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字〔202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2023年6月5日,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于上级计划规划和政策文件等依据未制定出台、决策草案经风险评估对原有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尚不确定等原因,部分已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内不能完成,已按规定程序从目录中移除。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调整后的河东区政府2023年度3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予以公布。列入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适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任务清单(2023年)(承办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2、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河东区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东政任〔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王再新、张瑞泰为临沂第二十四中学副校长;
宋守海为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教务处主任;
李自强为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政教处主任;
沈贵军为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总务处主任;
左殿利为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教科室主任;
崔永胜、陈洪岩、国庆忠、宋涛为临沂第二十六中学副校长。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区烟草专卖局起草了《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办理要求、布局限制等方面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及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dqsfj@ly.shandong.cn。
2.联系电话:0539-8392615。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24日
临东政字〔2023〕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历史文脉,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我区开展了三级古树认定工作,经研究,现予以公布。
一、全区审核确认三级保护古树15株、古树群2处,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标牌,标注“河东区人民政府监制”,分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悬挂。
二、全区三级保护古树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协同机制,积极开展古树名木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古树文化和森林文化,增强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个人)要切实履行养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附件:1.河东区首批三级保护古树名录
2.河东区首批三级保护古树群名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东区首批三级保护古树名录
序号 |
镇(街道) |
古树编号 |
树种 |
树龄(年) |
树高 (米) |
胸(地)径 (厘米) |
冠幅 (米) |
具体生长位置 |
1 |
九曲街道 |
37131200009 |
银杏 |
280 |
12 |
92.4 |
11 |
孟于埠 |
2 |
九曲街道 |
37131200010 |
银杏 |
290 |
13 |
105.1 |
12 |
东张官庄 |
3 |
九曲街道 |
37131200011 |
银杏 |
260 |
17 |
60.8 |
7.5 |
柳杭头 |
4 |
八湖镇 |
37131200012 |
国槐 |
290 |
6.5 |
70 |
5 |
前石村 |
5 |
八湖镇 |
37131200013 |
国槐 |
290 |
4.5 |
70 |
5 |
新莲村 |
6 |
八湖镇 |
37131200014 |
国槐 |
200 |
7 |
16.6 |
4 |
西北场 |
7 |
八湖镇 |
37131200015 |
国槐 |
290 |
6 |
73.6 |
7.3 |
星移庄 |
8 |
八湖镇 |
37131200016 |
国槐 |
240 |
6 |
35.7 |
7 |
郭圪墩 |
9 |
八湖镇 |
37131200017 |
杜梨 |
290 |
13 |
51 |
14 |
高柴河 |
10 |
汤河镇 |
37131200018 |
国槐 |
260 |
8 |
53 |
7 |
后东庄 |
11 |
汤头街道 |
37131200019 |
国槐 |
250 |
14 |
46.2 |
7 |
居泉村 |
12 |
汤头街道 |
37131200020 |
皂荚 |
240 |
8 |
39.8 |
9.3 |
龙泉村 |
13 |
郑旺镇 |
37131200021 |
银杏 |
270 |
12 |
77.4 |
10.5 |
何家戈 |
14 |
郑旺镇 |
37131200022 |
银杏 |
270 |
12 |
76.4 |
6 |
常旺村 |
15 |
郑旺镇 |
37131200023 |
三角槭 |
290 |
12.6 |
66.9 |
7.5 |
王家戈 |
附件2
河东区首批三级保护古树群名录
序号 |
镇(街道) |
编号 |
树种 |
面积 (公顷) |
株数 |
林分平均 高度(米) |
单株平均胸径(厘米) |
树龄(年) |
具体生长位置 |
1 |
汤头街道 |
371312Q01 |
板栗 |
20 |
140 |
10 |
40 |
110 |
影视城 |
2 |
汤头街道 |
371312Q02 |
侧柏 |
1 |
8 |
10 |
34 |
130 |
龙车辇 |
临东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河东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事故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临沂市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大美河东提供有效保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5、《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过程发生的III级(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本预案界定的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险情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区住建系统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紧急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我局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级管理,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研究,分级响应,有效处置。
4、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统筹安排各单位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影响和损失。
5、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响应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事故分级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总指挥:河东区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中心成员: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河东公安分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卫生健康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总工会、河东消防大队、以及属地(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河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区应急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落实全区住建系统各项应急措施;
(2)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进行重大决策研究,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局、镇、街道制定、完善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指导建立和完善住建系统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决定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并做出善后处理等工作安排;
(6)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重大决策。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河东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属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
河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协调组织开展涉安全生产事故网上巡查检查,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及时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回应关切、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河东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属地派出所加强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大型机械、人员参与救援,指导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河东区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河东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街道和镇建设办:成立街道和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拟定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本区域住建系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河东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成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令后,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二)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时作出反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
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两名。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全区各街道和镇应急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各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
报警电话:8381800
局值班电话:7116900
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要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三)工作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
为做好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当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含后勤保障)组、技术保证组、事故调查组(专家组)、抢险救援组等。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统筹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临时抢险救援方案;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原因。
现场总指挥: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现场副总指挥: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
现场副总指挥: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现场副总指挥:河东消防大队队长
2、综合协调组(含后勤保障)
由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牵头,河东公安分局参加,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动员,情况反馈,组织人员、车辆、物资,联系医护单位,协调公安、检察、监察、安委会等单位。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和善后工作的信息发布工作.全面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实施应急救援时保障车辆一台,车况良好,车号:鲁Q2D007驾驶员:刘文超,电话:18553900253,该车辆由办公室安排。
3、技术保障组
由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鉴定和相关技术处置方案。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送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对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阻止或延缓发生的措施。
组 长: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室负责人)
成 员:相关专家等
4、抢险施救组
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河东区卫生健康局、河东消防大队和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负责实施抢险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现场。
组 长:河东消防大队队长
副组长:河东区卫生健康部门人员
5、事故调查组
由区政府牵头,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和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该组人员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相关要求工会、公安等应派人参加。
工作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负责应急抢险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向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掌握现场抢险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完成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有关信息的全面整理。
组 长:河东区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区住建局和区应急局相关同志及根据事故性质选择相符合要求的相应专家。
(四)其他有关单位
1、施工企业
凡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施工企业或开展业务的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及时向区住建局及当地街道和镇建设办报告事故情况(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各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建设单位(业主)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有关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工地工程负责人、事发工地施工企业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30分钟内如实向河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确保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
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
①事故类型;
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③事故经济损失;
④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
①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临沂市住建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河东区住建局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临沂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河东区住建局和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区行政区外的,应尽快报告区人民政府,由河东区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通报协调。
2、信息处置与研判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二)预警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和镇建设办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和镇建设办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1、预警启动
1.1预警的条件
1.1.1外部获取信息,包含:
政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暴雨、暴雪、台风、地震等预警信息。
政府监督部门的监测、检查结论。
周边企业发布的预警、报警信息。
其他危及本单位运行安全的外部信息。
1.1.2内部获取信息,包含:
现场巡查、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故障。
风险评估发现新的风险。
事故预兆明显,呈现扩大趋势时。
工作人员对险情或事故发生后上报的信息。
1.2预警级别
根据预警条件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三级:
I级(重大、红色)预警:可能产生I级事故,发布红色预警,需要启动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上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完成救援工作。
Ⅱ级(较大、橙色)预警:可能产生Ⅱ级事故,发布橙色预警,需要启动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才可以完成救援工作。
III级(一般、黄色)预警:可能产生III级事故,可能产生一般事故,发布黄色预警,需要启动本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才可以完成救援工作。
宣布轻微和一般(III级,黄色预警)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岗位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附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车间通报。由事发单位通过对讲机、本单位内电话负责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3预警渠道、方式与内容
1.3.1发布Ⅱ级、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有关救援队伍和值班人员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车间、岗位、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重大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科室、有关专家随时对重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重大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级别;
④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受到重大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1.3.2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较大(II级,橙色预警)和重大(I级,红色预警)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本单位内广播、对讲机、电话发布和解除。请求外部救援力量,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3.3预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急准备措施、咨询电话等。
2、响应准备
针对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2.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2.3加强对重点岗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重大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2.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重大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2.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的,受伤人员得到有效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分级进行启动。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Ⅳ级(一般)事故,经区级以上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5)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III级(较大)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相应预案。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5)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警戒疏散、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现场监测、技术支持、工程抢险及环境保护等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小组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警戒疏散: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范围,现场综合协调组应决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疏散警戒组组织实施,通过广播告知员工及其他在场人员事故发生该如何避险和疏散撤离,稳定情绪;疏散完毕后负责清点人数,确保所有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周边单位或居民,实施疏散、转移和治安工作由现场总指挥安排人员通知。疏散警戒组应迅速赶至现场,根据现场总指挥的指示,明确警戒区域,设置易于辨识的警戒标志,严格控制非抢险人员和车辆进入,并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
2、工程抢险:抢险施救组应配齐所需工具及备用器材迅速赶至现场,根据现场总指挥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事故的现场抢险、抢修或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人员搜救:抢险救灾组应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进行抢险救灾时优先搜寻遇险和被困人员,将其移至安全区域。
4、医疗救治: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医疗救护及环境监测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扎、心肺复苏等简单的医疗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伤势较轻的,利用运输工具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如伤势较为严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支援。
5、现场监测:技术保障组负责,现场发生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或发生坍塌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时应进行监测,确保实时掌握灾害情况,给应急指挥部救援工作提供监测数据支持。
6、技术支持:技术保障组负责,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本单位内技术力量对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或有条件时应邀请应急管理专家对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7、后勤保障:现场综合协调负责,物资保障组应按照现场总指挥的指令,迅速调派车辆和救援物资,保障通信联络、供电控制、水源保障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事故救援现场。
8、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抢险救灾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需要非专业救护人员参与时,应当对其说明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9、环境保护:技术保障组负责,医疗救护及环境监测组应关注现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废液、废渣,在事故态势得以有效控制后应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废液、废渣进行紧急收容和清理,以降低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五)应急支援
1、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
启动本预案需要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大队、河东区应急管理局、河东区卫生健康局、河东区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河东区总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设施支援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向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和安排。
2、应急状态的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本预案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当升级至本预案1.3界定的重大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住建局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街道和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和镇相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响应终止
符合应急结束条件的,Ⅰ级事故、Ⅱ级事故需要经事故现场上级批准;Ⅲ级事故经事故现场处置负责人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由政府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按照政府相关预案执行应急结束工作。现场应急负责人明确发布应急救援工作组撤离指令后,各工作组方可撤离。
1、应急结束条件
1.1、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处置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标准;
1.2、危害已经消除,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1.3、现场抢险救灾活动已经结束,包括搜救、故障处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等;
1.4、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地。
2、应急结束要求
应急结束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1、查清伤亡人数及具体情况、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急救援情况等及时上报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2.2、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展开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2.3、由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并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改进工作。
四、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包含:污染物处理、生产秩序恢复、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善后赔偿、应急救援评估等工作,由现场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和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决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落实。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各街道和镇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的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单位值班人员、指挥部成员应保持通讯联系,保证24小时畅通。
2、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
3、建立健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等信息。
(三)应急队伍保障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街道和镇及施工企业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局和街道和镇及施工企业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四)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街道和镇建设办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街道和镇建设办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部门应掌握应急反应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详附件: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物资明细表)。
(五)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通过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卫生健康局联系,由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六)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通过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市交警部门联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配合区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专家队伍保障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组织建立技术专家库,专家库由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管理部门等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局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技术专家组,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根据事故情况和专家特点,本区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名单见附表。
六、监督管理
(一)实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报请区政府建议授予荣誉。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成员单位预案制订
各街道和镇建设办、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市住建局、河东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局应急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街道和镇建设办、相关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
本预案每年修订一次。局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事故演练报告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附件:1.河东区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名单
2.应急资源物资调查表
3.外部支援联系方式
2023年9月29日
附件1
河东区住建领域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高大松 |
13583901098 |
|
2 |
徐慎东 |
13325082816 |
|
3 |
解修法 |
13515392580 |
|
4 |
于海洋 |
15053937476 |
|
5 |
刘振龙 |
13405397596 |
|
6 |
王磊 |
13791515356 |
|
7 |
王玉刚 |
13655499116 |
|
8 |
王洪帅 |
15550970705 |
|
9 |
王洪伟 |
13563952350 |
|
10 |
刘向 |
18605398867 |
附件2
应急救援物资调查表
序号 |
装备器材名称 |
数量 |
存放地点 |
