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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强检计量器具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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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10月26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公布了调整后的最新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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