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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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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2020729

 

一、事项名称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二、子项名称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三、事项编码
   370120025000
四、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业务

五、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六、设立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受理机构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管理科。

八、决定机构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九、办理条件

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请材料

1.《渔业港口经营申请书》       纸质原件1   领取;

2.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纸质原(复印)件各1        申请人;

3.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   申请人;

4.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纸质原件1     申请人;

5.保证渔港正常运行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办理窗口受理。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带齐申请材料到到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办理。

(二)受理

工作人员核对资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发给纸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六)存档办结
整理办件资料,存档办结。

十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递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区综治中心三楼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9-8383593

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467

联系电话:0539-8089039

十五、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265038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机构:河东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投诉电话:0539-2932031;投诉处理:对一般投诉举报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办理时间:5-9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539-2650387

十九、表单填写

 填写《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十、示范文本

 附件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十一、有关说明

 无。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编号:(      )申字 [     ]    

 

 

 

 

 

 

 

 

 

 

 

 

 

 

 

 

渔业港口许可申请人  XXXXXX有限公司 

(签 章)

                

 

 

 

 

一、本表由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

二、“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由审批机关填写,其他栏由申报人如实填报,申请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栏不可空白,无内容填写须填写“无”;

三、“申请经营项目”栏系指《渔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经营项目;

四、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报(必须提供的图纸除外),不可装订。

     五、“附件”栏列明所提供文件和证明的名目(可附页)

   六、本表填写份数为3份。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渔业港口经营人名称

 

办公地址

 

申请经营项目

 

 

 

经营地域

 

渔业港口经营人注册地

 

所在地渔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渔业港口

经营人

联系方式

承办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信箱

 

传真

 

 

附件

 

 

 

 

 

 

 

 

 

 

 

 

 

 

 

 

投资情况

投资人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方

 

所占份额

 

投资人

资产性质

我国大陆资产   □台湾资产   □香港资产   □澳门资产  □外国资产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细(附劳动合同)

姓名

职务

所持证书

 

 

 

 

 

 

 

 

 

 

 

 

 

 

 

 

 

 

设施、设备清单(渔业港口设施附相关竣工验收证明)

名称

数量(面积、长度、容积)

用途

 

 

 

 

 

 

 

 

 

 

 

 

 

 

 

 

使用陆域、水域和自然岸线情况

使用渔业港口

 

使用渔业港区

 

使用陆域土地面积

 

使用水域面积

 

使用自然岸线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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