性能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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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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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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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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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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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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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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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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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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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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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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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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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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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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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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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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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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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附件3
河东区住建领域应急救援相关部门
序号 |
姓名 |
联系方式 |
所在部门 |
备注 |
1 |
丁东霞 |
13792979650 |
区委宣传部 |
|
2 |
李青飞 |
13905392817 |
河东公安分局 |
|
3 |
宋卫东 |
13864922622 |
河东消防大队 |
|
4 |
刘文林 |
13953976168 |
区应急局 |
|
5 |
王洪慧 |
18953955006 |
区卫健局 |
|
7 |
朱小明 |
15865960985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
8 |
冯自强 |
13505495299 |
区总工会 |
|
9 |
王妍 |
13854939419 |
区人社局 |
|
10 |
刘海佳 |
18615398516 |
区综合执法局 |
河东区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河东区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河东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镇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东区应对各类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河东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河东区,应有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燃气事故。
本预案所指燃气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燃气泄露、爆炸、火灾等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域内燃气经营及建设过程发生的IV级(一般)事故及以下等级事故(以下简称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本预案界定的IV级(一般)事故以上事故险情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四)响应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事故分级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河东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建设办、燃气经营企业三级应急处置体系。
燃气事故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当燃气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IV级以上燃气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辖区内各类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体系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临沂市河东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河东区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总指挥:河东区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河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河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中心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区委宣传部、区大数据局、区总工会、镇街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燃气企业及应急管理局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1.指挥部工作职责
(1)按照区应急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组织指挥全区燃气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落实全区住建系统各项应急措施;
(2)负责全区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区燃气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根据区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及时掌握城市供气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区政府报告供气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5)负责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6)其他有关城市燃气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掌握城市燃气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市燃气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燃气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燃气企业落实城市燃气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区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河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燃气安全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燃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
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人员救护治疗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9)河东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0)区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城市燃气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况资料。
(13)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4)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燃气用电及影响城市燃气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燃气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属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
(16)区大数据局:协调组织开展涉燃气事故网上巡查检查,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及时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回应关切、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17)区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18)镇街:成立燃气事故应急小组,负责拟定本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对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燃气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时作出反应,设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常设机构,负责指导、指挥和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主任:河东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副主任:河东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由各镇街建设办主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室主任,各燃气企业法人及应急队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联系电话:0539-7116958
1.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指挥协调本地区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市燃气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按照区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
(6)组织预案的拟定、修定工作;
(7)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9)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燃气抢险队伍
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区级燃气抢险大队,设大队长1名,下设管道企业、加气站、液化气站3个应急分队,分别由3家城镇燃气企业组建。每个分队设分队长1名,按企业规模配备相应的队员,队员按照分工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物资。应急响应时,区级燃气抢险大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置。
大队长: 赵春秀 电话:15053930721
管道企业应急分队长:赵春秀 电话:15053930721
加气站应急分队长: 赵振林 电话:18953956932
液化气站应急分队长:郑丽华 电话:13605396369
抢险大队成员:各燃气企业负责人及应急队伍成员。
燃气抢险大队日常调度管理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燃气事故的预测、预警
(一)信息的报告与研判
1.信息的报告:发生燃气事故时,事发地企业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30分钟内如实向河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确保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燃气事故,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临沂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燃气事故,应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燃气事故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区行政区外的,应尽快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
2.信息处置与研判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二)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严重事件预警(红色)
(1)大型燃气厂站、城镇燃气高压、超高压管道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严重事件预警(橙色)
(1)各类燃气厂站,城镇燃气次高压、中压干线及设施等重点燃气设施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城镇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集贸市场、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震部门发布省内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等部门发布省内可能发生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其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较大事件预警(黄色)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等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等“九小”场所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一般事件预警(蓝色)
(1)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场所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预警准备
1.预警的条件。外部获取信息,包含政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暴雨、暴雪、台风、地震等预警信息;政府监督部门的监测、检查结论;周边企业发布的预警、报警信息;其它危及本单位运行安全的外部信息。
内部获取信息,包含现场巡查、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故障;风险评估发现新的风险;事故预兆明显,呈现扩大趋势时;工作人员对险情或事故发生后上报的信息。
2.预警响应准备。针对即将发生的燃气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应急救援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所有应急分队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岗位、重要部位和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重大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燃气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有关救援队伍和值班人员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件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责令有关燃气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燃气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燃气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受到燃气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五)预警解除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燃气事故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本单位内广播、对讲机、电话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急准备措施、咨询电话等。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的,受伤人员得到有效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六)其他预警情形
对可预见影响燃气运行的事件,燃气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燃气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Ⅳ级(一般)事故,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5.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燃气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企业和驻地管理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二)情况报告
1.燃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方式包括公安110、消防119、市民热线12345、区政府总值班电话838180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值班电话7116958、各燃气企业抢险抢修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发生燃气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一般、较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升级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逐级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重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三)应急救援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救援队,开展警戒疏散、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现场监测、技术支持、工程抢险及环境保护等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并通过广播告知员工及其他在场人员事故发生该如何避险和疏散撤离,稳定情绪。根据现场总指挥的指示,明确警戒区域,设置易于辨识的警戒标志,严格控制非抢险人员和车辆进入,并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
2.应急救援队配齐所需工具及备用器材迅速赶至现场,根据现场总指挥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事故的现场抢险、抢修或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应急救援队配合燃气事故企业救援人员搜救遇险和被困人员,并移至安全区域。
4.事故如有人员受伤,应急救援队配合燃气事故企业救援人员进行简单现场救护,利用运输工具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如伤势较为严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支援。
5.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终止燃气持续泄漏,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二次燃气事故,并随时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空气中燃气浓度,确保实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给应急指挥部救援工作提供周边环境安全保障数据。
6.必要或有条件时邀请燃气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对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帮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现场总指挥的指令,迅速调派车辆和救援物资,保障通信联络、供电控制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事故救援现场。
8.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需要非专业救护人员参与时,应当对其说明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四)应急支援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时,由指挥部向区政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五)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城镇燃气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六)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决定由指挥部确认,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五、后期处置
(一)燃气事故善后处置
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等相关部门会同燃气企业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理燃气设施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人员安置和赔偿等善后工作。
(二)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并完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结案。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燃气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二)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各镇街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的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情况及时追加。
(三)应急队伍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及燃气企业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镇街、单位及燃气企业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燃气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物资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适度。
(五)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通过指挥部联系区卫健委,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救治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六)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通过指挥部联系区交警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专家队伍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建立燃气专家库,专家库由各燃气企业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技术专家组,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七、附则
(一)预案衔接
本预案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为《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制定、修编等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
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四)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河东区应急救援燃气专家名单
2.应急救援物资调查表
3.河东区燃气领域外部支援联系方式
附件1
河东区应急救援燃气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刘文恩 |
13581077576 |
|
2 |
王永利 |
13791502866 |
|
3 |
李恩福 |
15054631152 |
|
4 |
王友志 |
15863925765 |
|
5 |
郭孔卿 |
15265171352 |
附件2-1
管道企业应急救援队救援物资调查表
序号 |
装备器材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存放地点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多功能抢修车 |
辆 |
1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2 |
抢险皮卡车 |
辆 |
2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3 |
电焊机 |
台 |
2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4 |
切割机 |
台 |
2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5 |
PE管焊机 |
台 |
2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6 |
发电机 |
台 |
1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7 |
8kg干粉灭火器 |
个 |
10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8 |
35kg干粉灭火器 |
个 |
10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9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个 |
10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0 |
防爆工具 |
套 |
2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1 |
消防服套装 |
套 |
10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2 |
消防头盔、靴子 |
套 |
10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3 |
防火服 |
套 |
10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4 |
正压式空呼器 |
套 |
5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5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个 |
5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6 |
急救箱 |
个 |
1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
17 |
燃气管道配件 |
宗 |
1 |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
赵春秀 |
15053930721 |
附件2-2
加气站应急救援队救援物资调查表
序号 |
装备器材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存放地点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抢险车 |
辆 |
1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2 |
8kg干粉灭火器 |
个 |
10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3 |
35kg干粉灭火器 |
个 |
5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4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个 |
5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5 |
防爆工具 |
套 |
1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6 |
消防服套装 |
套 |
5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7 |
消防头盔、靴子 |
套 |
5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8 |
防火服 |
套 |
5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9 |
正压式空呼器 |
套 |
2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0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个 |
2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1 |
便携式防爆灯 |
个 |
2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2 |
警戒带 |
米 |
200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3 |
手提式CO2灭火器 |
个 |
5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4 |
消防铁掀 |
把 |
10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5 |
消防桶 |
个 |
10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
16 |
急救箱 |
个 |
1 |
奥德集团河东正阳路加气站 |
赵振林 |
18953956932 |
附件2-3
液化气站应急救援队救援物资调查表
序号 |
装备器材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存放地点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抢险车 |
辆 |
1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2 |
8kg干粉灭火器 |
个 |
10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3 |
35kg干粉灭火器 |
个 |
5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4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个 |
5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5 |
防爆工具 |
套 |
1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6 |
消防服套装 |
套 |
5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7 |
消防头盔、靴子 |
套 |
5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8 |
防火服 |
套 |
5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9 |
正压式空呼器 |
套 |
2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0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个 |
2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1 |
便携式防爆灯 |
个 |
2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2 |
警戒带 |
米 |
200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3 |
手提式CO2灭火器 |
个 |
5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4 |
消防铁掀 |
把 |
10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5 |
消防桶 |
个 |
10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
16 |
急救箱 |
个 |
1 |
河东旺奇液化气站 |
郑丽华 |
13605396369 |
附件3
河东区燃气领域外部支援联系方式
序号 |
部 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河东公安分局 |
邰玉山 |
18815398596 |
|
2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建民 |
18306529395 |
|
3 |
区商务局 |
路瑶 |
13407642388 |
|
4 |
区应急管理局 |
聂宏娟 |
14768396785 |
|
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赵亮 |
18053986377 |
|
6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刘飞 |
15863917859 |
|
7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李宗华 |
13666395550 |
|
8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张学忠 |
13375681385 |
|
9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徐如泉 |
13793935628 |
|
10 |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
周良进 |
18653971617 |
|
11 |
区财政局 |
尤长江 |
13608995085 |
|
12 |
区民政局 |
朱景云 |
13869965069 |
|
1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周德亮 |
13953980440 |
|
14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王桂国 |
