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19-0000032 | 公开目录: | 临东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19〕26 号 |
临东政办发〔2019〕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奖励和保护等方面。
第五条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六条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三)支持专利技术向我区转移,促进重大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六)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培育、专利池的组建。
第七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扶持培育和考核奖励。
第八条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临沂市专利奖、河东区专利奖的奖励。
(二)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个人的奖励。
(三)对新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九条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五)涉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及维权。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申请每件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
(四)企业申报并获授权的首件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五)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据实给予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一条 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促进重大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经费支持,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二)区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获得辖区外企业或个人原始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4000元。
(三)其他专利运用资助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专利服务奖励标准:
(一)每年对在我区注册或建立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核奖励,当年服务我区企业获授权20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二)其他服务奖励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二)获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获临沂市重大专利奖及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8000元、5000元。
(四)设立河东区专利奖,具体标准按照相关办法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五)年度内授权5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
(六)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上升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保护等其他方面的资助与奖励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资助奖励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专利创造部分:
申报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河东区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证书。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申请应本人签字。
第十七条 专利运用部分:
(一)申报专利产业化项目的,应填写《河东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专利转让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变更后的专利所有权人公告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申请应签字。
第十八条专利服务部分:
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明细表。
2.专利证书。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九条专利奖励部分:
(一)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临沂市专利奖及河东区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度内授权5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明细表。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三)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填写《河东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受理与审批。各项资助和奖励,由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则取消资助、奖励,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2018年8月6日印发的《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东政办发〔2018〕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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