经费的立项,协调商业企业做好受灾居民日用必需品供应工作。
(7)区教体局: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强降雨台风安全工作。
(8)区工信局: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及提供抢险救灾无线电保障。
(9)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对出现灾情的区域实施警戒,开展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在全区交通诱导屏播出预警和防御抢险救灾信息。
(10)区民政局: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人员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灾后救助及救灾捐赠。
(11)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2)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13)区住建局: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停止一切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安全管理,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小区防台风防汛提示、加强广播和巡查、落实管理范围内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御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必要时投入抢险救援。
(14)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立即向全区各公交公司转发预警预报和指令,通过其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讯的)等工具,滚动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及防御抢险救灾信息;督促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车辆等停运交通工具的防风安全,将调整或取消车次、班次等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督促各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道路和交通设施抢险抢修。
(15)区文旅局、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督查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区等关闭情况,文体场馆活动停止、游客疏散安置等情况,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旅客做好疏导服务。督促指导各场所做好防台风安全。
(1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台风来临前,大幅度修剪树木,组织地面垃圾清运,及时清除影响安全的损毁树木、设施等。
(18)河东电信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19)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关注台风强降雨最新动态,采取防台风防汛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保障供电正常供应。
(20)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向公众播发防台风预警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防御措施、抗灾救灾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各频道及时挂出台风强降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在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台风强降雨预警信息。
5.3.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镇街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垮坝。
(4)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81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5)2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台风强降雨影响前、中、后期,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台风强降雨预警发布后到台风强降雨影响加剧前。这段时期风雨影响还不明显,必须抓住时机组织转移避险、重点防护。主要行动是全力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群众;全力强化危化品仓库、水库水闸等重要场所关键设施的防护;要求全区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立即返回安全住所或进入避难场所。提醒群众适当储备生活必需品。
第二种情况为台风强降雨严重影响期间。这段时期强风强降雨影响严重,抢险救灾行动本身面临巨大困难和危险。在此情况下应力保人身安全。要求与抢险救灾无关的所有人员继续停留在安全场所直到台风强降雨警报降级或解除;针对重特大险情灾情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种情况台风影响后期,警报降级或解除。此时要全力抢通关键道路、抓紧恢复重要场所的交通、通信和能源,为迅速大规模开展抢险救援创造条件。
5.3.4.2 区防指的指挥与协调
(1)区委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a.召开全区防台风强降雨紧急会议,传达上级精神,了解台风强降雨防御总体情况,指导全区抢险救灾。
b.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防台风期,视情况签发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紧急动员令。视情况签发大范围人员转移避险指令。
c.视情况发布电视、广播、网络讲话,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
(2)总指挥、常务副指挥:在区防指防指挥室指挥抢险救灾。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开展协调联络。
a.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传达上级精神,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和防御措施。
b.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业采取防灾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全力抢险救灾。发布人员转移避险指令,督促指导各部门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c.向有关镇街派出工作(督导)组。
d.指导督促各镇街、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e.视情况赴受灾区域现场指挥,召集专家、抢险队伍,调度物资装备,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向市防指总指挥部请求支援。
g.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h.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组。
(4)联合值守: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3.4.3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1)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坐镇各自指挥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I级响应的不同情况,全力做好各项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人武部:按照命令投入防台风防强降雨抢险救灾工作。
(4)新闻媒体:区委宣传部安排电视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防台风和抢险救灾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台风强降雨动态、防台风强降雨动员及防御措施、抗灾救灾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5.4 抗旱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
相关镇街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农业农村、水务、水文、财政、应急、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区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镇街,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区委区政府。
(2)相关镇街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镇街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水务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发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区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区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镇街、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常委会研究审议,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区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区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人民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旱情警报,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1)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在紧急情况下,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人武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应急物资保障
各镇街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区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人员转移保障
(1)镇街、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党委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3)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6.11信息报告
(1)各镇街、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灾害险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
(2)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3)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工作
7.1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区防指与灾害发生地的镇街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镇街、防指有关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沂河、沭河。
重要河道:汤河、李公河、李公河西支1、梁子沟。
10.1.3 小型水库:沙汀水库、张家庄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区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东政办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3年度20项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承办单位:区财政局)
2.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河东区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任务清单(2023年)(承办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4.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5.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东政办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持续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38号)有关精神,依据《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临东政发〔2022〕19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认真编制和调整完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委编办 |
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3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6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2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8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政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29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3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31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3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3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6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3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4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2 |
临时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3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4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5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4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8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49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50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5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52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53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5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55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6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7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59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6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61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6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6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5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8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6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70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71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72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7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4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5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76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7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9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政府(由区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8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8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83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河东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办发〔2018〕26号) |
84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85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86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8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8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9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9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92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9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5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96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97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8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0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1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0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10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市农业农村局事权事项)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0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0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0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1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4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2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2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12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3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35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36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37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3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4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4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47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4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4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50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
15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2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3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4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55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8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60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1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区应急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162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163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64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6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9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7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17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7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173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7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75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7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77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81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8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8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8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8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189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19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19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19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9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94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19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7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8 |
涉路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9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0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03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20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0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河东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临东政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区政府批准区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切实提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河东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8项)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传统 技艺 |
1 |
郑家手工木杆秤技艺 |
汤头街道 |
2 |
膏滋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3 |
太极踩跷法 |
九曲街道 |
|
4 |
沂蒙鏊子煎饼制作工艺 |
九曲街道 |
|
5 |
观唐·温水侯烤鸭 |
汤头街道 |
|
6 |
钱氏舒筋正骨术 |
九曲街道 |
|
7 |
八宝茄豆技艺 |
九曲街道 |
|
8 |
瓦缸大烤牌 |
八湖镇 |
|
9 |
王氏年糕 |
八湖镇 |
|
10 |
沂州剪刀 |
九曲街道 |
|
11 |
鲁南玉雕技艺 |
九曲街道 |
|
12 |
之美蜜粽 |
太平街道 |
|
13 |
蓝印花布 |
太平街道 |
|
14 |
良知花馍 |
九曲街道 |
|
15 |
胶东面食 |
九曲街道 |
|
传统 技艺 |
16 |
汉服制作技艺和绒花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17 |
河湾泥陶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18 |
汤头古镇老店羊肉汤 |
汤头街道 |
|
19 |
河东手工编织 |
郑旺街道 |
|
20 |
葫芦雕刻 |
汤头街道 |
|
21 |
剧装制作技艺 |
九曲街道 |
|
22 |
沂蒙蓝染技艺 |
九曲街道 |
|
23 |
直推调理棘突技艺 |
九曲街道 |
|
传统 体育 |
24 |
吴氏太极拳 |
九曲街道 |
25 |
十三太保功 |
九曲街道 |
|
传统 医药 |
26 |
张家秘制蛇胆疮搽剂 |
八湖镇 |
27 |
王氏调经散 |
九曲街道 |
|
28 |
面棒槌 |
九曲街道 |
临东政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
(一)加快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水平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科技任务,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燃料电池、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动态发布“揭榜挂帅”榜单,每年实施100项左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企业牵头项目数量占比达70%以上。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壮大国家云计算装备产业创新中心,在工业互联网、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生态环保等领域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到2025年,培育150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50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达到2150家。(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开展产业基础能力综合评估,聚焦产业短板、链条断点,针对性编制全省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布局实施基础再造项目。聚焦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重点开发一批市场急需的高精密、高性能、高可靠性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一批先进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提升创新链和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加快推动10家省级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建设,争创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提速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优化首台(套)技术装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支持政策,加速创新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化应用。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骨干企业设立专业化中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同产业对接。在全省高校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营造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优良生态,促进产学研更加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打造“鲁科贷”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做优做强先进制造业
