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共27项)
(一)强化助企纾困力度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开展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省财政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财政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省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河东交警大队)
5.对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和新能源船舶实施优先过闸,提高通行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6.按照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对每个组别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排名首位的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7.2023年,创建10个工业强县,给予每县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于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8.省级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9.对在省内转化创新药(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按照研发投入4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0.围绕“十强产业”提升、企业运营需求、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30项,其中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2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10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1.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聚焦汽车、家电、餐饮等重点领域,举办大型促销活动200场以上;鼓励各市对具有消费引领性的创新模式、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1万平方米以上消费类展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2.推动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线上线下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引导生产企业产销分离入限纳统,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设法人、商贸个转企等。2022—2023年,省外商贸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根据2022年四季度及2023年一季度各市年度纳统企业零售额增量进行激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3.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3年支持建设20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4.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东区税务局)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5.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50元、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16.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17.2023年建设5—7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科学技术局)
18.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19.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20.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2.实施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2023年,省财政对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的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4—5个领域,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手段,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3.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力争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24.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25.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26.统筹安排7000万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建设,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
27.设立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督查激励资金,对在落实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年度督查激励市不超过6个,市、县(市、区)两级总数不超过16个。(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二、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中2023年涉及我区延续执行的政策(共188项)
2023年涉及我区延续执行的政策清单及责任分工(共188项)
序号 |
政策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等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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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立体机械式停车场(楼、库)中,非固定停车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视情况安装充电设施,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公安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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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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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步伐,落实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4年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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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7 |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运行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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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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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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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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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市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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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并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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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深入推进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省级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统筹采取政府补贴、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引导扩大文旅消费。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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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其中,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不重复奖励。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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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加快打造“好客山东 好品山东”品牌,举办旅游发展大会,组织开展“好客山东游品荟”“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 |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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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区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局 |
18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19 |
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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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调整省级进口贴息目录,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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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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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区商务局 |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
23 |
实施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2023年安排10亿元,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3名、4—6名、7—10名),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80%。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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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采取流量券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特色产品网络销售专项行动,分领域分场次开展直播订货会、采销对接会等活动,每年新培育1万户网络销售应用企业,对企业流量费用最高补贴3000元。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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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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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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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 |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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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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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继续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30 |
持续推进简易注销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天。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1 |
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 |
区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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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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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企业用好科技增信评价体系,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
区科学技术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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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可适当降低购置费用总额标准。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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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 |
区财政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科学技术局 |
36 |
以“十强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组织实施10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全部采用“揭榜制”组织实施,争取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加快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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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 |
区科学技术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38 |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39 |
切实发挥“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已启动实施的科技示范工程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地方优势产业适时再启动一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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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 |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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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省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 |
区委编办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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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予以通报激励。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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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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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山东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山东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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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进力度,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依托省内用人单位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和人才工程,并根据期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引才用才奖励补助。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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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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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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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
区科学技术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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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展6—8个环保管家、“环境医院”试点,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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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智慧教育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新建5G基站,省级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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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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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深化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完成农村金融服务下沉、健全完善抵押担保体系、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搭建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加强试验区项目课题研究,注重总结和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顺利通过终期评估和验收。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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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发挥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融资增信。 |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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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3年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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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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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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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落实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持续更新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清单,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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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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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水务局 |
60 |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商务局 |
61 |
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健全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专项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培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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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区税务局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支持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监测评价列入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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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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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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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工业及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公共服务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先行租赁期限最高为2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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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67 |
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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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持续增加教育资源供给,2023年新建改扩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各200所。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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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来鲁投资人士及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根据其经由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额或所属人才层次,就近就便予以协调入读本地优质学校(幼儿园)。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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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持续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友善环境整治。 |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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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开展“双通道”药店省内联网结算试点,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扩大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将更多高层次人才纳入平台服务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帮办代办服务。 |
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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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建设,强化村内供水设施和管网更新改造,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
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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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左右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付费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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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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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和810元。 |
区卫生健康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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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在产粮大县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分别为每亩950元、1150元、950元;在商河县、惠民县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玉米收入保险保额为每亩1000元。 |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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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深化“双全双百”工程,落实国家确定的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创新推出一批具有山东特色的“一件事一次办”场景,逐步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出台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优化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改版升级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网上办事体验区”,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办率达到70%。搭建全省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快速查找兑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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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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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 |
河东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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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 |
河东公安分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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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其中,省级专列部分资金“点供”支持省级决策实施的重大“七网”项目。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水务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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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全方位融资联动机制,变“竣工后贴息”为“建设中支持”。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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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鼓励争创国家“双跨”平台,2023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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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统筹优化全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布局,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名前5的二级节点,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举办工业互联网大赛、5G应用创新大赛和全省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建设“工赋山东”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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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2023年择优认定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对于优势突出的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培育发展一批数字经济总部。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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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 |
区大数据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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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优先将改造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省级环保金融项目库内项目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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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2023年,在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集群审核模式试点,每个示范试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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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2023年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向2.8万户发放租赁补贴。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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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3000元降至1800元。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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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流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奖励1000万元,专项用于提升流通设施水平、做优做强流通主体、创新发展流通业态模式等。 |
区财政局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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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农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 |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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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2023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省级财政筹集落实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并于第一季度下达到位。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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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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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100—300万元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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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优化“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功能,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统一受理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诉求,分类推送至相关单位办理。建立企业诉求信息共享、办理进展在线查询、跟踪督办工作机制。 |
