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8/2022-0000194 公开目录: 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4-19 发布机构: 河东区财政局
关于《河东区区属在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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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收到区财政局报送的《河东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二、审查事项及意见

(一)主体审查:河东区财政局制定本《办法》,区人民政府审定该方案,主体资格均合法。

(二)决策权限:对《办法》予以审定并决定是否通过,属于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范围。

(三)决策程序: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区财政局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

(四)内容审查:

该《办法》规定了企业重大事项的内容与权限、重大事项的管理、重大事项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等事项,加强了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1、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一级),包括区属企业出自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合称企业)。区属企业和参股的企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原表述有歧义,应予明确是区财政局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还是区属企业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2、第三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及大额资金运作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3、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区属企业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4、第六条建议修改为:

(三)企业发行债券、单笔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以及产权变动金额(评估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

(五)企业转让底价高于30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国有企业之间除外),单笔资产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

5、第七条建议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批: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子公司设立及主营业务确定和调整;(“子公司”范围不够具体,建议明确是否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此外,大额对外股权投资通常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融资计划,建议审批权限与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事项保持一致。)

(三)单笔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融资、企业担保、对外捐赠及对外出借资金事项;

(四)产权变动金额(评估值)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不涉及控股权变更的国有资产转让;

(五)产权变动金额(评估值)在100万元(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国有企业间资产非公开转让,单笔资产损失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

(六)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七)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

(八)企业员工编制总数、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

(九)企业负责人任期及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表述不够具体,建议明确范围)

(十)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规定应审批的其他事项。

6、第八条建议修改为: 下列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备案:

单笔资产损失额在50万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和产权变动金额(评估值)在100万以下的资产处置;

7、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 企业审批、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书面请示、申请或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决策依据文件;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8、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审批类事项,需要由区财政局批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经区财政局内审小组审核后予以批复;需报区政府批准的,经区财政局内审小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按程序办理。备案类事项为告知事项,区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视备案完成;区财政局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前应暂停实施。对于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基础上,按特事特报、急事急报原则实时报送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办法》决策主体适格,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具备合法性。

2022年4月19日

临沂市河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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