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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3-0000707 公开目录: 临东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9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政办字〔2023〕2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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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字〔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

3.3预警体系建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通讯联络

4.3信息报告

4.4先期处置

4.5响应启动

4.6处置措施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保障

6.6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4)《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导镇街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有必要提高响应级别,镇街政府可报请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一般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一般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

1.5.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各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全力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3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凡参与事故处置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和专家参与救援,在救援过程中严格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和环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规范性。

1.5.4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在救援工作当中,各单位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5.5强化预防,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重点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物资和经费储备、事故处理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常态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安、交通、卫健、应急、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纪委监委、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供电中心、区外事办、区人武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河东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区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及时按程序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区政府办。负责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四)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和总结评估。

(五)河东消防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六)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七)区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八)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县乡道及其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同时,负责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九)河东区公路中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国省道及其安全设施。

(十)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一)区总工会。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区教体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十三)区财政局。负责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十四)区人社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十五)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十六)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十七)区住建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八)区水务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九)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区文旅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受损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二十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生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区减灾委办公室下达应急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为转移群众提供救灾物资和生活类物资保障。

(二十三)区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二十四)河东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二十五)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防化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

(二十六)镇街。负责调查事故当事人家庭情况,接待、慰问、稳定当事人家属,研究制定善后政策,做好家属赔偿安抚工作。

(二十七)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二十八)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河东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河东消防大队、镇街分管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3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由河东交警大队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局、河东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二)抢险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大队、河东交警大队、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毁损公路设施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河东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五)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牵头,区总工会、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六)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警大队、区文旅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专家支持组。由河东交警大队牵头,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卫健局、河东区公路中心、区应急局、河东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参加,负责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应急联动机制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向上级汇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援助,争取协调驻各种力量参与救援。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相关单位要对照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经常性的总结和完善工作制度,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排查,并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行动

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预警体系建设

在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检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河东交警大队是河东区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镇街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河东交警大队响应。

(2)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响应。

4.2通讯联络

河东交警大队和区应急局设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3信息报告

河东交警大队接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区政府接报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态、类型、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镇街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4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5响应启动

(一)在特别重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二)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泄漏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6处置措施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7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解疑辟谣工作,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镇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5.1.1接待安置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和丧葬费。

5.2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涉及的单位要查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以依法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3技术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河东交警大队、河东公安分局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道路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5医疗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卫健局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6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大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区政府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开展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7.3演练

区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

(1)各镇街(园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河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3)河东交警大队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河东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8.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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