(一)推动短板产业补链。精准梳理产业链图谱,瞄准薄弱和缺失环节,省市县一体化加强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谋划,增强产业链韧性。开展融链固链行动,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左右、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抓住国际产业链重构契机,在关系产业安全发展领域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推动优势产业延链。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全面深化“链长制”,锚定高端化、国际化,加大优势产业项目引育力度,集中打造11条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志性产业链、200家以上产业生态主导型“链主”企业。开展“雁阵形”产业集群集中突破行动,加强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争到2025年,省级“雁阵形”产业集群达到200个左右、先进制造业集群达到2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达到120个左右。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推动传统产业强链。滚动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编制技改项目导向目录,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一业一策”推动重点行业改造提升。聚焦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等产业,推动生产工艺革命、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重点产业布局,支持日-临、莱-泰两大钢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高强度汽车结构钢、海工装备用钢、高品质不锈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及下游深加工产业;支持优秀骨干企业大力发展铝精深加工产业,提高汽车铝材、轨道交通铝材、航空航天铝材等领域竞争优势;编制石化产业布局发展规划,打造世界级高端石化基地,加快推进裕龙岛炼化一体化等高端石化项目建设,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推动新兴产业建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领域,打造新技术应用场景,做强7个国家级和25个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新产业发展生态,加快建设一批重大新能源汽车项目,配套推动锂电池等产业链协同发展;创新推广新能源开发与装备产业协同发展模式,加快海上风电机型研发和样机试制,培育优势核电装备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新能源装备产业品牌。大力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培育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10家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和100家左右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空天信息、深海极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等领域,重点培育10家左右未来产业集群,加快烟台东方航天港、济南空天信息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高标准推进济南-青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支持济南、青岛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经济
(一)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发展。在健康、养老、育幼、家政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培育壮大多元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品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平台,培育认定一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融合。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等服务经济,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平台经济品牌企业。推广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从提供设备产品向提供系统集成服务、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充分发挥国家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研究院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医养健康、先进制造等领域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融合。推广实施农田灌排、精准饲喂、在线监测等智能作业技术,建设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培育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多类型专业化为农服务组织,发展农产品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农产品直播电商和人才实训基地。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文化产品,大力发展生态观光、教育农园、研学实践等新业态,集中建设130个文化体验廊道重点村、50个乡村旅游重点村、30个精品文旅名镇和10个旅游民宿集聚区,争创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商务局、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四)建设高效顺畅流通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与生产制造、商贸企业深度协作,深化智慧物流、智慧仓储建设,搭建物流信息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发展共享仓储、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组织模式,推动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衔接。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一单制”,丰富“门到门”一体化联运服务产品。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现代流通强县,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等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务局)
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一)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支持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做大做强,高水平建设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建设,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5G独立组网,复制推广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打造5G全连接工厂。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一业一策”明确转型目标和实施路径,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到2025年,改造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万家以上、培育典型应用场景30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深化数字产业高端布局,推动云计算、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数字产业突破发展,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实施集成电路“强芯”工程,扩大碳化硅材料产能规模,做大做强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加快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名品建设,塑强5家省级软件名园,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创适配等领域培育100个左右鲁版软件名品;支持发展通信感知一体化、通信与人工智能融合、星地一体融合组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技术。(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数据价值化。高水平建设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在健康医疗、海洋、智能制造等领域打造行业数据交易中心。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偿使用等制度,开展数据(产品)登记和授权运营试点,在济南、青岛、烟台等有条件的市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试点。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及收益分配机制。(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
(四)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开展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推进工业园区、重点企业5G网络全覆盖,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25万个以上,10GPON端口占比达到5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全国6G技术研发。完善“确定性网络”布局,加强城域网、园区网、企业网接入能力建设,确保累计建成1万公里。推动“城市大脑”应用向基层延伸覆盖,累计建成智慧社区200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
五、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一)建立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持续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到2025年,建设500家绿色工厂、20个绿色工业园区。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开发一批无害化、高可靠性、长寿命、易回收、节能环保的绿色设计产品,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影响力。遴选一批重点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打造10家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园区和产业集群,新建10家生态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快“两高”行业能效提升。开展“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三年行动,“一企一策”制定实施能效改造提升方案,到2025年,存量“两高”企业能效达到国家、省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以上。对新上“两高”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要求,能效按照国家和省标杆水平建设。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加快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节水)技术装备,到2025年,推广先进节水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100项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加快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规划建设大型高效清洁煤电机组,2023年新开工6个大型超超临界煤电项目;有序推进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完成煤电机组“三改联动”600万千瓦。积极支持核电发展,确保到2025年,新增核电装机320万千瓦。大力发展抽水蓄能、盐穴空气压缩储能、电化学储能等,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清洁能源五大基地建设,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分批并网,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到1亿千瓦。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健全绿电绿证市场机制,优化交易组织方式,实现绿电绿证交易常态化开市。(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六、推动产业园区提档升级
(一)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优化调整产业园区规划,进一步明确主导产业、配套产业,构建大产业有布局、小产业有特色的园区生态圈。制定主导产业集中度标准、评价、考核体系,引导各产业园区加快集聚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协作紧密的配套企业,培育一批产值过5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特色专业园区、过百亿元的县域特色专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
(二)做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园区主体整合企业共性需求,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升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共资源共享水平。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科技设施共享共用。构建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体系,提供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综合服务。建立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融资需求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和相关产业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建立“产业链招商图谱”,“一链一策”创新“双招双引”全过程服务体系,对招引的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给予政策优先支持,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落户开发区。建立省级招引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招引需求信息,常态化组织举办招引推介活动。建立完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成立总部经济发展联盟,吸引更多总部企业(机构)落户山东。(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开发区评价体系,支持合理扩区升级和差异化高质量发展。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发布领跑者和企业名单,在产业政策、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修订化工园区管理办法,优化考核体系,支持园区合规拓展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打造智能高效的政务环境。修订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一批主动提醒、静默认证、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服务场景。优化企业和项目帮代办服务,鼓励各地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二)打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面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承接好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方面中央授权改革事项,大力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应用,支持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创新拓展业务领域,促进信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力争到2025年,“好品山东”品牌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率达到100%,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率达到60%以上,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新增500家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完善优化法治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市场公平竞争法规规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厉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项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现状,优化市场环境。出台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组织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全面纳入基准。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试点,着力解决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政策保障
(一)加力支持企业创新。
1.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对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3.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6.在省级“创新服务券”中增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业务给予补贴,兑付比例不超过业务金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7.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8.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9.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10.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任选一笔备案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1.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将再贴现科创引导额度由50亿元增加至8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和惠及面。(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对16市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年分三档给予奖补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4.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5.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强的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和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修订(遴选)发布年度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招标时对相关产品纳入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力度,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视同紧急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采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9.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才卡协同服务企业优秀人才工作机制,对“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采取“即来即发、即发即享”方式分级发放人才卡,纳入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优享范围,增强企业引育优秀人才能力。(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助企解难力度。
20.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2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残联)
25.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创新活力、数字化水平、绿色低碳质效、开放合作程度、治理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26.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7.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4至10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鼓励各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8.引导2023年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重点领域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对其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按贷款本金60%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9.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专项行动,聚焦外贸、制造业、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白名单”制度,强化融资支持,年内新增普惠小微贷款25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0.定期发布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建立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师带徒”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10万人次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2.实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33.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推进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产业园区需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4.强化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能耗等量替代原则;对万元GDP能耗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慎决策、严格管控,加强能耗消耗指标管理;对能耗、能效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项目,支持加快建设。(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5.推进“信用山东”建设,开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虽有失信记录但有发展前景、有履行意愿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主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履行情况协调移出失信名单,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6.组织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或作出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临东政办字〔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通过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孤独症致残、减轻致残程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2023年,筛查1.52万人,筛查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区1.52万名35—64岁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30人,切实减轻患病妇女家庭经济负担。(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区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四、扩增基础教育学位资源。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4处,新增学位4200个。(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发放助学金每人每年1万元,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六、开展巾帼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举办“春风行动”人才招聘会,发布适合女性就业岗位。开展家政技能、电商直播、种植技术等巾帼创富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命名扶持5处沂蒙大姐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对4处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示范带动妇女创业就业。(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农业农村局)
七、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涉农信访案件,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八、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区100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
九、落实“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安全,填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状况。(责任单位:河东区法院)
十、实施“青鸟计划,共创未来”大学生实践关爱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村地区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组织开展学业辅导、视野拓展等活动;结合“希望小屋”困境儿童常态化帮扶活动,组织大学生与400名受助儿童“一对一”结对子、交朋友,帮助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团区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临东政办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临沂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3〕23号)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排污口存量整治、增量审核、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品质河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要求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目标。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区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5年底前,完成全区流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镇街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排查原则,以全区九河九沟两干渠及一级支流为重点,向二级支流、三级支流逐级拓展,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街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镇街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镇街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化专项整治