13505490430 |
|
15 |
区卫生健康局 |
杨帅 |
15265922985 |
|
16 |
河东消防救援大队 |
杨超 |
15168925677 |
临东政办字〔2023〕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开展国省道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暨公路“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开展国省道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暨公路“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河东区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要求,为扎实开展好城乡道路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国省道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维护好路容路貌,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省道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暨公路“两保、两服务”主题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净化、绿化、美化、拆除、清理等方式,深入开展国省道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活动,着力改善公路沿线环境面貌,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打造“畅、安、舒、美”公路通行环境。
二、整治范围
我区境内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国道205、国道206、国道518、国道233、省道314)及其两侧可视范围内影响路域环境的区域。
三、整治内容、标准与责任单位
(一)路基路面保洁:清扫车每天至少对路面进行清扫一次,洒水车每天至少洒水一次,重点路段重点扫,特殊路段特殊扫,定期清理中央分隔带、路肩绿篱、边坡、平交道口的板皮、垃圾等。做到路面、桥面无泥砂、垃圾等污染,路肩、边坡、边沟整洁,桥梁构造物整洁,排水畅通。(责任单位:河东区公路中心)
(二)路面病害:路面病害做到及时处治,裂缝做到有缝就灌,加强雨中、雨后巡查,对路面出现的坑槽及时用冷补料垫补,确保坑槽不过夜,临时垫补的坑槽在1个月内要用热拌沥青混合料重新修补。对于路面病害比较集中的路段,抓住有利时机及时采取挖补、罩面或预防养护措施进行处置,避免病害进一步发展。(责任单位:河东区公路中心)
(三)绿化补植及管理:属于市园林部门、当地街道、住建部门、公路中心管养的绿化缺失由相关部门负责补植,绿化修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无枯树枯枝,无遮挡标志及行车视线现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山东沂蒙交通投资发展集团、临沂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汤头街道、八湖镇)
(四)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边沟:清理垃圾、修剪的绿化枯枝,修剪杂草至15cm以下,修剪的杂草、树枝及时清运、无乱堆乱放现象。(责任单位:河东区公路中心)
(五)附属设施:对沿线所有损坏的护栏、标志、线形诱导标、轮廓标、示警桩、道口桩、防眩板、防抛网、里程碑、百米桩、平交道口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整修、更换,标线不清路段重新施划路面标线,保持设施清洁、完好、整齐、面色鲜明,表面无破损,无歪斜,无乱贴乱画等。(责任单位:河东区公路中心)
(六)非公路标志:清理国省道干线公路两侧沿线各类非公路标志,无非法设置非公路标志、无落地或房顶广告牌匾、无灯杆、树木附着广告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版面完好、内容合法、整齐美观。(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
(七)建筑控制区及可视范围: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沙堆、土堆、石堆、柴堆、垃圾堆等“五大堆”,无违法建筑物和残墙断壁;公路及公路两侧无集市贸易、打场晒粮、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倾倒垃圾、采石取土、堵塞边沟等现象。(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
四、活动安排
活动时间自2023年9月29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9日至10月12日。组织召开动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3日至12月20日。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开展整治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查找不足。对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相关部门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国省道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活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明确专人靠上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各镇街、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不打折扣、不讲条件抓好整治,要有攻坚克难的思想和决心,统筹推进问题整改。公路中心发挥好牵头协调汇总作用,加强汇报沟通,抓好问题落实,各镇街、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任务交办、整治反馈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相关单位加大对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治理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沿线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路域环境整治问题台账
314省道路域环境整治问题台账
序号 |
桩号 |
位置 |
路域存在的问题 |
所属单位 |
1 |
K75+140-K85+20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22处 2、存在固定非公路标志4块 3、存在店外经营19处 4、存在占道经营19处 5、存在乱堆乱放3处 |
八湖镇 |
2 |
K85+400-K86+70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16处 2、存在店外经营10处 |
汤头街道 |
3 |
K74+487K77+800 |
两侧 |
1、道路两侧杂草较多 |
河东区公路中心 |
4 |
K77+800-K87+050 |
两侧 |
1、道路两侧杂草较多 |
山东沂蒙交通 投资发展集团 |
518国道路域环境整治问题台账
序号 |
桩号 |
位置 |
路域存在的问题 |
所属单位 |
1 |
K78+140-K79+80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6处 2、存在固定非公路标志1处 3、存在店外经营5处 4、存在占道经营10处 5、存在乱堆乱放2处 |
郑旺镇 |
206国道路域环境整治问题台账
序号 |
桩号 |
位置 |
路域存在的问题 |
所属单位 |
1 |
K567+560-K568+20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3处 2、存在固定非公路标志1处 3、存在店外经营4处 |
汤头街道 |
233国道(北段)路域环境整治问题台账
序号 |
桩号 |
位置 |
路域存在的问题 |
所属单位 |
1 |
K1201+630-K1222+36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98处 2、存在固定非公路标志16块 3、存在店外经营33处 4、存在占乱堆乱放16处 |
汤头街道 |
2 |
K1214+450-K1218+132 |
两侧 |
1、柳树缺失3棵 2、榆树缺失1棵 3、绿篱缺失80米 4、绿化带杂草清理不彻底 |
汤头街道 |
3 |
K1222+620-K1228+84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18处 2、存在私搭乱建1处 3、存在店外经营9处 4、存在占乱堆乱放1处 |
太平街道 |
4 |
K1201+331-K1214+450 |
两侧 |
1、柳树缺失105棵 2、榆树缺失3棵 3、松树缺失2棵 4、绿篱缺失170米 5、存在死株3棵 |
河东区公路中心 |
5 |
K1218+132-K1221+000 |
两侧 |
1、柳树缺失3棵 2、杨树缺失2棵 3、紫叶李缺失5棵 4、松树缺失1棵 5、绿篱缺失470米 6、绿化带杂草清理不彻底 |
区住建局 |
6 |
K1221+000-K1229+097 |
两侧 |
1、柳树缺失2棵 2、榆树缺失4棵 3、杨树缺失1棵 4、紫叶李缺失5棵 5、石榴树缺失1棵 6、松树缺失1棵 7、绿篱缺失290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5国道路域环境整治问题台账
序号 |
桩号 |
位置 |
路域存在的问题 |
所属单位 |
1 |
K896+420-K908+500 |
两侧 |
1、存在落地广告牌24处 2、存在固定非公路标志5块 3、存在店外经营5处 4、存在占道经营18处 |
汤头街道 |
2 |
K898+706-K907 |
两侧 |
1、法桐缺失21棵 2、紫叶李缺失208棵 |
八湖镇 |
3 |
K898+706-K36+105 |
中央隔离带 |
1、蜀桧缺失934棵 2、小叶女贞缺失285棵 3、海棠缺失452棵 4、红叶石楠缺失1729棵 5、百日红缺失1514棵 6、绿篱缺失19011米 |
临沂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4 |
K913+200-K936+105 |
两侧 |
1、绿化带存在杂草 2、平交道口绿化带杂草清理不彻底 |
河东区公路中心 |
5 |
K900+768-K935+300 |
两侧 |
1、汤河大桥新石铁路防眩板缺失2处 2、指路警告标志损坏3处 3、标志被绿化遮挡3处 4、中央护栏开口存在可移动缺口一处 |
河东区公路中心 |
临东政办字〔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
3.3预警体系建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通讯联络
4.3信息报告
4.4先期处置
4.5响应启动
4.6处置措施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保障
6.6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4)《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导镇街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有必要提高响应级别,镇街政府可报请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一般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一般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
1.5.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各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全力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3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凡参与事故处置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和专家参与救援,在救援过程中严格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规范性。
1.5.4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在救援工作当中,各单位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5.5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物资和经费储备、事故处理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常态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安、交通、卫健、应急、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纪委监委、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供电中心、区外事办、区人武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区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及时按程序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区政府办。负责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四)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和总结评估。
(五)河东消防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六)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七)区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八)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县乡道及其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同时,负责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九)河东区公路中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国省道及其安全设施。
(十)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一)区总工会。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区教体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十三)区财政局。负责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十四)区人社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十五)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十六)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十七)区住建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八)区水务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九)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区文旅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受损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二十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生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区减灾委办公室下达应急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为转移群众提供救灾物资和生活类物资保障。
(二十三)区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二十四)河东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二十五)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防化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
(二十六)镇街。负责调查事故当事人家庭情况,接待、慰问、稳定当事人家属,研究制定善后政策,做好家属赔偿安抚工作。
(二十七)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十八)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河东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河东消防大队、镇街分管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3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由河东交警大队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局、河东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二)抢险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大队、河东交警大队、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毁损公路设施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五)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牵头,区总工会、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六)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区文旅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专家支持组。由河东交警大队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应急局、河东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向上级汇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援助,争取协调驻各种力量参与救援。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相关单位要对照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经常性的总结和完善工作制度,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排查,并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预警体系建设
在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检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河东交警大队是河东区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镇街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河东交警大队响应。
(2)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响应。
4.2通讯联络
河东交警大队和区应急局设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3信息报告
河东交警大队接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区政府接报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态、类型、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镇街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4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5响应启动
(一)在特别重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二)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泄漏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6处置措施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7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解疑辟谣工作,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镇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5.1.1接待安置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和丧葬费。
5.2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涉及的单位要查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以依法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3技术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河东交警大队、河东公安分局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道路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5医疗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卫健局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6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大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区政府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开展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7.3演练
区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
(1)各镇街(园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河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3)河东交警大队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河东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8.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东政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出售或租赁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订立的其他合同。
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地点。
第五条区政府对政府合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和合同审查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是指区政府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履行等事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其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
合同审查监管制度是指区司法局负责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各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对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审查监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机构是指具体承担相关业务的科室或内设机构。
第七条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做好合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确定的承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部门(单位)的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
第九条区财政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负责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审查。
第十条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负责工程结算条款的审查。
第十一条区司法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参与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重特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建立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或起草合同文本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区司法局根据情况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区政府订立合同,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部门在充分调研、评估、确认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基础上提交评审会研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拟定合同文本。
(二)审查。合同文本拟定后,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承办部门初审。合同承办部门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相关部门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区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条款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审批材料、本单位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送审表》,以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区司法局对收到的各类合同文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区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或派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合同承办部门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区司法局有权拒绝审查,并将合同退回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与区司法局对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时,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
(三)批准。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应履行批准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合同按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200万元以下为一般合同;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合同;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合同。(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区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区长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区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区政府区长同意后决定。
(四)签署。决定签订的区政府合同,须经区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区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五)备案。区司法局应做好区政府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
2、签订合同时收集的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订立合同,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磋商。承办机构在充分调研、评估、确认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基础上,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拟定合同文本。
(二)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及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批准。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应履行批准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四)签署。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备案。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参照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订立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区政府合同解除的,承办部门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合同解除的,承办机构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应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依规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要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应妥善保管本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文件。上述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他与合同签订相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证据等;
(五)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于10日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应于10日内将本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六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失职渎职,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三)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五)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
临东政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出售或租赁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订立的其他合同。
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地点。
第五条区政府对政府合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和合同审查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是指区政府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履行等事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其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
合同审查监管制度是指区司法局负责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各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对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审查监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机构是指具体承担相关业务的科室或内设机构。
第七条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做好合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确定的承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部门(单位)的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
第九条区财政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负责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审查。
第十条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负责工程结算条款的审查。
第十一条区司法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参与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重特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
讼活动;
(四)建立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或起草合同文本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区司法局根据情况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区政府订立合同,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部门在充分调研、评估、确认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基础上提交评审会研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拟定合同文本。
(二)审查。合同文本拟定后,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承办部门初审。合同承办部门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相关部门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区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条款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审批材料、本单位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送审表》,以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区司法局对收到的各类合同文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区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或派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合同承办部门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区司法局有权拒绝审查,并将合同退回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与区司法局对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时,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
