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7/2022-000004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统一编号: | HDDR-2024-0020003 |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全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第4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城委发〔2020〕1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字〔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东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收集、中段运输、末端消纳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及市级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处置核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置方式;
(二)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消纳处置协议,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承运公司所用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码;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拆除建筑垃圾政务流程
第九条区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拆迁计划,各镇街确定拆迁地块后,将拆迁方案告知区城发集团,区城发集团根据拆迁方案及时沟通相关镇街,委托第三方核算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分别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区城发集团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垃圾处置费用列入评估后的标底拆迁成本;收取垃圾处置费用、第三方费用后剩余金额汇入拆迁地块所属镇街。国有土地拆迁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四章拆除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由区城发集团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安排专人进入工地现场,指导建筑垃圾分类装车。
第十二条拆除流程:区城发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拆迁物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价格—组织招标—中标拆迁公司向区城发集团缴纳残值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30%后—实施拆除—拆除完成后15日内建筑垃圾清理完成。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流程:中标拆迁公司清运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公司、和处置场所,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废弃砖混类等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场手段无法处置的,由中标企业运送至市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市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城管部门备案证明》;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三)不得遗撒、泄漏,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七章拆迁施工现场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拆迁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具备喷淋等降尘设施;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监控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住建部门联合区城发集团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同时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为。
第三十条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20日。
根据《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东政字〔2024〕1号),《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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