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qzf/2022-0000213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7-09-09 | 发布日期: | 2017-09-0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一、《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我区低保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保障标准的提高,竞争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问题出现,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故草拟了《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临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07]22号)。
2.《临沂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发[2004]67号)。
3.《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临东政发[2014]7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目的
《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
(二)关于责任
《暂行办法》第二条至第九条为规定了低保办理过程中的民政、财政、监察、银行业金融机构、镇街(园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第二条明确了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三条规定了民政部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了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受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了镇街、园区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了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三)关于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列举了城乡低保办理过程中的各违规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明确了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