(三)批准。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应履行批准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合同按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200万元以下为一般合同;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合同;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合同。(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区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区长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区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区政府区长同意后决定。
(四)签署。决定签订的区政府合同,须经区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区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五)备案。区司法局应做好区政府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
2、签订合同时收集的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订立合同,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磋商。承办机构在充分调研、评估、确认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基础上,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拟定合同文本。
(二)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及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批准。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应履行批准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四)签署。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备案。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参照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订立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区政府合同解除的,承办部门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合同解除的,承办机构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应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依规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要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应妥善保管本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文件。上述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他与合同签订相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证据等;
(五)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于10日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应于10日内将本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六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失职渎职,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三)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五)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
临东政办字〔202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省、市、区工作部署,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积极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1.培优育强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条化发展,强化“一链一策”产业培育,聚焦光伏、医疗器械、食品、轻工业等重点产业,全力推进四大园区建设,加快力诚光伏、中金检测试剂、爱朵护理用品等重点项目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
2.提升产业链能级。落实全市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要求,以“2+2+N”产业为核心,逐一打造产业链条,实行企业、项目、产品、技术等清单化管理,做长做大做强产业链。以龙头企业配套产业链为重点,向上下游延伸,进一步壮龙头、强配套、提能级,形成产业集群发展效应。高标准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沿着“标志性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共同体”路径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梯度培育优质企业。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大精准跟踪服务力度,力争年内税收过千万元企业突破20家。按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梯次培育体系,持续推动创新型企业提档晋级,2023年力争新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家、单项冠军1家。(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抓好抓实重大项目建设。聚焦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滚动接续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重点推进爱朵瞬吸高透气母婴系列护理用品、中金年产6000万人份体外检测试剂生产等项目建设,推动中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用、皓正年产10万吨铁塔制品及年产太阳能自动跟踪支架1000万套(二期)、三丰新增年产16000吨塑料母粒等项目投产运营。(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全力以赴招大引强。抓实招商引资“头号工程”,瞄准500强、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用好以商招商、专班招商、专业招商,力争全年新引建央企、500强和头部企业投资项目4个,投资过10亿元产业项目5个,到位市外资金80亿元。聚焦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精准招商,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引领性、带动性、支撑性的行业领军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企业,推动产业加快崛起。(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6.持续加大技改力度。开展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提级行动,用足用好各级技改支持政策,滚动实施更高层次技改工程,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以制造过程智能控制、关键工艺节能降耗为方向的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全年技改投资增长10%,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60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强化数字赋能。开展数字经济“百城牵手万项”活动,积极推介企业上云用数。依托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河东区工业企业加入多层级平台体系。深入落实开展“工赋山东”专项行动,培育2家晨星工厂。(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精准管控“两高”行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建“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落实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9.加大金融保障力度。发挥好市应急转贷基金的作用,推动应急转贷业务增长。利用秘书专班机制,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综合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推动供应链金融提质增效,积极推动辖内核心企业及链条上中小企业接入供应链金融平台,实现供应链票据签发、流转和贴现融资。(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0.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做好省、市级总部经济企业(机构)申报争取工作,积极争取奥德集团、东城金谷、华太集团等列入省、市级总部经济企业(机构)名单。(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二、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11.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围绕全区高新技术、规模以上工业、现代农业等重点发展领域开展调研,利用沂蒙校地合作驿站,开展校企合作与技术对接等产学研活动,推动大学与企业在产品创新研发、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2.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配合做好沂蒙山实验室建设工作。推进海螺新材料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加快市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步伐,争取申报成功2家市级重点实验室。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2023年力争重点产业建立1-2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培育创新创业共同体。积极融入全市创新创业共同体体系建设大局,推动产业与研究院(中心)联动,在重点产业领域布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打造集研发、服务、孵化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4.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医养健康等领域企业积极参与“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形式项目,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难题2项以上。依托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平台,做好企业创新项目立项研发,鼓励企业通过项目研发明确产学研合作切入点,提高产学研合作针对性、成功率,2023年力争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10项,新增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家。(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初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行动态管理。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85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90家以上。(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16.强化创新人才引育。立足产业基础,实施孵化载体提升工程,发挥“中科云创”和“万宝电子”创众空间的孵化作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一批人才集聚高地。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大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力度,利用沂蒙系列人才工程,遴选发现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实施“青年人才创业齐鲁”行动计划、青年人才集聚专项行动,吸引青年人才1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学技术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快商城转型升级
17.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以“四个商城”为统领,依托东部商城和空港物流园,推动“商、仓、流、园”一体化发展,培育拓展优势地产品,力争市场交易额达到630亿元,物流总额突破180亿元。(牵头单位:区商城管委会)
18.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施电商园区平台培育行动,完成凤凰电商直播产业园建设,积极招引总部经济、文化创意、金融服务、跨境电商等产业项目入驻。全力推进临沂五金城、奥德杉杉国贸城等传统市场电商化转型。(牵头单位:区商城管委会、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9.强化仓储提质扩容。争取天翔冷链物流园1号低温仓储建成投用,2号低温仓储开工建设;格力智能物流园和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二期标准化仓储主体建成,全年新增标准化仓储15万平方米以上,智能仓储占比达到35%。(牵头单位:区商城管委会)
20.推动物流多元化发展。加快传统物流集约整合,启动容大物流园二期、格力智能物流园等项目建设;突出发展多式联运,开工建设中俄铁路物流园二期工程。指导国际生态金属城、天翔冷链物流园申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重点项目,进一步完善物流枢纽功能、提高物流服务品质。(牵头单位:区商城管委会、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21.高标准打造东部商城。加快钢材等大宗商品贸易商、加工商向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集中,推进金属生态城二期尽快开工建设。鼓励万宝企业总公司在园区内安装充电桩、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设施,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区商城管委会)
22.繁荣会展经济。积极组织企业参加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秋季五金展、木博会、体博会等重点展会,持续加大对本地优质产品推介力度。(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参与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商城管委会)
四、全力推动乡村振兴
23.实施高标准农田提升工程。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3万亩,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能稳定。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地力水平。(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
24.加强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重点发展畜牧屠宰加工、蔬菜、食品等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重点培育支持预制菜产业集群。针对全区村镇域内主导产业,积极创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强镇1个以上,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3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5.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行动,推广稻渔综合种养、路基高位圆池等养殖模式、饲料替代等技术,开展用药减量,培育示范点2个以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6.实施“四雁工程”。完善农村带头人“选育管用”机制,建立返乡创业工作站,吸引归雁人才40名以上,培养种养能手、文化人才、能工巧匠鸿雁人才50名。发展壮大合作社雁阵主体,新培育联合社5家,规范运营合作社达到100家;区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达到100家。推行乡村振兴合伙人制度。(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
五、加强区域对接融合发展
27.主动对接重大区域战略。积极融入全国全省全市区域布局,紧抓沂蒙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机遇,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鲁南经济圈,谋划实施一批区域合作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升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推进实施区域协作重点工程。积极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强化“图斑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果。围绕“十五河十五沟四渠两库”治理,通过水安全建设、生态河道修复、水环境治理,加快推进水系连通,科学配置水资源,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大水网体系,保持大水面、大通道、大景观特色。(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
29.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配合做好“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组织参加山东-央企经贸合作对接会。以“一带一路”沿线和RCEP成员国为重点,切实提升经贸合作水平。组织企业参与“境外百展”拓市场,开展日韩、欧美等招商推介活动,支持奥德等企业“走出去”投资,形成“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开放格局。(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商城管委会)
六、持续释放内需潜力
30.大力提振消费市场。实施“消费提振年”行动,推动重点消费暖流、文旅消费引流、中高端消费回流、新兴消费强流“四流汇聚”。积极组织参加汽车团购、家电促销、产自临沂直播季等活动。(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拓展城乡消费市场。引导吾悦广场等争创省级智慧商圈、临沂十大商圈,重点培育沂州古城等特色商圈街区。加强乡镇商贸中心建设,丰富适合农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供给,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市集经济,让城乡烟火气更足、生活味更浓。(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参与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供销社)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保障好临滕高速、京沪高铁二通道建设和启阳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加快推进G518快速路项目;年内打通凤翔街、凤临街等8条断头路,完成凤鸣街、堤下路等24项道路工程,力争上半年实现启航路全线贯通。新建“四好农村路”15公里,持续推进村内通户道路硬化。(牵头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区公路中心)
33.提升水资源承载能力。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防洪标准。加强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加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提升灌区供水保障能力和供水管理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34.推进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规模化应用,推进5G网络信号城乡全覆盖。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实现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数据中心规模化应用,积极争创省级数据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
35.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强化新版智慧城市指标落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智慧应用场景开发和应用,建设6个以上智慧社区。扎实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启动体育公园建设,新建口袋公园41处,新增绿化面积29万平方米,构建“八路八廊”城市绿色路网。加快推进“四供两排”,新增供热面积60万平方米、供水管网10.1公里,基本完成重点区域雨污分流。(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统筹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36.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展整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建设,年底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5万千瓦。(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7.促进油气提质增效。推进中俄天然气管道、山东环网东南天然气管道全面建成投产,提升管道油气供应保障能力,提高管道安全传输能力和智能化工作水平。(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38.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精准对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39.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落实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消费政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宣传协调,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提升纯电动汽车在新销售车辆的比重和公共领域占有率。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开展中心城区绿化和环境卫生“双提升”行动,抓好垃圾分类处置。(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40.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精准治污减污,深入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强扬尘污染管控,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完成。做好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三水”统筹,确保国省控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医疗废物100%安全处置。抓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科学技术局等)
41.加强生态建设和修复。实施“绿满河东”科学绿化三年攻坚行动,稳步有序推进荒滩荒地造林、乡村绿化美化,以“三河五线”为框架,组织开展绿化质量提升,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完成造林97亩,创建绿色示范村庄30个。(牵头单位:区林业发展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
42.全方位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正负面清单”,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深化用水制度改革,建设节水型社会,坚决抵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配合开展沂沭河流域水量调度,保障国控、省控重要断面生态水量达标。(牵头单位:区水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4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施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引导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2023年全区新增绿色建筑6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5%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省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4.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评选市级以上绿色工厂2家以上,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组织节能诊断服务。引导重点领域企业实施“能效”“水效”对标,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5.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积极申报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推广应用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纳入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6.提升城市排水能力。加快雨污河流管网清零,对完成整治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巩固整治成效,对新排查出的城市黑臭水体即知即改、动态清零,通过工艺改造等方式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纵深推进改革开放
47.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深化审批改革,优化涉企服务,实行部门帮办代办,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按照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适时组织编制市县乡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市域内同标准、无差别办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健全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深化“无证明城市”3.0建设。深化“双全双百”工程,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深化网厅融合,全面提高线下“一窗受理”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大数据局)
48.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区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区属企业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指导区属企业试点实施中长期激励,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中小微企业纾困机制,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精心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加强上市培训辅导,分类梯队推进,力争上市工作有新突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9.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在集约高效利用前提下,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推进开发区发展空间有序拓展。推进开发区结合区域优势和发展基础明确产业主攻方向,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形成产业聚合效应,精心培育1-2个主导产业。加快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不断提升开发区经济产出能力和骨干企业产出效益。(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
50.推进出口提质增效。围绕骨干企业、特色产业和重点国别搭建市场开拓平台,“一企一策”推动瞪羚、专精特新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等高成长型出口潜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业一策”推动节能环保装备、绿色化工等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引导工程机械、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优势产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实施《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先期行动计划》。(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1.优化进口商品结构。落实《山东省推动进口贸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加大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积极组织参加RCEP区域进口商品博览会,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稳步扩大重要资源能源型商品及民生消费品进口。(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2.提升跨境电商发展质效。落实《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培育一批跨境电商品牌企业。在重点海外仓布局建设“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通过“前展后仓”模式深度拓展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参加黄河流域跨境电商博览会、山东跨境电商生态大会、中国(山东)跨境电商交易博览会。(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3.优化提升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加大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用好“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落实项目用地、能耗、环保等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物流、用工、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持续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4.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持续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模式,提升园区承载功能。积极落实全省对非经贸合作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国别方案,务实扩大对非经贸规模。积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和绿地投资,优化配置全球资源要素,鼓励跨国并购带动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回归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
55.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围绕“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基本内涵,挖掘阐释沂蒙精神丰厚内涵、时代价值,持续推出理论研究成果。瞄准打造在省内和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剧目,创作推出一批叫得响、传得开的文艺精品。发挥沂蒙干部学院作用,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性教育现场教学基地,依托流动党员党委建设沂蒙精神展馆,打造辐射全国的红色教育品牌。大力宣传群众身边的沂蒙精神传承人,培树更多的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推动沂蒙精神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56.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实施文明风尚行动,深化移风易俗,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力争新入选市级文明村镇5个。深入开展“最美小区”“诚信商铺”“微笑窗口”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文明餐桌、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系列文明风尚行动。力争新入选市级文明单位4个、市级文明校园5所。加强道德典型选树宣传,完善“河东好人”评选机制,拓展好人评选村、镇、县三级联动,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新评选出河东好人10余名、河东区道德模范10名。(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57.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动“五有”标准全覆盖,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提质扩面、提档升级。持续深化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在全区各镇(街道)推广使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志愿服务精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58.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组织参加“乐享沂蒙、舞动沂蒙、戏聚沂蒙、书画沂蒙、悦读沂蒙、匠造沂蒙、玩趣沂蒙”系列文化活动,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发展新型文化设施,积极推进城乡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深入实施基层文化设施提升工程,提档升级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小广场50个,打造绿谷城市书房。扎实推进应急广播体系、乡镇数字影院等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59.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优化提升红色文旅线路,以新四军军部为核心,加强与红嫂文化博物馆、沂蒙水利建设展览馆、临沂东夷文化博物馆等展馆的对接交流,做好红绿结合、文旅融合文章。开展红色教育体验中心标准化小剧场改造提升、华东野战军纪念馆场景数字化提升等沉浸式项目改造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建设“沂蒙乡愁,温泉记忆”民宿品牌。(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60.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提升。牢记弘扬沂蒙精神使命,精心选题创作革命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反映新时代稻改精神长篇报告文学《沂河两岸稻花香》。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群众性小戏小剧创作展演,创作2部沉浸式情景小剧,积极参与省、市举办的各类文艺评选、展演等活动。积极协助推进电视剧《战旗如画》《沂蒙人家》、电影《大突围》等拍摄制作。组织开展好第二届“凤凰文艺奖”评选工作。(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61.不断提升城市品牌形象。丰富文化旅游消费新场景、新模式,策划开展“亲情沂蒙·乡村好时节”品牌主题活动,鼓励各景区举办乡村音乐节、乡村露营节等节庆活动,全面提振文旅消费。(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62.建强全媒体传播矩阵。创新宣传方式,建立以新媒体生产传播为中心的全媒体指挥调度机制,打造中央省市区媒体和商业平台、政务新媒体、“三支队伍”宣传矩阵,实行一键统发,集中发声。培养自媒体网络大V,壮大各行业和部门网评员队伍。做好大流量账号培育孵化,主动到抖音、快手等平台孵化一批大流量账号。深入推进区级媒体改革,用好“12345·河东首发”客户端,持续扩大优质产能。推进融媒体中心提质增效,实现与社会综合治理、政务服务、智慧城市、民生服务热线等平台数据对接。(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