1.科学实施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持续开展整治。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委办字〔2021〕31号)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规范整治管理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河东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附件1),实施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和规范整治。(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细化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严格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照《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2),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好市级核查的迎查工作。(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设置单位
建立档案资料,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的批复或决定文件、监督管理单位的备案统计、定期水质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到“一口一档”。用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
5.强化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监测计划,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核查监测数据和人工取样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6.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镇街落实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档表,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做好资金保障。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排污口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镇街实施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镇街,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在首次排查工作完成后各责任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排污口整治情况定期开展“回头看”,并建立排污口整治动态管理机制,新发现的排污口按照整治标准及时纳入管理。(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河东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2.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3.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档表
附件1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项目 |
内容 |
标准规范 |
1.确定位置。应将监测点设置在厂区(园区)以外,污水入河前,如遇特殊情况需设管道的,应留出观 |
||
测窗口。 |
||
监测点设置 |
2.分类设置。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应设置监测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 3.安全防护。监测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和人畜落入监测点。对明渠式监测点,应 |
|
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防护措施应 |
||
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 |
||
1.确定位置。在入河处或监测点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公示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和监督管理单位信 |
||
硬件 |
息等。 |
|
建设 |
标识牌 |
2.分类设置。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应设置 |
设置 |
标识牌。一个标志牌对应一个排污口,并尽可能做到安全牢固、醒目便利。 |
|
3.参考标准。排污口标志牌的样式、牌面信息、材料、颜色和尺寸等基本要求,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 |
||
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标准执行。 |
||
监控系统设置 |
1.确定位置。在监测点处安装流量计量装置、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并将相关监控信息接入各流域或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 2.分类设置。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1.建立台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制度,定期维护入河排污口台账。台账记 |
||
录要明确负责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职责,记录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单位与污染物排放相关 |
||
信息,并对入河排污口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于单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责任主体的, |
||
各责任主体应记录排污单位出厂界处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分清责任。 |
||
2.记录内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台账包括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污染物手工监测信 |
||
软件 |
台账 |
息采集表、污染物自动监测信息采集表、水量监测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应在入河处采集。除工业排污 |
建设 |
统计 |
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其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入河排污口名称、编 |
码、位置、排放去向、排污口分类等信息。 |
||
3.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1次/年;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
||
4.记录保存。入河排污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
||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时,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提供入河排污口台账备 |
||
查。提供的台账记录时限应不少于1年。 |
||
1.主要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 |
||
污染物指标。 |
||
日常 |
自行 |
2.监测频次。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监测指标日-月,其他监测指标季度-半 |
管理 |
监测 |
年。 |
3.情况报送。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还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 |
||
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情况。 |
1.识别问题。单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接到整治要求后,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 |
||
方面自行识别出需要整治的问题。 |
||
2.编制整治方案。单个入河排污口应根据识别出需要整治的问题,编制单个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经专 |
||
整治销号 |
家论证后,报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经认可后实施整治工程。 3.实施整治工程。单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根据审查后的整治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整治工程,并组织整治工程验收。 |
|
4.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完成整治工程验收后,向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提交销 |
||
号申请及整治相关材料。提交销号申请所需材料应包括整治方案,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照片或 |
||
视频,验收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质监测报告等。 |
备注: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是指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附件2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内容 |
执行标准 |
1.监测频次。入河排污口调查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 |
|
于2次。列为国家、流域或省级年度重点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每年不少于4 |
|
次。 |
|
水质 |
2.监测指标。主要监测指标同《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 |
监测 |
准》。 |
3.采样要求。入河排污口连续排放的,每隔6-8小时测量和采样一次,连 |
|
续施测2天;入河排污口间歇排放的,每隔2-4小时测量和采样一次,连 |
|
续施测2天。 |
|
1.拆除关闭类。拆除关闭整改完成后,经验收专家判定入河排污口不具备出 |
|
流条件,且河道岸线已基本恢复原貌。 |
|
销号 |
2.清理合并类。清理合并工作后,原入河排污口完成封堵关闭、合并后的入 |
验收 |
河排污口完成整改规范后方可销号。 |
3.整改规范类。对应当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成各类情形的整治工作 |
|
方可销号。 |
|
1.档案保存。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 |
|
请文件、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文件、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入 |
|
档案管理 |
河排污口监测资料等)可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存储。归档的纸质 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
2.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查整治、 |
|
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动态更新档案内容。 |
|
1.现场检查。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填写入 |
|
河排污口现场检查表,记录水质监测结果、排污口损毁情况等现场情形, |
|
日常 |
并纳入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 |
监管 |
2.台账统计。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台账记录情 |
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存储及保存方式等是 |
|
否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
备注: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是指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监督管理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附件3
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档表
实施阶段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备注 |
2023年5月 |
对全区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硬件设施、台账管理、日常监测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排查台账。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街负责实施 |
|
2023年6月 |
对新排查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污染排放情况、成因,提出治理对策及管理要求。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溯源及对策的提出,各镇街负责监督实施 |
|
2023年7月 |
召开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会,分析全区入河排污口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传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标准,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实施 |
|
2023年8月至2025年 |
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整治、动态销号工作。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镇街负责实施 |
临东政办字〔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各项治理任务,保障我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基,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规划,梯次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完善保障措施,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助力“品质河东”建设。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施工建设,10月底前完成相关验收工作,11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
三、任务清单
(一)确定任务目标,推进整治进程。根据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要求,确定我区2023年需完成的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以及全区黑臭水体动态清零的综合治理任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统筹实施项目。综合考虑我区农村现状,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在摸排农村排水户基本情况、周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已建农村污水处理厂规模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合理选址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选择治理方式,完善配套管网。根据村居实际,继续以2022年“纳入污水管网模式、污水集中拉运模式(参照《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附件4))、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模式、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模式、污水生态化治理和资源利用模式”等5种治理模式自由搭配的方式,对村居内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要与供水、道路改造、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减少重复施工,对工程建设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要做好管控,避免产生新的黑臭水体。
(四)明确整治重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四、实施步骤
(一)因地制宜,确定方案(5月10日-5月31日)。根据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我区关注实际,确定治理地点。组织技术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拟定适合的治理方式,完善治理实施方案报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二)提质保量,施工建设(6月1日-8月31日)。根据治理工作方案,倒排工期,制定工作进度表。按期组织施工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步进入施工,施工过程中做好劳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整改,检查验收(9月1日-9月30日)。根据考核细则,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完成区级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有专人签字,配套现场照片、监理报告及其他工程建设支撑材料。
(四)全面排查,巩固提升(10月1日-12月31日)。对全区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情况按照《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附件3)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所有污水处理站能够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各镇街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好中央、省、市、区各级专项资金。坚持政府主导,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各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紧扣项目实施。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工程监理及设备采购招投标均要按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开展。实施专业化管理,项目实施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机构进行监理。设施验收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四)规范运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规范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控原始数据,定期分析优化工艺运行参数,科学实施设施运行管理。
(五)严格考核监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绩效考核。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把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六)强化宣传引导。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保障村民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附件:1.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和黑臭水体清单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3.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4.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
附件1 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清单 |
||||||
序号 |
镇街 |
行政村(自然村) |
类型 |
联系方式 |
级别 |
备注 |
1 |
郑旺镇 |
仁里联村(扈家戈、仁里村、躲水庄)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刘英华 13969970501 |
市级 |
|
2 |
古墩庄(古墩庄) |
农村污水综合整治 |
省级 |
|||
3 |
新庄社区(前新庄、后新庄)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市级 |
|||
4 |
小梁家(小梁家、桑家村、季家村) |
农村污水综合整治 |
省级 |
附件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A:采用纳入污水管网处理方式)
户 数 |
户 |
农户覆盖率 |
% |
|
行政村类别 |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
|||
总体要求 |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
□是 □否 |
|||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是 □否 |
|||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
□是 □否 |
|||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
□是 □否 |
|||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
□是 □否 |
|||
8.不产生黑臭水体。 |
□是 □否 |
|||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
□是 □否 |
|||
具体要求 |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
□是 □否 |
||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
□是 □否 |
|||
12.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
□是 □否 |
|||
13.厕所粪污未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粪污实现有效处理或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
□是 □否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B:采用集中拉运方式)
户 数 |
户 |
农户覆盖率 |
% |
|
行政村类别 |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
|||
总体要求 |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
□是 □否 |
|||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是 □否 |
|||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
□是 □否 |
|||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
□是 □否 |
|||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
□是 □否 |
|||
8.不产生黑臭水体。 |
□是 □否 |
|||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
□是 □否 |
|||
具体要求 |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
□是 □否 |
||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
□是 □否 |
|||
12.采用暗渠收集的,已防渗。 |
□是 □否 |
|||
13.污水已汇入蓄水池暂存,蓄水池已防渗、加盖。 |
□是 □否 |
|||
14.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
□是 □否 |
|||
15.建立专业化拉运队伍。 |
□是 □否 |
|||
16.有污水拉运记录和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
□是 □否 |
|||
17.拉运车辆定期进行试水试验,有试水试验记录。 |
□是 □否 |
|||
18.有县级和乡级每月抽查拉运车辆记录。 |
□是 □否 |
|||
19.拉运过程中未产生二次污染。 |
□是 □否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行政村验收标准
(C:□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方式、□采用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方式)
户 数 |
户 |
农户覆盖率 |
% |
行政村类别 |
生态敏感区:□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南四湖流域 □东平湖流域 重点关注区:□黄河流域 □环渤海区域 □小清河流域 试点示范区:□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 R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 □乡村旅游重点村 |
||
总体要求 |
1.单行政村内农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单行政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2.行政村内自然村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村治理率=行政村内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自然村数/自然村总数×100%;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进行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
□是 □否 |
||
3.单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
□是 □否 |
||
4.单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是 □否 |
||
5.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现象。 |
□是 □否 |
||
6.没有污水横流街道现象。 |
□是 □否 |
||
7.没有村民投诉举报现象。 |
□是 □否 |
||
8.不产生黑臭水体。 |
□是 □否 |
||
9.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稳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
□是 □否 |
||
具体要求 |
10.铺设管网规范,户内、户外支管网与主管网衔接,无破损。 |
□是 □否 |
|
11.检查井设置规范,无堵塞。 |
□是 □否 |
||
12.采用暗渠收集的,已防渗。 |
□是 □否 |
||
13.设施进水口安装流量计并有日进水流量记录,或者安装独立电表并有月度电量记录。 |
□是 □否 |
||
14.设施排污口已设置永久排污口标志。 |
□是 □否 |
||
15.工程设计图、竣工验收材料等整体验收材料齐全。 |
□是 □否 |
||
16.设施运行正常,有日常运维记录。 |
□是 □否 |
||
17.厕所粪污未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有厕所粪污抽运记录。 |
□是 □否 |
||
18.设施出水外排,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且出水水质达标。 |
□是 □否 |
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标准
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 |
||||||||||||
水体名称 |
水体编号 |
水体类型 |
|||||||||||||
水域面积(m2) |
长(m) |
宽(m) |
|||||||||||||
河湖长(联系人)姓名 |
河湖长(联系人)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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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
1.村民满意度>80%;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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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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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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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塘、沟、渠)底部无明显黑臭底泥淤积,岸边无垃圾;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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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质优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表1中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限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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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6.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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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等主要污染源得到长效管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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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整治措施符合当地实际,且经济实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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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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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河湖长监督责任及考核机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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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整治措施运行维护费用有长效保障机制,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 |
