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2006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卫生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程序所称卫生执法人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以本程序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管理原则】 疫苗管理应当遵循伦理、科学、法治要求,坚持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实行最严格监管。
第四条【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制度】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第五条【产业政策】 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制定符合行业发展的定价机制,促进疫苗的研制和创新。国家应当将预防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发纳入国家战略,优先予以支持。
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引导和鼓励疫苗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企业改进疫苗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疫苗质量。
第六条【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为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疫苗研制、上市许可监督管理和疫苗批签发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科学技术部门主管疫苗研制、生产相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疫苗行业管理,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疫苗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疫苗流通和接种环节的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相关储存、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疫苗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多部门疫苗管理协调机制,统筹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政策,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推进疫苗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地方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疫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疫苗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疫苗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疫苗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疫苗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疫苗管理协调机制,严格疫苗生产、流通、接种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疫苗安全形势分析。
第十条【追溯体系】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长期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等情况,并按标准提供追溯信息。
第十一条【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苗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疫苗安全标准、疫苗接种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疫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疫苗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疫苗的宣传报道应当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社会共治】 疫苗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促进疫苗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自我提升。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技术咨询和合规指导服务。
对疫苗创制、疾病防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疫苗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疫苗信息,对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
第十三条【上市许可制度】 疫苗上市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申请疫苗上市许可,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生物安全与菌毒株、细胞管理】 疫苗研制单位、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确保菌毒株用于正当用途。
疫苗研制、生产及检验用菌毒株和细胞株,应当明确其历史、生物学特征、代次,建立详细档案,确保来源清晰可追溯。
第十五条【临床试验审批和机构管理】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疫苗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受试者保护】 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建立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并根据风险制定详细的受试者保护措施。
疫苗临床试验不得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因研制婴幼儿疫苗确需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的,应当从成人开始选择受试人群,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
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受试者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十七条【附条件批准】 为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急需,且风险获益评估可以接受的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
第十八条【紧急授权】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安全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紧急使用未获批准疫苗建议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可能获益的,可以决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疫苗。
应急响应结束或者该疫苗在应急使用过程中被证实无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疫苗的紧急使用授权。
第十九条【注册标准和说明书、标签核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上市许可时,对该疫苗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予以核准。
疫苗说明书、标签应当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说明书、标签。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异常反应情况等持续更新说明书。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条【生产严格准入】 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疫苗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应当具备一般药品生产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疫苗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三)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
(四)符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对疫苗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全过程要求和委托生产】 疫苗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市销售。
疫苗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聘用被列入相关行业准入限制的人员。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报备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生产质量管理及文件过程记录】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疫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加强偏差和变更管理,实时记录生产、检验数据,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国家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数据。
第二十五条【疫苗批签发】 国家实行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
疫苗产品在每批上市销售前,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上市销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进口疫苗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处置。
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批签发方式】 疫苗批签发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对批签发申请资料及样品真实性存疑,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并可从企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批签发发现问题的处置】 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该企业相关产品或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同时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报告制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和风险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实记录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入每批次产品报送批签发的文件。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强制保险】 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第三十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在企业网站公示疫苗产品信息、说明书和标签、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产品召回情况及保险等信息。
第四章 上市后研究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上市后持续研究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对于附条件批准或者批准上市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疫苗的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工艺优化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上市的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工艺稳定性,及时变更制造和检定规程。
第三十三条【上市后变更及分级管理】 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报请批准、备案或者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发生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变更进行充分验证。
第三十四条【疫苗产品退市】 对于同品种疫苗中生产工艺落后、质量控制水平明显劣于其他同品种疫苗现有水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限期进行工艺优化和质量提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疫苗的上市许可证明文件。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疫苗的上市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疫苗品种淘汰】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疫苗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组织对疫苗品种开展上市后评价,发现该类疫苗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风险获益比明显劣于预防同种疾病的其他类疫苗的,撤销该类品种的所有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及相应国家药品标准。
第五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七条【疫苗使用计划】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疫苗使用计划,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负责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自主合理定价】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合理确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合理幅度。
第三十九条【疫苗供应和配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将疫苗配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运条件,或者委托具备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费用由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储存、运输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符合要求,并实时监测、记录温度。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疫苗购销管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批签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境外生产的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五年备查。
第四十二条【疫苗销售记录规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五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五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本次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过期疫苗销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按规定销毁。
第六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四条【免疫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疫苗接种建议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疾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疾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受种者的权利和义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第四十八条【接种单位条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四十九条【接种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接种单位疫苗使用管理】 接种单位应当强化疫苗采购、储存和接种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真实、完整记录疫苗购进、储存、接种情况。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接种原则】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价格和接种方法。
第五十二条【接种告知及记录】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接种日期、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五十三条【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预防接种证查验】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因医学原因不能接种的除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规范。
第五十五条【接种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六条【应急接种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补种规定】 因疫苗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免疫失败,经评估需要补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补种。
第七章 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
第五十八条【疑似异常反应监测】 国家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诊断、处理和报告疫苗疑似异常反应。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报告。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其中涉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十九条【异常反应报告收集与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异常反应报告收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疫苗异常反应的收集、评价,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系统应当及时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通报监测信息。
第六十条【异常反应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一条【异常反应补偿责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国家推进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疫苗接种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地方预防接种相关项目及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经费保障及工作支持】 国家对购买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十五条【人员及困难地区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六十六条【年度需求评估与短缺供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疫苗需求信息,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
出现疫苗供应短缺时,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疫苗生产供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重点人群使用。
第六十七条【疫苗物资储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卫生等形势需要,制定国家专项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储备疫苗管理,将其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六十八条【经费使用及监督】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疫苗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加强疫苗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对疫苗的研制、上市、上市后研究评价、变更和许可延续,以及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法律责任,促进企业不断完善生产工艺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水平。
第七十条【检查机构和检查员】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检查机构,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疫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药监部门监督检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七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以及疫苗储运等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检查结果运用】 疫苗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企业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责令召回等措施。严重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疫苗的生产、销售,立即查找原因并整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销售。
将严重失信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七十四条【问题疫苗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五条【信息共享】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建立疫苗质量安全、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闻媒体、科研院所等,就疫苗质量安全和预防接种等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七十六条【信息统一公布】 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情况,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疫苗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十七条【信息处理】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专业机构、相关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苗质量安全信息。
第七十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十九条【地方政府具体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疫苗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采取责任约谈、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等措施。
第八十条【行刑衔接】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疫苗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相关疫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八十一条【疫苗安全事件报告】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疫苗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二条【疫苗安全事件处理】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发布信息,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质量赔偿责任】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惩罚性赔偿】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八十五条【过错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从重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中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轻微违法行为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一)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非严重缺陷的;
(二)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场地变更按规定应当备案或者报告而未备案或者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人员变更报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的;
(六)其他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
第八十八条【较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一)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场地变更等按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三)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
第八十九条【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
(二)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
(三)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四)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五)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上述情形特别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条【接种违法行为处罚】 接种人员在接种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履行异常反应报告义务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疑似异常反应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二条【违反收费规定的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将其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擅自接种行为处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四条【托幼机构学校行为处罚】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散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虚假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追究】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责任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相关法律适用】 疫苗的管理,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关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暂未纳入免疫规划、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一百条 【实施日期】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东区企业迁移登记 “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市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集中攻关试点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新一批重点事项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河东区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集中攻关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企业迁移便利度,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托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深化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迁移登记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2024年底前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理。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迁移登记“一网通办”成效。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赋能,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搭建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打通营业执照、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办事服务系统,统一数据交互标准,实现企业迁入、迁出、变更登记信息同步采集、数据实时共享。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提供税务迁出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等账户迁移的分时办理服务。同时,在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综合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企业迁移工作,推动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
(二)简化企业迁移登记办理环节。加强整体设计,将企业迁入申请、企业迁出调档、企业变更登记三个环节整合缩减为“企业变更登记”一个环节。优化登记流程,企业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变更登记,无需取得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加强登记档案管理,完善登记档案数字化建设,推动实现企业电子档案线上即时共享和移交,纸质档案由迁出地登记机关于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 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无需企业申请办理。省内迁移原则上不再向经营主体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三)优化税务迁出申请办理流程。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主动提醒迁移企业查询办理未办结事项,推送涉税事项办理指引。细分不同场景,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分类处理涉税风险,优化退税办理环节,提速事中办理。做好电子税务局与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对接,电子税务局实时接收迁移变更信息,企业可跳转电子税务局查看处理未结事项后办理税务迁出,实现一次申请、一体服务和一次办结,为企业提供迁移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四)优化社保账户迁移业务流程。升级改造社保业务系统,企业可通过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自主选择是否同步进行社保账户迁移。选择同步迁移的,对企业欠缴社保费情况进行校验并提示企业尽快处理,社保部门接收到企业迁移信息后,启动办理流程;未选择同步迁移的,可单独另行申请办理。推动企业社保账户信息延续,保障参保职工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五)优化医保账户迁移业务流程。升级改造医保业务系统,企业可通过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自主选择是否同步进行医保账户迁移。选择同步迁移的,对企业欠缴费情况进行校验并提示企业尽快处理,医保部门接收到企业迁移信息后,启动办理流程;未选择同步迁移的,可单独另行申请办理。推动企业医保账户信息延续,保障参保职工权益。(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六)实现公积金账户迁移无感办理。对市内(设区的市,下同)跨区迁移企业,营业执照核准通过后,同步将企业的迁移变更信息推送至公积金部门,公积金部门同步完成企业信息变更,无需企业重复申请。对跨市迁移的企业,在营业执照迁入登记时,迁入地公积金部门为迁入企业同步新设立公积金账户;迁出地公积金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迁出信息及企业承诺,将单位账户下的全部职工做封存手续,并提醒企业尽快处理未办结事项。(责任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河东分中心)
三、工作推进安排
(一)动员部署、印发方案阶段(11月底前)。11月下旬,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改革方案、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转变思维、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及时间节点、工作要求。11月底前,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展开相关工作。
(二)试点探索、出台规范阶段(12月上旬)。12月上旬,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原则,集中攻关、创新示范,为全市推广探索实践路径、经验做法。根据“一件事”系统运行、企业使用感受、基层窗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情况,重点围绕制度空白点、工作薄弱点,优化升级业务系统,梳理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制定出台工作规范、办事指南或工作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三)总结经验、全面推广阶段(自 12月起)。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基础上,按照全省全面推开应用的标准,对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升级。
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改革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加强人员、经费、技术保障,如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不断优化流程和服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柏雪等48名同志的建设工程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已经临沂市河东区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委员会2024年11月20日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经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24年度临沂市河东区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48人)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6日
2024年度临沂市河东区建设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 |
拟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1 |
柏雪 |
女 |
1996-04 |
大学 |
临沂市河东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 |
白宝民 |
男 |
1987-03 |
大学 |
临沂市河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风景园林 |
助理工程师 |
3 |
张凤梅 |
女 |
1978-07 |
省委党校大学 |
临沂市河东区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4 |
李宗桦 |
男 |
1999-07 |
大学 |
中民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5 |
李益萱 |
女 |
1999-03 |
大学 |
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6 |
丁明达 |
男 |
1997-03 |
大学 |
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7 |
郭晓彤 |
女 |
2000-10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8 |
胡小乙 |
女 |
1998-12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9 |
杨家伟 |
男 |
2001-03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0 |
孟怡成 |
男 |
2000-03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1 |
于小雷 |
男 |
1994-12 |
大学 |
临沂国际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2 |
马晓玲 |
女 |
1997-07 |
大学 |
临沂河东农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3 |
张强 |
男 |
1987-12 |
大学 |
临沂振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4 |
裴刚 |
男 |
1997-06 |
大学 |
临沂聚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5 |
晁文清 |
男 |
1994-06 |
大学 |
国储管道(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6 |
徐博伦 |
男 |
1996-11 |
大学 |
国储管道(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7 |
吴晓 |
男 |
1997-01 |
大专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8 |
马振 |
男 |
1999-11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19 |
陈春 |
男 |
1999-09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0 |
王利斌 |
男 |
2000-07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1 |
葛春宁 |
男 |
2001-03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2 |
王庆忠 |
男 |
2000-10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3 |
徐大涛 |
男 |
1999-11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4 |
卞远远 |
男 |
1998-01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5 |
徐厚业 |
男 |
1998-03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6 |
丁明宝 |
男 |
2001-01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7 |
徐冰 |
男 |
2001-05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8 |
丁佳乐 |
男 |
1999-07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29 |
纪超 |
男 |
1997-04 |
大学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0 |
高科 |
男 |
1999-04 |
大专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1 |
甄宗营 |
男 |
1998-10 |
大学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2 |
陈超 |
男 |
1997-12 |
大学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3 |
武自群 |
男 |
2000-03 |
大学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4 |
扈云望 |
男 |
1999-02 |
大学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5 |
