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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539-8382321
负责人姓名 滕飞
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

8:30-12:00,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

办公地址 河东区孝友路和桃源街交汇处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河东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区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东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为区应急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区应急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二)参与编制拟订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购置计划及需求计划。

(三)承担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救灾、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紧急配送工作。

(四)承担与各物资仓库和储备中心的协调联络工作,参与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五)承担区应急保障物资信息统计工作。

(六)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现场救援后勤保障服务。

(七)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八)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调查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措施建议。承担开展区安委办调度、协调相关具体工作,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起草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参与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和专项督查,配合做好上级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相关工作。协助开展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安委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参与全区重大安全隐患和较大事故查处督办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全区城市安全发展防范非生产类任务事故工作。

(九)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服务室(挂党建工作室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协助做好中心文电、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等工作。承担中心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完成局及中心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信息统计服务室。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区应急保障物资信息统计工作。

(三)物资保障服务室。参与编制拟订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购置计划及需求计划。承担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救灾、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紧急配送工作。承担与各物资仓库和储备中心的协调联络工作,参与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现场救援后勤保障服务。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督导室。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调查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措施建议。协助开展区安委办调度、协调相关具体工作,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起草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参与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和专项督查,配合做好上级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相关工作。协助开展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安委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参与全区重大安全隐患和较大事故查处督办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全区城市安全发展防范非生产类任务事故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4名。设主任1名。

第七条 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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