□是 □否 |
附件3
河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财政、生态环境、城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格栅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单户或者联户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等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维护。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已配套完善;无管网损坏、堵塞等问题;污水收集系统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
(二)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包括有累计流量计,或者近一年(投入使用以来)的累计用电记录,且用电量合理;调节池有水;设备正常运转;处理出水水质达标。
(三)运行维护保障标准,包括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具备运行维护合同;有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或者经过培训具备能力的自组建队伍;具备运行维护记录,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水质检测记录详实;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出具CMA认证的检测报告;运行维护经费已落实,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文件、运行维护经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他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第九条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选择包括:
(一)应当采用区级层面整体或者若干单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二)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具备能力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改建、拆迁、拆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当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并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付费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
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道)环保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应当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主管科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二十八条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河东区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拉运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临环委办〔2023〕1号)等精神,做好收集池污水转运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编制背景
河东区于2021-2022年共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96个。2023年继续建设污水收集池约20个。为防止污水外流导致的二次污染,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运转正常,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坚持“全面收集、拉运及时、安全稳定”的原则,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里污水定期转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三、作业服务内容
1.服务范围。河东区内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水转运工作。中标方通过车辆将收集池收集的生活污水转运至附近的污水处理站,由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2023年起至2026年止(第一期)。
四、作业服务标准
通过污水转运作业,保持收集池正常运转,不满溢。
1.收集池液位传感器报警时,转运方要在一天内安排车辆进行转运。
2.污水转运时不得漏水,严防二次污染环境。
3.作业结束后,盖好盖板,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行驶作业中规范操作,确保行车安全,注意避让行人。
五、技术参数要求
1.部分收集池建在偏僻的位置,交通不便,转运车辆需保障工作开展的可行性,采用适合行进到相关地点的车辆进行转运。
2.车辆须配备有抽水和排水装置,管路有防冻装置。罐体内外做防腐处理。
六、服务要求
1.转运方要保障在收集池液位传感器报警时一天内安排车辆进行转运,并负责车辆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车辆行走线路、停靠站点、拉运时间均需服从生态环境分局管理。
2.拉运车辆须有安装GPS定位,并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拉运车辆须安装液位测量系统或称重系统并做好原始工作记录的登记、保存。
3.车辆须提供保障工作开展的合法手续。应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等随车必备物品。
4.转运方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00万的车辆商业险,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转运方应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纠纷或保险事故,由转运方负责解决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拉运费用及审计依据
运费单价计算依据:根据车辆液位测量系统或称重系统,由软件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登记,拉运公司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年底审计后据实结算。
鲁科字〔2023〕22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来源于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支持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以下简称“创新强县”)的创新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客观指标数据,按程序确定创新强县,每年评选数量10个,每个支持额度1000万元,所需经费在次年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支出政策审核,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提出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的使用绩效及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创新强县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创新强县科技部门作为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含区域绩效目标),并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方案经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激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和科技业务宣传与培训、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本息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激励资金支出,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激励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应按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条鼓励创新强县所在市、创新强县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创新强县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创新强县所在市、创新强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和加强激励资金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激励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相关绩效结果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临东政办发〔2023〕3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推进,全面规范项目建设流程,建立“项目落地、项目推进”两个闭环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助力“品质河东”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临政办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围绕全区项目生成、评审落地、建设推进、服务管理、督导督查等环节,构建全过程跟踪、全链条服务、全流程推进的闭环推进机制。
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主要为:工业项目(包含招商引资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农业项目(需新增用地或需进行土地流转、集中性经营)、文旅项目、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需新增用地)以及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建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商业办公项目、总部业态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由区城建(产城融合)指挥部牵头,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以及全区民生项目原则上应从评审项目库中选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做好调度推进。
第三条运行机制。成立全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招商项目组、工业和技改项目组、农业项目组、文旅项目组、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组。
招商项目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工业和技改项目组由区工信局牵头,农业项目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文旅项目组由区文旅中心牵头,教育和医疗项目组分别由区教体局、区卫健局牵头。
各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筛选、初审、考察,出具初步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审。区直部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按照职责主动靠前服务。
第二章 项目初审
第四条项目提报。强化对外招引、对内培育,各镇街、各部门单位、汤泉区、河东经开区、农高区以及各国有平台公司对本办法确定的重点项目信息进行搜集、对接、梳理,建立项目信息库;对意向明确、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按照类别向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牵头部门提报,形成项目信息批次储备、项目生成好中选优的良性循环格局。
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各单位提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拟进行集中评审的项目,及时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内的项目进行调度、洽谈、推进。
第五条信息初审。项目招引和提报单位负责提供投资方及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方有关情况及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占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关键设备、生产工艺、环保、安全、能耗、用水、用电以及意向选址等初步情况。
牵头单位要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规划编研、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对以上信息进行初审。
第六条初审确认。经初审,对信息清晰的项目,牵头单位要及时形成初审意见和初审报告;对确有必要需进一步核实的项目信息,牵头部门可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确认。
考察组由以上参与初审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可采取到投资方实地考察、同行业企业比较、市场调研等方式,对投资方实力、新上项目前景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确认情况,由牵头单位负责形成初审意见和初审报告。
第三章集中评审
第七条评审机制。牵头单位结合初审报告,对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会按照“谁招引、谁提报、谁上会、谁汇报”的原则,各相关初审单位参加,论证项目可行性。
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应提交评审会研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各镇街、园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新上项目的,均应提交评审会研究。
未经评审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各镇街、园区、区直各部门、各国有平台公司不得自行签订框架协议或合同,不得上报参与有关签约活动。
第八条评审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单位认为必要的,可在初审基础上增加评审内容。重点审查产业政策符合性、工艺能效先进性、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在负面清单、环保、安全等方面有无明显禁入情形。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主要论证用地、规划、基础配套以及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产业政策。主要包括:明确项目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属性,是否符合河东产业发展方向,是否为“两高”、耗煤项目及替代等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中心负责用地、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有意向选址的,是否符合各项规划并提出供地意见。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替代,能否准入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源等级,安全生产评审等情况。
区住建、规划、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供热、燃气、通信、水务等部门负责公共服务配套审查,提前研判项目配套服务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研究提出配套方案。主要包括: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道路、通信、雨污处理等。
第九条评审组织。评审会原则按照领导小组研究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条评审流程。项目招引、提报单位汇报项目情况—有关人员补充—牵头部门汇报初审意见—与会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区领导发表意见—领导小组组长发表总结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经评审会集体评审,所有参会人员同意项目落地,不再提出反对意见,进行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由各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形成“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落地推进
第十二条落地机制。经评审会集体评审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工作任务,分解项目落地责任清单,涉及的相关问题逐项销号。
项目落地责任清单按照“谁分管、谁牵头、谁调度”的原则,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度推进。
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对落地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协议签订。经评审会评审后确定实施的项目,由区政府或各园区、落地镇街、各国有平台公司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应约定投资额度、占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设周期、扶持措施、退出标准、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协议文本须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公证。
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选址清表。合同签订后,牵头单位组织项目投资方与自然资源、规划、属地镇街园区、国企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落实具体选址意见并勘测定界,选址情况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招引、提报单位依据勘测定界图申请住建或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地上物评估,明确拆迁和用地手续办理资金数额、来源,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安排属地镇街启动拆迁清表。
项目落地需要征收土地,涉及民房拆迁的,由属地镇街提报用地拆迁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组织清表并交付土地;不涉及民房拆迁的,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征收补偿。
项目落地不需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流转的,由属地镇街按程序依法依规兑付补偿资金,组织清表并交付土地。土地流转资金一次性拨付,不得分年度拨付。
本办法涉及征收拆迁及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依照《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临东政办发〔2022〕9号)执行。
第十五条节点计划。投资方根据建设周期,合理确定建设节点计划,原则上以半月为节点。节点计划作为对项目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投产。项目建设完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投产运营。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归属服务。镇街招引或盘活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谁招引归属谁”“谁盘活归属谁”的原则确定归属服务镇街;河东经济开发区、汤泉区、农高区、区直各部门、各国有平台公司招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和“谁招引归属谁”的原则,实行双重服务机制;后期需调整归属服务镇街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帮扶服务。对确定实施项目,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成立帮扶专班,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形成“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全流程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督导调度。投资方要严格按节点计划建设推进;项目招引、提报单位安排专人盯靠项目,及时掌握进度;区级帮扶领导原则上每周进行调度,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全程跟踪督导,每周调度项目进度并向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条手续办理。按照“一企一策”“全程帮代办”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手续办理方案,各责任单位配合,项目单位参与,帮助指导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要素保障。本着资源跟着好项目走的原则,土地、规划、能耗、环保、安全、文物、资金、政策、人才等要素保障部门主动靠前服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纳统。项目招引、提报单位要会同统计、发改等部门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纳统工作,确保“应纳尽纳”。
第二十三条履约扶持。项目达产后,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符合约定条件的,按政策、按程序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置。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等比例减少对项目的相关扶持;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收取,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含滞纳金),相关扶持不予兑现,同时相应扣减污染物总量、能耗等要素指标。
符合合同约定清理清退条件的,由项目招引、提报单位负责清退;相关扶持及有关基础设施配套全部收回。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项目招引、提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考察评审的、职能部门出具意见不实的,给予相应处理;牵头部门不认真组织考察、初审、不如实反映项目情况的,有关部门服务不到位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相关牵头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细化制定各类项目的纳入标准、考察、初审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附件1
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巩学全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 组 长:刘 刚区委常委、副区长
孙泉城区政府副区长
张 选区政府副区长
高仁彬区政府副区长
郭志玲区政协副主席、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济林区政府党组成员(挂职)
成 员:褚言强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许 辉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邢 璐区发改局局长
张世英区教体局局长
卫俊岩区工信局局长
吴永学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洪慧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文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史兰坤区统计局局长
许成果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李全欣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党组书记
王立才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王少华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马士光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巩学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辉、邢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附件2
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流程图
临东政任〔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李金泽的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 第1号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1日商务部第4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5月10日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领域,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商务领域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由塑料制成的、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制成品。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科学稳妥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地域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下简称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未列入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可以使用。
第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中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指为商品零售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与场所内商品零售经营者签订联营或租赁经营协议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第七条 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第八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第九条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鼓励商品零售经营者通过设置替代产品自助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遵守国家包装管理有关规定。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商品生产企业合作,设计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企业合作,推广应用可循环快递包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与快递企业、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在写字楼、学校、大型社区等重点区域投放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设施。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通过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督促其入驻经营者作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主动承诺知悉并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已经入驻的经营者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作出自律承诺。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内装物情况,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住宿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五条 展馆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引导,书面告知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国家禁限使用规定。
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告知参展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各单位国家禁限使用规定。
鼓励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参展单位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商品零售场所内存在不同企业法人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分别报告各自情况。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范围外的商品零售经营者报告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外卖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平台企业参照前款报告客体,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应当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包括平台企业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平台内经营者取得的减量成效等。外卖平台企业除评估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报告其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使用评估情况。
