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2011年11月颁发的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顾名思义就是退役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或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给你安排工作你放弃想要自己自谋职业的地方政府会给予你一笔钱,而这笔钱就是所谓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或者叫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退役士兵退役回地方后,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退伍证》《介绍信》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报到登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按政策规定一年内进行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发放时间:一般在各区(县级市)当地统计局公布上述数据后的进行,一般在报到后次年的八一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