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21-0000123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和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7-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一、出台背景
为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国家于2021年2月10日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河东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临东政办字【2021】14号),于2021年7月8日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临沂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的规定。
三、制定目的
为了确保上下级工作实现有效衔接及《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主要内容
明确河东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河东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