区商务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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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级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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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2022年度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重点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分三档给予奖励,最高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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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2023年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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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依托省级高新区等创新载体,建设以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为重点的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省级财政依据建设发展绩效给予每家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最高1000万元奖补。 |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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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集聚专家智库、联盟协会、高校院所的力量,对已突破“卡脖子”技术并转向大规模产业化的优质项目进行全要素赋能支持。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科学技术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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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省财政统筹资金深入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 |
区科学技术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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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鼓励“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最高补贴5万元。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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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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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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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将“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纳入“山东惠才卡”颁发范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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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对各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情况,分档给予奖补,推动实现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倍增目标。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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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实施新型智慧城市提标提质行动,2023年省级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 |
区大数据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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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推动一批具有较强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商圈智慧化发展,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和消费品质,对2023年智慧商圈建设成效排名前5位的市,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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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9.95万户、棚户区8.99万套。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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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2023年继续将农村公路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存量危桥3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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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搭建“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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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筹措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做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级统筹部分给予“过桥”保障,项目所在市要作出按时偿还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承诺以及按时偿还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途径和时间,并明确到期若无法偿还拟采取的措施。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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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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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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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整合要素资源,加强改革集成,扩大有效供给。省级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按照每个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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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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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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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围绕推进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在省级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基础上,聚焦老年人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奖补力度,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先鼓励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优先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并发挥作用。省级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金5亿元,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发展质量等因素对各地给予奖补。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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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2022年6月9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1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3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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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加快重大项目谋划推进,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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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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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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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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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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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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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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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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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东区税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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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131 |
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
区商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132 |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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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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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以创新服务券形式对2023年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全年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打造一批数据驱动型数字经济晨星工厂。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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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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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 |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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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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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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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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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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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2023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 |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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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照贷款额分档,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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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 |
区林业发展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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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 |
区自然资源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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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充分发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作用,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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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创新提升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完善运行“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持续扩大数字文旅消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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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深入实施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打造山东全民阅读在线,集中采购版权,持续更新10万册图书、3000种期刊、10000集视频讲座、5000集听书、400门文化慕课等数字阅读资源,免费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文化服务,全省开展各类阅读活动超过2万场次,新增200家城市书房、1000个亲子阅读空间、1000个数字阅读空间、500个家庭图书馆、500个老年听书馆。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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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支持各市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园区、景区等,搭建老字号集聚平台。2023年认定3个老字号集聚区,省财政每个支持100万元。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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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开展质量强县创建活动,2022—2024年以考核评价方式认定10个质量强县(市、区),每个给予200万专项资金支持。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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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3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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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 |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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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 |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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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支持各市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河东区税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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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出台落实加强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加氢站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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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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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于2022—2023年度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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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2022—2023年,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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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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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5名的县(市、区),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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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全资子公司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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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 |
区科学技术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卫生健康局 |
162 |
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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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于引进落地对全省和相关市、县(市、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 |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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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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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的中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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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设立50亿元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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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设立20亿元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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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2023年为全省文旅企业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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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统筹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用于精品文化旅游名镇、旅游民宿集聚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重点突出完善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以及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从业人员培训等。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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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 |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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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
区总工会 区妇联 团区委 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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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大力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2022—2024年,每年遴选不少于5个应用体验中心,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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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支持预制菜企业发展电商,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产业技改项目等,按银行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支持。对新上的总投资超5000万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预制菜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保障预制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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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加快餐饮业恢复发展,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夜间非高峰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合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 |
区商务局 河东交警大队 区卫生健康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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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支持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利用东盟、中东、非洲、欧美等重点市场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扩大出口,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资金补贴。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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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培育认定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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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
河东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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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经申请,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河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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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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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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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区科学技术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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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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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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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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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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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 |
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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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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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
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全面向上向好,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区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用好“四进”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东区税务局)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建立“用工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培养”一体化服务体系,一季度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召开1000场以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化航空货运补贴标准,鼓励省内机场加密、增开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牵头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财政局)
7.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省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8.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市县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9.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鲁商发〔2023〕2号)、《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鲁文旅发〔2023〕2号)落地,督促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10.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办好“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开展青岛国际啤酒节、泰山国际登山节、孔子文化节等品牌活动,新建10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11.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电商直播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鲁货名品扩大网上销售。(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2.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采取“先创后奖”方式,对新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4个。(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13.支持各市采取发放购房消费券等多种形式促进住房消费。对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支持。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登记模式,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对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允许各市适当上浮公积金可贷额度。(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4.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1000个左右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15.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2184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煤炭储备设施、抽水蓄能电站、深远海风电、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16.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制定发布投资导引,充实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20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再谋划10个左右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开展技改提级行动,筛选实施1200个重大技改项目,统筹不少于5亿元资金,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股权投资、技改专项贷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18.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
19.加快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推动更多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国家新增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全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全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1000万千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1.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2.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3.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3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市给予正向激励。(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4.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5.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安排展会项目130个左右,对年内主办类展会和各市组织的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助力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6.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支持政策措施,制定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在全球重点海外仓布局“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7.筹备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支持各地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给予奖励。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8.设立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4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0.做大做强4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省级平台50个以上,打造10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1.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产业+学科”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对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32.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3.编制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济南、青岛、淄博3大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10个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100家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4.省级财政安排衔接资金31亿元,重点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30个以上,省级财政对每个示范区分阶段累计奖补2000万元。安排股权投资资金2.8亿元,加快海洋牧场、种业提升、工厂化园区建设。(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5.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省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6.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免申即享、智能审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大数据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7.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制定省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高标准实施省属企业对标一流质效提升工程;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新培育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临东政任〔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刘唱为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刘乃星为区统计局副局长(挂职,时间2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临东市监字〔2023〕1号