十、全力推进共同富裕
63.落实省推进共同富裕顶层设计。积极落实省推进共同富裕行动纲领和目标体系,明确共同富裕的方向、目标、重点任务、路径方法和政策措施。开展就业创业促进行动,新增城镇就业5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4.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乡村教育振兴建设,持续实施教育强镇筑基行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加强基础教育集团化、联盟化建设和学校结对协作,教育强校扩优行动中小学覆盖率达到40%以上。持续扩增教育资源,新建、改扩建学校8所。推进特殊教育适宜融合发展,争创2-3所省级随班就读示范校。(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6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打造科教片区,为河东区实现“工业强区”战略培养更多实用性技能型人才。建立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布局与产业结构紧密对接。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办学、校企合作育人,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政策扶持,制定出台支持性政策文件,激活学校和企业办学活力,积极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生态。(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66.推动低保扩围增效。完善城乡低保准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条件。健全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等政策措施。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5%以上,有序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争取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28:1。(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67.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以重残、失能、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68.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300户。(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69.完善传染性疾病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区疾控中心建设项目进度。依托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建成达到三级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独立院区。(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70.争取优质医疗资源落地河东。持续推动临沂市中心医院河东院区、鲁南眼科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落地,集聚高品质医疗资源,让群众不出河东就能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7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创新完善医防协同融合机制。(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十一、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72.着力抓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做好新冠病毒感染应对,强化群众防护知识普及、疫苗接种、就医用药保障、医疗救治服务和农村地区防控,重点抓好老年人和患有基础性疾病群体的健康管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73.着力抓实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责任事故“四项制度”,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强化食品药品全链条风险管控,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统筹做好防汛抗旱、气象、地震、人防、消防等工作,加快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处变水平。(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单位: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
74.着力稳金融防风险。发挥全省“金安工程”预警作用,加强重点企业流动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主动防控。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一企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加快重点企业风险化解进程。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支持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参与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法院)
十二、组织实施
75.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镇街构建统分结合、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协同推进体系,进一步创新机制、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76.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责任实效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推进,确保重大政策落细、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落地。建立问题发现、协调、解决、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77.强化督导检查。构建监测、评估、督查、考核闭环工作链条,建立工作推进统计评价体系、目标指标体系,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用好用活检查考核结果,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对推动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镇街和部门,在资金、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各县区教体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各县监管组,高新区、沂河新区有关部门单位,临沂职业学院、临沂科技职业学院、临沂市技师学院、鲁南技师学院、市直中职学校: 现将《临沂市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人才强市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临政字〔2022〕74号),进一步深化我市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快推进技能人才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临沂市产业和教育资源优势,加强统筹规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人才培养改革,推动供需双向衔接、互利共赢。力争到2025年,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30个以上,建设校中厂和厂中校40处、产业学院30处、产教融合共同体17个,每年遴选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3-5家、市级15-20家,教育和产业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全面巩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产教融合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1.统筹产教融合规划布局。切实发挥职业教育立足当地、服务当地的区域属性,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将产教融合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规划。对接产业地图,按照“东钢、西木、南智、北食、中新兴”重点产业布局,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资源布局。支持临沂职业学院、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在产业聚集地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2.建设产教融合载体。坚持需求导向,紧密对接市域优势产业和乡村振兴、“四个商城”等发展战略,组建覆盖全市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联合开展产教布局优化、急需人才培养。由临沂大学牵头组建职业院校创新科技联盟,由临沂职业学院、临沂科技职业学院牵头组建市级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各县区“一县一案”建设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动态调整职业教育集团,推动常态化、实体化运作。 3.强化人才培养需求导向。提升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专业建设市级统筹,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设置调整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开展办学条件评估和专业分级认定,调整优化与产业对接不紧密、服务产业能力不强的学校和专业,停办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校和专业。 4.完善人才就业支持体系。建立市场化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的就业创业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为有意愿有能力的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等多方面支持。健全校内校外资源协同共享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服务机制,将职业院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体系,重点对职业院校毕业生本地实训、实习及留临就业率进行考核,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发挥企业产教融合主体作用 5.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有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改革,重点打造1-2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通过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市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紧缺岗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合作,与高职院校合作非高收费的,由校方党委会决议后实施,高收费的,由校方党委会决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6.推进“校中厂”“厂中校”建设。推动企业与学校共建“校中厂”“厂中校”,共建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每所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建设产业学院6-8个,每所高水平中职立项建设学校建设厂中校、校中厂不少于4处,其余公办中职学校不少于1处。简化企业驻校流程,由校企双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双方投入比例,落实双方权责,拟定合作协议。校方充分利用企方资源开展实训教学和技能训练,企方借助校方场地和人力资源完成生产,由校企双方根据投入比例商定营收分配方案,由职业院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决议后实施。 (三)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7.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在企业推行“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完善学徒制标准、考核制度。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 8.深入推动“三教”改革。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符合产教融合特点的教师招聘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用办法。建立区域共享的兼职人才库,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学校专业教师双向聘用、双向流动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材开发,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职业院校教材开发的支出视为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校企合作探索开展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四)促进产教供需双向衔接 9.搭建产教对话平台。搭建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骨干产业龙头企业对话合作平台,定期举办交流对话活动,加强各成员单位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延伸产业、师资、信息、就业等合作链条。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社会组织。 10.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推进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确保学校与企业产学研供需双向“无缝对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合激励政策。由产教融合型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县区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允许按规定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报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完善激励机制。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社会培训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校办企业年度利润等收入经学校党委或党总支会决议后,可用于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教师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有关规定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经所在单位允许,职业学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薪酬。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高等职业院校应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发展经费,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 (三)加快产教融合项目审批。理顺产教融合项目审批流程,产教融合涉及职业院校资金、资产等投入事项的,参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市级科研院所、市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对外投资的,校方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由国资部门统一监管。 (四)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广泛宣传产教融合新政策,在全市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普遍共识。组织开展先进典型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将产教融合开展情况列入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县区、学校评选指标,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
情况说明
临沂沂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暂未出台规范性文件,暂无政策解读。今后,我单位将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后及时公开,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临沂沂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2日
临东政办发〔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驿(一)站办”管理,持续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实现基层办事就近办、一站办,不断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基层政务服务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导向,以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为抓手,进一步整合资源、丰富供给、提升水平,实现“硬件上有改观、软件上有提升、服务上有实效”,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快办、易办、好办转变,不断丰富拓展“驿(一)站办”基层政务服务新模式的内涵与外延,持续擦亮河东特色政务服务品牌。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驿站资源力量。
1.明确驿站管理主体。将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纳入“驿(一)站办”网格化服务体系,既发挥其点上的政务服务功能,又明确其面上对辖区内驿站的管理职能。各镇街要主动扛牢对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驿站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定,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备案后执行,并限期完成制度上墙。需出台的配套管理制度清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2.调整优化驿站布局。结合现有驿站和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市场主体密集度、人群覆盖面等因素,由镇街提出调整优化驿站布局的具体方案,报区“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3.规范驿站人员配备。将全区现有的53个驿站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由区级统筹选配工作人员的18个驿站为一类驿站,由镇街自行选配工作人员的35个驿站为二类驿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针对18个一类驿站制定具体的人员选配标准和选配程序,针对35个二类驿站提出人员选配建议,由镇街在规定时间内选配到位。建立一类驿站人员选配调整备案机制,最大限度保持驿站工作人员稳定性。加强驿站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科学制定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工资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固定学习日”、定期集中培训等制度,加强业务、礼仪培训,不断提高驿站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二)丰富驿站服务供给。
4.编制三张事项清单。结合前期驿站运行情况,围绕企业群众切实需求,梳理形成“能办”事项清单,由镇街村居进行广泛宣传,真正做到群众知晓、就近办理。将河东区政务服务平台全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除“能办”清单已覆盖的事项外,全部转入形成“帮办”事项清单,由驿站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间内帮办代办。及时收集记录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针对超出驿站服务范围、不能办理的事项,梳理形成“办不成”事项清单,提交区“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20日前)
5.充实驿站涉企服务职能。“驿(一)站办”加挂企业服务中心牌子,驿站工作人员全部兼任营商环境专员,统一赋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能,负责全面摸排梳理本驿站服务范围内市场主体情况,定期开展“一联三送”活动(“一联”即联系市场主体,“三送”即送信息、送政策、送服务),排查收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完成时限:11月底前)
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文化书屋等,进一步拓展驿站服务承载范围,突出服务实效,打造企业群众身边的便民服务平台。综合考虑驿站主客观条件,合理增配社保业务一体机、纳税业务一体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体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燃气水电费自助缴纳机等自助办理设备,逐步拓展“自助办”范围,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文明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20日前)
在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一类驿站实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办理全覆盖,通过镇街、村居的广泛宣传发动,推动上述3个事项全方位、全过程下沉办理,逐步带动更多涉企服务事项下沉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下沉办理要按照驿站服务范围做到应办尽办,确保工作任务不向区级上交,办理情况纳入对镇街高质量发展考核营商便利度指标。(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三)提升驿站服务水平。
6.零基础办成事。突出“能办”事项和部分高频“帮办”事项,统一办理标准,以“最小颗粒度”为单位,逐项梳理细化各个办理环节,编制“零基础”标准化模板,明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和审查要点,方便驿站工作人员“照单办事”。(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7.强化数字赋能。搭建区镇村三级联动“云客服”智能平台,实现企业群众办事远程连线指导。坚持群众视角,打造智能办事导引平台——“数字政务门牌”,结合帮代办业务,提升“就近办”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8.彰显个性特点。遵循“专业”“时尚”要求,统一“驿(一)站办”标识标志,安装设置空调、排椅、沙发等,配备雨伞、打气筒等便民工具,提供免费wifi和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营造温馨舒适的办事环境。各镇街要按照“一镇街、一特色、一品牌”的要求,深挖自身特色优势,打造独具魅力的地域政务服务品牌,提升驿站辨识度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群众认同感。(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调度监督作用。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靠上抓好落实;要发挥驿站平台作用,做好与本职工作结合文章,打造具有河东特色的基层政务服务品牌。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主动认领任务,全面抓好落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范围,“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现场观摩,对各部门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改革经验总结提炼,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改革成效;要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基层政务服务驿站品牌影响力。
附件:“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驿(一)站办”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巩学全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卫俊岩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 王鹏飞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于运美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左振山 区法院副院长
赵峰青 区残联党组书记
邢 璐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世英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孙家春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魏孝圣 区大数据局党组书记
史兰坤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丽丽 区民政局局长
褚言强 区司法局局长
李凤凯 区财政局局长
王 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东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丰松 区水务局局长
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桂波 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王洪慧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善良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
张立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云霞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丁 一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海青 河东区税务局局长
张鹏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主任
刘世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郭 家 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圣国 汤河镇镇长
娄燕飞 郑旺镇镇长
刘柯含 八湖镇镇长
朱孟涛 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王鹏飞同志、刘世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东政发〔202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一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河东“品质教育”“品质体育”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十大提质行动”,大干快上、奋勇向前,全力提升河东教育体育品质,全区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
为褒扬先进,鼓舞斗志,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热情和干劲,值此第39个教师节来临之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在过去一年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扬,授予宋建轶等10名同志“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校长(园长)”荣誉称号,授予宋立杰等10名同志“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刘兆岩等10名同志“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班主任”荣誉称号,授予张其玲等339名同志“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荣誉称号。受表扬的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全区各教育教学单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河东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尽情播种和耕耘教育事业的未来,为品质河东建设贡献教育力量!
附件:1.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校长(园长)名单
2.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名单
3.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名单
4.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校长名单
宋建义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校长
王合义临沂桃园中学校长
葛祥坤 临沂郑旺中学校长
张传亮 临沂刘店子中学校长
娄丙建 临沂北京路小学校长
刘子贵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党总支书记
赵志伟 临沂军部街小学校长
赵永杰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校长
张志刚 临沂九曲店小学校长
王美莉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园长
附件2
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名单
宋立杰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教师
邵珠磊临沂凤凰实验学校总务主任
周 杰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副校长
聂军龙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副校长
尤洪伟 临沂汤河中学安全办主任
陈立帅临沂第十实验小学教师
李珊珊临沂桃园小学教师
韩京伟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教师
侯月东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总务主任
李松芹 临沂市汤头街道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附件3
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管理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名单
刘兆岩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教师
李春丽 临沂经济学校教师
马会会临沂第二十七中学教师
李晓龙 临沂刘店子中学教师
卢运航临沂启航中学教师
刘晓楠 临沂北京路小学教师
许传友临沂第十实验小学教师
杨霞霞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小学教师
朱秀霞临沂启航小学教师
宋晓梅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教师
附件4
河东区2023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名单
临沂第二十四中学(37人)
张其玲 周云雷 王兆素 赵广山 徐守明 王立钱 唐国忠 张德升 葛张伟 张宗玲 李 波 魏广松 王丽丽 张可梅 徐跃峰 陈 锋 高 磊 尤元兰 陈淑香 赵子豪 宋 涛 周希良 徐同露 郑仕东 李汉强 崔高峰 冯上官 管玉秀 贾学永 冯幼海 李传静 石通亮 石振宝 孙昌盛 徐同文 李富荣 赵桂青
临沂市经济学校(10人)
郭晓春 刘 峰 潘宜青 毛丛云 扈秀蕾 程 伟 丁 蕾 陈艳玲 毛春才 张盛达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23人)
孟祥增 吕庆涛 蒋士伟 曹俊波 张敬欣 宋雪琪 潘瑜 刘春艳 李璇 张青 韩瑞飞 史家龙 房桂英 房庆祝 韩迪 刘召杰 吕庆龙 王开凤 许仕雯 于俊杰 张金玲 郑秀菊 朱迎春
临沂启航中学(5人)
刘兆凤 毛建芬 梁彩虹 王庆爱 薛东伟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14人)
刘涛 刘建芬 时莹莹 张云杰 杨爱娟 马映晖 赵元果 马丽霞 公培霞 刘彦文 赵纪丽 高兴娟 王贵敏 全传奎
临沂桃园中学(10人)
聂文杰 张文静 潘玉玺 夏云龙 孙崇美 郑杰 赵继珍 周丽娜 张美玲 徐朝广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14人)
陈 睿 邱凤英 李开方 李 珍 尹艳萍 苗瑞花 马 晓 朱素云 邢秀苗 王信良 刘建玲 王建华 杨琳琳 常淑娟
