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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义务兵优待金由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发放优待金。其中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放。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