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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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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河东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津贴标准

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区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人才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期3年,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申报对象

(一)新增人员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择业期(毕业不超过三年)内在我区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其他“两新”组织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人员须登记注册企业1年以上;

2.在河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准)且满1年以上,不足1年的,不享受当年度津贴(即申报之日一年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

3.符合申报条件后2年内进行申报,超过2年的不再受理申报业务。

(二)既往人员

1.前期已纳入我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符合津贴发放标准;

2.自上次申请之日起在河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准)且满1年以上,不足1年的,不享受当年度津贴;

3.前期已纳入我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仍在河东区创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准)无中断的,参照新增人员申报程序在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应认真阅读本实施办法,登录临沂市河东区人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lyhdrc.cn)(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注册并登录页面,进入“高学历人才津贴”专栏,如实填写、提交“人才津贴申报信息”(注册及信息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申报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申报信息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初审不通过被退回的人员,可在申报及查询时间内修改信息或补充材料。申报人员有恶意注册或提报伪造、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三)资格审核

申报开始后,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lyhdrc.cn)对申报人员的就业创业、社保缴纳、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四)网络公示

业务主管部门将核查无误的政策对象名单汇总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名单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定为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最终名单。

(五)资金发放

高学历人才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协商未果、劳动纠纷等情况,影响用人单位所承担的50%人才津贴发放,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根据审核程序,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50%人才津贴发放后,区级财政再发放所承担的50%人才津贴。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最终名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津贴资金,将津贴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审核要求

1.用人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指导申报人员在线填报、上传有关申报材料,并协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用人单位负责初审(审核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有误的要退回重新填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后,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2.业务主管部门要选配专人负责审核业务,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个人信息、社保信息、就业情况等要交由有关部门协助审核。关于“双一流”本科毕业人员申报,以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为准。

五、监督管理

1.申报人员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从当年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的。

2.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员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津贴的申报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并将申报人员纳入失信人才黑名单,永久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津贴的单位,不再受理其申请材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0539-8391083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9-8381625

附件∶1.河东区高学历人才津贴线上申报操作说明

2.河东区高学历人才津贴企业审核操作说明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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