临沂汤河中学(8人)
张晓静 崔荣广 周一凡 崔馨元 倪首玉 周云忠 葛瑞果 纪德顺
临沂郑旺中学(10人)
邵明亮 郑玉巧 岳孝龙 葛瑞蕾 郑斌全 李梦瑶 张金海 邵广玲 李亚茹 诸葛绪岩
临沂八湖中学(4人)
徐慧洁 尹连真 郭凤娜 董宏伟
临沂刘店子中学(7人)
解现秀 张秀敏 夏龙娇 薛港 王效宗 乜玲杰 彭思程
临沂汤头中学(8人)
杜善祥 赵玉莲 王玉清 付守云 李汉香 王静 李升然 张志广
临沂葛沟中学(4人)
于翠华 刘晓丽 路连芹 王东梅
临沂太平中学(5人)
刘锋林 包木秀 朱孔亮 杨建梅 李金波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12人)
孙雪莲 李淑婷 徐纪荣 冯尚蕾 刘金秀 徐丽丽 王东娟 杜莹莹 范守龙 李焱 宋鸿慧 陈洪娟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8人)
王玉环 赵洪艳 李秋菊 孟凡霞 朱文艳 杨霞 朱玉倩 马文涛
临沂北京路小学(6人)
李莎莎 刘静 刘学彩 牛兴伦 梁建瑞 李鹏
临沂桃园小学(4人)
徐荣 杨传艳 马荣 董西莲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6人)
王杰 张弘鑫 张芳芳 冯晨 邵珠英 尤作林
临沂军部街小学(3人)
范铭剑 邵珠艳 王金朴
临沂启航小学(5人)
宋淼 朱翠平 刘玉娜 许丽娟 王爱华
临沂幸福小学(4人)
于迎弟 刘杰朱 孟娟 伏雪艳
临沂九曲小学(7人)
刘艳秋 王鲁星 郑舒馨 李增芝 孙成玉 高 明 郭沛艳
临沂九曲店小学(4人)
王兴霞 孟晴庞 翠高月
临沂陶然路小学(1人)
刘金梁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小学(6人)
杨丽丽 孟令会 张一凡 肖敏 陈雪婷 张强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信合小学(4人)
孙姗姗 孙飞雪 马志强 刘超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中心小学(7人)
邵珍珍 王继君 范非非 李斌 张艳虹 朱孔畅 王芳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瑞小学(4人)
张晓璐 段伟伟 张祝耀 诸葛绪龙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小学(6人)
扈圣琪 韩宝振 张彩玲 徐朝娟 张继英 宋俊坤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小学(7人)
李贵珍 朱晓敏 孟凡华 李倩倩 董慧平 尤晓莉 巩佃军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中心小学(8人)
邵长芹 赵金娟 高立风 曹兴群 杨义峰 李娟娟 李玉兵 赵文斌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五湖小学(2人)
朱昌芝 宋建玲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林子小学(2人)
孙振华 朱艳红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5人)
李荣丰 穆君玲 张庆欣 吴晓玲 徐聪年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小学(5人)
艾学新 杜加雪 张建爽 赵玉妹 朱英超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长春路小学(3人)
刘晓雪 彭辉 王维
临沂市河东区第一实验幼儿园(3人)
杨莹 左育杰 朱玲
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幼儿园(3人)
丁相俊 赵梓彤 伊君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3人)
王永萍 曾琰 左正英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心幼儿园(3人)
宋倩雯 孙翠翠 张朝荣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中心幼儿园(4人)
张衡 丁兆雪 王依娟 王萍
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中心幼儿园(4人)
何登连 史金芝 王倩倩 李商磊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中心幼儿园(5人)
虢英达 李雯婷 盖欣怡 崔荣珠 彭毓
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中心幼儿园(2人)
闫丽萍 王艳
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5人)
高文光 万沛安 朱宝泉 朱美玲 逯晓东
临沂市河东区天使国际特教学校(5人)
刘 燕 张立祥 马利英 李宝花 马风云
临沂科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人)
朱丙文 毕云秀 李英
临沂沂蒙职业中等专业学校(5人)
孙伟伟 陈秀芹 张洪霞 管 斌 李 欣
临沂育杰职业中等专业学校(3人)
刘洪露 王晓彩 王 颖
临沂市河东区汤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人)
张永玉
临沂汤泉高级中学(4人)
张小玉 王 航 崔凤惠 艾玉冰
临沂长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人)
田丰文
临沂市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1人)
闫高粉
临沂市河东区育杰学校(3人)
刘 娜 谭洪香 王 蕾
临沂鲁州高级中学(3人)
朱孔亚 李璐 陈亚娟
临东政发〔202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一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全面实施河东“品质教育”“品质体育”发展战略,大干快上、奋勇向前,全力提升河东教育体育品质。高考、中考成绩实现新突破,在教学、教研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示范学校和教师。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给予临沂第二十四中学、临沂桃园中学、临沂汤头中学3个单位集体嘉奖,给予临沂第二十四中学杨涛、李斌个人嘉奖。
希望受嘉奖的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河东教育改革发展再立新功。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奋勇争先,加快建设品质河东,为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作出河东新的更大贡献。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临东政办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一年来,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河东“品质教育”“品质体育”发展战略,大干快上、奋勇向前,全力提升河东教育体育品质,涌现出一批成绩显著、影响力强的名师工作室。根据《河东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评选方案》,经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织考察和社会公示无异议,评选临沂第二十四中学张连春高中物理名师工作室等10个工作室为第七批“河东名师工作室”,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河东名师工作室”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名师团队的专业引领和骨干带动作用,继续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提升我区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质量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七批“河东名师工作室”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七批河东名师工作室名单
河东区高中物理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张连春(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高中体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李 斌(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高中数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于佃稳(临沂第二十四中学)
河东区初中语文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郭焕如(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河东区初中化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刘广美(临沂汤河中学)
河东区初中英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周磊(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河东区小学语文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李英姿(临沂九曲小学)
河东区小学综合实践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张凤洁(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河东区小学数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李秀萍(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河东区学前教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陈艳(河东区九曲街道中心幼儿园)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东政任〔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杜娟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荧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学斌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
马颖颖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豪的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临东政任〔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王颖为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广为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恩朋为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刘敦锋为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万沛安为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周志广为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玉栋为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海涛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丁洪岩为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艳芳为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云艳为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李卫华为区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朱孔胜为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单茂盛为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加荣为区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国栋为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寇勇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汤头执法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钟晓翠为区大数据局副局长;
刘红为区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范艳华为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罗民辉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参公)(试用期一年);
曹娇为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琳为区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孙涛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发展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徐磊为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张九龄为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贾丙辉为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试用期一年);
张树腾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免去:
王颖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广的区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恩朋的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万沛安的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玉栋的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海涛的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艳芳的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副科级干部职务;
朱孔胜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钟晓翠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李琳的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何兆营的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职务;
王兆莲的区财政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时玉强的区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柯良的区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刘淑军的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副主任职务;
朱孟彪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张文博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西芝的区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职务;
夏培可的区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丁华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庆娟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临东政办字〔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贯彻落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贯彻落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责任分工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闭环管理
严格落实人工费、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源头支付“有钱发”、中间治欠“有保证”、末端问题“有兜底”的闭环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分账制管理要求,书面约定工程款计量办法、人工费拨付方式、比例和时限,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于每月10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房建项目23%,市政、水利项目12%,交通项目8%),足额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商品房建设项目发生人工费拖欠时,住建部门可动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拨付时间不受监管资金控制节点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1%-3%的比例,采取差异化存储方式,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于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社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由财政和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内欠薪风险和上年度应急周转金使用等情况,储备应急周转金,按规定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二、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是加大平台管理项目实名制管理。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工程造价大于300万元且工期大于3个月的项目全部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应录尽录”的原则,将所有进场施工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省监管平台,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每日进出场落实实名制考勤,每月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落实平台外项目实名制管理。对不符合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条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台账,督促总承包单位线下建立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实名制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力度。人社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每日通过监管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在建项目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压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无法垫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清偿。(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压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农民工欠薪。(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四、严厉打击违反建设市场秩序行为
二是突出专项检查重点。以查处“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违规招标投标、无证施工、支解发包、无(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无(超)资格执业、不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加大专项检查惩处。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认定违法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五、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
一是建立公开集中联合接访制度。将每月9日作为集中联合接访日,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在区信访大厅集中公开接访,接访时间、地点、部门及人员于每月5日前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提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建立全区欠薪维权电话导图,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告示制度,主动公开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欠薪投诉举报电话,规范接访应答用语,并对首问首接负责制落实情况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结果纳入月度通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是着力提升市“欠薪码上办”平台应用质效。在加大宣传推广的同时,对市欠薪平台线索实行优先办理、重点核处,提升办结时效和办结质量,让群众切实感觉到市欠薪平台“更管用”“最好用”,推动市欠薪平台应用质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强化基层欠薪源头治理
要压紧压实镇街清欠责任,借助综治中心载体,设立服务窗口,每个乡镇、街道明确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民工欠薪问题线索主动摸排,建立线索台账,积极协调化解。对经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人社或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妥善处置化解,切实打通欠薪源头治理“最前一公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健全欠薪案件快办快结和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全口径台账。统筹全国欠薪平台、12345·临沂首发、市欠薪平台、窗口受理、上级督办转办、网络信息舆情等渠道,由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分别建立本行业领域欠薪线索全口径台账,实行简单线索24小时内处结,重大复杂案件部门联动、专班专办。(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二是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健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联动机制,设立“农民工速裁庭”,对存在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裁快决。建立行政执法与公安侦查联动机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侦办;对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行刑联动和府检联动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欠薪问题,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侦办,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争取快立快结。建立重大欠薪犯罪案件部门联动机制,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
三是开展欠薪形势分析研判。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信访等部门,每季度对涉及人数超过30人、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欠薪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欠薪隐患,提前介入处置,严防问题发酵上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网信办、河东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
八、加大欠薪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一是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要求,对于发生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经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是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发生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依法将该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开公布并同步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信访局)
三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于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执法检查必查对象,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九、建立周通报和月调度制度
一是坚持周通报制度。对全国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省监管平台预警处置情况、市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和上级督办转办案件处置情况,坚持每周调度,量化打分排名,通报呈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是实行月调度制度。由区级领导召集,每月中旬和下旬分别召开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场攻坚推进会,推动工作落实。深化专项督查制度,每月调度督查次数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问效
一是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分别向区政府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是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部门考核分值,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4个部门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内容,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临东政任〔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杜娟为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荧为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学斌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
马颖颖的九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豪的汤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临东政字〔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田婷婷同志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联系河东区税务局。
巩学全同志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田婷婷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电业、节能、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城发集团、临沂东城建投集团、山东东城环卫集团、临沂恒大项目管理公司。
联系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
刘刚同志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城管执法、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邮政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联系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公路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邱燕楠同志(挂职)负责区委分工的工作。
孙泉城同志负责科技、通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红十字会。
联系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区科协、区残联、河东移动分公司、河东联通分公司、河东电信分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铁塔分公司河东办事处,联系汤泉区。
张选同志负责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供销、烟草、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供销社、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农发公司。
联系河东烟草专卖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城区水文中心,联系农高区。
高仁彬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金融、招商、商城、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商城管委会、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联系河东经济开发区。
李青飞同志负责司法、公安、交警、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河东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分管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局。
联系河东交警大队。
张立伟同志(挂职)协助孙泉城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协助高仁彬同志分管金融工作。
协助分管区科学技术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协助联系驻河东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卫俊岩同志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临东政办字〔202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字〔2023〕13号)要求,现将《河东区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以政策服务“免申即享”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数据赋能,强化流程再造,滚动推出更多“免申即享”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群众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河东区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条件要求 |
咨询电话 |
1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
0539-8388015 |
2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0539-8388015 |
3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0539-8388015 |
4 |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0539-8388015 |
5 |
河东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0539-8099955 |
6 |
河东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0539-8099955 |
7 |
临沂市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
河东区医保局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 |
0539-8391078 |
8 |
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 |
对纳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2年版)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
0539-7117558 |
9 |
河东区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区税务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
参保单位 |
全区参保单位 |
0539-8383613 |
10 |
河东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
0539-2109761 |
11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河东区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0539-8381003 |
12 |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
河东区科学技术局 |
当年新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区三级累计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内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修订版)》临东政办发〔2023〕1号 |
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
1当年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
0539-8382436 |
13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
河东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具体每年的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
河东区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
0539-2930265 |
14 |
临沂市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2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
0539-2932113 |
15 |
河东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0539-2932501 |
16 |
河东区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政策 |
河东区水务局 |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
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
0539-2932611 |
17 |
河东区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
