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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21-0000281 公开目录: 临东政发
成文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0-19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政发〔2021〕47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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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发〔202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河东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河东区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牢固树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优先导向,通过整合政府及社会的资源,配套相关优惠政策,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全力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归并梳理相关普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适度优待,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和就业创业服务,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元化投资方式进行建设。以培育退役军人创业为目标,以就业创业服务为手段,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就业创业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三、方向及目标

坚持由政府出台扶持政策、组织社会资源搭建平台,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开展帮扶支持,就业创业基地作为实体独立开展工作。

从2021年10月起,3年工作目标是:

(一)就业创业基地建设目标

到2024年9月,力争实现打造五处以上区级标准化就业创业基地,一处省级基地和一处国家级基地,发挥更大示范带动效应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目标

到2024年9月,5处就业创业基地引领全区不少于1000名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创业,在区域内构建完善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体系及创业服务体系。

(三)产业产值目标

到2024年9月,五处就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分别超过30家,年均营业额收入超过3000万元,实现税收150万元(税收按5%预计)。构建以社会服务、社会生产、商业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人力资源等军创企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四、参与认定条件

(一)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的认定

1.每个就业创业基地的就业创业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

2.每个就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军创企业(退役军人为企业法人)不低于70%;

3.每个就业创业基地所有入驻企业中退役军人参加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1年或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总人数不少于100人;

4.独立厂房型就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就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就业创业基地持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使用权;

5.就业创业基地引进第三方服务(法律咨询、物业服务、业务代办等)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

(二)市级以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认定按照市级以上标准执行。

五、扶持政策

(一)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主要采取定额扶持、浮动奖补、政策支持3种手段实施扶持,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河东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及入驻企业考核奖励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定额扶持

(1)通过新建或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厂房、楼宇和过剩商业地产建设就业创业基地。经认定为区级就业创业基地的,区财政给予第一年最高200万元奖补。(认定考核标准见《细则》)

(2)支持区内龙头企业、基地等多元化主体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支持和鼓励现有产业及园区转型升级打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打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区”。达到区级就业创业基地认定标准的,按《细则》规定给予相应奖补。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由国家、省、市按规定给予奖补,同一企业不进行重复奖补。

2.浮动奖补

第二年、第三年实行绩效考评,浮动奖补。每年最高120万元,分两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为基本绩效奖,根据《细则》考评,最高70万元。

(2)第二部分为浮动绩效奖,涵盖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军创企业情况、园区企业税收情况及吸纳退役军人稳定就业情况三个方面,最高50万元,考核标准详见《细则》。具体奖补额度,由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估审核后确定。

3.批件支持

(1)鼓励就业创业基地承接技能培训,实行“谁培训谁带动就业”政策。政府对就业创业基地中的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优先联合采购。

(2)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的重大经费投入或重大事项的决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批件办理的方式确定。

(3)就业创业基地或园区已经享受国家各级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补贴,只享受我区吸纳退役军人稳定就业补贴。

(二)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1.税费减免

(1)入驻的个体经营者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照扶持创业就业有关税收减免标准的最高上限减免。

(2)入驻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照税收减免标准的最高上限减免。

2.激励补贴

定期开展入驻企业评选活动。每年按入驻企业总数10%的比例评选“优秀军创企业法人”和“优秀纳税企业法人”,给予1000元/月的政府补贴,补贴12个月;每两年按入驻企业总数5%的比例评选“优秀军创企业”和“优秀纳税企业”,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从基地的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

六、监督管理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发展改革、工信、科技、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创业载体信息互通、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奖补。

(二)就业创业基地应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已认定的区级就业创业基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确保入驻创业实体数、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选取入驻创业实体、核定入驻面积,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要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就业创业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就业创业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规合法;每半年由所属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按规定悬挂就业创业基地标识。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区级就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其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本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创业基地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

1.不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

2.虚报就业创业基地面积、就业创业人数、经营收入、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人数等奖补指标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

3.改变就业创业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功能的;

4.就业创业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5.就业创业基地被服务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6.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对区级就业创业基地的认定监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纳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就业创业基地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及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

2.擅自改变奖补资金使用用途的;

3.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4.虚报、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七、其他事宜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同时符合河东区其他文件规定的,遵循“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对基地的认定及年度绩效考核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订《河东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及入驻企业考核奖励细则》,并按《细则》组织考评认定及奖励。

八、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以上政策根据省、市政策制定情况结合本区实际适时调整,本意见中引用的其它政策的有效期,按照原政策有效期执行。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解释权归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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