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19-0000005 | 公开目录: | 临东政发 |
成文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东政发〔2019〕5 号 |
临东政发〔2019〕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129项,其中取消26项、承接17项、新增52项、整合2项、调整规范31项;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对接上级业务科室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并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对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衔接落实情况(包括承接落实情况文件、取消后监管措施文件等)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1月31日下午5:00前报区政府审改办,新增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区编办。
附件: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6项(其中行政处罚17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未列入权力清单事项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科学技术局 | 取消 | ||||||||||||
2 | 对机关事业单位违反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取消 | ||||||||||||
3 |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消 | ||||||||||||
4 | 建设监理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消 | ||||||||||||
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消 | ||||||||||||
6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消 | ||||||||||||
7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未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8 |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等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9 |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10 | 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1 | 对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2 | 对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3 | 对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4 |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5 |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6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7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9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20 | 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21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取消 | ||||||||||||
22 | 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取消 | ||||||||||||
23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的内容 | |||||||||||
24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未列入权力清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
25 | 未按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
26 | 服务价格登记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取消 | ||||||||||||
(二)承接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7项(其中行政处罚17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对违反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2 |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3 | 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 |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
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
4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5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集、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6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7 | 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8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9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1 | 对违反种子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2 | 对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3 | 对违反规定,未根据林业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4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5 | 对违反封山育林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6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17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承接 | ||||||||||||
(三)新增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52项(其中行政处罚4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 | 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6 |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7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8 |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 |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 |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 | 区本级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23 | 区本级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24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监督 | |||||||||||||
25 | 区本级社会保险稽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行政监督 | |||||||||||||
26 | 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备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28 |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29 | 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30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31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32 |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奖励 | |||||||||||||
33 | 对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4 | 对违法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5 | 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6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7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9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0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1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3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4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5 |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6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7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8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9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的处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0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处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1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处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四)整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2项(行政处罚2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对违反对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整合为“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 ||||||||||||
2 | 对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 |||||||||||||||
(五)调整规范区级行政权力事项31项(其中行政处罚1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9项,行政给付8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区本级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2 | 区本级企业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3 | 区本级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4 | 区本级企业和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5 | 区本级企业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6 | 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7 | 区本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8 | 人事考试收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9 |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0 | 区本级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1 | 区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2 | 区本级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3 | 区本级参保居民养老保险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4 | 区本级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5 | 区本级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6 | 区本级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7 | 区直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列入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8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9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20 |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21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及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拆分为事项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
2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拆分为事项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
2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区农业农村局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24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25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和“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26 | 对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
27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林木品种的处罚” | ||||||||||||
28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标签内容不符、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规定的处罚” | ||||||||||||
29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30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31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名称规范为“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六)取消区级公共服务事项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政府公开信息查询 | 区委办公室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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