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19-000015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统一编号: | HDDR-2018-002006 |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18〕98 号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八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施工图纸审查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规范性文件)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逐步将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要将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目录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6类) |
(61款) |
(343项) |
|
A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A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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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公共教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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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1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0102 |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0103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
A0104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
||
A0105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A0106 |
全区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A0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
||
A02 |
劳动就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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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 |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202 |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
||
A0203 |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
||
A0204 |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0205 |
城镇社区就业辅助性工作 |
||
A0206 |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
||
A0207 |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
||
A0208 |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
||
A0209 |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
||
A0210 |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
||
A0211 |
全区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
||
A0212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
||
A03 |
人才服务类 |
||
A0301 |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
||
A0302 |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
||
A0303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0304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
||
A0305 |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
||
A0306 |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
||
A0307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A0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
||
A04 |
社会保险类 |
||
A0401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
||
A0402 |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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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3 |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
||
A0404 |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
||
A04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
||
A05 |
社会救助类 |
||
A0501 |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
||
A0502 |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核实 |
||
A0503 |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维护 |
||
A0504 |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
||
A0505 |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
||
A0506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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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7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
A05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
||
A06 |
社会福利类 |
||
A0601 |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602 |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603 |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A0604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A0605 |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
||
A0606 |
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殡仪引导、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疏导辅助性服务 |
||
A0607 |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
||
A0608 |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
||
A06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
||
A07 |
基本养老服务类 |
||
A0701 |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702 |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0703 |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
||
A0704 |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
||
A0705 |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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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6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07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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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
优抚安置服务类 |
||
A0801 |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0802 |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
||
A0803 |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
||
A0804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A0805 |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A08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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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
基本医疗卫生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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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1 |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
||
A0902 |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
||
A0903 |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A0904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A0905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A0906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A0907 |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
||
A0908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
A0909 |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0910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
||
A0911 |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
||
A0912 |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
||
A0913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
||
A10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
||
A1001 |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
||
A1002 |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
A1003 |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
A10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
A11 |
基本住房保障类 |
||
A1101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102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
||
A1103 |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
||
A1104 |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
A1105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
A1106 |
城镇棚户区改造相关事项 |
||
A1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
A12 |
公共文化类 |
||
A1201 |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202 |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1203 |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
||
A1204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1205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
||
A1206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
||
A1207 |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
||
A1208 |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
||
A1209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1210 |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
||
A13 |
公共体育类 |
||
A1301 |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302 |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
||
A1303 |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1304 |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
||
A1305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1306 |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
||
A1307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A13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事项 |
||
A14 |
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类 |
||
A1401 |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
||
A1402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A1403 |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
||
A1404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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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05 |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
||
A1406 |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
||
A1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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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残疾人服务类 |
||
A1501 |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502 |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
||
A1503 |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
||
A1504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
||
A1505 |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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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06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1507 |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
||
A15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A16 |
环境保护类 |
||
A1601 |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602 |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
||
A1603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
A1604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
||
A1605 |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
||
A1606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A1607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
||
A16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
||
A17 |
安全生产类 |
||
A1701 |
安全生产规划、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论证服务 |
||
A1702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
||
A1703 |
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辅助服务 |
||
A1704 |
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隐患的评估、治理服务 |
||
A1705 |
安全生产监管辅助服务 |
||
A1706 |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辅助服务 |
||
A1707 |
事故调查处理辅助服务 |
||
A1708 |
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鉴定、推广服务 |
||
A1709 |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服务 |
||
A1710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 |
||
A18 |
交通运输类 |
||
A1801 |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1802 |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
||
A1803 |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
||
A1804 |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
