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依据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5、《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6、《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4号)。
7、《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鲁水规字(2019)5号)。
(二)、认定标准
1、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以往监督检查中提出过限期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未缴纳)的项目,可直接认定。
2、若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在确定变更后一次性缴纳,未缴纳的可予以认定。
(三)、认定方法
1、通过查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阅缴费凭证,并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后,对未足额缴纳补偿费项目予以认定。
2、要求相关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凭证,无法提供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可直接予以认定。
3、认定结果由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整治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