外卖平台企业以适当方式告知平台内外卖企业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数据不区分店内即时消费与外卖业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合并报告。
第二十条 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在报告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
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涉嫌违法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涉嫌违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经营者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质量审核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分析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分析情况应当于报告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本办法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临东政任〔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王鹏飞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长辉为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主任;
马芳为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姚凯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李振波为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正科级);
孙楠为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厉建荣为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景来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高斌为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高秀猛为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吴芳菲为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杜明义为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钱磊为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李国富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滕飞为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赵春龙为区审计局副局长;
赵洪梅为区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祥磊为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列赵敏之后);
吴善平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令超为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刘广千为区信访局副局长;
李瑞祥为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庄自豪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发展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王超慧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招商发展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王军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部长;
王金贵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安全服务部副部长;
朱振强为临沂河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列马永超之前);
免去:
王鹏飞的区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王长辉的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马芳的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李振波的区教育和体育局总督学(正科级)职务;
厉建荣的区财政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高斌的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高秀猛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发展部部长职务;
李国富的区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赵洪梅的区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瑞祥的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职务;
庄自豪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职务;
王军的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朱振强的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潘凤光的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崔贺之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鞠传营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尹云复的区司法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孙鹏娟的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郝彦霞的区财政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王文治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正科级干部职务;
王业情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颜盛春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侯月振的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许世强的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张连学的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学功的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季开举的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吴清桩的区地震监测中心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朱崇建的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庞文洋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严海静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汤头执法中队中队长职务;
徐祎的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丰丙仕的区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郭宝志的区大数据中心主任职务;
付欢欢的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薛春雷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招商发展部部长职务;
管孟照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招商发展部副部长职务;
王桂明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部长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临东动防〔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月22日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扩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相关要求,组织制定了《2023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东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3年5月8日
2023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点
2023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任务,突出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鲁氏菌病、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抓好疫情监测排查
(一)加强疫情监测。严格按照《临沂市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2—2025年)》要求,扎实做好每月常态化监测。要针对不同疫病高发季节、高发区域、高发环节,增加抽检频次和检测数量,强化风险监测。加快兽医实验室建设,及时更新设施设备,加快改善防护条件,配齐配强检测人员,积极保障疫情监测工作需要,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强野鸟等野生动物的巡查巡护和疫情监测。及时开展人畜共患病高危人群健康监测。(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网格化排查。划定网格、固定人员,压实网格员巡查责任,定期对网格内畜禽养殖、出栏、检疫、屠宰、病死等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发现违规调运、买卖以及大量死亡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核查处置。特别是散养户、小型屠宰场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其他养殖密集、屠宰集中等高风险区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确保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二、抓好疫病疫苗免疫
(三)加强强制免疫。对于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指导督促严格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实行程序化免疫;对于确实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做好强制免疫兜底服务,继续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区财政部门要将“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疫苗采购等强制免疫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免疫不合格的及时补免。优化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强化疫苗免疫和防护技术培训,抓实应免牛羊疫苗免疫,必要时购买第三方服务,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财政局)
(四)加强预防性免疫。对于炭疽,近年来出现人畜感染病例的地区以及牛羊调运、交易、屠宰集中等高风险区,要在汛期来临前针对性开展炭疽疫苗免疫,切实降低疫病发生传播风险。对于其他动物疫病,要根据防控实际,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仔猪腹泻等疫病免疫,筑牢免疫保护屏障。(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各镇街)
三、抓好生物安全防护
(五)加强防控技术指导。根据不同疫病流行特点,针对高发季节、高发区域、高发环节,指导养殖场户提升防控能力。定期开展专家巡回指导和防控技术培训,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人员车辆进出管理、消毒、免疫等各项防控措施,及时规范报告疫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支持防护水平高的企业积极创建净化场、无疫小区。(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各镇街)
(六)加强防控技术推广。及时总结不同疫病先进防控经验、模式,强化宣传推介,指导提升整体防控水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疾控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科研资源的融合合作,加快动物疫病防控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的联合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开展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重大专项科研推广。(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科技局)
(七)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快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病死畜禽收处,做到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应处尽处”,严防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督促其及时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管,督促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强化病原监督抽检,严防疫病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传播扩散。强化联合执法,严查重处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四、抓好畜禽屠宰管理
(八)深入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配齐配强官方兽医,抓好屠宰场日常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查证验物、清洗消毒、隔离观察等各项防控措施,强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应用,压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掌控生猪来源和产品去向,严防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规范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强化技术培训和监督抽检,每月至少抽检一次,抽检阳性的,立即停产,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8小时后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发现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造假、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生猪屠宰资格。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河东公安分局)
(九)加快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加大小散牛羊屠宰场点集中整治力度,通过关停一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淘汰一批防疫、排污、卫生等条件极其差的;整合提升一批基本符合条件的方式,积极引导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严禁不在管理范围内屠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病死或注水牛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要求,引导发展集中屠宰,实施规范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公安分局)
(十)推动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力度,坚决依法关停环保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无非洲猪瘟检测设施设备等的屠宰厂(场)。在清理撤并关停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造成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查重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引导屠宰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积极拓展延伸产业链,推进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公安分局)
五、抓好市场流通监管
(十一)严格畜禽调运监管。创新畜禽贩运经纪人和运输车辆管理方式,强化信息备案,加强培训引导,督促其守法经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货物道路运输主体的管理,规范运输行为。统筹用好交通运输、公安、畜牧兽医资源,织密检查网络,严查严打逃避检疫、不使用备案车辆、不经指定通道、收购贩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调入调出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
(十二)严格畜禽及其产品市场交易监管。严格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确保出栏畜禽、出厂产品健康安全。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查验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进货查验,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逐步建立区域肉类批发商台账,加强食用畜禽及其产品批发商监管。加强网络交易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启动核查,斩断网络非法交易链条。做好境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测,严防疫情传入和传播。(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公安分局、区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
六、抓好疫情应急管理
(十三)强化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充实应急物资,做足做细各项应急准备。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疫情举报渠道,严格疫情线索核查,主动发现风险漏洞。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强化有针对性的专项训练,加强夜间、雨雪等恶劣环境下的模拟演练,切实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迅速响应、科学应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科学果断处置。(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十四)强化舆情管控。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妥善处理。针对舆论关注、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加强引导、消除误解,避免引起炒作。强化公共卫生、畜产品安全、动物疫病等知识科普宣传,引导科学认识、理性消费。(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河东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抓好防控工作组织保障
(十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无疫省维持状况”实绩考核要求,压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镇街政府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发挥好镇街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调度,调动各方力量抓好防控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动物疫病防控。要督促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理清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建立切实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细化压实工作职责,消除盲区漏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庸懒散拖的情况出现。(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
(十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工作统筹,细化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建立异常情况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政策、监管、执法、技术等方面的协同联动。定期互相通报防控情况,强化多部门联合会商,针对隐患集中、苗头显现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坚决消除风险隐患。(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
(十七)强化防疫体系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60号),强化上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落实,协调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实验室和镇街兽医站建设。强化区级、镇街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人员配备,提升能力素质,改善装备条件,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干事、能干成事。按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临东动防〔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布鲁氏菌病、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6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2〕16号)及《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据《河东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常态化协同机制、联防联控等机制,凝心聚力,协同推进,确保河东区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目标任务
立足全区实际,围绕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监测、流调、预防、追溯、处置、干预和防控政策知识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强化互联互通、联合调查、联合研判、联合处置、联合报告、联防联控,协同推进全区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控,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的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控新模式。
二、体系原则
(一)指挥体系
依托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控指挥部”)建立指挥体系,成员为区防制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统一由区政府分管畜牧兽医工作副区长指挥,接受区委、区政府领导。
(二)日常运行
常态化协同机制、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等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由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协作。
河东区人畜共患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与健康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发展促进中心。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常态化协同机制、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等机制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
2.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强各部门沟通联系,扩展联系方式,增强信息互通,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机制高效运转。
3.快速反应。一旦突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4.科学防控。贯彻落实“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控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控责任,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三、运行制度
(一)联络沟通制度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责任科室固定一名联系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统一接受办理区指挥部办公室调度的相关事项,实现排除壁垒,确保沟通高效,责任落实迅速。
(二)信息联通共享制度
对于人畜共患病,在严格执行国家疫情报告制度的前提下,相关成员单位(如:区卫健局、区林业中心)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区人兽共患传染病人间、畜间疫情情况,内容包括发病地区、发病数、死亡数等,如有重要疫情可随时通报。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接到疑似或确诊报告后24小时内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对于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调度一次工作情况。
(三)联席会议制度
在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议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互相通报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联合研判防控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一思想共同协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议由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由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林业中心组织开展。每次会议前,由各方提出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发生重大疫情时,可即时按规定召开疫情研判会商会议。
(四)异常情况快速反应及联合处置制度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等异常情况后,应迅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区指挥部综合研判疫情形势,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内,联合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或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核查处置,防止疫情蔓延,指导做好疫情发现报告、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杀、追踪溯源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提出防控对策建议,积极推动人、动物样本互检互认,进一步提高疫情调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全面汇总,联合研判,共同形成核查处
置报告,必要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五)联防联控制度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或人兽共患传染病流行特点,加强部门间联防联控。区指挥部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工作中确保信息互通渠道畅通,指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落细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控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提升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防护意识与防护能力,营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群防群控良好氛围;联合开展综合防控演练,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疫情应急应对能力;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人兽共患传染病各项防控措施。针对人兽共患传染病,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控形势,提出防控建议,参与疫情调查处置,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六)联合科研制度
各成员单位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根据需要可联合申报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在重大动物疫病及人兽共患传染病病原学、发病机理、实验室检测、传染源和传播媒介控制、防控措施评价等方面开展联合研究、联合攻关,共同研发创新检测技术、诊断手段和防控技术,成熟后联合推广应用。
四、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职责以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布的职责为准。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按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人畜共患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人畜共患病医疗保障工作。