0539-2932501 |
18 |
河东区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19 |
河东区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供地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在全市各省级和省级以上的开发区,对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标准地”出让,是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2号) |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0 |
河东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先进制造业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1 |
河东区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2 |
河东区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惠企政策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8081568 |
23 |
临沂市市区公交车分时段、特殊天气免费乘坐政策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继续实施公交车早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全天免费乘坐政策。2023年继续实施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即正常情况下每天市区所有市公交集团运营的公交线路首班车至上午9:00、下午17:00-19:00以及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市民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其余时段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
《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2号) |
自然人 |
无 |
0539-8088008 |
24 |
临沂市市属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
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区财政局 |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0539-8386177/0539-2932501 |
25 |
临沂市市属企业降低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 |
0539-2932501 |
26 |
河东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
河东区财政局 |
1.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
中小微企业 |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0539-2932501 |
临东政办字〔202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加人才住房供给,完善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措施,建设筹集一批租赁型人才公寓,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更好地满足人才居住需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建设筹集600套租赁型人才公寓。首批计划为任务量的50%,于2022年启动,三年内完成;后续计划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适时启动。
三、保障范围
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我区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和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分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租赁型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方式。以集中新建为主,可委托企业代建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目录,确需划拨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做好衔接,符合条件的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新建,也可通过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建等方式建设筹集。
(二)建设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职住平衡。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户型按照建筑面积分50-70平方米、7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三种标准,其中120平方米以上户型占总套数的比例不超过10%(购买存量房屋作为租赁型人才公寓使用的,面积不受比例限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应面积管理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人才公寓要合理布局公共空间,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家用电器和家具,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金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租赁型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的价格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具体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政策支持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统一进行支付。
(四)房屋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根据人才数量和住房建设筹集情况,综合人才层次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前要根据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
可供分配的房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应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确定的选房结果办理房屋交付。
承租房屋后,不再具备人才公寓承租资格需退出的,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房屋清退,并将退出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退出的房屋统一纳入分配房源重新分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人才公寓保障的个人,一经查实即取消承租资格,收回房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运营单位负责,费用通过租金收入等渠道解决。
租赁型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租住,周转使用。人才公寓项目运营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修、设施维护、日常巡查、定期核查等。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和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配合管理。对擅自改变用途使用、违规转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等违规违约行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时退房和缴清各类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重点做好用地供应、规划建设、资格审查、房屋分配、运营管理、审批服务和资金支持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
(三)强化政策支持。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可用于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用地收储、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和房源建设筹集等。在政府债务限额内,研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运用PPP模式投资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人才公寓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按有关规定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等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附件:1.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沂市河东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刚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冠军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恩朋 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东民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武江霞 区发改局党组成员、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洪强 区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贺 飞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袁分分 区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
刘淑举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张 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于 扬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科级干部
刘阳强 区大数据局三级主任科员
郑洪峰 河东区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文瑞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东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相关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实施人才公寓项目建设,牵头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房屋分配和房源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和资金支持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资格人员名单,参与制定人才住房分配政策和人才公寓建设计划,配合做好人才数据信息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市局落实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供应、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的办理工作。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和金融优惠支持政策的协调工作。
区大数据局牵头协调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工作,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及人才住房数据信息管理工作。
河东区税务局负责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人才公寓项目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附件2
临沂市河东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运营租赁型人才公寓,加快聚集符合河东区发展建设的各类优秀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扎根的良好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在河东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轮候分配”的模式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租赁以人才所在企业(单位)名义申请入住。
在河东区内工作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入住流程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配租分批次进行,采取“先申报、后入住”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入住的人才和企业应当向河东区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证明其人才类别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3)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审核。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分配、入住。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分类和分配名单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分配结束后7日内,申请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三方租赁合同需交区住建局备案。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作为运营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负责人才公寓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收入由运营公司收取,政策支持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统一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入住协议应载明公寓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责任、合同终止等条款。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审核承租人是否继续满足条件。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区人社局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核,用人单位应对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主动向区人社局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公司做好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支付政策支持费用。运营公司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自办理退租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后,在不超过本文规定居住面积上限的前提下,因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可向区人社局申请退房重选。符合条件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的,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原件核实。
(2)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提供人才资格认定证明原件核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个人或企业(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隐瞒情况、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经查实,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并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离职且不在河东区工作的。
(2)承租人违约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人才公寓、擅自改变该公寓居住用途或公寓结构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4)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其他违反公寓入住合同约定行为的。
(5)承租人在临沂市五区内购买住房的。
(6)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东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承诺书
2.河东区人才公寓入住审批表
3.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4.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1
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已完整阅读《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本单位(本人)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有造假,无论情节,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入住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单位(本人)注册地点或工作地点出现变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河东区人社局报告。如逾期不报告、存在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情形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不符合入住条件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信息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照片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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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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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全日制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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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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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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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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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人才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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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河东工作日期 |
年 月 |
临沂五区是否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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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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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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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本地缴纳:□是□否 ;本单位缴纳: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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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和本人 意 见 |
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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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河东区人社局 意 见 |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4
临沂市河东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学位/ 职称 |
所在单位及 职务 |
入职河东区 日期 |
五区内 是否有房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注:五区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
临东政办字〔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设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打造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教育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深化乡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建强优秀教师队伍,关爱特殊儿童群体,提升教育内涵质量,加快推进教育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区。
到2027年,城乡一体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全面建立,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条件全面改善,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乡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城市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之比降至1.05以内。到2035年,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乡村教育独具特色,服务引领乡村振兴的功能充分发挥,形成覆盖城乡、普惠共享、公平持续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1.深入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全面加强党对乡村学校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带团建、队建,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乡村学校“一校一案”制定全环境立德树人实施方案,并报区教体局备案。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责任,突出学校、家庭、社会、网络、心理五维协同,推进德育队伍梯级培养,丰富德育体验载体构建,打造特色德育品牌活动,实现“一月一主题、月月有活动”。开展乡村文明校园、绿色校园、书香校园、温馨校园创建活动,以办学理念为核心,因地制宜改造提升校园文化建设,使校园更加规范标准、安全卫生、温馨舒适,持续强化校园环境育人功能,让校园处处成为德育场所。加强乡村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标准化建设,发挥区级家校共育示范学校带动作用,适时遴选推荐优秀家长学校及优秀家长学校课程。依托文明实践所(站),普遍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充分利用乡村自然人文资源,组织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致富能手、乡贤名士进校园,以校本课程、课后服务等形式,开设特色课程、丰富课堂内容,不断挖掘乡村育人元素,形成育人合力。〔区教体局(区委教育工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妇联、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2.全面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实施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系列工程,2027年所有乡镇驻地学校均达到省定II类以上办学条件标准。全面改善乡镇驻地学校寄宿条件,支持有需求的地方在乡镇驻地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小学。实施乡村幼儿园规范化建设系列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补齐乡村幼儿园游戏场地、保教设施、幼儿书籍、玩教具等短板,2027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校车接送和午餐标准配备等服务的基础上,稳妥撤并办学质量低、生源持续萎缩的小规模学校或教学点,妥善处置撤并学校或教学点资产。(区教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优化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实施乡村教师配备工程,加强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区委编办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及时核定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偏远山区等生源少、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或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的农村学校、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教职工编制。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配齐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区内教师“走教”制度,在考核评价、绩效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走教”教师倾斜。持续落实公费师范生培养制度,为乡村学校培养优质师资。深入实施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全面落实“县管校聘”改革,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农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实行新任职教师前两个聘期城乡学校捆绑聘用制度,自2023年起,新招聘教师应优先满足乡村学校需求,原则上到城区学校跟岗锻炼1-2年后返回乡村学校任教。新任职的省属公费师范生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其农村服务年限可分段合并计算。(区教体局牵头,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4.着力建强乡村教师队伍。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学历提升计划,2027年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学历普遍达到本科层次。切实发挥县域教师教育协同创新试点县作用,抓好乡村教师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在“三名”工程建设等评比表彰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每年遴选推荐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参与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严格落实省、市关于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有关规定,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区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实现城乡之间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区教体局牵头,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5.加强乡村教师关爱激励。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开展乡村教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根据需求持续推进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满足乡村教师居住和生活需要,力争覆盖到小学、幼儿园等各个学段教师需求。落实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教体局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在最美教师、特级教师等各级各类宣传选树、资质评定中向乡村教师予以倾斜。落实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提高教学实绩权重。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和社会救助。(区教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6.培育配备乡村优秀校长。实施乡村校长培养工程,加大乡村优秀校长培育配备力度,严格校长选任条件,遴选一批政治素质好、教学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城区年轻(专业化)校长后备干部到乡村担任校长(副校长),到2027年底,县域内45周岁以下乡村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原则上达到50%以上。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城乡定期交流轮岗机制,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任期的校长或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城乡学校交流,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实施乡村校长市级专题培训,新任职校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前任职资格培训,5年内实现校长轮训全覆盖。(区教体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7.持续推进强镇筑基改革。全面增强镇域驻地教育公共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创建省级试点,“十四五”期间争取创建1个市级试点乡镇。完善农村学校管理机制,结合义务教育学区制度,选优配强乡镇学区(联区)主任,主任由乡镇驻地的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兼任,教育指导员由乡镇驻地的中小学相关人员兼任,负责学区(联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实现学段衔接、贯通培养。推进乡村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学段整合为三个或多个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一校多区、一园多点”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效益。(区教体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8.构建城乡协作发展共同体。实施强校扩优梯次发展行动,以集团化、联盟化、结对帮扶等方式,通过“1+N”托管、挂牌等方式推动城区优质学校与乡村学校结对共建,签订协议、捆绑评价,2023年实现乡村学校强校扩优全覆盖。完善城乡学校一体化教研制度,支持城区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在乡村学校建立工作室。以城区优质学校为龙头,建立城乡教研共同体,推广乡镇间联片教研模式,提高乡村学校教研水平。全面落实区教研员定点联系帮扶乡村学校制度,区教研员每人至少帮扶2所乡村学校,每学期到联系学校指导教学、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积极推动全区网络教研对乡村学校的全覆盖。(区教体局牵头,区科技局配合)
9.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计划,深化高中招生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提升高中教育质量。实施普通高中强科培优计划,支持普通高中建设省、市级学科基地,深化特色高中建设,促进特色多样办学。条件具备的乡镇可优先建设高中阶段学校。探索(区教体局牵头)
10.创建乡村学校特色品牌。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实施乡村学校美育体育“一校一品”行动计划,指导乡村学校开发田园课程、田园游戏,开展耕读教育,组建体现区域风貌、彰显当地特色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实践活动社团,择优推荐参选,至2027年,每年择优推荐一定数量乡村学校特色精品示范课程。发挥好乡村“复兴少年宫”作用,每年择优推荐一批乡村学生研学基地,推动基地、学校联合开发乡村研学课程,支持每所学校建设至少1处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学校开发“责任田”“农事园”,设立集体劳动周,将劳动教育课堂延伸到大自然。发挥“流动少年宫”作用,省市区级青少年宫与乡村学校建立定点联系机制,将优秀师资及特色艺体、科技课程送到乡村学校,合力推动学校特色课程和社团开发建设。实施“乡村学生进城拓展视野计划”,建立城乡协作校际联盟,组织乡村学校学生进城开展研学旅行、志愿服务、职业体验等校外实践活动,引导乡村学校学生开拓视野、发奋图强。发挥乡村学校小班化优势,开展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鼓励乡村教育改革创新,支持乡村学校争取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区教体局牵头,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
