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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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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编号:370120025000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业务手册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发布

2020-08-14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业务手册

 

目录

 

一、前言………………………………………………………4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审批对象………………………………………………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审查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6

(二)受理……………………………………………………6

1.补正材料……………………………………………………6

2.受理决定……………………………………………………6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审批决定………………………………………………7

(五)决定书送达……………………………………………7

(六)归档……………………………………………………7

四、投诉举报…………………………………………………7

五、表单及文书………………………………………………8

申请与受理类………………………………………………8

附件

 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9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编码:370120025000

(二)实施机构: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三)审批对象:在河东区内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单位或组织

(四)受理地点: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五)办理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2.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查材料

申请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审查下列材料:

1.    《渔业港口经营申请书》       (原件1份纸质)

  2.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原(复印)件各1 份纸质)

3.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4.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

5.保证渔港正常运行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河东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管理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1555号农业农村局二楼)。

咨询电话:05392650387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窗口接收: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二)受理

1.补正材料: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

2.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5392650387

(四)审批决定

不予许可的事项,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发给纸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六)归档:整理办件资料,存档办结

四、投诉举报

(一)投诉

受理机构:河东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539-2932031

投诉处理:对一般投诉举报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区综治中心三楼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9-8383593

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467

联系电话:0539-8089039

五、表单及文书

申请与受理类

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附件1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编号:()申字 [     ]第号

 

 

 

 

 

 

 

 

 

 

 

 

 

 

 

 

渔业港口许可申请人 XXXXXX有限公司

(签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

二、“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由审批机关填写,其他栏由申报人如实填报,申请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栏不可空白,无内容填写须填写“无”;

三、“申请经营项目”栏系指《渔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经营项目;

四、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填报(必须提供的图纸除外),不可装订。

五、“附件”栏列明所提供文件和证明的名目(可附页)

六、本表填写份数为3份。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渔业港口经营人名称

 

办公地址

 

申请经营项目

 

 

 

经营地域

 

渔业港口经营人注册地

 

所在地渔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渔业港口

经营人

联系方式

承办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信箱

 

传真

 

 

附件

 

 

 

 

 

 

 

 

 

 

 

 

 

 

 

 

投资情况

投资人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方

 

所占份额

 

投资人

资产性质

我国大陆资产   □台湾资产   □香港资产   □澳门资产  □外国资产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细(附劳动合同)

姓名

职务

所持证书

 

 

 

 

 

 

 

 

 

 

 

 

 

 

 

 

 

 

设施、设备清单(渔业港口设施附相关竣工验收证明)

名称

数量(面积、长度、容积)

用途

 

 

 

 

 

 

 

 

 

 

 

 

 

 

 

 

使用陆域、水域和自然岸线情况

使用渔业港口

 

使用渔业港区

 

使用陆域土地面积

 

使用水域面积

 

使用自然岸线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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