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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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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民政解答: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以上子女和35周岁以下成年已婚子女)。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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