基层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现将《2023年市场监管领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深化市场监管服务为主线、以贯彻“三品一特”安全战略为重点、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为中心、以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为要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抓好市场监管各项工作任务,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现代化强区打造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一、着力实施安全生产战略,进一步推进市场安全发展
1.突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发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的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各环节、全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召开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出台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开展安全形势会商;推进镇街食药安办规范化运行,出台工作规则,建立健全风险会商、评议考核、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深化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食安山东”建设为抓手,加快区级“食安山东”平台建设,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区镇党政领导分层分级包保食品安全,开展调研检查。推广应用山东食链,完成认领率、激活率、使用率“三个100%”。完成2600批次抽检任务,确保食品安全抽检量5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1.5批次/千人。
生产环节,指导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出厂”;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重点治理郑旺酱腌菜、全区桶装饮用水等品种安全风险;加强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推动食品小作坊质量提升。
流通环节,深化农批市场“五项制度”,加快实施快检进市场,规范提升3家农贸市场;以校园周边店、大型商超、批发连锁店、农贸市场为重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农村大集、食品摊点规范化建设,每个镇(街道)建设10家以上食品销售示范点,每个集市打造10家以上样板食品摊点。
餐饮服务环节,加快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市级平台,提升“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全面落实“四查制度”,开展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守牢学校及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底线;持续开展“清洁厨房”建设,年底80%以上的大中型餐饮单位要达到清洁厨房要求;制定小型餐饮店规范提升标准,以旅游景点、城市综合体为重点,扎实开展小型餐饮单位规范提升行动,打造富有地域特色的餐饮集聚区;紧盯重点宾馆、酒店、饭店,确保重大活动承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鼓励网络订餐无接触配送,推广使用“外卖封签”;开展餐饮具及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合格率上升5个百分点。加强特殊食品监管,清理特殊食品虚假注册网络销售乱象、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2.加强药品安全协同监管。加强与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抓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落实好防疫保安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领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监管能力、国家重大战略服务、服务企业等7项提升行动。深化“盲抽盲检”“罚帮并重”“一案双查”等六项监管机制,全面推行标准化检查。突出“麻精毒放”等特殊药品、疫苗、中药饮片、高风险医疗器械以及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紧盯基层医疗机构、单体药店及连锁药店等重点单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网络违法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网络监测和问题线索处置,治理突出问题。开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回头看”,巩固创建成果。开展医疗美容等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全域应用;清理医疗器械“失联”经营企业。
加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网络经营、集中交易市场、网络直播基地、酒店、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美白祛斑类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清理整治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未注册或未备案、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鲁药振兴”工程和“药械创新”“中药突破”“美妆山东”三大计划,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省中药药物警戒平台,运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体系,提升中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水平。
3.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压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依托“企业端”平台抓好特种设备“应登尽登”“应检尽检”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推进特种设备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强化基层安全监察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和技能提升,抓好应急处置和风险研判,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紧盯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气瓶充装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快开门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叉车等设备安全监管。推进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掌上查”项目试点。依托96333应急处置平台,实施电梯维保动态管理,治理淘汰不规范维保单位,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探索电梯“保险+服务”监管新模式。创新气瓶监管体制机制,推进气瓶安全综合治理,探索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专业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气瓶安全格局。推进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掌上查”项目试点。优化“特检云平台”服务功能,严格法定检验检测,确保报检设备检验率100%。发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缝气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用,推进气瓶型式试验机构建设。
4.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产品质量整治提升行动,完善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头盔、防护网、儿童玩具以及水泥、钢筋、消防器材、农膜、燃气具、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抓好涉及“一老一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重点工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发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安全促品质直播创建联系点作用,打造直播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亮点。提高小企业质量标准,加强地产品质量管理。
二、着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5.发挥质量强区战略引领作用。落实质量强国、质量强省、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系统谋划出台质量强区建设方案,召开全区质量大会,聚焦落实先进工业强区战略,实施质量提升、品牌带动、标准引领、知识产权驱动,服务全区工业产业发展。积极组织好企业开展第十二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树牢质量第一意识,以市对区质量工作评议为抓手,发挥质量强区和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责任单位抓好任务落实,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积极发挥市局“质量沂站”NQI一站式云服务平台作用,加强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服务。
6.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将产业质量竞争力提升融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一企一策”推进全链条质量提升。在木业、食品、机械、建材、化工、玩具等6个产业,深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管控,提升消费品合格率。积极借鉴兰山区先进经验,促进区域质量提升。
7.开展品牌培育行动。以“好品山东”为引领,大力宣传实施品牌战略为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鼓励企业发挥自主优势,创立自身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对申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以及专利等方面进行现场指导,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事项、品牌效应、知识产权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宣传解释,通过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品牌创建意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努力实现河东企业品牌质量的双提升。
开展“认证进市场”,在调研商家售后服务认证获证企业基础上,召开质量认证工作座谈会,交流指导企业质量提升和服务认证工作,以认证为手段强化标准执行,大力推广服务认证,促进河东产业转型升级。
8.开展标准引领行动。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省政府实施意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深化标准化综合改革,推进标准运用面向社会全域,抓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争取立项国家级试点项目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1个,推动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推进对标达标常态化,引领产业质量提升。
9.强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技术支撑。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提升质量认证能力;加强植保机械、农机等行业实施3C认证监管,鼓励食品、木业、建材等行业企业参加有机产品、绿色产品认证,引导企业参加“泰山品质”认证,推动落实“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鼓励食品、木业等产业链“链主”企业、行业协会牵头,建设共享实验室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或认证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
10.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开展计量比对,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确保A类强制检定项目目录覆盖率达100%,公用计量标准进入全市中上游。开展民生计量监管,在医疗、水电气民用三表、加油机、眼镜制配、能效水效、商贸集市等领域;落实法定强制检验,加强安全防护、工业供热、能源计量等领域监管。
三、着力实施知识产权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创新发展
11.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牵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制定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完善高价值专利常态化培育机制,推进专利导航,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导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落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工作。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区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作用,对照考核评议指标,加强综合协调,压实属地保护责任,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重点打击侵权假冒、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强化地理标志、电商、展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监管。以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为抓手,加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加强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
13.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普惠公益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质押融资等服务。指导各责任方用好各级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推动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五进活动,组织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大节点宣传;推进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认知度。
四、着力实施市场优化战略,进一步推进生态发展
14.开展政务服务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最佳实践,打造市场监管“河东特色”,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聚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隐性门槛,规范涉企收费,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政权力,治理不作为、乱作为。
聚焦“企业评部门”,出台2023年营商环境提升措施,联系服务市场主体,了解经营状况,解读政策法规,帮助纾困解难。规范涉企执法,健全执法案件定期回访、形成执法闭环;着力破解服务企业“中梗阻”、第三方机构、政务服务等方面问题;选树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引导。
15.开展竞争秩序维护行动。突出医药、公用事业、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整治,重点打击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刚性约束,开展存量清理、增量审查,重点审查整改商品流通、招标投标、招商奖补、要素保障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推进重大政策措施会审试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点建设,为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城市贡献力量。
将传销作为社会治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传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做好迎接国务院大督查准备。
规范明码标价,加强对米面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特色消费品,以及旅游景区、交通运输、网络购物等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完善价格应急机制,防范特殊时期物价波动,做好稳价保供。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重点治理,开展区级抽查人民医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收费监督检查,联合住建部门推进投诉集中的居民小区物业收费专项治理。
围绕“数字商城”建设,规范和服务网络交易市场发展,做好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认定实地核查迎查,确保创建成功;联合发改、网信、商务、公安等部门,出台网络市场信用约束及联合监管措施。开展2023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定期发布工作动态,评选网络交易执法典型案例。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培训、约谈、警示、执法打击等手段,做好网络交易监管线索处置。加强对传统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和互联网广告的监测监管,促进广告主体合规经营;深入推进“绿色直播间”建设,规范绿色直播间电商经营行为。
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服务广告产业发展,推动广告产业园区发展。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整顿重点领域市场秩序,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广告宣传、价格计量等民生领域监管执法;突出制售源头和重点流通环节,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行动,做好野生动物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自流黑整治、自建房治理、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粮食购销监管、农膜治理等。
16.开展放心消费环境营造行动。全面深化放心消费全域创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扎实推进“放心消费在山东”新增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省级2家、市级5家,叫响“诚信经营”品牌。
依据《商品和服务投诉举报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及法条依据目录》,厘清相关部门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职责。出台推动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启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25-2035)编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推动农贸市场改造升级。
坚持和完善“有诉即应、多方响应”消费维权快速回应机制,高效、便利、多元化解消费纠纷。推进无理由退货扩面提质和消费维权服务站效能提升,新增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60家、消费维权服务站10个。
推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和“4+3”行政调解模式,做好ODR在线调处、行政调解、强制处置等。推进遏制职业索赔机制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开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和消费风险预警。与商务、文旅、教育、体育等部门协作,加强预付卡管理。持续改进提升热线工单办理。聚焦服务保障民生,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围绕12345热线考核和系统12315效能评价,不断提高按时核查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和问题解决率。
抓好“最美首发人”“最美消费维权人”“十佳十差工单”评选推介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提高热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推行分级分类分办。加强业务指导督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严格使用处理投诉举报统一文书,规范投诉举报办理流程,推进“诉转案”规范化。
五、着力实施监管效能战略,进一步推进和谐发展
17.推进法治监管。持续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的有力手段,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权力。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和裁量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加强政策指引和案例指导,提高案件查办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被撤改败诉。完善执法办案回访制度,形成执法闭环,做好执法风险分析研判,提高办案实效。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信息化办案,加强电子取证、网络交易监测取证;在网络交易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传销案件等实现突破,强化行刑衔接,办理一批典型案件。
18.加强信用监管。围绕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夯实信用信息基础,推进企业年报精细化管理,确保年报率不低于90%。规范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发挥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开展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科学制定抽查计划,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全覆盖。深化社会共治、重点领域清单化管理、年报精细化、综合监管一件事等试点。
19.推进智慧监管。发挥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作用,逐步实现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广告、价格、网络等重点监管领域数字化、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监管,努力提高监管精准化治理水平。
20.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科学制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法定抽检计划,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置;推行抽检报告与检验检测报告相互替代使用。综合日常检查、监督抽检、热线工单、执法办案等信息数据分析,推动数据“向需流动”,精准服务监管执法。依托综合分析结果,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交易、广告监管、检测认证、标准、计量等方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完善阶梯式监管;对投诉相对集中、问题较多的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对屡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坚决从严打击,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行业领域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坚决守住区域性系统性安全底线。加强统筹协调和调研指导,督促基层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提高舆情监测、风险评估、应对处置能力;完善舆情应对预案,开展一次培训、演练,守好舆论安全底线。面向公众、基层市场监管所、市场主体推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执法过程展示,发布典型案例。
六、着力实施党建统领战略,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
21.加强政治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正确方向。开展党的二十大主题教育,系统谋划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开展“市场监管为民办实事”行动。落实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第一议题”制度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3+1”理论武装体系建设。以巡视整改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以巡察整改成效助推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建设省市区“三级联创”,做好区级党建业务深度融合试点,深化机关党建“五项工程”,以支部评星定级促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发挥机关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创建,培育机关文化。做好选派“第一书记”任职、联系帮包暨“四进”攻坚、社区“双报到”“红领书记”和基层党组织服务队等工作。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梳理市场监管政策清单,开展市场监管政策服务可视化直播,推动惠企政策落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信用监管数据优势,推进“政银携手共助小微”活动。发挥个私党建作用,规范提升“两员一站”建设,扩大个私党建覆盖面,完善个私党建评议办法,在基层市场监管所、外卖行业等培育一批个私党建示范点,叫响“党旗红、市场旺、百业兴”党建品牌。
2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构建优秀年轻干部库,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用好职务职级并行政策,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坚持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突出质量、标准、计量、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专业人才招引培育,加强市场监管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事业单位作用。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工作。开展基层基础“双基”提升,加强对基层的培训指导,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标志、证件、服装统一。推进全系统改革创新,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力争1项省级以上试点,总结推广亮点经验。
2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推进作风整顿活动常态化,弘扬“严真细实快”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区局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完善工作协调配合、督查督办等流程,夯实岗位责任,强化担当作为。坚持把纪律挺在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沂蒙市场监管队伍。
24.加强法治建设。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和风险。深入实施“八五”普法工作。
七、着力实施意识形态指引战略,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
25.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认真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和引导,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正面宣传、文明创建,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制定党组学习计划,继续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等理论学习,引导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年内开展中心组学习不少于12次,抓好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上级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廉政政策法规等内容,推动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4次,开展帮扶工作,及时消除干部职工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开展机关文体活动4次,培养干部职工始终保持乐观向上、团结协作、奋发作为的思想情怀。
26.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干部职工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开展文明示范单位创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干部职工服务群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倡导文明和谐、实用节俭的现代节日理念,在移风易俗中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持续做好舆情防控工作,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工作,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形成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东政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加快建设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政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政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凝聚“品质河东”建设强大力量,全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型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为全面开启“品质河东”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着力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增强公信力、执行力、落实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诚信、法治、规范、高效、廉洁型政府。
三、主要内容
(一)倾力建设诚信政府
1.坚持履约践诺。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各领域恪守承诺,做到凡是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坚决严格兑现、说到做到,全方位提升政府公信力,为全社会作出诚信表率。
2.开展失信治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和追责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失信问题预警清单,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将失信毁约行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失信惩戒推进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
3.加强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纳入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深入开展政府工作人员诚信和道德教育,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全区政府系统人员诚信意识。
4.引导社会诚信。发挥政府诚信的导向作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数据归集公示,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全区上下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新格局。
(二)倾力建设法治政府
5.加强执法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压实行业部门执法主体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6.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方式,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推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整合网站信息资源,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
7.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配备,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加大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力度,提升行政复议质效。全面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完善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支持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全面提升行政应诉规范化水平。
8.加大学法普法力度。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学习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区政府集体学法制度,每年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2次。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开展实时精准普法,把普法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9.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用好“12345·河东首发”、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等平台,拓宽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渠道,广泛听取、认真吸纳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加强政府内部监督,着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三)倾力建设规范政府
10.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要领域政府规章制度体系,严格工作程序,推动制度规范,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及时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制度执行,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11.科学民主决策。坚定不移推进“开门决策”制度化,自觉遵守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共参与机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机制,探索推行“公证+”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凡涉及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坚持提高站位、提级管理,倒逼工作标准规范提升。
12.加强数字建设。规范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管理、共享、开放等全流程各环节,促进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融通共享、业务协同,全面强化数据赋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以数字政府标准化助力政府建设规范化。
(四)倾力建设高效政府
13.转变工作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大力发扬“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认真践行“一线工作法”,坚持事不隔夜、马上就办,以高效的执行力、落实力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作风整顿活动,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有效激发政府系统干事创业活力。
14.狠抓工作落实。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奖惩化”要求,重大任务明确分工、重点工作严格时限、决策部署督查,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对上级巡视组、督查组等要求整改的事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区委、区政府做出的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等,由区政府督查服务中心进行重点督导,实现抓作风、提能力、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各部门对督查事项要认真办理,按时反馈有关情况,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15.加强学习历练。围绕品质河东建设,“跟进式”开展现代产业体系、高水平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乡村振兴、金融风险防范、应急管理等急需紧缺知识培训,加大专业化培训频度和深度,加快专业知识更新步伐。把改革发展主战场、重点工作第一线、服务群众最前沿作为干部培养最好的课堂,把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干部放到一线,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提升专业能力。坚持一专多能锻炼,拓展专业化的发展路径,让政府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以一专立身、向多能发展。
