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20-0000146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统一编号: | HDDR-2020-002001 |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20〕1号 |
临东政办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河东区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民殡葬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9〕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惠民殡葬补助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免除居民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安葬、管理7项殡葬服务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统筹使用、普惠奖补结合、规范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惠民殡葬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参与项目绩效考评等。
民政部门负责殡葬事业发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具体使用管理工作,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考评,按规定公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实施政府免费的殡葬服务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车辆)、遗体存放(3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1年)、骨灰盒(不超过100元)等五项殡葬服务。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按照公墓建设面积,10亩以内配备一名公墓管理员,10-50亩配备2名公墓管理员,50亩以上配备3名公墓管理员。
第六条 区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承担死亡居民五项殡葬服务费用,承担公益性公墓建设费用。公墓管理员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区财政每人每月承担500元,列入区民政局预算。
第三章资金预算和拨付
第七条 民政部门根据河东区居民死亡人数和近几年火化人数,测算当年殡葬事业年度工作任务,按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列入区级预算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各镇街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审计部门复审后,民政部门根据公示后的评审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公墓建设资金。
第九条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对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情况,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预拨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民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要按照编制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镇街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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