刘化娟 |
女 |
1998-12 |
大学 |
山东天蒙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6 |
张颂歌 |
女 |
1999-11 |
大学 |
山东天蒙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7 |
诸葛祥太 |
男 |
1973-07 |
大专 |
临沂市河东区自来水公司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8 |
朱步江 |
男 |
1977-03 |
大学 |
临沂市河东区自来水公司 |
给水排水工程 |
助理工程师 |
39 |
高夫成 |
男 |
1975-03 |
大专 |
临沂市河东区自来水公司 |
电气安装 |
助理工程师 |
40 |
牛斌 |
男 |
1986-02 |
大专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乡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
建筑工程 |
技术员 |
41 |
董洁 |
女 |
2002-06 |
大专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 |
技术员 |
42 |
宋磊 |
男 |
1998-12 |
大专 |
山东天蒙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技术员 |
43 |
王忠香 |
女 |
1987-10 |
大专 |
国储管道(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技术员 |
44 |
庄晓霞 |
女 |
1985-04 |
大专 |
国储管道(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技术员 |
45 |
谭长琪 |
男 |
2001-08 |
大专 |
国储管道(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技术员 |
46 |
时迎富 |
男 |
2001-06 |
大专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技术员 |
47 |
李胜志 |
男 |
2000-01 |
大专 |
山东源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燃气工程 |
技术员 |
48 |
刘学庆 |
男 |
1999-01 |
高级工班 |
山东荣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电气安装 |
技术员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公布日期 |
备案日期 |
1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4〕5号 |
HDDR-2024-0020004 |
2024年11月21日 |
2024年11月27日 |
临东政办字〔2024〕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扎实推进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经考古资质单位踏查确认,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职责分工
(一)相关单位年初向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提供当年拟供应的工业仓储类、公共服务与公益事业类、商住类等宗地清单。具体宗地在办理土地预审前,区自然资源局将勘测定界图提供至区文旅局,由区文旅局进行文物查询;对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宗地,在征地组卷后,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将勘测定界图提供至区文旅局,由区文旅局会同考古勘探申请单位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二)负责做好各财政投资项目考古资金保障工作,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经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拨付费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负责年初公开招投标确定入围资质单位,负责财政投资项目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城建中心提供的拟出让地块信息、遥感影像图和勘测定界图等资料,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批,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依据区文旅局意见给予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根据相关单位的申请,对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宗地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完成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清理、地面附属物清理等),配合队伍进场勘探,协调扬尘治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六)负责项目片区内考古勘探、发掘经费保障,对计划供应的地块,根据区文旅局确定的资质单位,做好协议签订、资金拨付等工作。对需要考古发掘的地块,做好围挡、水电、机械等发掘配合工作。(责任单位:各片区开发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优化土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自然资源、文旅、财政、城建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和要求,主动对接,紧密配合,理顺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管,严守底线。严格落实“考古前置”工作,确保地下文物安全。文旅部门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在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建设单位严禁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法行为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21日,河东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考古调查勘探流程图
2.考古发掘流程图
临东政办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区级综合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和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包括区本级支出资金和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的原则,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预算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而安排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其中,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和区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及保险政策,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实有在编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核定。人员类支出预算不得调剂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
(一)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区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将所有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以及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具体结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二)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项目支出,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项目支出。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项目支出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三)项目支出的设立,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二是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区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充分考虑区级财政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已纳入国家、省、市、区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通过事前绩效评估;五是现有项目支出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者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四)对于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项目支出,应由区级预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区常务会研究,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八条 对于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作为重点项目管理。
(一)重点项目决策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二)重点项目资金方案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或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重点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三)重点项目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属于区级承担的,纳入区级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四)拓宽重点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各尽其能、协同发力的格局。
第九条 涉及区级城建项目支出的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汇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工程类项目未列入预算,一律不得开工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部门应常态化开展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突出保障重点,并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等要素,准确测算项目实施周期内每年的预算需求,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第十一条预算项目储备由预算部门和单位发起,经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作为预算储备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其中,一级项目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设置,并授权部门使用,主要聚焦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二级项目由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规定,在对应的一级项目下设立,授权所属预算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中长期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作为预算储备项目。对于新增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财政资金预算遵循零基预算原则实行分类保障,按照轻重缓急对基本民生、工资、运转及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必保支出“应保尽保”,对科技、教育、人才、就业、乡村振兴等国家、省、市和区有投入要求和具体标准的支出“尽力而为”,对国家省、市和区有投入要求但无具体标准的支出“统筹保障”,对部门合理需求“量力而行”,确保有限财政资金向重点急需领域聚焦聚力。
第十五条在部门申报预算前,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形势、财税政策、收入预计等情况,充分考虑“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必保支出,结合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计检查问题等情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申报限额。
第十六条部门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并在限额内按照优先次序选取储备项目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的预算申报材料,应当经本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审议,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申请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议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和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体现年度资金支付计划与年度预算相匹配、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相匹配原则,是否违反中央、省、市和区的禁止性规定或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应与预算同步申报,并与资金申请规模匹配,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关,指标设置可细化、量化、衡量,突出项目核心产出和效果,明确成本、时效,不得脱离实际。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各部门申报的预算,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形成区级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批复后,对于基本支出、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以及年初已经明确到单位、无需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资金,由单位按时间进度均衡安排支出;对于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依据相关收入完成情况,结合项目进度和单位资金需求,序时安排支出;对于年初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未明确到具体部门和项目的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收到的未明确部门单位、需二次分配的重大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一)部门支出应当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自行调整或超预算实施,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预算执行中,因实有在编人员增加或政策性增资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需求比年初预算增加的,由部门提出人员经费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预算。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原则上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三)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确需开展的新增业务从本单位年初预算经费中调剂安排。
(四)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支出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项目支出安排。因新增中央、省、市和区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当年确需追加支出的,应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由区财政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开支、难以通过既有预算落实上级政策增加的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预备费动用程序按追加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区级预算项目支出当年未执行完毕的,除政府采购等特殊原因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部门应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部门自评和项目自评,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对发生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部门应对自身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财政部门选择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对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调整预算,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七条除涉密信息外,部门作为其主管项目支出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将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方式、预算安排、绩效目标、执行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指导预算部门开展支出政策制定、重大项目评估论证、专项资金分配、绩效运行监控和健全财务制度与内控机制,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聚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结余结转、预决算公开等开展专项财会监督,推动现代预算制度落实。
第二十九条部门及所属单位是预算管理主体,对自身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部门应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硬化财经法纪刚性约束。各单位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用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临东政办字〔202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2024年8月2日,区政府办公室公布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于上级计划规划和政策文件等依据未制定出台、决策草案经风险评估对原有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尚不确定等原因,部分已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内不能完成,已按规定程序从目录中移除。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调整后的河东区政府2024年度2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予以公布。列入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适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2、河东区农村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临东政办字〔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预案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镇街编制和完善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原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停止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沂市河东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东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河东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河东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供电中心、九曲街道办事处、汤河镇政府、郑旺镇政府、八湖镇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太平街道办事处。
(二)机构职责
河东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东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
河东区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各督导组适时对各镇街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应急工作小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区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至少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市、县城市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采取禁限行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运营频次和运营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效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市、县城市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采取禁限行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各镇街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应急工作小组。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镇街政府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按照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消息。
六、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河东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生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八、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镇街 |
1.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 4.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区委宣传部 |
1.负责协调区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 2.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区委网信办 |
1.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 2.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4.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5.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区卫生健康局 |
1.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 2.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3.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 4.会同河东交警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 5.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河东公安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河东交警大队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4.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 3.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河东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4.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1.负责本区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2.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区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3.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河东供电中心 |
1.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2.完成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国发〔2024〕14号)工作要求,经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不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2件政策文件宣布失效(附件1)。
根据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政策文件进行了集中评估和清理,其中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附件2),失效的政策文件6件(附件3)。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
附件:1.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宣布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1.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2号)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东政发〔2018〕52号)的通知
附件2: 宣布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附件3: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1.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科技进步“五大创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8〕47号)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8〕72号)
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临东政发〔2020〕1号)
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字〔2020〕6号)
5.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字〔2022〕3号)
6.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3〕17号)
临东政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国发〔2024〕14号)工作要求,经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不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2件政策文件宣布失效(附件1)。
根据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政策文件进行了集中评估和清理,其中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附件2),失效的政策文件6件(附件3)。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
附件:1.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宣布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1.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2号)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东政发〔2018〕52号)的通知
附件2
宣布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附件3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1.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科技进步“五大创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8〕47号)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8〕72号)
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临东政发〔2020〕1号)
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字〔2020〕6号)
5.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字〔2022〕3号)
6.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3〕17号)
临东政字〔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田婷婷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联系河东区税务局。
巩学全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田婷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发展和改革、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民营经济、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统计、政务公开、交通运输、邮政、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节能、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区属国企。
联系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路中心、河东消防救援大队、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刘刚同志负责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粮食和物资储备、畜牧、供销、烟草、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烟草专卖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城区水文中心,联系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李晓勤同志协助巩学全同志负责金融工作。
协助分管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助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孙泉城同志负责招商、商务、商城、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城管委会、区红十字会。
联系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
高仁彬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通信、广播电视、电业、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科学技术局、区大数据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区科协、区残联、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河东移动分公司、河东联通分公司、河东电信分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铁塔分公司河东办事处,联系河东经济开发区。
李青飞同志负责司法、公安、交警、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河东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分管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局。
联系社会工作部、河东交警大队。
孙天舒同志协助孙泉城同志分管商务工作。
重点帮服山东宏远智能装备车辆有限公司、山东宏硕轻量化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
戚万军同志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城管执法、城乡环卫一体化、教育和体育、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实行“AB角”工作机制,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协同高效运转。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临东政字〔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一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涌现出了一批勤于钻研、勇于创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形成了一批具有独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优秀教学成果,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对2023-2024学年教学成果的评审认定,决定授予《融入品格教育的幼儿园绘本阅读研究与实践》等666项教学成果“第七届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称号。
希望获奖的同志珍惜荣誉,进一步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培育、完善、应用和推广,继续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河东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河东区第七届教学成果奖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第七届教学成果奖名单 |
|||||
序号 |
学段 |
教学成果名称 |
奖次 |
完成人 |
工作单位(全称) |
1 |
学前 |
融入品格教育的幼儿园绘本阅读研究与实践 |
一 |
陈 艳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 |
2 |
学前 |
游戏精神下绘画表征在幼儿园一日生活中的探索与实践 |
一 |
刘建欣 |
临沂市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
3 |
学前 |
基于建构游戏儿童创造力发展支持研究 |
一 |
庞明昌 |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
4 |
学前 |
积木建构游戏中中班幼儿数学学习的现状研究 |
一 |
张红艳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幼儿园 |
5 |
学前 |
幼小衔接视角下一年级新生适应情况 |
一 |
王继云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幼儿园 |
6 |
学前 |
城区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策略研究 |
一 |
张 利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7 |
学前 |
基于家园合作的幼儿心理健康教育路径研究 |
二 |
崔慧欣 |
临沂市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
8 |
学前 |
自主游戏理念下的科学与艺术相融合的实践活动研究 |
二 |
李红珍 |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
9 |
学前 |
地方文化融入幼儿园教学活动 |
二 |
刘雪娇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 |
10 |
学前 |
三维协同,共促幼儿发展 |
二 |
庄伟娜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二中心幼儿园 |
11 |
学前 |
幼小衔接理念下的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策略研究 |
二 |
刘汉林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三中心幼儿园 |
12 |
学前 |
幼儿食育实践课程的探索与经验 |
二 |
管金梦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幼儿园 |
13 |
学前 |
幼儿园创意教学实践 |
二 |
丁雯洁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幼儿园 |
14 |
学前 |
幼儿园农耕和食育结合课程教学成果 |
二 |
史金芝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幼儿园 |
15 |
学前 |
幼儿园生成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研究 |
二 |
史丽娟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幼儿园 |
16 |
学前 |
幼小衔接阶段中幼儿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策略研究 |
二 |
陈丽萍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幼儿园 |
17 |
学前 |
幼儿园安全教育创新策略的研究 |
三 |
严梓歆 |
临沂市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
18 |
学前 |
幼儿良好卫生习惯培养的策略研究 |
三 |
卢京文 |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
19 |
学前 |
幼小衔接视角下幼儿阅读能力的培养 |
三 |
高 凤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 |
20 |
学前 |
幼儿园大班环境保护教育的实施研究 |
三 |
张 敏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二中心幼儿园 |
21 |
学前 |
儿童视野下自然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
三 |
赵启兰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二中心幼儿园 |
22 |
学前 |
幼儿园游戏化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
三 |
任晓雨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三中心幼儿园 |
23 |
学前 |
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幼儿合作能力培养的现状与对策 |
三 |
张 月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三中心幼儿园 |
24 |
学前 |
幼儿园园本课程建设研究 |
三 |
杜 雪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幼儿园 |
25 |
学前 |
活用社区资源,优化幼儿园社会实践活动课程 |
三 |
韩霖霖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幼儿园 |
26 |
学前 |
快乐成长,多元启智--幼儿园特色教学模式探索与实践 |
三 |
于月娟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幼儿园 |
27 |
学前 |
稚荷课程与自主游戏创新融合实践 |
三 |
赵洪粉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幼儿园 |
28 |
学前 |
耕读教育在幼儿园的实践与创新 |
三 |
卢德云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幼儿园 |
29 |
学前 |
聚焦幼儿生活,共话劳动教育 |
三 |
李美霖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幼儿园 |
30 |
学前 |
利用乡土资源,优化幼儿园活动课程 |
三 |
沈怀翠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幼儿园 |
31 |
学前 |
幼儿告状行为的研究及其指导策略 |
三 |
赵 玉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幼儿园 |
32 |
小学 |
语文教学中渗透思政教育策略研究 |
一 |
洪慧慧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33 |
小学 |
基于新课程标准下的小学英语单元整体教学设计研究 |
一 |
许 丽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34 |
小学 |
如何在小学体育课堂耐久跑教学中有效运用趣味方式 |
一 |
周胜泽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35 |
小学 |
提高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有效性探究 |
一 |
陈 娜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36 |
