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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19-000014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8-09-13 发布日期: 2018-09-14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已废止
统一编号: HDDR-2018-002004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18〕92 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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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服务大美新临沂美丽河东区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1号)和《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东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河东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河东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2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河东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河东和谐使者”的选拔。

(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河东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经开区)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组织推荐。

1.各镇街(经开区)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经公示后上报。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河东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各镇街(经开区)或者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二)资格审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河东区内各类人才工程。

(三)评审遴选。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四)公开公示。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人选建议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五)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原则上从我区评选的“河东和谐使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河东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纳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河东和谐使者”纳入河东区高层次人才库。视情组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河东和谐使者”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河东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河东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河东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河东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河东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河东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河东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河东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五条管理期内,“河东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1.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2.获得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第十六条“河东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河东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河东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河东和谐使者”的,经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河东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2日。

依据《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东政字〔2024〕1号)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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