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是申请权,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是申请回避权,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是查阅权,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是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六是起诉权,申请人如果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