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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包含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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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批先建”。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审批部门)批准。

2、“未批先变”。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批准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或随意新设弃渣场。

3、“未实施防治措施”。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4、“未开展监测”。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工后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超过半年未报送监测季报。

5、“未验先投”。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竣工验收(投产使用)前,未依法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已开展验收但未进行报备。

6、“未缴纳补偿费”。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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