小学 |
小学语文教学中运用合作学习模式探究 |
一 |
贾晓娇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37 |
小学 |
深度学习视域下小学数学教学探索 |
一 |
邵明娜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38 |
小学 |
游戏教学促进小学体育教学效果的探索与实践 |
一 |
王君好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39 |
小学 |
小学中高年级数学学困生转化策略实践与研究 |
一 |
刘相成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40 |
小学 |
新课程背景下小学课堂实施有效对话的策略研究 |
一 |
张 坤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41 |
小学 |
低年级语文阅读兴趣培养策略研究 |
一 |
李倩倩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42 |
小学 |
中国传统文化在德育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
一 |
李国华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43 |
小学 |
小学语文古诗教学策略研究 |
一 |
张 函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44 |
小学 |
小学数学作业错题有效订正的策略研究 |
一 |
吴奉芝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45 |
小学 |
小学古诗文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教育策略研究 |
一 |
吴赏月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46 |
小学 |
基于小学语文核心素养的表达与交流提升策略研究 |
一 |
田景宜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47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中“错误”资源开发和利用实践研究 |
一 |
李玉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48 |
小学 |
基于学生差异的生本课堂教学方式优化与创新探索 |
一 |
王秀丽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49 |
小学 |
学校文化建设研究 |
一 |
王凤娟 |
临沂九曲小学 |
50 |
小学 |
体教融合视域下小学舞龙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实施路径研究 |
一 |
傅 浩 |
临沂九曲小学 |
51 |
小学 |
小学低年级语文家庭作业超市实践研究 |
一 |
伏 萍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52 |
小学 |
英语个性化作业的设计与探究 |
一 |
张 璇 |
临沂启航小学 |
53 |
小学 |
小学数学“空间与几何”教学策略的研究 |
一 |
李绍雪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54 |
小学 |
学生自主阅读能力培养策略有效探究 |
一 |
高秀宝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55 |
小学 |
小学低年级学生自我控制力的培养研究 |
一 |
朱孔贵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56 |
小学 |
思维导图在数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一 |
尹德花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 |
57 |
小学 |
信息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 |
一 |
刘 峰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
58 |
小学 |
在小学音乐教学中融入德育的策略研究 |
一 |
吴佳璐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 |
59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策略模式的创新探究 |
一 |
李爱萍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60 |
小学 |
立足核心素养提升艺术鉴赏能力的研究 |
一 |
张 强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61 |
小学 |
依托全员赛课,推进生本新课堂的研究 |
一 |
侯 琳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 |
62 |
小学 |
道德与法治课程生活化教学策略研究 |
一 |
李洪乾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林子小学 |
63 |
小学 |
语文教学与思政教育实践研究 |
一 |
杜金琰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五湖小学 |
64 |
小学 |
扎实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研究 |
一 |
王伟远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65 |
小学 |
美术教学中的思维导图应用研究 |
一 |
陈淑芳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66 |
小学 |
激发学生学习动力的策略研究 |
一 |
王统成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67 |
小学 |
英语学习活动观下的单元整体教学研究 |
一 |
赵 磊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瑞小学 |
68 |
小学 |
小学体育对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 |
一 |
闫加斌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69 |
小学 |
加强农村小学生写字教学的研究 |
一 |
林凡明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70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中错题资源的有效运用研究 |
一 |
徐继鑫 |
临沂桃园小学 |
71 |
小学 |
核心素养导向下小学数学大单元教学设计研究 |
一 |
胡 雪 |
临沂陶然路小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72 |
小学 |
小学数学跨学科主题学习设计与实施研究 |
一 |
张璐瑶 |
临沂幸福小学 |
73 |
小学 |
“少教多学”在小学数学中的实践研究 |
一 |
管文豪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74 |
小学 |
新课标背景下小学英语教师课堂教学技能的研究 |
一 |
杨 娟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75 |
小学 |
以生为本的课堂策略研究 |
二 |
褚言琪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76 |
小学 |
音乐教学中的跨学科教学方法研究 |
二 |
杨澍真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77 |
小学 |
小学古诗词教学方法研究 |
二 |
夏京俊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78 |
小学 |
新课程改革下的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研究 |
二 |
李芹芹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79 |
小学 |
新课标背景下小学语文写作赏析教学策略研究 |
二 |
孙雪莲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80 |
小学 |
大单元情境下语文教学研究 |
二 |
杨 宁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81 |
小学 |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策略研究 |
二 |
孙玉雪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82 |
小学 |
学生自主阅读能力培养策略研究 |
二 |
刘晓丽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83 |
小学 |
信息教学在道德与法治课中的应用探究 |
二 |
朱孔庆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84 |
小学 |
生本理念下对小学语文教学策略的研究与思考 |
二 |
李凤艳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85 |
小学 |
小学高段习作教学有效性提升的实践与研究 |
二 |
张玉梅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86 |
小学 |
小学体育课堂教学体能训练实效性探究 |
二 |
张全鑫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87 |
小学 |
小学体育教学中合作学习的实践研究 |
二 |
董瑞姣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88 |
小学 |
小学一年级语文朗读训练方法的策略研究 |
二 |
付凯丽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89 |
小学 |
沂蒙精神与学科教学相融合的教学实践研究 |
二 |
蒋 芹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90 |
小学 |
基于英语学习活动观的小学英语单元整体教学实践 |
二 |
陈红红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91 |
小学 |
培养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教学策略研究 |
二 |
李美然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92 |
小学 |
少先队活动中队员个性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
二 |
毛慧莉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93 |
小学 |
跨学科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实践研究 |
二 |
尹海霞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94 |
小学 |
指向新时代的小学体育课程设计实践研究 |
二 |
聂军龙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95 |
小学 |
小学生阅读素养提升策略研究 |
二 |
马利娇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96 |
小学 |
小学语文古诗词教学审美能力培养研究 |
二 |
刘东玉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97 |
小学 |
提高数学课堂教学效率的探究 |
二 |
王 霞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98 |
小学 |
提高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方法探究 |
二 |
李 雯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99 |
小学 |
基于科学思维培养的小学科学教学策略研究 |
二 |
张 璐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00 |
小学 |
中国民乐艺术走进校园 |
二 |
韩 迪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01 |
小学 |
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探究 |
二 |
刘见兵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02 |
小学 |
发挥语文学科优势,落实立德树人教育的策略研究 |
二 |
赵真真 |
临沂葛沟中学 |
103 |
小学 |
经典诵读与小学语文教学整合的研究 |
二 |
徐晓华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04 |
小学 |
小学数学生本课堂小组合作学习有效性研究 |
二 |
郑尚平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05 |
小学 |
单元整体教学研究 |
二 |
赵 霞 |
临沂九曲小学 |
106 |
小学 |
把生活融入道法课堂的策略研究 |
二 |
周涛宇 |
临沂九曲小学 |
107 |
小学 |
小学语文随堂小练笔的教学策略研究 |
二 |
王广华 |
临沂九曲小学 |
108 |
小学 |
数学阅读在教学中的实践研究 |
二 |
张 茗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09 |
小学 |
新课标背景下小学英语主教材与绘本融合教学实践研究 |
二 |
崔国艳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10 |
小学 |
小学美术教学中学生想象力与创造力的培养探究 |
二 |
张 慧 |
临沂启航小学 |
111 |
小学 |
数学练习课的高效设计研究 |
二 |
支庆友 |
临沂启航小学 |
112 |
小学 |
核心素养下小学数学综合实践活动的研究 |
二 |
韩西杰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113 |
小学 |
形成性评价在小学英语课堂上的研究 |
二 |
柳黛君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114 |
小学 |
提高农村小学语文晨读课的有效性研究 |
二 |
徐立雪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115 |
小学 |
农村小学提高科学课堂实验效率的策略研究 |
二 |
赵 雨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116 |
小学 |
小学音乐分层次教学的探究 |
二 |
闫 佳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117 |
小学 |
童诗教学实践研究 |
二 |
刘 旎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 |
118 |
小学 |
有意义情景下的单元复习课策略研究 |
二 |
陈 红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
119 |
小学 |
小学语文体验教学的实践研究 |
二 |
王 晨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
120 |
小学 |
聚焦语用—小学语文中年级读写结合课堂的研究 |
二 |
石丽云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 |
121 |
小学 |
单元实践性作业设计的案例研究 |
二 |
赵长霞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122 |
小学 |
小学英语教学中学生思维品质的培养策略研究 |
二 |
孙甄妮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123 |
小学 |
创意思维在小学语文教育中的融入与发展研究 |
二 |
米如莲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 |
124 |
小学 |
关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与学生综合素养策略的研究 |
二 |
刘飞燕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 |
125 |
小学 |
基于绘本与教材整合的小学英语教学研究 |
二 |
赵 丽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林子小学 |
126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中游戏化学习应用探究 |
二 |
张永杏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127 |
小学 |
提高小学生的计算能力的策略研究 |
二 |
胡秀云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128 |
小学 |
小学情境作文教学方法策略探究 |
二 |
郭希慧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129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生活化策略探究 |
二 |
田凤美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130 |
小学 |
小学英语阅读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的研究 |
二 |
刘乔乔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瑞小学 |
131 |
小学 |
体育教学与学生健康体能精细化管理融合的研究 |
二 |
王景允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132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育中有效的问题解决策略研究 |
二 |
赵清运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133 |
小学 |
小学数学课堂策略研究 |
二 |
李 芳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134 |
小学 |
小学生计算能力培养策略 |
二 |
王继君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135 |
小学 |
小学低年级语文识字教学研究 |
二 |
徐 荣 |
临沂桃园小学 |
136 |
小学 |
“双减”背景下提升小学数学教学质量的策略研究 |
二 |
许秀艳 |
临沂桃园小学 |
137 |
小学 |
关于学校文化建设的思考与实践研究 |
二 |
戚冰洁 |
临沂幸福小学 |
138 |
小学 |
小学数学作业设计有效性的实践与研究 |
二 |
姜招萍 |
临沂幸福小学 |
139 |
小学 |
基于概念转变策略的小学科学课例研究 |
二 |
杨怀信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140 |
小学 |
浅谈小学高年级段学生锻炼习惯的培养 |
二 |
张明磊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141 |
小学 |
核心素养视角下小学数学开展问题式教学的策略研究 |
二 |
王晓艳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142 |
小学 |
五育并举下的语文作业创新设计探索与实践 |
二 |
刘 飞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143 |
小学 |
跨学科教学中高阶思维素养培育研究 |
二 |
张如星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144 |
小学 |
基于新课标下的小学语文单元整体教学设计研究 |
三 |
李莎莎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45 |
小学 |
作业设计与评价方式策略研究 |
三 |
王 静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46 |
小学 |
中低学段自主阅读能力培养策略的研究 |
三 |
伊晓扬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47 |
小学 |
小学英语游戏教学方法与策略研究 |
三 |
梁惠雯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48 |
小学 |
小学美术教学中创新能力与艺术素养的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梁建瑞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49 |
小学 |
小学高年级学生数学直觉思维能力培养的研究 |
三 |
郝莲芳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0 |
小学 |
小学数学小组合作学习的有效性研究与实践 |
三 |
姜丽丽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1 |
小学 |
感恩教育的有效研究 |
三 |
徐国珍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2 |
小学 |
“减负”背景下小学数学课堂练习效率提升策略研究 |
三 |
刘纪红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3 |
小学 |
小学低学段数学学习习惯的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史晴晴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4 |
小学 |
基于核心素养的小学英语戏剧课堂教学模式探究 |
三 |
王 芳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5 |
小学 |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研究 |
三 |
张 剑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6 |
小学 |
信息科技教学活动的多样遴选 |
三 |
赵 艳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7 |
小学 |
深度学习课堂中目标设计的研究 |
三 |
王春惠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158 |
小学 |
游戏教学法在小学音乐教学中的运用研究 |
三 |
王 霞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59 |
小学 |
低年级绘本阅读策略研究 |
三 |
诸葛祥敏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60 |
小学 |
在小学语文课堂中进行情感教学的研究 |
三 |
孙维杰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61 |
小学 |
小学语文写作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张璐璐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62 |
小学 |
小学语文写作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史继秀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63 |
小学 |
小学高年级习作教学生活化研究 |
三 |
李香香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64 |
小学 |
充分利用本土美术资源上好美术课的研究 |
三 |
付德晓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65 |
小学 |
小学英语单元整体教学设计的研究 |
三 |
刘小燕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66 |
小学 |
基于核心素养的小学数学典型错题的有效利用与研究 |
三 |
颜艳伟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67 |
小学 |
小学语文课小组合作的有效性研究 |
三 |
刘怀新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68 |
小学 |
核心素养下数学教学模式创新探究 |
三 |
齐芳菲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69 |
小学 |
常态化小学生全员艺术展演机制构建探究 |
三 |
宁宝华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70 |
小学 |
小学语文阅读有效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王学青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71 |
小学 |
小学数学课堂游戏化教学研究 |
三 |
张建萍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72 |
小学 |
小学英语小组合作活动的有效性研究 |
三 |
李晓晓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73 |
小学 |
小学语文阅读有效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杨成文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174 |
小学 |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的有效提问研究 |
三 |
李君霞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75 |
小学 |
小学语文阅读有效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王 宁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76 |
小学 |
核心素养背景下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仲成成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77 |
小学 |
小学语文课堂小组合作学习的有效性探究 |
三 |
刘 迪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78 |
小学 |
信息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应用探究 |
三 |
王 悦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79 |
小学 |
小学四年级数学教师课堂提问有效性调查研究 |
三 |
陈兰玉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80 |
小学 |
小学英语教学核心素养的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徐枫云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81 |
小学 |
美术核心素养目标的落实策略研究 |
三 |
刘予卿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82 |
小学 |
教师教育与管理创新研究 |
三 |
李 芳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183 |
小学 |
以讲读文本为主的小学语文课堂教学研究 |
三 |
袁 健 |
临沂葛沟中学 |
184 |
小学 |
促进学生发展的综合教育评价研究 |
三 |
孙晓燕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85 |
小学 |
高效小学体育课堂的构建策略研究 |
三 |
孟 晴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86 |
小学 |
小学美术的自由式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杜庆珍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87 |
小学 |
新时代下小学生的挫折教育调查研究 |
三 |
庞 翠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88 |
小学 |
“识”得其法,乐在其中-小学语文低年级段识字教学探究 |
三 |
张建瑛 |
临沂九曲小学 |
189 |
小学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小学语文学习活动设计研究 |
三 |
胡佳丽 |
临沂九曲小学 |
190 |
小学 |
小学低年级整本书阅读能力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范文艳 |
临沂九曲小学 |
191 |
小学 |
大单元视域下的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陈奎奎 |
临沂九曲小学 |
192 |
小学 |
核心素养视域下量感培养的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孙成玉 |
临沂九曲小学 |
193 |
小学 |
讲故事、说算理—基于核心素养下数学语言能力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杜明星 |
临沂九曲小学 |
194 |
小学 |
基于新课标的小学体育教学创新与实践研究 |
三 |
董 涛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95 |
小学 |
基于小组合作学习的语文课堂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王召荣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96 |
小学 |
基于小组合作的积分管理策略研究 |
三 |
朱孟龙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97 |
小学 |
小学语文情景化课堂识字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孙 洁 |
临沂启航小学 |
198 |
小学 |
小学语文教学口语交际能力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卢凤娟 |
临沂启航小学 |
199 |
小学 |
小学生学习内驱力激发策略研究 |
三 |
高振芹 |
临沂启航小学 |
200 |
小学 |
关注学生学习过程的策略研究 |
三 |
李 静 |
临沂启航小学 |
201 |
小学 |
小学数学学生学习风格的分类与教学策略探究 |
三 |
孙晓丽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202 |
小学 |
班级管理与养成教育的策略研究 |
三 |
宋金娥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203 |
小学 |
双减政策下的小学数学课堂的提质减负策略研究 |
三 |
李志勇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204 |
小学 |
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的策略研究 |
三 |
李 娜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205 |
小学 |
基于理解的低年级计算能力提高策略研究 |
三 |
陈承志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 |
206 |
小学 |
小学体育跨学科教学实践探究 |
三 |
李 昕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207 |
小学 |
核心素养下小学高年级后进生运算能力培养的研究 |
三 |
刘飞龙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208 |
小学 |
小学数学跨学科主题项目式学习研究 |
三 |
汲广坤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209 |
小学 |
小学语文跨学科学习及阅读教学探究 |
三 |
于亚楠 |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 |
210 |
小学 |
小学趣味写作的有效途径研究 |
三 |
徐树丽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 |
211 |
小学 |
小学阅读与创作课程研究 |
三 |
彭成伟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 |
212 |
小学 |
促进小学生深度学习“数学小讲师”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高升官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
213 |
小学 |
英语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的指导策略研究 |
三 |
梁慧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
214 |
小学 |
指向核心素养的小学英语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王一心 |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
215 |
小学 |
小学语文教学与学生个性培养的深度融合实践研究 |
三 |
徐梦华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 |
216 |
小学 |
基于认知训练游戏对农村小学生记忆力与注意力改善效果的实证研究 |
三 |
赵子源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 |
217 |
小学 |
小学“趣味情境式教学”探究 |
三 |
李凌云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218 |
小学 |
“方格图”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有效运用的探究 |
三 |
王玮玮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219 |
小学 |
“三主线两维度”课程思政育人体系研究与实践 |
三 |
梁晶晶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220 |
小学 |
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成效研究 |
三 |
杨贯梁 |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 |
221 |
小学 |
基于核心素养的小学语文“创意写作”的实践研究 |
三 |
徐聪年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 |
222 |
小学 |
小学数学单元整体教学设计实践研究 |
三 |
黄 佳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 |
223 |
小学 |
体验式教学在小学数学中的应用探究 |
三 |
朱春侠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林子小学 |
224 |
小学 |
红色文化与小学德育融合的有效探究 |
三 |
朱昌芝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五湖小学 |
225 |
小学 |
在课外阅读中提升小学生语文素养的实践研究 |
三 |
张金美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26 |
小学 |
提高数学课堂有效性的实践探究 |
三 |
王英杰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27 |
小学 |
色彩教学在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究 |
三 |
张 龙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28 |
小学 |
核心素养背景下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许华丽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29 |
小学 |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的策略研究 |
三 |
王学艳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30 |
小学 |
小学语文教学的活力绽放策略研究 |
三 |
主雅宁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31 |
小学 |
民间美术融入课堂的实践研究 |
三 |
张海燕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32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方式有效性的研究 |
三 |
刘正成 |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
233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中强化思维能力策略的研究 |
三 |
张庆宝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瑞小学 |
234 |
小学 |
核心素养下阅读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段淑平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瑞小学 |
235 |
小学 |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策略研究 |
三 |
高 倩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236 |
小学 |
小学中高年级古诗词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赵海超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237 |
小学 |
拓宽农村小学低年级识字途径的研究 |
三 |
张 镇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238 |
小学 |
新课标背景下提高小学生的计算能力的策略研究 |
三 |
王远萍 |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小学 |
239 |
小学 |
英语阅读教学中项目化学习的应用探究 |
三 |
张丹丹 |
临沂桃园小学 |
240 |
小学 |
核心素养下的小学语文整本书阅读策略研究 |
三 |
王军云 |
临沂桃园小学 |
241 |
小学 |
核心素养指向下小学生运算能力的培养 |
三 |
文 雪 |
临沂桃园小学 |
242 |
小学 |
游戏教学法在科学课堂中的运用探究 |
三 |
刘 莉 |
临沂桃园小学 |
243 |
小学 |
小学语文“教、学、评”一体化的探索 |
三 |
高绚丽 |
临沂陶然路小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244 |
小学 |
小学数学教学渗透科技教育的研究 |
三 |
朱孟娟 |
临沂幸福小学 |
245 |
小学 |
小学语文朗读教学策略分析研究 |
三 |
张潇月 |
临沂幸福小学 |
246 |
小学 |
小学音乐学困生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
三 |
王伟伟 |
临沂幸福小学 |
247 |
小学 |
激情趣,促主动,求创新—“导学探索、自主创新”教学模式初探 |
三 |
刘 梅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248 |
小学 |
小学体育游戏活动在体育教学应用实践探究 |
三 |
王 浩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249 |
初中 |
“双减”背景下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策略研究 |
一 |
刘建芬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50 |
初中 |
浅析初中数学有效教学策略 |
一 |
王祥霞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51 |
初中 |
让历史课充满情趣的实践探索 |
一 |
王 磊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52 |
初中 |
“三创”并施,培养学习物理兴趣的探索 |
一 |
赵玉莲 |
临沂汤头中学 |
253 |
初中 |
英语教-学-评初探 |
一 |
解廷花 |
临沂汤头中学 |
254 |
初中 |
初中英语教学创新路径初探 |
一 |
鲁莎莎 |
临沂汤头中学 |
255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数学深度学习探究 |
一 |
王梦琪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56 |
初中 |
探析初中数学导学互动教学模式要点 |
一 |
黄坤梅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57 |
初中 |
深度学习下任务型阅读探究 |
一 |
苗俊玲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58 |
初中 |
地理跨学科课程开发与实践研究 |
一 |
张培培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59 |
初中 |
科学减负,让核心素养真正落地初探 |
一 |
马 晓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60 |
初中 |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可行性研究 |
一 |
夏洪蕊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61 |
初中 |
浅谈初中英语阅读教学研究 |
一 |
王 璐 |
临沂八湖中学 |
262 |
初中 |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中如何开展议题式教学的研究 |
一 |
付学真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63 |
初中 |
初中数学合作学习教学模式实施策略探索 |
一 |
潘远远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64 |
初中 |
整本书阅读方法与策略研究 |
一 |
蒋士伟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65 |
初中 |
基于英语学习活动观的实践探究 |
一 |
李 萌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66 |
初中 |
生活教育理论对语文教学的启示的调查研究 |
一 |
闫玉慧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67 |
初中 |
分层教学在农村中学的实施研究 |
一 |
唐颜平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68 |
初中 |
小组合作学习在教学应用中的研究 |
一 |
邵明平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69 |
初中 |
“双减”下英语作业设计与学生核心素养提升探究 |
一 |
毛建芬 |
临沂启航中学 |
270 |
初中 |
大单元下初中英语单选整体教学目标设计实践探索 |
一 |
褚龙梅 |
临沂启航中学 |
271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的初中英语阅读教学策略探析 |
一 |
何凤凤 |
临沂启航中学 |
272 |
初中 |
地理教学与核心素养培育的研究与实践 |
一 |
徐彦芝 |
临沂太平中学 |
273 |
初中 |
语文阅读理解激趣提高研究 |
一 |
田相娟 |
临沂太平中学 |
274 |
初中 |
基于新课标的初中历史单元主题教学设计初探 |
一 |
徐 静 |
临沂汤河中学 |
275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初中物理教学方式的转变研究 |
一 |
杨贵民 |
临沂汤河中学 |
276 |
初中 |
初中化学实验改进与创新的研究与实践 |
一 |
刘广美 |
临沂汤河中学 |
277 |
初中 |
初中数学课堂文化建设的研究 |
一 |
吴青娟 |
临沂汤河中学 |
278 |
初中 |
高效课堂的探索与实践 |
一 |
倪首玉 |
临沂汤河中学 |
279 |
初中 |
生成性课堂在物理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一 |
崔荣振 |
临沂桃园中学 |
280 |
初中 |
初中生物实验项目化学习策略研究 |
一 |
张文静 |
临沂桃园中学 |
281 |
初中 |
双减背景下的初中地理作业设计初探 |
一 |
英玉君 |
临沂桃园中学 |
282 |
初中 |
