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8/2022-0000191 公开目录: 决策草案
发布日期: 2022-04-20 发布机构: 河东区财政局
《河东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发布时间:2022-04-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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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一级),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合称企业)。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区属企业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与权限

第五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其中审批事项分为区政府审批事项和区财政局审批事项。

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企业报区政府审批: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行债券、单笔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致使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以及产权变动金额(评估值)3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

(五)企业资产账面原值30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国有企业之间除外),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下列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批: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子公司设立及主营业务确定和调整;

(三)企业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融资,企业担保、对外捐赠及对外出借资金事项;

(四)企业产权变动金额(评估值)100万元(含)-300万元不涉及控股权的国有资产转让;

(五)企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国有企业间资产非公开转让,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

(六)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七)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八)企业员工编制总数、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

(九)企业负责人任期及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确定;

(十)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规定应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一)企业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和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二)企业年金方案;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车辆购置;

(四)企业人员招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五)企业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事项;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规定应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严格禁止以下事项:

(一)为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以下层级子公司。

第十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持股企业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进行请示报告,按照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决策结果。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审批、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书面请示、申请或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决策依据文件;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类事项,需要由区财政局批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经区财政局内审小组审核后予以批复;需报区政府批准的,经区财政局内审小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按程序办理。备案类事项为告知事项,区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视备案完成;区财政局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前应暂停实施。对于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基础上,按特事特报、急事急报原则实时报送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区属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承担决策责任。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

第十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内设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事项的论证、决策和实施情况等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企业在重大事项管理中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禁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对于企业重大事项未审批或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区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制订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未明确规定需审批备案的事项,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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