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公证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业务、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管理总章程的性质。进一步界定了我国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法定公证原则,明确了公证业务范围和一系列保证公证执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体的权利义务与严格的法律责任。
颁布实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