16.倡树为民导向。把民声民意作为政府工作的“风向标”,强化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全力攻坚“12345·河东首发”,区政府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办公1次,最大限度解决和回应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以民呼我应促进政府高效。
17.加强分析调度。健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每月召开1次经济运行调度会,分析研判经济形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情况,力争各项工作在全市位次不断前移。
18.坚持一线落实。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2个月,调研中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镇街1名负责同志陪同;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撰写1-2篇调研报告,与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让决策部署更接地气、更有成效。
(五)倾力建设廉洁政府
19.加强党建引领。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考核。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党员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发现突出问题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20.扛牢主体责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指导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党组织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活动,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区政府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
21.抓好意识形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加强政府系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22.厉行勤俭节约。强化节约型机关建设,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节俭办一切事业,严格“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真正将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从严从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23.强化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严格贯彻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始终注重统筹收入与支出、需要与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严格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和“零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对于一般性临时预算一律不再追加,严格预算约束刚性。强化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融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之中,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与项目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24.持续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强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全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25.严格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管理重要文件、内部资料,严格按规定运转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做出的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东政字〔2023〕2号
2022年全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宏观金融政策,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积极拓展金融领域创新,提质增量、优化结构,成效显著,为全区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扬先进,决定对2022年度金融服务支持河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20个先进单位予以表扬,授予“2022年度河东区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再接再厉,继续开拓创新,为我区经济建设再立新功。全区金融系统要团结奋进,聚焦新目标、落实新部署,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昇小微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支公司
临东政字〔2023〕1号
2022年,全区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引导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全区“12345·河东首发”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为激励先进,决定授予九曲街道、郑旺镇2个镇街和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单位“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宋玮、刘凤舞等1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为民服务十大标兵’”荣誉称号;授予朱际山、薛慧等20名同志“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全力落实“12345·河东首发”专项攻坚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全力实现“舆情下降、信访下降、群众满意度提升”的攻坚目标,为建设“品质河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2022年度“12345·河东首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10个)
(一)镇街(2个)
九曲街道、郑旺镇
(二)部门单位(8个)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经济开发区、河东公安分局
二、“为民服务十大标兵”(10人)
宋玮、刘凤舞、胡方雨、马晓雨、赵钦霞、张秀磊、刘忠佺、诸葛祥凯、郑飞、于海鸰
三、先进工作者(20人)
万莹、朱际山、贾森、马利山、马克芝、李登薛、付迎琰、付克阳、薛慧、郭莲莲、秦利国、高秀华、伊君、刘伟、杨志涛、张念军、李华丽、孙伟、任姝昕、李松可
临东政任〔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王延臣的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备案日期 |
1 |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 管理暂行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
2022年5月20日 |
2022年6月2日 |
临东政字〔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条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市、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五)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列入区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直接为水利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省级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站的,应征求水文机构的意见,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托区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五条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六条区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四)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优先放行。
第二十条区水文机构应完善水文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所设立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一)一般水文情报预报,由区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监测资料。
资料汇交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向上级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无偿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依法公开。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七条区水文机构应根据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情况,设置保护装置;必要情况下,应在水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区政府防汛部门和水文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得水文机构同意后,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水文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二十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三十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二十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三十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区水文机构应将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及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河道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区水文机构应建立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其他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水准点、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及测桥、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临东政办字〔202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河东区内所有自建房,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和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排查内容,聘请第三方机构组建排查专家组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专业力量,统一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鉴定。严格监管落实责任,确保聘请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三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相关部门应严格对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加强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各镇街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和鉴定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和体育部门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和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工作进展和成效。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有关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排查费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周 迎区政协副主席
成 员:尹华卫河东公安分局局长
赵海明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人社局局长
邵长珍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张世英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卫俊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丽丽区民政局局长
李东民区司法局局长
李凤凯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冯利国区商务局局长
王洪慧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海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何建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立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连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英新区大数据局局长
王静刚河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朱孟华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际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树明区水务局副局长
周良银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上官寒露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 家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洁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柯含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孟涛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际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东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30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两险”整体参保率达98%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3年,区政府为重度残疾对象(一、二级)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未脱贫及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代缴保费政策,待上级部门下发文件后再贯彻实施。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当年度已经在其它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2.缴费标准:
(1)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5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从今年开始,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居民在2022年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1月1日以后)参保并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自等待期结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统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次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4.各部门特殊人群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其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由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区民政局提供,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持证残疾人由区残联提供。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尤其是往年在其它县区或者地市参保、2023年度征缴刚满70周岁人员),需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四、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支付宝和银联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云闪付APP,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或者网上办理),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临沂医保”手机APP、“鲁医保一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鲁医保-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掌上办理。
4.特殊缴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政府资助人员由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社区、村居集中采集信息,村居汇总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5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社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临东政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深入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提供坚实支撑。到2025年,全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科创筑梦”助力“双减”科普等行动,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活动。(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无人机、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教师科学素质。将科学精神、新科技知识和技能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大科学教师培训力度,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00余人次以上。(区教体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800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临沂市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市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区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教育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河东区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区教体局、区人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区委老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老干部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素质内容列入区委党校教学计划,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利用“灯塔-党建在线”平台和河东凤凰讲坛等阵地,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河东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河东区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河东首发客户端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大数据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河东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河东区科技馆规划建设。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生命科学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着力打造1处以上功能完备、常设展厅100㎡以上并能体现当地特色的科普场馆。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区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区域内建设提升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科普基地、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河东区科普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科协、各职业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持续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区创建及提升行动。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区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区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临东政办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河东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的数据共享,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在发布实施《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17号)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3日前,《清单》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按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做好“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应用,推动更多证明材料实现“免提交”,把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附件: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部门 |
免提交 方式 |
备注 |
直接取消(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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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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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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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验 |
|
4 |
营业执照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数据共享 |
|
证照替代(2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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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6 |
就业报到证(师范类毕业生)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8 |
不动产权证书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9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小学入学报名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证照替代 |
|
10 |
身份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1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2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3 |
身份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4 |
住所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5 |
身份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6 |
住所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7 |
身份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8 |
住所证明 |
保安公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19 |
身份证明 |
民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0 |
身份证明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1 |
营业执照 |
弩的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2 |
身份证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3 |
营业执照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域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4 |
身份证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5 |
身份证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 |
证照替代 |
|
26 |
身份证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证照替代 |
|
27 |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
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8 |
毕业证书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29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0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鉴定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1 |
职业资格证书 |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2 |
职业资格证书 |
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3 |
毕业证书 |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4 |
毕业证书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5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6 |
身份证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7 |
社会保障卡 |
企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8 |
身份证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39 |
社会保障卡 |
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
区人社局 |
证照替代 |
|
40 |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1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2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4 |
营业执照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6 |
营业执照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7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8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建局 |
证照替代 |
|
49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0 |
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1 |
营业执照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2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3 |
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4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补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5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6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7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8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59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60 |
企业法人身份证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1 |
营业执照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62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复制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3 |
身份证 |
住院病历查阅 |
区卫健局 |
证照替代 |
|
64 |
营业执照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5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7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9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1 |
营业执照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2 |
身份证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73 |
毕业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4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许可)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7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8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79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自行撤销/提前结束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1 |
身份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2 |
机动车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3 |
营业执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业务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4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6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换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8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89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增加运力)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0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注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1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2 |
考试合格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3 |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学历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4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5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6 |
身份证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8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9 |
健康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0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2 |
学历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营业执照 |
新办理、延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身份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6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1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2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4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身份证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9 |
身份证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身份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身份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医保电子凭证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身份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医保电子凭证 |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身份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医保电子凭证 |
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身份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1 |
医保电子凭证 |
职工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身份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医保电子凭证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医保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身份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大队 |
证照替代 |
|
135 |
身份证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水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建设用地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其他不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动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股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涉及虚拟财产的委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赠与(单方)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