11.加快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乡村数字校园建设攻坚行动,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推动乡村学校网络提速扩容,支持乡镇驻地学校录播室建设,2025年基本实现“千兆进校、百兆进班”、乡镇驻地学校录播室全覆盖,及时更新维护教室多媒体设备和信息化教学设备,夯实乡村教育信息化基础。推进乡村学校“互联网+”教与学模式改革,加强以同步课堂应用模式为基础,促进“三个课堂”(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等模式在乡村学校普遍推广应用。依托现有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平台,分层分类汇聚优质学习资源,供乡村教师使用,推动乡村地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常态化应用,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区教育局牵头)
12.优化乡村特殊儿童关爱服务。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保障乡村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依托设在乡镇的小学和初中实现乡镇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指南,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动态完善留守儿童台账,实施“希望小屋”“希望学堂”等公益项目,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全面成长发展。健全乡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失学辍学常态监测机制,“一人一案”跟进即时劝返措施。建立乡村学困生成长档案,健全个性化帮扶机制,保障学生完成学业。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学前教育阶段,免除困境儿童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发放生活补助,确保困境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关注孤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群体,确保乡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区教体局牵头,团区委、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
三、组织保障
13.强化统筹协调。将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区级层面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编制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区教体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区委区政府已把推进乡村教育振兴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务求工作实效。(区教体局牵头,区委农办、区发展改革局配合)
14.加大研究推进。增配专业力量对乡村教育发展重点问题开展研究,设立乡村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对乡村学校和幼儿园质量发展、队伍建设、课程教研进行诊断、评价、指导。(区教体局牵头)
15.严格督导考核。将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纳入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将城乡间优质均衡综合差异系数作为对镇街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学校单独评价体系,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区教体局牵头,区委农办配合)
临东政任〔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区政府决定,任命:
张昂为区商务局副局长。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临东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级水务、河道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1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或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地镇街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公路、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区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人武部等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派出区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在属地镇街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河东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镇街政府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公路、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区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河东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市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区减灾委同意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区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镇街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灾区镇街政府或应急部门、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待上级资金拨付后,区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上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支持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启动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镇街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需要区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和灾害综合民生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镇街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区财政局对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应急办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局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逐步建立区、镇街、社区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镇街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沂沭河水利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教育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奖励惩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附 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截止到2023年7月30日,未收到关于《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河东区司法局
2023年7月31日
临东政办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各学校: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河东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各镇街公办中小学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即由监护人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招生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工作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区教体局及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办法说明: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
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止2023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城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原则上期满6个月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父母在河东区有稳定住所。
(2)报名所需信息:①身份信息:原籍户口簿(包含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居住证信息。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3年7月10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录取至满额→区教体局复审确认→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可继续申请区内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入学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招生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2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一份报初中学校备案。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扶贫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2.做好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依托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不在校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要通过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消除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3.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实行“零拒绝”“全覆盖”,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有随班就读需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4.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等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于10月1日前书面报区教体局。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透露。
2.规范转学管理。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集中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入学生名单后附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区教体局审核后确定最终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工商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倡树教育形象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依据推进河东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格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编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遇有因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充分发挥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六)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区教体局将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把招生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学校规范办学、综合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中小学招生工作日咨询电话:8383236、8388117。
附件:
1.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2.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3.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4.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5.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附件1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览表
小学阶段 |
初中阶段 |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学校名称 |
招生 班数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22 |
河东区汤头小学 |
22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32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9 |
河东区林子小学 |
4 |
临沂桃园中学 |
18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含北校区) |
34 |
河东区五湖小学 |
4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28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临沂陶然路小学) |
6 |
河东区葛沟中学 (小学部) |
2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30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13 |
河东区葛沟小学 |
9 |
临沂启航中学 |
12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11 |
河东区八湖小学 |
11 |
临沂汤头中学 |
20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20 |
河东区太平小学 |
9 |
临沂汤河中学 |
12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11 |
河东区长春路小学 |
4 |
临沂郑旺中学 |
14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16 |
河东区郑旺小学 |
12 |
临沂八湖中学 |
6 |
临沂幸福小学 |
10 |
河东区洪瑞小学 |
6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12 |
临沂桃园小学 |
12 |
河东区汤河小学 |
9 |
临沂太平中学 |
10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8 |
河东区信合实验小学 |
8 |
临沂葛沟中学 |
4 |
临沂九曲小学 |
11 |
河东区刘店子小学 |
16 |
临沂育杰学校 |
8 |
河东智星学校 |
5 |
临沂育杰学校 |
4 |
||
小学合计 |
308 |
初中合计 |
206 |
附件2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实施步骤 |
日程安排 |
工作任务 |
备注 |
宣传 准备 |
6月下旬--7月中旬 |
1.编制、公布《2023年河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社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政策宣传。 |
招生准备 |
招生 报名 |
7月21日8:00- 7月25日20:00 |
1.开放入学服务平台报名系统;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陆平台注册登记入学信息; 3.常住人口注册登记时,同时按学校招生片区申报志愿学校。 |
网上入学申报 |
7月26日-30日 |
1.汇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予以比对审核,建设区级义务教育阶段生源信息资源库; 3.招生学校审核相关信息,按批次录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需实地考察的,予以入户走访核实)。 |
数据联网 比对核查 |
|
7月31日8:00- 8月3日20:00 |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登录平台选择志愿学校; 2.招生学校对报名的随迁子女予以审核,监护人登录平台查看、调整报名学校。 |
随迁子女 入学申报 |
|
8月4日-9日 |
1.招生学校审核随迁子女相关信息,需实地考察核实的入户走访,并根据入学条件依次录取随迁子女; 2.满额招生学校关闭入学报名端口; 3.区教体局统筹学位。 |
||
现场 确认 |
8月10日-14日 |
监护人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分批到申报学校或调剂学校现场审核确认。 |
现场确认 |
新生 报到 |
8月下旬 |
1.区教体局复审,确定招生录取名单; 2.打印、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3.各招生学校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新生报到时间。 |
发放通知书 |
注:如遇特殊情况,具体时间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3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小学阶段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2、8081198 |
南校区:8810108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本部:13791559828;15376075182;5721612 |
南京路小学:2930303;15589086626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2087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本部:2932655 |
北校区:6376997 |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临沂小学 |
15092932369 |
||
临沂幸福小学 |
2658980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2930087 |
||
临沂桃园小学 |
8380226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2930202 |
||
临沂九曲小学 |
本部:2930031 |
坡埠小学:5257611 |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8721559 |
东校区(斜坊小学):8389765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18669509025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5721252 |
||
汤头 街道 |
汤头小学 |
2055505 |
龙车辇小学:2937389长沟小学:5257821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18053920878 |
巩头小学:15953989181 三联小学:15244364091 |
|
葛沟小学 |
16678066627 |
沙汀小学:18053920930 王家堰小学:18054581117 崔家台小学:13869931823 |
|
五湖小学 |
15064931212 |
白塔小学:15863953963 |
|
林子小学 |
19862132776 |
郑庄小学:15153976682 |
|
太平 街道 |
太平小学 |
5252321 |
东南白塔小学:13563925275 太平二小:18265940661 |
长春路实验小学 |
17865051333 |
东张屯小学:13792986538 |
|
八湖镇 |
八湖小学 |
2109785 |
育才小学:18265127570 育晨小学:18396799695 古沂庄小:18253915985 五湖小学:13678691439 |
刘店子小学 |
8731095;18053923972 |
坊上小学:13792407078 石拉渊小学:13686391414 柴河小学:15562970793 |
|
镇街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郑旺镇 |
郑旺小学 |
本部:8810129 |
常旺小学:5721130大尤家小学:5721131 新庄小学:5721160兰埠小学:5721133 |
洪瑞小学 |
5721663;15864878897 |
大官庄小学:5721129;15064907332 湾林小学:5721136;15553977008 邵家湾小学:5721135;15305399079 |
|
汤河镇 |
汤河小学 |
13754703619 |
汤河镇中心小学南校区:13290218109 汤河镇大南庄小学:15905493751 汤河镇楼子小学:15053933828 汤河镇故县小学:13869935038 |
信合实验小学 |
15192989158 |
程子河小学:13176090409 坊坞小学:15963981288 曲坊小学:18205392016 |
|
初中阶段学校 |
|||
城区 |
学校 |
咨询电话 |
备注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
8081710 |
||
临沂第二十七中学 |
7116346;7116232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8381929 |
||
临沂第三十五中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8388137 |
||
临沂启航中学 |
5721626;15969953189 |
||
汤头 街道 |
临沂汤头中学 |
5721375;13954450482 |
|
临沂葛沟中学 |
18053920878 |
||
太平 街道 |
临沂太平中学 |
13563933703 |
|
八湖镇 |
临沂八湖中学 |
2653582;13869982207;13792979583 |
|
临沂刘店子中学 |
2932861;13013546175;13792961822 |
||
郑旺镇 |
临沂郑旺中学 |
5721283 |
|
汤河镇 |
临沂汤河中学 |
17853993590 |
|
民办学校 |
|||
学段 |
学校名称 |
咨询电话 |
学校地址 |
初中、小学 |
临沂育杰学校 |
2935888; 13581064388 |
河东区正阳路中段 |
小学 |
河东区智星实验学校 |
8751150、18853912719、13853967585 |
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北500米 |
附件4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
城区 |
临沂凤凰实验学校 (含南校区)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凤仪街、北至南京东路;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北到凤仪街、南到中昇街。 |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临沂启航小学(原临沂河东工业园实验学校小学部) |
彭家于埠、王家于埠、耿家斜坊、尤家斜坊、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 |
|
南京路小学 |
寇家屯、甘家屯、范古墩、陈家庄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
杨庄、幸福花城、盛世花城、杨庄社区滨河金苑、杨庄小区、东来尚城、君悦兰亭、风景嘉园、宝德和园、东兴花园、泰鲁禧玥、临商银行家属院、农行银桥支行家属院、医药公司家属院; 张庄、东旭第一城、东旭星河港湾、沂河金苑、张庄小区、顺和园; 巩村、格瑞斯小镇、水岸澜庭、房源·印象东城、沂河一英里、香悦东城、巩村皇山社区。 |
||
临沂幸福小学 |
|||
临沂东兴实验学校 (启阳校区) |
启阳社区(沭埠岭社区) |
||
临沂第九实验小学 |
九小本部 |
东到正阳路,西到东兴路,北到凤凰大街,南到解放东路(汇银苑、汇财苑、汇宝苑、褚庄高层、银桥金居、凤舞明珠、文心园、交警队家属院、交通局家属院) |
|
人民路小学(九小北校区) |
东到华阳路、西到东兴路,南到凤凰大街、北到北京路(和谐家园、卫计局家属院、瑞祥花园、贵和花园、乐泰花园、泰和花园、如意家园、天亿居、财政局家属院、农行河东支行家属院、工行家属院、豪森华府) |
||
华南师大附属临沂小学与临沂九小本部公共片 |
东至陶然东路,西至正阳路,南至解放东路,北至凤凰大街(褚庄汇金苑、技术监督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家属院、九建家属院、财源财富广场小区);银丰家园;村居:小李庄。 |
||
华南师范大学 附属临沂小学 (临沂陶然路小学) |
北至解放东路,东至铁路,西至正阳路,南至金雀山东路(万科新都会、李庄福园);九曲供销社家属院。 |
||
临沂北京路小学 |
东到智圣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桃园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智圣路,南到北京路、北至中昇街。 |
||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
三官庙(滨河新苑、御景东方、颐和嘉园、开元阳光水岸、华信浅水湾、集贤花园、建设局家属院、御鸣家苑、智圣花园、食品公司家属院、24中家属院、农业局职工住宅楼),钟庄、王庄(慧谷领御、聚贤居、工商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店小学 |
九曲店(三江领秀、奥德滨江湾、城市花园、天翔花园、天翔雅苑、安居小区、国税局家属院、河苑小区、吾悦华府、河东区医院职工宿舍楼),胡庄(和美苑、正直花园),东到东兴路。 |
||
临沂九曲小学 |
临沂九曲 小学 |
郁九曲(九曲花园及A区6号楼、河东区建委宿舍、农业银行河东支行家属楼、河东区医药家属楼、滨湖花园、领秀豪庭、天弘苑、新东方花园、新城花园、银河别墅、九曲街道家属院、九曲小学家属院、邮政局家属院、河东烟草公司家属院、农业银行银桥支行家属院、临商银行沂河支行家属院、河东有全商贸大厦)、赵庄(怡海国际)、刘村(水景明珠、土地局家属院),东到东兴路 |
|
坡埠小学 |
坡埠、杨家岭、新添河、刘瓜屋 |
||
城区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临沂东城实验小学 |
孟家于埠、书香府邸、书香尚城、粮食局家属院、范家于埠、府东花园、府东家园、中兴花园、职业中专家属院、艾家于埠、艾兴家园、季山官庄、蒋家庄、陶然雅苑、奥德公寓、天使文化小区、璀璨熙园、世樾城、泰鑫御园、豪森铂悦。 |
临沂斜坊小学 |
张家斜坊、朱家斜坊、王家斜坊 |
||
临沂军部街小学 |
东到东兴路、西至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至长春路(高庄、前河湾、尤庄子、后河湾、柳杭头) |
||
汤头 街道 |
汤头 小学 |
汤头小学 |
东北村、东南村、西北村、西南村、坊沂庄、西山东、东山东、薛家店子、公安岭、杜家岭、后湖崖、前湖崖、华店子、官庄、董家官庄、袁家庄、后西沂、前西沂、汤坊崖、上郑庄、泉沂庄、乔家庄、小王庄、尹家寨。 |
长沟小学 |
西岭、逯长沟、观音堂子、小碾子、石良崖、许长沟、浅堂子 |
||
龙车辇小学 |
隆沂庄、龙王堂子、辇沂庄、塔桥、红埠岭、沟南、车庄 |
||
林子 小学 |
林子小学 |
前林子、后林子、东大沟、西大沟、贾官庄、集沂庄 |
|
郑庄联小 |
前篆注、后篆注、下郑庄、北尤庄 |
||
五湖 小学 |
五湖小学 |
石五湖、朱五湖、大徐五湖、王五湖、刘五湖、小张五湖、盖五湖、李五湖、泉上屯 |
|
白塔小学 |
解家庄、沙岭子、新兴村、毛官庄、谢庄子、白塔街、东王庄 |
||
葛沟 小学 |
葛沟小学 |
葛沟前村(葛沟三村、葛沟四村)、葛沟北村(葛沟一村、葛沟二村)、 薛柳村(薛家庄子村、柳汪村)、于家庄子、大墩庄、小康村(西安乐村、陈家庄子)、里甲官庄(里甲庄子村、庙前官庄村) |
|
沙汀小学 |
沙汀、崔家庄、寇家疃、刘王小岭(刘家小岭、王家小岭)、龙泉庄 |
||
王家堰小学 |
陈家堰、王家堰、朱家堰、居泉村 |
||
崔家台子 小学 |
张家庄、李家寨、崔家台子、孙家庄、福利庄 |
||
葛沟中学小学部 |
三联小学 |
东安乐、团埠、安太庄 |
|
巩头小学 |
西巩头(穆家巩头、张家巩头)、东巩头(刘家巩头、王家巩头)、黄屯、石泉 |
||
太平 街道 |
太平 小学 |
太平小学 |
光沂庄、郭街、申太平、王太平、徐太平、郭太平、罗官庄、八间屋、沙岭子 |
太平第二 实验小学 |
大太平、亭子头 |
||
东南白塔小学 |
东南白塔、前姚庄、大姚庄 |
||
长春路小学 |
长春路实验 小学 |
大刘寨、大张寨、沙岭官庄、大徐寨、尹寨、郭寨、小张寨、小刘寨、小徐寨、葛寨、西水湖崖、东水湖崖 |
|
东张屯小学 |
东张屯、得胜庄 |
||
八 湖 镇 |
八湖 小学 |
八湖小学 |
边圪墩、窦家岭、管仲河、郭圪墩、邵八湖、小蒋庄、新八湖庄(小新庄)、徐八湖、张八湖 |
育才小学 |
东南角村、王圪墩村、谢圪墩村、张圪墩村、驻马滩村 |
||
育晨希望小学 |
河北崖村、苏呈旺村、西北场村、朱呈旺村 |
||
五湖小学 |
蒲沂庄村、小徐五湖村、大张五湖村 |
||
古沂庄小学 |
古沂庄村 |
||
刘店子小学 |
刘店子小学 |
宋十二湖、王疃、王十二湖、史宅子、吴十二湖、沂自庄、刘店子、树沂庄、丰赤坡、朱赤坡、付赤坡 |
|
坊上小学 |
大十六湖、坊上、星移庄、小十六湖 |
||
石拉渊小学 |
西石拉渊、大梁家、前石拉渊、东石拉渊、新莲 |
||
柴河小学 |
张柴河、岳柴河、高柴河、窦柴河、李位林、解位林、魏位林、田位林、铜佛官庄 |
||
郑 旺 镇 |
郑旺 小学 |
郑旺小学 |
朱家郑旺、林家郑旺、杨家郑旺、郇家郑旺、郑旺新村、古墩庄、宋家场、赵庄子、谭庄子、宋庄村、邱官庄 |
常旺小学 |
大赵家、向阳村、刘官庄、常旺、东张岭、朱庙子、大王家、小王家 |
||
大尤家小学 |
大尤家、宋家、薛家、小尤家、段家、石汪崖、大巩家、小巩家、小梁家、沭河村、桑家、季家 |
||
新庄小学 |
北官庄、芦沟崖、前新庄、后新庄 |
||
兰埠小学 |
前兰埠、后兰埠、张埠子、季家楼 |
||
洪瑞 小学 |
洪瑞小学 |
何家戈、贾家宅、躲水庄、仁里村、扈家戈、双胜庄、王家戈、后洪瑞、前洪瑞、王洪瑞、高洪瑞、墩子 |
|
湾林小学 |
林家湾沟南、林家湾沟北、郭家湾、杨家湾、何家湾 |
||
邵湾小学 |
张家湾、邵家湾、久沂庄 |
||
大官庄小学 |
大官庄、门庄子、大沟崖、解家湖 |
||
汤 河 镇 |
汤河 小学 |
汤河小学 |
旦彰街、沟崖、后踅庄、后张庄、前踅庄、前张庄 |
汤河小学 南校区 |
禹屋、管岭、李湖、邢湖、南新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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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子小学 |
朱楼子、桥头、小南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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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县小学 |
张故县、王故县、赵故县、周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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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庄小学 |
大南庄、前东庄、前西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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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实验小学 |
信合实验小学 |
东洽沟、中洽沟、西洽沟、周官庄、洽沟社区、洽沟新城、汤城华府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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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坊小学 |
曲坊、前朱井寺、后东庄、后西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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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坞小学 |
大坊坞、后坊坞、西南坊坞、西北坊坞、后朱井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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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河小学 |
大程子河、小程子河、东岭、西岭 |
附件5
河东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初中)招生范围一览表
镇街 |
学校 |
招生范围 |
城区 |
临沂第二十七 中学 |
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解放路、北到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临沂东兴实验 学校 |
1.东到九曲街道边界、西到滨河东路、南到九曲街道边界、北到凤凰大街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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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凤凰实验 学校 |
1.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北京路、北到南京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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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三十五中学东校区 (临沂桃园中学) |
东到东兴路、西到滨河东路、南到南京路、北到长春路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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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启航中学 |
1.东到九曲街道东边界、西到东兴路、南到北京路、北到九曲街道北边界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本校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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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初中 |
1.初中招收本区域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汤头街道:葛沟中学招收葛沟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汤头中学招收汤头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2.八湖镇:刘店子中学招收刘店子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中学招收八湖片区内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八湖镇柴河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就近原则可到临沂八湖中学、临沂刘店子中学报名入学)。 3.汤头街道白塔小学为汤头中学、太平中学的公共招生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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