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20-0000106 公开目录: 临东政字
成文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1-11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1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临东政字〔2020〕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30个)

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区能源局、河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河东区科学技术局

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东区民政局

河东区司法局

河东区财政局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区城市管理局)

河东区水务局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河东区商务局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河东区审计局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东区统计局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河东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东区档案局

河东区国家保密局

河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东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河东区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专卖局

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解读:《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音频解读:《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