||
A18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
||
A19 |
服务三农类 |
||
A1901 |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1902 |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
||
A1903 |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
||
A1904 |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
||
A1905 |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
||
A1906 |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A1907 |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
||
A1908 |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参照B07防灾救灾类) |
||
A1909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
||
A1910 |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
||
A1911 |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
||
A20 |
其他 |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
B |
社会管理服务 |
B13项 |
|
B01 |
区划地名管理类 |
||
B0101 |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务 |
||
B0102 |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
||
B0103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
||
B01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
||
B02 |
社会组织管理类 |
||
B0201 |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0202 |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
||
B0203 |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0204 |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
||
B02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
||
B0206 |
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 |
||
B0207 |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 |
||
B0208 |
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 |
||
B03 |
社区事务类 |
||
B0301 |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
||
B0302 |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
||
B0303 |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
||
B0304 |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
||
B0305 |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
||
B0306 |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
||
B0307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
B0308 |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03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
||
B04 |
社工服务类 |
||
B0401 |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
||
B0402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
||
B0403 |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B0404 |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0405 |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B04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
||
B05 |
法律援助类 |
||
B0501 |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
||
B0502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
||
B0503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
B0504 |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
||
B0505 |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B0506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B05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
||
B06 |
慈善救济类 |
||
B0601 |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
||
B0602 |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
||
B0603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
||
B0604 |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
||
B0605 |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
||
B0606 |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
||
B06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
||
B07 |
防灾救灾类 |
||
B0701 |
防灾救灾监测及服务 |
||
B0702 |
政府委托的防灾救灾组织与实施 |
||
B0703 |
防灾救灾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
||
B0704 |
灾后救助及心理疏导服务 |
||
B07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的防灾救灾服务 |
||
B08 |
公益服务类 |
||
B0801 |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
||
B0802 |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
||
B0803 |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
||
B08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
||
B09 |
人民调解类 |
||
B0901 |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0902 |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
||
B0903 |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B09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
||
B10 |
社区矫正类 |
||
B1001 |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1002 |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
||
B1003 |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
||
B1004 |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
||
B1005 |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
||
B1006 |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1007 |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
||
B1008 |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
B100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
||
B11 |
安置帮教类 |
||
B1101 |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1102 |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
B1103 |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
||
B11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
||
B12 |
公共公益宣传类 |
||
B1201 |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
||
B1202 |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
||
B1203 |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
||
B1204 |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
||
B1205 |
宣传效果评估 |
||
B12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
||
B13 |
其他 |
其他政府社会管理事务服务事项 |
|
C |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
C3项 |
|
C01 |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类 |
||
C0101 |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
||
C0102 |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
||
C0103 |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
||
C0104 |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
||
C0105 |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
||
C01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
||
C02 |
处理行业投诉类 |
||
C0201 |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C0202 |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
||
C0203 |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
||
C02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
||
C03 |
其他 |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D |
技术性服务 |
D10项 |
|
D01 |
科研类 |
||
D0101 |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D0102 |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
||
D0103 |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
||
D0104 |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
D0105 |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
||
D0106 |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D0107 |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
||
D01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
||
D02 |
行业规划类 |
||
D0201 |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
||
D0202 |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
||
D0203 |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
||
D0204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
||
D03 |
行业规范类 |
||
D0301 |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
||
D0302 |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
||
D03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
||
D04 |
行业调查类 |
||
D0401 |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D0402 |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
||
D0403 |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
||
D0404 |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
||
D0405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D0406 |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
||
D04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
||
D05 |
行业统计分析类 |
||
D0501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
||
D0502 |
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
||
D05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
D06 |
资产评估类 |
||
D0601 |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
||
D0602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
||
D07 |
检验/检疫/检测类 |
||
D070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
||
D0702 |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
||
D0703 |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
||
D0704 |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
||
D0705 |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
||
D07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
D08 |
监测服务类 |
||
D0801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
||
D0802 |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
||
D0803 |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
||
D0804 |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
||
D0805 |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
||
D0806 |
社会发展监测 |
||
D08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
||
D09 |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类 |
||
D0901 |
施工图纸审查服务 |
||
D10 |
其他 |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
|
E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
E14项 |
|
E01 |
法律服务类 |
||
E0101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
E0102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E0103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E0104 |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
||
E0105 |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
||
E0106 |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
||
E0107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
||
E02 |
课题研究类 |
||
E0201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
||
E0202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
||
E0203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
||
E03 |
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类 |
||
E0301 |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2 |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3 |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4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E03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
||
E04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
||
E0401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0402 |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0403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
||
E0404 |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
||
E0405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
E05 |
监督类 |
||
E0501 |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2 |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3 |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4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505 |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
||
E05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06 |
评估类 |
||
E0601 |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
||
E0602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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