(单方)接受赠与声明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遗嘱受益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被监护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8 |
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函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公司章程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出生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非正常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宣告死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居住证 |
国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指定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委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委托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协议监护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死亡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迁移户籍注销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6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无户籍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曾用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2 |
居住证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学历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学位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学位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经历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专业技术职务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4 |
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职业资格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无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有犯罪记录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未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结婚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已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结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离婚证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4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6 |
继承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事实收养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事实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财产权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入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纳税状况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指纹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印鉴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签名式样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证书(执照)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文本相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拍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开奖(评奖)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摇号、抽签活动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物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书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电子证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1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保全送达行为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离婚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抚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赡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寄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8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分家析产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29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0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2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3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4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劳动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污染防治协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3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0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法定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1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接受遗赠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小额继承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营业执照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执行证书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公证抵押登记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清偿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49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
担保性提存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25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申请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临东政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2〕81号),推动预算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立足新阶段、对标新要求,围绕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任务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加强政府资源统筹为重点,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为抓手,以持续优化支出结构为核心,以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约束,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化预算制度,不断提高财政治理效能。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府资源统筹,深入实施综合预算。深入实施综合预算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资金、资产统筹,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机制。
1.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收入。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严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及相关执收单位,各镇街(园区))
2.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单位间统筹调剂,保障当年急需、刚性支出,在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责任单位: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3.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各项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制度,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4.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需求,严禁超标准限额配置资产。严格各类资产登记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进一步完善公物仓建设,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5.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机制,除另有规定的外,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急需、使用效益低下的当年结余资金,及时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加大非财政拨款结余统筹使用力度,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应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加强项目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深入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改革,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一切按照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真正将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关键处。
6.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施零基预算的项目以零为起点重新编制项目预算,所有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分年度支出需求,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基建项目要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投资估、概算评审,按评审后的投资概算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规范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7.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把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和预算执行的硬约束,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建立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探索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不得超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过高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三)加强支出结构优化。持续优化支出结构,政府要带头过“紧日子”,压一般、保重点,构建“大事要事有保障”机制。
8.优先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要求作为首要任务,增强对中央、省、市、区重大战略任务和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9.落实落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严控一般性支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和新增资产配置。从严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对确需安排的公共服务性项目,一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对竞争性领域主要采取普惠性、市场化扶持方式,从严从紧控制财政直接投入。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0.深入推进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全面推行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归并整合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设立大专项,根据资金用途设置支出政策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动态调整支出顺序和规模。严控新设专项资金和重大支出政策,确需新设的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完善专项资金、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专项资金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增加财政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在各类考核中将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11.加强上级财政政策资金对接。充分用好中央、省和市支持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有利契机,制定主动对接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资金工作方案,明确对接项目清单和工作指引,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并抓好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中央、省和市财政政策资金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
(四)加强预算执行约束。深入实施刚性预算改革,落实法定要求,强化预算执行,构建“无预算不执行”机制,增强预算约束性。
12.强化预算支出执行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未列入预算,一律不得开工实施,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预算执行中,除抗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外,一律不再追加预算,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禁通过违规列示暂付性款项解决新增支出需求,建立暂付性款项消化机制,原则上只减不增。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各部门不得随意调剂支出预算科目、级次和用途,确需调剂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确需继续使用的结转下年支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3.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面推进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提升支付效率。根据上级下达的债券额度,强化债券资金使用与预算执行、资金调度的协调联动,节约筹资成本。健全财政收支与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完善库款运行监测评价预警机制,科学实施国库现金管理,保持合理库款水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4.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预留份额单独列示,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支付控制机制。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五)加强预算公开,打造“阳光透明”财政。深入实施透明预算改革,增强财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动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15.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加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依法依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6.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经费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7.规范统一预决算公开方式。坚持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建立规范统一的预决算公开平台,辅助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及时生成规范的预决算公开文本,集中在同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方便公众查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18.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司法局,各镇街(园区))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系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9.推动预算与绩效管理深度融合。坚持结果导向,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系统,努力推动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做严事前绩效评估,健全完善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做优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做实绩效运行监控,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做深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自评、财政抽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0.拓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将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专项债券等重点领域绩效管理。树立“物有所值”理念,强化成本意识,探索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做实成本绩效目标。加大绩效信息报告和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1.压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压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组织推动和督促考核等工作,着力抓好政策研究、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工作。预算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本部门预算管理重大事项报本部门党组(委)审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七)加强财政运行风险防控。深入实施财政可持续改革,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统筹发展与安全,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22.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展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融资期限、还本付息能力评估论证,确保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健全政府债券风险管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做到对债务风险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禁通过企业债务等形式新增隐性债务,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3.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各部门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加强民生政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民生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全面清理规范各部门自行出台、超出国家政策范围和标准,或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地方民生政策。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承担部分外,上级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的影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4.兜牢基层“三保”底线。预算要坚持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牢“三保”底线。全面实施“三保”预算编制审核,确保“三保”预算足额编列、不留硬缺口。加强对“三保”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健全区级“三保”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三保”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八)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深入实施信息化改革,用信息化手段支撑预算管理,以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为契机,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数字财政”建设。
25.推进全区财政系统信息贯通。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覆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等管理环节,综合体现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形成顺向可控、逆向反馈的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6.建立全过程资金监控机制。完善直达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健全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控体系,将直达机制嵌入项目储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等预算管理全过程,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逐步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融合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27.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全区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河东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区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3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22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22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22年10月12日 |
4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年9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2023年10月31日 |
5 |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
2018年11月2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7 |
2023年12月28日 |
6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10号 |
2019年4月10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1 |
2024年5月31日 |
7 |
河东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30号 |
2019年12月7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3 |
2023年1月9日 |
8 |
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
临东政办字〔2020〕17号 |
2020年6月3日 |
区科协 |
HDDR-2020-002002 |
至2024年7月5日 |
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东政发〔2021〕1号 |
2021年1月14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1001 |
2024年1月3日 |
10 |
河东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4号 |
2021年3月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21-002001 |
2024年3月31日 |
11 |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
2021年9月6日 |
区烟草专卖局 |
HDDR-2021-002002 |
2026年9月6日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21〕54号 |
2021年12月23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2003 |
2027年1月23日 |
1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2004 |
2024年12月31日 |
14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1002 |
2024年12月31日 |
附件2
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年6月29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7-002002 |
2022年7月28日 |
2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年8月30日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2022年9月30日 |
附件3
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9日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2021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年8月26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5-002006 |
2022年12月31日 |
3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年12月26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HDDR-2015-002012 |
2022年12月31日 |
4 |
临沂市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26号 |
2019年10月30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HDDR-2019-002002 |
2022年11月29日 |
5 |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
2020年9月16日 |
区投资促进中心 |
HDDR-2020-002003 |
2022年10月15日 |
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延长至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2027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2027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2027年10月12日 |
临东政办字〔202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区26000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部分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牵头单位: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区2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三、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社区家长学校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作,依托家风家规教育展馆、亲子阅读基地、妇女之家、妇儿家园等,提供家家幸福安康、母亲素质提升等培训,推动家庭教育队伍建设、课程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42处家长学校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妇联、九曲街道)
四、实施政府购买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各镇街大力发展儿童关爱类服务组织,加大向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购买儿童关爱服务力度,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多监护指导、精神关怀、心理慰藉和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建设希望小屋100处。针对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8至14岁困境儿童,通过装修原有房屋,为孩子规划、设计、建造一间“希望小屋”,配备必要家具用品,改善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小屋建成后,配套志愿者跟踪帮扶,向孩子持续提供关心关爱服务,帮助孩子从“小屋焕新”到“精神焕彩”的转变。(责任单位:团区委)
六、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深化孤困儿童志愿帮扶工作,加强志愿者培训,着力提升志愿服务精准化、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水平,提升孤困儿童志愿服务效能。继续开展“爱心助学 圆梦行动”救助活动,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孤困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牵头单位:区关工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慈善总会)
七、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00余人。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集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00余名,为接受康复的视力、智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开展“明天计划”活动,为孤儿免费健康查体,提升孤困儿童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八、严打拐卖儿童犯罪,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侦破拐卖儿童案件、缉捕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努力让更多离散家庭实现团圆。(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好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案件,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十、实施文化素养提升行动。依托文化馆开展广场舞培训及广场舞大赛,开展戏曲培训、器乐培训等培训活动,开展戏曲进校园培训活动,弘扬传统文化,利用三八妇女节、九九重阳节等节庆点开展戏曲进乡村、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宣讲等活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切实提升妇女儿童整体文化素养。(牵头单位:区文旅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河东区妇联联系电话:0539-8382419
临东人社发〔2022〕43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河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大排查、严整治、保安全、迎盛会”安全生产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根据分工要求,细化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和各个环节。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院(校)长作为学校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本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亲自指挥督促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亲自抓重点和薄弱环节的整改落实,做到对安全状态心中有数,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心中有数,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心中有数,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一)技工院校
1.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校园消毒、测温、教室、宿舍、食堂防疫等日常工作;强化防疫知识教育、保持良好的卫生健康生活习惯;加强应急演练。
2.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学校社团、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使之掌握必备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3.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循食堂食品安全要求;按规定对食堂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4.强化校舍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整修、消除隐患,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危旧房屋坚决按规定拆除。健全完善学生宿舍、公寓等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校舍安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及时进行更新。
5.严格依法依规落实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按时进行特种设备维护检验;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6.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化学物品的存储、使用管理,配齐配足防火、防盗、防爆等设备;加强实习管理,落实带队老师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7.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违规摆摊设点等方面的清理整顿,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8.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执行开展好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通过案例教学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在教学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与暴力、防范“校园贷”、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防范意识。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教学实训场所消毒、 测温,教室、宿舍、食堂防疫等日常工作;强化防疫知识教育、保持良好的卫生健康生活习惯;加强应急演练。
2.加强教学实训场所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使学员掌握必备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3.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循食堂食品安全要 求 。
4.强化培训机构场地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整修、消除隐患,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危旧房屋坚决按规定拆除。健全完善培训机构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校舍安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及时进行更新 。