河东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3年5月8日
临东市监字〔2023〕3号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
现将《河东区药品经营和使用暨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临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河东区药品经营和使用暨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药品重点领域百日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和临床使用行为,夯实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全省药品经营和使用暨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鲁药监药市﹝2023﹞1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发展与安全、监管与服务,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特别是农村地区药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检查重点
(一)经营范围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所列涉疫药品、医保谈判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医疗机构周边、产业园区、城乡接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
(三)近年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被多次投诉举报、GSP检查不合格以及因违法违规曾被查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
(四)年度药品网络销售额较大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
重点检查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的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及追溯情况。排查是否存在参与违规回收或者销售回收药品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等情况。
(二)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
1.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方面。重点检查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购进渠道、储存管理情况。排查是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执行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购进药品资质档案是否齐全,购进药品是否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是否存在购进假劣药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等问题;是否加强近效期药品管理,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过期、被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药品。
2.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包括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排查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药师,指导患者安全用药,是否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医疗机构是否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体系,加强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处方开具、审核是否规范,药师调剂处方是否做到“四查十对”;执行医嘱使用药品前是否进行“三查七对”;是否加强对药物警戒、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是否加强不合格药品管理,过期失效、破损等不合格药品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药品网络经营零售企业
重点检查是否违规销售药品网络禁止清单所列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等违法违规行为:销量异常增长的品种购销情况、仓库和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的合规性等情况。
(四)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方面
聚焦群众用量大、医保基金使用占比较高的重点药品,强化医保基金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实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与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紧密结合。
四、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分部署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可压茬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5月)
各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和检查重点,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查要求宣贯工作,督促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专项检查方案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找准问题并做好整改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10月)
区市场监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医疗保障部门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紧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抽查检验、案件查办、全市县区交叉检查等情况,采取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暗查暗访、督导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购进、储存、养护等环节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行为、查对制度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基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范围依法严厉查处。各单位要积极迎接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开展的联合检查和抽查。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或重大案件处置不到位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
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检查情况,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对策,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工作建议,巩固行动成果,探索形成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含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案件查办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于2023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检查任务,以检查促监管,以检查促规范,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从严查处。各部门要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检查与抽检紧密结合,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被实施资格罚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强化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协同联动,着力解决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要加强市场监管、卫健、医保、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健全信息通报、风险会商、联合办案等工作制度,定期交流会商,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巩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各部门要坚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与倡树先进典型相结合,将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规范化药房”建设相结合,发挥示范单位正向引领作用。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织密织牢药品安全防护网,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临东政字〔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水务局
目录
前言
—、基本区情水情
(一)基本区情
(二)基本水情
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状情况
(二)面临的形式
(三)存在的问题
三、水网建设需求分析
(一)水网基本概念
(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四、规划思路与总体布局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规划任务
(五)总体布局
五、主要建设任务
(一)优化水资源配置网
(二)夯实水旱灾害防御网
(三)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
(四)打造数字化智慧水利网
(五)严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六)谋划水上旅游航运及景观
六、推动河东区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安全发展
(二)推动绿色发展
(三)统筹融合发展
(四)完善体制机制
七、投资估算
八、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突出规划引领
(三)强化要素保障
(四)加强科技支撑
前 言
2021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髙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十四五”时期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国家水网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2022年1月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增强我国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
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山东现代水网建设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16日,李干杰书记专题主持召开山东现代水网建设专题会议,对建设现代水网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1月25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提出全省水网“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省级水网总体格局,构建山东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根据全省长远发展战略需要,逐步扩大省级水网延伸覆盖范围,与市县级水网互联互通,形成一体化的山东现代水网。2022年2月28日,在全省现代水网暨2022年重点水利项目建设推进视频会议上,周乃翔省长提出现代水网建设是“保安全”的紧事急事、是“惠民生”的实事好事、是“促发展”的大事要事,要加快谋划推进市县两级现代水网建设,扎实推动现代水网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临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我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任刚书记、侯晓滨市长、张秀丽副市长多次作出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任刚书记在我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四水四定”是国家战略,临沂水资源优势突出,要前瞻布局建设“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现代水网;侯晓滨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水网体系。
2022年7月26日,市委书记、市总河湖长任刚,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总河湖长侯晓滨共同签发了《临沂市总河湖长令》(第8号)——《关于加快现代水网建设助力河湖长制提标升级的实施方案》。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是国家水网和省市级水网的延伸,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健全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主线,以骨干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为骨架,以河湖水系连通和灌排渠系为脉络,以重点水库为节点,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调控为手段,统筹水资源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化智慧化水利、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兼顾水景观,形成“两廊两脉,两渠两库,纵横交织”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总体格局,构建河东区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河东区积极响应临沂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河东区水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对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规划编制工作。
2022年8月,河东区水务局委托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中期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
河东西倚沂河、东临沭河、中有汤河纵贯南北,境内大小河流有30条,拥有沂河岸线59km、沭河岸线52.4km,先后建成21座橡胶坝、86道节制闸、2座小型水库。有汤河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两大国家级湿地公园,形成了“三河环绕一城春、半城绿荫花醉人”的优美景观,是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和国家级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区。
原河东区位于山东省东南部,介于东经118°22~118°40、北纬34°35~35°20之间,东与莒南县、临沭县毗连,西隔沂河与兰山区相望,南靠郯城县,北邻沂南县。西依沂河与临沂市区相接。于1995年建区,原河东区下辖九曲街道、相公街道、太平街道、汤头街道、凤凰岭街道、芝麻墩街道、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汤河镇、八湖镇、郑旺镇11个镇街、288个行政村(社区)、539个自然村,人口90万,面积834km2。
依据《临沂沂河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2月),现临沂市河东区介于东经118°26′~118°40′、北纬35°09~35°20之间下辖汤头街道、汤河镇、八湖镇、郑旺镇、九曲街道、太平街道6个镇街、252个行政村(社区),人口32.6万,面积512.97km2。
图1.1-1 临沂市河东区政区地名图
河东区地处山东三大平原之一临郯苍平原,地势北高南低,地形多为平原。河东区境内地势平坦,相对高度较小,北部为低矮丘陵区,中南部为沂沭河冲积平原,标高58~130m。
区域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春季干燥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和凉爽,冬季寒冷少雪。年平均气温13.1℃,无霜期180~195天,历年最大冻土深50cm,历年平均日照小时数为2558小时。多年平均降雨量856.3mm,最大降水量为1449.2mm,出现在1960年,最小降水量为473.5mm,出现在1986年。降水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随季节变化明显,6~9月多年平均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3%。多年平均蒸发量1176.6mm,蒸发量年际变化大,年内变化明显,五月份的蒸发量最大为167.8mm,占全年蒸发量的14.3%,最小的一月份为36.9mm,只占全年蒸发量的3.1%。多年平均干旱指数1.37,属偏干旱区。
2021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347.9亿元,同比增长10.3%,两年平均增长7.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9亿元,同比增长7.3%,两年平均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106.7亿元,同比增长11.1%,两年平均增长8.1%;第三产业增加值224.3亿元,同比增长10.1%,两年平均增长7.6%。
河东区水系主要分属沂河水系以及沭河水系。
图1.1-2 河东区水系图
(1)沂河
沂河原名沂水,中、上游在临沂市境内,是临沂市最大的山洪河道,属于淮河流域。沂河干流南北流经沂源、沂水、沂南、兰山、河东、罗庄、兰陵、郯城8县区,在郯城县吴道口村出省,在江苏省入骆马湖;沂河下游古时原入泗河,泗河入淮河。沂河全长574km,总流域面积17325km2;山东省内河道长度287.5m(跋山水库至省界188m),流域面积10772km2,临沂水文站(西朱旺)以上流域面积10287km2。沂河干流葛沟至临沂段河道比降为0.6‰,临沂至李庄段河道比降为0.55‰;河道在沂水城至东汶河段河道宽约250~800m,临沂城区段河道宽约600~1530m,城南薛店子河道宽约980m,苏鲁边界处河道宽约700m。河东区内长度55.3km,主要支流有李公河以及直接汇入沂河的支沟。祊河口以上按20年一遇治理完成,设计洪水流量10000m3/s,祊河口以下按50年一遇治理完成,设计洪水流量16000m3/s。河道最宽处有1770m,最窄处有650m。
(2)李公河
李公河属于沂河左岸支流。源出于九曲镇柳杭头村,向南流经九曲街道、芝麻墩街道,于李家石河村注入沂河。河道长度25km,流域面积111.1km2。李公河河道断面较窄,水流流速较大,河宽一般为5~15m。河道两侧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李公河主要汇水河道为李公河东支和李公河西支,为城市的排水排涝河道。李公河西支另承接小埠东东干渠、棉厂前沟等2条支流汇流。李公河流域雨水充沛,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827.6mm,降水多集中于夏季,占全年降水量的63.9%,冬季降水少,仅占全年降水量的4.4%。多年平均年径流深为285.7mm,折合年径流量为3174万m3。规划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5年一遇。沿线共已建拦河坝、溢流堰、拦河闸等拦河工程3座,其中拦河闸2座(李公庄拦河闸陈旧、启闭不能自如)、防倒漾闸1座。
(3)沭河
沭河发源于沂蒙山沂水县沂山南麓,向南流经山东省沂水、莒县、莒南、河东、临沭和郯城六县(区)以及江苏省徐州市的新沂市以及连云港市的东海县,至沭阳口头入新沂河。河道全长300km,其中大官庄人民胜利堰闸以上长196.3km,以下长103.7km(江苏省境内47km)。流域面积6400km2,大官庄枢纽以上流域面积4519km2,大官庄以下1881km2(江苏省境内1048km2)。沭河在大官庄处与分沂入沭水道分泄的沂河洪水汇合后,向南由人民胜利堰闸控制入老沭河,流经山东省郯城县老庄子至江苏省述阳口头入新沂河;向东由新沭河泄洪闸控制入新沭河。沭河支流大都分布在中上游,长度在10km以上的一级支流共24条。沭河河东区内长度68.3km,主要支流有汤河、汀水河、黑河、三白河等。
(4)汤河
汤河是沭河流域的一条较大支流,发源于沂南县大庄镇张家埠子村,流经沂南、河东两县(区),于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东汇入沭河。汤河河道总长为57km,流域面积为470km2。汤河流域内主要有梁子沟、管仲河、葛沟灌渠等支流,其在沂南境内长度为7.8km,流经大庄镇;在河东区境内长度为49.2km,流经汤头街道、八湖镇、郑旺镇,在汤河镇汇入沭河。上游自长沟社区至汤头街道驻地段称长沟,该段长10公里。在汤头街道驻地,因有温泉水汇入,长沟以下河段被称为汤河。汤河由北向南流经河东区的汤头、八湖、相公、郑旺、汤河等街道的村居,在汤河镇进入沭河,河东区段全长约50km,平均坡度0.77‰,总流域面积342.84km2,流域人口约38万人。
主要灌溉渠道为葛沟灌区干渠、石拉渊干渠。
(1)葛沟灌区
葛沟灌区地处鲁东南,沂河中游,临沂市河东区境内。该灌区西靠沂河,东与河东区石拉渊灌区接壤,南至解白排水沟,北抵沂南、莒南两县边缘丘陵地区。灌溉面积主要分布在河东区汤头、太平、郑旺、八湖、相公、凤凰岭、九曲、芝麻墩、梅埠九个乡镇,337个自然村。灌区内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60%。设计灌溉面积31.36万亩,为大型灌区。建有总干渠一条长65km,干渠7条长142.5km,支渠42条长137.2km。
(2)石拉渊灌区
石拉渊灌区地处鲁东南,临沂市河东区境内。该灌区东靠沭河,西与河东区葛沟灌区接壤,南至彭白排水沟,北抵莒南县。
灌溉面积主要分布在河东区八湖、郑旺、相公、汤河、凤凰岭、朝阳街道六个乡镇(街道),160个自然村。灌区内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占全区总耕地面积的24%。设计灌溉面积16万亩。建有干渠一条长42km,支渠17条长144km。石拉渊灌区是河东区的主要粮食产区和商品粮基地,灌区内人口29.18万人,耕地面积25万亩。
(1)张家庄水库
张家庄水库位于河东区汤头街道张家庄村东北0.2km处,属沭河水系汤河支流,控制流域面积3.66km2,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小(2)型水库。水库于1966年11月建成蓄水,总库容26.62万m3,兴利库容11.98万m3,死库容0.26万m3。
(2)沙汀水库
沙汀水库位于沭河水系汤河支流,河东区沙汀村东0.4km处,控制流域面积3.22km2,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小(2)型水库。水库于1956年3月开工,1957年12月竣工,完成大坝、放水洞、溢洪道等主体工程,2019年实施除险加固,完成了主坝段背水坡草皮、排水沟、排水体;管理设施等工程。水库总库容68.5万m3,兴利库容31.16万m3,死库容3.22万m3。
(1)石拉渊拦河闸
“十三五”期间,投资3530万实施完成了沭河石拉渊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改善灌溉面积16万亩,一次性蓄水量达372万m3。投资8326万元,对汤河拦河闸拆除重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发挥水闸蓄水灌溉和改善生态的效能,拦蓄水量500万m3。
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临沂市河东区是一个农业大区,临沂市中心城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位于临沂市东部,沂沐河之间,分沂入术水道以北,总面积617km2,耕地面积3.96万hm2,属于淮河流域沂术河水系,沂河、沐河是河东地区的边境河流,区内有大小内河17条。河东区水务局紧紧围绕“服务民生保障发展”两条主线,以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在供水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水资源改革和发展。全区水资源事业呈现出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良好态势。
(1)水库防洪能力
河东目前有张家庄水库、沙汀水库两座小(二)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20年,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总库容74.3万m3,兴利库容26万m3。
河东区河流主要有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四河为主干、连接大小支流,纵横全区,密如蛛网,是排涝行洪的主要通道,并对附近地下水起到补给和排泄作用。
(3)拦河闸坝防洪能力
石拉渊拦河闸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境内,沭河干流中游,属于淮河流域。沭河发源于沂水县沂山马坡的石槽峪,是沂沭河流域贯穿鲁南苏北的大型山洪河道。沭河南流至大官庄与分沂入沭水道汇合后东经新沭河泄洪闸由新沭河东去入海,向南经人民胜利堰闸沿老沭河南下至口头入新沭河。流经沂水、莒县、莒南、河东、临沭五个县,全长300km,流域面积6400km2,其中大官庄人民胜利堰以上长及流域面积分别为196.3km、4519km2,胜利堰以下长及流域面积分别103.7km(江苏省境内47km)、1881km2(江苏省境内1048km2)。沭河支流多分布在中上游,石拉渊拦河闸以上有沭河支流40余条,闸上流域面积3332km2,建有沙沟、青峰岭、小仕阳等大、中型水库6座,小型水库313座。
(4)拦河闸坝蓄水能力
河东区城区李公河建有前兰墩橡胶坝、李公河防倒漾闸。前兰墩橡胶坝在经开区前兰墩村东7+240,正常蓄水位为62.4m。李公河防倒漾闸在李公河河口,正常蓄水位为60m。
临沂市河东区地处临郯苍平原,属温带季风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境内水系发育呈脉状分布。主要有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4条河流,均属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流向自北向南。
全区共有小型水库2座,总库容74万m3。现有大口井96座,蓄水量864万m3;建成农用机电井9943眼,其中已配套机电井1240眼,未配套机电井8703眼,完好率达81%;这些小型水源工程的建成,有效提高了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全区灌溉面积中由小型水源工程机电井灌溉面积为4.56万亩。这些小型水源工程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干旱年份非常有力的提高了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当地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利保障。
小型泵站94座。全区的泵站为灌溉泵站。在94座小型泵站中,其中完好21座,占泵站总数21.8%,带病运行75座,已报废18座,总装机90台套,装机容量3451kw,总设计流量33.05m3/s。从运行期长短分类,已运行10~20年的有27座,运行20年以上的有67座。
全区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1处,灌溉面积38.19万亩;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含)~30万亩的灌区1处,灌溉面积16.13万亩。共有农村供水工程5.14万处,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0.073万处,分散式供水工程5.11万处。
河东区紧抓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机遇,坚持“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河东区共有104处农村供水工程,按用水水源种类分,地下水水源的100处、地表水水源的4处;按供水工程类型分,城镇管网延伸3处、联村20处、单村81处;按供水方式分,供水到户95处、集中供水点9处。
临沂市河东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共涉及汤河镇、汤头街道、太平街道、凤凰岭街道、八湖镇、郑旺镇和相公街道7个乡镇(街道),供水型式为管网延伸工程,并铺设村内管网,实现户户通供水,计划提升改造340个村410081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八湖镇、郑旺镇、汤头街道和相公街道4个镇街铺设主管道、入村管道和村内管网;太平街道、凤凰岭街道、汤河镇3个镇街在现有供水主管道基础上铺设村内管网。共计铺设供水干管69km,供水支管62km,村内管道9200km,环状管网18km。工程预算总投资21312万元。
临沂市河东区地处临郯苍平原,属温带季风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境内水系发育呈脉状分布。主要有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4条河流,均属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流向自北向南。
河东区河道互联互通性不强,水体流动性较差:
区内沂、沭、汤河已得到系统治理,水系连通基础较好,但河道水系连通性较差,区内河道水量得不到保障。分散且稀疏的河流水系分布无法满足生产及生态所需的用水量;近年来河道填埋淤积,导致河道蓄水量减少,区域内河流水循环路径受阻,水流不畅,像义相河、红旗沟、李公河等的排水河道,因为缺乏活水源补给,致使河流脏污堵塞,存在断头河、盖板河。
河东区水生态退化,生存发展环境受到挤压:
一是农村水环境较差。农村面源污染仍然较重,各种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沟渠汪塘垃圾成堆、侵占严重,农业秸秆乱丢乱弃,农村防洪排涝标准普遍较低,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短板。
二是水生态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无论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城乡规划和水利基础建设,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理念,以及“空间均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理念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
三是沿河景观建设比较滞后。部分河道沿岸建有小规模不连续滨水绿化带,景观效果不佳,且多存在人水争地的矛盾;农村段河道多为自然原生态模式,河道两侧多为自然生长的乡土植被,生态景观效果单一。境内河流整体生态性较差,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任务重。
水利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无论水利设施监控管理、水资源管理,还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水利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管理水平均比较低,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水利的需求。
