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服务指南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9日
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二、子项名称
区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三、事项编码
370120015005
四、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办理市内跨县(市、区)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业务
五、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受理机构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决定机构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九、办理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户籍登记为1户的申请人,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为2艘以下(不含2艘)。
十、申请材料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 渔船交易合同;
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十一、办理方式
办理窗口受理。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带齐申请材料前往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办理。
(二)受理
工作人员核对资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发给纸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存档办结
整理办件资料,存档办结。
十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递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河东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区综治中心三楼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9-8383593
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467号
联系电话:0539-8089039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2650387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机构:河东区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投诉电话:0539-2932031;投诉处理:对一般投诉举报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办理。
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539-2650387
表单填写
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示范文本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有关说明
无。
渔 业 船 网 工 具 指 标 申 请 书
编号:(地区简称)船网(20XX)S-XXXXXX号
一、申请人资料(分企业、自然人两类)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企业申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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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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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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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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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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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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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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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渔船 |
共 艘, 主机功率:共 千瓦。 |
申请理由: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
自然人申请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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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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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渔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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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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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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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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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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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渔船 |
共 艘,主机功率:共 千瓦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
二、申请项目 (选择一项划圈) |
1.制造 2.更新改造 3.购置 4.进口 5.购置并制造 6.购置并更新改造 7.进口并更新改造 |
1.国内捕捞渔船 2.专业远洋渔船 3.非专业远洋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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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类型 |
拟作业场所 |
主机总功率 不超过(千瓦) |
船长 (米) |
总吨位 |
船体 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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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子船数量: 艘;子船总功率: 千瓦。 |
三、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来源 |
项目 |
功率 (千瓦) |
船 名 |
渔船编码 |
作业 类型 |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
指标来源 证明编号 |
淘汰旧船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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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旧船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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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改造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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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购置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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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进口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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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功率指标: 千瓦。 |
已有功率指标合计: 千瓦。 |
四、、审核机关意见 |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时填写):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2.淘汰旧船超过两艘时请根据表中格式另附表说明。3.指标来源证明编号:根据申报项目分别填写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证明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编号。4.主机总功率仅指母船主机总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