核心素养视域下的初中物理单元教学设计策略研究 |
一 |
王春莲 |
临沂桃园中学 |
283 |
初中 |
物理课堂小组合作学习使用的探索与实践 |
一 |
姜良凯 |
临沂桃园中学 |
284 |
初中 |
思政课与德育工作一体化教学策略研究 |
一 |
杜利荣 |
临沂桃园中学 |
285 |
初中 |
初中历史课堂有效学习研究 |
一 |
武传花 |
临沂桃园中学 |
286 |
初中 |
关于数字化背景下乡镇初中地理学科教学改革的研究 |
一 |
刘亚婷 |
临沂郑旺中学 |
287 |
初中 |
关于初中化学教学中的探究式教学的研究 |
一 |
唐学秀 |
临沂郑旺中学 |
288 |
初中 |
关于核心素养下初中道德与法治的研究 |
一 |
田 琪 |
临沂郑旺中学 |
289 |
初中 |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初探 |
一 |
马全杰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290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英语课堂教学自我评价初探 |
二 |
郭艳君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1 |
初中 |
初中生物教学中教、学、评一致性研究 |
二 |
宋彦玲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2 |
初中 |
“教、学、评”一致性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实践 |
二 |
刘学战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3 |
初中 |
体育学科在教育教学中的探索与创新 |
二 |
沈顺忠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4 |
初中 |
初中地理教学生活化的研究与探索 |
二 |
赵荣飞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5 |
初中 |
利用视频资料提高地理教学效果的实践与研究 |
二 |
尹柱堂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6 |
初中 |
初中物理教学与爱国主义教育的结合的探究 |
二 |
王 锟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97 |
初中 |
浅谈转化初中英语学困生的有效策略研究 |
二 |
李汉香 |
临沂汤头中学 |
298 |
初中 |
初中化学学困生成因及转化对策研究 |
二 |
郑磊磊 |
临沂汤头中学 |
299 |
初中 |
英语探究式自主学习能力的研究 |
二 |
郁万芹 |
临沂汤头中学 |
300 |
初中 |
浅议初中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策略初探 |
二 |
杜善祥 |
临沂汤头中学 |
301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数学深度学习探究 |
二 |
潘英欣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2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化学教学中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
二 |
高丽华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3 |
初中 |
小组合作学习模式在课堂中的作用初探 |
二 |
刘伯一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4 |
初中 |
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小组合作学习探究 |
二 |
赵子波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5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英语深度学习探究 |
二 |
王康真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6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数学学习探究 |
二 |
宋诗歌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7 |
初中 |
基于项目式学习的跨学科地理课程开发与实践 |
二 |
胡梓群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8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地理深度学习探究 |
二 |
王晓阳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9 |
初中 |
“一案到底”教学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中的有效性研究 |
二 |
王丽娜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10 |
初中 |
推进小组学习,增强学生主动学习意识策略研究 |
二 |
韩海岩 |
临沂八湖中学 |
311 |
初中 |
农村薄弱初中语文整本书阅读教学现状与对策的研究 |
二 |
李明珏 |
临沂八湖中学 |
312 |
初中 |
基于初中历史学科核心素养培养的命题设计初探 |
二 |
王 艳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3 |
初中 |
初中英语课堂教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 |
二 |
张 青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4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语文大单元教学初探 |
二 |
孙钦玲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5 |
初中 |
新课标背景下提高初中数学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策略初探 |
二 |
王 敏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6 |
初中 |
反思对初中化学学习的实际意义的调查与研究 |
二 |
李登飞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7 |
初中 |
提高历史课堂有效性探析 |
二 |
朱艳娟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8 |
初中 |
系统观视角下初中生物大单元教学设计研究—以“种下一粒花生等待开花、结果”为例 |
二 |
王美艳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19 |
初中 |
后进生转化的探究 |
二 |
刘运波 |
临沂葛沟中学 |
320 |
初中 |
关于小组合作学习的探究 |
二 |
马中云 |
临沂葛沟中学 |
321 |
初中 |
跨学科视域下古诗词教学研究 |
二 |
张秀敏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322 |
初中 |
初中课堂教学中自主合作学习的研究 |
二 |
王效宗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323 |
初中 |
初中生物课堂教学融入劳动教育的策略研究 |
二 |
李 玲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324 |
初中 |
有效的班级管理研究 |
二 |
孟令辉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325 |
初中 |
初中语文古诗词教学策略研究 |
二 |
杜丽萍 |
临沂启航中学 |
326 |
初中 |
初中物理实验教学策略的研究 |
二 |
诸葛福尚 |
临沂启航中学 |
327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导向下的道德与法治大单元教学的学习与探究 |
二 |
张洪云 |
临沂启航中学 |
328 |
初中 |
核心素养导向下的大单元教学研究与实践 |
二 |
高 峰 |
临沂启航中学 |
329 |
初中 |
民间美术进校园的实践研究 |
二 |
王 璨 |
临沂启航中学 |
330 |
初中 |
培养初中学生英语核心素养的研究 |
二 |
李晓霞 |
临沂太平中学 |
331 |
初中 |
初中英语分层作业设计与评价研究 |
二 |
张连香 |
临沂太平中学 |
332 |
初中 |
“互联网+”学校引领,家校共育模式研究 |
二 |
刘锋林 |
临沂太平中学 |
333 |
初中 |
阅读教学对中学语文的教育意义调查与研究 |
二 |
徐莹莹 |
临沂汤河中学 |
334 |
初中 |
初中体育耐久跑有效教学存在问题及策略探究 |
二 |
胡良荣 |
临沂汤河中学 |
335 |
初中 |
核心素养视角下英语写作有效教学的研究 |
二 |
王晓亮 |
临沂汤河中学 |
336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的初中英语词汇教学初探 |
二 |
逯金秀 |
临沂汤河中学 |
337 |
初中 |
双减背景下高质量作业设计研究与实践探索 |
二 |
苗升华 |
临沂桃园中学 |
338 |
初中 |
基于“后建构”专题复习课的问题链设计的研究 |
二 |
刘 扬 |
临沂桃园中学 |
339 |
初中 |
双减背景下高质量作业设计研究 |
二 |
许兰平 |
临沂桃园中学 |
340 |
初中 |
新课标下初中化学大单元教学设计及实践探索—以人教版化学下册第九单元“溶液”为例 |
二 |
周永豪 |
临沂桃园中学 |
341 |
初中 |
新课标下初中化学跨学科实践活动初探—以水质检测及自制净水器为例 |
二 |
王志雪 |
临沂桃园中学 |
342 |
初中 |
论在初中思政课中如何渗透社会情感学习的策略研究 |
二 |
林本儒 |
临沂桃园中学 |
343 |
初中 |
基于主题语境探究的初中英语听说教学研究 |
二 |
张春梅 |
临沂桃园中学 |
344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初中语文综合性学习研究 |
二 |
胡晓瑜 |
临沂桃园中学 |
345 |
初中 |
关于初中数学单元整体教学的实践研究 |
二 |
崔 灿 |
临沂郑旺中学 |
346 |
初中 |
关于初中学生单词记忆方法的研究 |
二 |
逯淑君 |
临沂郑旺中学 |
347 |
初中 |
关于初中英语阅读能力培养的研究 |
二 |
王传金 |
临沂郑旺中学 |
348 |
初中 |
关于借助三种课型推进名著的整本书阅读的研究 |
二 |
马仕娟 |
临沂郑旺中学 |
349 |
初中 |
关于初中鲁迅回忆性散文教学策略的研究 |
二 |
马德红 |
临沂郑旺中学 |
350 |
初中 |
新时代中小学美育、体育课一体化建设研究 |
二 |
胡 雪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351 |
初中 |
“五育”并举初中语文融学科作业设计探索 |
三 |
于 淼 |
临沂汤河中学 |
352 |
初中 |
初中物理融合课程实践探索 |
三 |
王鹏飞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3 |
初中 |
词块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三 |
孙晓青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4 |
初中 |
初中语文作文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
三 |
申志娟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5 |
初中 |
词块教学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应用的行动研究 |
三 |
钟家秀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6 |
初中 |
科学素养视野下的分层教学策略初探 |
三 |
张洪水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7 |
初中 |
初中生逻辑启发式作文教学模式实验研究 |
三 |
夏 涤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8 |
初中 |
沂蒙精神融入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价值探析 |
三 |
滕钊慧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59 |
初中 |
关于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研究 |
三 |
丁高才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60 |
初中 |
家庭和社会环境因素对学生品德形成影响调查研究 |
三 |
李振钿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61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化学深度学习探索 |
三 |
刘瑞雪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62 |
初中 |
浅谈转化学困生的有效策略研究 |
三 |
陈小芹 |
临沂汤头中学 |
363 |
初中 |
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思维导图应用初探 |
三 |
邢明伟 |
临沂汤头中学 |
364 |
初中 |
初中历史“微课”的设计与研究 |
三 |
韩茂林 |
临沂汤头中学 |
365 |
初中 |
初中生物实验教学探索 |
三 |
陈 红 |
临沂汤头中学 |
366 |
初中 |
基于思维导图的初中英语初探 |
三 |
王 静 |
临沂汤头中学 |
367 |
初中 |
浅谈提高学生学习信息科技的技巧 |
三 |
唐功作 |
临沂汤头中学 |
368 |
初中 |
基于深度学习理念下的初中物理大单元教学研究 |
三 |
王本刚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69 |
初中 |
浅谈初中语文核心素养的培养 |
三 |
朱翠萍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0 |
初中 |
初中化学课堂情景生活化的研究 |
三 |
张 齐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1 |
初中 |
探究创新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
三 |
马克凤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2 |
初中 |
探究语文课堂提问的有效设计 |
三 |
王 岳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3 |
初中 |
托物寄心曲枝叶总关情初探 |
三 |
张 佳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4 |
初中 |
立足新教材,演绎新课堂初探 |
三 |
胡顺秀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5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历史互动学习探究 |
三 |
尹 萍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6 |
初中 |
指向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议题式”教学研究 |
三 |
马彩娟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7 |
初中 |
初探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班级管理的作用 |
三 |
李永春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8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地理发散思维的培养探究 |
三 |
肖 燕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79 |
初中 |
初中英语“情境互动”教学模式创新与实践研究 |
三 |
杜 超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80 |
初中 |
深度学习下的小组合作探究 |
三 |
郭 珍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81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七年级英语教学常见问题及对策 |
三 |
庞桂松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82 |
初中 |
历史教学中学生探究能力的培养探索与实践 |
三 |
张 雪 |
临沂八湖中学 |
383 |
初中 |
初中语文提高学生课堂学习参与度的研究 |
三 |
彭善慧 |
临沂八湖中学 |
384 |
初中 |
初中生物有效课堂教学初探 |
三 |
邵 丽 |
临沂八湖中学 |
385 |
初中 |
新课标理念下的优质思维课堂—“3315”低重心课堂教学初探 |
三 |
葛 宏 |
临沂八湖中学 |
386 |
初中 |
初中物理实验教学的探讨 |
三 |
王秀芹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87 |
初中 |
家庭教育对学生小组合作学习参与度调查研究 |
三 |
王帅林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88 |
初中 |
基于数学核心素养的小学生高年级数学表达能力的研究与实践 |
三 |
吴孟琪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89 |
初中 |
用时政热点激发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初探 |
三 |
周 莹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0 |
初中 |
初中英语词汇教学方法与策略研究 |
三 |
凌沛莹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1 |
初中 |
生活教育理论对中学语文教学的启示初探 |
三 |
刘 荣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2 |
初中 |
思维导图在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思维导图在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索 |
三 |
宋雪琪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3 |
初中 |
实验项目化的初中化学教学设计研究 |
三 |
上官修艳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4 |
初中 |
新形势下的初中数学教学策略探究 |
三 |
臧淑敏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5 |
初中 |
永无止境的探索 |
三 |
庄 锟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6 |
初中 |
新形势下的初中数学简论研究 |
三 |
张 玉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7 |
初中 |
“情境-问题-思维”视角下的问题链教学初探 |
三 |
杜玉姿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98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情境教学在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的应用探索 |
三 |
张坤生 |
临沂葛沟中学 |
399 |
初中 |
问题导学式初中数学教学模式的构建初探 |
三 |
苏 蕾 |
临沂葛沟中学 |
400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的文言文阅读教学研究与实践 |
三 |
仉玉美 |
临沂葛沟中学 |
401 |
初中 |
思维导图在初中英语群文教学中的应用探索 |
三 |
伏质斌 |
临沂葛沟中学 |
402 |
初中 |
基于大概念的初中英语单元教学设计研究 |
三 |
王东梅 |
临沂葛沟中学 |
403 |
初中 |
关于家庭教育对学生影响的研究 |
三 |
李雨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404 |
初中 |
素质教育下的初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
三 |
王科欣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405 |
初中 |
劳动教育融入道法课程的实践研究 |
三 |
刘锦慧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406 |
初中 |
核心素养背景下初中历史跨学科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刘晓燕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407 |
初中 |
核心素养指引下的初中英语阅读教学研究 |
三 |
姜召兰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408 |
初中 |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研究 |
三 |
张琳琳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409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视角下的初中英语阅读课初探 |
三 |
胡俊云 |
临沂启航中学 |
410 |
初中 |
基于核心素养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思考与分析的策略研究 |
三 |
刘凤霞 |
临沂启航中学 |
411 |
初中 |
词块背诵式输入在初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三 |
解晶晶 |
临沂启航中学 |
412 |
初中 |
初中语文读写结合教学路径分析探索 |
三 |
刘兆凤 |
临沂启航中学 |
413 |
初中 |
初中语文教学中的朗读教学艺术策略研究 |
三 |
张 敏 |
临沂启航中学 |
414 |
初中 |
初中地理课堂教学“导课”方法研究 |
三 |
杨文霞 |
临沂启航中学 |
415 |
初中 |
分层教学法在初中英语听力教学中的应用探索 |
三 |
陈小盼 |
临沂启航中学 |
416 |
初中 |
指向生物学科核心素养大单元教学设计初探 |
三 |
李兆平 |
临沂启航中学 |
417 |
初中 |
高效课堂初探 |
三 |
杨建梅 |
临沂太平中学 |
418 |
初中 |
语文社团活动对学生语文素养提升的作用研究 |
三 |
王艳艳 |
临沂太平中学 |
419 |
初中 |
培养初中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的研究与实践 |
三 |
夏立欣 |
临沂太平中学 |
420 |
初中 |
双减背景下初中数学作业设计与实施研究 |
三 |
艾志新 |
临沂太平中学 |
421 |
初中 |
初中物理课堂有效性教学研究 |
三 |
张庆玺 |
临沂太平中学 |
422 |
初中 |
打造富有生命活力的道德与法治课堂的实践研究 |
三 |
邵艳明 |
临沂汤河中学 |
423 |
初中 |
核心素养下的写作与口语教学初探 |
三 |
张晗宇 |
临沂汤河中学 |
424 |
初中 |
初中化学教学中的德育教育的策略研究 |
三 |
杨培涛 |
临沂汤河中学 |
425 |
初中 |
整本书的阅读策略研究 |
三 |
林 雪 |
临沂汤河中学 |
426 |
初中 |
物理习题教学的实践创新研究 |
三 |
崔荣广 |
临沂汤河中学 |
427 |
初中 |
核心素养视角下初中英语阅读研究与实施初探 |
三 |
张太峰 |
临沂汤河中学 |
428 |
初中 |
学科核心素养视野下的初中语文单元教学设计的探索 |
三 |
杨 岚 |
临沂桃园中学 |
429 |
初中 |
阅读铸魂,文化育人,视听引领高效课堂初探 |
三 |
卢 敏 |
临沂桃园中学 |
430 |
初中 |
文化育人,引领高效课堂的实践研究 |
三 |
刘 洁 |
临沂桃园中学 |
431 |
初中 |
合作学习赋能数学教学初探 |
三 |
陈洪盛 |
临沂桃园中学 |
432 |
初中 |
阅读铸魂,文化育人,视听引领高效课堂的研究 |
三 |
王伟伟 |
临沂桃园中学 |
433 |
初中 |
文化育人,引领高效课堂的实践探索 |
三 |
亓瑞菊 |
临沂桃园中学 |
434 |
初中 |
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的研究与实践 |
三 |
张雪丽 |
临沂桃园中学 |
435 |
初中 |
数字时代下的初中历史教学创新探索 |
三 |
侯一鹤 |
临沂桃园中学 |
436 |
初中 |
创新思维培养校本课程开发 |
三 |
王洪娟 |
临沂桃园中学 |
437 |
初中 |
深度学习在初中音乐的应用研究 |
三 |
郭倩倩 |
临沂桃园中学 |
438 |
初中 |
让地理工具服务于生产生活的研究与实践 |
三 |
石娜娜 |
临沂桃园中学 |
439 |
初中 |
生物教学融合生命教育的路径探索 |
三 |
克永萍 |
临沂桃园中学 |
440 |
初中 |
教学相长,师生助力共同成长的路径探索 |
三 |
李 冲 |
临沂桃园中学 |
441 |
初中 |
关于核心素养下初中地理大单元教学的研究 |
三 |
张贵龙 |
临沂郑旺中学 |
442 |
初中 |
关于初中化学实验的改进与创新的研究 |
三 |
郇艳萍 |
临沂郑旺中学 |
443 |
初中 |
关于地理教学中读图识图的重要性的研究 |
三 |
潘梦彩 |
临沂郑旺中学 |
444 |
初中 |
关于《红星照耀中国》跨学科教学的研究 |
三 |
谢凤玲 |
临沂郑旺中学 |
445 |
初中 |
关于怎样指导学生做好生物实验的研究 |
三 |
崔希凤 |
临沂郑旺中学 |
446 |
初中 |
关于核心素养下的初中生物深度学习的研究 |
三 |
王美青 |
临沂郑旺中学 |
447 |
初中 |
关于新课标背景下生物大单元教学的研究 |
三 |
王慧卿 |
临沂郑旺中学 |
448 |
初中 |
关于信息技术在跨栏教学中的应用的研究 |
三 |
王 伟 |
临沂郑旺中学 |
449 |
初中 |
深度学习视域下的大单元教学设计的探索与实践 |
三 |
王学科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450 |
初中 |
新课程下思想品德课实践活动研究 |
三 |
李松峰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451 |
高中 |
高中数学分层教学方法策略研究 |
一 |
李修永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2 |
高中 |
核心素养下的高中英语阅读学习探究 |
一 |
徐文晓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3 |
高中 |
高中语文文本解读有效性研究 |
一 |
刘 超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4 |
高中 |
创新思维在高中地理教学的培养策略 |
一 |
付明丽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5 |
高中 |
传统文化在语文教学中的实施策略 |
一 |
白灵杉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6 |
高中 |
心理效应在班级管理的应用策略探究 |
一 |
高 群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7 |
高中 |
高中历史解释素养培养的策略研究 |
一 |
王士良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8 |
高中 |
探究高中英语阅读理解提高策略 |
一 |
周继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59 |
高中 |
传统文化与英语教学的研究 |
一 |
李红光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0 |
高中 |
实验班尖子生的培养策略 |
一 |
侯 云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1 |
高中 |
探究高中数学大模块学习下的培优模式 |
一 |
贾美珍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2 |
高中 |
核心素养下的物理教学深度思考 |
一 |
金玉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3 |
高中 |
高中地理生活化教学的研究 |
一 |
李欣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4 |
高中 |
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途径研究 |
一 |
王新彩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5 |
高中 |
高中英语有效课堂教学的探究 |
一 |
于继明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6 |
高中 |
高中英语课堂教学分步实施技巧的策略研究 |
一 |
孙盼宁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7 |
高中 |
高三数学复习过程中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研究 |
一 |
冯自典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8 |
高中 |
项目式学习在高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一 |
李学彩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69 |
高中 |
新高考形势下高中政治学习方法及策略研究 |
一 |
朱致霞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0 |
高中 |
深度学习下的当代文化参与任务群教学研究 |
一 |
王 鹏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1 |
高中 |
提升自己的灵魂—语文学习的策略研究 |
一 |
宋春联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2 |
高中 |
“如何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探究 |
一 |
刘文波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3 |
高中 |
课本在高三一轮复习中的作用探究 |
一 |
王春燕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4 |
高中 |
语文教学过程中实现生活教育的策略研究 |
一 |
王海波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5 |
高中 |
史料实证在历史教学中的探究 |
一 |
王淑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6 |
高中 |
打造英语高效课堂的策略研究 |
一 |
薛克燕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7 |
高中 |
新课程背景下提高高中学生的有效学习能力的研究 |
一 |
张其玲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8 |
高中 |
关于发挥集体智慧,培优辅差的研究 |
一 |
郑西堂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79 |
高中 |
高中化学高效教学探索与实践的研究 |
一 |
徐广如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0 |
高中 |
构建高效课堂物理教学的研究 |
一 |
刘玉春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1 |
高中 |
构建高中阶段良好师生关系的策略研究 |
一 |
周丽芹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2 |
高中 |
高中名优生培优策略研究 |
一 |
张洪香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3 |
高中 |
高中语文教学中的“导放”与“学练”教学研究 |
一 |
苏培勋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4 |
高中 |
英语课堂创新模式探究 |
一 |
张 晔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5 |
高中 |
把物理课本读薄的研究 |
一 |
李天赦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6 |
高中 |
基于计算思维的信息技术微课研究 |
一 |
赵 志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7 |
高中 |
优秀教师成长的研究和探索 |
一 |
韩国海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8 |
高中 |
探究式教学在高中音乐鉴赏课中的教学实践研究 |
一 |
庞金霞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489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效课堂研究 |
一 |
陈梦瑶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0 |
高中 |
如何进行生物学高效课堂教学 |
一 |
王树广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1 |
高中 |
艺术生学习文化课与艺术课的平衡 |
一 |
张理坤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2 |
高中 |
家校共育促成长---浅谈家庭教育 |
一 |
范秉雷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3 |
高中 |
语文的实践策略研究 |
一 |
郑新军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4 |
高中 |
艺考政策改革下的精心备考初探 |
一 |
刘士龙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5 |
高中 |
基于多元评价的课堂教学实践与探究 |
一 |
李传静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6 |
高中 |
高三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
一 |
贾学永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7 |
高中 |
关于新高考政策对体育特长生影响的研究 |
一 |
左荣彩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8 |
高中 |
如何在历史教学中落实家国情怀的研究 |
一 |
刘文荟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499 |
高中 |
培养核心素养 提高人文情怀的探究 |
一 |
曹伟华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00 |
高中 |
如何在美术课堂中与历史融合的研究 |
一 |
陈 佑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01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英语深度学习探究 |
一 |
邢明美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02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美术深度学习探究 |
一 |
李星泉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03 |
高中 |
高中综合实践活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一 |
刘 帅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04 |
高中 |
核心素养下的高三历史教学研究 |
一 |
王 洁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05 |
高中 |
高中音乐鉴赏课的学习模式研究 |
一 |
付金荣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506 |
高中 |
走向深度学习的思维型课堂内涵与教学实践 |
一 |
刘 荣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507 |
高中 |
高中物理问题情境创设的思考与实践 |
二 |
杨月芝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08 |
高中 |
高中化学问题情境创设的探究 |
二 |
刘纯刚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09 |
高中 |
核心素养下高中数学学习实践路径研究 |
二 |
王文芬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0 |
高中 |
高中化学情境创设探究 |
二 |
杨博含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1 |
高中 |
分层教学模式下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研究 |
二 |
姚金玲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2 |
高中 |
高三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
二 |
孟庆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3 |
高中 |
基于提升高中学生英语沟通能力的研究 |
二 |
赵兰蕾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4 |
高中 |
班级学生综合发展策略研究 |
二 |
崔国科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5 |
高中 |
化学教学中推进有效设问的探索 |
二 |
李宝秀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6 |
高中 |
高三名优生常见心理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
二 |
于佃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7 |
高中 |
探究性学习在数学教学中的研究 |
二 |
李 侠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8 |
高中 |
如何在高中语文教学中提升学生的思辨能力 |
二 |
刘庆军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19 |
高中 |
地理实践力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应用探究 |
二 |
姜 珊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0 |
高中 |
基于生本教育理念下的化学课堂策略研究 |
二 |
孟凡永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1 |
高中 |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高效课堂的研究 |
二 |
谢明超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2 |
高中 |
高中数学高效课堂的探究和反思 |
二 |
许成英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3 |
高中 |
学生良好习惯培养的探究 |
二 |
苗希英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4 |
高中 |
如何构建高中数学高效课堂探究 |
二 |
姚其花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5 |
高中 |
学困生问题成因及转化教育探究 |
二 |
张同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6 |
高中 |
研究新高考生物专题复习的策略 |
二 |
刘佩旭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7 |
高中 |
高考生物复杂题干信息整合策略的研究 |
二 |
王 磊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8 |
高中 |
高中语文实践活动的探究 |
二 |
尤元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29 |
高中 |
二 |
赵晓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
530 |
高中 |
加强体系建设,促进学生自主管理的探究 |
二 |
赵振明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1 |
高中 |
高中地理任务驱动式教学研究 |
二 |
王 超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2 |
高中 |
高考历史学科关键能力培养路径研究 |
二 |
张茂霞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3 |
高中 |
基于大概念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策略研究 |
二 |
林兴雨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4 |
高中 |
如何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语文思维策略研究 |
二 |
史运锋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5 |
高中 |
新课改下高中实验教学应对策略研究 |
二 |
刘金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6 |
高中 |
高中阶段物理有效教学的研究 |
二 |
刘 鹏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7 |
高中 |
高中语文《红楼梦》整本书阅读教学探究 |
二 |
沈友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8 |
高中 |
高中语文教学中推进深度学习的路径探索 |
二 |
李 敏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39 |
高中 |
高中历史单元复习三要素的探究 |
二 |
王 燕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0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历史课堂探究 |
二 |
李 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1 |
高中 |
关注后进生提升备考策略研究 |
二 |
薛克信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2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英语课堂教学探究 |
二 |
张盈盈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3 |
高中 |
基于三新背景下的高中数学教学初探 |
二 |
马明德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4 |
高中 |
高中学生英语词汇习得策略的研究 |
二 |
段有丽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5 |
高中 |
基于地理实践力的高中地理高效课堂建构研究 |
二 |
尹忠秀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6 |
高中 |
核心素养导向下高中英语结构化教学探究与实践 |
二 |
张玉英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7 |
高中 |
高中化学高效课堂策略的研究 |
二 |
李 玲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8 |
高中 |
高中生物教学中劳动教育渗透研究 |
二 |
朱时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49 |
高中 |
教师团队合作,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策略研究 |
二 |
刘海芹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0 |
高中 |
高三物理复习策略探究 |
二 |
徐洪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1 |
高中 |
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实施学科德育的研究 |
二 |
任清泉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2 |
高中 |
高中学优生培养策略研究 |
二 |
张 潇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3 |