河东区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广基于物联网智能网络水表系统建设及其在管网预测中的应用,打造智慧水务平台。一是安装智能化水表。以提升效能为重点,打造“智慧水务”模式,安装智能化刷卡水表15万块,提高用水计量的精确度。二是实现管网漏损监测。采取“分线监管、分线控制”措施,在每条管线进水口处安装流量计实现管网的虚拟分区,利用边界点计量设备数据传输,统筹评估漏损程度,实现“以出厂水为一级计量、供水管线为二级计量、用户水表为三级计量、入户小口径水表为四级计量”的四级计量精细化监管,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目前,经开水务建设完成监控平台及系统软件、分线监控流量点28处、阀门更新40处、远程监控大口径水表对接280块、入户水表对接25000只。三是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区财政投资500万元,委托市水发设计院设计,构建河东区信息化平台,安装远程传输系统,实现远程操作、远程监控,逐步构建“水资源调控化、水供给精细化、水管理一体化、水保障安全化”的智慧水务发展格局。
河东区建设水资源税远程监测系统,实行取用水计量,是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措施,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程。河东区于2020年8月启动水资源监控系统项目,总投资180万元,依托临沂市政务云平台服务器,主建中心软件管理系统1套,安装在线监测站点174处,服务106家企业,采用双声道超声波水表,通过远程在线监控及时、准确、规范采集取用水信息,水务部门及时监控水量情况,税务机关准确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质量,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十四五”期间正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河东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水资源作为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水利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发展支撑,面临着更高、更新的发展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水利摆在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定位为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既充分体现了水利建设作为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国家水安全保障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水利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2020年11月3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要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要求切实增强水资源供给能力,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城镇和工业用水方面,节水虽有潜力可挖,但节水量远小于新增发展用水需求,全社会用水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保持刚性增长。生态用水方面,结合打造国际生态城的城市目标,随着城市生态河湖整治等措施的实施,未来生态用水将有一定增长。农业用水方面,农业新增用水通过农业节水解决,实现零增长。综合分析,应加快谋划一批骨干水安全保障工程,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水资源供给保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要求切实增强水资源管控能力与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改革,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城镇化建设、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布局优化,助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围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方位加强工农业和城镇节水,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健全完善节水激励机制,着力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健全防洪减灾安全体系,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发展总基调,结合美丽示范河湖建设要求,通过提升打造,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湖,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目标,使其成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全方位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要求完善防洪、供水、水生态等水利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河东水利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群防群控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防洪排涝体系,强化水安全保障工程联合调度,全面提升防洪减灾能力。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建立健全水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水务行业日常安全监管、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管理,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019年“利奇马”台风之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刘家义书记提出了“根治水患、防治干旱”的目标,按照“兴建、提升、整治”要求,制定了三年规划方案,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2020年8月13日8:00至8月14日23:00,河东区平均降雨达93.96毫米,其中中心城区九曲街道115.6毫米、芝麻墩街道97.5毫米,均达到暴雨级别,特别是8月13日10:00~17:00,主城区降雨超过60毫米,城区主要泄洪河流李公河西支、埠东干渠、彭白河、解白河等河流均达到满水,城区多条道路积水严重。8月14日,沂河迎来了2020年第1号洪水,沂河临沂站洪峰流量达到10900m3/s。这就要求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毫不放松做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积极谋划争取一批河湖安全、城市防洪领域重大政策性项目,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建设高起点的国家生态城
2019年临沂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沭河两岸生态保护与开发,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推进中心城区由“一河为轴”逐步迈向“两河时代”,国际生态城作为东进战略的关键承载地,要坚持高水平规划、以水为脉,水城融合。实施城区活水清水工程,构建河河相连、河湖相通、生态优美的水系连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全面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改善水生态环境,对于城区实现“长流水、流清水”的目标,支撑临沂市走向“两河时代”的水利需求,建设高起点的国家生态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求加大河湖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保障生态用水,打造生态河东,建设人民向往的幸福河。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围绕持续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加强河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生态河湖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生态修复,保障生态用水。
要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着力增强水务发展活力。围绕健全资源节约集约使用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河湖水生态保护联动机制。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积极探索推进水市场建设,促进规范水资源交易流转。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水务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缓解水务投资建设压力。
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河东区仍处于“补短板、破瓶颈、增后劲、上水平、惠民生”的发展阶段。必须牢牢把握保障水安全、加大水务投入等一切有利机遇,进一步深化水务改革,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攻坚克难,加快现代水务发展步伐,努力破解水问题,着力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支撑和保障。
一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河东区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且时空分布不均,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3953万m3,人均水资源占用量396m3,不到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5,不到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4/5。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汛期6~9月份,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3%左右,年降水量的50%集中在7~8月份,最大月降水量大多集中在7月份,区内雨季较短,雨量集中,降水量的季节变化较大,春旱、夏涝严重。区内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南部片区靠近沂沭汤河下游,水资源量较北部山区丰沛。
二是现状水源工程数量少、规模小,丰枯调节能力低。除沂沭河外,其余河道上建设的水源工程多为中小型,规模较小,水资源不能合理的调配和开发利用。水源单一匮乏,只能从沂沭河引水、无当家水源,河流季节性特征明显。
三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大,开发利用率低。水资源调配工程体系不完善,水资源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水资源年际年内及地区间分布极不均匀,相差悬殊,加之水资源浪费和水体污染较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趋加剧。
四是用水方式粗放、效率不高。一方面,现状农业用水方式主要以渠系明渠输水为主,大多采用漫灌、畦灌的灌溉形式,2019年全区农业用水量8920万m3,占全区用水量的50%,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低,喷灌、滴灌、管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所占比重不高,农业节水工程体系尚不完善,灌溉水利用系数仍然偏低,农业节水潜力较大。另一方面,现状城市供水管网不完善,老化损坏较重,管网漏失率较大,现状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为16%。另外,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不完善,管理不精细、不到位,非常规水大多直接排放,利用率低。
区内沂、沭、汤河已得到系统治理,水系连通基础较好,但河道水系连通性较差,区内河道水量得不到保障。分散且稀疏的河流水系分布无法满足生产及生态所需的用水量;近年来河道填埋淤积,导致河道蓄水量减少,区域内河流水循环路径受阻,水流不畅,像义相河、红旗沟、李公河等的排水河道,因为缺乏活水源补给,致使河流脏污堵塞,存在断头河、盖板河。
一是农村水环境仍然较差。农村面源污染仍然较重,各种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沟渠汪塘垃圾成堆、侵占严重,农业秸秆乱丢乱弃,农村防洪排涝标准普遍较低,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短板。
二是水生态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无论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城乡规划和水利基础建设,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发展理念,以及“空间均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理念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
三是沿河景观建设滞后问题突出。部分河道沿岸建有小规模不连续滨水绿化带,景观效果不佳,且多存在人水争地的矛盾;农村段河道多为自然原生态模式,河道两侧多为自然生长的乡土植被,生态景观效果单一。境内河流整体生态性较差,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任务重。
一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部分中型灌区多年运行,灌排渠系一直得不到维修改造,工程普遍老化失修,多数灌溉排泵站带病运行,农田灌排保障程度不高。
二是“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面积占比低。近几年来,由于耕地占用、工程老化退化等原因,呈现耕地面积数量增加,农田灌排面积不增反减的趋势,“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面积增加难度大。
三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协调,发动难、管护难,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经费、管护责任不落实,不能正常发挥效益。
一是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许多中小型河道普遍存在乱采、乱挖、乱占现象,河道防洪设施缺乏维修,毁坏严重,河道行洪能力降低。大多“五小”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落实,有人用无人管,毁坏严重。已有水利管理单位存在着管理人员数量少、年龄老化、专业构成不合理、技术人员匮乏、管养经费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二是基层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有待加强。一方面乡镇水利站存在着办公设施简陋,设备不足,人员数量少、技术力量薄弱、服务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专业服务组织数量少,覆盖范围小,服务能力不足。村级水利员大多未得到培训,专业技能低,还远不适应农业、农村水利发展的需要。
三是水利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无论水利设施监控管理、水资源管理,还是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水利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管理水平均比较低,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现代水利的需求。
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区水利仍处于“补短板、破瓶颈、增后劲、上水平、惠民生”的发展阶段。必须牢牢把握水利发展新机遇,积极面对新挑战,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攻坚克难,加快现代水利建设步伐,努力解决新老水问题,着力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支撑和保障。
三、水网建设需求分析
水网是以自然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道,调蓄工程为节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水网工程体系要素包括纲、目、结:“纲”是自然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是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目”是河湖连通工程和输配水工程;“结”是调蓄能力较强的水利枢纽工程。
图3.1-1 水网分级图
水网分为国家水网、省级水网、市级水网、县级水网四个层级。在国家水网总体框架下,省级水网以省内骨干河湖水系及重大水利基础设施为主骨架,构建与国家水网相街接的水流网络通道与调配网络;市级、县级水网是国家水网和省级水网的延伸,围绕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城市生态格局和人居环境,以推进区域河湖水系互连互通为重点,打通水资源调配、水资源战略储备、防洪排涝(水旱灾害)、农田灌溉、农村水系生态“最后一公里”,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城市生态连通系统,构建水网基础通道和“毛细血管”。
根据《临沂市2020年度水资源公报》成果,河东区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770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2657亿立方米,地下水0.4236亿立方米,其他水源供水量0.0810亿立方米。现状水利工程条件下,临沂市河东区有一定量的缺水。
四、规划思路与总体布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快构建河东区现代水网,着力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安全利用水平,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布局建设“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河东区现代水网,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河东区奋力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1.人民至上,人水和谐。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水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供水、防洪、水生态等问题,不断提高现代水网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促进水网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节水优先,空间均衡。充分发挥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作用,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充分挖掘缺水地区节水潜力,全面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优化水网布局,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网络化组合效益和整体效能,促进人口经济与水资源环境承载力、洪水风险状况相适应,推动高质量发展。
3.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坚持系统化、协同化、绿色化、智能化定位,统筹水资源配置、水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兼顾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强各类水工程协同调度和不同层级水网协调衔接,实现全市水网“一张图”。科学论证工程任务规模及设计标准,优化工程总体布局。推动传统水利与新型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维数字化升级,提升水网绿色化智能化水平。
4.防控风险,保障安全。落实国家安全战略,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把安全发展贯穿现代水网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强水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现代水网的网络化、系统化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实现由注重事后处置向风险防控转变、由减少灾害损失向降低安全风险转变。
5.改革创新,两手发力。创新现代水网建管体制和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大力推进现代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相融合,提升现代水网工程科技和智慧化水平。
充分对接国家、省级、市级水网,加快构建县级水网,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显著增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水网智慧化水平有效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公众满意度、幸福感逐步提升。
——供水节水。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成县域节水型社会建率。
——防洪安全。到2025年,重要河湖防洪减灾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防洪保护区、重要河段达到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重点区县和重点涝区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范化解能力进一步增强,水旱灾害年损失进一步降低。现有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全面消除,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大幅增强。
——水生态保护。到2025年,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目标基本确定,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重要名录河流湖泊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Ⅲ类水,重点河湖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改革创新。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全面深化,依法治水管水全面提升,水利科技创新实现突破,水利现代化发展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基本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水利治理体制机制。
到2035年,“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基本建成,水资源优化配置格局基本完善,防洪保安工程基本达标,水生态环境美丽健康,水网智能化调控全面实现,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安全可靠。水网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显著提升,水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大幅提高,城乡防洪排涝、供水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集约高效。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规模效益大幅提升,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更加凸显,人口、经济、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力基本适应。
——绿色智能。基本实现水利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全周期绿色化,全市水网信息化、智慧化和精细化调度水平明显提升。
——循环通畅。县级水网与国家水网、省级水网、市级水网互联互通,河湖水系水流连通性明显提高,骨干河道及中小河流水流畅通,泄洪、排水、输水和循环利用能力增强。
——调控有序。水资源调配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区水网骨干工程联合调度、丰枯互济,有序调蓄河道径流,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发挥综合效益。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高质量、现代化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体系,市县水网高效协同融合,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水网工程体系由“纲”、“目”、“结”三要素组成。“纲”主要是骨干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目”主要是河湖连通工程和输配水工程;“结”主要是调蓄能力较强的水利枢纽工程。规划通过“强纲、织目、固结、成网”,布局建设“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
——“强纲”:加强对汤河等自然河道治理,保持河道畅通,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构建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织目”:增加河河、河库、库库之间的连通,合理调配水资源,东西互济,南北贯通,提升水资源利用率,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的市县级水网体系,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水资源配置保障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固结”:充分挖掘现有工程的调蓄能力,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灌溉等功能,加强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提升水资源调控和防洪调度能力,发挥工程综合功能和效益。
——“成网”:在“强纲、织目、固结”的基础上,构建“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
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是国家水网、省级水网和市级水网的延伸,根据全区自然河湖分布、水资源禀赋、国民经济布局、现状水利工程等情况,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健全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为主线,以骨干河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为骨架,以河湖水系连通和灌排渠系为脉络,以重点水库为节点,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调控为手段,统筹水资源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化智慧化水利、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兼顾水上旅游航运及景观,形成“一干多支,两渠双库,三网融合”的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总体格局,构建临沂河东区现代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
“一干多支”中的一干是指汤河,多支是指汤河各支流水系。
“两渠双库”中的两渠是指葛沟总干渠、石拉渊总干渠,两库是指沙汀水库、张庄水库。
五、主要建设任务
立足临沂市河东区实际,考虑长远,积极与市级水网对接,内连外接,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城乡一体”的多水源水资源配置格局,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供水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区域水系连通、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2大类工程。
(1)区域水系连通:李公河连通工程、河东区龙形水系恢复水系连通工程。
(2)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石拉渊灌区、葛沟灌区2处中型灌区进行灌溉水源、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现代化改造。
专栏1 水资源优化配置重点建设工程 |
区域水系连通:李公河西支防汛提升水系连通工程、河东区龙形水系恢复工程。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石拉渊灌区、葛沟灌区2处中型灌区进行灌溉水源、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现代化改造。 |
(1)李公河连通工程
李公河北延太平段北部与葛沟干渠相衔接,通过葛沟干渠配水至该段,新建连通河道与规划路网衔接。利用北延段延伸至柳杭橡胶坝,柳杭橡胶坝常水位74m,内河常水位为69m,可开闸自流引水,该连通主要补充李公河西支北延城市段、李公河西支及干流。建设李公河西支北延排涝河道,承接上游涝水,并结合空间规划及控规,结合两侧城市绿地空间打造河道景观风貌。连通小埠东橡胶坝与李公河上游,并利用原有灌渠引沂河水至李公河,补充李公河下游,并向东补水至玉白河流域。总投资3.2亿元。
5.1-1 李公河片区连通工程布置图
(2)河东区龙形水系恢复工程图
主要是疏浚、打通过去的老河道,连通石拉渊总干和汤河,为国际生态城增加景观水系,提升沿途生态环境服务市国际生态城核心区的建设,也可给汤河供水。年引水量500万m3。工程内容为河道疏浚全长12.1km,按照2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对河槽进行扩挖,且满足河道沿线村庄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以切滩为主。堤防工程兼做管理道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沿河景观道路22km。建筑物工程:新建橡胶坝3座,溢流坝10座。总投资0.55亿元。
图5.1-2 龙形水系恢复工程布置图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对中型灌区——石拉渊灌区、大型灌区——葛沟灌区,进行灌溉水源、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现代化改造。
开展骨干河道提标工程,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重要支流治理,开展重点涝区治理,构建以河道、水库、堤防、湖泊为架构的水旱灾害防御的防洪减灾体系,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加快推进实施河东区汤河东支治理、河东区汤河上游治理、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
(1)实施河东区汤河东支(梁子沟)治理工程。主要建设任务是通过实施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措施,恢复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提升河道水环境质量。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11.4km,河道堤防修筑17.4km,新建橡胶坝2座、新、改建穿堤涵洞42座,新建跨河交通桥5座,接高和增设上堤坡道29条。工程估算总投资1.62亿元。