5.建立健全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化学物品的存储、使用管理,配齐配足防火、防盗、防爆等设备。
(三)职业技能竞赛
指导技能竞赛主办和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做好技能竞赛安全工作:
1.科学制定疫情防控预案,严格按防疫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 施。
2.组委会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安全保障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科学制定技能竞赛安全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做好赛前流程演练;
4.根据消防安全规定、竞赛项目需要,配置赛场消防设施设备,认真做好火、电、气以及化学品等使用管理工作;
5.加强参赛选手安全防护工作,根据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要求为选手配备防护用品;
6.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赛场安排专职医疗保障人员,配备医疗急救设施;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常态安全工作机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学校要针对安全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指挥和联动处置机制,主动防范、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把交通安全、防溺水、食品卫生、灾害天气、火灾防范、防踩踏事故、防人身伤害等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同时开展防诈骗、防传销、防邪教、防艾滋病、防毒品、防止“校园贷”等不良网络信息侵扰的教育,使学生建立安全意识,掌握应对安全事故的必备常识和避险技能;要加强师生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
临东政任〔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诸葛福玺的区教学研究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临东政办字〔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4.6 技术系统36
4.7 科技支撑36
6 附则36
6.3 监督检查40
6.4预案解释40
6.5 实施时间40
1总则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临沂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人武部、公安消防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实施,并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上报。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人民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卫健局、人防、通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和灾区镇街负责同志。
根据灾区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设置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供电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恢复、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协、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交通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震情监测与灾情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人保财险公司、河东人寿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7)社会治安组。由河东公安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政府办、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受灾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河东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河东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运行、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工作组,派出现场工作队,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工信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河东交通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河东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河东供电部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污染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报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争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4)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和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织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开展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河东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河东交通分局、河东区公路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河东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河东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镇街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污染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办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贸、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台。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测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镇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以及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各镇街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区、镇街、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镇街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区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区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
震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与我区相邻的县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3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4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表一: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含失踪)N(单位:人) |
地震 烈度 |
|||||
≥Ⅸ |
Ⅰ级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Ⅶ~Ⅷ |
Ⅱ级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10≤N<50 |
Ⅵ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预案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东区地震应急预案》(临东政办发〔2013〕78号)同时废止。
临东政发〔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清单编制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事项同源、统一规范”为编制原则,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简政放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等工作实际,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2年10月底前,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级、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逐项编制我区实施规范,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区级有关部门要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2年11月底前,区级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山东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办事指南一经发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
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运用
(一)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威准确。
(二)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省市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区级监管主体要严格参照执行。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审批、监管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管工作有效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区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推动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二)做好工作衔接。区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要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对接市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认领、实施规范编制、办事指南更新等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三)强化监督问效。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12345·河东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区委统战部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委编办 |
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区发展改革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教育体育局;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 |
2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5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2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7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政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28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区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29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30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1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3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3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5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3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8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39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4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2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43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44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45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46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48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49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50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1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2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5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54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55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5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57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58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59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6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6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5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66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67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6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6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0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政府(由区水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7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7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4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75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6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77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78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9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81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8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83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8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8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86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87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88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89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0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1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2 |
渔业捕捞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93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94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5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96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97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98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99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0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1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0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0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4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10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0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7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8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09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13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1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政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9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2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22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12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4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5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6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28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29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3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3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3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3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3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3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3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39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40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4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4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43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
144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5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6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7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148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4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1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5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53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154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区应急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15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
156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57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58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5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0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6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63 |
企业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64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16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6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167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68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6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7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7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政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74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75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17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8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18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8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182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8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8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8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8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8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193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94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9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9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97 |
户口迁移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198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 (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199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2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20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4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205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 |
河东公安分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206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7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8 |
机动车登记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213 |
非机动车登记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4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1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21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217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18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19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2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21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22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4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5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26 |
涉路施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2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29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3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31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3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33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政府(由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34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235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与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 |
236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37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3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河东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加强相关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
第二十一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人口变动趋势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别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
第二十四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并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三)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
(四)其他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
(一)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二)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扶助待遇。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婴幼儿分布以及变动情况,制定、调整托育机构布局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入户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增强家庭和其他照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家庭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市辖区可以设置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落实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临东政任〔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贾彦鹏为区密码管理局局长;
陈超为区公务员局局长;
马颖颖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王梦林为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鲁财社〔2022〕29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 日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22年8月5日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东政任〔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免去:
朱世忠的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郭建飞的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文雨的区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韦彬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亚男的区委党校副校长职务;
张丽梅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临东政办发〔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要求和2022年河东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对河东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经企业确认数据后,形成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公示2021年度河东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1.2021年度河东区规上工业企业评价结果
2.2021年度河东区规下工业企业评价结果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东政办发〔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河东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镇街公办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即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招生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工作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区教体局及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办法说明: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止2022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城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原则上期满6个月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父母在河东区有稳定住所。
(2)报名所需信息:①身份信息:原籍户口簿(包含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或“爱山东容沂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录取至满额→区教体局复审确认→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可继续申请区内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入学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招生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2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一份报初中学校备案。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2.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3.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4.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及省卫健委备案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河东区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于10月1日前书面报区教体局。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集中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入学生名单后附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区教体局审核后确定最终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工商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倡树教育形象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依据推进河东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格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编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因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充分发挥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六)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区教体局将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把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规范办学、综合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中小学招生咨询电话:8383236、8388117
附件:1.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2.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4.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5.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附件1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小学阶段 |