高中 |
普通高中体育训练教学实施研究 |
二 |
李汉强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4 |
高中 |
高中语文古典诗词教学的探究 |
二 |
张德升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5 |
高中 |
体育教学中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研究 |
二 |
梁建勋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6 |
高中 |
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成因及干预研究 |
二 |
徐超群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57 |
高中 |
清北生培养策略探究 |
二 |
杨 慧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58 |
高中 |
分层教学法在高中俄语教学中的应用 |
二 |
白 琛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59 |
高中 |
高中思想政治课堂提问研究 |
二 |
金文娜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0 |
高中 |
核心素养下高中语文写作策略探究 |
二 |
郁丽萍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1 |
高中 |
高中俄语新课标背景下高考写作教学策略的探究 |
二 |
李召缨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2 |
高中 |
语文教学目标精准有效的策略研究 |
二 |
蔡水华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3 |
高中 |
“大单元”背景下阅读教学现状探析 |
二 |
彭洪娟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4 |
高中 |
新高考形式下文言文重难点突破 |
二 |
杨 春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5 |
高中 |
新高考作文系统构建的思考 |
二 |
陈公欣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6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课堂合作学习探究 |
二 |
马常森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7 |
高中 |
高中语文文本“细读点”研究 |
二 |
桑成花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8 |
高中 |
基于合作学习的数学课堂教学研究与实践 |
二 |
田士昌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69 |
高中 |
核心素养视角下的高中生物合作探究策略研究 |
二 |
孙 雨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0 |
高中 |
基于项目化学习的高中历史教学设计研究 |
二 |
刘振海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1 |
高中 |
核心素养视角下的高中数学合作探究策略研究 |
二 |
撒晓雪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2 |
高中 |
高中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 |
二 |
翟艳超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3 |
高中 |
如何发挥物理实验在物理教学中的作用 |
二 |
冯幼海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4 |
高中 |
高中生物高考试题信息提取能力探究 |
二 |
石绍玖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5 |
高中 |
高中化学探究式教学模式探索 |
二 |
刘召磊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6 |
高中 |
课堂教学评价实践与探究 |
二 |
张兆怀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7 |
高中 |
高中跳远高水平运动员助跑起跳的专门性和辅助性练习研究 |
二 |
王少全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8 |
高中 |
培养学生文化素养的实践策略 |
二 |
蒋宗林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579 |
高中 |
高中学生隐性分层教学探究 |
三 |
李新兵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0 |
高中 |
高中英语阅读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段延华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1 |
高中 |
高中思想政治思维培养研究 |
三 |
李秀梅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2 |
高中 |
高中物理情景化教学的策略研究 |
三 |
尤 许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3 |
高中 |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策略研究 |
三 |
蒋 金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4 |
高中 |
初高中物理知识衔接的研究 |
三 |
魏青玲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5 |
高中 |
高中化学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探究 |
三 |
赵振轻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6 |
高中 |
高三地理复习过程中提高选择题得分的方法与策略 |
三 |
马腾发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7 |
高中 |
英语日记提升书面表达能力的策略研究 |
三 |
王利美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8 |
高中 |
大单元教学在日语课堂的应用研究 |
三 |
吴振楠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89 |
高中 |
英语高效课堂的探究策略 |
三 |
高爱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0 |
高中 |
化学高考趋势预测及应对策略研究 |
三 |
李迪迪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1 |
高中 |
新时代中学劳动教育推进的策略研究 |
三 |
林令华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2 |
高中 |
高中历史学习中小组合作的调查探究 |
三 |
高 磊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3 |
高中 |
基于积极心理提升的班级优化管理探究 |
三 |
张 健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4 |
高中 |
高中地理核心素养的培养策略探究 |
三 |
朱孔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5 |
高中 |
数学课堂合作学习培养后进生探究 |
三 |
宋艳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6 |
高中 |
高中语文整本书阅读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邰翠玲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7 |
高中 |
课堂中对英语学困生自主转化的探究 |
三 |
冯为红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8 |
高中 |
智能教育背景下的教学改进研究 |
三 |
聂 敏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599 |
高中 |
基于立德树人目标下的高效课堂教学研究 |
三 |
薛现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0 |
高中 |
把数学教材读薄的研究策略 |
三 |
陈华珍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1 |
高中 |
据教学内容及学情小组互助教学探究 |
三 |
徐学军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2 |
高中 |
评析类高考题解题技法教学研究 |
三 |
蒋晓慧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3 |
高中 |
基于沂蒙精神的高中班级文化建设实践研究 |
三 |
姚现勤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4 |
高中 |
核心素养背景下高中地理学习策略 |
三 |
孙维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5 |
高中 |
基于学生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从相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6 |
高中 |
任务型教学法在高中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三 |
田 蕾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7 |
高中 |
高中物理的高效课堂的研究 |
三 |
唐 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8 |
高中 |
新课程理念下高中英语阅读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韩冬花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09 |
高中 |
深度学习下地理实践力培养的研究 |
三 |
刘洪尚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0 |
高中 |
核心素养背景下先秦诸子散文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马筱雪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1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数学教学探究 |
三 |
董自龙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2 |
高中 |
新高考形势下尖子生的培养策略研究 |
三 |
薛桂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3 |
高中 |
中学历史核心素养命题的关键技术一:聚焦价值观念 |
三 |
陈洪丹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4 |
高中 |
生物学等级考试题对新授课备课教学研究 |
三 |
王 慧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5 |
高中 |
基于学科核心素养的高中地理实践力培养研究 |
三 |
张德兰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6 |
高中 |
基于GGB的高中数学课程可视化教学研究 |
三 |
路丛丛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7 |
高中 |
基于深度学习的高中化学大单元教学研究 |
三 |
李德三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8 |
高中 |
美术教学与非遗文化的研究和探索 |
三 |
赵 伟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19 |
高中 |
核心素养下的高中物理大单元教学设计 |
三 |
杨 惠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20 |
高中 |
化学实验的探究性教学策略研究 |
三 |
宋守泉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21 |
高中 |
高中生积极心理资本调研与教育对策 |
三 |
杨 莹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22 |
高中 |
工会成为教师成长的坚实后盾的策略研究 |
三 |
董 艳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23 |
高中 |
高中劳动课创新教学实践研究 |
三 |
韩继宗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24 |
高中 |
信息技术环境下自主探究学习的研究 |
三 |
马永民 |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
625 |
高中 |
基于大观念的高中英语单元整体教学 |
三 |
姜丽丽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26 |
高中 |
高效课堂在高中化学教学中的应用 |
三 |
李晓芹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27 |
高中 |
新课改下的语文大单元备课的几点办法 |
三 |
周 超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28 |
高中 |
阅读教学与写作教学结合的策略研究 |
三 |
刘庆红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29 |
高中 |
新课改下高中历史教学内容的优化 |
三 |
王如芳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0 |
高中 |
地理教学生活化的应用与探索研究 |
三 |
王景联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1 |
高中 |
如何调动课堂后进生的主动思考 |
三 |
李玉晓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2 |
高中 |
数学史融入高中数学教学的探索 |
三 |
张晓玲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3 |
高中 |
如何提升高中生的思考力 |
三 |
上官学宜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4 |
高中 |
基于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策略 |
三 |
赵洪玉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5 |
高中 |
高中综合实践个性化教育与发展 |
三 |
牛纪艳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6 |
高中 |
基于SWOT-CLPV理论分析传统武术MOOC建设研究 |
三 |
姬忠飞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7 |
高中 |
如何提高学生课堂积极性 |
三 |
郝修芝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8 |
高中 |
山东高考中的立体图形问题的研究 |
三 |
沈洪光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39 |
高中 |
如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性 |
三 |
郁章伟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40 |
高中 |
学导型教学:推进课堂转型的区域实践探究 |
三 |
刘彩凤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41 |
高中 |
基于单元主题的高中英语语法教学的实践 |
三 |
于贵兰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42 |
高中 |
基于合作学习的课堂教学研究与实践 |
三 |
赵连春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43 |
高中 |
高中历史素养水平监测试卷分析 |
三 |
张 柳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44 |
高中 |
网络环境下研究性学习的研究 |
三 |
石通亮 |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
645 |
高中 |
感恩教育的有效教育途径的研究 |
三 |
孙钦全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646 |
高中 |
高中思政课新课引入的方法及原则 |
三 |
尹连席 |
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
647 |
中职 |
信息化助力中职语文教学的研究 |
一 |
夏君君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48 |
中职 |
新质生产力视角下中职人才培养研究 |
一 |
刘明清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49 |
中职 |
新媒体下中职英语教学的改革策略 |
一 |
张如珍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650 |
中职 |
中职学生良好学习习惯培养的挑战和对策 |
一 |
李京献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651 |
中职 |
关于班干部培养策略研究 |
二 |
沈中伟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52 |
中职 |
产教融合下中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
二 |
沈如秋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53 |
中职 |
数字化技术赋能中职课堂教学改革研究 |
二 |
李 红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54 |
中职 |
中职教育产教融合共同体研究 |
二 |
于贵敏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55 |
中职 |
改进五步指导法对中职生超声实操能力的研究 |
二 |
刘家学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656 |
中职 |
中职生心理健康问题及解决途径的研究 |
二 |
朱丙文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657 |
中职 |
新发展阶段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研究 |
三 |
赵得杨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58 |
中职 |
大数据下的会计教学转型研究 |
三 |
刘 强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59 |
中职 |
中职班主任班级建设研究 |
三 |
李春丽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60 |
中职 |
基于OBE理念的中职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实践研究 |
三 |
徐爱欣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61 |
中职 |
中职社团活动如何渗透立德树人方向 |
三 |
王忠俊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62 |
中职 |
中职语文融入德育教育的研究 |
三 |
高明玉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63 |
中职 |
职业院校学生心理和学习能力研究 |
三 |
马 莉 |
临沂市经济学校 |
664 |
中职 |
中职生体育课堂良好学习习惯培养的方法探究 |
三 |
皮忠坤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665 |
中职 |
中职信息技术教学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
三 |
朱孔斌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666 |
中职 |
中职生自主管理的研究 |
三 |
李荣艳 |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临沂市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立临沂市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设立临沂市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
分社中文名称:临沂市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312MADQGQT31H,营业住所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东兴路与李公街交汇东10米沿街167号,业务类型:境内/入境,业务范围: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
请你单位做好对该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特此批复。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0日
为持续做好我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培养与乡村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科教字〔2024〕8号)和《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临沂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农科教字〔2024〕10号)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制定《2024年河东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人才振兴的决策部署,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紧紧围绕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人才需求,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聚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能力、综合素质素养,培育粮食安全守护者、产业发展带头人和乡村振兴主力军,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重点任务
2024年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安排河东区培训任务160人。其中省级示范培训20人(含学历教育创新试点学员),区级培训140人,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行动村10个,积极争取承担“师傅带徒”项目,围绕粮油稳产保供任务开设的班次和培育人数不低于80%。支持组织跨区域学习,帮助拓宽发展思路、优化发展路径。
(一)重点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支撑粮食生产和大豆油料扩种,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围绕全产业链技术或单项关键技术开展培训。因地制宜开展棉果菜茶等经济作物及畜禽水产养殖技术技能培训。强化绿色低碳、种养结合等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落地应用。加大农机领域培训力度。及时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措施及相关设施装备应用培训。
(二)培优提升产业发展能力。聚焦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专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重点群体,围绕经营管理、绿色发展、品牌创建、市场营销、风险防控等内容开展系统培训,着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
(三)全面提升综合素质素养。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优秀文化等相关课程覆盖所有培训对象,普及三农相关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保护建设、农业金融保险、乡村治理等领域知识、理念和倡导性要求,全面提升农民综合素质。
三、专项行动
采取集中培训、考察实训、分段培训、咨询服务、跟踪指导等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培训,着重组织开展八个专项行动。
(一)开展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培训行动。以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为培训对象,继续围绕小麦、玉米、大豆、花生等主要粮油作物生产,按产业时间节点开展生产技能和应急性技术类培训,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良制”融合。沿黄流域粮食主产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年度绩效任务的比重不低于80%。(区级为主组织实施)
(二)开展专业农机手培训行动。以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带头人为培训对象,以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区域农业应急救灾中心、常态化农机应急救灾服务队为重点,聚焦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棉花等主要粮油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作业环节,开展重要机械化技术及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机手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9月开展农机手培训专题月活动,需开展不低于4学时,不少于20人的专业农机手培训,其中学时达到24学时以上的进行系统建班。(区级为主组织实施)
(三)开展特色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训行动。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村集体增收致富等领域新农人队伍为重点培训对象,依托当地特色产业、特色资源,开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设施农业、盐碱地综合利用、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智慧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乡村短视频和农产品电商直播等技术技能提升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参观考察、定岗实训、流量扶持、平台赋能等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致富带动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安排,河东区开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专题培训班30人。(区级为主组织实施)
(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行动。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带头人为培训对象,围绕产业提档升级、和美乡村示范片建设、乡村综合治理、农业对外开放发展等内容,开设主体发展能力提升、农村创业、农业“丝路先锋”等培训专题,组织跨区域学习,帮助拓宽发展思路、优化发展路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鼓励围绕乡村青年、退役军人、农村妇女、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开展乡村产业发展培训。(市区两级为主组织实施)
(五)开展绿色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行动。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和乡村农产品监管人员为培训对象,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绿色种养、耕地保护、科学施肥用药、农业减排固碳、节水灌溉等现代生态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增强农民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意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豇豆种植面积20亩以上县区均需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专项攻坚治理专题培训。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县区,开展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大黄鱼、牛蛙和黄鳝等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治理专题培训。(市、区两级为主组织实施)
(六)开展高素质农民能力提升省级示范培训行动。以全省获得农民职称、齐鲁乡村之星、驻村农民技术员和高素质农民典型等为培训对象,围绕全省农业农村系统重点工作开设省级层面示范性培训专题。继续开展“师傅带徒”、“等级评价”和农民教育培训与学历提升有效衔接等试点工作,完善提升项目质效,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步”和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人才支撑等问题。省级示范性培训、农民教育培训与学历提升有效衔接试点资金已切分留在省级,县区组织学员参训,根据安排,河东区需组织20人参加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承担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与学历提升专题培训。(省市区三级共同组织实施)
(七)开展农民综合素养提升整村推进行动。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农民综合素质素养提升培训。培训时长为半天至一天,培训内容为综合素养课,可与春耕春管、防灾减灾等应急性培训结合开展。鼓励创新性开展乡村文化、乡村治理、拒绝非法集资、防止电信诈骗等相关培训,提高农民参与积分制、清单制、“村民说事”等乡村治理过程的能力和意识,培育文明乡风。举办培训的村应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培训对象和现场教学组织工作。2024年临沂市安排河东区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行动村10个。(区级为主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2024年,要继续将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全年工作高质高效、农民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实施
1.强化工作主动性。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过程督导,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文旅、退役军人、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单位的工作联动,强化与相关业务科和技术推广机构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高素质农民培育对农业农村工作全局的支撑推动作用。
2.注重培训针对性。根据当地农民需求与方案内容要求,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农时特点一次性或分段完成培育任务。鼓励结合实际,开展50人以下小班教学。
3.确保工作实效性。依托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齐鲁乡村网络学院”平台)和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二)整合资源,提升培育能力
1.用好现有培训基地。优先选用市级以上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注重利用农广校、乡村振兴优质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职业院校等优质科技教育资源,夯实农民教育培训服务能力。
2.选用社会培训力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融资、担保等方面的公益性培训和高素质农民实习实训任务。
3.组建优秀师资队伍。遴选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农技推广人员、“科技小院”专家人才、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专业人员、具有农民高级职称的“土专家”“田秀才”,以及法律、管理、文化等领域优秀人才,组建高素质农民培训共享师资队伍。
4.配备实用培训教材。将“千万工程”简明手册纳入高素质农民思政教育指定教辅资料,鼓励开发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生产技能类实用型培训教材。
(三)加强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1.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将资金管理纳入项目绩效考核重要指标,确保专款专用。
2.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提升培训、顶岗实践实训、跟踪服务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服务费用。
3.其他培训资金支付。防灾减灾应急培训和农民综合素养提升培训,可按规定列支课酬、资料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食宿费用。
(四)完善链条,扩大工作影响
1.注重训后服务。开展政策宣讲、项目推介、技术指导等农民训后跟踪延伸服务,为培育对象提供长期技术指导,协助获取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信贷保险等方面支持。
2.鼓励合作发展。鼓励高素质农民组建产业发展服务合作组织,实现“抱团发展”,支持举办高素质农民产供销对接、涉农企业产品推介、农民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3.拓宽宣传路径。开展优秀学员典型选树、精品课程评选和培训模式总结,抓好典型示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实施细则
(一)决策部署
1.需求调研。开展培训需求摸底调研,形成内容详实、反映培训需求的调研报告。
2.制定方案。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省培育方案4项重点任务、6项专项行动要求思路清晰、措施明确;每年局领导研究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至少2次。
3.条件建设。完善多方力量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培训教材等基础条件建设,区级开发的培训教材需提供证明支撑材料(PDF格式,包含封面、版权页、主编页、目录等);组织开展培育机构培育质量评价;开展培育教材意识形态审查。
(二)过程管理
1.全程监管。区级需提前报送《高素质农民培育开班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市级审核后方可开班;落实班主任或教官跟班管理制度,完善签到表、出勤考核记录、培训感言、结业考试等培训材料,市级定期督导;开展高素质农民发展跟踪监测,监测率达到10%以上。
2.培育对象。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相关产业工作,有一定文化基础和较强学习意愿。2024年河东区高素质农民培育类型统一为专业生产型,围绕粮油稳产保供任务开设的班次和培育人数不低于80%,青年农民比例不低于30%。沂河新区有参训意愿的学员可前往河东区报名。
3.学时要求。45分钟为1学时,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每天不超过10个学时。市级班线下60学时,线上8学时,由市级培训机构组织完成。县级班线下80学时,分两段完成,生产技能段40学时,经营管理段40学时,线上不低于8学时,跟踪服务不低于10学时。按产业时间节点开展的生产技能和应急性技术类培训不低于4学时,超过24学时的进行系统建班。利用“齐鲁乡村网络学院”开展线上学习,规范购买线上学习服务,实现线上全过程监管,做好学习测评、学时统计、质量评价等工作,强化线上学习过程管理与支持服务,线上培训学时及效果统计以平台数据为准。
4.系统建班。及时录入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按要求完成系统建班评价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围绕提高农民技术技能,开展粮油单产提升、专业农机手培训行动;开展农机手组织专题月活动,重点围绕机收减损、安全生产、机械化深松等内容,下沉镇街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巡回课堂。
2.围绕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病虫害绿色防控、绿色种养、耕地保护、科学施肥用药、农业减排固碳、节水灌溉等现代生态农业技术,组织开展绿色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行动。
3.积极争取承担“师傅带徒”试点项目,严格按《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素质农民大师师傅带徒项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完成培训任务。
4.2024年继续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与学历提升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新招收河东20人参加学历提升,费用由省级支付。
5.协同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与农业农村科普工作。
6.指导服务农民协会、联合会、创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工作;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跟踪服务,如开展项目推介、技术指导、金融信贷、农村电商、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产业发展等各类专题延伸服务。
7.选树高素质农民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媒体发布典型案例、培育模式、综合性报道等。
(四)培训资金
资金安排与任务相匹配并及时拨付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实施方案;培训班次按要求完成后,资金支出及时规范录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1.师资费用。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每天不超过240元、伙食费每天不超过130元,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老师讲课费发放标准: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课时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课时不超过4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课时不超过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师傅带徒”费用。高素质农民大师“师傅带徒”项目按照省级《高素质农民大师“师傅带徒”项目工作指引》开展,由学员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3000元/徒弟的标准,按照签订聘用合同后拨付70%、年度考核完成后拨付剩余30%的进度安排拨付高素质农民大师。高素质农民大师应及时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出具正规发票和明细,配合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3.跟班补贴费用。培训班采取教官跟班管理制度,教官每人每天跟班补贴不超过400元。
4.现场教学费用。现场教学采取“双师合作”模式,基地工作人员担任专家,介绍基地运营模式;县区农广校工作人员担任辅导员,负责组织学员开展讨论、总结归纳教学基地成功经验并指出不足之处。每天不超过4个基地,基地专家按教学开展学时数讲解费600元~1000元,辅导员每半天讲解费不超过600元。
5.教材费用。为学员订购培训教材或组织编写出版地方特色教材,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每人不超过200元。
6.保障费用。为适应现场教学环境,在开展实践劳动中保护学员的安全和健康,可为学员购买劳保服,每套不超过100元。每期培训要为学员购买短期人身意外保险,根据保险公司费用标准结算。
7.宣传推介费用。高素质农民培训宣传经费从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费中列支;《农民科技培训》、《农业广播电视教育报》等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相关报刊订阅费用从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费中列支;高素质农民田间学校、培训基地、实训基地标识牌制作费、组织高素质农民参加高素质农民技能比赛、组织高素质农民参加产品推介活动等费用从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费中列支。
临东政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一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河东“品质教育”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八大行动”,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区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
为褒扬先进,鼓舞斗志,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热情和干劲,值此第40个教师节来临之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在过去一年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扬,授予崔永胜等10名同志“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校长”荣誉称号,授予马克峰等10名同志“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刘玉伟等10名同志“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班主任”荣誉称号,授予程洪美等336名同志“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荣誉称号,评选临沂第二十四中学唐国忠高中物理名师工作室等10个工作室为第八批“河东名师工作室”。
受表扬的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全区各教育教学单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河东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尽情播种和耕耘教育事业的未来,为品质河东建设贡献教育力量!
