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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20-0000126 公开目录: 临东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2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20〕10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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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装饰装修垃圾随意倾倒现象,提升资源化利用率,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9〕1号)和《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东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切实推动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的,加快推进全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提高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镇街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区、镇街、社区为主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规划引导,系统推进。科学布局规划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存放点、暂存点建设,依托全市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推进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综合处置,形成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新体系。

(三)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居民装饰装修习惯,合理确定实施路径,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经验,在全区推广,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三、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体系

(一)分类标准。根据装饰装修垃圾用途划分为直接回收利用类、再利用类和有害垃圾类3大类。根据材质,细分为9大类:废纸箱、废金属、废塑料、废木板块、混凝土块、轻质砖石、废保温材料、废石膏材料及其他垃圾等。

(二)审批流程。由小区(社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填写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明确运输公司、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处置场所,其中运输车辆必须在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运输路线由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批准,处置场所需为具备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

(三)处置体系

1.分类收集

(1)设置分类存放点。各小区物业建设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存放点。存放点要密闭,安装照明灯、监控和喷淋设施,地下车库兼具空间大、扬尘小、进出方便的优点,应当优先设置。按照废纸箱、废金属、废塑料、废木板块、混凝土块、轻质砖石、废保温材料、废石膏材料及其他垃圾等9类分别划分存放区域。

(2)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小区物业进行引导宣传,尤其对装修住户较多的新建小区,住户必须与物业签订《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协议》,按要求分类投放至存放点,切断乱倾乱倒源头。

(3)强化投放管理。物业按照《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协议》,收取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费用,明确收集投放流程。安排专人管理,每天定时开放,做好登记,指导业主按9种分类分别装在9种不同颜色的纺织袋内,分类存放,投放到指定分类区域,混装或未按要求进行分类的,物业不予接收。

2.分类运输

(1)签订协议。小区物业公司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外运装饰装修垃圾。一是与有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运输车辆须在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备案。二是与市政府指定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消纳处置协议。

(2)定点收集。新交房小区和装修住户较多的小区一律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用于集中收集装饰装修垃圾。新交房小区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装修住户较多的已交房小区暂存点由各镇街负责推进建设。

(3)定点处置。装饰装修垃圾统一运送至市政府指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接纳装饰装修垃圾,没有指定企业接收收据的,视为乱倾乱倒。

(4)指定特许经营企业要根据装饰装修垃圾量合理安排接收时间和场地,保障装饰装修垃圾的及时、足量接收,并与运输方核实处置量并盖章确认,到场处置量应与处置核准意见书基本一致。

3.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根据装饰装修垃圾材质,分为回收利用类、不可回收利用类和有害垃圾,回收利用类由企业按照装饰装修垃圾的性质进行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不可利用类进行垃圾焚烧或无害化填埋;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转运到相关处置单位进行处理,达到装饰装修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进度安排

为做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城区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现状,分为A、B、C三个不同的类别。A类为方案实施后新交房的小区(社区)和商业综合体;B类为已交房处于集中装修阶段的小区(社区)和正在招商的商业综合体;C类为老旧小区(社区)和已运行商业综合体。

2020年10月底前,A、B类小区(社区)和商业综合体实现所有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除建成区九曲、芝麻墩两个街道外,其余9个镇街各完成一处新建小区(社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2021年底前,C类小区(社区)和已运行商业综合体实现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

五、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做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镇街是实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小区(社区)、商业综合体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和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的建设。建立小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台账,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新增交房的小区(社区)和商业综合体纳入工作台账,及时报备。台账内容包括是否设置标准化装修垃圾收集场所、是否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构,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做好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制定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的检查监督,对无备案车辆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进行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纳入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压实物业开展垃圾分类的责任,督促物业按照要求配置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设施,不设置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场所的,不予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对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费用予以核算并纳入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特许经营有关政策对处置企业按处置量予以补助。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保项目库,并根据相关政策予以扶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消纳场建设的环境评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消纳场周边环境监控,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后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协助转运装饰装修垃圾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税务部门负责对开具装饰装修垃圾发票的运输企业进行审核,严禁为未备案的运输企业开具发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安排部署全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各镇街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措施,推进辖区内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财政部门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费用,予以财政支持,确保实施分类后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装饰装修垃圾转运、处置、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列入用地计划,确保设施能够及时落地。

(三)加强示范引领。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率先实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充分发挥公共场所引领示范作用。扎实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分批创建高标准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示范街道(镇)、示范小区(村居)、示范处理企业,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知识。加快装饰装修垃圾分类体验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报道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督导考核。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纳入区环境卫生综合考核,每月组织进行全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督导考核,形成通报。通报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发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河东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姚运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英国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连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进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振峰 区财政局局长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维兵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尹传春 河东区税务局局长

张 磊 市交警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玉启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连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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