初中阶段 |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南校区) |
26 |
河东区汤头小学 |
14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8 |
河东区林子小学 |
5 |
临沂桃园中学 |
17 |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9 |
河东区五湖小学 |
4 |
临沂第27中学 |
38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葛沟中学 (小学) |
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0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北校区) |
12 |
河东区葛沟小学 |
8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12 |
华南师范大学 附属临沂小学 |
6 |
河东区八湖小学 |
9 |
临沂益民实验学校 |
12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22 |
河东区太平小学 |
9 |
临沂外国语学校 |
1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0 |
河东区长春路小学 |
5 |
临沂第31中学 |
46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相公小学 |
12 |
临沂第32中学 |
22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0 |
河东区南旺小学 |
8 |
临沂第33中学 |
14 |
临沂幸福小学 |
10 |
河东区郑旺小学 |
12 |
临沂沭河学校 |
8 |
临沂桃园小学 |
10 |
河东区洪瑞小学 |
6 |
临沂汤头中学 |
20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 |
河东区汤河小学 |
9 |
临沂汤河中学 |
16 |
临沂九曲小学 |
11 |
河东区信合实验小学 |
9 |
临沂凤凰岭中学 |
12 |
临沂益民实验小学 |
10 |
河东区刘店子小学 |
16 |
临沂相公中学 |
14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滨河校区 |
26 |
河东区凤凰岭小学 |
10 |
临沂郑旺中学 |
16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东城校区 |
6 |
河东区凤城实验小学 |
5 |
临沂八湖中学 |
8 |
临沂李公河小学 |
14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
18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2 |
临沂沂河实验小学 (皇山小学) |
26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 |
18 |
临沂太平中学 |
12 |
临沂长安路小学 |
15 |
临沂沭河学校(小学) |
7 |
临沂葛沟中学 |
4 |
临沂佳和小学 |
6 |
临沂育杰学校 |
6 |
河东正直实验学校 |
10 |
河东智星学校 |
4 |
临沂外国语学校 |
4 |
临沂育杰学校 |
8 |
小学合计 |
457 |
初中合计 |
361 |
附件2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实施步骤 |
日程安排 |
工作任务 |
备注 |
宣传 准备 |
6月下旬--7月下旬 |
1.编制、公布《2022年河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社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 |
招生准备 |
招生 报名 |
7月31日8:00- 8月5日20:00 |
1.开放入学服务平台报名系统;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陆平台注册登记入学信息; 3.常住人口注册登记时,同时按学校招生片区申报志愿学校。 |
网上入学申报 |
8月6日-8月10日 |
1.汇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予以比对审核,建设区级义务教育阶段生源信息资源库; 3.招生学校审核相关信息,按批次录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需实地考察的,予以入户走访核实)。 |
数据联网比对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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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8:00- 8月14日20:00 |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登录平台选择志愿学校; 2.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随迁子女予以审核,监护人登录平台查看、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 入学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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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20日 |
1.招生学校审核随迁子女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核实的入户走访,并根据入学条件依次录取随迁子女;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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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确认 |
8月21日-25日 |
监护人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分批到申报学校或调剂学校现场审核确认。 |
现场确认 |
新生 报到 |
8月底 |
1.区教体局复审,确定招生录取名单; 2.打印、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3.各招生学校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新生报到时间。 |
发放通知书 |
注: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3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小学阶段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本部:8081710 |
南校区:8810108 |
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本部:13791559828;15376075182 |
南京路校:5721047;15589086626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087;2655728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本部:2932655 |
北校区:6376997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15092932369 |
||
临沂幸福小学 |
2658980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2930087 |
||
临沂桃园小学 |
8380226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本部:2930202 |
九曲店校区:5721252 |
|
临沂九曲小学 |
本部:18596207376 |
坡埠小学:13869900151 |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8720556 |
东校区(斜坊小学):8389765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388136 |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实验小学 |
8807856 |
临沂东城小学:13581053522 |
|
临沂沂河实验小学 (临沂皇山小学) |
15266657798;8800818 |
||
临沂佳和小学 |
13407652173;18253958711; |
13583919836;13407652173 |
|
临沂长安路小学 |
13793926851 |
13615399389;15554951353 |
|
临沂李公河小学 |
6010725 |
18854957228 |
|
汤头 街道 |
汤头小学 |
2055505 |
龙车辇小学:2937389 长沟小学:5257821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18053920878 |
巩头小学:15953989181 三联小学:15244364091 |
|
葛沟小学 |
16678066627 |
沙汀小学:18053920930 王家堰小学:18054581117 崔家台小学:13869931823 |
|
五湖小学 |
15064931212 |
白塔小学:15615892717 |
|
林子小学 |
15866427932 |
郑庄小学:16678015869 |
|
相公 街道 |
临沂益民实验小学(南校) |
2932765 |
沙兰小学:2932765 |
相公小学 |
7388236;2930139 |
团林小学:2930370 刘团小学:2930359 平墩湖小学:2930257 |
|
南旺实验小学 |
15192989076 |
黄屯小学:18866916195 石碑屯小学:13953990225 孙旺小学:13405492300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太平 街道 |
太平小学 |
5252321 |
东南白塔小学:13563925275 太平二小:15589113006 |
长春路实验小学 |
17865051333 |
东张屯小学:13792986538 |
|
凤凰岭街道 |
凤凰岭小学 |
2930215 |
|
临沂凤城实验小学 |
13853992509 |
||
梅家埠 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实验小学 |
2057036; 13325081941; 18763730753 |
梅埠小学:15953973379 禹韩小学:15266694898 白墩小学:15963952722 |
临沂沭河学校(小学) |
17662833830 |
栗行小学:15063290326 徐贺小学:18264983673 黄贺小学:13468185278 |
|
朝阳 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实验小学 |
17653925630 |
玉皇庙小学:15020301700 相庄小学:15266399902 王坊头小学:15269962510 石桥头小学:13655393958 |
八湖镇 |
八湖小学 |
2109785 |
育才小学:182651127570 育晨小学:18396799695 古沂庄小:18253915985 五湖小学:13678691439 |
刘店子小学 |
8731095;18053923972 |
坊上小学:13792407078 石拉渊小学:13686391414 柴河小学:15562970793 |
|
郑旺镇 |
郑旺小学 |
8810157;8810155 |
常旺小学:5721130 大尤家小学:5721131 新庄小学:5721160 兰埠小学:5721133 |
洪瑞小学 |
5721662;5721663 |
大官庄小学:5721129;5721139 湾林小学:5721136 邵家湾小学:5721135 |
|
汤河镇 |
汤河小学 |
13754703619 |
汤河镇中心小学南校区:15254998221 汤河镇大南庄小学:15905493751 汤河镇楼子小学:15053933828 汤河镇故县小学:13290218109 |
信合实验小学 |
15192989158 |
程子河小学:13176090409 坊坞小学:15963981288 曲坊小学:18205392016 |
|
初中阶段学校 |
|||
城区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2 |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7116346;7116232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1929; 15589063301 |
||
临沂第三十五中东校区 (桃园中学) |
8388137 |
||
临沂河东工业园 实验学校 |
5721627;15969953189 |
||
临沂第三十一中学 |
18853927956;15963917501 |
||
梅家埠 街道 |
临沂第三十二中学 |
18853901890 |
13516393128 |
临沂沭河学校 |
15853960108 |
13721997333 |
|
朝阳 街道 |
临沂第三十三中学 |
15865970398 |
|
汤头 街道 |
临沂汤头中学 |
5721375 |
|
临沂葛沟中学 |
18053920878 |
||
相公 街道 |
临沂益民实验中学 |
2930115 |
|
临沂相公中学 |
13705398516 |
||
太平 街道 |
临沂太平中学 |
13563933703 |
|
凤凰岭 街道 |
临沂凤凰岭中学 |
13573933860 |
|
八湖镇 |
临沂八湖中学 |
2653582;13869982207 |
15964085657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932861;13013546175;13792961822 |
||
郑旺镇 |
临沂郑旺中学 |
13864910287 |
|
汤河镇 |
临沂汤河中学 |
13562913107 |
|
民办学校 |
|||
学段 |
学校名称 |
咨询电话 |
学校地址 |
初中、小学 |
临沂育杰学校 |
2935888; 13581064388 |
河东区正阳路中段 |
小学 |
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 |
15753986858 |
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北500米 |
初中 |
临沂河东正直实验学校 |
5972999 |
河东区相公镇文化路与管仲路交汇处 |
附件4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南校区)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凤仪街、北至南京路;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北到凤仪街、南到中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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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彭家于埠、王家于埠、耿家斜坊、尤家斜坊、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 |
|
南京路小学 |
寇家屯、甘家屯、范古墩、陈家庄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杨庄(幸福花城、东来尚城、君悦兰亭、风景嘉园、沂河一英里、东兴花园、房源·印象东城),张庄(东旭第一城、星河港湾、顺和园、农行银桥支行家属院、医药公司家属院、临商银行家属院),巩村(格瑞斯小镇、宝德和园) |
||
临沂幸福小学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人民路小学(北校区) |
东到华阳路、西到东兴路,南到凤凰大街、北到北京路(和谐家园、卫计局家属院、瑞祥花园、贵和花园、乐泰花园、泰和花园、如意家园、天亿居、财政局家属院、农行河东支行家属院、工行家属院、豪森华府) |
|
九小本部 |
东到正阳路,西到东兴路,北到凤凰大街,南到解放东路(汇银苑、汇财苑、汇宝苑、褚庄高层、银桥金居、凤舞明珠、文心园、交警队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 |
||
华南师大附属临沂小学与临沂九小本部公共片 |
东至陶然东路,西至正阳路,南至解放东路,北至凤凰大街(褚庄汇金苑,技术监督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家属院,九建家属院、财源财富广场小区);银丰家园;村居:小李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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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 附属临沂小学 |
北至解放东路,东至铁路,西至正阳路,南至金雀山东路(万科新都会、李庄福园);九曲供销社家属院。 |
||
临沂启阳(沭埠岭)小学 |
启阳社区(沭埠岭社区)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东到智圣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桃园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智圣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三官庙(滨河新苑、御景东方、颐和嘉园、开元阳光水岸、华信浅水湾、集贤花园、建设局家属院、御鸣家苑、智圣花园、食品公司家属院、24中家属院、农业局职工住宅楼),钟庄、王庄(慧谷领御、聚贤居、工商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九曲店小学 |
九曲店(三江领秀、上东国际、城市花园、天翔花园、天翔雅苑、安居小区、国税局家属院、法院家属院、新城吾悦、河东区医院职工宿舍楼),胡庄(和美苑、正直花园),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小学 |
临沂九曲 小学 |
郁九曲(九曲花园及A区6号楼、河东区建委宿舍、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家属楼、河东区医药家属楼、滨湖花园、领秀豪庭、天弘苑、新东方花园、新城花园、银河别墅、九曲街道家属院、九曲小学家属院、邮政局家属院、河东烟草公司家属院、农业银行银桥支行家属院、临商银行沂河支行家属院、河东有全商贸大厦)、赵庄(怡海国际)、刘村(水景明珠、土地局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坡埠小学 |
坡埠、杨家岭、新添河、刘瓜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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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范家于埠(府东花园、中兴花园、职业中专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季山官庄、蒋家庄(奥德公寓、文化家园、璀璨熙园) |
斜坊小学 |
张家斜坊、朱家斜坊、王家斜坊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至长春路(高庄、前河湾、尤庄子、后河湾、柳杭头) |
||
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 |
滨河校区 |
沂河路以南、临工路以北、铁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李公河路以西、香港路以东、临工路以南、厦门路以北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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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校区 |
临工路以北、沂河东路以南、铁路以东、朝阳街道西界以西的区域。 |
||
临沂李公河 小学 |
厦门路以北、临工路以南、李公河路以东、铁路以西;厦门路以南、金升路以北、铁路以西、香港路以东的区域;香港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临工路以南、梅家埠街道北界以北的区域。 |
||
临沂沂河实验小学 (临沂皇山小学) |
沂河路以北、九曲街道南界以南、滨河东路以东、香港路以西的区域;沂河路以南、合肥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温州路以西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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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佳和小学 |
临工路以南、梅家埠街道北界以北、铁路以东、朝阳街道西界以西的区域。 |
||
临沂长安路小学 |
沂河东路以北、九曲及凤凰岭南界以南、香港路以东、朝阳街道西界以西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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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头 街道 |
汤头 小学 |
汤头小学 |
东北村、东南村、西北村、西南村、坊沂庄、西山东、东山东、薛家店子、公安岭、杜家岭、后湖崖、前湖崖、华店子、官庄、董家官庄、袁家庄、后西沂、前西沂、汤坊崖、上郑庄、泉沂庄、乔家庄、小王庄、尹家寨。 |
长沟小学 |
西岭、逯长沟、观音堂子、小碾子、石良崖、许长沟、浅堂子 |
||
龙车辇小学 |
隆沂庄、龙王堂子、辇沂庄、塔桥、红埠岭、沟南、车庄 |
||
林子 小学 |
林子小学 |
前林子、后林子、东大沟、西大沟、贾官庄、集沂庄 |
|
郑庄联小 |
前篆注、后篆注、下郑庄、北尤庄 |
||
五湖 小学 |
五湖小学 |
石五湖、朱五湖、大徐五湖、王五湖、刘五湖、小张五湖、盖五湖、李五湖、泉上屯 |
|
白塔小学 |
解家庄、沙岭子、新兴村、毛官庄、谢庄子、白塔街、东王庄 |
||
葛沟 小学 |
葛沟小学 |
葛沟前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葛沟北村(葛沟一村、葛沟二村)、 薛柳村(薛家庄子村、柳汪村)、于家庄子、大墩庄、小康村(西安乐村、陈家庄子)、里甲官庄(里甲庄子村、庙前官庄村) |
|
沙汀小学 |
沙汀、崔家庄、寇家疃、刘王小岭(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 |
||
王家堰小学 |
陈家堰、王家堰、朱家堰、居泉村 |
||
崔家台子 小学 |
张家庄、李家寨、崔家台子、孙家庄、福利庄 |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三联小学 |
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巩头小学 |
西巩头(穆家巩头、张家巩头)、东巩头(刘家巩头、王家巩头)、黄屯、石泉 |
||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相公 街道 |
临沂益民实验小学 |
临沂益民 实验小学 |
相公西村(相三)、西岭、李沙兰前村(李二)、李沙兰后村(李一)、曹店、西南旺(南到北京路、北到文化路,东到管仲路、西到临东路) |
北校区 (沙兰小学) |
胡店村、徐沙兰村、张岭村、张沙兰村、李沙兰前村(李二)、李沙兰后村(李一) |
||
相公小学 |
相公小学 |
相公东村(相一)、相公中村(相二)、相公西村(相三)、学田、新城、泗沂村、南寺(南到北京路、北到文化路,东到临东路、西到鲍叔牙路) |
|
平墩湖小学 |
平墩湖、洪岭埠、安子林 |
||
团林小学 |
东朱团、小朱团、西朱团、郭团 |
||
刘团小学 |
刘团、李团、高团 |
||
南旺实验小学 |
南旺实验小学 |
东南旺东村、东南旺东南村、东南旺西村、李黑墩、周庄、小茅茨 |
|
石碑屯小学 |
石碑屯社区(东冷庄)、东沈杨、西沈杨、西冷庄、宅子 |
||
黄屯明德小学 |
付屯、黄屯、青墩寺、郑寨子 |
||
孙旺小学 |
大范庄、小范庄、大茅茨、孙旺 |
||
太平 街道 |
太平 小学 |
太平小学 |
光沂庄、郭街、申太平、王太平、徐太平、郭太平、罗官庄、八间屋、沙岭子 |
太平第二 实验小学 |
大太平、亭子头 |
||
东南白塔小学 |
东南白塔、前姚庄、大姚庄 |
||
太平街道 |
长春路小学 |
长春路实验 小学 |
大刘寨、大张寨、沙岭官庄、大徐寨、尹寨、郭寨、小张寨、小刘寨、小徐寨、葛寨、西水湖崖、东水湖崖 |
东张屯小学 |
东张屯、得胜庄 |
||
凤凰岭街道 |
凤凰岭 小学 |
凤凰岭小学 |
张黑墩、郁黑墩、褚黑墩、许黑墩、王黑墩、刘黑墩、郭黑墩、何官庄、义和岭、赵黑墩、潘家湖、大店子、田黑墩、前兴旺、后兴旺、司庄、西许庄、周庄、谢庄、王岭、黑屯、马宅 |
凤城实验小学 |
常庄、董庄、白庄、李公庄、前宅店、后宅店、前涝墩、后涝墩、东李埠、中李埠、西李埠 |
||
梅家埠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
实验小学 本部 |
金升路以南、铁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的地区;滨河东路以东、沃尔沃路以西、华夏路以南、金升路以北的月亮湾社区或商住小区居民子女。 |
梅家埠小学 |
梅家埠、小庄子、钟埠、王埠村 |
||
禹韩小学 |
禹城、韩埠村 |
||
白墩小学 |
白墩村、密墩村 |
||
临沂沭河学校 |
小学部本部 |
前醋庄、后醋庄、干沟渊、湾里、王庄、凤凰墩、周庄、东唐疃、西唐疃 |
|
栗行小学 |
前栗行、后栗行、东滩子、西滩子、候宅子、梁家洼 |
||
徐贺小学 |
建设村、徐贺、钟贺、庙贺、东杨贺、西杨贺 |
||
黄贺小学 |
张贺一村、张贺二村、彭古、王贺、南庄子、黄贺 |
||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朝阳 街道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 |
实验小学 本部 |
朝阳社区(中田庄、前田庄、王田庄、郑田庄、刘田庄、文官庄、三官庙、东重沟、西重沟、北重沟、堰上、天齐庙村、李湖、万湖、官路、新集、伏庄、陈村、石村、养马庄) |
玉皇庙小学 |
孙庄、秋千园、庙前、玉皇庙村 |
||
王坊头小学 |
吴坊头、张坊头、王坊头、前黄庙、后黄庙村 |
||
相庄小学 |
前相庄、中相庄、后相庄、东相庄 |
||
石桥头小学 |
石桥头、密村、刘黄庙、高黄庙、后黄庙 |
||
八 湖 镇 |
八湖 小学 |
八湖小学 |
边圪墩、窦家岭、管仲河、郭圪墩、邵八湖、小蒋庄、新八湖庄(小新庄)、徐八湖、张八湖 |
育才小学 |
东南角村、王圪墩村、谢圪墩村、张圪墩村、驻马滩村 |
||
育晨希望小学 |
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
五湖小学 |
蒲沂庄村、小徐五湖村、大张五湖村 |
||
古沂庄小学 |
古沂庄村 |
||
刘店子小学 |
刘店子小学 |
宋十二湖、王疃、王十二湖、史宅子、吴十二湖、沂自庄、刘店子、树沂庄、丰赤坡、朱赤坡、付赤坡 |
|
坊上小学 |
大十六湖、坊上、星移庄、小十六湖 |
||
石拉渊小学 |
西石拉渊、大梁家、前石拉渊、东石拉渊、新莲 |
||
柴河小学 |
张柴河、岳柴河、高柴河、窦柴河、李位林、解位林、魏位林、田位林、铜佛官庄 |
||
郑 旺 镇 |
郑旺 小学 |
郑旺小学 |
朱家郑旺、林家郑旺、杨家郑旺、郇家郑旺、郑旺新村、古墩庄、宋家场、赵庄子、谭庄子、宋庄村、邱官庄 |
常旺小学 |
大赵家、向阳村、刘官庄、常旺、东张岭、朱庙子、大王家、小王家 |
||
大尤家小学 |
大尤家、宋家、薛家、小尤家、段家、石汪崖、大巩家、小巩家、小梁家、沭河村、桑家、季家 |
||
新庄小学 |
北官庄、芦沟崖、前新庄、后新庄 |
||
兰埠小学 |
前兰埠、后兰埠、张埠子、季家楼 |
||
洪瑞 小学 |
洪瑞小学 |
何家戈、贾家宅、躲水庄、仁里村、扈家戈、双胜庄、王家戈、后洪瑞、前洪瑞、王洪瑞、高洪瑞、墩子 |
|
湾林小学 |
林家湾沟南、林家湾沟北、郭家湾、杨家湾、何家湾 |
||
邵湾小学 |
张家湾、邵家湾、久沂庄 |
||
大官庄小学 |
大官庄、门庄子、大沟崖、解家湖 |
||
汤 河 镇 |
汤河 小学 |
汤河小学 |
旦彰街、沟崖、后踅庄、后张庄、前踅庄、前张庄 |
禹屋小学 |
禹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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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子小学 |
朱楼子、桥头、小南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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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岭小学 |
管岭、李湖、邢湖、南新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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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县小学 |
张故县、王故县、赵故县、周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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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庄小学 |
大南庄、前东庄、前西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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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实验小学 |
信合实验小学 |
东洽沟、中洽沟、西洽沟、周官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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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坊小学 |
曲坊、前朱井寺、后东庄、后西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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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坞小学 |
大坊坞、后坊坞、西南坊坞、西北坊坞、后朱井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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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河小学 |
大程子河、小程子河、东岭、西岭 |
附件5
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城区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 |
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临沂东兴实验 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九曲街道边界、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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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凤凰实验 学校 |
1.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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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三十五中学东校区(临沂桃园中学) |
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到长春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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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北校区 (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东边界、西到东兴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九曲街道北边界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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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三十一 中学 |
芝麻墩街道范围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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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初中 |
1.初中招收本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汤头街道:葛沟中学招收葛沟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汤头中学招收汤头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八湖镇:刘店子中学招收刘店子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中学招收八湖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镇柴河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就近原则可到临沂八湖中学、临沂刘店子中学报名入学)。 3.相公街道:益民实验中学招收益民实验小学毕业生及益民小学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相公小学毕业生;相公中学招收镇域内益民实验小学招生范围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4.汤头街道白塔小学为汤头中学、太平中学的公共招生片区。 |
临东政字〔2022〕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河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惠及残疾人的政策法规,推进残疾人事业实现了新发展。
残疾人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十三五”期间帮助全区2100个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提高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6万人次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600余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筹集资金130万元为全区1600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小学至研究生阶段残疾学生以及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学金。投入100万元为937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改尽改,实现了全覆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困难残疾人兜底保障工作,保障了残疾人基本生活。
残疾人公共服务更加充分。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十三五”期间,康复救助残疾儿童700余人次。扎实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康复服务残疾人1.2万余人次,服务率和服务总量居全市前列,实施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1500余例,免费发放辅助器具4000余件。将精神病治疗和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为康复救助儿童发放送训补贴。定点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持续提高。扎实开展残疾人证“一次办好”工作,强化残疾人数据动态更新,全区2万持证残疾人调查完成率100%。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和盲人按摩、电商等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全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成功创建“十三五”期间全国无障碍达标区。
残疾人事业影响更加广泛。成功组织参加全市第五届残疾人艺术汇演,选送的节目《脊梁》先后在全市第六届残疾人艺术汇演、全省第十届残疾人文艺汇演中均获得金奖,时任市委书记王安德、市长任刚均给予批示表扬,并且该节目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第十届残疾人文艺汇演获得一等奖。河东区残疾人体育代表队在全市第六届残运会上获我区残疾人代表团荣获31枚金牌、4枚银牌、4枚铜牌,其中聋人篮球获得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河东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被山东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十三五”期间先进集体。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持续加强,扶残助残舆论氛围日益浓厚。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五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帮扶残疾人就业、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确定“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战略目标,对改善残疾人民生作出重大安排,将“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建设“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纳入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我市提出聚焦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闯出新路径、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在鲁南经济圈发展中勇当排头兵,加快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宏伟目标,对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全力保障改善民生做出安排,将帮扶残疾人就业,加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纳入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实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良好机遇。但是,残疾人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保障仍然是民生事业的短板,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脱贫仍享受政策残疾人中的重度残疾人,日常医疗、康复等费用支出加大,仍然存在返贫风险。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水平不高,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重残等群体生活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三是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偏低,就业不够充分,残保金征收不均衡,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不足。四是设施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五是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还不广泛、不规范。六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不充分,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待加强。七是残疾人群体仍然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困难群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十四五”时期,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残疾人生存权得到稳定保障,发展权得到更好实现,和全区人民一道共建共享美好未来。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山东、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发展,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动河东建设,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有效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一是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二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三是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四是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96% | >98%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96% | >98%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 >96%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 >98% | 预期性 |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约束性 |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约束性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5% | >99% | 预期性 |