附件:1.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校长名单
2.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名单
3.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名单
4.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名单
5.河东区第八批河东名师工作室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校长名单
崔永胜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副校长
王守明 临沂市经济学校副校长
王东松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校长
蒋玉栋 临沂汤河中学校长
孙运振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校长
张 华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校长
赵长兵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校长
陈之统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校长
郑翠苹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园长
周慧花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幼儿园园长
附件2
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名单
马克峰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教务处副主任
刘建修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校长
高 征 临沂郑旺中学教务处主任
梅晓燕 临沂北京路小学教务处副主任
赵守卿 临沂军部街小学党支部副书记
张现朋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政教处主任
刘守长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校长
张廷银 临沂市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副园长
陈 艳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韦排防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幼儿园园长
附件3
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名单
刘玉伟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
徐跃峰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徐大虎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孟永娜 临沂桃园中学
李晓军 临沂启航中学
刘艳秋 临沂九曲小学
贾亭亭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
刘晓楠 临沂北京路小学
许传友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王 茜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附件4
河东区2024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名单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24人)
程洪美 程金霞 戴美玉 高仁兵 蒋 迪 李凤霞 李培群 李擎擎 李树民 梁建勋 梁启慧 马晓丽 茅学兰 王爱国 王其临 徐保东 徐超群 张凤云 张浩然 张同强 赵 东 郑倩倩 郑秀梅 周建涛
临沂第二十六中学(10人)
马扩峰 刘 琦 田建山 刘 辉 邱丽娜 张祥波 李绍武 刘菲菲 于晓云 国庆忠
临沂市经济学校(12人)
韩 良 赵 莉 胡清艳 侍冬玮 张 港 刘姝彤 刘 艳 姚 晓 张 琪 王汗三 耿宏霞 李兆勋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24人)
乔滢 王丽霞 周小娟 赵昱雯 徐凤艳 刘桂桂 朱芮秀 李雯 王晓 贾瑞雪 刘西凤 张晓丽 王云 张东 李萌 张玉 陈庆锋 刘毅 王浩如 密婷 李振森 张晓彦 胡凡 永孙举
临沂启航中学(4人)
王冰 凌淼 李红 褚延乔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15人)
张洪虹 金 凡 邵欢欢 李 玲 杨晓洁 郑建云 葛瑞凤 姜良玉 万希艳 孙 晨 张仕元 葛 萍 陈恩菊 刘树雷 马永权
临沂桃园中学(12人)
刘晓迪 崔晓晓 张春梅 张永兰 朱孔建 李秀艳 王 飞 崔荣振 付利刚 曾 翠 刘美侠 李高波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14人)
周世忠 陈德志 朱孟伟 葛祥云 谭今炜 王丽平 王贵梅 王小玲 周云萍 周 磊 付丙山 张琳琳 张庆彬 诸葛绪秀
临沂汤河中学(8人)
徐丽芳 朱崇杰 李德恩 彭 迪 薛 婕 冯 婷 任重良 谢凤林
临沂郑旺中学(9人)
王 安 毛庆磊 周胜宾 刘亚婷 王 敏 张 慧 李瑾瑜 崔鑫鑫 张丽丽
临沂八湖中学(4人)
张继红 李 涛 巩新安 诸葛福昌
临沂刘店子中学(6人)
刘晓东 王有战 张宝文 杨坤 丁淑喆 胡田田
临沂汤头中学(9人)
陈伟 梁红 郑仕宝 耿寿信 杨阳 王欣丽 袁顺芳 王开兴 陈海霞
临沂葛沟中学(4人)
赵英 杜继娟 刘成州 龙庆鹏
临沂太平中学(5人)
盛 晨 高 菊 邵明飞 隋 新 邵明娟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13人)
武文基 张枚 张振 苗兴霞 朱玉娟 苗兴艳 张艳艳 邵明娜 何素文 褚旭旭 李红香 刘田雨 鲁姝瑶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8人)
李文文 郑莹莹 张璐璐 王立静 郁楠楠 徐静静 刘晶晶 周丽
临沂北京路小学(6人)
颜欢欢 郑艳丽 赵兰倩 张晓蕾 孟娣 路秋阳
临沂桃园小学(5人)
张 伟 石肖花 王子菊 岳丛丛 赵东杰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6人)
赵珍 刘健 赵兰玲 张乃胜 李平平 姚秀兰
临沂军部街小学(4人)
朱元睿 赵建冉 王 欣 徐君君
临沂启航小学(5人)
马洪艳 姚振飞 胡天骄 刘立山 王晓英
临沂幸福小学(4人)
赵书芳 李成香 李洪玲 高德宝
临沂九曲小学(6人)
常秀花 陈会凤 郭焕新 段守利 孙成龙 王 超
临沂九曲店小学(4人)
许金锋 邱晓婷 林会美 孙晓燕
临沂陶然路小学(1人)
黄后霞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6人)
刘龙之 孟 孟 王 飞 于晓童 林祥贞 王 虹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4人)
马东东 杜建美 冯靖 涵陈静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中心小学(7人)
林云 刘金凤 钟娟 刘晓艳 杨程凯 冯玉丽 孙运坤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瑞小学(4人)
张民荣 张文彤 赵复艳 彭 谦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6人)
李 萍 徐晓慧 赵 雨 刘 倩 朱孔相 陈宝亮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7人)
贾俊玲 周青霞 赵宁 王丽海 刘景超 申学芳 王万鹏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中心小学(8人)
胡得美 石岩 郑祥娟 官玉苗 王宁 王永刚 崔华正 王伟垒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五湖小学(2人)
解永岭 闫婷婷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林子小学(2人)
薛俊云 史晓娜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4人)
程学家 仲伟雷 刘霞 李守平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4人)
李善茂 王丽霞 陈奎荣 彭成霞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3人)
陈志伟 徐若晴 薛春晋
临沂市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3人)
刘宁 张珊 林路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3人)
李海净 王妲 李欢欢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2人)
张译文 董姝含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二中心幼儿园(1人)
朱红艳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第三中心幼儿园(1人)
张晓玲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幼儿园(3人)
李柯霖 程宁宁 王雪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幼儿园(3人)
李龙梅 申玉洁 杨蕾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幼儿园(4人)
张理倩 邵珠弟 马 鸣 郁章悦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幼儿园(5人)
陈洁玉 李 伟 李守业 秦 雪 徐菡婕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幼儿园(2人)
吴凯丽 倪雨飞
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5人)
王凤菊 朱孟山 朱振华 许跃艳 彭思国
临沂市河东区天使国际特教学校(6人)
武晓涵 刘慧宇 魏田雨 尹 娇 薛念坤 刘 玲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人)
张如珍 徐恒艳 沙永丽
临沂沂蒙职业中等专业学校(4人)
王霄冰 王林成 高 敏 陈贞强
临沂育杰职业中等专业学校(3人)
王 锐 马广炜 刘燕飞
临沂市河东区汤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人)
王希东
临沂汤泉高级中学(3人)
李阳 庞军娇 陈宋华
临沂长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人)
徐漫秋
临沂市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1人)
徐金芳
临沂市河东区育杰学校(1人)
徐欣
临沂鲁州高级中学(2人)
田茂学 焦 悦
附件5
河东区第八批河东名师工作室名单
河东区高中物理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唐国忠(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高中语文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张建春(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初中语文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徐秀彩(临沂汤河中学)
河东区初中化学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李登飞(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河东区初中英语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周姿辰(临沂桃园中学)
河东区小学语文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赵玉妹(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河东区小学科学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周 丽(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河东区小学数学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王佩佩(太平街道中心小学)
河东区学前教育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杨 莹(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河东区中职财会名师工作室 主持人刘明清(临沂市经济学校)
临东政任〔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李广为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试用期1年);
马芳为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许守海为区司法局副局长;
庞兴全为区司法服务中心主任;
高波为区司法局政治部主任(试用期1年);
诸葛欢为区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尤元泉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正科级);
史松光为区城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刘士伟为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挂职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间1年);
国强为区水务局副局长;
徐崔嵬为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际忠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亮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家芹为区统计局副局长;
张树腾为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永超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树光为区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挂职,时间2年);
刘彬林为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挂职,时间2年);
杨少卿为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时间1年);
周志广为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时间1年);
胡方雨为临沂河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时间1年)。
免去:
李广的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马芳的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许守海的区司法局政治部主任职务;
庞兴全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尤元泉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
史松光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士伟的区城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徐崔嵬的区司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陈际忠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家芹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张树腾的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马永超的临沂河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付克惠的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王友希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刘中举的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王永军的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临东政任〔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李培堂为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免去:
郭家的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杨梦之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职务;
乔成昊的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临东政办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区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几项措施》。请各镇街、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几项措施
为解决我区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明确、应诉承办单位不重视、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不顺畅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制定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一、明确应诉承办单位及应诉职责
(一)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以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区政府分管区长签批,并将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应诉承办职责。
(二)区司法局做好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案情分析,负责全区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总结,审查梳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应诉材料,并提交人民法院。
(三)应诉承办单位应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报区司法局备案,明确应诉承办人员。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全面熟悉、分析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四)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应诉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查。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3日内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并在提交答辩状后于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司法局。
(五)对于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由应诉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二、认真做好案情分析研判
(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讨论处置制度,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分管区长同意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明确应诉单位责任、全面分析证据材料、研判案件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等。
房屋征补(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参会范围为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和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行政诉讼案件,参会范围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参会范围为相关镇街、部门单位、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二)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败诉风险的,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召开分析讨论处置会议;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分析研判存在败诉风险的,及时报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召开分析讨论处置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动机制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实质解纷程序上的衔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探讨通过调解等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与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败诉率高的执法领域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加大联合调研力度,及时提出重大复杂问题解决方案,促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四、及时做好案件复盘
(一)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区司法局每半年对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通报,对重点领域案件及面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办理建议。
(二)行政机关对所有案件及时分析总结,全面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找准症结,提出改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部门单位应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规范参与行政应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亲自参与案件分析、证据搜集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区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能力,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分管区长履行出庭职责,并对分管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加强调度指导,督促应诉承办单位做好应诉承办工作。以各镇街、部门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履行出庭职责,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临东政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省政府《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鲁政发〔2024〕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河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民生消费改善提升,聚力回收体系建设、环保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工业技改提升、多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供给能力升级、高效循环利用、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提升行业技术标准等重点任务,进一步提高先进产能、高效设备产品比重,有效扩大需求和提高供给能力,助推全区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工业重点领域先进产能比重有效提升;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比值达到0.9:1,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8%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2%、75%;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工业技改提升
(一)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食品、五金等传统优势产业,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更新换代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积极参与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设备更新改造服务商。(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镇街(园区)落实,分工中不再具体体现)
(二)推进数据赋能产业行动。通过标杆引领、样本示范、平台赋能,分类梯次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龙头企业聚焦全要素、全流程、全生态,开展多场景、多层次试点示范,有效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建设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数字领航”企业。落实“工赋临沂·益企行动”,以食品等细分行业为突破,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本,以点带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快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到2025年,力争培育“晨星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6家,上云工业企业52家。(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更新能耗排放不达标、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装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设备,培育水效、能效领跑者。到2025年,累计建成市级以上绿色工厂6家。(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进多领域设备更新
(一)加快住建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持续推进电动化替代。鼓励混泥土搅拌车更新时,优先使用新能源车。推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邮政用车和出租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牵头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更新。继续实施农机购置及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购置先进适用列入补贴机具种类的农业机械、报废淘汰老旧农机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农机报废回收利用体系,扩大报废机具种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有序推进废旧农机装备再制造,提升农业装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四)提升教育文旅设备水平。全面提升我区教育现代化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装备,提升教研水平。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努力做好全区中小学校教学装备和教学仪器配置及更新工作。积极推进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五)增强卫生领域设备配置。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实施村卫生室改造提升行动,全面优化硬件配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落实上级关于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政策。每年举办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3场以上,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1场。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二)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落实“山东省家电消费节”活动部署,开展绿色智能家电进社区等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鼓励家电销售企业采取厂家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积极开展“以旧换新”各类促销活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三)促进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家居卖场、购物中心等设置智能、品质家居体验馆等体验式消费场景,促进智能家居消费。引导居民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推动产品供给能力升级
(一)持续提升先进产能占比。聚焦食品等轻工业和医疗器械、光伏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增强高端产品供给能力。组织重点设备供需对接会。到2025年,力争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5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二)持续提升优质产品产量。支持龙头企业做优做强,重点推动魏桥高强韧铝合金智能装备制造项目。2025年年底前,建成年产1万辆全铝轻量化挂车、1000辆市政环卫车等项目。(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持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聚焦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痛点、堵点编制技术需求和项目清单,组织高校院所及创新团队“揭榜挂帅”“赛马”,联合开展重大装备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传统产业装备水平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在先进制造领域牵头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现高水平科技创新和高质量成果转化的深度融合和双重突破。(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四)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品牌。积极参与“好品山东”建设,组织参与“好品山东”宣传推广,提升河东品牌培育动力。积极参与“山东制造·云上展厅”平台,组织优质产品申报上平台,向全国推介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好设备。(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推进高效循环利用
(一)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协同。支持各镇街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型及专业型分拣中心,改造提升现有分拣中心。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借用、调拨、出租等方式循环使用。(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效益。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质增效,鼓励企业提升回收拆解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积极创建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废铝、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项目,推进家电产业“以旧产新”,支持家电生产企业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供销社)
(三)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二手”发展模式,引导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水平。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繁荣二手车市场,引导鼓励龙头汽车流通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建立二手车集中整备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二手车品质及售后保障,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纳统。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河东交警大队)
(四)规范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加快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管理。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培育更多企业入围工信部公告企业名单。积极创建省级再生资源产业园和分拣中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培育绿色低碳产业
(一)推动主导产业升级。以需求为导向,用好食品等轻工业设备更新替代需求大的优势,产业向规模、链条、品牌发力,招引头部企业建设一批建链、补链、强链、固链、融链项目,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向高而攀、向链布局,提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水平。(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废弃电器电子等再生利用领域优势,推动资源再生行业链长式发展,以回收循环利用产业为导向加快推进全区环保产业发展。加大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招引力度,围绕环境咨询、污染治理、再生资源等领域优质企业开展重点培育,支持做大做强,实现全区环保产业健康良性快速发展。(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推动未来产业突破。以生态为载体,瞄准人工智能、合成生物、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赛道,在应用场景构建、人才引育、产融合作等方面积极探索,打造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多方参与的产业创新生态,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八、提升行业技术标准
(一)强化标准引领。结合优势产业,引导企业参与能耗排放、产品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推动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促进全区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在机械、物流等领域主导和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1项。(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严格质量监管。结合产业分布、风险会商、投诉举报、时间节点等因素,按照《临沂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和年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计划,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开抽检结果,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加大各类工业产品及日用消费品抽检频次,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标准衔接。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比对分析,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国际标准,支持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大力开展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碳足迹认证,推进标准认证衔接,大力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企业。(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牵头实施总体工作方案,区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分领域细化配套方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研究、亲自争取。专班要定期调度各镇街各领域工作进展、对上争取、配套政策等情况,“两办”要跟进督查,确保将最好政策机遇转化为最大发展机遇。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动政策到企业、到消费者,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系统谋划储备项目。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政策,明确政策要求、项目储备标准、对上争取路径。持续开展摸底调研,进一步完善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能力台账。围绕更新换新应用场景,持续谋划储备项目,加强服务指导,提高项目质量和成熟度,完善“项目储备清单”,把握工作主动权,迅速把“机遇”变“项目”。(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项目,纳入上级资金支持范围。统筹用好国家和省市相关资金,全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严格落实好国家7000至10000元一次性定额补贴的乘用车以旧换新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用减税降费落实的抓力激发企业增收的活力。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按3%简易征收政策,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撑。积极争取并运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做好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制造业企业,发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牵头单位: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增加、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鼓励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确需新增用地的,予以重点保障。(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区分中心)
附件:河东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
附件
河东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更新换新”工作,经研究,确定成立河东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现将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公布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巩学全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 广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邢 璐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冯利国 区商务局局长
成 员:凌恩伟 区发展和改革局一级主任科员
李振波 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徐成龙 区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主任
许金美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副科级干部
李洪强 区财政局六级职员
赵国庆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高 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孙昊润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区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高君宝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孙思玲区国际贸促会副会长
赵言超 区文化和旅游局三级主任科员
沈庆全 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王 栋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徐 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钟晓翠 区大数据局副局长
于 辉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孟凡森 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陈道军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黄宏峰 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
夏 亮 河东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卢 滨 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副大队长
郑洪峰 河东区税务局副局长
王 楠 河东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王文瑞 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区分中心副主任
颜洪正 河东供电中心副主任
二、专班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做好对上沟通汇报、协调联络,及时跟进掌握国家和省市最新工作动态,吃透政策,全力争取支持政策、项目资金、试点示范,推动更多企业和产品纳入上级更新换新应用推广范围。
2.负责组织筹备工作专班相关会议。
3.专班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纵向对上衔接、横向数据共享,组织实施分行业分领域更新换新行动,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4.负责牵头项目谋划储备,完善要素保障,统筹推动政策变项目。
5.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研究制定宣传方案。
6.负责统筹落实好更新换新“四张清单”。
7.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专班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①牵头推动“更新换新”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②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国家和省市更新换新最新政策,抓好推进落实;③汇总各行业各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建立需求和供给台账;④组织项目谋划储备,完善项目清单;⑤定期调度各镇街各部门工作情况;⑥组织各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教育和体育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教育领域最新支持政策;②制定教育领域配套工作方案;③梳理教育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教育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科学技术局:抢抓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机遇,依托“创新积分制”,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备选企业名单,争取最大支持。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工业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牵头制定实施推动重点工业行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财政局:①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项目,纳入上级资金支持范围;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资金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能源公交车、农业机械等领域开展更新活动。
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污水、环卫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最新政策;②配合区住建局制定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污水、环卫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污水、环卫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农业农村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农业农村领域最新政策;②牵头制定实施农业农村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农业农村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商务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消费品以旧换新最新政策;②牵头全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制定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③牵头做好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梳理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项目;④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和回收利用领域政策宣传和解读。
区文化和旅游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文化和旅游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牵头制定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文化和旅游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卫生健康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卫生健康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牵头制定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卫生健康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应急管理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方面设备更新最新支持政策;②梳理安全生产方面设备更新项目情况;③做好安全生产设备更新方面政策宣传和解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①做好标准提升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标准体系;②推动我区地方标准制修订,引导企业参与能耗排放、产品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推动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③做好新标准的宣传解读。
区大数据局:梳理数据中心等方面的设备更新项目情况。
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上级金融领域最新政策;②会同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等共同做好金融要素保障,开展银企对接;③做好金融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兜底保障作用,研究设立全区功能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
区供销社:发挥城乡网络优势,加快完善覆盖区镇村的回收网络,新增标准化、规范化回收站点。
河东区税务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税收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落实好国家、省关于设备更新和再生资源方面的税收政策,全方位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点对点政策辅导。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交通运输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配合市局落实实施上级有关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工作方案;③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情况;④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政策宣传解读。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协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与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
河东供电中心:①做好对上衔接,及时掌握发输配电设施等电网基础设施领域更新换新最新政策;②梳理发输配电设施等电网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需求。
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
四、专班办公室职责及组成成员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全区更新换新日常工作。邢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凌恩伟、孙思玲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专班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专班办公室适时提请召开专班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组长本人或委托他人召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有关镇街(园区)、相关机构、有关企业参加。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工作专班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办字〔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源头管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按时高质量完成。区司法局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2.河东区实施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承办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3.河东区“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临东政字〔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1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其中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宣布失效、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号 |
失效日期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HDDR-2021-002003 |
2024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HDDR-2021-002004 |
2024年12月31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1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其中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宣布失效、到期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号 |
失效日期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HDDR-2021-002003 |
