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7/2021-000012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统一编号: | HDDR-2017-002006 |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17〕113 号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临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第三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单位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将城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报财政部门,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在政府网站设置低保公开专栏,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四)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五)加强低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保证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的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建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综合考虑低保对象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监察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二)积极参与城乡低保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受托银行、金融机构职责:
(一)会同区民政、财政部门代发城乡低保资金。
(二)城乡低保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注明发放资金项目名称。
第七条镇街、园区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低保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开展相关低保工作。
(二)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及时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公开本辖区低保对象信息,监督检查村(居)低保公示情况。积极宣传低保政策,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四)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定期对本辖区低保对象进行分类复核,当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八条村(居)委会职责:
(一)受村(居)民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低保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二)设置低保固定公示栏,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公示相关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信息等。
(三)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动的,及时向镇街、园区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动接受群众民主监督。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
(四)定期向镇街、园区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1个月内告知镇街、园区。
第十条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不经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将某个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的;
(二)滥用职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积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或者不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
(三)失职渎职,对群众反映和上级转办的符合低保政策法规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员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假公济私,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五)违法乱纪,虚列、套取、贪污、挪用、冒领、扣压、私分、拖欠、二次分配低保资金的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
门或镇街、园区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第十二条 对经检查发现、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实违规办理低保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所在镇街、园区相关责任人、所在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十三条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资金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根据《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2〕11号),《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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