9.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 >20 | >30 | 预期性 |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100 | 约束性 |
11.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全部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做好东西部残疾人工作协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镇(街)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镇街有设施(机构)、村居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政策。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落实伤残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争取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鼓励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牵头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与部门:区残联)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政策的残疾人家庭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程序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和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增强残疾人自救互救能力。(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区残联)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将符合政策的残疾人按程序依法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半价以上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为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8.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继续开展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逐步开展60周岁以下残疾人健康查体。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部门:区妇联、区残联、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惠及所有有需求残疾儿童,做到“应助尽助”,康复服务和送训补贴比例达到100%。建立健全康复训练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训练机构的管理、绩效评估。(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11.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区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和覆盖率。(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深化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等辅具适配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助听器、助行器及轮椅、假肢等基本型的辅具。(牵头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和支持性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2500例,提高全区防盲治盲水平。 |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3.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区民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
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补贴,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探索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残疾人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4.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制度,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按规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采购、超比例安置奖励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政府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零就业”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牵头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河东区税务局)
15.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1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
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项目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吸纳接受残疾人就业务工,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盲人按摩提升项目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政府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7.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基本康复训练等支持服务,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牵头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18.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支持高校开展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建立送教(医、康)上门服务工作机制,提高上门服务水平。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人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融合教育推广项目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
19.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推动建设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点、站)。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视听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20.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各级残联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支持残疾人题材图书、影视作品出版发行以及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积极参加省市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牵头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建设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特殊艺术推广项目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广适合残疾人的康复健身体育项目、方法和器材,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 |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2.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探索传统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和推广应用,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区残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2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推动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大数据局)
24.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融媒体中心)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
道路交通无障碍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客运列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盲人文化服务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聋人文化服务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服务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5.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推动地方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完善残疾人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26.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在涉残疾人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参与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残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信访局)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7.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乡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乡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具体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条件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村(社区)“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在提名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适当考虑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区委统战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28.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队伍,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等服务。(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29.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壮大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在残联系统上下、内外交流。重视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与人才储备,至少选配1名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培养残疾人事业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学、运动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加强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0.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
31.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推动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32.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推动科技助残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服务机制,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区残联、区行政审批局、区大数据局;参与部门:区委网信办、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专栏9: 基础设施、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项目 |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互联网康复项目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康复服务平台,为基层康复机构、残疾人及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指导和服务。科技助残项目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
四、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实施好本规划是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生实事工程。(牵头部门:区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二)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区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三)强化经费保障。人民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残联;参与部门: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区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区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临东政办字〔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公开)
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以及《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2〕29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提升我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打造“政务零距离”河东政务服务品牌,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打造区、镇(街道)、村一体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为目标,以全区政务服务“十统一”为工作思路,以统一人员配备和规范一窗受理为切入点,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一步规范、充实、提升全区各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突出河东“驿站办”特色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实体平台和网上平台深度融合,推行智慧政务“十统一”。全面提升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高效化水平,2022年底前,在全区建成标准统一、服务高效、上下联动、一体运行的政务服务新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提升行动。
1.统一事项管理。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申请,经审核后,同步在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动态调整。坚持“便民利企、应进必进”的原则,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并在各便民服务中心(站、点)通过工作折页、电子屏等方式在场所内公示,进一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基层“能办尽办,就近可办”。
2.统一办理标准。按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统一梳理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基础要素,逐一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表单字段等,实现要素相同、标准一致。12月底前,统一编制标准化服务指南,将申请材料、申报流程、结果证照等关键环节或内容通过可视化、图表化的形式细化完善,并选取高频事项,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分批次统一编制、应用“零基础”标准化模板,全面压缩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事项全区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开展政务服务规范化提升行动。
3.统一名称标识。推动“爱山东·沂好办”服务标识在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全面应用。区、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场所统一分别命名为: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4.统一场所提升。开展区政务服务中心改造提升行动,设立综合受理区、企业服务中心、一网通办自助填报区、企业开办自助区等服务区域,打造流水线式标准化服务模式。开展镇街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各镇街要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扩建等方式,加强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的应不低于800平方米;科学划分功能分区,设立自助便民服务区、咨询帮办区、综合受理区、统一发证区、办事等候区、预留机动服务区等;精准设置办事窗口,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应包含综合受理窗口(不少于5个)、统一出证窗口(不少于1个)、提供无差别咨询服务的帮办咨询窗口(不少于1个),对重点领域、高频事项,可设立固定专值窗口,对季节性、临时性事项,可设立“潮汐窗口”。配备、配齐自助服务一体机、一窗受理叫号机、好差评评价机、多媒体电视、实体公示牌、免费WIFI等现代化、智能化设备以及等候椅、饮水机、复印机、EMS寄递箱等便民设施。2022年底前,确保全区100%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达到标准型建设标准,30%镇(街道)达到标杆型建设标准。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达到“六有一能”标准要求,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原则上全部为综合受理窗口,政务服务网应覆盖到位,设备满足复印、录入、出证等需求,并实现全覆盖。便民服务“驿站”要主动抬高标杆,办好承接服务事项。按照“主城区、县城驻地、一般乡镇”三类,合理规划布局一批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在人员配备、事项下沉、服务规范等方面开展高标准提升行动,有效拓展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为周边群众提供一站式就近服务。
5.统一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窗口无权否决等工作制度,相关制度通过工作折页、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区、镇(街道)、村(社区)场所内公示。区镇两级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周末节假日和午间延时错时服务制度,合理开放值班窗口,安排值班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不打烊、高质量服务。严格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通过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三)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行动。
6.统一人员配备。按照“一体化运行、分级负责”原则,统一配备区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和重点规划的村级便民服务站综合窗口人员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要明确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选拔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人员担任专职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干部),鼓励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实现持证上岗、定岗晋级制度。镇级政务服务工作队伍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村(社区)要配备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代办服务,可结合帮办代办工作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社区)干部担任,有条件的可选聘辅助人员担任。
7.统一业务培训。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依托“临沂政务大讲堂”和“爱山东”APP等线上线下载体,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交流学习等形式,分行业分领域对区、镇(街道)、村(社区)窗口人员进行窗口规范、服务礼仪、公共安全等内容培训,不断提高窗口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形成一种“有人负责我服务、无人负责我负责”的工作态度。
8.统一综合受理。持续深化“一窗受理”改革。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设置区镇两级智慧导服中心,组建专业咨询导服队伍,上线智能导服系统,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依托专业化服务队伍,打破部门、站所限制,进一步进行窗口、业务整合。同步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公证、法律援助等与市场主体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区、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统一设置“综合受理”窗口,事项通办比例达到95%。畅通企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通“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一跟到底”政务督办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兜底性政务服务。
9.统一管理考核。制定《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规范服务中心(站)的日常运行,统一服务中心(站)的服务标准。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同标准管理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差异化工资、职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7月底前,实现服务中心(站)日常运行规范、服务标准统一、督查考核机制完善。
(四)开展政务服务数字化提升行动。
10.统一数字化应用。平台提升数字化推动区镇两级“一窗受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区镇两级服务中心各项运行数据有效汇聚、实时展示。结合“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打通行政审批领域目前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实现线上业务实时在线统计展示。构建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业务专网网络环境。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录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推动一批高频事项实现智能服务。用活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投诉等功能。推动更多便民惠企事项“掌上办理”,新打造不少于1个拳头应用。村(社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录入网上大厅村(社区)分厅,录入事项要在网上全面公开公示,提供规范、准确的办事指引。继续加大“爱山东”APP的注册认证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应注册尽注册,提升注册认证用户的活跃度和应用活跃度,鼓励群众通过“爱山东”APP出示电子证照、办理相关业务。积极推广“政务直播+云课堂”。加大“电子两证”的推广应用力度,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开展政务服务高效化提升行动。
11.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深化“双全双百”工程,以企业和群众眼中“一件事”为导向,梳理形成“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建立牵头单位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推进机制,逐步推动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好。坚持“成熟一批、上线一批”,不断拓展服务场景范围。强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双全双百”专区应用,标明“一件事”办理入口,优化线上导服。将“一件事”纳入线下“一窗受理”,强化前台引导和帮办代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主题集成服务。
12.推进政务服务“跨域办”。按照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同业务模式,进一步完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职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12月底前,落实好市里新增的“跨省通办”、全省通办事项。强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通办专区应用,规范线下通办专窗服务,完善帮办代办和异地协调联动机制,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通办体系。加强与长三角、沿黄河流域等省市对接合作,有序推进电子证照等高频数据跨区域共享互认。
13.推进政务服务“免证办”。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应用好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和专题库以及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强化“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应用,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保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顺畅。区级将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调度。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十统一”任务,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本领域事项办理标准,全面落实好分配的各项工作。镇(街道)负责统筹做好本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积极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加强改革经验总结提炼,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改革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品牌影响力。
附件:1.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十统一”标准
附件1
河东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 刚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褚言强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 员:郭 家 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洁 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柯含 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孟涛 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董宜雯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凤江 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庄卫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刘世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袆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宝志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张春峰 河东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明文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四级高级警长
庞兴全 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发全 市不动产登记河东分中心副主任
范如华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何建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世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十统一”标准
内容 |
标准 |
统一人员配备 |
1.按照“一体化运行、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和重点规划的村级便民服务站综合窗口人员由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全面组建一支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素质过硬的职业化队伍。 2.对综合窗口人员,鼓励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增强人员队伍稳定性。 |
统一管理考核 |
1.对综合窗口人员,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同标准管理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差异化工资、职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进驻各级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2.制定出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统一规范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和服务标准。 3.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成效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
统一数字化应用 |
1.结合市县一体化要求,推动市县乡三级“一窗受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各项运行数据有效汇聚、实时展示。结合“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打通行政审批领域目前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实现线上业务实时在线统计展示。 2.积极整合不动产、社保、医保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爱山东”APP自助服务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 3.对新建的数字化项目,坚持“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市县两级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数据归集、统一业务培训,确保实现业务网上运行标准统一、市县一体。 4.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推动不少于20项实现智能审批。推动更多便民惠企事项“掌上办理”,新打造不少于10个拳头应用。 |
统一综合受理 |
1.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设置市县乡三级智慧导服中心,组建专业咨询导服队伍,开发上线智能导服系统,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 2.推动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依托专业化服务队伍,将部门单设办事窗口全部整合为综合受理窗口,推动“一窗受理”窗口事项通办比例不低于95%。 3.畅通企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通“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一跟到底”政务督办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兜底性政务服务。 |
统一事项管理 |
1.按照“统一、同源”原则,结合省里部署,对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规范编制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纳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全面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确保人员进驻到位、事项进驻到位、权限授权到位。 2.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申请,经审核后,同步在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动态调整。 |
统一办理标准 |
1.统一规范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先期选取100项高频服务事项,逐一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表单字段等基础要素,实现要素相同、标准一致。 2.按照市级指导、县区协作的原则,进一步统一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规范镇村拆分后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等要素。 3.选取高频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分批次统一编制、应用“零基础”标准化模板,全面压缩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事项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统一场所改造 |
1.开展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改造提升行动,设立综合受理区、企业服务中心、一网通办自助填报区、企业开办自助区等服务区域,打造流水线式标准化服务模式。 2.开展镇级服务中心达标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政务服务达标建设,确保全市100%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达到标准型标准,30%镇(街道)达到标杆型标准。 3.按照“主城区、县城驻地、一般乡镇”三类,合理规划布局一批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在人员配备、事项下沉、服务规范等方面开展高标准提升行动,有效拓展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为周边群众提供一站式就近服务。 |
统一标识名称 |
1.统一明确全市政务服务场所标识标志,推动“爱山东·沂好办”服务标识在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全面应用,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的形象辨识度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群众对各级政务服务场所的认同感。 2.统一市县乡村四级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市县两级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条件的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考核。 |
统一业务培训 |
1.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依托“临沂政务大讲堂”和“爱山东”APP等线上线下载体,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交流学习等形式,分行业分领域对市县乡村四级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窗口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加强窗口规范、服务礼仪、公共安全等内容培训,提升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
统一服务制度 |
1.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窗口无权否决等工作制度,相关制度通过工作折页、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市县乡村四级场所内公示。 2.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周末节假日和午间延时错时服务制度,合理开放值班窗口,安排值班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不打烊、高质量服务。 3.严格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通过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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