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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3-000062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3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统一编号: HDDR-2023-0010001
文号: 临东政发〔2023〕1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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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发〔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出售或租赁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订立的其他合同。

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地点。

第五条区政府对政府合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和合同审查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是指区政府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履行等事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其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

合同审查监管制度是指区司法局负责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各镇街(园区)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对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审查监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需要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机构是指具体承担相关业务的科室或内设机构。

第七条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做好合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对外签订合同确定的承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部门(单位)的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

第九条区财政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负责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审查。

第十条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负责工程结算条款的审查。

第十一条区司法局在区政府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参与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重特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建立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或起草合同文本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区司法局根据情况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区政府订立合同,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部门在充分调研、评估、确认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基础上提交评审会研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拟定合同文本。

(二)审查。合同文本拟定后,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承办部门初审。合同承办部门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相关部门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扶持政策条款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区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条款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审批材料、本单位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送审表》,以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区司法局对收到的各类合同文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区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或派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合同承办部门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区司法局有权拒绝审查,并将合同退回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与区司法局对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时,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

(三)批准。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应履行批准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合同按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200万元以下为一般合同;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合同;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合同。(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区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区长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区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区政府区长同意后决定。

(四)签署。决定签订的区政府合同,须经区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区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五)备案。区司法局应做好区政府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

2、签订合同时收集的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订立合同,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磋商。承办机构在充分调研、评估、确认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基础上,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拟定合同文本。

(二)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及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批准。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应履行批准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四)签署。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备案。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参照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订立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区政府合同解除的,承办部门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合同解除的,承办机构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部门(单位)、镇街(园区)法规科或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应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依规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要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应妥善保管本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文件。上述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他与合同签订相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证据等;

(五)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于10日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应于10日内将本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六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失职渎职,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三)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五)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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