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
一是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是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是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