2024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HDDR-2021-002004 |
2024年12月31日 |
临东政办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临教函〔2024〕38号)要求,结合河东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镇街公办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即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招生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工作流程:手机或平板电脑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办法说明: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河东城区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至2024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城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适龄儿童及父母(监护人)为河东区外户籍;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因居住证制度改革,兰山区、罗庄区、沂河新区及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户籍人口,在河东区务工经商却不能办理居住证的,需有在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连续纳税申报。
(2)报名所需信息:①身份信息: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家庭户口簿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4年7月26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或平板电脑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或务工、经商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预录取至满额关闭入学报名端口→统筹学位→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二次申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比对审查报名信息,并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预录取随迁子女→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入学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招生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2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一份报初中学校备案。因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新购自有住宅申请到非对应直升初中学校就读的,按规定时间登录初中“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2.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3.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4.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等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于10月1日前书面报区教体局。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区教体局审核申请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工商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倡树教育形象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依据推进河东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格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编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因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充分发挥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六)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区教体局将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把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规范办学、综合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中小学招生工作日咨询电话:8383236、8388117。
附件:1.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2.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4.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5.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附件1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小学阶段 |
初中阶段 |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含南校区) |
24 |
河东区汤头小学 |
19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7 |
临沂启航小学 |
7 |
河东区林子小学 |
4 |
临沂桃园中学 |
16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含北校区) |
22 |
河东区五湖小学 |
4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30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临沂陶然路小学) |
8 |
河东区葛沟中学 (小学部) |
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6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3 |
河东区葛沟小学 |
8 |
临沂启航中学 |
14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2 |
河东区八湖小学 |
11 |
临沂汤头中学 |
18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0 |
河东区太平小学 |
9 |
临沂汤河中学 |
12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9 |
河东区长春路小学 |
5 |
临沂郑旺中学 |
16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4 |
河东区郑旺小学 |
12 |
临沂八湖中学 |
6 |
临沂幸福小学 |
10 |
河东区洪瑞小学 |
6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0 |
临沂桃园小学 |
9 |
河东区汤河小学 |
10 |
临沂太平中学 |
10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9 |
河东区信合实验小学 |
6 |
临沂葛沟中学 |
4 |
临沂九曲小学 |
13 |
河东区刘店子小学 |
12 |
临沂育杰学校 |
6 |
河东智星学校 |
4 |
临沂育杰学校 |
4 |
||
小学合计 |
286 |
初中合计 |
197 |
附件2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实施步骤 |
日程安排 |
工作任务 |
备注 |
宣传 准备 |
6月下旬-7月中旬 |
1.编制、公布《2023年河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社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 |
招生准备 |
招生 报名 |
7月25日8:00- 7月28日20:00 |
1.开放入学服务平台报名系统;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录平台注册登记入学信息; 3.常住人口注册登记时,同时按学校招生片区申报志愿学校。 |
常住居民 网上入学申报 |
7月29日-8月1日 |
1.汇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予以比对审核,建设区级义务教育阶段生源信息资源库; 3.招生学校审核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的,予以入户走访核实。 |
常住居民数据联网比对核查 |
|
8月2日-4日 |
1.招生学校按批次录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小学、初中招生学校学位情况。 |
学校录取 常住居民 |
|
8月5日8:00- 8月7日20:00 |
1.小学、初中相关学校网上公布空余学位;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登录平台选择志愿学校; 3.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随迁子女予以审核,监护人登录平台查看、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一次申报及预录取 |
|
8月8日-9日 |
1.招生学校审核随迁子女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核实的入户走访,并根据入学条件依次录取随迁子女,提示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关注尚有学位的招生学校;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学位。 |
||
8月10日8:00- 8月11日20:00 |
1.未被一次申报学校预录取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根据招生平台相关学校空余学位公示情况,二次选择申报学校; 2.监护人可登录平台实时查看,于本时段内根据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自愿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二次申报及预录取 |
|
8月12日-13日 |
1.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根据入学条件预录取随迁子女至满额,并提示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关注尚有学位的招生学校; 2.满额招生学校依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
||
新生 报到 |
8月下旬 |
1.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2.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报到;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阳光分班; |
发放通知书 |
注: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3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小学阶段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2 |
南校区:8810108 |
临沂启航小学 |
本部:13791559828;15376075182;5721612 |
南京路小学:2930303;15589086626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087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本部:2932655 |
北校区:6376997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15092932369 |
||
临沂幸福小学 |
2658980 |
2659857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2930087 |
||
临沂桃园小学 |
8380073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2930202 |
||
临沂九曲小学 |
18396763635 |
坡埠小学:15666199998 |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8721559 |
东校区(斜坊小学):8389765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8669509025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7865051333 |
||
汤头 街道 |
汤头小学 |
2937386 |
龙车辇小学:2937389长沟小学:5257821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18005496872 |
巩头小学:15953989181 三联小学:15244364091 |
|
葛沟小学 |
16678066627 |
沙汀小学:18053920930 王家堰小学:18054581117 崔家台小学:13869931823 |
|
五湖小学 |
15064931212 |
白塔小学:15853858126 |
|
林子小学 |
19862132776 |
郑庄小学:13563944535 |
|
太平 街道 |
太平小学 |
5252321 |
东南白塔小学:13563925275 太平二小:18265940661 |
长春路实验小学 |
13370663536 |
东张屯小学:13792986538 |
|
八湖镇 |
八湖小学 |
2109837 |
育才小学:18265127570 育晨小学:13562923130 古沂庄小:15910150930 五湖小学:13678691439 |
刘店子小学 |
18053923972 |
坊上小学:18669929152 石拉渊小学:15020990990 柴河小学:15092949595;13793926857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郑旺镇 |
郑旺小学 |
18315699100;15864826573 |
常旺小学:5721130;15918160501 大尤家小学:5721131;13001571882 新庄小学:5721160;13188702626 兰埠小学:5721133;18669929371 |
洪瑞小学 |
5721663;15864878897 |
大官庄小学:5721129;18953989056 湾林小学:5721136;15305399079 邵家湾小学:5721135;15563281159 |
|
汤河镇 |
汤河小学 |
13754703619 |
中心小学南校区:13869935038 大南庄小学:15053933828 楼子小学:15905493751 故县小学:18769990827 |
信合实验小学 |
15192989158 |
程子河小学:18205392016 坊坞小学:15963981288 曲坊小学:15092988026 |
|
初中阶段学校 |
|||
城区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0 |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7116235 |
7116233;7116232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517 |
||
临沂第三十五中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8388137 |
||
临沂启航中学 |
5721619 |
15269933115;13969976303;15969953189 |
|
汤头 街道 |
临沂汤头中学 |
5721375 |
13583938810;13573979960 |
临沂葛沟中学 |
15853851176 |
||
太平 街道 |
临沂太平中学 |
15153957009 |
13869965177 |
八湖镇 |
临沂八湖中学 |
2653582 |
13869982207;15153945671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932861 |
13013546175;13589665033 |
|
郑旺镇 |
临沂郑旺中学 |
13864910287 |
15192858735 |
汤河镇 |
临沂汤河中学 |
15265967267 |
|
民办学校 |
|||
学段 |
学校名称 |
咨询电话 |
学校地址 |
初中、小学 |
临沂育杰学校 |
2935888;13581064388 |
河东区正阳路中段 |
小学 |
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 |
8751150;18853912719;15020389293 |
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北500米 |
附件4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含南校区)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凤仪街、北至南京东路;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北到凤仪街、南到中昇街。 |
|
临沂启航小学 |
临沂 启航小学 |
彭家于埠、王家于埠、耿家斜坊、尤家斜坊、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 |
|
南京路小学 |
寇家屯、甘家屯、范古墩、陈家庄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杨庄、幸福花城、盛世花城、杨庄社区滨河金苑、杨庄小区、东来尚城、君悦兰亭、风景嘉园、宝德和园、东兴花园、泰鲁禧玥、临商银行家属院、农行银桥支行家属院、医药公司家属院; 张庄、东旭第一城、东旭星河港湾、沂河金苑、张庄小区、顺和园; 巩村、格瑞斯小镇、水岸澜庭、房源·印象东城、沂河一英里、香悦东城、巩村皇山社区。 |
||
临沂幸福小学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启阳校区) |
启阳社区(沭埠岭社区)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九小本部 |
东到正阳路,西到东兴路,北到凤凰大街,南到解放东路(汇银苑、汇财苑、汇宝苑、褚庄高层、银桥金居、凤舞明珠、文心园、交警队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 |
|
人民路小学(九小北校区) |
东到华阳路、西到东兴路,南到凤凰大街、北到北京路(和谐家园、卫计局家属院、瑞祥花园、贵和花园、乐泰花园、泰和花园、如意家园、天亿居、财政局家属院、农行河东支行家属院、工行家属院、豪森华府) |
||
华南师大附属临沂小学与临沂九小本部公共片 |
东至陶然东路,西至正阳路,南至解放东路,北至凤凰大街(褚庄汇金苑、技术监督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家属院、九建家属院、财源财富广场小区)、银丰家园;村居:小李庄。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临沂陶然路小学) |
北至解放东路,东至铁路,西至正阳路,南至金雀山东路(万科新都会、李庄福园);东方化工家属院;君澜凤凰城。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东到智达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桃园小学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智达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三官庙(滨河新苑、御景东方、颐和嘉园、开元阳光水岸、华信浅水湾、集贤花园、建设局家属院、御鸣家苑、智圣花园、食品公司家属院、原24中家属院、农业局职工住宅楼),钟庄、王庄(慧谷领御、聚贤居、工商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九曲店(三江领秀、奥德滨江湾、城市花园、天翔花园、天翔雅苑、安居小区、国税局家属院、河苑小区、吾悦华府、河东区医院职工宿舍楼),胡庄(和美苑、正直花园),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小学 |
临沂九曲 小学 |
郁九曲(九曲花园及A区6号楼、河东区建委宿舍、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家属楼、河东区医药家属楼、滨湖花园、领秀豪庭、天弘苑、新东方花园、新城花园、银河别墅、九曲街道家属院、九曲小学家属院、邮政局家属院、河东烟草公司家属院、农业银行银桥支行家属院、临商银行沂河支行家属院、河东有全商贸大厦)、赵庄(怡海国际)、刘村(水景明珠、土地局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坡埠小学 |
坡埠、杨家岭、新添河、刘瓜屋、君澜凤凰城 |
||
城区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范家于埠、府东花园、府东家园、中兴花园、职业中专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季山官庄、蒋家庄、陶然雅苑、奥德公寓、天使文化小区、璀璨熙园、世樾城、泰鑫御园、豪森铂悦 |
临沂斜坊小学 |
张家斜坊、朱家斜坊、王家斜坊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南京东路、北至长春路(高庄、前河湾、尤庄子、后河湾、柳杭头) |
||
汤头 街道 |
汤头 小学 |
汤头小学 |
东北村、东南村、西北村、西南村、坊沂庄、西山东、东山东、薛家店子、公安岭、杜家岭、后湖崖、前湖崖、华店子、官庄、董家官庄、袁家庄、后西沂、前西沂、汤坊崖、上郑庄、泉沂庄、乔家庄、小王庄、尹家寨、金樾门第、知春湖、粮苑小区、名仕温泉、桃李春风、桃花源、奥华温泉、观塘温泉 |
长沟小学 |
西岭、逯长沟、观音堂子、小碾子、石良崖、许长沟、浅堂子 |
||
龙车辇小学 |
隆沂庄、龙王堂子、辇沂庄、塔桥、红埠岭、沟南、车庄 |
||
林子 小学 |
林子小学 |
前林子、后林子、东大沟、西大沟、贾官庄、集沂庄 |
|
郑庄联小 |
前篆注、后篆注、下郑庄、北尤庄 |
||
五湖 小学 |
五湖小学 |
石五湖、朱五湖、大徐五湖、王五湖、刘五湖、小张五湖、盖五湖、李五湖、泉上屯 |
|
白塔小学 |
解家庄、沙岭子、新兴村、毛官庄、谢庄子、白塔街、东王庄 |
||
葛沟 小学 |
葛沟小学 |
葛沟前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葛沟北村(葛沟一村、葛沟二村)、 薛柳村(薛家庄子村、柳汪村)、于家庄子、大墩庄、小康村(西安乐村、陈家庄子)、里甲官庄(里甲庄子村、庙前官庄村) |
|
沙汀小学 |
沙汀、崔家庄、寇家疃、刘王小岭(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 |
||
王家堰小学 |
陈家堰、王家堰、朱家堰、居泉村 |
||
崔家台子 小学 |
张家庄、李家寨、崔家台子、孙家庄、福利庄 |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三联小学 |
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巩头小学 |
西巩头(穆家巩头、张家巩头)、东巩头(刘家巩头、王家巩头)、黄屯、石泉 |
||
太平 街道 |
太平 小学 |
太平小学 |
光沂庄、郭街、申太平、王太平、徐太平、郭太平、罗官庄、八间屋、沙岭子 |
太平第二 实验小学 |
大太平、亭子头 |
||
东南白塔小学 |
东南白塔、前姚庄、大姚庄 |
||
长春路小学 |
长春路实验 小学 |
大刘寨、大张寨、沙岭官庄、大徐寨、尹寨、郭寨、小张寨、小刘寨、小徐寨、葛寨、西水湖崖、东水湖崖 |
|
东张屯小学 |
东张屯、得胜庄 |
||
八 湖 镇 |
八湖 小学 |
八湖小学 |
边圪墩、窦家岭、管仲河、郭圪墩、邵八湖、小蒋庄、新八湖庄(小新庄)、徐八湖、张八湖、滨城雅居、八湖花园、悦澜府 |
育才小学 |
东南角村、王圪墩村、谢圪墩村、张圪墩村、驻马滩村 |
||
育晨希望小学 |
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
五湖小学 |
蒲沂庄村、小徐五湖村、大张五湖村 |
||
古沂庄小学 |
古沂庄村 |
||
刘店子小学 |
刘店子小学 |
宋十二湖、王疃、王十二湖、史宅子、吴十二湖、沂自庄、刘店子、树沂庄、丰赤坡、朱赤坡、付赤坡 |
|
坊上小学 |
大十六湖、坊上、星移庄、小十六湖 |
||
石拉渊小学 |
西石拉渊、大梁家、前石拉渊、东石拉渊、新莲 |
||
柴河小学 |
张柴河、岳柴河、高柴河、窦柴河、李位林、解位林、魏位林、田位林、铜佛官庄 |
||
郑 旺 镇 |
郑旺 小学 |
郑旺小学 |
朱家郑旺、林家郑旺、杨家郑旺、郇家郑旺、郑旺新村、古墩庄、宋家场、赵庄子、谭庄子、宋庄村、邱官庄 |
常旺小学 |
大赵家、向阳村、刘官庄、常旺、东张岭、朱庙子、大王家、小王家 |
||
大尤家小学 |
大尤家、宋家、薛家、小尤家、段家、石汪崖、大巩家、小巩家、小梁家、沭河村、桑家、季家 |
||
新庄小学 |
北官庄、芦沟崖、前新庄、后新庄 |
||
兰埠小学 |
前兰埠、后兰埠、张埠子、季家楼 |
||
洪瑞 小学 |
洪瑞小学 |
何家戈、贾家宅、躲水庄、仁里村、扈家戈、双胜庄、王家戈、后洪瑞、前洪瑞、王洪瑞、高洪瑞、墩子 |
|
湾林小学 |
林家湾沟南、林家湾沟北、郭家湾、杨家湾、何家湾 |
||
邵湾小学 |
张家湾、邵家湾、久沂庄 |
||
大官庄小学 |
大官庄、门庄子、大沟崖、解家湖 |
||
汤 河 镇 |
汤河 小学 |
汤河小学 |
旦彰街、沟崖、后踅庄、后张庄、前踅庄、前张庄 |
汤河小学 南校区 |
禹屋、管岭、李湖、邢湖、南新庄 |
||
楼子小学 |
朱楼子、桥头、小南庄 |
||
故县小学 |
张故县、王故县、赵故县、周故县 |
||
大南庄小学 |
大南庄、前东庄、前西庄 |
||
信合实验小学 |
信合实验小学 |
东洽沟、中洽沟、西洽沟、周官庄、洽沟社区、洽沟新城、汤城华府一期 |
|
曲坊小学 |
曲坊、前朱井寺、后东庄、后西庄 |
||
坊坞小学 |
大坊坞、后坊坞、西南坊坞、西北坊坞、后朱井寺 |
||
程子河小学 |
大程子河、小程子河、东岭、西岭 |
附件5
河东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城区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第二十七中学与临沂东兴实验学校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3.临沂第二十七中学与临沂启航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启航路、南到人民大街、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临沂东兴实验 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九曲街道边界、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东兴实验学校与临沂第二十七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3.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凤凰实验 学校 |
1.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南京东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
临沂第三十五中学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东到东兴路(原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南京东路、北到长春路,以上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
临沂启航中学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东兴路(原东兴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九曲街道边界以上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启航中学与临沂第二十七中学公共片区: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启航路、南到人民大街、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临沂启航小学毕业生。 |
|
镇、街初中 |
1.初中招收本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汤头街道:葛沟中学招收葛沟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汤头中学招收汤头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八湖镇:刘店子中学招收刘店子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中学招收八湖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镇柴河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就近原则可到临沂八湖中学、临沂刘店子中学报名入学)。 3.汤头街道白塔小学为汤头中学、太平中学的公共招生片区。 |
临东政办字〔2024〕14号
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服务效能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临政办字〔2024〕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换位企业群众视角,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以流程再造、集成服务为手段,将“一件事”改革由技术层面上升至制度层面,2024年内,贯彻落实13个国家部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迭代更新100个省级部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配合市级打造8个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示范打造9个区级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为企业群众提供超预期的便利化服务体验。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1.信用修复“一件事”。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设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的协同服务机制,信用赋能助力企业发展。(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负责)
2.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统筹核查企业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科技、交通运输、纳税、知识产权、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电信监管”等1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推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窗受理、一网申请、协同办理、一次办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科技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税务局、区水务局、河东消防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对企业“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医保缴存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等10项信息进行数据协同、统一核查,避免企业多头跑、往返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河东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负责)
4.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将“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4个事项整合优化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深化数据赋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不同领域的有效应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医疗保障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5.企业信息变更、新生儿出生等9个“一件事”。对已推出的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残疾人服务、退休等9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根据国家部署安排,进行优化提升,拓展事项范围,优化办理环节,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推动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迭代更新省级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6.诊所备案“一件事”。将“诊所备案、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以及店招牌匾事前服务”6个事项整合优化为诊所备案“一件事”,上线“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电子证照系统、“无证明城市”系统,共享调用人员身份证明、资格信息等证件数据,实现诊所备案“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民宿“一件事”。整合优化“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民宿全流程开办关联事项,实行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并联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对食品经营许可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适用范围的旅游民宿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超出适用范围的旅游民宿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大队负责)
8.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将“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背景核查事项以及驾驶员考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事项整合优化为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跨部门联审联办,协同完成申请人背景信息核查,并提供考试电话预约服务。申请人考试通过后,可通过“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下载电子证照,实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站办理。(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牵头,河东交警大队、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负责)
9.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整合优化为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民政、教育、公安、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区民政局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负责)
10.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将“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加装电梯补贴申领”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将事项全部纳入系统“一张网”申报和审批。通过部门内部流转,并联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确定施工方后,继续发起并完成全流程事项办理,实现一次申请、并联审评、联合验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负责)
11.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合踏勘、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证书”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统一申报入口,依托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公安户籍、自然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数据,实现农村宅基地审批线上“一次申请、全程无纸化”办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2.幼儿园入学“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上线幼儿园入学“一件事”,接入常住人口、不动产登记、交易网签合同、居住证、出生证明、预防接种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一网申报、一表确认、辅助核验、结果反馈,全程在线办理。(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负责)
13.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涉税变更、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8个事项整合优化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复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环节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并行完成注销登记、设立登记与后续事项办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财政局负责)
14.农机“一件事”。将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注册登记、农机行驶证、农机购置补贴等19个事项整合优化为农机上牌“一件事”,将农机现场查验、车辆信息核对提前至销售前,实行集中查验,核定车牌。推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与山东农机补贴APP数据推送、信息共享,申请人填写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办理行驶证核发等事项后,一次性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和农机跨区作业证办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15.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将“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身份信息、婚姻信息等查询核验事项以及就业登记、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等事项整合优化为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实行“一套材料、单次采集、多方共享”机制,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联办,实现贷款申请、审核、审批、贴息等全流程业务“一站式”办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负责)
16.露营产业“一件事”。将露营产业涉及的“项目建设、准入准营、活动申报”等领域事项进行整合优化,实行多样化“一件事”组合服务模式。设立“绿色通道”,集中对露营产业园区进行一次性审核,审批出露营场地“标准地”;针对露营产业不同阶段和运营模式,设定审批“套餐”,针对不同需求提供集成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负责)
17.涉水检测“一件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食品小作坊登记”等事项,根据应用场景进行组合,实行一表申请、一次检测、多项联办,提供“套餐式”“点单式”集成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
18.军人退役、扶残助困等88个“一件事”。对军人退役、扶残助困、公民婚育、新车上牌照等已打造的88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按照省级部署安排,进行迭代更新,分批编制修订工作规程,统一规范办事材料、申报流程、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要素,加快再造办事流程,强化数据共享,推动更深层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减费用”,有序推动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配合市级打造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19.用地用林“一件事”。整合土地报批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实行一套申请材料、多部门联合现场查验、集中公告公示、统一缴费流程和统一申报入口,推动部门间材料共享、数据互认、信息互通,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节约审批时间,变“企业跑腿申办”为“政府内部联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20.跨境电商经营“一件事”。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电子口岸制卡申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企业报文传输编码(DXPID)申报”等企业需办理的手续集成到一个平台、一张表单,后台分发数据到各业务系统依次办理,实现企业跨境电商经营、外贸经营业务全链条一次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商务局负责)
21.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分布式电源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整合为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由部门间进行数据共享、协同办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供电中心负责)
22.企业冷链食品产运销“一件事”。将“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食品生产许可”“动物检验检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绿色通道通行证”“食品经营许可”等11个事项整合优化为冷链食品产运销“一件事”,上线“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创新打造“建设场景”“生产场景”“运输场景”“销售场景”,为企业分类定制专属特色服务,实行网上申报、掌上申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交警大队负责)
23.住宅专项维修“一件事”。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整合优化为住宅专项维修“一件事”,打通住建、不动产等部门数据通道,在“爱山东”APP发起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意见收集流程,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整合为一个链条、一套材料,实现住宅维修项目在线申报、施工审批一链受理、项目维修进度全链条在线展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24.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将土地成交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合并为土地成交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提升建设项目公示效率。(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25.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将“公共充电桩报装申请”“提供证照信息”整合为一个办事场景,申请人通过“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一次性上传申请资料,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调用证照信息的,无需提供实体证照材料,实现“线上申请、预约服务、上门办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供电中心牵头,区大数据局负责)
26.青年人才津贴发放“一件事”。深化数据赋能,采取“无形认证”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青年人才津贴发放工作。通过对社保缴纳数据、学信网毕业年限和学历层次数据进行政务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当次人才津贴申领条件人员,确定津贴拟发放人员,通过“无形认证”确定的人员无需进行网上申报。针对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其他无法通过“无形认证”确认信息的人员,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交人才津贴申报信息,全程网办,无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津贴发放至青年人才个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负责)
(四)强化“一件事”支撑保障
27.优化“爱山东”平台功能。优化在线申报功能,整合事项办事入口,重新梳理规划区级站点、6个镇(街)栏目、173个村(居)栏目,推动高频事项在业务中台上网运行。完善“爱山东”平台条件预检、材料预审等审批功能,配合市级推动自建业务系统审批后台接入“山东通”,实现随时随地移动审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单位负责)
31.强化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优化平台智能客服,围绕企业和群众咨询量高的领域,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知识库管理机制,完善热词推荐、内容关联推荐、智能匹配、智能联想等功能,分批做好政务服务知识问答内容的梳理、入库、更新、监督等动态管理,全面提升“沂蒙政务云客服”智能化水平。加强“网上办事区”规范管理,提供全流程业务咨询和现场辅导,主动引导企业群众优先选择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帮助企业群众养成网办习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
32.加强系统数据共享支撑。加强“鲁通码”、电子证照等数据共享应用,梳理已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表单要素、证照材料,形成数据需求清单。根据数据需求清单,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应用。依托业务中台智能化服务能力,构建相关数据资源映射关系,推动已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表单要素、电子证照共享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自动填写”和“免提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
三、推进计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4年6月底前)。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针对贯彻落实的13个国家部署“一件事”、迭代更新的100个省级部署“一件事”、配合市级打造的8个特色“一件事”、示范打造的9个区级重点“一件事”服务场景,各“一件事”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开展集中攻坚和创新示范,逐项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明确工作路径,力争6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发布。
(二)推动落实阶段(2024年9月底前)。各“一件事”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按照方案部署,组建工作专班,7月底前,推动措施落实到位,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9月底前,各任务牵头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落实闭环管理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召开推进会议,及时了解堵点问题和意见建议。11月底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结合“我陪群众走流程”等工作,对各部门单位“一件事”改革任务落实成效进行验收评比。对成效突出的,及时总结提炼,并在全区进行宣传推广。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全力抓好抓实,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政府办公室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纳入营商环境重点建设内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抓好日常工作推进、协调调度和沟通联络等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区大数据局要做好数字化支撑保障。“一件事”具体牵头部门要会同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小组,集中攻坚,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按照“成熟一批、宣传一批”的思路,主动解读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营造浓厚改革氛围。要将企业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畅通企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倾听企业群众的诉求和需要,动态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提升改革质效。
附件:1.“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2.优化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支持“高效办
成一件事”工作配档表
附件1
“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联办事项名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一、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 |
信用修复“一件事”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 |
新增打造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区市场监管局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 |
||||
2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城市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新增打造 |
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自然资源局 |
||||
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
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
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
企业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
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科技局 |
||||
企业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
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区水务局 |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河东消防大队 |
||||
电信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信息核查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3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交警大队 |
新增打造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区自然资源局 |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区商务局 |
||||
4 |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 |
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增打造 |
就医购药 |
区医疗保障局 |
||||
交通出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
文化体验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5 |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重点推广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河东交警大队 |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
6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企业变更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企业印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基本账户变更 |
