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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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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市、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业系统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渔业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行政审批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现保留下列6项行政审批事项:

(一)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二)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

(三)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四)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五)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六)肥料登记审批;

第六条  监管措施:

(一)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二)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反映行政审批相对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据职能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三)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业务科室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所属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把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89日。

 

附件:  1. 肥料登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3.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4.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1

肥料登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事项名称

肥料登记审批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登记的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省市通知要求,下发通知,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管检

六、监督检查程序

1、省市下发相关检通知。

2、根据上级部门通知要求对监管对象下发检查通知。

3、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4、将检查结果反馈省市。

5、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或者立即整改。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2、对需要时间整改的,限期整改完成。3、严重违反许可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土肥站

九、咨询电话

 05392932259

 

 

 

 

 

 

 

 

 

 

 

 

 

 

 

 

 

 

 

 

附件2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监督检对象: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业员;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检内容:从事捕捞的渔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件是否携带;从事捕捞的渔船作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有相应的渔船淘报废,辖区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保持平衡或下降;购置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五、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管。加强对捕捞渔船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双随机执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的有机结合,把随机抽查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主要针对捕捞渔船证书证件、船名标识、渔具渔法、禁渔区禁止捕捞作业等内容。

()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检查组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印发至被检查对象。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和落实。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间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间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渔业发展中心

九、咨询电话

    05392650387

 

 

 

 

 

 

 

 

 

 

 

 

 

 

 

 

 

 

 

 

 

 

附件3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取得许可的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下发通知,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管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省厅下发相关检通知。

2、根据上级部门通知要求对监管对象下发检查通知。

3、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4、将检查结果反馈省厅。

5、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或者立即整改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2、对需要时间整改的,限期整改完成。

3、严重违反许可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生产和规划科

九、咨询电话

  05392650385

 

 

 

 

 

 

 

 

 

 

 

 

 

 

 

 

 

 

 

 

附件4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渔业船舶船员

(二)检查内容:1、渔业船舶检验情况及档案。2、渔业船舶登记情况及档案。3、渔业船舶验船师考试发证情况及档案。4、是否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电话抽查。通过电话询问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情况。

(二)实地检查。通过实地召开会议、调研察看现场、走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和渔业船舶经营人及所有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通报检查结果。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河东区渔业与渔政管理科

九、咨询电话

  05392650387

 

 

 

附件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对象:渔业船舶所有人及渔业船舶;县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二)检查内容:渔业船舶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申请人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报送资料。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电话抽查。通过电话询问渔业船舶登记情况。

(三)实地检查。通过看现场、走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渔业船舶经营人及所有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管理科

九、咨询电话

    05392650387

 

 

 

 

附件6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事项名称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二、监管实施层级

区级

三、监管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监督检查对象:依法成立的渔业港口经营组织,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成立证明材料,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渔业港口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对渔船证书证件、船员持证,渔船救生、消防、通导设备,渔港防风防火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随机抽查。每年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两次。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渔港安全管理部门、渔港经营人等对渔业安全生产情况介绍和汇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渔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要整理记录归档。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四)通报检查结果。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对违法当事人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区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管理科

九、咨询电话

 0539265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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