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正文
【文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变更、延期?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来源: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变更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延期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