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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考虑到士兵服役年限、残疾情况以及是否为烈士子女是其退役后享受安排工作的重要条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对艰苦边远地区、驻海外基地、参加作战等三项情形的计分予以保留和强调,并适当调整了服役满12年后多服役1年的计分,每多服役1年计4分,原来为5分;以及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值调整为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