区财政局 |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河东区税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用电账户信息变更 |
河东供电中心 |
||||
7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办理水电气暖信联合报装“一件事” |
供水报装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优化提升 |
供电报装 |
河东供电中心 |
||||
燃气报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热力报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通信报装 |
铁塔公司河东区办事处 |
||||
排水报装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
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登记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区商务局 |
||||
银行账户注销 |
区财政局 |
||||
企业印章注销 |
河东公安分局 |
||||
10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户口登记 |
河东公安分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区医疗保障局 |
||||
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
11 |
教育入学“一件事” |
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核验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优化提升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不动产信息核验 |
区自然资源局 |
||||
出生医学证明核验 |
区卫生健康局 |
||||
婚姻信息核验 |
区民政局 |
||||
12 |
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优化提升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区民政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残疾人就业帮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疾人联合会 |
||||
残疾人医疗救助 |
区医疗保障局 |
||||
13 |
退休“一件事”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优化提升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减员 |
区医疗保障局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
户籍信息确认 |
河东公安分局 |
||||
二、省级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序号5-13为国家和省共同部署) |
|||||
14 |
诊所备案“一件事” |
诊所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重点推广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区卫生健康局 |
||||
店招牌匾事前服务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5 |
民宿“一件事” |
营业执照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重点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16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 |
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河东交警大队、区大数据局 |
重点推广 |
无吸毒记录 |
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 |
||||
无酒后驾驶记录 |
河东交警大队、区大数据局 |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 |
||||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河东交警大队、区大数据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考试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
17 |
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 |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大数据局 |
重点推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
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大数据局 |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大数据局 |
||||
18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 |
施工图审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重点推广 |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
||||
加装电梯补贴申领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大数据局 |
||||
19 |
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重点推广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大数据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联合踏勘 |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大数据局 |
||||
竣工验收 |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大数据局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区自然资源局 |
||||
20 |
幼儿园入学“一件事” |
常住人口信息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 |
重点推广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区自然资源局、区大数据局 |
||||
交易网签合同信息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数据局 |
||||
居住证信息 |
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 |
||||
出生医学证明 |
区卫生健康局、区大数据局 |
||||
预防接种证明 |
区卫生健康局、区大数据局 |
||||
21 |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重点推广(我区示范) |
企业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涉税变更 |
河东区税务局 |
||||
社保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医保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公积金缴存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银行预约开户 |
区财政局 |
||||
22 |
农机“一件事” |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重点推广 |
农机行驶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
初次申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申领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增加准驾机型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
农机购置补贴 |
|||||
23 |
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重点推广 |
就业创业证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身份信息 |
河东公安分局 |
||||
婚姻信息 |
区民政局 |
||||
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4 |
露营产业“一件事”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重点推广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区自然资源局 |
||||
公司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区医疗保障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商业演出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5 |
涉水检测“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重点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取水许可 |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
26 |
军人退役“一件事” |
退役报到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化提升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河东公安分局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河东公安分局 |
||||
预备役登记 |
区人民武装部 |
||||
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区医疗保障局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7 |
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件事” |
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优化提升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8 |
灵活就业“一件事”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优化提升 |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社保费缴纳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9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优化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河东区税务局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区自然资源局 |
||||
电表过户 |
河东供电中心 |
||||
水表过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天然气表过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办理新房不动产登记证(交房即办证)“一件事” |
婚姻登记信息核验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民政局 |
优化提升 |
户口核验 |
河东公安分局 |
||||
缴税 |
河东区税务局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区自然资源局 |
||||
31 |
居民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爱山东”APP申报渠道建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供电中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居民充电桩报装申请 |
河东供电中心 |
||||
32 |
新车上牌照“一件事”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河东交警大队 |
河东交警大队 |
优化提升 |
办理临时号牌 |
河东交警大队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河东交警大队 |
||||
33 |
公民婚育“一件事”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优化提升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河东公安分局 |
||||
户口迁移 |
河东公安分局 |
||||
生育登记 |
区卫生健康局 |
||||
34 |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一件事”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区医疗保障局 |
区医疗保障局 |
优化提升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
生育津贴支付 |
|||||
35 |
申请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优化提升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区民政局 |
||||
临时救助给付 |
区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区医疗保障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6 |
公积金贷款“一件事” |
公积金贷款申请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优化提升 |
签订借款合同 |
区财政局 |
||||
申请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含预转现/解押) |
区自然资源局 |
||||
房屋抵押权登记或存量房抵押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贷款) |
区自然资源局 |
||||
签约按月还贷提取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房产抵押 |
区财政局 |
||||
发放公积金贷款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房产解押 |
区财政局 |
||||
37 |
养老“一件事”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优化提升 |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
区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
高龄津贴发放 |
区民政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8 |
公民身后“一件事”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优化提升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河东公安分局 |
||||
出具火化证明 |
区民政局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 |
区医疗保障局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遗属待遇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河东公安分局 |
||||
注销驾驶证 |
河东交警大队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39 |
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一件事” |
公司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40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件事” |
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河东区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
区医疗保障局 |
||||
41 |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河东区税务局 |
||||
42 |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一件事”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3 |
烘焙店(面包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44 |
药店“一件事” |
药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5 |
便利店(超市)“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46 |
旅馆“一件事”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公安分局 |
优化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47 |
母婴用品店“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经营优生、优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婴幼儿用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8 |
健身馆“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消防大队 |
优化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9 |
上网服务“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印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涉税办理 |
河东区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
||||
公积金登记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区财政局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新申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0 |
饮料生产“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涉税办理 |
河东区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
||||
公积金登记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区财政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1 |
驾校“一件事”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2 |
饲料生产“一件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宠物饲料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优化提升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53 |
养殖业“一件事”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时) |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
生鲜乳收购许可(适用时) |
|||||
54 |
洗浴行业“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5 |
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
56 |
歌舞娱乐“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57 |
汽车加气“一件事” |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燃气供应许可核发 |
|||||
气瓶充装许可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
食品经营许可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适用于加油加气站) |
区商务局 |
||||
58 |
粮油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59 |
酿酒“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0 |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一件事”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营业执照 |
|||||
食品经营许可 |
|||||
61 |
人力资源服务“一件事”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
|||||
营业执照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62 |
建筑“一件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包、专包、劳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3 |
艺术品展览“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出版物零售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4 |
眼镜验配“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眼保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网络经营医疗器械) |
区市场监管局 |
||||
65 |
书店“一件事”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66 |
美容美发“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消防大队 |
优化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涉及生活美容场所和美发场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从事医疗美容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7 |
康养中心“一件事”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养老机构设置诊疗场所备案(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时) |
|||||
营业执照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时)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食品经营许可 |
|||||
68 |
月子中心“一件事”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食品经营许可 |
|||||
69 |
宠物店(医院)“一件事”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兽药经营许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70 |
面粉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1 |
民办营利性医院“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候诊室时) |
|||||
放射诊疗许可 |
|||||
营业执照 |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时)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
72 |
汽车加油“一件事”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商务局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3 |
肥料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 |
|||||
74 |
货运行业“一件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75 |
调味品生“一件事”产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6 |
检验检测“一件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限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气瓶、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区市场监管局 |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计量授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资质类许可,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等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7 |
特种设备生产“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公用管道、工业管道设计)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优化提升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全阀或紧急切断阀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
区市场监管局 |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公用或工业管道安装、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
区市场监管局 |
||||
78 |
食用油生产“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9 |
开民办教育培训学校“一件事” |
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食品经营许可 |
|||||
80 |
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 |
|||||
8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一件事” |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水泥生产许可 |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 |
|||||
人民币鉴别仪生产许可 |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 |
|||||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 |
|||||
化肥生产许可 |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
82 |
农资“一件事”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83 |
电影放映“一件事”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4 |
医疗器械经营“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85 |
水泥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
86 |
游艺娱乐(游艺厅)“一件事”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87 |
休闲农庄“一件事”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生产许可或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生产加工食品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置游泳、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河东消防大队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8 |
包装装潢印刷品“一件事”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
89 |
桶装水“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
取水许可 |
|||||
90 |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制“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优化提升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91 |
员工录用“一件事” |
单位就业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优化提升 |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
社会保障卡申领(成年人)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区医疗保障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92 |
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一件事”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优化提升 |
印花税申报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
房产税申报 |
|||||
土地增值税 |
|||||
资源税申报 |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
契税申报 |
|||||
车船税申报 |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
烟叶税申报 |
|||||
93 |
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河东区税务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优化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河东区税务局 |
||||
94 |
办理市政设施建设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95 |
开工建设申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96 |
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
河东交警大队 |
||||
97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手续“一件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优化提升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98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件事”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优化提升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99 |
办理新建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优化提升 |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区自然资源局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0 |
商品促销“一件事”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优化提升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1 |
股权变更“一件事”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东区税务局 |
优化提升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2 |
电商直播经营“一件事” |
银行开户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财政局 |
优化提升 |
公章刻制 |
河东公安分局 |
||||
社保缴纳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积金开户 |
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税务登记 |
河东区税务局 |
||||
103 |
车检“一件事” |
安全技术检验 |
河东公安分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交警大队 |
优化提升(我区示范) |
环保定期检验 |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
||||
综合性能检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4 |
施工许可“一件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优化提升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
三、配合市级创新打造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05 |
用地用林“一件事”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批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新增打造 |
农用地转用手续 |
区自然资源局 |
||||
重点生态区域审查意见 |
区自然资源局 |
||||
106 |
跨境电商经营“一件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商务局 |
区商务局 |
新增打造 |
电子口岸制卡申办 |
区商务局 |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商务局 |
||||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企业报文传输编码(DXPID)申报 |
区商务局 |
||||
107 |
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新增打造 |
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分布式电源并网 |
河东供电中心 |
||||
108 |
企业冷链食品产运销“一件事” |
建设场景(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
新增打造(我区示范) |
生产场景(食品生产许可、动物检验检疫)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
||||
运输场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绿色通道通行证) |
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
||||
销售场景(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9 |
住宅专项维修“一件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 |
新增打造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10 |
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 |
土地成交公示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新增打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11 |
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依托“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统筹推进申报渠道建设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供电中心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供电中心 |
新增打造 |
充电桩报装申请 |
河东供电中心 |
||||
提供证照信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
112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一件事” |
学信网毕业年限和学历层次数据筛选确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大数据局 |
新增打造 |
青年人才津贴信息核对、审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节能审查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附件2
优化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支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配档表
序号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一、优化在线申报功能,实行政务服务“一口受理” |
|||||
1 |
整合在线申报渠道。以“爱山东”为统一品牌,全面整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入口,推进政务服务供给规范化、品牌化。2024年6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成区级站点、6个镇(街)栏目、173个村(居)栏目的重新梳理规划,打造全新“爱山东”政务服务网。2024年7月底前,推动线下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端、自助服务端、移动端、电脑端、电视端等申报渠道集约化建设、一体化管理。 |
7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2 |
深化线上线下融合。加快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成果应用,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办理标准、运行规则。2024年6月底前,完成已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数字化梳理。聚焦企业和群众重点需求领域,完成高频事项在业务中台的运行配置、自建系统对接和上网运行。2024年7月底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界面等用户体验,推动全省已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在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电视端“同源发布、多端统一”,实现线上线下“五端融合、五屏联办”。按照“网上办理优先、线上线下并行”要求,加强“网上办事区”规范管理,主动引导企业群众优先选择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帮助企业群众养成网办习惯。 |
7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3 |
积极推行智能申报。优化拓展智能导引、智能预检、电子材料自动关联等智能化服务覆盖范围,完善规范智能化、便捷化办理标准,加强“鲁通码”、电子证照等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自动填写”和“免提交”。2024年6月底前,配合市级梳理已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表单要素、证照材料,形成数据需求清单。2024年5月底前,根据数据需求清单,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应用。2024年7月底前,按照“减表单、减材料、减流程”要求,依托业务中台智能化服务能力,构建相关数据资源映射关系,已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表单要素、电子证照共享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 |
7月底前 |
—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二、优化在线审批功能,实行高频事项“一网审批” |
|||||
4 |
优化智能审批功能。进一步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条件预检、材料预审等审批功能,2024年6月底前,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打造审批服务“百宝箱”,提供智能受理、智能辅助审批、在线批注、远程视频连线等智慧化辅助功能,推动审批服务智慧化。 |
6月底前 |
—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5 |
推行移动审批模式。聚焦高频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分批接入“山东通”平台。2024年6月底前,按照“应驻尽驻”原则,配合市级将自建业务系统审批后台全面接入“山东通”,实现随时随地移动审批,提升政务服务审批效能。 |
6月底前 |
—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单位 |
|
三、拓展集成审批功能,实行关联事项“一事集成” |
|||||
6 |
优化集成服务场景。围绕“服务产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按照“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的要求,2024年新推出“企业信用修复”等12个“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对已推出的100个“一件事”服务场景完成迭代更新,逐个制订工作规程,逐步实现高频“一件事”服务场景全覆盖。 |
12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7 |
打造极简业务流程。依托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强化数据共享应用。2024年6月底前,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目标要求,对“一件事”涉及多个事项的申请材料和表单进行精简、归并,通过数据自动调用、电子证照自动获取,推动“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高效协同办理。 |
6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四、优化跨域通办功能,实行异地事项“一站协同” |
|||||
8 |
优化跨域办事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精简“跨域通办”事项办理流程和环节。2024年6月底前,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婚姻登记等高频事项为重点,分批次推动更多“跨域通办”事项一站式办理。 |
6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单位 |
|
9 |
提升异地协同服务效能。围绕“通办事项更新、沟通联络专窗平台维护、特色区域通办创新”等内容,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跨域通办”功能,优化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提高异地协同办理效率。加快推进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保、户籍、税务等重点领域电子证照跨地区互认共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 |
12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 |
|
五、优化在线导服功能,实行群众诉求“一网解忧” |
|||||
10 |
优化平台智能客服功能。围绕企业和群众咨询量高的领域,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知识库管理机制,分批做好政务服务知识问答内容的梳理、入库、更新、监督等动态管理。结合省里统一部署,完成热词推荐、内容关联推荐、智能匹配、智能联想等功能,按照市级部署,完成政务服务知识问答内容梳理归集,全面提升“沂蒙政务云客服”智能化水平。 |
6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单位 |
|
11 |
整合诉求反馈服务渠道。拓宽企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24年6月底前,丰富政务服务“好差评”和“我要吐槽”功能。“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我要吐槽”功能,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小程序、二维码、短信等多种评价方式,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全覆盖。2024年7月底前,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好差评”体系、“我要吐槽”专区、线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媒体机构留言板、领导信箱等渠道对接联动,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畅通堵点问题直达反馈通道。 |
7月底前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司法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河东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 |
|
六、优化督查督办功能,实行服务效能“一体督办” |
|||||
12 |
强化闭环督查督办。针对企业和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涉及责任不明或职责交叉等问题,建立健全快速响应、限时整改、督查督办、闭环管理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集中会商、协同办理,推动清单管理、责任到人、限时办结。建立完善解决堵点诉求办结回访、“回头看”核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堵点问题真正解决到位。 |
12月底前 |
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各镇街,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2024年度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5日
河东区2024年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文化惠民工作部署,做好全区2024年戏曲进乡村工作,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文化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河东区“戏曲进乡村”文化惠民演出
二、活动时间
2024年6月下旬~10月底
三、目标任务
根据山东省《2024年“一村一年一场戏”工作评价办法》要求,加大对国有院团的支持力度,2024年戏曲进乡村惠民演出由区柳琴剧团和全区庄户剧团共同完成演出200场(行政村全覆盖),区柳琴剧团完成100场次,全区庄户剧团完成100场次。演出主题要紧紧围绕区、镇(街)党(工)委、政府中心工作,弘扬社会正能量,贴近群众生活,寓教于乐,演出内容要涵盖戏曲类、歌舞类、语言类、曲艺类等节目,力求满足不同层面观众的需求,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四、奖补措施
根据《河东区“一村一年一场戏”送戏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以管理平台上传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每场1800元(含餐费和交通补助费)进行奖补,共计360000元。庄户剧团具体演出团体及场次由各镇街自行安排。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本次送戏下乡活动,安排专人靠上负责,做好剧团送戏到村(社区)工作的联络协调,做好演出场地、安全措施、用电保障等,推动活动扎实有序开展,确保行政村(社区)达到全覆盖(第一书记帮扶村优先安排),并在演出当天到演出现场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镇街文化站及参演剧团要做好每场演出的宣传发动工作,每场演出要提前一天下发演出通知,并由镇街、村两级通过广播喇叭、微信群或公众号等提前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的知晓率,扩大宣传,放大演出成效。
(三)遵照标准,确保质量
各演出剧团要丰富演出形式,精心打磨演出节目,演出内容要贴合当前时代要求,节目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镇街文化站要及时建立文艺演出档案,要在各演出团队演出前对演出节目进行审查,演出结束后留存相关演出照片、回执单等相关资料。区文化艺术馆要建立管理台账,根据《河东区送戏下乡参演剧团考核办法》对日常演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演出剧团出现的演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六、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演出信息
演出前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报送演出信息(演出当天上午10点前)、演出前公开节目单(见附件1),播放宣传音频,演出期间主持人通稿宣读演出致辞,微信报送视频和照片,演出后在戏曲进乡村管理平台报送照片、节目单和回执单(附件2)等,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报送或者漏报的,不予兑现奖补。
(二)硬件要求及节目时长
1.加强演出队伍建设。每支演出队伍人数不低于10人(平均年龄不高于65岁),每个演员独自上台表演的节目不多于2个,多人节目不低于6个,每场演出不少于14个节目(固定节目8-10个,须有2个原创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能少于90分钟,每支队伍需配备一名专职主持人,对演出活动的宗旨、惠民政策等进行宣传并积极调动现场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且
每支演出团队须有一套比较专业的能满足演出正常使用的灯光、音响设备、舞台背景板等;
2.所有参与演出队伍证件注册地需在河东区内,外县区队伍无参与资格;
3.为保证演出质量,各镇街采取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全区庄户剧团中选择演出质量高、配合工作好等各方面比较突出的剧团分配演出场次,对于演出质量一般,报送节目单、照片、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不积极或者不规范的,可酌情少演或者不分配演出任务。
(三)规范演出内容
1.演出主题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弘扬社会正能量,涵盖戏曲类、歌舞类、语言类、曲艺类等节目力求满足不同层面观众的需求。
2.演出舞台背景由各队伍按照各镇街设计模板自行制作(尺寸不得低于8米*3米,演出现场悬挂须平整无皱褶)。
3.每场演出地点需设在村中心人员密集的文化广场或乡村大舞台,无乡村大舞台的需搭建舞台方可演出(舞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四)确保演出安全
各演出剧团签订《河东区送戏下乡参演剧团承诺书》,演出前要认真检查场所、场地、设施、设备、用电等,筛选定点,科学筹划,确保每场演出安全顺利。
附件:1.剧团日常演出节目单
2.河东区“一村一年一场戏”演出回执单
附件1
剧团日常演出节目单
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主持人:
序号 |
节目形式 |
曲目 |
演员姓名 |
时长 (分钟) |
|
附件2
河东区“一村一年一场戏”演出回执单
编号:
剧团名称 |
河东区柳琴剧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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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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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地点 |
镇(街)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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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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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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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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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剧(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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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站或村居对演出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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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镇街文化站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村(社区) 联系人(签字): |
说明:1、本表由演出所在地镇街和行政村盖章填写;
2、演出剧(节)目可附演出节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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