图5.2-1 汤河东支(梁子沟)治理工程布置图
(2)实施河东区汤河上游治理工程。在汤河上游一期治理工程基础上,继续对汤河上游进行治理,将河东区内汤河全段进行全面治理。治理范围为汤河长沟社区至县界,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对河道进行治理,治理长度约13km。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河道堤防修筑,改建穿堤涵洞,新建跨河交通桥。工程估算总投资2.14亿元。
图5.2-2 汤河上游治理工程布置图
(3)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工程,位于河东区八湖镇,包括管仲河、鸭蛋沟和洪沟子等河道治理工程,包含清淤疏浚、岸坡整治、修筑堤防、改建阻水建筑物、新(改)建排水涵洞、修建防汛路以及景观绿化亮化工程等。工程估算总投资1.77亿元。
实施河东区柳沟治理工程。计划对柳沟15.7公里河道进行治理,主要清淤、防汛道路、沿途桥梁改建、绿化等。计划投资约8400万元,上级资金约4200万元,需区级配套约4200万元。
3.除险加固工程
实施沂河葛沟橡胶坝和汤河薛店子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
(1)河东区沂河葛沟橡胶坝除险加固工程。计划对沂河葛沟橡胶坝除险加固,主要更换坝袋,加固消力池等。计划投资约2000万元,上级资金约1300万元,需区级配套约700万元。
(2)河东区汤河薛店子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计划对汤河薛店子拦河闸拆除重建,主要闸室,桥梁及管理设施改建等。计划投资约6000万元,上级资金约3900万元,需区级配套约2100万元。
4.提升重点涝区排涝能力
对李公河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排涝能力。主体维修工程、河道护坡及清淤工程、管理区域提升工程、电气与自动化工程等。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加快推进实施河东区汤河东支治理、河东区汤河上游治理、河东区汤河八湖段治理。 重要支流治理:实施柳沟河河道治理工程。 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沂河葛沟橡胶坝、汤河薛店子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 提升重点涝区排涝能力:对李公河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排涝能力。 |
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核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科学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扎实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以临沂市成功入围全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工程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为契机,加快推进水环境修复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着眼于提升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质量,聚焦沂蒙山区域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区域协调,统筹陆地水面、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上游下游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整体和重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以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流域生态系统修复为指导思想,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打造区域生态高地,增强生态屏障功能,加快实施河东区沂河二滩一期生态建设工程(河湾水源-郑太路)的山水(水利)项目,远期根据国家、省部署,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为核心,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不断提升监督管理和综合防治效能。以沂蒙山泰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为重点,实施坡耕地治理、梯田整治,种植水土保持林、经果林,封育治理等措施,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快实施河东区长虹岭区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
按国家、省部署,推进河东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争取5条河流创建市级以上美丽河湖。
深入落实信息化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现代水利发展要求,突出需求导向,以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现代技术为支撑,加快构建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监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处置以及河湖、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集自动采集、高效传输、智能处理于一体的水利信息监测采集站网、传输处理网络和重点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水利现代化建设。
规划河东区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河东区水利系统业务应用提升工程以及河东区管理设施及信息化提升工程,具体是升级完善县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系统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数据运行维护效率。
加大水务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进“互联网+”现代水务和智慧水务建设,以水务信息化带动水务现代化。整合水务系统内部各类信息、互联共享外部相关行业涉水数据。推进“互联网+水资源”,建设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取水口水量监控、排污口水质监测、水资源调度配置、水资源应急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实现水资源动态、定量、精细管理。推进“互联网+视频监控”,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加重要河道、水安全保障工程、堤防处的监控站点,切实提高对重要地点的实时监控能力。推进“互联网+防汛抗旱”,建设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系统,实现采集信息全覆盖,水情、工情全掌握,应急通信有保障,达到科学、高效、安全防洪抗旱的状态。推进“互联网+水务服务”,建设水务微信公众平台,创新服务模式,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务,创建以教化、怡情、体验、交流、传播为宗旨的一站式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生态环境、河长制落实、工程建设等业务信息化水平和空间管理能力。对各县区实施水务信息化建设工程。
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深度节水控水,健全节水机制,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1)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严格指标管控、过程管控,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2)细化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完善全区用水户名录,严格计划用水量的核定和审批。
(1)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因水制宜,分区推进,优化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扩大节水灌溉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益;推广农艺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提倡适水种养模式;推动农村生活节水,加强农村节水宣传。
(2)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推进企业实施全方位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强化高耗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管理,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将用水精准计量和统计作为企业节水管理的根本依据;培育遴选一批水效领跑者企业和节水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引领效应,推进行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构建节水协同推进机制。
(3)加强城镇节水降损。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落实节水措施,扩大城市再生水利用规模,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构建城镇高效水系统;科学制定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持续推动公共机构节水载体建设活动,在公共建筑和居民家庭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深入推进公共领域节水。
(4)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进一步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推广绿色建筑节水措施,在公共建筑和居民家庭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深入推进公共领域节水。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协同的节水工作机制,激发节水内生动力。完善节水监督机制,落实节水目标责任。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落实国家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节水技术和设备研发,构建节水装备及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加大节水领域自主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向全民普及节水知识;建立完善节水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大力挖掘区内古代及近现代兴水治水的水利历史文化,不断丰富水利历史文化内涵。组织开展水库、河道、桥梁、梯田、渡槽、水井等水利设施和水利遗迹普查。组织开展治水英模人物和水利建设见证者搜寻行动,记录整理我区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历史事件。积极推动水文化馆、水博物馆、水利纪念馆、水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项目建设,制作水利历史文化展示片,开发互动参与型项目。深入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依托民间水文化遗产,组织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涉水民俗文化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及传统节日,开展节水、爱水、护水、亲水等方面的水文化宣传活动。
美丽幸福示范河湖创建是贯彻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两山论”的具体举措。扎实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任务,分批分级推进实施。有序推动开展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十四五”期间,我们将以《山东省美丽幸福河湖评定办法》《山东省美丽幸福河湖达标基准》为标准,按照“全面系统、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数字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主动衔接打造乡村振兴工程,拿出切实措施,加强综合整治,加速推动农村美丽幸福河湖创建活动,实现人水和谐共生,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水利风情园是突出水及水利工程特色,以文化传承为基点,交通畅通为基础,旅游资源为条件,生态文明为要素,观光体验为形式,品牌营销为手段,品质生活为目的的新农村新业态。河东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全域旅游理念,突出水特色,做足水文章,探索建设一批适合自身基础,符合市场需求,体现个性特质的水利风情小镇、村、园,打造生态旅游新品牌,着力培育发展以水为主体的水利风情特色旅游,真正把河库汪塘变为陶冶性情的好去处,把水利风情小镇、村、园变为水利服务业发展的载体,为加快全区水利服务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河东区内有龙园、立晨生态农业水利风情园,更有太平水电站、汤头水电站、西朱汪渡槽、长虹岭渡槽等重点保护水利设施遗迹。恒大水世界和高科农业项目落户临沂,将有力带动文旅新业态,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精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自然水景观保护,结合防洪、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新建滨水景观、湿地公园及滨水旅游设施,维护河湖亲水岸线。深入挖掘具有特色的水文化,以水文化为依托,打造生态休闲旅游新标杆,依托临沂特色东夷文化、红色文化,结合人文典故、神话传说创作一批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文艺作品;丰富水工程文化元素和内涵,科学规划、合理打造不同类型水景观,将水文化内涵与元素同水工程建设有机结合,挖掘滨水资源的内在关联,赋予主题,形成四条水上旅游路线,串联滨水核心景点,盘活文旅资源,带给游客不同的游赏感受与游憩体验,提升临沂滨水旅游接待水平。
六、推动河东区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
根据临沂市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水安全的需求,结合临沂市水网建设,统筹规划市县水网建设,坚持高标准、高水平,推动水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融合发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河东区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1.提升水安全保障标准。加强水网工程高标准建设,对已建工程进行适当改造,系统提高水网的整体安全性。针对气候变化影响和防洪安全保障需求,复核流域区域防洪能力,分析洪涝灾害风险,优化防洪区划,对沿河城镇级别、人口规模等保护对象重要性提升或新增防洪任务的河段,合理提高防洪安全保障标准和防洪工程标准。以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为核心,有效应对特大干旱、水污染事件等供水风险,提升城乡供水安全标准和保障水平。
2.加强水安全风险防控。以水资源、防洪、水生态等风险防控为重点,健全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建立风险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加强水网统一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发挥水网运行整体效能,增强系统安全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制定完善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风险应急预案,防范化解突发水安全事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1.强化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充分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对水资源超载区,要加强用水需求侧管理,大力推动各领域节水,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增加水源补给,退减挤占的河道生态水量,压减地下水超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充分考虑河流水系、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影响,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上地下,统筹相关区域用水需求,合理确定可调出水量,为构建水网提
供水源支撑。
2.建设生态水网工程。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水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优化水网工程布局和建设方案,严格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土空间管控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河道治理、堤防加固、引调水、调蓄水源等水网工程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采取生态友好型建设方案、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因地制宜对已建设水网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升级,建设绿色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强水网生态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水生生物多样性。
1.强化省级水网与国家水网的互联互通。依托国家跨流域调水骨干工程,建设完善省级水网,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逐步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加强洪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统筹调配水资源,增强河湖水动力。
2.有序推进市县级水网协同融合。依托国家水网和省级水网的调控作用,优化市县河湖水系布局,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通防洪排涝和水资源调配“最后一公里”,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水系连通,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推进再生水利用网络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支持城市供水管网向乡村延伸,完善灌排体系,提高农村水安全保障能力。
3.推进水网与内河航运融合发展。加强水网与水运通道的统筹,结合重大引调水工程、流域综合规划,科学论证和有序推进内河航运发展。
1.创新水网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投建运营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模式。在加大政府投资基础上,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PPP等方式参与水网建设运营。
2.完善水网调度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区域综合水价改革,推行市县主客水区域同价制度,推进工程标准化管理,探索实行工程管养分离,促进工程管理专业化、标准化、物业化。
七、投资估算
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围绕落实国家、省、市、区发展战略和水安全保障重点工作安排。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项目总投资为20.91亿元。其中:水资源优化配置建设项目总投资4.04亿元,防洪减灾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7.31亿元,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项目总投资1.60亿元,数字化智慧化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总投资1.50亿元,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总投资6.10亿元,旅游航运及景观建设项目总投资0.35亿元。
表7.1-1 临沂市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项目投资估算表
项目类型 |
估算总投资(亿元) |
水资源优化配置建设工程 |
4.04 |
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工程 |
7.31 |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工程 |
1.60 |
数字化智慧化现代水网建设工程 |
1.50 |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 |
6.10 |
旅游航运及杲观建设项目 |
0.35 |
合计 |
20.91 |
本规划属于水利发展规划,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优化项目布局。规划实施后可进一步提升全市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规划实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可以避免或减缓,规划总体而言在环境方面是可行的。
规划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全市的防洪标准,为全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社会经济和人群健康等社会因素具有显著的有利影响;对地表水环境、地下水水质、陆生生物、水生生物以及珍稀动物等环境要素具有较显著的有利影响;对改善水土流失、水文情况,水环境和水生态等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有利影响。
规划实施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防洪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工程和水系连通等工程的建设运行及移民安置等影响,但工程的后续治理工作会减少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后,规划实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总体可控。
1.水资源。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应限制深层地下水开发,以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2.水环境。规划就水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建立饮用水水源区管理机构、城市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措施。在各项工程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三同时”制度,以确保水环境保护措施发挥作用。对于输水渠道,特别是有饮用水功能的输水渠道,要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入河排污口实施严格的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调水水质和饮用水安全。对于水闸,要根据所在河道的水文、水质情况,研究制定防污减污的调度方案。
3.土地资源。在不影响工程目标前提下,下阶段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重点对水库工程的选址、规模作进一步的比选和优化,尽量减少占用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按照国家和地方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调整种植结构,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临时占地区取(弃)土场及时采取回填覆土、土地平整、施肥等措施予以恢复耕种,或采取绿化措施进行植被恢复。执行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防洪规划,提高土地防洪调度标准、发展灌溉,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土地质量,调整和补充基本农田数量。对污染超标底泥采取必要的填埋覆土或防渗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
4.生态环境。规划就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和制度、配置维持河湖生态需水量、实施生态用水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生态用水管理,保证各河流、湖泊的生态用水量。进一步加强闸坝调度对河流、河口生态的影响研究,充分利用水利工程改善水生态的有益方面,合理调度闸坝,保护水生生态。
5.经济社会。规划涉及新增移民及移民后续帮扶工作。在新建水库工程中,应尽可能降低水库的征地和移民拆迁水位,减少移民安置数量。移民安置规划应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以农业安置为基础,结合安置区的自然特点和自然资源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多渠道、多门路安置移民。移民安置区应保证其环境容量,防止人口超载。后续帮扶工作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摘责,改善移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水平。
6.文物。对已查明的受工程影响的文物,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施工工程中,要求施工人员若发现疑似文物,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待得到复工通知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保障措施
临沂市河东区水利建设任务重、改革难度大、管理要求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政策支持,扩大公众参与,保障水网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加强党对水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动全区水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协调督导,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河东区党委、政府对本辖区水网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合力推进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
科学编制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行动计划,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切实发挥河东区规划战略导向和引领约束作用,对接市级区域水网规划并与之有机衔接,确保发展方向、目标指标、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统一、全面落实。规划中涉及的沂沐河直管范围内项目的方案论证须经淮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强化水利建设项目与土地、资金、环境等要素统筹和精准对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全面推行市场化融资运作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网建设,统筹解决资金问题。各级水网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预留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空间,保障现代水网建设顺利实施。
积极开展水网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运用系统论、网络技术等理论方法,提高水网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建设施工、联合调度等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水平。加快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利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技术,提高重大水利工程智能化管理和决策水平,为河东区现代水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临东政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23〕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1.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培训、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和总结表彰等工作。3.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分析研究、资料编辑和数据库完善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河东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办公场所等“四落实”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区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地图资料方面的事项;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及资料存储场所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有条件的镇街、河东经济开发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国家、省、市、区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电子证照信息等,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确定的“两员”报酬标准和负担比例分级承担,不得拖欠。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五)强化成果运用。区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总结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在区级层面适时推广应用。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临东政办字〔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区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河东区政府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审计局)
3.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司法局)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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